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對本件買人受人陳福山支出五百円,為陳樹林、陳欠之土地價額,但時該
地之半數額,又再支出金参百五拾円,為和解之旅費負擔,及地物上廢除額,以
上。 昭和四年拾壹月廿五日 但對本件之和解受委任之辯護士山口義章、通譯陳漢池之任意和解,決無異
議之事。 今般因業主公業陳志清之建物敷地壹所,在於南投郡南投街西施厝坪一三四
番之建築地。現因對於該地分配的都合,各房尚未承諾於該地陳福山建築壹所約
八厘之內,但因派下不服對施該地建築興工當時,被再建築茅葺土角造計三間。
因對此建物敷地相爭之都合,各提出訴訟,中過施族親陳深江、陳作西為立會人,
對該件談判和解一事,各房經已承諾,但若和解之際,自立約以後,對該建築地
陳福山之廳前再建築三角間之茅葺土角造定要確定廢除無誤︵但此三間屋者於陳
樹林建築之額︶,與及對本件之談判金項各自喜悅。又對於派下陳樹林及陳欠之
部份賣於陳福山建築,確實對本件之關係,照前記所記載之條件,各要遵守無悔。
立此和解承諾書参通,各執為炤。
對本件之關係自和解施下為炤。 和解承諾調書
族親立會人
陳深江︵陳深坵︶
仝立會人
陳作西︵陳作西︶
管理人
陳昌︵陳福山︶
代筆人
陳漢池︵陳漢池︶
派下
陳新田︵陳新田︶
派下
陳欠︵陳欠︶
派下
陳樹林︵陳樹林︶
派下
陳福山︵陳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