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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紀錄

時 間:99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地 點:校本部行政大樓 2 樓第一會議室。

主 席:游處長光昭 記錄:林嘉兒 出列席:詳如簽到表

壹、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一)本次會議提供之下列各項統計資料,敬請各學院暨系所卓參。

1、97 至 99 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報名及錄取人數統計 2、96 至 98 年度教育學分開課數及選課人數統計 3、97 至 99 年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本校報考結果統計 4、97 至 99 年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各科及格率統計 5、本校畢業生就業調查報告

(二)為配合教育部政策及符應任教學科專門知能,同時因應師資培育評鑑所需,惠 請各相關學系依教育部最新修正公布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如附表資 料),評估是否增開相關任教專門科別,另倂同檢視負責之各專門科目學分一覽 表,積極配合相關修訂及規劃事宜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二、各組業務報告:

(一)師資培育課程組(請詳工作報告第 1 頁至第 2 頁)

(二)實習輔導組:(請詳工作報告第 2 頁至第 3 頁)

(三)地方教育輔導組: (請詳工作報告第 3 頁至第 4 頁)

(四)就業輔導組:(請詳工作報告第 4 頁至第 6 頁)

三、上次(98 學年度第 2 學期)會議討論事項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提 案 序 案 由 提 案 單 位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提案一 擬修正「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中等學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第六點規定,

提請 討論。

師 資 培 育 課程組

修正通過。 一、已依決議執行。

二、本案修訂部分,含增列

備取生及修訂考試科

目等,納入100 學年度

教育學程簡章規範。

(2)

提 案 序 案 由 提 案 單 位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提案二 建議擬定本校師資

培育學程之能力指 標,提請 討論。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由師培處彙整各師 培學系之意見,提師 資培育課程委員會 審議後,再由本會議 確認。

依決議執行,已於 99 年 4 月 28 日提師資培育課程 委員會審議,並送請各系 所任課教師提供意見後 辦理。

決定:同意備查 貳、討論事項

提案一 提案單位: 師培與就輔處實習輔導組 案由:擬訂本校特約實習學校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認證實施計畫(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為落實本校 99-103 年校發計畫教育實習輔導相關工作,並配合「教育部補助師 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之規定,爰訂定本計畫。

決議:修正後通過,如附件 1(p4~p5)。

提案二 提案單位: 師培與就輔處師培課程組 案由:擬修正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說明:

ㄧ、為提升本校師資培育素質,本處業於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培會議第 1 次臨時會審 議通過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並陳請校長核定公告實施在案。

二、實施期間歷經二次修正,已使本校師資培育生之甄選機制日趨完備,惟為能強 化本校師資培育生職場競爭力,本處配合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

(如附件 2-1 P 6 ~ P 10),針對大學部優秀學生,提供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並 甄審為當然師資生,另為當年度入學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亦提供師資生保 障名額,以提升優秀學生就讀本校之意願,為校廣徵人才。

三、另為使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審)更臻公平、透明,爰擬增設師資培育生甄選 委員會,並於本修正草案中增訂該委員會之組成及職掌。

四、檢附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決議:

一、修正後通過,如附件 2-2(p11~p21)。

二、原草案擬增列之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相關規定,併案通過,惟其規定內文應 另定「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如附件 2-3(p22)。

三、考量本期師培獎學金甄審生作業時程,於本校相關辦法未完備前,請業務單位

依教育部獎學金試辦計畫暨本校送審計畫書之要項及說明先行辦理。

(3)

提案三 提案單位: 師培與就輔處師培課程組 案由:修訂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共同選修科目」提請討論。

說明:

ㄧ、依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課程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本處提出之規劃如下:

1.目前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共同選修科目」共有 33 科(類)選修課程,多元豐富 且具特色。為使課程結構更趨嚴謹與完整,初步劃分為 5 大群組,將相關聯之 科目橫向統整,除可供師資生選課時之參考外,也可因應未來師資培育評鑑指 標:「課程開設具邏輯架構」之要求。

2.為求符應本校各學院開設之課程,顧及各領域專業發展趨勢,擬請各學院惠予 提出修正建議,並以每一群組增刪 3 科目、或新增一群組為原則,於 99 年 9 月 30 日前提交議案及課程大綱等相關資料送本處彙整後,送本處及校課程委 員會審議,預定於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完成修訂。

3.本處擬於 99 學年度起,檢討已逾 3 年未曾開課之「共同選修科目」 ,並提請原 開設學系檢討開設必要性後,依程序提送本處課程委員會討論。

三、未來擬衡酌本校師資培育理念、國家政策及社會變遷,就實際開課情形,予以 增刪修訂,每三年通盤檢討一次。

決議:

一、修正後通過(如附件 3 p23)。

二、現行教育選修課程適切與否,其檢討流程依業務單位提出之規劃方式辦理。

提案四 提案單位: 師培與就輔處就業輔導組 案由:擬訂「本校學生就業輔導工作實施要點(草案)」、「本校在校生通過國家考試獎

勵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為協助本校學生認識就業職場及進行職涯規劃,並提供有效之就業獎勵輔導,

