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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有關原住民教育文化之規定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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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憲法有關原住民教育文化之規定要項

1. 憲法增修條文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 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進其發 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2. 憲法第七條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3. 憲法第一五八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 精神、國民道德、建全體格與科學及生活智能」 。

4. 憲法第十六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 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困地區之教育文 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 補助之」 。

5. 第一六八條:「邊疆地區各民族地位,應予合法保障」及「各

各民族之教育、文化………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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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原住民族基本法

2005 年 2 月 5 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 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 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

、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

、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 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 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核定者。

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 住民保留地。

第 三 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應設置推動委員會

,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

前項推動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委員席次,由原住民族各族 按人口比例分配;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 四 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 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 之。

第 五 條 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 發展。

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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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 有關縣(市)之規定。

第 六 條 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 協商會議決定之。

第 七 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本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

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 八 條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 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

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

,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第 九 條 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 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政府提供原住民族優惠措施或辦理原住民族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得於相關法令規定受益人或應考人應通過前項 之驗證或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

第 十 條 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並輔導文化產業及培 育專業人才。

第 十 一 條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回復原住民 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第 十 二 條 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成立財團法人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 用族語之傳播媒介與機構。

前項基金會之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 十 三 條 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 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 十 四 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及環境資源特性,策訂原住民族 經濟政策,並輔導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發展其經濟 產業。

第 十 五 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

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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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工程。

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 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第 十 六 條 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輔導原住民建購或租用 住宅,並積極推動部落更新計畫方案。

第 十 七 條 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 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 技術士證照,健全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 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

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另以法律定之。

第 十 八 條 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 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 算程序之撥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 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第 十 九 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第 二 十 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 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 律定之。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

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一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

、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 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

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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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 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第二十二條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

、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

,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 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 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 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 式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族特性,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 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 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

,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醫藥和保健方法,並進行研究 與推廣。

第二十五條 政府應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並 劃設天然災害防護優先區,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十六條 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 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 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

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 負擔者,得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積極推行原住民族儲蓄互助及其他合作事業,輔 導其經營管理,並得予以賦稅之優惠措施。

第二十八條 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

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 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第二十九條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尊嚴及基本人權,應於國家人權法 案增訂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專章。

第 三 十 條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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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 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

,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 或法庭。

第三十一條 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 害物質。

第三十二條 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 土地區域。

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 補償。

第三十三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原住民族及少數民族在 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宗教、學術及生態環境等事 項之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

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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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我國原住民族教育法

(20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通過版)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 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 主、尊重之精神,推展原住民族教育。

原住民族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促 進族群共榮為目的。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 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必要時,應會同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為之。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一般教育專責單位。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為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統稱。

二、一般教育:指依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一 般性質教育。

三、民族教育: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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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文化教育。

四、原住民族學校:指為原住民族需要所設立,重視傳統民族文化教 育之學校。

五、原住民教育班:指為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於一般學校中開設之班級

六、原住民重點學校:指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之中小學;其 人數或比例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七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於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教育班或原住民重點 學校擔任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之師資。

八、部落社區教育:指提供原住民族終身學習課程,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之 創新,培育部落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化公民所實施之教育。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採積極扶助之措施,確保原住民接受各級各類教 育之機會均等,並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系。

第 6 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 詢、審議民族教育政策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 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其設置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中央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定期辦理聯繫會報。

第 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直轄市、縣 ( 市)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地方民族教育事項。

前項委員會成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設置規定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各級政府得視需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員額編制,於徵得 設籍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居民之多數同意,得合併設立學校或實施合 併教學。

第 9 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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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二。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第 二 章 就 學

第 10 條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稚園,提供原住民幼兒入學機 會。原住民幼兒有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優先權。

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學費;

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 之。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對於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應比照前三項規定 辦理

第 11 條 各級政府得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

,以利就學,並維護其文化。

第 1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辦理原住民學生住宿,由生活輔導人 員管理之;其住宿及伙食費用,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主動發掘原住民學生特殊潛能,並依 其性向、專長,輔導其適性發展。

