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人權委員會設置要點
99 年 12 月 25 日高市府四維人秘字第 0990080489 號函訂定 102 年 12 月 9 日高市府人企字第 10231198700 號函修正 104 年 4 月 21 日高市府人力字第 10430379800 號函修正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人性尊嚴,推動保障人權,
宣導及教育人權法治觀念,特設高雄市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府各機關進行重大人權議題之調查、評估與規劃方向之 諮詢。
(二)研究各國城市人權保障制度及推動國際人權組織合作交流。
(三)研擬人權保障政策及法規。
(四)研擬及推動本市人權保障組織之設置。
(五)研議人權教育政策及宣導人權保障觀念。
(六)提供其他有關人權議題之諮詢及改善建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機關或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局長。
(四)本府勞工局局長。
(五)本府法制局局長。
(六)本府新聞局局長。
(七)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學者專家、人權團體代表六人至十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或團體代表職務異動 時,各機關或團體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 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學者專家或民間團體派員 列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會務;辦理本會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社會局指 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六、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