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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高級中學「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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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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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道高級中學「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壹、依據:

一、本部101年8月30日臺軍(二)字第1010152926B號函頒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修正案。

二、本部101年7月26日臺參字第1010134591F號令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三、本部101年7月26日臺軍(二)字第1010151287A號函發「校園霸凌防制準則Q&A」。

貳、目的:

學齡學生正值青少年叛逆時期,易因彼此之間相處細節而引發衝突或口角事件,而本校 為一綜合型校區,國、高級部學生於校內活動與接觸機會頻仍,發生衝突或口角的機率亦較 高。故本校推動以「防制校園暴力霸凌」為中心議題之安全學校,整合學校行政、教學、空 間環境、心理輔導、健康服務、社區合作等策略,期能完善校園暴力霸凌之發現、處理及追 蹤輔導流程,達成營造友善校園之目的。

參、實施對象:

本校國、高級部全體學生。

肆、執行策略:

一、教育與宣導:應著重於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

資訊倫理教育及偏 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透過完 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校園 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發現處置:本校已與臺中市警察局烏日分局完成「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簽訂,強化 警政支援網絡;擴大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對反映個案詳查輔導;

如遭遇糾紛事件,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 程(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如附件 1),循「發現」、「處理」、「追蹤」三階段積極處 理,成立校內「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三、輔導介入: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校園霸凌行為人、被霸凌人及旁觀學生輔導,必 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霸凌行 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如屬情節嚴重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 律諮詢,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

一、教育與宣導:

(一)研編各類教材及充實宣導資料,以利教育實施。

(2)

(二)將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 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融入社會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課程,並適時 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 或檢舉,以利學校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深化學生法治教育、品 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 被害預防宣導。

(四)辦理教師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

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五)建立法治教育人才庫,以利辦理相關研習遴聘參考。

(六)編印各類防制校園霸凌案例教材及法律彙編。

(七)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辦理反暴力霸凌安全學 校之建構,朝向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安全學校認證為目標。

(八)推動每學期開學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劃辦理以反霸凌、反毒及反黑為主 軸之相關系列活動。

(九)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協調大學、專業團體、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培訓機會,並於 每學期辦理相關活動及個案研討;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參加培訓。

(十)本校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 專題報告,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處理能力。

(十一)本校設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導師代表、

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包括學生代表;

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 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 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詳如附件 2)

(十二)本校得成立「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坊」,辦理志工招募及研習,以協助學校預防 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點巡查。

(十三)全面加強本校學生家長對校園霸凌防治與權利義務之認知。

(十四)本校得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共同協防不法情事,維護學生校外安全。

二、發現處置:

(一)教育部反霸凌 24 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0800200885(耳鈴鈴幫幫我)、台中市反霸 凌申訴專線:0800580995(無霸凌救救我)、以及本校投訴電話:04-23341119,

由學務處生輔組受理校園霸凌申訴事件,並立即列管處理。(本校校園霸凌事件 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 3)

(二)配合教育部每年分別於 4 月、10 月辦理乙次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

普測 (調查表如附件 4-1 及 4-2),發現個案應加強輔導作為,並追蹤問卷反映個

(3)

(三)本校設置投訴信箱(教官室信箱:kckc1021@mail.mingdao.edu.tw),並建構 反校園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遇有投訴 時由專人處置及輔導。

(四)本校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應以乙級事件進行校安通報,並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 

      如確認為霸凌個案者,即應依規定以甲級事件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輔導機制。

(五)校園霸凌確認個案,依個案影響程度,由校外會徵詢教育局處代表或教育部中部 辦公室駐區督學確認列管方式為學校自處或是錄案督導;並依規定續報。

(六)本校學輔人員(含教官)、教師,遇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協處。

三、輔導介入: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設置法律諮詢專線(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專線如附件 5),俾便協助學校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

(二)本校學生如發生疑似霸凌個案,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校 園霸凌要件,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

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性評委員、校外會或 少年隊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擬訂輔導計畫,明列懲處 建議或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4 條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

