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dharma
本章分成四節,前三節分別為:dharma 的定義、種姓職責概述、剎帝 利的 dharma,部份有相應於《薄伽梵歌》的頌偈。第四節是小結。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dharma的廣泛定義的廣泛定義的廣泛定義的廣泛定義
首先為dharma-çästra(法論)的簡史:
dharma-çästra(法論)的初始為數部dharma-sütra,後來被數部較詳細的 dharma-çästra取代,當中最著名的歸其撰者為manu(摩奴)。然其他 dharma-çästra所撰之dharma未有一確切最終意義。簡言之,dharma 是個概念集合名詞,而非社會真實狀態。不同的dharma-çästra對 dharma與解脫(mokña)、棄絕的關係有不同的陳述(Hardy 1988, 587)。
dharma-çästra(法論)的內容或是習俗與傳統的總合:
dharmaçätra(法論)是地方習俗與傳統行為的編集,其代表區域行為 法,因此整個dharma便代表所有風俗習慣(Lariviere 1997, 98),亦包括 了常規與行為(Lariviere 1997, 104; Wezler, 1999, 84-88)。
或是特定階層行為的總合:
人們接受dharma乃因該行為是由善人1執行,然並非所有由善人施行者 都是dharma,而是當他們為之時,[經善人的善知、善德]認定這是 dharma,於是其便是dharma(Jha 1916, 68)。
Fitzgerald 歸納了dharma的三個面向:
一、法條面向:行dharma規定的行為以使行為者在死後受益;二、抽
1 或如 Hacter 所言,雅利安人所為者且由所有雅利安人接受的就是 dharma,其所不為與不接受 者便是 adharma (Hacker 1965, 98)。
象面向:dharma指正直、正確、正義、良善;三、施行面向:dharma 指善心,好的習慣,好的行為(Fitzgerald 2004, 674)。
若 dharma 指個人必須遵守的稱為 svadharma (個人法):
svadharma (個人法)乃根據人的遺傳本質決定,個體所須為的乃為其
「本質」所導,故蛇的天性是咬,räkñasa (魔)的天性是吃人肉與喝人 血,邪魔的天性是破壞、任取與傷害,神的天性是賜予,聖人的天性是 控制感覺(O’Flaherty 1976, 95);故 dharma 又稱為
varëäçramadharma(種姓-生命階段-法);dharma 所規定者讓個體能依 其地位(varëa)與生命階段(äçrama)明白其所須為之事(Hill 2001, 103)。
簡言之,dharma的來源紛雜,不過其內容多是正面、具有良善性質的行為 與條例,且是依照不同本性而變。
第二節第二節
第二節第二節 種姓職責概述種姓職責概述種姓職責概述種姓職責概述
一一
一一、、、、概述概述概述概述
摩奴(Manu)提及數項「普通職責」,例如 dhairya(堅毅)、kñamä(寬恕)、
dama(自制)、cauryäbhäva(不偷竊)……等,然「種姓職責」不同於這些「普通 職責」,除上述兩種職責外,尚有再生族與一生族之別,例如「再生族職責2」
2 法典學者為種姓制社會具體規定了一套人生的基本生活歷程或要求,即所謂「四行期」:(1) 梵行期,指成年前的兒童,從師修學吠陀等宗教聖典,熟悉祭祀儀軌,履行宗教義務。這個時期 的生活目的是求「法」 - 宗教等方面的根本真理或道德準則。(2)家居期,指學成回家,過世俗 生活,履行成家立業的世俗義務。這個時期的生活目的是「欲」和「財」- 結婚和求財。(3)林居 期,指年紀漸大時,隱居山林,進行各種修行,過簡樸的出家生活,為最後的精神解脫作準備。
