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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考生應考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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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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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考生應考注意事項(完整版)

A 考試通知

... 1

A_1 考試通知什麼時候寄發?寄到哪裡? ... 1

A_2 沒有收到考試通知怎麼辦? ... 1

A_3 考試通知上的資料有錯誤怎麼辦? ... 1

A_4 考試通知不見了或損毀怎麼辦? ... 1

B 應試有效證件

... 2

B_1 到應試地點才發現沒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怎麼辦? ... 2

B_2 進入試場後(考試開始鈴響畢前)才發現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沒帶在身上怎麼辦? ... 2

C 試場位置

... 3

C_1 試場位置是如何安排的?... 3

C_2 如何知道在那裡考試? ... 3

D 考試日期及時間

... 3

E 入場注意事項

... 4

F 應試物品及非應試物品

... 5

F_1 應試物品 ... 5

F_2 非應試物品 ... 5

F_3 其它隨身物品:手錶、手帕、衛生紙、耳塞、口罩、醫療器材等 ... 5

G 作答注意事項

... 6

G_1 答案卡畫記 ... 6

G_2 答案卷作答 ... 6

G_3 繳交題卷卡 ... 6

H 試場規則注意事項

... 7

H_1 隨身物品要放哪裡? ... 7

H_2 可不可以帶計算紙? ... 7

H_3 可不可以飲食? ... 7

H_4 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怎麼辦? ... 7

H_5 考試中發生違規怎麼辦? ... 7

I 常見違規事件

... 8

J 考前叮嚀

... 10

K 應考檢查表

... 11

考生未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或居留證等應試有效證件 正本入場應試,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考(分)區試務辦公室 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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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頁,共 11 頁

A 考試通知

107 學年度起,本中心各項考試於考試前寄發考試通知,取消製發准考證,考生身分查驗證件改 為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或居留證正本。考試通知為考試當日考生入場 應試之非必要文件,未攜帶至考場亦無罰則,惟為利於考生查找試場,仍請考生於考試當日儘 量攜帶。

A_1 考試通知什麼時候寄發?寄到哪裡?

考試名稱 考試通知寄發時間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時間 學科能力測驗 107 年 12 月 25 日 寄發日起至108 年 08 月 31 日 集體報名者,寄交報名單位轉發報名考生;個別報名者,逕寄給考生。

A_2 沒有收到考試通知怎麼辦?

考生若於寄發後第 5 天(不含例假日)仍未收到時,集體報名者,請洽代辦報名單位;個別報 名者,以網路

http://www.ceec.edu.tw / 108 學測試務專區 /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查覽或列印或電話語

音(02-2364-3677)查詢有關考區、試場、應試號碼等資料。

A_3 考試通知上的資料有錯誤怎麼辦?

1.如發現考試通知之姓名、身分證號、考區、報考科目(108 學年度起學測由 5 科必考改為選 考)等,有任一項與原報名資料不同者,務請考生於考試通知寄發後 3 個工作日內,集體報 名者由代辦報名單位傳真「考試通知資料更正表」;個別報名者傳真(02-23661365)身分 證影本、更正項目及聯絡方式至本中心,傳真完成後請來電向本中心確認收件(電話 02-23661416 轉 608)。更正後本中心不再重製、補發,請自行至本中心網站查覽確認或列印 變更結果。

2.考試報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作業,有更改之考生於考試時應另攜帶更 改後的戶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項之戶口名簿供查驗。如需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 者,應於下表所列日期前檢具前列資料向本中心申請。

考試名稱 確認報名資料日期 更改成績通知單 姓名截止日期 學科能力測驗 107 年 12 月 05 日至 107 年 12 月 07 日 108 年 02 月 14 日 3.修正注意事項:如「考試地區」及「報考科目」錯誤,需提出原始報名資料,經查證確實與

原報名資料不符者,本中心才會受理更正,報名後再提出變更上述兩項者不予受理。

A_4 考試通知不見了或損毀怎麼辦?

考試通知如於考試前毀損或遺失不再重製、補發,考生可自行至本中心網站應考資訊查詢系統

http://www.ceec.edu.tw

查覽或列印,或電話語音(02-2364-3677)查詢。

應試號碼查詢 108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應考資訊查詢服務電話 (02)2364-3677

(語音)

(02)2366-1416 轉 608

(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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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頁,共 11 頁

B 應試有效證件

考生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入場應試。

B_1 到應試地點才發現沒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怎麼辦?

未送達前,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 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B_2 進入試場後(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前)才發現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沒帶在身上怎麼辦?