並將紀錄留校備查。(校園霸凌事件個案處理紀錄表格式如附件 6)

(三)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四)經學校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 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 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 當地縣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協調適當之機構輔導或安置。

(五)學校輔導作法可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或至教育部「愛 的教育網」(網址:http://140.111.34.180/news_detail.php?code=01&sn=289) 下載相關輔導資料,妥慎參考運用。

陸、經費:

本校於年度得編列專案經費,或由校長指定相關經費,以落實推動本計畫。

柒、上級訪視與考評:

一、定期訪視:

(一)教育部:

1.國教署駐區督學每學期訪視轄屬學校每校至少乙次(得併入一般視導) ,瞭解各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情形。

2. 國教署配合年度統合視導瞭解各縣市政府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執行情形。

(二)地方政府:各縣市督學每學期訪視轄屬學校每校至少 1 次(得併入一般視導),瞭解 各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情形。

(4)

二、不定期訪視:針對肇生重大事件之單位及學校,採不定期訪視方式,輔導各項防制校 園霸凌教育、清查及輔導等工作,以協助工作推展與問題解決。

三、本校如發生校園霸凌事件,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3 條第 1 項、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 條及教育部「校園 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辦理調查處理,經評估有本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需緊急安置者,則依 本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四、主動發覺校園霸凌事件,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將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 學校依權責核予適當之獎勵,並得視情形予公開表揚;凡有違反本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 定應予通報之事實者,得依本法第 100 條處分;亦即學校隱匿不報或違反 24 小時內通 報處理者,將對知悉之教育人員、承辦人及業務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0 條之規定處分(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如附件 7),督考單位(教育部學務司、

國教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應立即協助處理;公立學校列為校長辦學績 效年終考核及校長遴選重要參考指標,私立學校則納入獎補助款補助參考。

捌、一般規定:

一、本校依據督考單位所訂頒之計畫及專案宣導活動,密集規劃辦理宣教,透過活潑、多 樣化活動,建立學生正確認知。

二、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具體分工措施表如附件 8。

三、其他配套措施:

(一)在研習辦理上,應著重於職司分層辦理,使各級人員均能明瞭職務上應有之責任與        義務。

(二)在通報作為上,除應講求時效,注重正確性外,更應防範資料外洩,以確保當事人        之隱私。

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5)

附件 1

疑似校園 霸凌事件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發現期 > 處理期 > 追蹤期

啟動通報、調查處理程序:

1.§11Ⅰ被霸凌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申請調查。

2.§11Ⅱ導師、任課教師或 學校其他人員(以平時觀 察、校園生活調查問卷 或其他方式)知悉,應即 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

3.§11Ⅲ學生、民眾檢舉、

媒體報導或警政、醫療、

衛生福利機關(構)通知。

4.§11Ⅳ非調查學校移送。

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評估確認

(是否為校園霸凌 或重大校安事件)

1.§10Ⅰ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召 集,成員包含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 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應有學生代表;§10Ⅱ召 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 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 加。

2.參酌導師或任課教師之(初評)意見。

3.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 (§15)及評估 (§3Ⅰ學生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 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

,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 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 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 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 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4.§20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學校應 即請求警政、社政或檢察機關(構)協助

,並依法處理。

5.§11Ⅰ學校應於申請、檢舉、報導或通 知後,3日內召開會議、2個月內處理完 畢。

6.§22Ⅰ學校將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並告知不服 之申復方式與期限。

7.§26Ⅰ學校於調查處理完成後,將處理 情形、調查報告及會議紀錄,報所屬主 管機關。

重大校安事件 霸凌事件

否 是

啟動(霸凌) 輔導機制

§19

啟動

輔導機制

1.召開輔導會議(由校長召集

,成員包括導師、學務人 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 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或少年隊人員等) 2.持續輔導個案改善情形,

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 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 建議或§14規定項目 3.完備輔導紀錄 1.成立輔導小組

(成員由學校依 實際情況決定) 2.完備會議紀錄 3.提學生獎懲委

員會討論

評估是 否改善

§19Ⅲ 徵求法定代理人同 意,轉介專業諮商、醫療 機構實施矯正、治療或輔 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 輔導安置。

