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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 1 屆第 3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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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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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第 1 屆第 3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101 年 05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 時 30 分 地點:市府第一會議室 主席:陳主任委員菊(張委員乃千代 14:30~16:20、16:50~17:40) (廖委員家陽代 16:20~16:50) 記錄:林儒詣 出席委員:鄭新輝(戴淑芬代) 張乃千 黃茂穗(連為東代) 何啟功(鄭明倫代) 陳美燕 陳文齡 黃志中(請假) 彭武德 廖家陽 鄭英耀(請假) 陳靜江(請假) 王聖基 洪錦芳 徐仲欣 陳維智 陳月香 楊稚慧(請假) 列席單位及人員: 教育局-沈素甜 民政局-蘇淑慧 勞工局-楊淑雲 工務局-馮怡仁 消防局-蔡育丞 警察局-杜英俊、顏和賢、陳貴雅、黃婉婷 衛生局-林秀勤、許維琪 新聞局-高光海 交通局-梁必欣 經濟發展局-呂德育、郭盈助、李豪宏 交通部公路總局-侯森榮、徐文瑞 社會局-葉玉如、吳素秋、謝素菱、李慧玲、黃慧琦 林儒詣 壹、主席致詞:略。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決議:同意備查。 參、報告事項 報告案一、本委員會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說明:依上次委員會議主席指示暨決議事項追蹤列管,請各業 務相關單位將辦理情形提會報告。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教育局霸凌防制執行成效、勞工局弱勢青少 年職訓服務、失蹤兒少、衛生局協助少年保護 1.

(2) 個案罹患精神疾病安置問題、推廣法治教育等 議題) 一、建議教育局可將修復式正義運用在防制霸凌議題上,提供較 具前瞻性或整體性之防制作法,在三級預防上,可將層面擴 展平行單位,如將社政等單位納入共同協助處理,俾利處理 或減少霸凌案件。 二、在人權法治或防制霸凌等宣導活動,建議教育局勿將高關懷 學生類型化,刻意集中宣導,易產生抗拒,未達到宣導效 果。 三、有關青少年就業部分,未來勞工局能否規劃針對青少年就業 提供一般化、普及化之單一窗口服務或就業規劃。 四、請勞工局研議與教育局合作銜接學校教育,發展不同的職業 教育或提昇青少年專業性、技術性的技能,避免其落入低技 術性工作,影響其工作生涯發展。 五、建議教育局與勞工局合作提供學生性向測驗及職涯規劃,為 未來生涯規劃提早準備。 六、建議勞工局依目前產業發展趨勢或尋找有發展性的產業,結 合相關廠商提供建教合作或職場體驗等活動,或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等方 式,開發新的建教合作產業類型,以滿足少年就業需求或避 免落入低技術性職業。 七、請警察局多留意未成年少女失蹤人口,因部分失蹤少女可能 已流入人口販運的性剝削或甚至性侵害的部分;另對於失蹤 兒少協尋部分,其背後有許多隱藏性問題,應有整體瞭解, 如尋獲失蹤兒少後,其家庭、就學問題,或有性剝削、性交 易,甚至毒品操控問題,市府如何有整個網絡提供協助,建 議警察局可有更積極作為,更具內涵之策略性作法。 八、建議警察局可從失蹤兒少資料中加以分析,在何種情況下容 易導致兒童少年失蹤,並向家長及社會大眾宣導,預防或減 少失蹤或走失情形,另可從失蹤人口資料中尋找失蹤原因, 研擬預防失蹤之方法。 九、有關少年保護個案罹患精神疾病缺乏安置處所乙案,可否請 凱旋醫院以愛心園之概念的發展方向,加以協助少年。 十、有關建請警察局、教育局推廣法治教育之提案,期待能以兒 童少年為主要對象,建議可否發展法治教育實質內涵,不要 2.

