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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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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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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 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 施要點說明.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 促進聯盟 葉大華秘書長.

(2) 兒童權利保障之歷史軌跡 1973年 2003年 2009年 2011年 2014年. 兒 童 福 利 法 1922年 世界兒童 福利憲章. 1924年. 日內瓦 兒童權利宣 言. 1959年. 1989年. 兒童權利. 兒童權利. 宣言. 公約. 少 年 福 利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1989年.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國利 際及 公 約 施 行經 法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施 行 法. 2.

(3) 什麼是兒童權利公約.

(4) 什麼是兒童權利公約. ➡在1989 年11 月20 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 過專為兒童而設的公約─《兒童權利公約》 (簡稱CRC),保障兒童擁有基本人權。. ➡CRC 指出:未滿18歲的兒童與成人同樣享. 有與生俱來的人權,包括:醫療、教育、受 保護以及獲得平等發展機會的權利。. ➡因此,每年的11 月20 日也被稱為「國際兒 童人權日」,這是世界向兒童許下的承諾。.

(5) 公約最重要的精神 兒童是權利的主體= 兒童是權利的擁有者 兒童不是父母私有財產= 兒童是社會公共財.

(6)

(7)

(8) 兒少新法勞動與就業權益 第三十四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 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 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辦理職涯教育、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 勞工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 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及其他就業服務 措施。 第三十六條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 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 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9) 兒童權利公約(CRC)第28條(教育) 一、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為使此項權利能於機會. 平等之基礎上逐步實現,締約國尤應: (一) 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 ; (二)鼓勵發展不同形態之中等教育、包括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使 所有兒童均能進入就讀,並採取適當措施,諸如實行免費教育 以及對有需求者提供財務協助;. (三)以一切適當方式,使所有兒童依照其能力都能接受高等教育; (四)使所有兒童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方面之訊息與引導; (五)採取措施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10) 發展.

(11) CRC首次國家報告.

(12) CRC首次國家報告.

(13) CRC首次國家報告.

(14) CRC首次國家報告.

(15) 台少盟推動逆風計畫的看見 •. 台少盟八年來執行逆風少年大步走計畫,推動 青少年就業培力及助學計畫: –. 政府調查顯示:高失業率、就業不穩定. –. 學非所用、職涯無定向. –. 學一技之長只是學習低成就學生的出路. –. 生涯規劃與職涯發展在學校並未受重視. –. 學用落差向下蔓延中.

(16) 台灣青少年. 困. 境. 「打工換學貸」 學債族每週平均打工23小時 為非學債族打工時數的. 中離生. 兩倍. 經濟 弱勢. 104學年高中生中途離校通報人數 達12,461名. 雙失族群 97%高中職生有職涯規劃需求 60%按照分數選填志願. How??. 僅51%會主動 了解職涯發展資訊.

(17) 青少年就業 問題惡化 青少年就業困境. 與職業培訓需求.

(18) 青少年的就業需求 行政院主計處(2009)青少年狀況調查,約有 27%的青少年認為政府應該最先提供給青少 年的福利措施為「提供工讀或職場體驗機會」 。此外內政部(2003)少年身心狀況調查報告 ,約有37%的未在學少年認為需要優先協助 的問題為「經濟支持」及「就業輔導」,顯見 青少年有相當程度的就業輔導需求。. 18.

(19) 青年就業困擾(一) 勞動部105年青少年勞動統計. 高中到大專,學用落差感明顯 多數學生至畢業前沒有尋職規劃.

(20) 青年就業困擾(二)求職困難. 出處:勞動部105年青少年勞動統計.

(21) 台少盟啟動校園探索生涯宣導計畫 2014年8月~2015年5月 •. 目的:協助青少年了解生涯規劃,為未 來就業預先做好準備。. •. 對象:高中(職)學生. •. 方式:由台少盟主動出擊前進校園,帶 領學生了解自我,認識職場倫理,並邀 全家店長擔任人生領航員,做簡短分享。.

