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9 年度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購置電腦設備實施計畫
109 年 1 月 21 日
一、 辦理依據:依社會救助法第 15-1 條辦理。
二、 計畫緣起:
近年來資訊科技及網路的長足進步,對於社會生活習慣及學習都產生了革命性的 改變及影響,但在資訊通信科技擴張過程中,難免會因接近使用資訊設備的時間及運 用網際網路的能力等差異,導致數位落差的現象。隨著時代轉移,近年更積極以數位 機會(e-opportunity)、數位包容(e-inclusion)等概念,強調減少特定族群的數位機 會差異,並建立一個全民共享、無歧視的資訊社會。
而家庭經濟往往是影響資訊近用與資訊素養的重要因素,所以,臺北市自92年度 起結合民間企業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購置電腦設備,歷年來補助戶數已達 12,551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累積協助逾27,854位就讀國小至大專院校之 在學子女擁有電腦設備。
為使社會福利資源可有效和妥善運用,並避免本市經濟弱勢家戶之就學中子女因 無法接觸電腦設備,以致再度因經濟及教育弱勢而落入貧窮文化循環。
另考量近幾年執行情況,統計近 3 年(106 年至 108 年)總錄取名額中有 3%(約 40 戶)家戶因無法先行支付電腦款項購買後,再憑據請款,而選擇放棄已錄取之資 格,甚為可惜。故今年度試辦開放低收入戶 40 戶,預計由本局採購 40 台供錄取之 低收入戶直接領取,免去先購買再請款之壓力,讓有需要之家戶能真正獲得協助,
並特訂定本計畫。
三、 計畫目的:
為充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訊設備,增加其使用電腦機會,並提升資訊運用知 能,以營造更佳的學習環境。
四、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協辦單位: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五、 申請期限:109 年 5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5 月 31 日止(郵戳為憑),若尚有缺額將延長 申請時間至 109 年 6 月 15 日,惟補助戶數名額屆滿則提早截止。
六、 補助對象:須同時具備下列(一)至(四)資格。
(一)臺北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戶內輔導人口有就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小三年級以上,未滿 25 歲之在學學生(含 108 學年下學期即將進入國小三年級、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或大學院校 或以上之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科、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
補助。
(三)106 年至 109 年期間未接受政府機關電腦捐助或購置電腦設備補助。(戶內有 3 名以上(含)符合(二)學生且 106 年至 109 年僅接受政府電腦捐助或購置補助 1 次 者,檢附 3 名學生之就學證明文件,本年度得再補助 1 次)。
(四)未曾獲得本局辦理之「伴我童行兒童希望發展帳戶」、「Young Young 精彩-青年 培力希望發展帳戶專案」、「童心協力兒童希望發展帳戶」、「反轉未來─青年培力 希望發展帳戶專案」相對配合款,或前揭方案截至 109 年 4 月 1 日止,配合款已 低於 1 萬元(含)以下,且未參與「反轉未來 2.0-家庭培力希望發展帳戶專案」。
七、 申辦方式,分別為 A 方案及 B 方案兩種,家戶依規定擇一方案挑選申辦,說明如下:
(一) A 方案: 家戶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在核准補助資格及收到正取通知單 後,依個人需求自行向合格廠商購買電腦,購置後備妥憑證及帳戶資料向本局請款。
1. 補助戶數:1,300 戶,包含以下組別:
(1)「低收入戶組」:補助 1,000 戶。
(2)「中低收入戶組」:補助 300 戶。
2. 各組別之申請戶數超過補助戶數時,以掛號郵戳或親送日期依序錄取,若補 助戶數額滿當日符合資格之家戶,均視同正取,其餘視同備取。
3. 各組別之申請戶數未達補助戶數時,所剩餘名額由另一組別之備取家戶遞 補,若另一組別亦無備取家戶,則分別以實際申請戶數為補助戶數
(二) B 方案: 家戶為低收入戶,在核准補助資格及收到正取通知單後,同意委由本 局選定統一廠牌規格進行採購,前述設備至少含全新之桌上型電腦主機或一般型筆記 型電腦(無法挑選款式,不含滑鼠),再自行至本局領取。
1. 補助戶數:「低收入戶組」補助 40 戶。
2. 補助規格:設備至少含全新之桌上型電腦主機或一般型筆記型電腦(無法挑選 款式,不含滑鼠),廠牌規格統一,於受理申請時一併公告,不得挑選。
3. 申請戶數超過補助戶數時,以掛號郵戳日期依序錄取,若補助戶數額滿當日 符合資格之家戶,依掛號送件郵局時間為準(即掛號單編號) 或親送時間(不 受理平信),僅正取共 40 名,其餘視同備取。
4. 若B方案正取家戶逾期未依本局通知書領取時間,憑個人領據親自至本局領 取電腦一臺者,其資格由 B 方案備取家戶依掛號郵戳時間或親送時間依序遞 補。剩餘 B 方案備取家戶由本局逕改為 A 方案辦理,不得有爭議,受理補助 名額至A方案額滿為止。
5. 平信寄送家戶,由本局逕改為 A 方案,不列入 B 方案申辦對象,以維護申請 順序。
八、申請及審核:
(一)申請文件:備齊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郵戳為憑)向本局社會救助科 提出申請。
1. 申請表。
2. 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若學生證為 IC 磁卡未蓋註冊章戳,須檢 具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3. 若為 108 學年度下學期即將進入高中職者或大學大專院校者,需檢附當年度 畢業證書影本。