特擬定二項要點,另檢附本校就業輔導圖(P25),請卓參。

決議:修正後通過,如附件 4-1 (P24)、4-2 (P26)。

參、臨時動議:無

肆、散會(中午 12 時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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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認證實施計畫

99.6.11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壹、依據

配合「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暨本校校務發 展計劃,辦理本校特約實習學校「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認證。

貳、目的

一、認證優質 教育實習機構 ,結合本校與教育實習學校以及實習學生之三聯關係。

二、提供本校師資生教學實習及教育實習課程實際接觸現場機會,加強重點輔導配合辦 理本校教育實習相關活動,以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參、參與認證對象

凡本校特約實習學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認證。

一、最近三學年(含本學年)輔導本校實習教師及實習學生人數達 10 名者,並符合認證指 標且有意願成為本校「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者得申請認證。

二、經本校最近三年之實習教師、實習學生及實習指導教師 5 名以上,推薦參與認證為 本校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三、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就最近三年輔導本校實習學生著有績效之特約實習學 校,主動推薦之。

認證項目

包含以下四大項:

一、教育實習輔導理念與計畫 二、實習輔導教師素質

三、教育實習行政支援

四、教育實習輔導成效與檢核機制等

各項目含有認證指標及檢核資料之說明(詳認證申請書)。

伍、申請及認證流程與規準

一、申請期間:每年依本校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二、認證程序

(一)申請成為本校之「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應填妥認證申請書,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校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提出申請。

(二)由本校教育實習輔導委員進行認證審查,認證結果提報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 會議備查。

三、認證方式

(一)各認證項目之認證指標採必要指標與參考指標。

(二)檢核申請學校提供之認證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三)各認證項目之認證指標評審採優、良、可及不足之四等級制。

先由申請學校就認證指標自評「每項必要認證指標均達良者」通過初審,再由本校 教育實習輔導委員過半數委員複審,遴選前五名「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薦送教育部認證 核定。

附件 1

(5)

陸、認證獎勵措施

通過教育部認證核定之「優質教育實習機構」 ,由本校發給「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優質 教育實習機構」證明書及獎牌,另依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 工作實施要點」第二項「補助優質教育實習機構」辦法給予經費補助。

柒、經費請撥、核銷及成效考核

一、經費請撥: 「優質教育實習機構」報經教育部核定後,由本校向教育部申請經費補助,

各校應依教育部核定之金額,備文檢據報本校撥款。

二、經費核銷(結)

1.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如有使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 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貼妥「○○年度○○○○○○○○計畫經費補助」字樣之標 籤,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 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2.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3. 核銷期限:各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日前檢送成果報告、原始憑證、憑證明細表及經 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報本校俾便向教育部核銷。

三、補助成效考核:

依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 ,補助優質教育

實習機構經費可連續補助二年。本校應對應實施計畫,將各校之整體執行情形、效益

評估,彙編成年度成果報告,送教育部審查,審查未通過者將停止次年補助。申請第

2 年之補助時,應於第 1 年核結時,另附第 2 年之補助經費運用規劃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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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第 2 期)

壹、計畫緣起

一、師資培育政策變革

民國 83 年,立法院通過「師資培育法」正式開啟了我國師資培育的多元化里程碑,

除了師範、教育大學外,其他大學校院也可開設教育學程加入培育師資的行列。我國師資 培育已從一元計畫制改為多元儲備制。政策的實施目的即希冀能使師資培育朝向多元化的 發展,能增進教師的競爭力,有效提升師資的品質。

二、師資供需與素質問題

自 84 學年度開始核設教育學程,併同原有之師範、教育大學及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至 98 學年度師資培育核定數量為 9,123 人,其中包括師範、教育大學 4,059 人及一般大學 5,064 人。加上近年社會少子化趨勢,導致學生人數遽降,一個年齡層出生人口由過去之 每年 30 至 32 萬人,已遽降至 98 年度之 19 萬 1,310 人,此情勢將衝擊我國的教育發展;

多元儲備新制施行後,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增設,如何確保師資培育機構及師資培育歷程 之專業化、師資養成學習內容之品質,均為社會所關心與期待的問題,為避免師資培育「量」

多「質」低落的問題,因此對此情勢須儘早因應,以將其對師資培育及中小學教育之衝擊 降到最低。

三、積極推動師範、教育大學轉型變革

師範、教育大學對於師資培育、國民教育以及我國歷年的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長期貢 獻。近年來由於面臨師資培育多元化以及知識社會變遷的衝擊,師範、教育大學的畢業生 面臨嶄新的競爭壓力,亟待積極之轉型作為與有效之變革策略設法解決。未來師資培育政 策應掌握「揚其優、補其弱、保其成」三大原則:

(一)揚其優:應淬取師範、教育大學長年形塑之優質典範的要點,予以轉化融合當前的 師資培育,以奠定其基礎。

(二)補其弱:應規劃系統化人才培育之績效導向的獎勵機制,以鼓勵師範、教育大學積 極投入師資培育種種轉型之努力。

(三)保其成:應採取積極措施,確保優質師資「質」 (知識、能力、態度優質化) 「量」

供應無虞,俾茁壯社會根本。

四、以優質師資培育來植基國家競爭力

二十一世紀是知識經濟社會,國家競爭力取決於國民的個體競爭力;國民的競爭力必 須由基礎教育紮根,因此,國民教育的品質關係到整個國家競爭力的提升。師資培育乃是 國民教育之核心,師資良寙攸關教育發展,惟能奠定師資培育制度之中堅、專業穩定力量,

才能確保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

五、以績效導向塑造學校之專業發展

強調師資培育政策之人力資源發展的思維、引動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的績效 責任管理之觀念。

附件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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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計畫目標

一、 吸引優秀學生投入教育行列,配合國家教育政策,培育優質初任教師。

二、 提升師資生基本能力、專業素養與國際視野,建立師資生楷模。

三、 激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發展師資培育特色,重視績效管理及成效考核,以提升競爭力。

四、 帶動卓越師資培育制度,發揮師資培育之大學在師資培育之中堅穩定功能,形塑師 資培育之典範。

參、試辦期間

本計畫自 99 年起至 103 年止,共計 4 年。

肆、參與對象

本計畫之申請對象如下:

一、教育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屏東教 育大學、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二、師範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三、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臺東大學。

伍、推動原則

一、 教師專業標準本位原則:本部師資培育之核心政策為教師專業標準本位,本計畫應 以師資生之專業化素質提升為推動原則。

二、 教學知能、專業精神、民主法治及生活品德兼重原則:依師資培育法第 2 條規定,

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並加強民主、法治精神之涵泳與生活 品德陶冶。

三、 大學、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密切合作原則:建立縣市政府之合作參與機制,參與 本計畫之甄選、培育、評量及輔導,並積極協助卓越師資培育計畫培育之合格師資 將來甄選教職。

四、 人文關懷陶養原則:受領本案獎學金期間,學生需義務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及 區域弱勢等學童義務課業輔導工作,以涵養社會關懷及人文精神,發揮教育愛。

五、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子女優先原則:為照顧清寒子女接受教育機會,

鼓勵優秀學生參與師資培育,本計畫應以遴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學 生為優先,其所佔名額不得低於各校總核定名額之 50%為原則。

六、 甄選、培育、評量及輔導通貫原則:本計畫之甄選、培育、評量及輔導各階段應建 立一貫且完整之機制,並注重績效管理,以本部師資培育政策為通貫核心。

七、 優質適量、獎優汰劣原則:本部師資培育之政策作為以優質適量、獎優汰劣為原則,

本計畫亦應建立嚴謹之甄選及淘汰機制,如受獎學生成績未達所定標準則退出本計

畫,名額不再遞補;達成本計畫各項要求、完成教育實習且參加全國教師資格檢定

考試及格者,頒發「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由本部公布周知,以供縣市甄選教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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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八、 學習領域(學科)培用符應原則:培育卓越儲備教師之數量、類別及學科應符應教 育現場需求及整體政策目標,並充分應用師資培育統計年報等相關統計分析資訊,

積極先行規劃。

本計畫將依上開原則推動與審查,尤以能形塑優質師資培育典範,並形成整體學校文 化為核心要求,有關各校受獎學生名額,採每 2 年申請 1 次,逐年核撥補助經費,由本部 依年度就各校執行成效進行考核,並依所提計畫內容優劣核定;本部並得依整體計畫實際 執行成效及考核結果,修正本計畫內容,並適時擴大或停止辦理。

陸、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申請與審查

(一)計畫提報

本計畫採申請核可制,由參與學校提報計畫,經教育部審查計畫內容後核定獎學金 招生額度,核發獎學金每人每月新台幣 8,000 元,總核定名額為 540 名。

(二)計畫審查

由本部成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審查小組」,就各校提報之計畫進行審 查,並提報後一個月審查完成。本項試辦計畫之審查項目如下(詳附件審查表)

1.基本要項:25%

(1)師資培育的目標與條件 10%

(2)教師員額與素質 8%

(3)師資培育組織與教學資源 7%

2.選才及淘汰機制:20%(選才機制 12%,淘汰機制 8%)

(1)本計畫以遴選大學部師資培育學系師資生為主要對象(其名額不得低於各校核 定名額之 80%),或得遴選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為對象,並應以達到遴選標準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之學生為優 先,其所佔名額不得低於各校總核定名額之 50%為原則。

