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時代末期
臺灣西部漢人投資活動 **
陳宏維*
* 陳宏維 國立花蓮教育大學鄉土文化學系碩士班
** 本文感謝兩位匿名審查人所提供的修改意見,使本文得以減少錯誤;並感謝國立花蓮教育大學康培德教 授,於作者撰寫本文期間所給予的指導。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摘要
在十七世紀時,臺灣西部一帶有著許多漢人進行漁獵、土地開墾 與漢番交易等活動。本文企圖以在臺灣西部活動的漢人為主,描述在荷 蘭東印度公司統治下所形成的活動平台,進而分析漢人在該平台的投資 方式、內容、金額與範圍。藉由此分析可發現當時有不同人際網在臺灣 西部活動,透過對不同人際網的討論,可知不同人際網有具有海外貿易 或臺灣內地經營兩不同性質。海外貿易人際網漸漸加入各項在地經營活 動,而在地經營人際網也以穩定的投資進行其經營活動,使得海外貿易 與在地經營連結的強化,進而帶動臺灣內部社會經濟的發展。然本文對 於海外貿易的活動情況則未納入討論。
第五十八卷第四期
一、前言
中國漢人於十七世紀時已廣泛地在東亞海域從事貿易活動,並在臺 灣內部經營漁獵、土地開墾與漢番交易等商業活動;因而形成其自有的 經營模式:以臺灣作為商業貿易之轉口據點,進行漁撈、狩獵等活動,
並有漢人移民前來開墾臺灣,因此與臺灣原住民建立起交易關係。然 而,荷蘭東印度公司於1624年進入臺灣大員後,先是積極向中國交涉 通商事宜,並介入當地原住民的征戰中,進而令其臣屬結盟,鞏固荷蘭 東印度公司在大員的勢力;而後荷蘭東印度公司藉由諸項統治制度企圖 管理甚至吸引漢人前往臺灣墾殖與投資。換言之,荷蘭東印度公司一連 串的軍事與行政擴張,不僅對臺灣原住民建立封建統治模式,並與漢人 推動共構殖民的形成。1然而,荷蘭東印度公司實際上乃是透過使原住 民臣屬結盟以達到統治臺灣西部之目的,因而建立一個活動平台。在這 平台之上,荷蘭東印度公司得以推行諸項行政制度,這雖吸引漢人前來 臺灣開墾與投資,但使得漢人的活動逐漸受到公司的掌控,進而改變其 原有的投資情況。
在韓家寶,《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鄭維中,
《荷蘭時代的臺灣社會─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以及{G h,《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中,已詳細探討荷蘭東印 度公司統治下所形成的經濟制度、社會秩序與殖民景象,並著重於公司 對臺灣統治的情況與演變。2因此,本文試圖以三者研究所描繪而成的 荷蘭時代臺灣共構殖民景象為基礎,對漢人在臺灣西部的投資方式、內 容、金額與範圍等四方面進行討論。在投資方式與內容兩部份,著重於
1 韓家寶著,鄭維中譯,《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臺北:播種者,2002);{G he著,鄭維中譯,《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台北市:遠流,2007)。
2 韓家寶,同註1;鄭維中,《荷蘭時代的臺灣社會─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台北市:前衛,
2004);{Gh,同註1。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其改變過程與影響,以了解荷蘭時代末期臺灣西部漢人的投資模式;在 投資金額與範圍兩部份,則針對1654∼1657年的漢人贌社情況加以分 析,進而瞭解在此一時期漢人的活動情況。
二、漢人投資活動平台的形成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征服大員一帶最強大的部落─麻豆社後,便確立 其在當地的統治地位;3而後公司逐漸向南北擴張,以軍事力量使原住 民村社臣屬締和,開啟對臺灣西部的基層統治。此部分旨在說明荷蘭時 代末期臺灣西部漢人投資活動平台的形成過程,主要以前人研究成果為 基礎,描述荷蘭東印度公司對北路、南路村社的擴張,以及此擴張對漢 人投資活動的影響。
在北路方面,1636年大員以北的虎尾 人攻擊在魍港捕魚的漢人 與搬運石灰的工人。4荷蘭人為維持公司尊嚴,以及保障漢人活動之安 全,乃於1637年10月底出征討伐虎尾 社。此討伐行動使虎尾 社及 其附屬村社前往大員尋求和平。然而於1638年9月21日,公司再度聽說 虎尾 開始敵對荷蘭人的消息,於是派員攜帶書信前往勸說和平。該員 於同年9月28日回來,報告說當地長老原要與其一同前往大員,但因為 受住在該處的漢人煽動而作罷;此外還提到住在該處的十位主要漢人在 虎尾 各村社張貼禁止大員的漢人前來虎尾 獵場狩獵,否則將予以攻 擊;並宣稱將協助當地居民對抗荷蘭人。之後於1638年11月27日,荷 蘭人再度出兵虎尾 ,使漢人得以再度進入該區域狩獵。5然而在1639