4. 若在學學生超過 1 人以上,得擇一檢附在學資料。惟 106 年至 109 年期間僅 接受政府電腦捐助或購置補助 1 次者,檢附 3 名學生之就學證明文件,本年 度得再補助 1 次。
(二)審核結果:
分別於 109 年 5 月 25 日(109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15 日申請家戶)、109 年 6 月 15 日(109 年 5 月 16 日至 5 月 31 日申請家戶)、109 年 7 月 22 日(109 年 5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正取放棄請款及B方案正取家戶逾期未取貨者,由備取家戶遞補),
在本局網站公告正(備)取(遞補)名單及簡訊通知正備取家戶,並另以書面方式,
再行通知審核結果及購置和請款規定。
九、購置及請款:
A 方案:
(一) 補助項目:經本局審核通過並公告正取資格之家戶,自行向合格電腦廠商購置電 腦設備,前述設備至少含全新之桌上型電腦主機或一般型筆記型電腦,惟不含平 板電腦。
(二) 補助金額:
1.本局依實際購買之金額覈實補助,惟不超過下列金額:
(1)「低收入戶組」:新臺幣 13,000 元。
(2)「中低收入戶組」:新臺幣 9,000 元。
2.若向「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金額大於或等於 15,000 元,另提供公益 回饋金 2,000 元。
(三) 請款程序:
1.請款文件:備齊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本局社會救助科請款。
(1)合格電腦廠商或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正本、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正本(需註明商品規格明細及購買金額),個人領據。另若非發票正 本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正本不得核銷。採網路通路購買者,請於購買前逕 洽商家先行確認可開立實體發票,發票不得存入載具。
(2)最新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之存摺封面影本。(請勿提供勞保年金專戶、社
會救助金專戶,將導致匯款失敗) 2.請款注意事項:
(1)若 需 留 存 發 票 或 收 據 為 保 固 等 需 要 , 請 先 行 影 印 , 經 送 件 本 局 核 銷 即 無 法 退 還 。
(2)若 為 自 行 組 裝 之 主 機 (包 括 ︰ 中 央 處 理 器 、 主 機 板 、 記 憶 體 、 硬 碟 、 顯 示 晶 片 等 ), 請 開 列 零 件 清 單 , 以 供 核 對 。
(3)若 「 個 人 領 據 」 有 塗 改 , 請 務 必 於 塗 改 處 蓋 章 。 B 方案:
(一) 補助項目:由本局選定統一廠牌規格進行採購,前述設備至少含全新之桌上型 電腦主機或一般型筆記型電腦。
(二) 補助商品金額:
1. 「低收入戶組」:每台採購金額以低收入戶補助新臺幣 13,000 元為限。
2. 電腦規格 : 設備至少含全新之桌上型電腦主機或一般型筆記型電腦(無法挑 選款式,不含滑鼠),廠牌規格統一,於受理申請時一併公告,不得挑選。
(三) 請領程序:
1.請領文件:備齊下列文件,以親送方式向本局社會救助科請領。
(1)通知單 (2)領據
(3)低收入戶戶長私章
(4)低收入戶卡片正反面影本
(5)低收入戶戶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戶長本人無法親自領取者,得檢附委 託書及戶長與代領人雙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私章代為領取。)
2.請領注意事項:
(1)若 「 個 人 領 據 」 有 塗 改 , 請 務 必 於 塗 改 處 蓋 章 。 (2)電腦規格不得自行挑選。
(3)後續電腦維修及保固相關疑問,皆由廠商處理,本局不負相關責任。
(4)B 方案規格皆以實物為準,受補助家戶不得要求電腦更換或轉讓。
十、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係指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成員,且為具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申 請人若為未成年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家中成員以本市低收入戶成員為 限。
(二) 所留居住地址及聯絡電話請確定至 109 年 12 月底前有效,若因電話或地址有誤 致無法聯絡而文件不齊者,將逕喪失資格,不再追溯或補發資格。
(三) 申請或核銷所需文件不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不予核准
補助資格或取消原有補助資格。
(四) 本局得派員進行查核,受補助之家戶不得拒絕;如有違反所定補助對象或獲得本 補助後轉賣、轉讓他人而不自行使用者、未提供給就學子女或經發現有下列情形 之一,本局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取消請款資格或限期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逾期 不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1. 提供不實之資料。
2. 隱匿或拒絕提供主辦單位所要求之資料。
3.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
(五) B 方案電腦規格皆以實物為準,受補助人不得要求電腦更換或轉讓。
(六) 本局保有隨時修改及終止B方案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詳細注意事項將公 布於本局官網,恕不另行通知。
(七) 本計畫定期辦理滿意度調查,以作為檢討改進之依據。
十一、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