(2)大學部師資培育學系一年級師資生之遴選方式以大學入學成績為主,由各校自 行訂定,其基準建議為:由推薦甄選入學者,其全校百分等級(PR)至少須達 80,

且國文、英文、數學 3 科成績須達均標;由考試分發入學者,須將試辦學校列 為前 12 志願,且國文、英文、數學 3 科成績應達均標;如達以上標準之學生超 過學校所定名額,則由該校以甄選方式再行遴選,甄選項目建議可分為:a.筆 試(各校可自行訂定科目及權重比例);b.各校自辦性向測驗、職涯與人格相關測 驗及面試等(以通過為基本門檻)。

(3)大學部師資培育學系二年級以上師資生或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之遴選方式

以在學成績為主,甄選項目由各校自行訂定,建議可分為:a.學年學業總成績

須達 80 分以上,且每學期各科成績均須在 70 分以上,始得參加筆試;b.筆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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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可自行訂定科目及權重比例);c.各校自辦性向測驗、職涯與人格相關測驗及 面試等(以通過為基本門檻)。

(4)淘汰機制之具體作法:受獎學生一經淘汰,其名額不再遞補,每年度應進行審 查,由各校自行訂定淘汰機制,其基準建議如下:

a.受獎學生之教育專業科目總平均成績,同一學年度連續兩學期未達各班之排名 前 30%者,則取消其續獎資格,但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b.受獎學生之德育操性成績,同一學年度連續兩學期未達 85 分以上,或遭記過 以上處分者,則取消其獎學金資格。

c.受獎學生每年至少須取得一項教學基本能力檢定合格證明,於完成大學三年級 課程前需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A2 級以 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d.生活教育:於服務學習、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須達 80 分或學校認 定之通過標準,並應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童課業,每學 期至少 36 小時。

(5)本計畫獎學金與本部核發之公費及其他獎助學金不得重複請領,惟低收入戶學 生不在此限。

3.培育作為:35%

(1)課程設計:8%

(2)發展特色課程:7%

(3)教學模式:5%

(4)當地教育資源運用:5%

(5)成績評量:5%

a.評量與淘汰機制。

b.獎勵機制。

c.教學基本能力檢測。

d.通過全國教師資格檢定。

e.頒發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6)其他特色 5%

4.輔導機制:20%

(1)校內輔導機制:5%

(2)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合作機制:5%

(3)配套措施:5%

(4)其他特色 5%。

二、計畫考核

(一)參與學校每年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獎學金學生甄選,並將甄選報告及受獎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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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冊報部備查,另須於每學期結束二個月內提報學生輔導報告及學校總體輔導報 告、續領名冊報部備查。另各校應賡續調查受獎學生畢業後之狀況,適時提供協助,

前揭報告及畢業生成就表現及學校追蹤調查輔導情形將作為本部隔年核定學校獎 學金名額之參據。

(二)本部每年得對獲補助學校進行績效評估,必要時得由本部或委託機關學校辦理調查 或訪視評核各校執行成效,執行成效不彰者本部得考量以後年度獎學金名額減少或 不再核給。本部得另訂本要點之執行成效調查計畫、考核或訪視計畫。

(三)學校倘未依規定支用經費者、學生提供偽造資料、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領 取獎學金者或自始不具備領取獎學金者,本部得予以追繳及究明相關人員責任。

(四)為建立師資培育典範,本部得委託學校機關辦理參與本要點學校卓越師資培育經驗 分享活動及宣傳活動。

(五)本部得視計畫執行成效及年度考核結果,修正本計畫內容,並適時擴大或停止辦理。

柒、經費需求及基準

一、本計畫為 4 年中程計畫,試辦期間由自 99 年度起至 103 年度止,核發獎學金每人每 月新臺幣 8,000 元,每年總額定名額為 540 名,受獎學生倘符合續領獎學金資格者,

得續領至畢業年度。

二、補助基準:

(一)提供於師資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階段(教育實習階段不提供)獎學金。

(二)獎學金分 2 期領取,第 1 期為每年 1 月至 7 月,第 2 期為 8 月至 12 月,惟當學期 畢業者僅能領取至畢業月份,退學、休學、放棄修習或已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 習教育實習課程階段不提供獎學金)者,僅能領取至發生事實之月份。

三、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於行政院核定之概算額度內優先檢討編列並按實際領取獎學金人數 核實支應。

四、各校辦理本計畫必要之業務經費,應自行編列配合款支應。

捌、預期效果及影響

一、吸引優秀學子從事教職,提昇師資培育之大學競爭力。

二、帶動師資生優質之學習風氣與國際化之視野。

三、培育啟導優良未來公民及國民教育之優良師資。

四、建立師資培育過程完善考核制度功能,確保優良師資之培育。

五、改進現行多元師資培育制度,形成優質師資培育典範,維護卓越師資培育之品質。

六、各校培育具有專業能力、又符合教育職場所需之初任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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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修正草案)

(97 學年度起適用)

96.11.14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審議通過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7.9.26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6.11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之相關作 業,特依據教育部 95 年 10 月 5 日台中(二)字第 0950148987A 號函暨本校研商 96 學年度入學新生修 習中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決議,訂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實培育師資,經教育部核定師資培育 生名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範圍如下:

(一)經本校甄審獲得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學士班學生。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經本校甄審之各學系學士班特殊績優表現學生。

(三)各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殊績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之技藝(能)競賽、運動競賽、科學展 覽獲得獎項,且持有證明。

三、甄選(審)對象︰本校各學系當學年度學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預備從事 教職者。

四、甄選(審)名額︰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經扣除當學年度學 士班入學一年級甄審為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之師資培育生名額後,各學系 另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名額,以當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 人數40%為限;但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者,依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下同。

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名額,悉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計。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名 額,則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 1%為限。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學士班二年級第一階段師資培育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 校舉辦之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後,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並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得於入學該年 12 月 31 日前向所屬學系 申請,並由學系於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本處)推薦,名 單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始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並得於二

附件 2-2

(12)

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排序,選出成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成績,按前開 70%比例分別排 序篩選,與此相關規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生中,甄選二年 級學生人數 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 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各學系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 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及其他項目進行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有其他 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 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及第(二)款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之甄審相關 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相關推薦規定。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額,不佔各學系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資培育生,不適用本要點相關甄選(審)規定。在學期間擬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者,須向所屬學系登記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依選課規定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修畢應修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得申請核發「教育學分證明書」,惟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 實習。相關之修習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三﹚經各學系甄選已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之轉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額不隨轉系或轉學而移轉,如 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各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範圍內,循以下第(五)項之規定重新 申請。轉系生如經遞補為師資培育生者,原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均予承認。

前開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轉系、轉學及相關甄選要點,以公告週知。

﹙四﹚經各學系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生,得以書面向所屬學系申請放棄師資培育生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內自行辦理遞補。各學系經遞補 後若尚有餘額,應提請所屬學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配之。倘經各該學院分配後 仍有餘額,由本處統籌規劃分配之。各學系遞補名單,請送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備查彙辦。

(六)經甄(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科教育專業科目。惟師資培育生 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70分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其他選課事宜,悉依本

(13)

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業平均成績規定之限制。

(七)依規定而致無法繼續領取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如仍符合師資培育生相關規定,

保有本校師資培育生之資格。

七、甄選程序︰各學系辦理甄選作業之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審核項目、甄選標準及資格放棄、遞補 原則等相關規定,請依專業考量自訂甄選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簽會本處,陳請校長核定 後實施。各學院及本處有關師資培育生餘額之統籌分配作業要點,亦同。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甄審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 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甄審之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 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三)各學系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甄選之師資培育生:各學系請於每年5月15日前﹙第一階段名單﹚

及12月15日前﹙第二階段名單﹚,分別將各階段錄取名單送交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其中第一階段 名單由該組彙整後公告,第二階段名單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本處應將上開名單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作業及師資培育生資格之管理。

九、各學系甄選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學生,於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入第二階段之錄 取名單內,即不具師資培育生資格;惟仍得於每學期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嗣後選 課之初選時,僅供第二階段錄取名單內之學生優先選課),但無法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 育證明書」,本校亦不核發修習教育學分證明。未來師資培育政策倘若放寬師資培育生名額,本 校得配合政策修正,優予認定該等學生之師資培育生資格。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師資培育生資格前,不得選修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 科目學分,亦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學生),若前ㄧ學期之 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70%者,得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參加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取 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其甄選方式及錄取名額,由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班學生;96學年度入學者,仍適用本要 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6 月 11 日修正之條文,自 99 學年度起施行。

十二、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本處定之。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97 學年度起適用)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無。 ㄧ、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

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 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之相關作 業,特依據教育部95年10月5日台 中(二)字第0950148987A號函暨 本校研商96學年度入學新生修習 中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決議,訂定 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

未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指具 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實培育 師資,經教育部核定師資培育生名 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範圍如 下:

(一)經本校甄審獲得教育部卓越師資 培育獎學金之學士班學生。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經本校甄審之 各學系學士班特殊績優表現學 生。

(三)各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殊績優表 現」,係指參加國際性之技藝(能)

競賽、運動競賽、科學展覽獲得獎 項,且持有證明。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指具 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實培育 師資,經教育部核定師資培育生名 額之學系。師資培育生,係指各師 資培育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

ㄧ、重新定義師資 培育生之範圍,增 列經甄審為「獲得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獎學金」及「特殊 績優表現」之師培 學系學生,亦為本 要 點 所 稱 師 資 培 育生。

二、增列「特殊績 優表現」之定義。

三、甄選(審)對象︰本校各學系當學 年度學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習

三、甄選對象︰本校各學系當學年度學 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習師資職

酌作文字修正。

(1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預備從事教 職者。

前教育課程以預備從事教職者。

四、甄選(審)名額︰總名額以教育部 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 名額為限,經扣除當學年度學士班 入學一年級甄審為教育部卓越師 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之 師資培育生名額後,各學系另依本 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之學士班學生名額,以當學年度學 士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40%