3 康培德著,蔡明庭譯,〈遭逢、疑忌與臣服─西拉雅族與荷蘭人的關係〉,《臺灣風物》50卷1期
(2000.3)、〈荷蘭時代村落頭人制的設立與西拉雅社會權力結構的轉變〉,《臺灣史蹟》第36期
(2000.6);{G h著,白彩穎譯〈最強大的部落─從福爾摩沙平原之地緣政治及外交論之
(1623∼1636)〉,《臺灣文獻》50卷4期(1999.12)。
4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一冊,臺南市:南市府,1999),頁245–246、248。
5 江樹生譯註,同註4,頁353–355、367、408–409、416–420。
第五十八卷第四期
年10月26日,漢人翻譯員q從魍港前來大員,報告說虎尾 人 不但取走漢人的獵鹿許可證,還再次攻擊漢人,並與東螺社同盟一同 反抗荷蘭東印度公司,使得在虎尾 一帶的其他村社也連同反抗。6最 後,公司於1642年出征大員北方虎尾 、東螺及當地諸社,並於1643 年與虎尾 社締和,初步完成向北路村社的擴張,而後逐步令雞籠、淡 水一帶至虎尾 間的村社臣服公司。7在此征戰與締和過程中,可發現 在虎尾 社內已存在一群漢人在當地活動,其面對荷蘭東印度公司所許 可的漢人前往魍港、虎尾 一帶活動時,便煽動虎尾 社原住民對其發 動攻擊,以維持自身的既得利益,荷蘭東印度公司與當地漢人的衝突便 因此而生。在這衝突背後不僅代表著兩不同利益群的漢人競爭,也突顯 出荷蘭東印度公司透過使原住民村社臣屬的方式,「清理」出一個適合 公司政策推行與漢人進行投資的平台。
在南路方面,1636年4月公司為了解瑯嶠附近山中河床所產的砂 金,而派遣漢人s前往調查。該月底即傳回瑯嶠一帶有十數個村 社願意與公司締和,而黃金產地則是在後山卑南社境內。因此,1642 年臺灣長官wG {即親自率軍前往後山探金。8當征伐軍行 經瑯嶠領地時,瑯嶠君主不但未提供軍需,甚至威脅殺害公司人員,之 後甚至殺死四名持有公司許可證在放索一帶捕魚的漢人,因此公司決議 派遣軍隊前往征伐。91643年10月瑯嶠君主的兄弟j 前來大 員乞和,最後於1645年1月23日與公司締和,至此完成向南路村社的擴 張。而根據《熱蘭遮城日誌》的記載,荷蘭東印度公司對於南部打狗 一帶,從1633年遭到原住民攻擊,至1633∼1634年間漢人於南方打狗
6 江樹生譯註,同註4,頁456、463、473;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二冊,臺南市:南市 府,2002),頁5、11。
7 iïSGqUGsUGGlSGuUG{GmGlGaGuGGmNGhGz G aGhGzGGkGGkGhGzSG}UGppୖX]Z]¥X][\GO{aGzGG tG G mG hS 2000) , pp. 341, 420;康培德,《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荷西 明鄭時期》(南投:臺灣文獻館,2005),頁72–79。
8 康培德,同註7,頁68。
9 iïSGqUGsUGGlSGuU ,同註7,pp. 335–336.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一帶進行狩獵或交易,並且所得之收獲只准許售予公司。最後於1644 年只准許漢人砍柴、禁止交易,限制其在南方打狗一帶的活動項目內 容。10公司與原住民締和及對漢人活動管理此兩發展過程顯示出公司藉 由使原住民臣屬,以對漢人狩獵、開墾與交易逐步介入與管理,使得在 臺灣西部活動的漢人,漸漸地納入公司控制之中。
綜合荷蘭東印度公司對南北路村社的擴張,以及擴張前後漢人在臺 灣西部活動的情況,可發現公司藉由平定各村社以作為漢人從事各項投 資的活動平台,但也使漢人逐漸受到公司的控管:對漁獵製品生產與出 口的管理,以及贌社制度全面施行前,除大員一帶部分地區或特別許可 之處外,其他地區皆禁止漢人與原住民接觸,原有的「漢番交易」因此 受到限制與控管。而後當公司以臣屬村社的封建統治為基礎,逐漸推行 各項贌制度時,更是改變漢人在臺灣西部的投資方式、內容、金額與範 圍。
三、漢人投資模式改變─投資方式與內容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經過1636∼1644年的統治擴張後,其統治範圍 已擴及臺灣西部地區,且以地方會議所建立的「村社頭人制」,作為公 司基層統治的機制,並提供漢人從事各項投資的活動平台。而後公司於 1644年,逐漸廣泛推行贌社制度,使得漢人在臺灣西部的投資活動不 僅是納入公司的管理中,甚至改變漢人原有的投資模式。此部份將著重 於漢人投資方式與內容的改變過程,以了解荷蘭時代末期臺灣西部漢人 的投資模式。
(一)投資方式
