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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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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公布本法第六條所定調查及研 究之結果。

第三條 依本法第七條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三、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四、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五、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六、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退休後再就業。

七、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八、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九、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前項計畫,應依目標期程及辦理情形適時檢討,以落實其成 效。

第四條 本法第九條所定職場指引手冊,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動市場就業趨勢。

二、就業、轉業準備及職場適應相關資訊。

三、勞動相關法令。

四、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措施。

五、其他有助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資訊。

第五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國際交流,為主管機關與其他國家之政府 或民間組織合作辦理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觀摩考察、經 驗交流或研討活動等事項。

第六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職務再設計,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排 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其工作效能與穩定就業所進行之改善工作設

本資料為會議資料 未定案前保密 不對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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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第七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六十五歲以上勞 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

前項定期契約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

第一項定期勞動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 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第八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之開 發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轄區產業適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機會。

二、轄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需求。

三、加強就業媒合之策略及作法。

四、預期成效。

第九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人力運用指引,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中高齡及高齡就業者特性。

二、職場管理及溝通。

三、勞動相關法令。

四、各項獎助雇主僱用措施。

五、績優企業案例。

六、其他有助於提高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意願之相關 資訊。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第四章促進失 業者就業、第五章支持退休後再就業及第七章開發就業機會所定 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關(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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