這時可以攜妻同行同修。(4)遁世期,指單獨實踐苦行,捨棄世俗享樂,雲遊乞討,禁欲減食,
磨練意志,爭取最後解脫。這後兩期的生活目的是求「解脫」(蔣忠新 1986,15-114)。
包括祭祀、學習[吠陀]、贈禮等(Dasgupta 2000, 505)。
不過種姓制度未必僵硬,且其或許與印度具有多元宗教之現象有關。如 Hardy 所述:
印度社會有許多分屬不同團體的人民、說著不同的語言、有著不同的歷 史、實行著不同的宗教修為,經過數百年的統合漸漸學習如何「共同」
生活於同一個社會。欲形成共同的社會便需在不同的團體間建立相同的 文化與宗教成份,這使得個別團體的個別性顯得重要,於是紛紛定型化 之。在其中建立起的共通社會制度便是種姓制度,可是在實際層面,由 於各地區有著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故種姓制度的「制度面」富有極度 彈性的調整空間。在種姓制度下,印度紛雜的宗教派別產生著正面的社 會作用,其消除了種姓制度對人的強制性與差別性(Hardy 1988, 573)。
二二
二二、、、、《《《《薄伽梵歌薄伽梵歌薄伽梵歌薄伽梵歌》》》》的觀點的觀點的觀點的觀點
《薄伽梵歌》對於種姓職責的觀點為:人必要遵循其種姓職責,即使他的職 責是劣等的也好過不為自己所屬而行他人之屬,唯有執行其種姓所屬的職責之人 才能達到[靈魂修練的]最高境界;神創造世界,神依種姓所別設定職責。唯有崇 敬神、施行其種姓制度,人才能理解自己之內在。行自屬種姓職責者無罪,即使 該種姓職責本質已是罪惡的、錯誤的,但如同火必有煙,每個 karma(職責)多少 有錯誤的成份,因此 Arjuna 被要求遵循其剎帝利職責,他必要上戰場殺敵,如 果他殺死敵人,他將成為國王;如果他被殺死了,由於他在執行剎帝利職責,他 將升入天堂,如果他不作戰,他不僅喪失其名聲,亦違反 dharma(法)(Dasgupta 2000, 502-503)。
《薄伽梵歌》認為人終要達到真智慧,且要淨化心裡的慾望,並且要執行其 職責,忠誠於他的 dharma(職責)。人活著唯一受到的不可抵抗、不可消去的力 量就是 çastra(經典)中規定的 dharma(職責) (Dasgupta 2000, 488)。
《薄伽梵歌》認為種姓職責高過普通職責,儘管 Arjuna 表明不願意站上 Kurukñetra 作戰殺死親人,Kåñëa 仍全力說服他上戰場,並告誡他身為剎帝利 之責便是作戰,由此可見,普通職責只適用普通的一般狀態,當與種姓職責同論 或有衝突時,後者高於前者(Dasgupta 2000, 507)。
簡言之,種姓職責是依種姓分別的作為與責任,由於其為高級,故不論其本 質為何必要執行。
《薄伽梵歌》亦提及種姓職責,見於第十八章、第四十二頌。
zmae dms! tp> zaEc< ]aiNtr! AajRvm! @v c , }an< iv}anm! AaiStKy< äükmR SvÉavjm! .
寧靜、平和、自制、結淨、耐心3、正直、知識、智慧、虔誠這些都是 婆羅門4所應具備的行為5(《薄伽梵歌》 1999)。
第十八章、第四十三頌。
zaEy<R tejae x¯itr! daúy< yuÏe caPy! Aplaynm! , danm! $ñrÉavZc ]Ç< kmR SvÉavjm! .
英勇、雄壯、堅忍不拔、機智、慷慨,具有指揮才華,同時於戰鬥中不 臨陣脫逃,這些都是剎帝利6本份上應有的行為7(《薄伽梵歌》 1999)。
第十八章、第四十四頌。
k¯i;gaErúyvai[Jy< vEZykmR SvÉavjm! , pircyRaTmkm! kmR zUÔSyaip SvÉavjm! .