10 江樹生譯註,同註4,頁80、90、144;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二冊),頁323。
第五十八卷第四期
在韓家寶的《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中,詳盡地對荷 蘭東印度公司統治臺灣時,所施行的各項直接稅與間接稅加以描述,得 以瞭解當時臺灣各項稅目的源流與施行。11在此分項整理漁獲、移民、
土地開墾與漢番交易相關之稅目,整理為附表1。據該表,烏魚稅權於 1644至1647年間由荷蘭東印度公司頒受給r;而鹿肉稅權在鹿 製品出口改以貨幣支付後,該稅權的承包作業便可能取消。12故根據附 表1可發現大約在1644年後,有關漢人漁獲、移民、土地拓墾與漢番交 易相關之稅目,皆由直接稅轉為承包稅。這一項轉變除代表荷蘭東印度 公司稅款徵收方式的改變,也代表著漢人投資方式的變化。因為在尚未 施行承包稅之前,漢人投資的方式是先投入各項開發與經營,再依照荷 蘭東印度公司規定之辦法或時間向其繳納稅款。然而承包稅的實施,使 得漢人必須先行向荷蘭東印度公司繳納承包金額的半數,方可投入其承 包項目的開發與經營,並於承包年限到期時,向荷蘭東印度公司繳納剩 餘的承包金額。
因此在1644年後,由於投資方式的改變,將使得漢人必須依靠其 人際網絡先行集資以承包某經營項目,再投入人力進行開發與經營,使 小資本額者難以進入此投資模式的場域與大資本額者競爭;而漢人承包 的經營項目便限制投資者所能經營的類型與地區範圍。
(二)投資內容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1636∼1640年間由於o居中斡旋,使 得其主要需求的中國貨物─絲綢之進口逐年提高,並於1640年達到鼎 盛,而公司該年即從大員輸出總值f.5,173,613.5.3的中國絲綢前往日 本,乃為歷年最高者。13然而,o於1640年死亡後,絲綢進口 即於1640∼1644年間,逐年緩慢地降低。直至1645年後,絲綢的進
11 韓家寶,同註1。
12 韓家寶,同註1,頁151–154。
13 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莎》(臺北:聯經,2000),頁225。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口,則只是隨著各項雜貨零星地從中國輸入大員。荷蘭人認為此情況的 發生原因,除中國處於戰亂情況外,鄭芝龍居中妨礙與競爭影響更為強 大。14在永積洋子與林偉盛的研究中也指出,鄭氏海商對於日本絲綢市 場的介入與東南亞市場的擴張,也是影響荷蘭東印度公司絲綢貿易的原 因之一。15
資料來源: 永積洋子,〈由荷蘭史料看十七世紀的臺灣貿易〉,《中國海洋發 展史論文集》第七輯上冊,頁42。
由圖1可見,在1645年以前,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主要絲綢來源地 為中國;但在1645年之後,中國絲綢的輸出幾乎為0,轉而由東京和孟 加拉提供;而在林偉盛的研究也指出中國輸入臺灣的生絲數量逐年減
14 程紹剛譯註,同註13,頁278。
15 永積洋子,〈由荷蘭史料看十七世紀的臺灣貿易〉,《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七輯上冊(臺北: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所,1999),頁37–57;林偉盛,〈荷據時期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貿易
(1622∼1662)〉(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8.6),頁116–144。
圖1、荷蘭輸往日本生絲數量來源地 單位:斤
第五十八卷第四期
少。16此外,林偉盛更進一步以海商、貿易品與航線的變遷,解釋荷蘭 時代末期漢人在東亞海域的貿易情況:認為當時海商漸漸直接前往東南 亞貿易,使得臺灣轉口站地位衰退,而從中國前往台灣的貨物轉變為以 民生用品為主,並認為此轉變乃是因為在臺灣的漢人人口增加所致。17 在1636∼1640年間,民生物品的確漸以米、鹽為進口大宗;1640年以 後,麵粉、鐵鍋……等民生物品出現頻率提高,直至1645年以後,進 口貨物大多皆以民生物品為主。而從1650∼1655年間中國輸入臺灣貨 物可發現,幾乎全是各項生活用品與雜貨。18然而,這項轉變除了因中 國戰亂使得絲綢取得不易,和鄭氏海商的壟斷與海商紛紛直接前往東南 亞,以及在臺灣的漢人人口增加外,還可能是因為對於漢人而言,其在 臺灣內部經濟活動的利益,由於承包制度的施行使得其收入大過於海外 貿易。因此,從中國進口的貨物,漸以各項雜貨為大宗,供應漢人在臺 灣從事捕漁、土地拓墾與漢番交易等活動之需求。在大員出口方面,臺 灣當地所生產的貨物,在1636∼1638年以鹹魚、鹿肉出口為主,1639 年此兩項貨物出口量增加,至1645年後,大量漁產品、鹿製品與硫磺 出口,有時並夾雜著稻米出口。而從1650∼1655年間臺灣輸入中國貨 物可發現,漁獵生產之產品幾乎佔出口商品項目的一半,在數量上則有 著極大的優勢。19因此可知,漢人在臺灣所從事的捕漁、土地拓墾與漢 番交易等活動,已有相當程度的開發與經營,並且提供出口貿易。換言 之,中國與臺灣的進出口變化,兩者乃是相應而生。林偉盛的解釋確實 關照中國對臺灣的變化面向,可惜未進一步說明臺灣對中國的變化面 向,或兩者間變化的互動關係。