為限;但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育部 核定名額者,依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 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下同。

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 資培育生名額,悉依教育部核定名 額計。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名額,則 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 之師資培育生名額 1%為限。

四、甄選名額︰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 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為 限,各學系則以當學年度學士班入 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40%為限;但 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名 額者,依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 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下同。

ㄧ、增列本校師資 培 育 生 之 甄 選

(審),先依「教 育 部 卓 越 師 資 培 育獎學金」及「特 殊績優表現」扣除 名額後,各師培學 系 再 依 新 生 人 數 40 % 辦 理 甄 選 之 規定。

二、增列教育部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定為準,特殊績 優 表 現 學 生 則 以 不 逾 本 校 獲 核 之 師資生名額 1%為 限。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年 級新生、學士班二年級第一階段師 資培育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校舉 辦之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 甄審,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 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具師資 培育生資格,並於二年級起,依本 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

五、甄選方式︰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 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一﹚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 初,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 業平均成績排序,選出成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一學 期開始,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 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前項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

ㄧ、增列本校「教 育 部 卓 越 師 資 培 育獎學金」及「特 殊績優表現」師資 培 育 生 之 甄 審 方 式 及 修 習 教 育 專 業課程規定。

二、經各學系甄選 之 第 二 階 段 師 資

(1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殊績 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得於入學該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所屬學系申請,

並由學系於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本 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 稱本處)推薦,名單經提送本校師 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後,自二年級始具師資培育生資 格,並得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 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階 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

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 均成績排序,選出成績在前 70%

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開 始,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 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 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 成績,按前開 70%比例分別排序 篩選,與此相關規定應明訂於各 學系甄選作業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 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之學生中,甄選二年 級學生人數 40%之學生繼續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各系名單交本 處彙整後,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 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各學

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 業成績,按前項 70%比例分別排 序篩選,與此相關規定應明訂於 各學系甄選作業要點中。

﹙二﹚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 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之學生中,甄選二 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生繼續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甄選方式除 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 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性向、

體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 現及其他項目進行之,其參酌項 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 甲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 得有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 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之 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 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培育生名單,須提 經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審查通過。

三、增列另訂「教 育 部 卓 越 師 資 培 育獎學金」及「特 殊績優表現」甄審 相 關 規 定 之 法 源 依據。

四、各學系得另行 訂 定 推 薦 學 生 參 加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學金、特殊績優 表 現 師 資 生 參 加 甄審之規定。

五、點次、項次、

款次調整。

(1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系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 年平均成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 酌其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

服務學習表現及其他項目進行 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 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 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且無記 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有其他違 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師資培 育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 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

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育 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及第(二)款 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之甄審相關規 定,由本處另定之。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 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 相關推薦規定。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額,

不佔各學系當學年度之甄選名 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資培 育 生 , 不 適 用 本 要 點 相 關 甄 選

(審)規定。在學期間擬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者,須向所屬學系登 記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依選課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額,

不佔各學系當學年度之甄選名 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資培 育生,不計入各學系師資培育生 之名額內。在學期間擬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者,須向所屬學系登記 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依選課規

ㄧ、僑生及外國學 生 不 屬 本 校 師 資 培育生,不適用本 校甄選(審)師資 培育生相關規定。

二、修正本校師資 培 育 與 就 業 輔 導 處之簡稱。

三、依規定無法繼 續 領 取 獎 學 金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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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規定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修 畢應修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得 申請核發「教育學分證明書」,

惟 不 得 申 請 參 加 半 年 之 教 育 實 習。相關之修習規定,由本處另 定之。

﹙三﹚經各學系甄選已具師資培育生資 格之轉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 額不隨轉系或轉學而移轉,如欲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各 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範圍內,循 以下第(五)項之規定重新申請。

轉系生如經遞補為師資培育生 者,原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 分均予承認。

前開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轉 系、轉學及相關甄選要點,以公 告週知。

﹙四﹚經各學系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 生,得以書面向所屬學系申請放 棄師資培育生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如 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選名 額內自行辦理遞補。各學系經遞 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請所屬學 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學特色及專 業考量分配之。倘經各該學院分 配後仍有餘額,由本處統籌規劃 分配之。各學系遞補名單,請送 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備查彙辦。

(六)經甄(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者,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科

定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修畢 應修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得申 請核發「教育學分證明書」,惟 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相關之修習規定,由本校師資培 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師培 處)另定之。

﹙三﹚各學系已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之轉 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額不隨 轉系或轉學而移轉,如欲修習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各學系師 資培育生名額範圍內,循以下第

(五)項之規定重新申請。轉系 生如經遞補為師資培育生者,原 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均 予承認。

前項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轉 系、轉學及相關甄選要點,以公 告週知。

﹙四﹚經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生,得以 書面向所屬學系申請放棄師資 培育生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如 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選名 額內自行辦理遞補。各學系經遞 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請所屬學 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學特色及專 業考量分配之。倘經各該學院分 配後仍有餘額,由本校師培處統 籌規劃分配之。各學系遞補名 單,請送師培處師資培育課程組 備查彙辦。