否(重大校安事件) 否(校園霸凌事件)

學校持續追蹤輔導

1.學校自處:學校完成處置輔導,核定後 解除列管。

2.錄案督導:學校完成處置輔導,報教育 局處或本部中部辦公室核定,解除列管 3.本部查處:教育局處或本部督學確認完 成處置輔導,簽報本部核定後解除列管 4.輔導紀錄移轉後續就讀學校。

  附註:本流程圖所示條號(§)及其內容係援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6)

附件 2

明道中學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人員名冊

職稱 單位 級職 姓 名 職 掌 備考

組長 校長室 校長 汪大久 綜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與查察

執行秘書 校長室 主任秘書 黃心英 襄助組長綜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與查察 全案年度考評獎懲。

小組長 教務處 副校長

主任 陳炤華 友善校園相關課程排定 小組長 總務處 主任 程 榖 校園環境安全組

小組長 學務處 主任 謝宏惠 校安通報及危機緊急處理組 醫療救援及暴力傷害登錄組 小組長 輔導室 主任 羅立凡 心理衛生組

小組長 國中部 主任 管珮慧 霸凌防制組 小組長 高中部 主任 徐文濤 霸凌防制組 小組長 綜高部 主任 何榮亮 霸凌防制組

小組長 教官室 主任教官 呂學忠 校安通報及危機緊急處理組

小組長 會計室 主任 林麗萍 全案年度考評等各項經費統籌及核銷。

執行 學務處 生輔組長 蔡聰祺 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與查察工作 執行 學務處

高中部 副生輔長 柳南屏 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與查察工作 執行 學務處

國中部 生輔長 葉襄陽 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與查察工作 執行 學務處

綜高部 副生輔長 黃永興 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與查察工作 執行 輔導教官 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與查察工作

執行 導師 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與輔導工作

執行 輔導老師 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與輔導工作

執行 家長 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與輔導工作

執行 專業輔導

人員 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與輔導工作 執行 性平委員 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與輔導工作

執行 少年隊 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與輔導工作

(7)

附件 3

明道中學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表

學生反應 學校主動發現 家長通報

發現期

申訴專線 校園問卷 申訴專線 申訴信箱 輔導課程 申訴信箱

老師評估

專責小組

*求證 *確認 *評估

重大校安事故 一般事件 查無事實

處理期

重大違法事件 啟動輔導機制 幫派、校安事件

受虐學生 施暴學生 旁觀學生 保護、關懷、支持 行為規範 澄清、同理、規範

恩威並濟 法治教育

再評估 結案 轉介其他機構 結案

通報教育局、警察局

追蹤期

高關懷各案處理 追蹤輔導

(8)

附件 4-1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中等學校適用) 

親愛的同學你好: 

同學之間常有一些衝突及糾紛是難免的,但也可能有一些持續性不愉快的言語或是累犯 的肢體動作,使你會對學校環境產生不信任或畏懼感,希望透過你的作答,讓我們瞭解你或 同學所遭遇的困難,並儘速協助你解決問題,我們會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絶對保密與審慎 關懷,謝謝你的合作。 

 

校長○○○

    謹啟  一、基本資料 

我的姓名:       

 

我的性別:□男      □女 

我目前就讀:(□國中      年級)    (□高中職      年級)

 

二、友善校園環境調查 

填答說明 

請以你過去6個月迄今,就下列各題發生的頻率,於空格 內打5。 

完全 沒有 

曾經 有1‐2 

次  每月  2‐3次 

每週 2‐3次

每天 1次 (含以

上)