最後,根據上述大員進出口貨物的轉變,可發現海商提供給大員 的貨物,從海外貿易商品為主轉變為在地經營貨品為大宗,用以滿足在
16 林偉盛,同註15,頁83–84。
17 林偉盛,同註15,頁145–163。
18 林偉盛,同註15,頁167–181。
19 同註18。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臺灣的漢人活動需求;而當地漢人從事漁獵、土地開墾與漢番交易等活 動所得之貨物,其數量也逐漸增加,以提供海商出口至中國販賣。由此 可見,當時海商與當地漢人之間所存在的互助合作關係有漸趨密切的傾 向,進而能籌措較多的資金以投入承包事業。
四、漢人投資活動情況─投資金額與範圍
荷蘭東印度公司藉由1636∼1644年的統治擴張,提供一個適合漢 人投資的活動平台;而於1644年後廣泛施行贌制度,不僅對漢人投資 活動進行管理,也改變漢人投資模式。1654∼1657年間,臺灣西部漢 人從事贌的承包投資活動資料中,在承包人與保證人方面相當繁雜。在 此將聚焦討論於此四年內,擔任承包人與保證人次數皆居於高位者,即 q、q、o、何斌四者。雖然此四者未必能呈現當時漢人全 面性的活動情況,但因其承包與保證次數之多,故能具有一定代表性。
從附表2∼5可發現q、q、o、何斌四者擔任承包與保證人 及其相關人際關係中,前三者人際關係相互糾結,彼此之間互相擔任承 包與保證人,形成明顯的人際互助關係;而何斌則與此三人皆無直接 擔任承包或保證人之關係,僅在何斌擔任保證人的情況下,有h、
{、z三位贌商與q、q、o形成的人際網有所重 複。換言之,q、q、o和何斌大體上乃屬於兩不同人際網,
並可將其人際關係大致以圖2、3表示:20
20 箭頭方向表示該人擔任箭頭接受方之保證人。此外,由於十七世紀資料或現有研究目前無法明確指出 或說明當時在臺灣西部的漢人是否有「公號」活動情況,故在此使用人際網來作為描述不同人際關係 網絡的情況。此名稱雖不甚適當,但乃出於不得已。
第五十八卷第四期
因此,以下將以此兩人際網作為單位,考察兩者在臺灣西部從事投 資的金額與範圍,以期更進一步了解漢人投資的實際情況。
圖2、q、q、o人際網
圖3、何斌人際網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圖4、1654∼1657年承包村社位置圖
第五十八卷第四期
圖5、1657年人際網承包村社金額與位置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圖6、1655年人際網承包村社金額與位置
第五十八卷第四期
圖7、1656年人際網承包村社金額與位置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圖8、1657年人際網承包村社金額與位置
第五十八卷第四期
(一)投資金額
荷蘭時代末期的贌項目依照投資類型約可分為四類:贌社、贌港、
米作、大員市鎮業務。贌社與贌港的承包情形除可得知漢人投入金額 之多寡外,尚能了解漢人主要在何處活動(活動地區將待下一部份討 論);米作的承包則可觀察漢人投資土地開墾的情況;大員市鎮業務主 要包含人頭稅與公秤,藉此可知承包該項目的漢人與土地開墾者有較密 切關係。
根據附表6,q、q、o人際網若不考慮大員市鎮業務項 目,則四年金額依次為12,952、15,935、12,175、13,250,平均額為 13,578;換言之,該人際網在投入漁獵、土地開墾與漢番交易的投資額 約為13,000∼15,000里爾,資本頗為穩定。若考慮大員市鎮業務項目,
則四年金額依次為54,602、55,535、12,175、63,050,其中1656年無 承包大員市鎮業務項目,故不列入考慮,因此平均額為57,729;換言 之,該人際網整體投資額約為55,000∼60,000里爾,資本相對於不考慮 大員市鎮業務者而言乃較不穩定。造成此情況出現主要是在於人頭稅得 標價的提高:四年人頭稅承包得標價依次為36,300、39,600、47,880、
49,800,每次得標價約提高2,000里爾;此外,除1656年人頭稅由何斌 人際網標得外,其餘三年皆是q、q、o人際網取得。由此得 標額上漲與得標者變化可推論:人頭稅是當時擁有大資本、大人際網絡 者競爭標取的承包項目。