(22) •. 調查時間:2014年8月~2015年5月. •. 調查對象:全國高中職學生. •. 調查方式:紙本問卷. •. 有效問卷:3,109份有效問卷. 台少盟公佈『青少年職涯發展現況大調查』結果:97%高中 職生有職涯規劃需求、 60%按照分數選填志願,僅51%會主. 動了解職涯發展資訊,64%的高中職學生期待以自己的興趣 來發展與規劃未來的就學和就業,但到了實際選擇時,卻有 近六成的高中職生依然會依照分數來選填志願、決定未來。. 探究原因發現,許多學校的職涯輔導僅只是提供升學考試後 的落點分析,較少讓學生充分認識職場、了解就業資源,以 利就業準備。或是引導或輔導學生報考各式證照,將證照考. 取率視為重要的成果,卻難以和職場需求及能力興趣接軌。.

(23) 青少年職涯培力所見 政府應該強化提升「初次尋職」青少年接受就業培訓的機 會 依據主計處統計2012年失業者失業原因中,初次尋職者已成 為第三個主要失業原因,且較2011年增加五千人,顯示1524歲初次尋職青少年,需要更多就業培訓的機會,以累積職 場見習資歷,或提前於學校階段即提供較紮實的基礎就業準 備課程,對於增加青少年就業率方有助益。 • 教育部應重視十二年國教「適性教育」中有關「生涯/職涯 規劃」基本能力之投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將就業準備、職涯教育 及強化弱勢少年之支持性就業政策措施等入法,教育部應更 重視十二年國教有關「生涯規劃」之基本能力,從國中階段 開始加強在校生的生涯/職涯規劃能力,並提升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的就業輔導與媒合功能,讓教育與就業間「無縫接軌」, 更能提高企業雇用意願與青少年就業率。 •.

(24) 緣起:為何有這個實施要點? 本人於2016年4月19日衛生福利部召開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105年度第一次會議中,提出建 請教育部應針對「中離生」規劃多元輔導與轉銜機制流 程建議案,輔導目標除穩定就學外,若學生無就學意願, 應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4條及36 條,教育及勞政主管機關應整合社政主管機關及連結相 關民間團體資源,轉介相關就業服務措施與資源。後續 歷經七次研商會議費時一年,終將原先之「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計畫」, 提升為具有較高位階之部會層級實施要點,以彰顯對於 中離生輔導體系之重視,並強化跨部會層級之協調功能, 涵蓋對象也更加明確。.

(25) 為何要關注中離生? 原因一、隨著十二年國教的推動,中離生人數已經是 國中中輟生人數約四至五倍以上。 近十年國中中輟率自最高峰0.71%逐年降低至0.46%,中輟 數也從6,750人降低至3,918人減少約一倍,而復學率近五年 則持平於81%~85% 之間。中輟率與中輟人數降低,此應主 要與我國人口少子化有關,此外教育部在輿論及民間的壓力 下,針對中輟預防工作近年也投注相對資源,並依據相關法 令如兒少權法及國教法增設專業專責輔導人力,強化相關中 輟業務之推動。然而相關專責人力多半仍以服務在校學生體 系為主,對於脫離學校體系的中輟生或機構個案,仍須仰賴 民間團體進行社區處遇與後續追蹤。 。.

(26) 93~104學年度全國尚輟人數(率)趨勢. ➡尚輟人數:指當學年結束時仍在輟的學生 ➡尚輟率:指當學年結束時仍在輟的學生/國民中小學學生總數.

(27)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人數統計 6000. 0.23 %. (人) 4500. 0.22. 3000. 0.21. 1500. 0.20. 0. 0.19 103. 學年度 99. 100. 101. 102. 輟學率 輟學人數 資料來源: 2016年教育統計. 資料來源: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附件).

(28) 國家提出什麼解決方法? 摘自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第32頁,2016。. 253.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 法》,推動中輟通報、協尋、復學及輔導等措施, 結合教育、內政、警政、社政等機關,引進各類資 源,找回中輟生。 254.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 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補助各地方主管機 關定期辦理「中輟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協尋及 輔導復學工作,結合社區資 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 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辦理中介教育及預防中輟高 關懷班和彈性輔導課程。.