前項所需輔導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原住民學生就讀時,均應實施民族教 育;其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時,應設立民族教育資源教室,

進行民族教育及一般課業輔導。

前項人數或比例,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公告之。

第 1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擇定一所以上學校,設立民 族教育資源中心,支援轄區內或鄰近地區各級一般學校之民族教育。

第 16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

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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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7 條 為發展原住民之民族學術,培育原住民高等人才及培養原 住民族教育師資,以促進原住民於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社會等 各方面之發展,政府應鼓勵大學設相關院、系、所、中心。

前項大學院、系、所、中心辦理與原住民教育相關事項,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第 18 條 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者,各級政府應 鼓勵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輔導其生活及學業;其人數或比 例,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

前項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第 19 條 各級政府對於原住民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補助其助 學金,就讀專科以上學校,應減免其學雜費;其補助、減免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級政府對於原住民學生應提供教育獎助,並採取適當優惠措施,以 輔導其就學。

各大專校院應就其學雜費收入所提撥之學生就學獎助經費,優先協助 清寒原住民學生。

第 三 章 課 程

第 20 條 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 入原住民各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第 21 條 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提 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

第 22 條 各級各類學校有關民族教育之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應尊 重原住民之意見,並邀請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規劃設計。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民族教育教材,由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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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依地方需要審議之。

第 四 章 師 資

第 23 條 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招生

,應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並得依地方政府之原住民族教育師 資需求,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第 24 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課 程,以增進教學之專業能力;其課程、學分、研習時數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 之。

擔任族語教學之師資,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 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 任教師甄選,應優先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 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

前二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 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有關之支 援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其認證辦法,由中 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 27 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為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專業能 力,得辦理民族教育研習工作。

第 五 章 社會教育

第 28 條 地方政府得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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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原住民下列教育:

一、識字教育。

二、各級學校補習或進修教育。

三、民族技藝、特殊技能或職業訓練。

四、家庭教育。

五、語言文化教育。

六、部落社區教育。

七、人權教育。

八、婦女教育。

九、其他成人教育。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育之費用,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其他各款視 需要補助之。

第 29 條 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 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 或法人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董事

、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基金會成立前,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於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後,得指定公共電視、教育廣播電臺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供 時段或頻道,播送原住民族節目。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於電腦網路中設置專屬網站。

第一項基金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30 條 中央政府應視需要設置行政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中心或博物 館,必要時,得以既有收藏原住民族文物之博物館辦理改制;其組織

,另以法律定之。

從事前項事務之相關人員,應熟悉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並應優先進用 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相關專業人員。

第 31 條 各級各類學校及社會教育文化機構應依據原住民族需要,

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提供原住民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機會

,並加強其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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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研究、評鑑、獎勵

第 32 條 各級政府得設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或委託相關學校、學 術機構、團體,從事民族教育課程、教材及教學之實驗、研究及評鑑

、研習以及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發展事項。

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其規劃與執行,應有多數比 例之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

第 33 條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民族教育之學校、機構、團體及人員,

其成效優良者,應予獎助。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3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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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原住民族分佈地區與文化特色

資料來源:監察院調查報告,2004

一、分佈地區

三十個山地原住民鄉 二十五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

1.台北縣烏來鄉 2.桃園縣復興鄉

3.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 4.苗栗縣泰安鄉

5.台中縣和平鄉

6.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

7.嘉義縣阿里山鄉

8.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三民鄉 9.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瑪家

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

獅子鄉、牡丹鄉。

10.台東縣延平鄉、海端鄉、達仁鄉

、金峰鄉、蘭嶼鄉

11.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 12.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