師資生,如仍符合 師 資 培 育 生 相 關 規定者,仍保有本 校 師 資 培 育 生 資 格。

(1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教育專業科目。惟師資培育生當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 70分 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 課程。其他選課事宜,悉依本校 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繼 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業平均 成績規定之限制。

(七)依規定而致無法繼續領取卓越師 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如 仍符合師資培育生相關規定,保 有本校師資培育生之資格。

(六)經甄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者,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科教育 專業科目。惟師資培育生當學期 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70分者,次 一 學 期 不 得 選 修 教 育 專 業 課 程。其他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 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繼 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業平均 成績規定之限制。

七、甄選程序︰各學系辦理甄選作業之 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審核項目、

甄選標準及資格放棄、遞補原則等 相關規定,請依專業考量自訂甄選 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簽會 本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各學 院及本處有關師資培育生餘額之 統籌分配作業要點,亦同。

七、甄選程序︰各學系辦理甄選作業之 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審核項目、

甄選標準及資格放棄、遞補原則等 相關規定,請依專業考量自訂甄選 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簽會 本校師培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實 施。各學院及師培處有關師資培育 生餘額之統籌分配作業要點,亦 同。

酌作文字修正。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甄審之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 名單: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 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甄審之 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名單:經 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 查通過後公告。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各學系請於 每年5月15日前﹙第一階段名單﹚

及12月15日前﹙第二階段名單﹚,

分別將各階段錄取名單送交本校 師培處師資培育課程組彙整後公 告,並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 選課作業及師資培育生資格之管 理。

明 定 各 類 別 師 資 培 育 生 名 單 核 定 與公告之規定。

(20)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各學系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

款甄選之師資培育生:各學系請於 每年5月15日前﹙第一階段名單﹚

及12月15日前﹙第二階段名單﹚,

分別將各階段錄取名單送交本處 師資培育課程組,其中第一階段名 單由該組彙整後公告,第二階段名 單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 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本處應將上開名單登錄於選課系 統,以利學生選課作業及師資培育 生資格之管理。

九、各學系甄選第二點第一項第(三)

款學生,於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 生,如未能列入第二階段之錄取名 單內,即不具師資培育生資格;惟 仍得於每學期加退選時,選修教育 專業科目學分(嗣後選課之初選 時,僅供第二階段錄取名單內之學 生優先選課),但無法依規定取得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本 校亦不核發修習教育學分證明。未 來師資培育政策倘若放寬師資培 育生名額,本校得配合政策修正,

優予認定該等學生之師資培育生 資格。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師資培育生資 格前,不得選修分科/分領域教材 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 目學分,亦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

九、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 入第二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 師資培育生資格;惟仍得於每學期 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嗣後選課之初選時,僅供第二階 段錄取名單內之學生優先選課),

但無法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證明書」,本校亦不核發修習 教育學分證明。未來師資培育政策 倘若放寬師資培育生名額,本校得 配合政策修正,優予認定該等學生 之師資培育生資格。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師資培育生資 格前,不得選修分科/分領域教材 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 目學分,亦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 育實習。

酌作文字修正。

(2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育實習。

無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培育

生資格之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 及轉學生),若前ㄧ學期之學業平 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70%者,得依 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參加本 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 程資格。其甄選方式及錄取名額,

由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訂定 之。

未修正。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之 學 士 班 學 生;96學年度入學者,仍適用本 要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6 月 11 日 修正之條文,自 99 學年度起施 行。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之 學 士 班 學 生;96學年度入學者,仍適用本 要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明 定 本 次 修 正 條 文 生 效 適 用 之 學 年度。

十二、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 本處定之。

十二、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 本校師培處定之。

修 正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與 就 業 輔 導 處 之簡稱。

無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

法規辦理。

未修正。

無 十四、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

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未修正。

(2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

99.6.11本校98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1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一、本校為辦理師資培育生之甄選(審),特設置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教務長、學務長、設有師資培育 學系之學院院長、及校內外專家學者或中等學校代表1至3人組成之,由師 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擔任召集人,開會時為主席。

三、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生名單、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

學系甄選之師資培育生名單。

(二)審議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甄審、培育、評量、輔導、獎勵、及淘汰等 事宜。

(三)審議其他有關師資培育生錄取相關事宜。

四、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後實施,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附件 2-3

(23)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92.3.10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20021757 號函修正核定 92.10.15 本校 9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6.29 教育部台中(三)字第 0930085808 號函修正核定 97.4.16 本校 96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4.22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70063457 號函修正核定 98.2.10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80019637 號函修正核定 98.10.28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80186701 號函修正核定

課程名稱 科目名稱 學分 科 目 代

碼 備註

教育概論 2 0 0 U E 0 0 1 教育心理學 2 0 0 U E 0 0 2 教育哲學 2 0 0 U E 0 0 3

教育基礎

(4 學分)