3 原中譯為「服務、純武、寬恕」,其梵文為zaEc< ]aiNtr,宜譯為「潔淨、耐心」。
4 原中譯為「知識份子」。
5 此指 karma。
6 原中譯為「武士」。
7 此指 karma。
務農、畜牧和經商是吠舍8本份上的職責9;首陀羅10本份上的職責11是服
務12(《薄伽梵歌》 1999)。
第三節第三節
第三節第三節 剎帝利的剎帝利的剎帝利的剎帝利的dharma
一一
一一、《、《、《、《薄伽梵歌薄伽梵歌薄伽梵歌薄伽梵歌》》》》之主角之主角之主角之主角 – 剎帝利剎帝利剎帝利 剎帝利
Inden 對君王的研究及 Viñëudharmottara Puräëa13均顯示建構種姓制度、
神明信仰、王權體制者不是潔淨與否,而是君王領導與統治。
Inden 曰之:
印度社會的基礎是王權……婆羅門的神聖潔淨並不與剎帝利的世俗王 權形成衝突,其各於其位執行其職……種姓制度能夠續存靠的是剎帝利 的王權(Inden 1985)。
韋伯亦對印度君王有所述:
根據古典文獻,剎帝利的任務是在政治與經濟上「保護」人民。如果君 王不能保護其子民免於盜賊與擄掠,那麼他就得交出政權……敗戰的君 王不止要為自己的罪過負責,還得擔待起其子民的罪過。下錯判決的君 王也得連帶地承受起那些被他有意或無意傷害到權利者的罪過(韋伯 1996,98)。
8 原中譯為「商人階級」。
9 此指 karma。
10 原中譯為「勞動階級」。
11 此指 karma。
12 原中譯為「體力上的勞動和服務」,「體力上的勞動和」為溢譯,僅取「服務」。
13 viñëu- 毗濕奴,dharma- 法,uttara- 最高級,Puräëa- 往世書,可譯為《毗濕奴高級法往 世書》。
Dumont 亦述之:
君王的職責是保護人民及財產並懲罰為惡者(Dumont 1980, 302)……
在古典梵文裡,君王常被認定是神的化身,其來世上為君王是要執行某 些神職……在《摩訶婆羅多》裡,Manu 的傳說或 Påthu 的神話均撰之 最高神從人界或神界指派一名君王到人間終止無政府混亂狀態
(Dumont 1980, 297)。
此外,許多例子顯示,印度君王經常擅自將形形色色的某些種姓降級,或將 某些人,包括婆羅門在內,逐出種姓之外;受害者往往感覺這是對他們的當然權 利的不法侵害,被降級的種姓往往為此持續數百年的抗爭,然而婆羅門多半忍受 下來。即使是在廣大的領域裡,種姓階序的原有秩序或重新排列,不管是形式上 的或實質上的,都還是操縱在君王手裡。同樣的,君王也有權決定各個種姓應負 的義務(韋伯 1996,71-72)。由此可見君王對種姓制度的影響。
君王是 dharma(宇宙永恒法)與種姓制度的中介14,daëòa (懲罰)是 dharma 的實際面之一,藉由懼罰,每一種姓必然遵守其職責且對種姓制度忠誠不二,得 以全然實現的 dharma 能維護世界秩序、統御並永遠保護萬物,若 dharma 瓦解,
社會便無秩序,種姓將混種,世界將混亂。對印度而言,國王是宇宙秩序與 dharma 的維護者(Flood 1996, 70-71)。
《摩奴法論》亦論及之,其將剎帝利視為人間之主。
7.3-4.當這個世界還沒有國王並且因恐懼而混亂不堪的時候,為了保護 這整個世界,主取出雷神、風神、死神、日神、火神、水神、月神和財 神的不朽的分子以後,創造了國王(《摩奴法論》1986)。