1.新竹縣關西鎮

2.苗栗縣南庄鄉、獅潭鄉 3.南投縣魚池鄉

4.屏東縣滿洲鄉。

5.花蓮縣花蓮市、光復鄉、瑞穗鄉

、豐濱鄉、吉安鄉、壽豐鄉、鳳 林鎮、玉里鎮、新城鄉、富里鄉

6.台東縣台東市、成功鎮、關山鎮

、大武鄉、太麻里鄉、卑南鄉、

東河鄉、長濱鄉、鹿野鄉、池上 鄉。

二、 人口分佈與文化特色

族別 分佈情形 文化特色

阿美族 分佈於花東縱谷及 東海岸平源,人 口 數 約 148,000 人。

1.阿美族是個能歌善舞的民族,生活情懷 大都用歌舞來表達,現在一般所謂的山 地歌舞,大都源於阿美族。

2.阿美族社會組織以男子的年齡階級組織 最為嚴密,每個階級有專屬的名稱與歌 謠及工作,如此連結成一個完整的部落 組織。女子則隨著丈夫的年齡階級運作

。每個部落有頭目一名,由具領導能力 的族人擔任,有一定的任期,期滿之後 再遴選。

3.阿美族原是個多神信仰的民族,各種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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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病痛均有專屬的神靈,且每一個神 靈有固定的方位,祭拜時均朝正確的方 向,不得有失誤;因西洋宗教之傳入,

目前信仰基督教、天主教、真耶穌教等 三教。

4.阿美族服飾女子以紅色及黑色為主要色 系,男子則以藍色上衣、黑色短裙或紅 色綁腿褲為主要裝扮。男、女的裙子均 有刺繡精美的圖案。

泰雅族 分佈於台灣中、北 部山區,人口數約 66,000 人。

1.泰雅族名ATAYAL,原意為真人、勇敢的 人。泰雅族以狩獵及山田燒墾為生,民 族性剽悍勇猛,因此在日本據台期間不 時爆發激烈的抗日事件,其中以霧社事 件最為猛烈。

2.泰雅族以紋面及精湛的織布技術聞名,

紋面的意義除了美觀以外,就女子而言

,代表善於織布,並可以論及婚嫁,就 男子而言,是獵過首級,能夠勇敢獨當 一面,保家衛社稜的標誌,也是成年的 象徵。

3.泰雅人的宗教信仰以祖靈的信仰為主,

並以超自然的神靈信仰(rutux)最為重 要。rutux 作為一種無形的超自然力量

,使泰雅人在治病、消災祈福時,都會 祭祀rutux 請其保佑。

4.傳統服飾上依各種場合有不同服飾,紅 色是泰雅人的最愛。紅色代表血液,也 代表力量。手工藝以女子織布技術最為 有名,另外男女追求情愛的口簧琴舞也 使口簧琴的製作盛行。

排灣族 分佈於中央山脈南 端大武山二側,人 口數約 70,000 人。

1.超自然與多神祇的信仰是排灣族的宗教 觀。萬物有造物主,河流、山川各有管 理的神祇,家屋也有其守護神。而與人 最親近的則是祖靈信仰,貴族將祖靈信 仰與家族起源傳說表現在家中的雕柱,

平民則表現在衣飾的織紋與刺繡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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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典有五年祭、毛蟹祭、祖靈祭、豐年 祭等。

2.排灣族的服飾在原住民當中堪稱最為華 麗典雅,早期以繁複的夾織廣為收藏家 喜愛,近年來以刺繡、豐富的圖像表現 族人對刺繡藝術的天分。圖案大抵為祖 靈像、人頭紋、百步蛇紋、太陽紋。

3.排灣族工藝中最具代表性的三寶是「陶 壺、琉璃珠及禮刀」,陶壺是頭目家族 權勢、財富的象徵,色彩豐富的古琉璃 珠更是男女老少都珍愛的珠寶,近年來 也成功擄獲現代人的心,紛紛蒐集保存 或配戴當作首飾,而雕刻則是排灣族人 日常的消遣。