根據附表7,何斌人際網若不考慮大員市鎮業務項目,則四年金額 依次為1,747、0、3,305、8,535,平均額為3,397;換言之,該人際網 在投入漁獵、土地開墾與漢番交易的投資額波動極大,資本相當不穩 定。若考慮大員市鎮業務項目,則四年依次為1,747、5,350、51,185、
11,535,其中1654年無承包大員市鎮業務項目,故不列入考慮,因此 平均額為22,690;換言之,該人際網在臺灣內部經營的整體投資額波動 極大,資本極度不穩定。此外,雖然該人際網最高總投資額為51,185里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爾,遠低於q、q、o人際網最高投資額63,050里爾,但相對 於q、q、o人際網而言,何斌人際網成員數少得多,可知其 並非無財力與其他人際網競標;而再考慮q、q、o人際網漁 獵、土地開墾與漢番交易投資額穩定的情況,可知該人際網未必擁有擴 大資本以壟斷競標的能力。因此,何斌人際網在臺灣內部投資額波動的 原因應與該人際網本身性質有關。
(二)投資範圍
在贌社、贌港、米作、大員市鎮業務四種贌項目中,米作、大員市 鎮業務集中在人口聚集的大員赤嵌一帶,較難呈現漢人投資範圍的地理 分布情況;而贌港主要依附於河流或海洋,故流動性較強,且難以確定 位置。因此,在此以贌社的承包作為地理分布情況主要討論對象。
就承包村社位置而言,首先兩人際網承包村社大多位於主要河流或 沿海地區。造成此現象之原因,除與荷蘭東印度公司主要以水運交通聯 絡各地有關外,也因為贌商需透過水運進出口與各村社進行貿易。因此 顯示出贌商承包村社與對外貿易的關係。再者,q、q、o人 際網以大員赤嵌至虎尾 平原、大肚溪流域,以及下淡水一帶為主要承 包村社地區,投資範圍遍及南北路集會區。其次,以何斌為主的人際網 承包村社情況則大為不同。何斌人際網村社承包偏向於南北路集會區的 邊緣,且其北路承包村社多在濁水溪與大肚溪一帶,南路承包村社則集 中在下淡水溪,多為接近沿海或河流之村社。此外8個承包村社中,有6 個與q、q、o人際網重複。承包村社近海或河流的情況,顯 示出何斌人際網對於水運的需求較強;而與q、q、o人際網 重複率高的現象,除顯示出兩人際網之間存在著競爭與互動外,也代表 何斌人際網對於承包村社的投資不如q、q、o人際網般積極 與廣泛。
值得注意的是在何斌人際網成員中,i 與何斌兩者是與荷蘭 東印度公司有著密切海貿關係的漢人:首先,i (茂哥)經由翁佳
第五十八卷第四期
音教授的考證,是由巴達維亞前來大員經營的漢人,其除了在臺灣從事 土地開墾外,也與廣南、大泥等地方有通商活動。21何斌則為漢人商人 兼公司翻譯員r(何金定)之子,且鄭成功也透過何斌與荷蘭東 印度公司接觸、聯絡;22但在q、q、o人際網中,除
與q為漢人頭家外,其餘皆為贌商。23此外,q、q、o人 際網在米作與人頭稅的承包金額與次數上,超過何斌人際網所經營的情 況;而何斌人際網在荷蘭史料上則大多以海商的身分出現。24換言之,
以何斌為首的人際網乃同時經營海外貿易與臺灣內地經營;而q、
q、o所形成的人際網乃以臺灣內地經營為主。因此,何斌人際 網因資金同時用於海外貿易與臺灣內地經營,故資本較不穩定,且以水 運便利處為主要承包範圍,利於提供海外貿易商品和臺灣內地需求物品 與商品;而q、q、o人際網則透過人際網絡關係來籌措資 本,以利投資在臺灣內地的經營與開發,故或可視其為往後中國移民的 先驅者。進而言之,此兩不同性質人際網間的競爭與互動則促進海外貿 易與臺灣內地經營的連結。
五、結論
漢人在荷蘭東印度公司進駐大員以前,便已在東亞海域與臺灣內
21 翁佳音,〈十七世紀福佬海商〉,《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七輯上冊,頁77。
22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三冊,臺南市:南市府,2004),頁312、511、588。
23 在方面,根據《熱蘭遮城日誌》1656年的贌承包記載中,人名後方加上jU,即 j,漢人頭家。漢人頭家在荷蘭統治臺灣時期有著重要的作用,其詳細的社會地位與權力有待 更進一步研究。iïSGqUGsUSG{˅GToUSG~UGlUGtGGlSGuUGkGGG
G rG SG {SG G p}SG X]\\TX]]YUG kG oaG pG G uG nS 2000, p. 50。在q方面,根據韓家寶研究指出有一位名為q的漢人頭家,而 Jucko與q的發音乃為相同,故兩人應屬同人。但在1654∼1657年間,Juko的身分則未被記載為漢人 頭家,可能是因為Juko在此時為已卸任的漢人頭家。韓家寶著,鄭維中譯,《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
土地與稅務》,頁110。
