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屬私立(含公辦民營)老人福利機構 住民財物代管注意事項
106 年 1 月 25 日高市社老福字第 10630596800 號簽奉准
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所屬私立(含公辦民營)老 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妥善保管住民財務,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定住民如下:
(一)生活不能自理者。
(二)因重病住院治療者。
(三)養護、長期照護有代管需求者。
(四)其他特殊狀況需要協助者。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財物如下:
(一)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及金融卡。
(二)定期存款單、有價證券及印鑑。
(三)現金。
(四)金飾或珠寶等貴重物品。
(五)其他財物。
四、住民須機構代為保管財物者(以下簡稱託管住民),應填具財物託管申 請
書,向機構提出申請,經機構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或負責人授權
前項之申請,得由住民之親友或代理人代為協助辦理,無親友或代理人 協
助者,得由負責人或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協助辦理。
五、機構對於住民託管財物應設立住民託管財物登錄簿詳實登錄,並依下列 保
管方法處理:
(一)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金融卡、印鑑、遺囑或其他財物等應分別指 定
專人保管。
(二)定期存款單、有價證券、金飾或珠寶等貴重物品存放金融機構或機 構
保管箱保管。
(三)現金應存入託管住民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無帳戶者,由負責人 或
其他工作人員協助開立,印鑑另行指定專人保管;並詳細記錄託 管金
收支明細表。
前項第二款託管財物應先攝影存證,密封蓋印登錄保管。
六、託管住民申請代領儲金零用或代為購買物品時,應先填寫提領託管款申 請書,保管人應依申請書或約定方式代領(購),並交付託管住民;有 關
七、財物託管申請書、領回託管財物收據、託管財物登錄簿、託管金收支明 細表、提領託管款申請書應每個月由保管人陳報負責人,負責人並得不 定
期指定相關人員查核。
八、住民財物代管執行情形及登記書表,由本局定期查核,查核不符規定者,
應請機構限期改善完成。
九、住民退(離)機構時,應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具領回託管財物收據,領回 託管財物,相關資料應由機構建檔保存;住民無法辦理或無代理人者,
由
負責人或由其指定之人代為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訂定。
附件一
(機構名稱)住民財物託管申請書
本人 因 無法自理財物(如附委託保管財物清冊),
茲向 (機構名稱)寄託下列財物:
種類 財物名稱 單位 數量 備註
1.存摺、金融卡等
2.定期存款單或有 價證券
3.金飾或珠寶
4.金錢
5.遺囑
6.其他財物
申請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代理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審核
專責人員(保管人) 見證人
單位主管 (主任或負責人)
附件二
(機構名稱)住民領回託管財物收據
本人 因
茲向 (機構名稱)領回下列託管財物:
種類 財物名稱 單位 數量 備註
1.存摺、金融卡等
2.定期存款單或有 價證券
3.金飾或珠寶
4.金錢
5.遺囑
6.其他財物
具領人簽章: □本人 □代理人,關係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審核
專責人員(保管人) 見證人
單位主管 (主任或負責人)
附 件 三
( 機 構 名 稱 ) 住 民 託 管 財 物 登 錄 簿
託 管
日 期
託 管 人 姓 名
託 管 物 品
物 品 特 徵
( 附 相 片 )
單 位
數 量
承 辦 人
主 管
領 回
日 期
承 辦 人
主 管
備 註
附件四
(機構名稱)住民託管現金收支明細表
託管住民姓名:
日期
年月日
摘要 經手人 主管
金額(單位:元) 備註
收入 支出 餘額
附件五
(機構名稱)住民代領/代存/代購申請書
住民姓名
申請人
(委託人)
□本人
□代理人
(姓名: 關係: )
委辦項目
□委託代存款,金額 元
□委託代提款,金額 元
□委託代領財務,金額 元 品名/數量
□委託代購物品,金額 元 品名/數量
申請人(委託人) 承辦人 單位主管(主任或負責人)
(機構名稱)住民代領/代存/代購領取證明書
住民姓名
申請人
(委託人)
□本人
□代理人
(姓名: 關係: )
□委託代存款 元 /□委託代提款 元 /□委託代領財務 /□委託代購物品 經核對無誤,此據。
申請人(委託人) 承辦人 單位主管(主任或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