布農族 分佈於中央山脈海 拔 1,500 至 3,000 公尺左右山區,為 典之高山原住民,

人口數約 41,000 人

1.布農族行山田燒墾的遊耕生活,因此形 成散居的形式,對於農作(尤其是小米

)的歲時祭儀非常謹慎而繁複。舉世聞 名的祈禱小米豐收歌(pasibutbut),

即大家所稱道之八部合音,就是在小米 播種祭之後,祈求農作豐收所唱的歌謠

。布農族的傳統文化裡並沒有舞蹈,只 有誇耀戰功時的跳躍動作。

2.布農人最崇拜的是天神,認為天神是人 類一切的主宰,又認為鬼靈存在這個世 界上,有善惡之分。布農族對動植物都 是以人的平等態度對待。

3.傳統祭典有射耳祭、嬰兒祭、播種祭等

。布農男子服飾有一種是以白色為底,

可在背後織上美麗花紋,長及臀部的無 袖外敞衣,搭配胸衣及遮陰布,主要在 祭典時穿著。另一種是以黑、藍色為底 的長袖上衣,搭配黑色短裙。女子服飾 以漢式的形式為主,藍、黑色為主色,

在胸前斜織色鮮圖豔的織紋,裙于亦以 藍、黑色為主。皮衣、皮帽也是布農男 子主要的服飾。

太魯閣族 大致分佈北起花蓮 1.太魯閣族的正名運動,濫腸於58年,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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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和平平溪,南迄 紅葉及太平溪這一 廣大的山麓地帶,

目 前 人 口 數 約 25,000 人。

年1月14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太魯閣族

」正名案。太魯閣族目前居住於花蓮縣 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及吉安鄉,他 們與泰雅族在服飾、語言、紋面、祭典 等方面皆有不小之差異。太魯閣族服飾 上偏白,有紋面傳統,但其頰紋形式多 屬半弧式。

2.太魯閣族傳統的生產方式是焚田式的遊 耕,根本沒有占有把持土地所有權的觀 念。太魯閣族人的傳統宗教信仰是祖靈 信仰,祖靈會庇佑子孫的條件是所有子 孫必須遵從祖先所遺留下來的習俗、教 訓和規範,也就是祖先的「gayan」。

3.太魯閣族傳統舞蹈較保守,以女性為主

,大都以隨興哼唱,即席起舞方式表演

,男性舞步簡單且多以左右前後跨步方 式為主。

魯凱族 分佈於高雄縣茂林 鄉、屏東縣霧台鄉 及台東縣卑南鄉,

人口數約 12,300 人

1.頭目擁有土地、獵區與河川,平民須將 所得的一部分納貢於頭目,頭目再將它 回送一部分給需要救濟的平民或宴請所 屬的平民、勇士,一起來分享當季的收 穫,這也是收穫祭的社會意義。

2.祖靈崇拜在魯凱族為基本信仰,其中屬 於頭目家族起源傳說的百步蛇,更是族 人敬重祭祀的對象。祭典有小米收穫祭

、買沙呼魯祭、搭巴嘎饒望祭等。

3.魯凱族服飾的式樣、色彩與排灣族大同 小異,但以百合花飾的佩戴最為特殊。

就女子而言,百合花代表了貞潔,就男

子而言,代表善於狩獵的勇士。蝴蝶紋

時常出現於頭目家的木柱雕刻上,也表

現在衣服的圖案上。石板屋號稱「會呼

吸的房屋」頗負盛名,是魯凱族空間營

造與建材運用之特殊成就。

(21)

卑南族 全族分八個部落,

有「八社番」之名

,分佈於台東平原 一 帶 , 人 口 數 約 10,600 人。

1.卑南族是以農耕為生的,依祖先起源的 神話傳說可以分為兩個系統。卑南族的 傳統宗教十分盛行,目前各村尚有傳統 的巫師為族人治病、驅邪及生命禮俗的 執行。祭典有除草祭、海祭、收穫祭、

猴祭、大狩獵祭及除喪祭等。

2.傳統服飾方面,女子以白、黑色上衣加 上刺繡精美的胸兜,配上刺繡的裙子及 綁腿。男子則以藍、黑、白色的上衣加 上刺繡的綁腿褲,年長者則穿布滿菱形 紋飾、紅色為主的無肩短上衣。