7.5.由於人主是這些神主的分子創造的,所以他的光輝勝過一切生物 (《摩奴法論》1986)。
7.6.他像太陽那樣燒眼睛和心;大地上誰也不能對著他看(《摩奴法論》
14 Manu-småti 7.12-24.
1986)。
7.7.從本性來說,他就是火神、風神和日神,他就是月神和法王,他 就是財神,他就是水神,他就是雷神(《摩奴法論》1986)。
7.8.國王不得因為是人而受藐視,即使他還年幼;因為他是具有人的 形象的偉大神性(《摩奴法論》1986)。
《摩奴法典》亦談及剎帝利的職責,分別是保護與戰鬥。
7.35.對於一心一意地依次奉行法的一切種姓來說,對於一切生活時期 來說,國王是作為他(它)們的保護者被創造出來的(《摩奴法論》1986)。
7.87.正在保護百姓的國王面對強者的、弱者的或者旗鼓相當者的挑戰 時,應該記住剎帝利的法而不躲避戰鬥(《摩奴法論》19896)。
7.88.不躲避戰鬥、保護百姓和侍候婆羅門是國王們謀得幸福的最好方 法(《摩奴法論》1986)。
7.89.在戰鬥中欲置敵於死地的、寧死不回頭的國王們必得上天堂(《摩 奴法論》1986)。
《摩奴法典》亦將剎帝利與 dharma 做緊密的連繫。
11.83.婆羅門被稱為法之根,剎帝利被稱為法之端;因此,在他們的 集會上坦白罪過之後他就得清淨(《摩奴法論》1986)。
由於剎帝利如此重要,《薄伽梵歌》以剎帝利為主角可曰之是在反制佛教與 耆那教[的前剎帝利]領袖(Parrinder 1997, 35)。此乃因佛教與耆那教被認為是剎 帝利階級對婆羅門教的反對。然此宗教運動對婆羅門教造成威脅之因不在於社會 秩序之改變,而是棄世修行之提倡(Dumont 1980, 300)。佛陀提倡雲遊生活,此 蔚為風潮,正統婆羅門需要一個新的、簡單的、足以吸引人的宗教論點,使其能 讓社會中每一個人都能信服與使用以對抗沙門(çramaëa)運動,雖然有四行期,
但較於沙門運動,其顯得普通。《薄伽梵歌》之所以能廣傳印度乃因其中的[瑜伽]
觀點能達此要求(Hill 2001, 326)。
綜上所述,由於《薄伽梵歌》的時代有著新的以剎帝利為領袖的宗教團體出
現,此使傳統剎帝利的價值面臨瓦解,故而《薄伽梵歌》以剎帝利為主角,其目 的意在維持種姓制度。此外在面對新的宗教團體,《薄伽梵歌》亦提出修行方法,
其為瑜伽。如此在種姓制度裡仍可獲得解脫,不須向這些新宗教團體求得。
二二
二二、、、、《《《《薄伽梵歌薄伽梵歌薄伽梵歌薄伽梵歌》》》》頌偈之敘述頌偈之敘述頌偈之敘述頌偈之敘述
《薄伽梵歌》始於 Arjuna 對 dharma(種姓職責)的疑惑,其故事之述如下。
第一章、第二十八頌,Arjuna 曰之:
k¯pya pryaiv:qae iv;IdÚ! #dm! AävIt! , d¯:q!vem< Svjn< k¯:[ yuyuTsu smupiSwtm! .
心中感到憐憫和哀傷,他說道:哦!克里斯那,當我見到同族的人排好 了陣勢急切的等待開戰(《薄伽梵歌》 1999),
第一章、第二十九頌。
sIdiNt mm gaÇai[ muo< c pirzu:yit , vepwuZc zrIre me raemh;RZc jayte .
我的四肢僵直,口乾舌燥,我渾身顫抖,我的毛骨悚然(《薄伽梵歌》
1999),
第一章、第三十頌。
ga{fIv< ö<ste hStat! Tvk! cEv pirdýte , n c zKnaeMy! AvSwatu< æmtIv c me mn> .
我的大弓甘的瓦(gandiva)從手中滑落,我渾身發熱,無法站立,我心 亂如麻(《薄伽梵歌》 1999)。
第一章、第三十一頌。
inimÄain c pZyaim ivprItain kezv , n c ïeyae =nupZyaim hTva Svjnm! Aahve .
同時我看到了不好的預兆,哦!凱撒瓦(克里斯那),在戰鬥殺戮我們同 族的同胞中,我沒有看見任何好的結果(《薄伽梵歌》 1999)。
從二十八到三十一頌,Arjuna 已不欲上戰場。接著他意欲放棄剎帝利的一 切以免戰。第一章、第三十二頌,Arjuna 曰之:
n ka'!]eivjy< k¯:[ n c raJy< suoain c , ik< nae raJyen gaeivNd ik< ÉaegEr! jIivten va .
哦,克里斯那,我既不渴求勝利,也不要王位或快樂。哦!歌文達(克 里斯那),王國、享樂和生命對我們又有什麼用處呢(《薄伽梵歌》 1999)?
第一章、第三十三頌。
yee;am! AweR kai'!]t< nae raJy< Éaega> suoain c , t #me =viSwta yuÏe àa[a<s! TyKTva xnain c .
這些人放棄了他們的生命和財富,列陣在沙場上,我們想要得到王位、
快樂和一切舒適的享受,到底是為了誰(《薄伽梵歌》 1999)?