教育社會學 2 0 0 U E 0 0 4

4 科至少選 2 科

教學原理 2 0 0 U E 0 0 5 班級經營 2 0 0 U E 0 0 6 教育測驗與評量 2 0 0 U E 0 0 7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0 0 U E 0 0 8 課程設計 2 0 0 U E 0 2 7

教育方法學

(6 學分)

教學媒體 2 0 0 U E 0 3 1

6 科至少選 3 科

教材教法 (領域)分科教材教法 2 * * U E 0 0 1

共同必修十四︵十六︶學分

教學實習 (領域)分科教學實習 2-4 * * U E 0 1 0 (4~6 學分)

(分科)教育概(導)論 2 * * U E 0 0 3

教育史 2 * * U E 0 3 6

教育思潮 2 * * U E 0 3 7

教育行政 2 * * U E 0 1 1

中等教育 2 * * U E 0 1 4

德育原理 2 * * U E 0 4 6

教育政策與思潮

美育原理 2 * * U E 0 5 1

特殊教育導論 3 0 0 U E 0 5 9

認知心理學 2 * * U E 0 1 6

發展心理學 2 * * U E 0 1 7

青少年心理學 2 * * U E 0 1 8

行為改變技術 2 * * U E 0 2 6

青少年問題研究 2 0 0 U E 0 0 9

學生特性與發展

青少年性教育與輔導 2 * * U E 0 5 6

(分科)教材教法研究 2 * * U E 0 0 4

(分科)教育測驗與評量 2 * * U E 0 0 7

(分科)課程設計 2 * * U E 0 2 7

多媒體教學 2 * * U E 0 3 5

電腦與教學 2 * * U E 0 4 0

電腦輔助教學 2 * * U E 0 4 1

教學知能

教學評量 2 * * U E 0 2 4

環保教育 2 * * U E 0 4 8

資訊教育 2 * * U E 0 5 0

鄉土教育 2 * * U E 0 5 2

性別教育 2 * * U E 0 5 7

人權教育 2 0 0 U E 0 6 0

科學教育 2 * * U E 0 4 9

多元文化教育 2 0 0 U E 0 6 1

教育議題

(分科)教育服務學習 2 * * U E 0 6 2

生涯發展/輔導 2 生涯輔導42生涯發展43

人際關係 2 * * U E 0 4 4

親職教育 2 * * U E 0 4 5

共同選修十二︵十︶學分

教師專業發展

教育統計 2 * * U E 0 2 5

1. 共同必修超修之 科目學分(教育 實習除外),可計 入教育科目選修 學分內計算。

2. 選修各科目均得 依各系實際需要 開設名稱近似之 分科科目。

3. 凡列為教育專業 科目者,其學分 與本系專業科目 學分分別列計。

附件 3

(2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就業輔導工作實施要點(草案)

99.6.11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學生認識就業職場及進行職涯規劃,

並提供有效之就業輔導,特訂定本校學生就業輔導工作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

二、本要點輔導對象為本校學生。

三、本校實施就業輔導工作事項如下:

(一)推動各項職涯測驗,引導職涯規劃。

(二)辦理就業輔導活動,提升就業能力。

(三)推動優質企業實習,拓展產學合作。

(四)辦理校園就業徵才,宣導就業機會。

(五)進行就業調查追蹤,掌握就業資訊。

四、前項就業輔導工作係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協同本校其他各相關單位、企業、

本校校友共同進行。

五、為鼓勵本校師生及各相關單位積極參與學生就業輔導工作,獎勵下列事項。獎 勵辦法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另定之。

(一) 通過國家考試之在校學生。

(二)輔導考取證照表現優異之學系(所)。

(三)輔導就業成效表現優異之學系(所)。

(四) 優質企業實習之企業及指導人員。

六、實施本要點之輔導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相關單位列入概算,循預算程序辦理。

七、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4-1

(25)
(26)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獎勵在校學生通過國家考試實施要點(草案)

99.6.11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一、本校為鼓勵在校學生(含應屆畢業生)通過國家考試,提升就業能力,特訂 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獎勵在校學生通過國家考試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國家考試如下:

(一)公務人員高考、普考。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三、獎勵方式以頒發獎學金為之,依取得職等分別頒發獎金鼓勵,由通過考試之 學生向就業輔導組提出申請,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複審通過後頒發。

職等別及獎金如下表:

考試種類 取得職等 獎勵金額 高考一級

特考一等

薦任9等 新台幣15000元整 高考二級

特考二等

薦任7等 新台幣8000元整 高考三級

特考三等

薦任6等 委任5等

新台幣5000元整 普通考試

特考四等

委任3等 新台幣3000元整

四、上述獎勵如遇有經費預算等特殊疑義,經提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討論後,

得視當年度狀況調整後頒發獎勵。

五、申請日期以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上學期12月31日前,下學期6月30日前)向就 業輔導組提出。

六、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4-2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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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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