3.卑南族以月桃編織聞名,曬乾的月桃葉 可編織涼蓆、小提藍、針線盒等,另藤 編籃子亦具特色。卑南族將成年會所稱 為「巴拉冠」,是教育訓練的主要場所

,在經過漫長嚴厲的會所訓練後,培育 出卑南族人在遇到任何困難,都有足夠 的膽識、技巧、智慧來自行化解,並與 高山相抗衡。

賽夏族 分佈於新竹縣五峰 鄉及苗栗縣南庄、

獅潭二鄉之間,人 口數約 7,000 人。

1.賽夏族的姓氏非常特殊,大抵是以動物

、植物、自然現象作為氏族的名號,每 一姓氏又負責主持不同的祭儀。除了超 自然的信仰祭儀之外,以祖靈祭及矮靈 祭的祭祀最重要。

2.賽夏族男女均穿著長及小腿的無袖外敞 衣,再加上無袖短上衣一件,色彩以紅

、白兩色為主,其中外敞長衣多為祭典 時穿著,在衣服的背面夾織精美的菱形 紋飾,另外腕飾、足飾均以貝珠為材料

3.賽夏族除了織布以外,因居住區域多竹

,竹藝亦是傳統絕活,如:竹屋、竹籠

、竹床與竹編的竹簍等,另外,賽夏族

特有的肩旗Kirakil及臀鈴Tabaasang也

是重要的工藝製品,兩者都使用於矮靈

祭典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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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 族 主要分佈於嘉義縣 阿里山鄉,少部分 居住南投縣信義鄉

,合稱為「北鄒」 , 與北鄒相對映,有 稱之為「南鄒」的

,居住於高雄縣三 民鄉與桃源鄉,人 口約 7,000 人。

1.北鄒與南鄒的語言、服飾、社會組織大 同小異,但是祭典完全不同。北鄒的「

凱旋祭」(MAYSAVI)主要是祭拜戰神。

南鄒的「子安貝祭」主要是祭拜祖靈,

此外還有小米收穫祭、黑米祭等。主要 的神祇有天神、戰神、命運之神、獵神

、土地之神、粟神、家神、社神等。

2.鄒族也有男子集會所,少年在十二、三 歲時就必須進入(夜宿)會所,接受歷 史、文化、傳統技藝、狩獵的訓練。凱 旋祭時,就是以男子會所(KUBA)為活 動中心。

3.以狩獵為生的鄒族人,皮衣、皮帽是上 山最主要的裝扮。另外,紅色的長袖上 衣、胸衣與遮陰布加上山羌皮帽是男子 盛裝的打扮。女子以頭巾纏髮,黑裙、

藍色長袖上衣、刺繡精美圖案的胸衣為 主。目前頭巾的形式已很少使用,而改 為帽子形式的簡便頭飾。除了鞣皮的技 術之外,以藤編的置物籃或背負獵物用 的網袋為主。

雅美族 居住於蘭嶼,為台 灣原住民族中的海 洋民族,人口數約 4,000 人。

1.雅美族是台灣原住民申唯一沒有獵首和 酒的民族,由於獨居海外,因此發展出 獨特的海洋文化,尤以春、夏之間的「

飛魚季」最為世人熟知。全年的歲時祭 儀也多配合飛魚的捕魚活動而進行。雅 美族的住屋一半在地下,稱為半穴居,

食物以薯、芋、粟及捕魚為生。

2.雅美族的歌詠有五分之四屬於男性的專 利,舞蹈方面,除了小米豐收節打小米 的動作外,其他的舞蹈均為女子的專利

,形成有趣的特殊現象。

3.雅美男子的傳統服飾以無袖、無領、短

背心,配合丁字褲。女子則以斜繫手織

方巾配上短裙,所有手織衣物均以白色

為底,黑、藍相間的色彩。雅美族的拼

板船雕刻甚為優美,漁舟下水禮是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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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大事,男子銀盔或黃金飾片的打造也 是其特色,在台灣原住民當中是唯一有 冶金工藝的民族。

