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與營造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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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前離境者,應向 縣市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 辦理求才登記
向就業服務中心 申請開具求才證明
無法募得本國勞工
雇主檢附文件 辦理招募許可
審核獲准
核發招募許可函
承接移工 3 日內辦理通 報、15 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核發聘僱許可
核發遞補招 募許可
聘僱屆滿前 4 個月申請
自國外引進或於 國內承接移工
辦理重新招募 許可
製造業雇主向工業局申請產業級別認定 營造業雇主經工程主管機關開立計畫證明
申請取得入國 引進許可函
雇主須於全國性就業服務資訊網刊登 21 日,或同時登報3 日且國內招募本國 勞工14 日
求才證明效期 60 日 工業局認定函效期 3 年 營造計畫證明效期 60 日
移 工 剩 餘 效 期逾6個月,
且離境、死亡 或 通 報 行 蹤 不明滿6個月 後6個月內申 請
移工入境 3 日內辦理入國通報、
健康檢查,15 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移工入國工作滿 6、
18、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 理健檢
辦理離境備查
於移工離境前4 個月或於 移工離境後 6 個月內申
請
製造業特定製程招募函效期1 年、
新增投資案及臺商案招募函效期2 年 營造業招募許可效期:同工期
入國引進許可效期:6 個月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 書面送件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
雇主應於移工出國後 30 日內,檢具 移工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 央主管機關。但移工聘僱許可期限 屆滿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 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