1.進入試場就座後,但考試還沒開始(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前),才發現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放在 臨時置物區時,要先舉手取得監試人員同意後,才能離座拿取。

2.於臨時置物區拿取過程中,發現並沒有攜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在取得監試老師同意後,通 知家人或朋友儘速將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於當節考試結束前送達;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 前仍未送達考(分)區試務辦公室或試場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1 級分。

3.應試有效證件為以下樣本其一:

國民身分證

有照片健保卡

駕駛執照

居留證 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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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頁,共 11 頁

C 試場位置

C_1 試場位置是如何安排的?

1.考試地區由考生於報名時自行選填。考試地區設置如下: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110 臺北 320 中壢 470 彰化 770 屏東

250 板橋、土城 340 新竹 471 員林 810 宜蘭

251 新莊、泰山 370 苗栗 510 雲林 840 花蓮

260 三重、蘆洲 410 臺中 540 嘉義 870 臺東

261 中和、永和 430 清水、沙鹿 610 臺南 910 澎湖

300 基隆 431 豐原、潭子 640 新營 920 金門

310 桃園 460 南投 710 高雄 930 馬祖

2.本中心各項考試由各考試地區承辦大學依各該地區考生人數、試場環境、交通便利性等因素 洽借考場(分區),再由本中心依梅花座及考生報考科目等原則統一編配考生之試場及安排 座位。但如任一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未達 20 人時,本中心得取消當地考場之設置。選填該 考試地區之考生,將由本中心參考其意願安排至鄰近考試地區應試。

C_2 如何知道在那裡考試?

1.考試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依下列日期公布於本中心網站

http://www.ceec.edu.tw,考生可自

行至應考資訊查詢系統查覽或列印,或電話語音 02-23643677 查詢。

考試名稱 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公布日期 學科能力測驗 108 年 01 月 11 日至 108 年 01 月 26 日 2.學科能力測驗訂於 108 年 1 月 24 日下午 2 時至 4 時開放考生查看試場。

D 考試日期及時間

1.考試日期:108 年 1 月 25 日至 1 月 26 日。

2.日程表如下:

日期 時間

108 年 1 月 25 日

(星期五)

108 年 1 月 26 日

(星期六) 備註

上午 09:1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09:40 截止入場 10:20 始可離場 09:20-11:00 英 文 09:20-11:00 數 學

下午

12:4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13:10 截止入場 13:50 始可離場

12:50-14:10 國文(選擇題) 12:50-14:20

14:55 預備鈴響(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15:20 截止入場 16:00 始可離場 15:00-16:50 社 會 15:00-16:50 自 然

3.考試時間:國文(選擇題)80 分鐘,國語文寫作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國寫)90 分鐘;英文、

數學考科各100 分鐘,社會、自然考科各 110 分鐘。考試各天下午第一節自 12:50 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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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入場注意事項

1.考試之預備鈴、開始鈴及結束鈴,統一以考場鈴(鐘)聲為準。

2.預備鈴響前,監試人員進入試場發放題卷卡,考生均應立即離開試場。每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打預備鈴,預備鈴響時考生即可入場。

3.考生進入試場後,應確認除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其他所有物品均放置於臨時置 物區;不得攜帶非應試物品(含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入座。

4.考生進入試場就座前,應確認行動電話及手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並將行動電話關機或取 出電池,取下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放置於臨 時置物區之物品應不得於考試中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5.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應試物品(含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

或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6.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姓名、應試號碼及 報考科目正確無誤,如有錯誤,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7.考生應使用印有本人應試號碼之答案卷、答案卡應試;考生就座後,應先檢視確認答案卷、

答案卡之應試號碼正確無誤,並在開始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答案卡,如有缺漏、污損或 印刷不清,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8.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不 得翻閱試題本,並不得書寫、畫記、作答。如考生考試時發現試題本錯誤、缺漏、汙損或印 刷不清時,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9.考生於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因生病或特殊原因不繼續考試者,如未經監試人員同意即離場,

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之考生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為止,拒絕安置或強行離開安置場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10.考試結束鈴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含擦拭答案卷卡或加黑、增補標點文字等),雙手 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1.

預備鈴響即可入場,非應試物 品放置臨時置物區,迅速對號 就座。

2.

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 題本,並不得書寫、畫記、作 答。(目視確認座位標示單及 答案卷卡之應試號碼正確相 符)

3.