24 在此並非意味著q、q、o人際網僅侷限於臺灣內部的活動,但可知的是該人際網即使有海 外貿易的活動,其活動規模也不足以被詳細記載。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地從事投資活動;而公司進入後,其透過征服原住民以提供更利於投資 的平台,並逐漸制定各項制度管理漢人活動。荷蘭東印度公司的這些舉 動,不僅是利於公司的統治與收益,也改變漢人在臺灣原有的投資模 式。
在投資方式方面,以1644年為分界,該年之後漁獲、移民、土地 開墾與漢番交易的相關稅目皆以承包的方式辦理,使得漢人承包者依靠 其人際網提出保證人,並藉由人際網的集資方得以承包欲經營的項目,
導致小資本漸難與大資本競爭。在投資內容方面,大員對中國的進口貨 物於1645年以後,絲綢類商品大量減少而為民生用品所取代,且大員 也有越來越多漁獵產品向中國輸出。這顯示出臺灣內部漢人人口成長,
以及臺灣拓墾發展與貿易需求。在投資金額方面,q、q、o
人際網資本額頗為穩定,未有大資本競爭壟斷的情況發生;而何斌人際 網資本額波動則頗為明顯。在投資範圍方面,q、q、o人 際網活動範圍遍布南北路集會區,且積極投入土地開發;而何斌人際網 活動範圍則以水運方便處為主,以利於商品的進出口。因此,q、
q、o人際網性質為臺灣內地開發與經營的移民先驅者,何斌人 際網則是海外貿易與內地經營的產銷關係連結者。
綜合以上,荷蘭時代末期臺灣西部漢人的投資活動有朝向大資本投 資,以及海外貿易與內地經營連結強化的發展趨勢。因此,產銷關係連 結者對海外貿易投資與臺灣內部經營的加入,以及移民先驅者對臺灣內 部的穩定投資,加以兩者間競爭與互動的連結關係強化,促使臺灣內部 社會經濟得以更進一步發展,不再只是中國、日本與東南亞三者間的貿 易會合點。
然而,在漢人投資活動受到荷蘭東印度公司提供平台與制度管理影 響而改變的同時,在荷蘭東印度公司封建統治下的原住民,當面對政權 統治與漢人投資活動改變時,其原有的生活方式與經濟活動是否也因此 受到影響而有所改變?此外,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管理下,所有進出口
第五十八卷第四期
臺灣的貨物皆必須經過大員。換言之,自中國進口的貨物必須先經過大 員後,方可前往臺灣內部各地貿易;而欲自臺灣出口的貨物也必須經過 大員後,方可前往海外各地。因此,在這情況之下,在臺灣內部漢人不 同人際網成員前往各地的經營活動面貌為何?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更進一 步瞭解的部份。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附表
附表1 漁獲、移民、土地開墾與漢番交易之稅務項目 25 實施
年代
稅 務 項 目
漁 獲 移 民 漢 番 交 易 土 地 開 墾
1626 魚獲什一稅
(直接稅)
1636 鹿製品出口稅:
獵鹿執照
(直接稅)
1639 烏魚稅權
(承包稅)
鹿製品出口稅權
(承包稅)
1640 人頭稅
(直接稅)
1644 贌社稅權
(承包稅)
米作什一稅權
(承包稅)
1647 贌港稅權
(承包稅)
1653 人頭稅權
(承包稅)
資料來源: 韓家寶著,鄭維中譯,《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
頁134–146、149–150。
25 將鹿製品出口稅列於漢番交易一項乃因漢人與原住民交易的主要物品即為鹿皮。此外,贌社制度的施 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即是漢人在原住民村社獵場狩獵鹿隻時,因漢人之間的利益衝突而導致漢人煽動原 住民反抗荷蘭人,使得荷蘭東印度公司將所有漢人驅離原住民村社,再以贌社的方式滿足漢番交易需 求。詳細情況請參閱本文有關荷蘭東印度公司征伐虎尾 社的過程,以及韓家寶,《荷蘭時代臺灣的 經濟、土地與稅務》,頁138–141、154、155–158。
第五十八卷第四期
附表2 1654∼1657年與q有關之贌商與保證人26 單位:里爾
人名 擔 任 贌 商 擔 任 保 證 人
q
1656年
Vz 鹿港(510)、虎尾壠
(3,640)
1656年
oVoVoVo 他里霧
(2,000)
1656年
oVoVo 東螺
(1,300)
1656年
rG打貓(1,070)
1656年
sG二林(1,500)
1656年
oGs U
s UtU{G
(40)、大木連(140)
1656年
zG大目降(20)
1656年
{V{ 阿里山
(180)、大肚三社和i
(720)
1656年
~ 阿猴(120)
資料來源: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三冊),臺南市:南市府,2004,頁 323–326、474–477。
iïSG qUG sUSG {˅G –oUSG ~UG lUG tG G lSG uUG kG
GGGrGSG{SGGp}SGX]\\–X]]YUGG kGoaGpGGuGnSGYWWWSGU 49–52, 170–172.