(3) 只是櫥窗式或例行性活動,如何打動孩子的法治教育發揮實 質效益,大家一起努力。 十一、社會局將於美麗島捷運站成立一個外展工作據點,「青春 福利社」提供青少年福利諮詢及休閒娛樂的場所,可邀請勞 政、衛政、警政等單位資源連結提供服務。 局處回應: 教育局: 一、 比較今年 1-4 月與去年同期霸凌案件數,已有降低,另委員 提到三級預防工作部分,學諮中心一直推動進行中,並與學 校專任及兼任的輔導老師、專業的心理師、社工師等人員建 構相關資源網絡,另有關修復式正義運用在防制霸凌輔導、 媒材或教材上,因需經驗累積,仍需發展改進中。 二、 有關提供會議資料,係因應議題內容而篩選出相關資料,並 未特別區分學生類型而刻意集中宣導,另本局亦已注意到委 員所提之高關懷學生過度類型化的問題,將會再注意改進。 三、 有關提供未就學之學生名單予勞工局部分,目前在國中部分 已提供技藝教育,且國中畢業學生,如有經濟上的需求,可 透過學校的協助參加建教合作或自行參加進修部的職訓課 程,因只有極少數未再繼續就學,未來可與勞工局研議將未 就學學生轉銜至勞工局。 四、 自 103 年將實施 12 年國教後,教育之重點在於教學正常化 (各領域都要均衡)與生涯輔導二大部分,現已要求國中教 育做系統性的生涯輔導規劃,於學生國中畢業時每人一本自 己的生涯規劃手冊,供家長、學生參考。 勞工局: 一、 有關青少年就業規劃部分將於工作報告中另外說明,至於青 少年就業單一窗口服務部分,現因青少年輔導就業已由個案 管理員以一對一的方式提供相關之就業服務,因此未再提供 單一窗口服務。 二、 有關委員建議本局設置一般化、普及化的青少年就業服務窗 口,將再研議,另與教育局共同辦理職涯規劃部分將列入 102 年弱勢青少年職涯協助實施方案中研議辦理,目前已針 對大量進用工讀生的企業做專案勞動檢查以維護在學學生職 場上的權益,另針對進用技術生的建教合作單位請其將勞動 契約送本局備查,以維護建教合作學生之勞動權益。 3.

(4) 衛生局:視少年的狀況如需繼續治療時,可依精神衛生法規定予 以強制住院治療,短期安置是沒有問題的,但也很少有兒童 少年需要到強制住院治療,對於罹患精神疾病之少年安置在 機構,人數應該也不會太多,如有精神疾患之問題,本局凱 旋醫院有提供社區精神醫療、兒童精神醫療等資源可協助社 會局處理這類的安置個案。 決定: 一、請勞工局針對青少年就業計畫,參酌委員意見,於下次會 議提綜合性報告,且能與教育局相銜接。 二、請警察局針對委員之建議研議相關方法。 三、請社會局與衛生局多加聯繫與規劃,如何協助罹患精神疾 病之少年保護個案。 四、請警察局、教育局針對委員建議,研議相關法治教育推展 活動。 五、編號 1、2、3 同意除管,編號 4、5、6 持續列管。 報告案二、本府相關局處 101 年 1-4 月推動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 工作報告。 說明:依據 100 年 11 月 30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內容辦理,請各局處依序簡要報 告。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經濟發展局 (四)工務局 (五)勞工局 (六)警察局 (七)消防局 (八)衛生局 (九)交通局 (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及高雄區監理所 (十一)新聞局 (十二)文化局 (十三)社會局 委員交換意見:(針對社會局收出養服務、衛生局精神鑑定;教育 4.

(5) 局學校社工、學生交通安全、體育教育、網路成 癮、未婚懷孕防治、公民素養等) 綜合委員發言意見: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 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收養人接受親職 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 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供決定認可之參考。請社會 局及衛生局提供辦理親職準備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 檢測等相關委辦單位及醫療院所之聯絡資料供法院法官參 考。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0 條規定,直轄市、 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 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請教育局說明學校社工配置之規 劃。 三、建議教育局對於招募專業輔導人力,可朝補助交通費用、 提供相關職前教育、改善個案輔導量及質等方向改善,以 利召募專業輔導人力或降低流動率。 四、有關教育局 100 年 8 月至 101 年 7 月受理申請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部分,有否原鄉申請,另有關文化局辦理「送文 學到校園」部分,可否在原鄉開跑,並邀請原住民作家一 同鼓勵原住民青少年從事文學創作與分享,另對於社會局 推動少年公民培力與社會參與部分,及各局處在原鄉辦理 的活動與方案,可邀請委員參與,以利瞭解原住民對各項 活動或方案的想法或感想。 五、提醒教育局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3 條規 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 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 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 其受教權,請教育局特別留意國中小學學生如有類似此情 形者,應留意這些兒童少年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 六、另有關社會局配合家事事件法提供關係人與未成年子女會 面提供觀察紀錄、訪視調查報告部分,目前是由社會局委 辦單位提供上述資料,但在其提出訪視調查前後,法院需 要關係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之觀察紀錄時,是要發文予社 會局或委辦單位,請社會局說明。 5.