考試開始鈴響時,不必等監試 人員宣布即可開始作答。

4.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 作答動作,雙手離開桌面,靜 候監試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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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頁,共 11 頁

F 應試物品及非應試物品

F_1 應試物品

1.文具:黑色 2B 軟心鉛筆、橡皮擦、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 原子筆)、修正液或修正帶、圓規、直尺、三角板、量角器。

2.其他用品:無文字符號之文具盒(袋)及透明墊板。

F_2 非應試物品

1.具有傳輸、通訊、計算、記憶、拍攝、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

(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撥放器 材(如:MP3、MP4 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2.妨害考試公平之物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

F_3 其它隨身物品:手錶、手帕、衛生紙、耳塞、口罩、醫療器材等

1.手錶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拍攝、錄影等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

2.手帕、衛生紙只能供一般正常使用,不能註記任何文字符號,如因病情需要使用毛巾、大量 衛生紙時,須於考試當日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使用。

3.考生穿戴連帽衣服或使用耳塞或口罩或手套或圍巾或非電子式傳統型暖暖包等,以進入試場 後不影響辨識面貌為原則,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4.考生攜帶藥物、使用醫療器材或輔具(如:助聽器或電子耳搭配 FM 調頻系統、放大鏡、輪 椅、助行器、胰島素幫浦、心臟節律調節器等),須持相關證明文件於考前向本中心或考試 當日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5.耳塞等非生活物品,使用前請先向試務辦公室或監試人員報備,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以 免於考試中徒增困擾。

6.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如因病情需要飲水服用藥物時,須於考前 持證明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並將用水(需加蓋或裝瓶)及藥物交予監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 手請監試人員協助。

此外,考生入場後行動電話或穿戴式裝置不得隨身攜帶或發出聲響,以免違反試場規則。因此,建議考

生不要攜入試場,萬一發現已攜入試場時,建議應確實關閉行動電話(或取出電池)之鬧鈴設定、移除 穿戴式裝置後,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小叮嚀:

於每節入場前要仔細檢查衣褲口袋及文具盒,不可攜帶與考試無關的東西;文具盒及墊板需為 透明且無文字符號,以免引起違規疑慮;建議考生不要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進入試場,

為避免違規,交給家人或師長或朋友保管,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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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頁,共 11 頁

G 作答注意事項

G_1 答案卡畫記

1.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

2.畫記要「粗」、「黑」、「清晰」,且須畫滿方格,不可畫記不全(如:畫半格、畫一點、

畫一線等)或未依規定畫記(如:打圈、打勾、超出格外、未擦拭乾淨、畫記太淡等)

3.更正時,不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必須使用橡皮擦將所畫之記號完全擦拭乾淨;擦拭時,

嚴禁在橡皮擦上沾口水,以免卡片受損。

4.應保持卡片清潔,避免橡皮屑沾黏,不得破壞、塗改應試號碼及條碼,亦不可任意挖補污損,

或在方格以外之任何地方作記號。

5.答案卡邊緣之黑色條紋及黑點,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卡片亦不得摺疊。

答案卡作答樣例

G_2 答案卷作答

1.使用黑色墨水的筆(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原子筆)書寫(請勿使用鉛筆), 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中,否則致使評閱人員無法辨認機器掃描後之答案者,其後果 由考生自行承擔。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2.各科答案卷以每人一張為限,不得要求增補。試題本空白處可供作草稿之用。

3.限在作答區內作答,並應標明題號,且依題號作答。

4.答案卷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污損、破壞或塗改應試號碼及條碼,亦不得書寫考生姓名、應 試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符號。

5.因字跡潦草、未標示題號、標錯題號等原因,致無法辨識或評閱而影響成績者,其後果由考 生自行承擔。

G_3 繳交題卷卡

1.考試開始 60 分鐘後才可繳交題卷卡出場,如無法確定是否已達可以出場時間,可舉手向監 試人員反映。

2.考試結束鈴聲響前離場,應將答案卷、答案卡及試題本交予監試人員點收。沒有經過監試人 員點收而直接離開試場或攜出試場外,就算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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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頁,共 11 頁

H 試場內注意事項

H_1 隨身物品要放哪裡?

1.考試應試物品以外之其他物品可以放試場設置的「臨時置物區」內,但監試人員不負保管責 任。

2.放置在臨時置物區內之行動電話或物品不得發出聲響。

H_2 可不可以帶計算紙?

1.絕對不得攜帶計算紙就座,可以利用試題本的空白處計算。

H_3 可不可以飲食?

1.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

2.因病情需要飲水服用藥物時,須於考前持證明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並將用水(需加蓋或裝瓶)

及藥物交予監試人員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員協助。

H_4 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怎麼辦?

1.考試中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洗手間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監試人員同意後,在監試 或試務人員陪同下,才可以離開試場。

2.經治療或處理後,如果考試時間還沒結束,可以再入場繼續考試,但不得延長時間或補考。

H_5 考試中發生違規怎麼辦?