(29)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9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對中輟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 程者,應規劃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避免學生再度輟 學。前項多元教育輔導措施如下: 一、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家庭功能不彰之學生,採跨學區 、跨行政區所設置。 二、資源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鄰近學區教學資源共享方式,遴選轄內國民 中小學分區設置。 三、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師資及適性課程,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地 及專業輔導資源共同設置。 四、其他具相同功能之教育輔導措施。.

(30)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 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預防性項目: 1. 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處室,定期辦理中輟生復學輔 導督導會報。 2. 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認輔 適應困難、有中輟之虞或復學等高關懷學生。. 3. 加強原住民學生、單親(失親)家庭學生輟學預防與復學輔 導及就讀,並辦理相關輔導活動。 辦理預防中輟高關懷班及 彈性輔導課程。 4. 辦理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及少年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

(31) 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項目: 1. 結合社區資源,建立中輟生協尋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網絡 ,並辦理青少年社會輔導資源聯繫座談。 2. 督導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 3. 協調社政單位或結合立案民間團體、退休教師輔導長期(或多 次)輟學學生,如進行個案訪談、電話訪談、家庭訪視或辦理 營隊 4. 辦理「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上線研習. 5. 規劃所屬中輟輔導替代役男之輔導責任區制度建立,並聘請 專業督導帶領提升役男輔導相關知能。 6. 成立中輟生資源中心學校,協助處理有關中輟生相關問題。. 7. 辦理中介教育措施及高關懷課程教師知能研習。.

(32) 鼓勵正常到校並降低輟學率 摘自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第32頁. 255.參考先進國家中介教育作法,規劃發展群育學校實施方案,由 教育與社福體系合作,實務運作分為「教育輔導」及「生活支 持」,教育單位負責課程及教學,社政單位負責生活照護及輔 導。. ➡中途班包括二、資源式中途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遴選有. 熱誠有意願之國中小學校,分區設置資源式中途班(鄰近學區教 學資源共享),提供中輟生適性課程及輔導措施,辦理方式如下: 申請開班人數每班至少8人為原則(跨區),應檢附中輟生名冊 人數。惟開班人數不足時,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資源 整合,若有需求可轉向鄰近合作式中途班及慈輝班就讀(資源式 中途班不提供住宿,現有住宿學生畢業後即停辦)。. ➡三、合作式中途班: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結合轄區內已立案. 及經法人登記之民間團體或企業資源,由民間團體提供適宜場所, 提供中輟生專業輔導資源及中介措施,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 (部分提供住宿),每班以8~15人為限。.

(33) 社政專業團隊加入. ➡配合教育部強化中輟生問題之處遇,內政部兒童局、. 於2002年加入「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專案督察小組」, 並自2002~2010年度補助作業要點中增列「中途輟學 兒童追蹤輔導與服務」、「中途輟學、危機單親兒童 少年家庭外展服務」、「兒童少年偏差行為防制」及 「兒童少年社區照顧輔導支持系統」、「中途輟學、 失蹤逃家或虞犯兒童少年外展服務」、「高關懷團體 輔導工作」等項目,透過輔導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單位 以諮商、訪視、心理輔導、團體工作輔導、課業輔導、 教育研習等方式推動,俾預防及處遇中輟問題,並強 化兒少福利服務。.

(34) 高中職中途離校學生人數統計 資料來源:我國《兒童權利公約》 首次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附件).

(35) 為何要關注中離生? 原因一、隨著十二年國教的推動,中離生人數已經是 國中中輟生人數約四至五倍以上。 因十二年國民教育的推動及少子化的影響,中輟生的人數逐 年減少,但有另一群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中離生)應 當是我們同樣需要去關切的族群。依據教育部101至103學年 的統計,三年來合計有74,036名中離生,每學年平均人數皆 超過兩萬名。其中離校狀況以離校在家人數 45,422人(61%) 為最多,其次為已有工作比例有17,035人(23%),離校離家 者也有4,587人(6%)。從數據來看,約7成 7的中離生在離開 學校後是無業的狀態,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這群中離生往往 也是屬於困難就業者。因此,這群中離學生若未受到妥善的 輔導與轉銜機制的服務,將會成為未升學、未就業的「雙失 青少年」主要族群。.