(6) 七、在兒童少年安全部分,最近觀察到有些國中學校腳踏車車 棚中,不到 10 分之 1 的腳踏車有放置安全帽,顯示國中 生對騎腳踏車戴安全帽較為疏忽,因有報告指出 0-14 歲 兒童少年死亡原因第 1 名為意外死亡,請教育局、交通 局、警察局有否想法或預防、宣導措施。 八、在六龜國中發現原住民學生似有體適能不佳的情形,詢問 下發現因風災後該國中已有 3 年未辦理運動會,擔心因重 大事故發生,致兒少休閒活動之減少,將影響其未來身心 發展,請教育局回應未來可有哪些作為。 九、衛生局將於 5 月份針對網路沈迷問題辦理相關講座,針對 網路沈迷問題較少看到相關局處提出相關具體作法,期待 未來能針對這部分能看到多些防治或宣導活動或方案。 十、社會局推動未成年未婚懷孕防治部分,建議可將衛生局性 病防治納入一同宣導。 十一、針對少年公民培力與社會參與部分,目前台少盟推動 18 歲公民選舉,未來如 18 歲公民取得選舉權後,在學校教 育之公民素養養成教育方面,教育局也需思考這方面的教 育面向。 局處回應: 社會局: 一、 有關本局辦理親職準備課程委辦單位之聯絡資料提供法 院法官參考。 二、 有關法院交查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訪視、會面交往觀察報 告部分,不論委辦單位是否已送交法院訪視調查報告, 如法院認有會面交往之需求,可逕函請委辦單位提供會 面交往觀察紀錄並副知本局,以節省公文往返之時效。 衛生局:有關本局醫療院所辦理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等名單 將於會後提供法院法官參考。 教育局: 一、依國教法第 10 條規定,101 年已可設置專業輔導人員,依 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置 1 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直轄市、縣(市)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 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 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因此心理師、社工師均可進入校園 提供相關的輔導,由學校自行選擇,而教育局也會有部分 6.

(7) 專業人員的配置,目前的困境是招募困難,部分原因是各 縣市都在徵求,也可能因教育部提供的薪資待遇不佳,目 前教育部已在研議改善專業輔導人員薪資,並已辦理相關 職前訓練等,目前仍在研議調整輔導個案量,一切均在改 善中。 二、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部分,目前教育局均有接受申 請,申請案件類型多數為個人申請案,目前沒有機構或團 體申請案件,由家長依其教育理念提出教育計畫送委員會 申請,至於原鄉有無提出申請,因手邊無資料將於會後詳 查再提供資料予委員。 三、目前在高關懷學生或有法院司法轉向之學生之轉銜及復學 教育計畫分為兩種,一種是跨學階段,國小轉國中,國中 轉高中,每年 6 月份畢業前會分區辦理個案轉銜,另一種 是學生在安置機構中,會要求老師訪視探視,如果學生可 接受上課授課,另付老師鐘點費,如果中輟學生可以進學 校班級上課者,則入學上課,如不能入學上課者,則採用 中介教學方案,用多元彈性課程經費支用授課費用,未來 可研議將上述要點、計畫整合成一個辦法,目前均有提供 相關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 四、因騎腳踏車戴安全帽無法律強制規定,學校多採用鼓勵、 宣導的方式請學生戴安全帽,另曾爭取道安相關費用補助 3-5 個學校辦相關宣導活動或購置安全帽予學生。 五、有關學校辦理運動會部分,多數學校均會將運動會放入學 校教學計畫中,且每年定期辦理,至於該校 3 年沒有舉 辦,本局會再進行瞭解,至於體適能相關報告,教育部均 有資料,在各縣市評比中,高雄市較為不佳,今年列入重 點工作。 六、有關網路沈迷部分,教育局每年定期與世新大學黃教授合 作訓練輔導老師相關輔導課程,教育部也有委託其製作網 路沈迷之宣導摺頁,如認識網路沈迷及其輔導等。 七、在未婚懷孕少女輔導部分,與杏林基金會合作,定期訓練 輔導老師相關輔導知能,並協助辦理小團體輔導,及辦理 培訓種子老師等訓練課程。 九、在公民素養部分,已將班會、學校自治團體與學校志工列 校務評鑑項目,以落實公民素養教育。 7.

(8) 決議: 一、同意備查,並請相關局處依委員意見辦理。 二、請各局處在原民部落辦理活動時,可邀請陳委員月香參與, 可請陳委員協助或提供相關建議,於部落推展兒童及少年福 利一同努力。 肆、討論提案 提案單位:社會局 案由:建請本府相關局處積極辦理兒童少年公民培力與社會參與方 案或活動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政府應結合 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 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 二、另依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 101 年第 1 次會議決 議,「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於年度公務預算提撥至少 5%預 算,投資並鼓勵推動兒少公民培力與社會參與方案辦理情 形,提下次會議報告」。 三、本案業彙整教育局、文化局、衛生局、勞工局、警察局、新聞 局及原民會等局處推動預算比例及辦理情形(如附件),為 積極推動投資兒少公民能力及參與公共事務,特提本次委員 會討論,請各委員惠表意見,俾相關局處後續推動。 辦法:建請市府相關局處依權管範圍,積極辦理或鼓勵、結合民間 機構、團體辦理兒少公民培力與社會參與活動或方案。 決議:請各局處積極辦理或鼓勵、結合民間機構、團體辦理兒少公 民培力與社會參與活動或方案。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下午 17 時 40 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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