1.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毆打 ‐‐‐‐‐‐‐‐‐‐‐‐‐‐‐‐‐‐‐‐‐‐‐‐‐‐‐‐‐‐‐‐‐‐‐‐‐‐‐‐‐‐‐‐ □  □  □  □2.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  □  □  □3.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孤立、排擠 ‐‐‐‐‐‐‐‐‐‐‐‐‐‐‐‐‐‐‐‐‐‐‐‐ □  □  □  □4.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  □  □  □5.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謠言中傷 ‐‐‐‐‐‐‐‐‐‐‐‐‐‐‐‐‐‐‐‐‐‐‐‐‐‐‐‐‐‐‐‐‐‐‐‐‐ □  □  □  □6.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 □  □  □  □7.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看到有同學發生上述1~6項行為 ‐‐‐‐‐‐‐‐‐‐‐‐‐‐‐‐ □  □  □  □ □ 8.續第7題,如你知道有發生上述曾經被傷害的同學,你是否願意幫助他們,提供他們的姓名

及受害型態,有利於學校能快速的協助他們走出陰霾。(可複選) 

被傷害同學姓名:      被傷害方式:□被毆打□被勒索□被孤立排擠 

被傷害時間:        年      月      □被言語恐嚇威脅□被謠言中傷□被網路傷害 

謝謝你的作答,從現在開始,如果你或同學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恐嚇、威脅、毆 打或勒索,請你主動向學校反映,學校會幫助你們解決,或利用下列電話投訴:

1.學校投訴信箱:kckc1021@mail.mingdao.edu.tw 2.學校投訴電話(適用高中職以上):04-23341119 3.教育局(處)投訴電話:0800-580995

4.教育部 24 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0800-200885

(9)

附件 4-2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中等學校適用) 

親愛的同學你好: 

同學之間常有一些衝突及糾紛是難免的,但也可能有一些持續性不愉快的言語或是累犯 的肢體動作,使你會對學校環境產生不信任或畏懼感,教育部希望透過你的作答,讓我們瞭 解你或同學所遭遇的困難,並儘速協助你解決問題,我們會對你所提供的資料給予絶對保密 與審慎關懷,謝謝你的合作。 

教育部校安中心

    謹啟  一、基本資料 

我的性別:□男      □女 

我目前就讀:(□國中      年級)    (□高中職      年級)

   

二、友善校園環境調查 

填答說明 

請以你過去6個月迄今,就下列各題發生的頻率,於空格 內打5。 

完全 沒有 

曾經 有1‐2 

次  每月  2‐3次 

每週 2‐3次

每天 1次 (含以

上)

1.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毆打 ‐‐‐‐‐‐‐‐‐‐‐‐‐‐‐‐‐‐‐‐‐‐‐‐‐‐‐‐‐‐‐‐‐‐‐‐‐‐‐‐‐‐‐‐ □  □  □  □2.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 □  □  □  □3.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孤立、排擠 ‐‐‐‐‐‐‐‐‐‐‐‐‐‐‐‐‐‐‐‐‐‐‐‐ □  □  □  □4.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惡意的語言恐嚇或威脅‐‐‐‐‐‐‐‐‐‐‐‐‐‐‐‐‐‐ □  □  □  □5.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謠言中傷 ‐‐‐‐‐‐‐‐‐‐‐‐‐‐‐‐‐‐‐‐‐‐‐‐‐‐‐‐‐‐‐‐‐‐‐‐‐ □  □  □  □6.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被同學以網路傷害 ‐‐‐‐‐‐‐‐‐‐‐‐‐‐‐‐‐‐‐‐‐‐‐‐‐‐‐‐‐‐‐‐‐‐ □  □  □  □7.過去6個月內,我曾經看到有同學發生上述1~6項行為 ‐‐‐‐‐‐‐‐‐‐‐‐‐‐‐‐ □  □  □  □ □ 8.續第7題,如你知道有發生上述曾經被傷害的同學,你是否願意幫助他們,提供他們的姓名

及受害型態,有利於學校能快速的協助他們走出陰霾。(可複選) 

被傷害同學姓名:      被傷害方式:□被毆打□被勒索□被孤立排擠 

被傷害時間:        年      月      □被言語恐嚇威脅□被謠言中傷□被網路傷害 

謝謝你的作答,從現在開始,如果你或同學在學校被其他同學恐嚇、威脅、毆

打或勒索,請你主動向學校反映,學校會幫助你們解決,或利用教育部24小時

免付費投訴電話反映:0800-200885

(10)