噶瑪蘭族 位在花蓮縣豐濱鄉 海岸公路旁新社,

為噶瑪蘭族聚居的 主要部落之一,目 前具有原住民身份 者約 1,700 人

1.噶瑪蘭平埔族以前居住於台灣東北部的 蘭陽平原,清朝時期因生活空間遭受外 來民族的擠壓,遂遷居花、東海岸沿線

。因民族意願強烈,行政院於91年12月 25日核定為原住民族。

2.噶瑪蘭族人相信除了實體以外的空間,

天地萬物都充滿了靈魂。其中善靈包括 各種神靈及家族祖先,能夠在冥冥之中 保佑族人,同時也會因犯錯而處罰他們

。噶瑪蘭人相信人的一生,無時無刻不 受祖靈監護,所以要謹守祖先的規範。

嘎瑪蘭人對祖靈敬畏的尊重,在他們慎 重的”Bdohogan”「送葬祭亡魂」儀式 裡,表露無遺。另一類是惡靈(Hagu)

,只會為族人帶來災禍,不像祖靈會保 護人。這種和天地、祖靈之間的親密依 存關係,正是嘻瑪蘭人世代相傳的族群 性格。

2.噶瑪蘭族仍保有印璽傳授制度,由每年 族人選出的領袖保管,而居住在海邊的 族人也靠海吃飯,捕魚、捕海螺都是道 地的當地文化。.取自香蕉樹纖維曬乾 軟化後織成的香蕉衣,特別清涼舒適,

只有族中具有威望的長者可以穿戴。

邵 族 分佈於日月潭畔的 日月村,所謂的「

德化社」 ,少部分原 來屬頭社系統的邵 人則住在水里鄉頂 崁村的大平林,兩 地加起來的總人口 數是 283 人

1.邵族的生活方式是以魚獵、農耕、山林 採集維生,依日月潭而居的邵族,也是 擅漁的族群,他們所發展出來的魚獵方 式,例如「浮嶼誘魚」、「魚荃誘魚」

等,是邵族文化獨特之處。

2.邵族人將稻穀曝曬、去殼,去殼的方法

足用木樁在石塊上槌打稻穗,屬婦女工

作,因各家各戶同時槌打,造成部落叮

叮咚咚的聲響,族人覺得合乎音感,始

發展成杵音之舞。早在日據時代,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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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音樂便為人所稱道,「湖上杵聲」

因而成為日月潭八景之一。

3.邵族宗教信仰的核心是祖靈信仰,亦即 最高祖靈和氏族祖靈。祖靈能庇祐族眾

,讓族人平安健康,並且賜福給族人,

使其代代繁衍且生生不息。最高祖靈居 住在Lalu(光華島)的大茄苳樹上,是 最具權威的神,其能驅除惡靈,是女祭 司求巫的祖帥。而氏族祖靈則為各氏族 的始祖。拜公媽籃(即祖靈籃)是邵族 主要的宗教及巫術呈現的方式,凡是族 中之重要祭儀,諸如播種祭、狩獵祭、

拜鰻祭、豐年祭等,都以公媽鑑為供奉

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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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1】

訪談記錄摘要

一、訪談對象:新竹縣尖石國中校長 葉志德

二、時 間:2005 年 2 月 17 日上午 10:00─11:30 三、地 點:尖石國中校長室

1.本人同意設立民族高中或民族學校,以解決民族文化嚴重流失 的現象。但設立民族高中一定要兼顧學生升學與就業的需求,所以科 系的設置相形的重要,據本人所知,目前仁愛高農或內埔農工原有的 科系,已不符合目前就業市場的需求,必須予以適當的調整。否則,

吸引學生就讀的誘因,就相對減少了。至於民族文化的課程應該以教 學族語為首要重心,因為母語是任何一個民族的靈魂體現,所以,所 有的學生應一律接受母語的教學,其他民族文化課程,如音樂、舞蹈 編識、雕刻…等宜以選修方式進行。

2.民族高中的設置,應該以公費為主,而且必須規定有一定相當 的比例,提供原住民學生就讀,對準備繼續升學的學生,則予以課業 上的加強輔導,而對準備進入市場工作的同學,則以加強職業訓練為 主,這樣才能夠有基本的誘因來吸納學生就讀。我個人是希望能在仁 愛高農及內埔農工各設立一所民族實驗高中作為進一步推展到其他 縣市的參考。