(36) 「 104學年度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升學就業概況調查報告」 未升學未就業人數,主要原因分別是服兵役、進修補習,雙失族 群約為其中25%.   . 夜間部學生、職校學生的雙失比例比一般高中來得更高。 2012-2014,15-29歲尼特族(雙失)維持在35萬人左右。 從短期失業到長期失業的高風險族群。.

(37) 為何要關注中離生? 原因二、面對中離生的族群,應建置多元輔導機制 教育部針對中離生所規劃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 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 施計畫》,仍多為輔導學生穩定就 學,並無具體措施轉介相關就業服務資源或其他多元發展的 機會與措施。 教育部應針對「中離生」規劃多元輔導措施與轉銜機制及流 程,輔導目標除了穩定就學之外,若學生無就學意願應參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及36 條,教育及 勞政主管機關應整合社政主管機關及連結相關民間團體資源, 轉介相關就業服務措施與資源。.

(38)

(39) =. 全家 + 台少盟 2009. 三心. 兩力. 愛心零錢捐 專心就輔員 耐心大前輩. A. 就業力 學習力. 青少年 就業力培訓計畫. 超. 過. 3. 萬. B 名. 逆風 教育助學計畫. 學. 生.

(40) A. 青少年 就業力培訓計畫. [好色之徒].

(41) 本要點之依據. 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依「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中途離校、長期缺課或其 他有輔導需求學生之追蹤及輔導事項,協助學生 穩定就學 特訂定本要點。.

(42) 要點實施對象:中途離校學生(簡稱「中離生」). ➡第二條.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 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所界定: ✓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 三日以上,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學籍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視為休學之學生。 ✓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 報到手續之轉學生。. ✓學籍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休學學生。 ✓學校依學籍辦法第十九條廢止學籍之學生。.

(43) 要點實施對象:未入學及長期缺課學生 ➡第二條. 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 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所界定: ✓未入學學生:指新生已報到,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 未入學。學籍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休學學生。 ✓長期缺課學生: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 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之學生。.

(44) 要點實施對象 ❖. ❖ ❖ ❖ ❖. ❖. ❖. 一、當日未到校上課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經連繫無著無法確定 原因之學生 。 二、未經請假且未到校上課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三、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四、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 五、休學或其他原因失學者(喪失學籍之學生追蹤至18歲為 止)。 六、長期缺課學生(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 積達四十二節之學生。) 七、中途離校復學之學生(追蹤輔導至穩定就學)。. 44.

(45) 建置通報系統與流程 ❖. 第三條 本部應建置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 報系統),供未入學學生、中途離校學生及長期缺課學生 (以下併稱學生)未就學學校、就讀學校或轉出學校辦理 通報及協尋,掌握各學校學生狀況,並連結勞動部、法 務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之資源,提供相關輔導。 學校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依本要點規定傳送相關 資料至通報系統。. ❖. 第四條 學校應自學生未入學、中途離校、長期缺課事 實發生,或復學之日起三日內,完成通報作業。 前項通報作業及嗣後追蹤、輔導事項,由原學籍學校依 本部所定通報及輔導流程,訂定規定為之。.

(46) 建置輔導與資源轉介體系 ❖. ❖. ❖. 第五條 學校應依前點第二項所定之規定,設輔導小組, 提供本法第六條所定三級輔導,施予適當之補救教學 及差異化教學等教育措施;必要時,得視學生需求召 開安置輔導會議,或轉介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 進行輔導及救助。 第六條 學校針對行蹤不明學生,於必要時得自行或 偕同學生家長洽請警察機關進行協尋。 第七條 學校應對辦理休學之學生,了解及掌握休學原 因,定期追蹤輔導,並提供復學相關資訊。.

(47) 建置輔導與資源轉介體系 ❖. ❖. ❖. 第八條 學校對中途離校學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程 者,應規劃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避免學 生再度中途離校。 第九條學校應針對長期缺課學生建立預警機制,進行追蹤輔 導,並訂定具體輔導措施,引進不同網絡資源,共同協助學 生穩定就學。 第十條學生因家庭清寒或發生重大變故,致未入學、中途離 校或長期缺課者,學校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具該學 生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必 要之救助或福利服務;其屬親職功能不彰者,得請家庭教育 中心或民間相關團體,提供親職教育或諮詢。.