第一章、第三十四頌。
AacayRa> iptr> puÇas! twEv c iptamha> , matula> Zvzura> paEÇa> Zyala> s<biNxns! twa .
諸位阿闍黎(老師),父執輩的長老、祖父、叔叔、伯伯、岳父、姊夫和 其他同族的親朋們(《薄伽梵歌》 1999),
第一章、第三十五頌。
@tan! n hNtum! #CDaim ¹tae =ip mxusUdn , Aip ÇElaeKyraJySy hetae> ik nu mhIk¯te .
縱然為他們所殺害,我也希望不殺害他們。哦!克里斯那,甚至為了控 制三界的王位我都不願殺害他們,更何況只是為了區區的大地(《薄伽 梵歌》 1999)。
從三十二到三十五頌,Arjuna 為了不殺害同屬親族的敵方願意放棄一切剎 帝利之福以保全親族的生命。在此已可見 Arjuna 對種姓職責(dharma)的質疑。
接下來他將提及 dharma 的矛盾。第一章、第三十六頌,Arjuna 曰之:
inhTy xatRra\:q!ran! n> ka àIit> Syij! jnadRn , papm! @vaïyed! ASman! hTvEtan! Aattaiyn> .
哦,克里斯那,殺害持國王的兒子們,對我們又有何快樂可言,如果我 們殺害這些邪惡的罪人,只是增添了我們的罪惡罷了(《薄伽梵歌》
1999)。
第一章、第三十九頌。
kw< n }eym! ASmaiÉ> papad! ASman! invitRtum! , kul]yk¯t< dae;< àpZyiÑr! jnadRn .
哦!佳那丹拿(克里斯那),當我們已經清楚的知道家破人亡的不對時,
為什麼我們沒有足夠的智慧來避免這個罪惡(《薄伽梵歌》 1999)?
第一章、第四十頌。
kul]ye à[ZyiNt kulxmRa> snatna> ,
xmRe n:qe kul< k¯TSnm! AxmaeR =iÉÉvTyut .
當家庭毀滅時,古老的家庭法(kuladharma)亦毀滅,法一滅,對個家族 便被不法(adharma)籠罩。
第一章、第四十一頌。
AxmRaiÉÉvat! k¯:[ àdu:yiNt kuliSÇy> , SÇI;u du:qasu va:[Rey jayte v[Rs<kr> .
哦!克里須那!當被不法(adharma)籠罩時,家族裡的婦女便形墮落,
哦!克里須那!當婦女形得墮落時便生出混種姓者。
第一章、第四十二頌。
s<krae nrkayEv kul¹ana< kulSy c , ptiNt iptrae ýe;a< luÝip{faedki³ya> .
混種姓者會把家族毀滅者與家族帶入地獄,這些墮落的人的祖先的米、
水祭祀將被剝奪。
第一章、第四十三頌。
dae;Er! @tE> kul¹ana< v[Rs<krkarkE> ,
%Tsa*Nte jaitxmRa> kulxmRaZc zañta> .
毀滅家族者的錯誤會生出混種姓者,並破壞種姓職責(jätidharma)與永 恒的家庭法(kuladharma)。
第一章、第四十四頌。
%TsÚkulxmRa[a< mnu:ya;a< jnadRn , nrke =inyt< vasae ÉvtITynuzuïum .
哦!克里須那,我們一直聽聞毀了家庭法(kuladharma)的人將永遠住在 地獄,
第一章、第四十五頌。
Ahae bt mht! pap< kt<Ru Vyvista vym! , yd! raJysuolaeÉen hNtu< Svjnm! %*ta> .
天啊!為了貪圖王位的享受,我們竟然準備殺戮同族的手足兄弟,這是 多麼大的罪惡啊(《薄伽梵歌》 1999)!
從第三十六頌、第三十九到四十五頌可見兩個 dharma 的矛盾,一是三十六 頌所曰之殺害他們將有罪惡(päpa),此部份將解釋於本節末;第二個矛盾是古老 的家庭法(kuladharma)與種姓職責的矛盾,然此古老的家庭法(kuladharma)所 謂為何未可得知15。
接下來兩頌偈可見 Arjuna 已心灰意冷,不願戰爭。第一章、第四十六頌,
Arjuna 曰之:
yid mam! AàtIkarm! AzSÇ< zSÇpa[y> , xatRra:q!ra r[e hNyus! tn! me ]emtr< Évet! .
