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撈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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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 工 剩 餘 效
期逾6個月,
且離境、死亡 或 通 報 行 蹤 不明滿6個月 後,於6個月 內申請
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 辦理求才登記
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 開具求才證明
無法募得本國勞工
雇主檢附文件 辦理招募許可
審核獲准
核發招募許可函
承接移工 3 日內辦理通 報、15 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核發聘僱許可
核發遞補招 募許可
聘僱屆滿前 4 個月申請
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移工
辦理重新招募 許可
具漁業執照之海洋漁撈工作雇主
申請取得入國引 進許可函
雇主須於全國性就業服務資訊網刊登 21 日,或同時登報3 日且國內招募本 國勞工14 日
求才證明效期 60 日
入國引進許可 效期為6 個月
移工入境 3 日內辦理入國通報、
健康檢查,15 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移工入國工作滿 6、18、
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 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 檢
辦理離境備查
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前離境者,
應向縣市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於移工離境前4 個月或於
移工離境後 6 個月內申 請
招募許可效期:6 個月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 書面送件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
雇主應於移工出國後 30 日內,檢具 移工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 央主管機關。但移工聘僱許可期限 屆滿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 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