(48) 建置輔導與資源轉介體系 ❖. ❖. ❖. 第五條 學校應依前點第二項所定之規定,設輔導小組, 提供本法第六條所定三級輔導,施予適當之補救教學 及差異化教學等教育措施;必要時,得視學生需求召 開安置輔導會議,或轉介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 進行輔導及救助。 第六條 學校針對行蹤不明學生,於必要時得自行或 偕同學生家長洽請警察機關進行協尋。 第七條 學校應對辦理休學之學生,了解及掌握休學原 因,定期追蹤輔導,並提供復學相關資訊。.

(49) 建置輔導與資源轉介體系 ❖. ❖. 第十一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檔案,詳細記載學生基本資料; 其內容包括離校日期、通報日期、聯絡資訊及其他必要之資 訊。 學校應建立學生輔導紀錄,並定期檢討輔導成效;紀錄內容 包括復學日期、再度離校情形、追蹤輔導紀錄及其他必要之 資訊。 第十二條 學校辦理本要點所定事項,納入校務評鑑指標及學 校主管機關重點視導項目,並依視導結果,給予辦理學校及 相關人員適當之獎勵或輔導。.

(50) 實施方式 (一)預防階段 1. 掌握每日到校學生人數與缺(曠)課情形,並針對缺(曠) 課學生進行聯繫、通知與追蹤。 2. 提供學生多元、適性課程或職業試探,協助其適性發展, 以強化學生穩定就學。 3. 針對學生需求,運用相關網絡資源(如:勞動部、衛生福 利部、內政部、民間團體等),共同協助學生穩定就學。 (二)處理階段 針對中途離校之學生依學生請假規則、缺(曠)課、臨時 外出管理等相關規範辦理。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中途 離校輔導機制處理流程」,啟動學校處理程序。.

(51) 實施方式 1. 針對無故缺(曠)課學生進行追蹤與掌握。 ❖2. 實施休、轉學學生之輔導與安置。 ❖3. 針對學生個別因素實施輔導與持續追蹤,視需要轉介相關單位進 行適性輔導與救助。 ❖4. 無故缺(曠)課超過3日、休(轉)學或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 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學校應即填寫中途離校學生追蹤輔導紀錄表 (附表)及採取下列積極處理措施: ❖(1)無故缺(曠)課超過3日者,積極協助學生返校就學,必要時 依據個案類型偕同學生家長洽請警察機關進行協尋。 ❖(2)辦理休學之學生,應了解與掌握學生休學原因,定期追蹤輔 導,並提供復學相關資訊。 ❖(3)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超過3日以上之學生,由轉出學校負 責追蹤輔導,主動掌握學生情形並協助就學。 ❖(4)學生中途離校原因發生(含休學)或復學後,應於3日內完成 通報作業。 ❖.

(52) 中途離校原因類型建議處理方式 ❖. ❖. ❖. ❖. ❖. 個人因素(因健康狀況、精神或心理疾病、生活作息不規律、物質濫用、 藥物濫用等)-- 轉介醫療機構。 家庭因素(因經濟因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受家長職業或不良生活習性 影響、家長或監護人虐待或傷害、須照顧家人、親屬失和、居家交通不便、 家庭功能不彰等)--協請相關社政單位提供協助。 學校因素(因對學校課程、生活無興趣、缺曠課過多、觸犯校規過多、課 業壓力、師生關係、同儕關係、校園霸凌等)--輔導小組提供輔導機制。. 社會因素(受同儕、朋友影響、加入幫派或不良青少年組織、流連、沉迷 網咖或其他不當場所等)--校安通報與警察及相關機關協尋。 其他因素:進修部於下午8時前掌握未到學生並聯繫家長。。. 52.

(53) 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系統通報處理流程. 53.

(5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二、 私立大專校院及所屬單位,老人福利法第 36 條第 2 項、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 63 條第 2

六、

巴拿馬與中美洲五國自由貿易協定第七章規定,依 GATT 1994 第六條 及第十六條、GATT 1994

一、 依據性平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