在戰鬥中,如果我放下武器,不抵抗而被持國王的兒子用手中的武器殺 死,對我而言我認為是比較好的(《薄伽梵歌》 1999)。
15 在此見得三個法,分別是 dharma、svadharma、kuladharma,其可分別譯為法、個人法、
家族法。此三者均可視為統稱性質的名詞,dharma 所指是整體與之相關者,svadharma 是與個 人職責有關者,kuladharma 是與家族有關者。由於此三者是關於作為,故必有明文曰之孰為何,
然從前段對 dharma 的概述大略可見一特性,即 dharma 的條文繁多、常有變化,因此才曰之:
「然此古老的家庭法(kuladharma)所謂為何未可得知」,蓋經文繁眾,未可知悉 Arjuna 聽聞者 究竟是已由婆羅門認可的 kuladharma 或者只是 Arjuna 的家祭司教授的,亦或只是 Arjuna 所 處區域的傳統觀念。此外,Arjuna 認為的 dharma 間之衝突亦如是,未可知其所謂衝突是孰部 法典之間的矛盾。在《薄伽梵歌》裡,Kåñëa 亦未詳細述明 svadharma,只略述之(見第十八章 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頌)。因此 Arjuna 所曰的 dharma 矛盾只能從《薄伽梵歌》文本大略 曰之該矛盾是「殺」的問題。
第一章、第四十七頌,saàjaya 曰之:
@vm! %KTva =jRun s<Oye rwaepSw %paivzt! , ivs¯Jy szr< cap< zaeks<iv¶mans> .
阿周那在陣前說了這些話,心中充滿煩惱和痛苦,拋掉手中的弓和箭,
無助的坐在戰車的座位上(《薄伽梵歌》 1999)。
到了第二章,Kåñëa 便要求他上戰場,其理由見於第二章、第二頌:不上戰 場無法上天堂,此在前述《摩奴法典》7.8916亦見之。
第二章、第二頌,Kåñëa 曰之:
kutSTva kZmlm! #d< iv;me smupiSwtm! , AnayRju:qm! ASvGyRm! AkIitRkrm! AjRun .
哦!阿周那,在此危險的困境中,你的灰心失志是從何而來!它無法使 人走向天堂,它是不光彩的(《薄伽梵歌》 1999)。
第二章、第三頌。
¬EBy< ma Sm gm> pawR nEtt! TvYyupp*te , ]uÔ< ùdydaEbRLy< TyKTvaeiÄ:Q pr<tp .
哦!阿周那,不要懦弱無能,你不應是這個樣子,拋棄怯懦的心靈,站 起來吧!哦!將敵人化為灰燼者(阿周那) (《薄伽梵歌》 1999)!
接下來的兩頌偈,Arjuna 仍然灰心。第二章、第五頌,Arjuna 曰之:
guuên! AhTva ih mhanuÉavan! ïeyae Éaeku< ÉEúympIh laeke , hTvawRkama<s! tu guêinhEv ÉuÃIy Éaegan! éixràidGxan! .
16 《摩奴法典》7.89:在戰鬥中欲置敵於死地的、寧死不回頭的國王們必得上天堂(《摩奴法論》
1986)。
活在世上我寧可乞食也不願殺害我最尊貴的老師(guru),如果殺了他 們,則我在此塵世所得到的一切財富和物質上的享受都將沾染了血漬 (《薄伽梵歌》 1999)。
第二章、第八頌。
n ih àpZyaim mmapnu*ad! yCDaekm! %CDae;[m! #iNÔya[am! , AvaPy ÉUmavspTnm¯Ï< raJy< sura[am! Aip caixpTym! .
縱使在世上的了無比的財富和繁榮昌盛的王國或甚至統治了天上諸 神,我都不知道有什麼東西能消除我的憂傷和已乾涸的感情(《薄伽梵 歌》 1999)。
接著在第二章的三十一到三十三頌與三十七頌,Kåñëa 以種姓職責要求 Arjuna 上戰場。
第二章、第三十一頌,Kåñëa 曰之:
SvxmRm! Aip caveúy n ivkiMptum! AhRis , xMyaRd! ix yuÏaCD!reyae =Nyt! ]iÇySy n iv*te .