1.除非監試人員禁止,否則可以繼續作答。

2.有問題等到考試結束後再向監試人員或試務辦公室反映。

★小叮嚀:

考生違規事件依違規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經提報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後予以處理。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 行即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移置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 處。

考生出現侵害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 平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各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試場及其周邊之管制區域,非經許可不得擅入。如試務人員或監試 人員發現有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致有影響試場秩序、妨礙試務進行、危及題卷卡安全等情事者,

應予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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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常見違規事件

一般考生常見的違規事件多為隨身攜帶行動電話或行動電話、手錶發出聲響,其他的違規狀況請考生特 別注意,務必詳細閱讀考試通知之考生注意事項及簡章之「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免違規被扣分

內容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1

試場內(含臨時 置物區)之行動 電話、手錶等物 品發出聲響

8 條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手 錶等所有物品,若於應試時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 秩序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考生應試時如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 助聽器等,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電話、穿戴式 裝置等)

可交給陪考親友保管。

如無陪考親友者,一定要放在試場設置 的臨時置物區,考試入場前,把行動電話 電池取出(電池電力不足,即使關機也 有可能發出聲響),否則至少要關機並 取消鬧鈴設定。

★手錶

手錶如有鬧鈴或整點報時功能,一定要 取消設定。

2 未 帶 應 試 有 效 證件正本應試

6 條

考生未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駕駛 執照或護照或居留證等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應試,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 或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應妥善保管。

考試當日,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須隨身攜 帶。

考試當日,可另備其他應試有效證件正 本,並分開放置,以防萬一。

3 考 試 結 束 鈴 響 畢,繼續作答

19 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未停止作答者,依下列 方式分別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二、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 該節成績2 級分。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 績。

掌握作答時間,不要因小失大。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

(含擦拭答案卷卡或加黑、增補標點文 字等),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 處理。

4

應 試 時 飲 食

(水)、抽菸、

嚼 食 口 香 糖 等、無故擾亂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人作答

5 條

考生於應試時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

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制止不聽或經制止後仍 再犯者加重扣分。

考生於應試時相互交談、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 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制止不 聽或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 節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試時包括喝水、喝飲料、嚼口香糖、

含喉糖(片)等所有的飲食行為,全都 不可以。

因病情需要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 前持證明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並將用水

(需加蓋或裝瓶)及藥物交予監試人員 保管,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員協助。

5 未依規定作答

13 條

考生應保持答案卷、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違者 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竄改答案卷、卡上之應試號碼或條碼者,分 別扣減其該節卷、卡全部成績。

二、污損、破壞答案卷卡或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 分、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分別 扣減其該節卷、卡成績1 級分,並得視其情 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14 條

考生書寫答案卷,應依照試題本及答案卷上之規 定作答,在作答區外書寫答案或任何文字符號,

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扣減其該節答案卷成績 1 級分。

答案卡:必須使用黑色2B 軟心鉛筆畫 記,更正時僅能用橡皮擦擦拭,不可以 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擦拭時,嚴禁在 橡皮擦上沾口水,以免卡片受損。

答案卷: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建議 使用筆尖較粗約0.5mm~0.7mm 之原子 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並力求字跡 清晰及字體大小適中,否則致使評閱人 員無法辨認機器掃描後之答案者,其後 果由考生自行承擔。更正時,可以使用 修正液或修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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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6 坐 錯 座 位 或 誤 入試場

9 條

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應試 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在考試開始20 分鐘內且於作答前,由考生 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換至編定之座位作 答,不扣減其成績。

二、在考試開始20 分鐘後或於作答後,由考生 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考生作答與否,均 扣減其該節成績2 級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 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誤入同一分區之其他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20 分鐘內發現者,由試務人員陪同至編定之試場,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於作答前,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二、於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2 級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作答與否,均扣減 其該節成績3 級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 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誤入不同分區之試場應試者,或誤入同一分區之 其他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20 分鐘後發現者,

一律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開放查看試場時,應前往熟悉試場位置 及座位。

就座前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的應試號 碼、姓名及報考科目。

如為誤入試場者,須請監試人員協助處 理,切勿擅自離開試場。

7 遲 到 入 場 或 提 前離場

7 條

考試開始20 分鐘後不得入場;經制止仍強行入 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員指示 後仍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考生就 座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即離座(含站立)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翻閱試題本,或書寫、畫 記、作答者,扣減其該節成績2 級分;經制止仍 再犯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20 條

