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七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第二條第一項各種有價證券,除國內公債、國 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國內上市公司股票外,該有價證券之 信用評等,或該有價證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 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 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 達 P-3 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 F3(twn)等級以上。
信用合作社投資符合第二條第三項之國內上市公司所發行之短 期票券、非次順位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不受前項信用評等等 級限制。
信用合作社投資外國公債,其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 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