遵守你的種姓職責,你不應有懼,事實上,對剎帝利而言沒有比參與正 義之戰更卓越之事。
第二章、第三十二頌。
yd¯CDya caeppÚ< SvgRÖarm! Apav¯tm! , suion> ]iÇya> pawR lÉNte yuÏm! $d¯zam! .
哦!阿周那,戰士最快樂之事莫如戰爭自動的來到跟前,好比往天堂之 路大開(《薄伽梵歌》 1999)。
第二章、第三十三頌。
Aw cet! Tvm! #m< xMyR< s<¢am< n kir:yis , tt> SvxmR< kIitR c ihTva papm! AvaPSyis.
但是倘若你不從事此正義的戰鬥,放棄自己的職責和榮耀,將會招致罪 過(《薄伽梵歌》 1999)。
第二章、第三十七頌。
htae va àaPSyis SvgR< ijTva va Éaeúyse mhIm! , tSmad! %iÄ:Q kaENtey yuÏay k¯tinZcy> .
若是被殺,你將進入天堂;若是勝利,你將享受大地的一切。因此,貢 蒂的兒子 – 阿周那,站起來,下定決心戰鬥吧(《薄伽梵歌》 1999)!
於第二章、第三十八頌,Kåñëa 替 Arjuna 對於違反法(dharma)一事做出重 要解釋。
第二章、第三十八頌,Kåñëa 曰之:
suodu>oe sme k¯Tva laÉalaÉaE jyajyaE , ttae yuÏay yuJySv nEv< papm! AvaPSyis .
視喜、苦同一,視得、失同一,視勝利、失敗同一,如此便不招致罪惡,
致力於作戰!
在第十八章、第六十六頌,Kåñëa 則為已造成的罪過述之解脫方法:
svRxmRan! pirTyJy mam! @k< zr[< ìj , Ah< Tva svRpape_yae mae]iy:yaim ma zuc> .
捨棄所有 dharma(職責)之後,你必以我為庇護,我將使你解脫自所有 罪惡(päpa),你不必傷心。
此頌偈之解釋重點在於前半段兩個動詞:pirTyJy 是動名詞(gerund)、ìj 是
命令式(imperative),因著後者是命令式,故是在「必以」Kåñëa 為庇護的前提 下才能捨棄所有 dharma(職責),亦或曰之捨棄所有 dharma(職責)後,「必以」
Kåñëa 做為庇護,如此才能自罪過中解脫。然此處的罪過是否包括剎帝利上戰場 殺人之罪,其未明述,然若當中包括此罪過,又何須提及 ahiàsä?
由前述可見剎帝利職責的最大矛盾為殺人合法。婆羅門教吸收了 ahiàsä (不 傷生)觀念後(Organ 1970, 79),殺生將有罪惡,此如 Arjuna 所擔憂。
《薄伽梵歌》裡提及 ahiàsä 的頌偈見於第十章、第五頌。
Aih<sa smta tui:qs! tpae dan< yzae =yz> , ÉviNt Éava ÉUtana< mÄ @v p¯wiGvxa> .
不傷害,平等,知足,奉獻犧牲,慈悲和榮辱,眾生這些不同的特質,
皆是由我而生出(《薄伽梵歌》 1999)。
第十七章、第十四頌。
deviÖjguéàa}pUjn< zaEcm! AajRvm! , äücyRm! Aih<sa c zarIr< tp %Cyte .
禮敬諸神、有智慧的人、瑜伽行者及靈性上師,他們心地純潔,為人正 直,奉行不傷害及心不離道 – 這些都是稱為奉行身體上的苦行17(《薄 伽梵歌》 1999)。
在第十七章、第十七頌曰之行 ahiàsä 的苦行才是 sattva - 《薄伽梵歌》定 位為聖、為最高級的人間作為準則。第十七章、第十七頌:
ïÏya prya tÝ< tps! tt! iÇivx< nrE> , A)lakai'!]iÉr! yu´E> saiÅvk< pirc]te .