附件 5 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服務專線 

縣市  服務時間  地址  專線電話 

宜蘭縣  每週三下午2:00~4:00  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1樓  (03)925‐1000轉2521~2528  基隆市  每週一~週五上午9:00~12:00  基隆市義一路1號基隆市政府1樓聯

合服務中心  (02)2420‐1122轉1213  臺北市  週一~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臺北市市府路1號1樓臺北市政府聯

合服務處法律諮詢櫃檯  (02)272561681999轉6168  新北市  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00,下午2:00~4:0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新北

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  (02)2960‐3456轉4783  桃園縣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1:30  桃園縣縣府路1號7樓 

法律諮詢中心  (03)332‐2101轉5615  新竹市  週三上午9:30~11:30,週四下午7:00~9:00  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服務

中心  (03)521‐6121轉234 

新竹縣  每週五下午2:30~4:3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新竹縣

政府服務中心  (03)551‐8101轉3991‐3997  苗栗縣  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  苗栗縣府前路1號  (037)559‐837(由法治科轉介)  臺中市  每週一~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至

5:00  臺中市中港路2段89號  (04)2228‐9111#23610~23611 

南投縣  每週一~三上午9:00~11:30(現場專人服務)  南投市中興路660號南投縣政府一樓

服務中心  (049)222‐2106轉719 

彰化縣  每週一上午09:00~11:00  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  (04)7222151轉1722  雲林縣  每週一~週五上午9:00~11:00(現場專人服務)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雲林

縣政府  (05)552‐2956(法治科) 

嘉義縣  每週五下午2:30~4:30  嘉義縣政府與各鄉鎮市公所、竹崎民

眾服務社輪流舉辦  (05)362‐3456  週一、週五上午9:30~12:00  嘉義市中山路199號嘉義市政府6樓

第一會議室  (05)225‐4321轉342  嘉義市 

週三上午9:30~12:00  嘉義市錦州二街28號3樓  (05)284‐0850轉25,26  週一~週五上午9:00~11:00(現場專人服務)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聯合服

務中心1樓)  (06)2976688轉7034  臺南市  週六上午9:00~11:30,週三上午9:00~1130(現

場專人服務)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民治市政

中心1樓)  (06)632‐6903 

高雄市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合署辦公

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  (07)336‐8333轉3800~3801 

週一上午9:00~11:30(現場專人服務)  週三下午7:30~9:30,週五下午2:00~5:00 

屏東縣政府聯合服務中心 

屏東市自由路527號1樓  (08)732‐0415轉6123  屏東縣 

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57之1號2樓(法

扶基金會屏東分會)  (08)751‐6798  臺東縣  週一上午9:00~11:00  臺東市博愛路275號(臺東縣民服務中

心) 

(089)347‐550  (089)361‐314  花蓮縣  週三上午10:00~12:00(現場專人服務)  花蓮市府前路17號(縣政府馬上辦服

務中心) 

(038)232050  (038)227‐171轉358  澎湖縣  週一下午2:00~5:00  馬公市治平路32號縣政府民政處  (06)927‐4400轉323 

(06)927‐2404  金門縣  週2.5上午9:~10:30 

週1.3.4.5下午2:00~3:30  金門縣金城鎮中新路198號  (082)375‐220  連江縣  週一~週五上午8:10~12:00 

下午1:40~5:30  南竿鄉介壽村76號縣政府服務臺  (0836)23367~68 

(11)

附件 6 通報編號:

(全      銜)學校      校園霸凌      個案處理紀錄表(格式) 

案 情 摘 述 

(案情評估、分析、種類)

 

行 為 類 型 

□行為人      人    /  □被霸凌人      人  /    □旁觀者      人 

因 應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 

 

輔 導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摘述輔導策略、分工、校外資源及輔導期程等)   

輔 導 過 程  紀 要 

(簡述輔導過程) 

結 案 會 議  紀 錄 

主席: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決議: 

1. 

2. 

3. 

