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聯絡 電話
公:
宅(手機)
服務機關 職稱職系 (
職系)
現敘職等俸級 □薦任□委任 第 職等
本(年功)俸 級 俸點 職務列等
須相當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 至第七職等
教育 局
複檢
報名資格(依資格可重覆勾 選)
□綜合行政□文教行政
□綜合行政身障
□文教行政身障
教育 局 複檢
任現職日期及服 務現況
年 月 日到 職
(須扣除留職停薪後實際 服務滿兩年以上)
評 分 項 目 評 分 內 容 申請人
自評 機關 初核
教育 局 核定
考 試
(最高20 分)
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及格 8 分
初等考、五等特考、丁等或相當考試及格 10 分 普考、四等特考、丙等或相當考試及格 14 分
委任升薦任訓練合格 16 分
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 18 分
高考、三等特考、乙等及相當考試及格 20 分
學 歷
(最高15 分)
高中(職)畢業 10 分
專科學校畢業 12 分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13 分
具碩士以上學位 15 分
年資、
考績、
獎懲及 訓練進 修以任 現職機 關及臺 南市政 府所屬 機關學 校與學 校幹事
「同職 務列 等」之 職務期 間為限
年 資
(最高15 分)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服務年資每滿1 年核給 3 分;尾數滿半年以上 以1 年計,未滿半年核 給1.5 分
考 績
(最高20 分)最近5 年
考列甲等( 年)
年終考績甲等給4 分,乙等給2 分;另予考績
考列乙等( 年)
減半計分獎 懲
(最高15 分)
最近5 年內
嘉獎 次 1 次加 0.2 分 記功 次 1 次加 0.6 分 記大功 次 1 次加 1.8 分 申誡 次 1 次扣 0.2 分 記過 次 1 次扣 0.6 分 記大過 次 1 次扣 1.8 分
訓練進修
(最高10 分)
最近5 年內
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與
職務相關之學習時數共 小時
學習時數每滿給0.5 分 30 小時英語能力
(最高5 分)
依據臺南市政府所訂「公務人員英語 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表」給分,通 過全民英檢(或相當英語能力)
初級2 分 中級3 分 中高級4 分 高級以上5 分
總 分
申請人
本人切結無公務人員陞 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
(核章)
單位 主管
(核章)
人事 主管
申請人目前未留職停薪或 延長病假
(核章)
首長 任免權責機關核章(服務機關具任免權責者,本欄免核章)
(核章)任免權責機關 人事主管核章
任免權責機關 首長核章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人 事 室 審 查
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請調學校幹事資績評分表(第 2 階段)
承辦人 股長 專員 主任
備註:1.本表經首長核章視同原服務機關同意該員調任。2.調任人員需於派令生效日起一個月內報到,未依限報到者視同放棄。
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請調學校幹事 應檢附證件資料表
評 分 項 目 評 分 內 容 所需證件 繳交 件數
教育 局
複檢 備註
(最高 考 試 20 分)
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及格
考試或訓練 及格證書
依 所 填 列 考 試 或
訓 練 別 , 檢 附 證
書。
初等考、五等特考、丁等或相當考試及格 普考、四等特考、丙等或相當考試及格 委任升薦任訓練合格
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
高考、三等特考、乙等及相當考試及格
(最高 學 歷 15 分)
高中(職)畢業
畢業證書
依 所 填 列 學 歷 檢
附畢業證書。
專科學校畢業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具碩士以上學位
年資、考 績、獎懲及 訓練進修以 任現職機關 及臺南市政 府所屬機關 學校與學校 幹事「同職 務列等」之 職務期間為 限
(最高年 資15 分)
服務年資每滿1 年核給 3 分;尾數滿半 年以上以1 年計,未滿半年核給 1.5 分
(年資中如有曾留職停薪請註明起迄日期)
服務證明書 在職證明書及 (須含本機關歷 任職務經歷資 料)
以現職機關及臺 南市政府所屬機 關學校與幹事
「同職務列等」
之職務期間為 限,採計至109 年2 月 24 日。
(最高考 績20 分)最近5 年
考列甲等 104 至 108 年
考績通知書
1.以任現職機關 及臺南市政府 所屬機關學校 與幹事「同職 務列等」最近5 年期間為限,
獎懲及訓練進 修採計自104 年2 月 25 日起 至109 年 2 月 24 日。
2.如任職機關於 109 年 2 月 24 日前尚未核發 108 年度考績 通知書者,採 計最近5 年考 績即103 至 107 年。
考列乙等
(最高獎 懲15 分)最近5 年 內
嘉獎、記功、記大功
申誡、記過、記大過 獎懲令
(最高訓練進修10 最近分)5 年內
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 https://lifelonglearn.dgpa.go v.tw/與職務相關之學習時數
公務人員終身 學習入口網站 學習紀錄,請 列印各年度學 習時數統計畫 面
(最高 英語能力 5 分)
依據臺南市政府所訂「公務人員英語檢 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表」給分,通過全
民英檢(或相當英語能力) 合格證明
參加甄選作業
資格具結書
申請人切結未違反公務人員任用、陞遷 法相關規定及任用資格以銓敘部審定為
準,不得異議。 具結書
身心障礙人員
在有效期間內 身心障礙人員非身心障礙人員或 不調任須具身心障 礙資格之職務者免 附。
具調任綜合行政職系或 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須檢附下列其中一項之證明文件︰
1.經銓敘部認定具「綜合行政職系」或
「文教行政職系」專長證明文件及最近 10 年學分證明書(或成績表)
2.具「綜合行政職系」或「文教行政職 系」任用資格之銓審函。
銓敘部專長認 定函及最近10 年學分證明書 (或成績表)、
或具「綜合或 文教行政職」
系任用資格之 銓審函
109.01 修正
其他
1.現任職務之職務列等高於幹事(委任第五 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自願降 調者,請檢附自願降調同意書
2.屬超額移撥調任現職者,請檢附現職派令
3.
委託他人送件者,應檢附委託書,委託人 請黏貼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受委託人請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自願降調同意 書、現職派 令、委託書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註:1.以上全部證件應繳驗正本及以 A4 紙張影印依序裝訂成冊之影本 1 份,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不 予退還,未繳驗正本者,該項分數不予採計。
2.證件影本請申請人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職名章。
經 歷 及 現 職 (銓 敘 審 定)
服務機關 職稱 職務列等 職 務
編 號 職系
銓敘審定 請 任
(免)
核定日期
文 號 審查
結果
官等職等
(官稱官
階、官職
等階級、
級別或資
位)
俸級
(薪級) 俸點
(薪點) 暫支
俸點
(薪點) 生
效
日
期
核發日期
文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