26 擔任贌商一欄表示該人名者擔任贌商,承包地點前的人名為保證人,( )內數字為承包金額;擔任保證 人一欄表示該人名擔任保證人,保證地點前的人名為贌商,( )內數字也為承包金額。以下附表3–5 同。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附表3 1654∼1657年與Juko有關之贌商與保證人 單位:里爾
人名 擔 任 贌 商 擔 任 保 證 人
q 1654
r 諸羅山
(3,425)、
南崁溪.{U z UiU i(475)、虎尾
(4,325)
1654
nVn 阿猴(400)
1654
{V{Gs 和j (70)
1654
oVoVoVoGj
(20)
1654
與nૠz承包人 頭稅(36,300)
1654
j 多囉嘓(180)
1654
rGs和w(850)
1654
o 大木連(330)
1654
與nૠz承包公 秤(5,350)
1654
v 阿里山(380)
1654
zVz 麻豆(660)
1654
rVrVrVr 蕭 (690)
1655
北鯤身
(400)
1655
rGj(470)
1655 1655
o 虎尾 (2,900)
{V{ 麻里麻崙(150)
1655
vG放索仔(120)
1655 1655
o 大目連(200)
p 大目降(10)、目加溜灣(230)
1655
v 鹿港(410)
1655 1655
與oૠz承包人頭 稅(39,600)
{V{ 鯽仔潭(90)
1655
{Gj (30)
1657
與rVrV
rVr¡Vrૠ r承包人頭稅
(49,800)
1657
他里霧(2,225)
第五十八卷第四期 1657
oVo 新港(120)
1657
rG笨港溪(110)
X]\^s 目加溜灣(220)、諸羅山
(2,800)
資料來源: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三冊),臺南市:南市府,2004,頁 323–326、474–477。
iïSGqUGsUSG{˅G–oUSG~UGlUGtGGlSGuUGkG
GGGrGSG{SGGp}SGX]\\–X]]YUGG kGoaGpGGuGnSGYWWWSGU 49–52, 170–172.
附表4 1654∼1657年與Hiko有關之贌商與保證人 單位:里爾 人名 擔 任 贌 商 擔 任 保 證 人
o 1654
oGj和魍港(70)
1654
qGj(20)
年度總計 90 年度總計 0
1655
oG他里霧(1,600) 1655
oVoVo 大肚三社 和i(630)
1655
o 大澤機和塔樓(550)
1655
nGj(15) 1655
rGs责w
(610)
1655
與qૠz承包人頭稅
(39,600)
1656
qG他里霧(2,000)
1656
k 茄藤和力力(360)
1656
Zaqua 目加溜灣(200)、奇冷岸
(130)
1656
zVzVzVGs
和w(690)
1657
G大目降(20)、打貓
(1300)、瑯嶠(390)、新港溪
(40)
1657
hVhGs U
s UtU{
(30)、r(20)、大員屠 豬(1,075)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1657
o 貓兒干(1,850)、奇冷岸
(700)、z(20)
1657
茄藤和力力(450)
1657
VGj
(20)
1657
1657
小琉球島(200)
rGj (50)
1657
r 西螺(770)、南投和北投
(660)
1657
zVzVzV 阿束
(200)
資料來源: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三冊),臺南市:南市府,2004,頁 323–326、474–477。
iïSG qUG sUSG {˅G –oUSG ~UG lUG tG G lSG uUG kG
GGGrGSG{SGGp}SGX]\\–X]]YUGG kGoaGpGGuGnSGYWWWSGU 49–52, 170–172
附表5 1654∼1657年與何斌有關之贌商與保證人 . 單位:里爾
人名 擔 任 贌 商 擔 任 保 證 人 何斌
1654
zG繗{
(100)、鯽仔潭(100)
1654
hVh 南投和北投(860)
1654
s 阿束(325)
1654
z 放索仔(140)
1654
z 茄藤和力力(170)
1655
(無保證人) 公秤(5,350)
1656
i (茂哥)人頭稅(47,880)
1656
p 麻豆溪和麻豆港(760)
1656
sGGs 和j
(100)
第五十八卷第四期 1656
{V{ 貓兒干
(1,800)
1656
zVzVzV 南投和北 投(600)
1657
r 虎尾 (3,775)、公秤
(3,000)
1657
hVhGGj (10)、
s 和j (10)
1657
w 阿猴(150)
1657
oGGkUk
(110)
資料來源: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三冊),臺南市:南市府,2004,頁 323–326、474–477。
iïSG qUG sUSG {˅G –oUSG ~UG lUG tG G lSG uUG kG
GGGrGSG{SGGp}SGX]\\–X]]YUGG kGoaGpGGuGnSGYWWWSGU 49–52, 170–172.