4.本案經輔導後,該生行為及生活已正常,同意解除列管。 

註:

1.凡發生校園霸凌事件時,即應填註本表「組成輔導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或視 需要邀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校外會或少年隊代表)加強輔導」,對行為人、被霸凌人及旁觀學生訂 定輔導計畫與期程(以3個月為1個輔導期)。

2.本表不足時自行延伸。

3.以上會議或輔導紀要詳細資料得以附件方式呈現。

(12)

附件7

 

校園霸凌事件相關法律責任 

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務 責任

z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 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 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 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 之傷害。

z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 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 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z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 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小時。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 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 理由者:

z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 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z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 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 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責 任

性 質 行 為 態 樣 法 律 責 任 備 註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人之身 體 或 健 康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 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 動 自 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 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 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 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 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 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 罰

恐 嚇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 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 犯亦處罰之。

依刑法及少年事件 處理法規定,7歲以 上未滿14歲之人,

觸犯刑罰法律者,

得處以保護處分,

14歲以上未滿18歲 之人,得視案件性 質依規定課予刑責 或保護處分。

(13)

侮 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 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 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 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 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一 般 侵 權 行 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 事

侵 權 侵害人格權 之非財產上 損 害 賠 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 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 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 政 罰 身 心 虐 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第1項,處新 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 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14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人 之 行 為,得減輕處罰。

有關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 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14)

附件 8

 

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具體分工措施表

辦理單位 執行要項

主辦 協辦

研編各類教材及充實宣導資料。 學務司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 府、各級學校、高教司、技 職司、國教司、國教署 將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

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宣導 融入社會領域及綜合領域。

中教司、學務司、電算中心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各級學校、高教司、

技職司、國教司、國教署 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

宣導活動,深化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

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被 害預防宣導。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各級學校、學務司、

電算中心

高教司、技職司、國教司、

學務司

辦理教師法治、品德、人權及生命教育相關研 習。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各級學校、國教署、

學務司

高教司、技職司、國教司

建立法治教育人才庫。 訓委會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高教司、技職司、國 教司、國教署

編印各類防制霸凌案例教材及法律彙編。 軍訓處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高教司、技職司、國 教司、國教署、訓委會 補助推動高中職(含)以下學校辦理反霸凌安全

學校。 軍訓處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國教司、國教署 推動友善校園宣導週,並規劃辦理相關系列活

動。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及各級學校、中辦室

高教司、技職司、國教司、

學務司 每學期辦理個案研討等相關活動。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國教署、學務司 國教司 每學期結合各項研習、會議等時間,實施防制

校園霸凌專題報告。 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高教司、技職司、國 教司、國教署、學務司

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高教司、技職司、國 教司、國教署、學務司

教育宣導 

成立「維護校園安全家長工作坊」。 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高教司、技職司、國 教司、國教署、學務司

每年委託專家學者不定期調查校園霸凌行為。 軍訓處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各級學校、高教司、

技職司、國教司、國教署、

設立反霸凌投訴電話,並指定專人處理。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及各級學校、軍訓處

高教司、技職司、國教司、

國教署、訓委會

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測。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國教司、國教署、學 務司

每學期辦理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抽測。 軍訓處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各級學校、國教司、

國教署、訓委會

發現處置

設置防制校園霸凌投訴信箱,或視需要建構防

制校園霸凌網頁。 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高教司、技職司、國 教司、國教署、訓委會、學

(15)

發現疑似「校園霸凌」行為,立即列冊追蹤輔

導,並依規定通報校安系統。 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高教司、技職司、國 教司、國教署、訓委會、學 務司

定期舉辦全國「防制校園霸凌」研討會。 軍訓處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高教司、技職司、國 教司、國教署、訓委會 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工作研討及協調會。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中辦室

高教司、技職司、國教司、

訓委會、學務司

成立專案輔導小組就校園霸凌行為人、被霸凌

人、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 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高教司、技職司、國 教司、國教署、訓委會、學 務司

介入輔導

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

導。 各級學校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 政府、高教司、技職司、國 教司、國教署、訓委會、學 務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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