由心性堅定、心懷至誠,對行為不期盼其結果的人所從事的這三種苦
17 指 tapas。
行,稱為 sattva 的苦行(《薄伽梵歌》 1999)。
然而 Kåñëa 要求他上戰場,且通篇均是以作戰為旨,如第二章、第三十八 頌。
suodu>oe sme k¯Tva laÉalaÉaE jyajyaE , ttae yuÏay yuJySv nEv< papm! AvaPSyis .
視喜、苦同一,視得、失同一,視勝利、失敗同一,如此便不招致罪惡,
致力於作戰!
第十一章、第三十四頌。
Ôae[< c ÉI:m< c jyÔw< c k[R< twaNyan! Aip yaexvIran! , mya hta<s! Tv< jih ma Vyiw:Qa yuXySv jetais r[e spLnan!
德羅那、毗濕摩,佳雅德塔和迦爾那以及其他的英勇戰士皆已被我殺 戮。不要猶豫,將他們殺戮吧!起而戰鬥,你將在戰鬥中戰勝敵人(《薄 伽梵歌》 1999)。
從這兩頌可見 Kåñëa 為 Arjuna 所為之事只在讓他上戰場:第二章、第三十 八頌實為 karmayoga 的要旨,亦可曰之是《薄伽梵歌》之瑜伽修行之要,然此 要旨之存在是讓 Arjuna 能安心殺敵;第十一章、第三十四頌乃是 Kåñëa 以其自 身神力要求 Arjuna 上戰場,該頌所謂之「皆已被我殺戮」指他們的靈魂已滅,
Arjuna 殺的只是軀殼,然《薄伽梵歌》並不主張靈魂滅亡之事,但為了讓 Arjuna 上戰場,敵人的靈魂實可滅。此外,從《薄伽梵歌》的故事邏輯而言,倘若 Arjuna 是在行種姓職責而能上天堂且受到 Kåñëa 保佑,那麼 Droëa、Bhéñma、
Jayadratha、Karëa 這些列於第十一章、第三十四頌的敵方戰士們亦是在執行其 種姓職責,且其心無所怨,全心執行之,就「上戰場之初始狀態」而言,Droëa、
Bhéñma、Jayadratha、Karëa 這些敵方戰士較 Arjuna 更像個剎帝利,何以 Kåñëa 照顧的是對剎帝利職責滿是疑惑者,而非毫無疑問者?因此甘地才認為 Arjuna
的戰爭是象徵性的事件而非真正的戰爭(Mathur 1974, 42)。
Kåñëa 要求 Arjuna 上戰場之事應屬《薄伽梵歌》的後繼編纂者刻意引導的 方向,目的在鞏固剎帝利的重要性及維繫種姓制度的存在,因此這部份的矛盾明 顯。不過後續之瑜伽的部份,其可如《薄伽梵歌》所主張之是由 Kåñëa 昭示,
原因在於瑜伽部份的內容更多,但矛盾極少,若設定其中有作者或編纂者,則瑜 伽部份的作者或編纂者的文本敘述邏輯觀念較「命 Arjuna 上戰場」者強上許多。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小結小結小結小結
《薄伽梵歌》始於 Arjuna 對 dharma(種姓職責)的疑惑,他意欲放棄剎帝利 的一切以免戰保全親族的生命,但 Kåñëa 要求他上戰場,其理由是:不上戰場 無法上天堂。
然在《薄伽梵歌》的頌偈中,針對 dharna(種姓職責)的部份存有矛盾,亦即 殺人合法。婆羅門教吸收 ahiàsä (不傷生)觀念後(Organ 1970, 79)便不提倡殺 生,且《薄伽梵歌》裡將 ahiàsä 視為 sattva 的德性之一,此即是矛盾處。此外,
從故事邏輯而言,倘若 Arjuna 是在行種姓職責而能上天堂且受到 Kåñëa 保佑,
那麼 Droëa、Bhéñma、Jayadratha、Karëa 這些列於第十一章、第三十四頌的敵 方戰士們亦是在執行其種姓職責,何以 Kåñëa 照顧的是對剎帝利職責滿是疑惑 者,而非毫無疑問者?這亦是另一個矛盾。
因此可推知,Kåñëa 要求 Arjuna 上戰場之事應屬《薄伽梵歌》的後繼編纂 者刻意引導的方向,目的在回應新的宗教修行團體的棄世修行思想,以鞏固剎帝 利的重要性及維繫種姓制度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