附表6 1654∼1657年q、q、o相關贌項目金額總計 單位:里爾
年 份
金額總計
1654 1655 1656 1657贌社 10,390 6,940 11,570 6,990
贌港 1,415 990 40 110
米作 1,147 8,005 565 6,150
總計(未計算大員市鎮) 12,952 15,935 12,175 13,250
大員市鎮業務 41,650 39,600 0 49,800
總計(計算大員市鎮) 54,602 55,535 12,175 63,050 資料來源: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三冊),臺南市:南市府,2004,頁 323–326、419–420、474–477、576–577。
iïSG qUG sUSG {˅G –oUSG ~UG lUG tG G lSG uUG kG
GGGrGSG{SGGp}SGX]\\–X]]YUGG kGoaGpGGuGnSGYWWWSGU 49–52, 122, 170–172, 246–247.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附表7 1654∼1657年何斌相關贌項目金額總計 單位:里爾
年份
金額總計 1654 1655 1656 1657
贌社 1,595 0 2,400 3,925
贌港 100 0 860 130
米作 52 0 45 4,480
總計(未計算大員市鎮) 1,747 0 3,305 8,535
大員市鎮業務 0 5,350 47,880 3,000
總計(計算大員市鎮) 1,747 5,350 51,185 11,535 資料來源: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三冊),臺南市:南市府,2004,頁 323–326、419–420、474–477、576–577。
iïSG qUG sUSG {˅G –oUSG ~UG lUG tG G lSG uUG kG
GGGrGSG{SGGp}SGX]\\–X]]YUGG kG oaG pG G uG nSG YWWWSG U 49–
52, 122, 170–172, 246–247.
第五十八卷第四期
參考書目
一、相關史料
江樹 生 譯 註 , 《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 ( 第 一 冊 ) , 臺 南 市 : 南 市 府 , 1999。
江樹 生 譯 註 , 《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 ( 第 二 冊 ) , 臺 南 市 : 南 市 府 , 2002。
江樹 生 譯 註 , 《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 ( 第 三 冊 ) , 臺 南 市 : 南 市 府 , 2004。
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沙》,臺北:聯經,2000。
iïSGqUGsUGGlSGuUG{GmGlGaGuGG mNG hG z G aG hG zG G kG G kG hG zSG }UG ppୖX]Z]∼X][\UG {aG zG G tGGmGhSGYWWWU
iïSG qUG sUSG {˅G –oUSG ~UG lUG tG G lSG uUG kG
GGGrGSG{SGGp}SGX]\\∼
X]]YUGkGoaGpGGuGnSGYWWWU 二、時人著作
中村 孝志著,吳密察、翁佳音編,《荷據時代臺灣史研究》(上卷),
臺北:稻鄉,1997。
中村 孝志著,吳密察、翁佳音編,《荷據時代臺灣史研究》(下卷),
臺北:稻鄉,2001。
方豪,《臺灣早期史綱》,臺北:學生,1994。
曹永和,《臺灣早期歷史研究》,臺北:聯經,1979。
曹永和,《臺灣早期歷史研究續集》,臺北:聯經,2000。
康培 德,《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荷西明鄭時期》,南投:臺灣文獻 館,2005。
韓家 寶著,鄭維中譯,《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臺北:
播種者,2002。
{GGh著,鄭維中譯,《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台北 市:遠流,2007。
荷 蘭 時 代 末 期 臺 灣 西 部 漢 人 投 資 活 動
三、學術論文
永積 洋子,〈由荷蘭史料看十七世紀的臺灣貿易〉,《中國海洋發展 史論文集》第七輯上冊,臺北: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所,
1999。
林偉 盛,〈荷據時期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貿易(1622∼1662)〉,國 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8.6。
康培 德,〈荷蘭時代村落頭人制的設立與西拉雅社會權力結構的轉 變〉,《臺灣史蹟》第36期,2000.6。
康培 德著,蔡明庭譯,〈遭逢、疑忌與臣服─西拉雅族與荷蘭人的關 係〉,《臺灣風物》50卷1期,2000.3。
翁佳 音,〈十七世紀福佬海商〉,《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七輯上 冊,臺北: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所,1999。
翁佳 音,〈地方會議、贌社與王田─臺灣近代初期史研究筆記(一)〉,
《臺灣文獻》第51卷第3期,2000.9。
{Gh著,白彩穎譯〈最強大的部落─從福爾摩沙平原之地緣 政治及外交論之(1623∼1636)〉,《臺灣文獻》50卷4期,19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