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60 分鐘內,未經監試人 員許可即離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經制止 仍強行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於考試開始60 分鐘內,因生病或特殊原因 不繼續考試者,如未經監試人員同意即離場,扣 減其該節全部成績。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之考生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60 分 鐘為止,拒絕安置或強行離開安置場所者,取消 其考試資格。

考試開始20 分鐘後不可以入場。

考試開始60 分鐘內不可以離場。

無法確定是否已達可以離場時間,可舉 手詢問監試人員。

考 試 中 身 體 不 舒 服 或 是 要 上 洗 手 間 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經同意 後,在監試或試務人員陪同下,才可以 離開試場。

8 違規抄錄答案

17 條

考生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 案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將抄錄之答案攜 出試場者,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不可以在答案卷、答案卡或試題本以外 之處(如應試有效證件上)抄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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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預防小叮嚀

9

非 應 試 物 品 隨 身 攜 帶 或 攜 帶 就座

8 條

考生入場後,非應試物品(含行動電話、穿戴式 裝置)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經監試人員指 示後仍不放妥非應試物品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非應試物品(含行動電 話、穿戴式裝置)置放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 旁或隨身攜帶者,扣減其該節成績2 級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考生使用非應試物品(含 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者,視其情節輕重得加 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手 錶等所有物品,若於應試時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 秩序者,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試場內若有行動電話、手錶等物品於應試發出聲 響時,考生應配合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處置,

協助其確認與關閉發出聲響之物品。若考生未配 合協助,致使其所有物品再度發出聲響而影響試 場秩序者,視情節輕重得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 全部成績。

考生應試時如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 助聽器等,扣減其該節成績1 級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 節全部成績。

非應試物品只能放在「臨時置物區」

內,絕對不可以隨身攜帶或放在抽屜。

每節考試進場前,一定要再檢查衣褲口 袋及文具盒。

每節考試就座前,檢查抽屜中、桌椅 下、座位旁及桌面是否有非應試物品。

就座後,如發現身上有非應試物品,一 定要先舉手取得監試人員同意,才可離 座將物品放到臨時置物區。

J 考前叮嚀

1.請注意身體保健,儘量避免外出或出入公共場合;從事各項休閒運動,亦請注意安全。

2.如考試前有咳嗽、發燒、流鼻水等感冒症狀,請戴口罩應試。

3.於考試當天身體不適時,請儘速向試場監試人員或試務辦公室反映,考區將酌情給予適當服 務。於考試中途身體不舒服或是要上廁所時,可舉手向監試人員反映,並在監試或試務人員 陪同下離場治療或處理;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入場繼續考試,但 不予延長時間。

4.於考試前出現發高燒、劇烈咳嗽等類流感症狀,或因其他突發傷病需申請應考服務(如行動 不便等),需依考試簡章「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之規定辦理申請,或逕洽本中心考 試服務處,電話:(02)23661416 轉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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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應考檢查表

類別 檢查事項 檢查

考 試 前

1. 妥善保管考試簡章規定之應試有效證件(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駕駛執 照或護照或居留證)正本。考試簡章認定的應試有效證件請參考(B_2 樣例),

考試當日務必攜帶其中一份,並建議可多備其他應試有效證件,並分開置放,

以防萬一。

2. 仔細閱讀考試簡章之「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3. 注意身體保健及安全,儘量不要出入公共場所。

4. 查詢考試地點:108 年 01 月 11 日公布

【請至本中心網站(http://www.ceec.edu.tw)或利用電話語音(02-23643677)查詢】

5. 熟悉前往試場的大眾運輸工具。

考試當日 出 門 前

6. 攜帶應試有效證件(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或居留證)

正本,以便入場應試供監試人員查驗身分。

7. 檢查文具

7-1.黑色 2B 軟心鉛筆

7-2.黑色墨水(0.5mm~0.7mm)的原子筆

7-3.橡皮擦、修正液或修正帶

8. 如攜帶手錶不可以有計算、記憶、通訊、拍攝、錄影等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

進試場前

9. 檢查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文具是否帶在身上。

10. 取消手錶的鬧鈴設定。

11. 行動電話或穿戴式裝置交給陪考親友。若放在臨時置物區,行動電話須取出電

池或關機。

預備鈴響 進試場後

12. 除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其他所有物品均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不得

攜帶非應試物品(含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

13. 就座後,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姓名、應試號碼及報考科目正確無誤,如有

錯誤,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14. 就座後,如發現忘了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或應試物品,或想將隨身非應試物品

放到臨時置物區,一定要先舉手取得監試人員同意,千萬不要擅自離座。

作 答 時 注意事項

15. 考試時不得飲食(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

16.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動作(含擦拭答案卷卡或加黑、增補等),雙

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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