3.在推廣民族文化,發揚民族文化優良傳統方面,我認為不應該 只是學校教育的工作,而是要全面地推廣,例如部落社區應該成立民 族學苑,或稱之為部落大學等,將民族文化如音樂、舞蹈、雕刻、母 語、藝術…等,透過有特殊專長的耆老或其他人士擔任傳承授課的講 師,亦即所有各族群共同來發動民族復興運動的責任。尤其教會團體 及其他社團,中小學教師、都是很好的社會資源應多加善於利用,其 經費來源宜由行政院原民會,縣市政府原民局,鄉公所共同來負擔。

相信只要有心去做一定可以做得好,像在社區或部落或小學內設立公 立托兒所、幼兒園、其教學全部使用母語或教授傳統的音樂、舞蹈、

都是一個非常好的學習機會。

4.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階段,我個人的看法是也可以在每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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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3-4 小時的民族文化課程,例如母語、音樂、舞蹈、雕刻(美術課)

…等都可以實施彈性的編課方式,來進行民族文化課程的教學。因為 從愈小年齡做起,其生根的工作愈會紮實,這是學習的基本定律,尤 其是母語教學愈早實施愈有效果。另外,我建議每一個原住民鄉公所 應該成立「母語推行委員會」負責督導考核各社區或國民中小學實施 教學的成果。因為母語在每一個族群中是非常重要的,若連母語都失 傳了,僅能表示這個民族只有其表而無實體了。

5.我建議若政府採納仁愛高農或內埔農工做為民族學校的實驗學 校成功時,應在北、中、南、花東地區選擇適當地點將現有的國民中 學改制或轉型為「國立民族完全中學」 ,除教授一般性課程之外,應 特別注重民族文化教育方面課程的教學工作,並兼顧升學與就業輔導 與訓練。

6.家庭教育與親職教育必須要加強,目前各級原住民地區所實施

的中小學親職教育,已流於形式效果不彰,如何在每一個學期至少辦

理一次的親職教育,並徹底落實、充實活動內容,讓親師、親子關係

更為密切,這是很重要的一種社會教育,另外,家庭採訪也是重要的

一環,透過面對面的親師溝通,可以讓父母親更重視家庭子女的教育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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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2】

訪談紀錄摘要

一、訪談對象:復興鄉羅浮國小校長陳榮基

二、時 間:2005 年 2 月 17 日下午 2:00─3:30 三、地 點:羅浮國小校長室

1.有關設置民族高中,我個人主張採取雙向策略,一是成立全國 性的民族高中或綜合高中,例如將仁愛高農及內埔高農轉型為全國性 的民族高中;另外一個就是區域性的民族高中,亦即在北、中、南、

花東地區適宜的地方,將現有的國民中學轉型為民族完全中學,如此 可以兼顧各族群民族文化分佈情形,也可以顧及到學生就學的交通問 題。

2.設置民族高中的誘因必須有幾個條件:

(1)原住民完全享受公費及集中住宿。

(2)科別的設置必須能兼顧升學及就業的需求。

(3)民族文化課程的編制一定要有特色。

(4)能吸納優秀的原住民國中生前來就讀。

(5)不能完全只招收原住民學生,也可以兼收非原住民學生,採 多樣化、包容性,融合性的辦學方向。

3.母語流失相當嚴重,必須有急迫性的措施予以搶救。我個人以 為從部落大學、幼兒園、小學、國中、高中都應該實施母語教學,每 週以 2-3 小時并以班為單位最理想。本校來講每星期二整天的課都必 須以母語來教學,效果尚可,師資沒有問題,但必須先經過訓練。在 這方面教會及其他社會團體都可以協助,成為最好的社會資源。

4.家庭教育與親職教育是目前原住民地區急需要重視並加強的重 要環節。因為原住民一般的父母親其教育程度偏低,又喜歡酗酒、單 親家庭又多,甚至父母到都市謀生工作,孩子交由老一輩的人─隔代 教養,所以產生了許多家庭問題。他們不是不關心孩子的教育,而是 不懂得如何教育孩子以致孩子流離失所問題相當嚴重,應速謀解決。

5.我個人贊成由中央─地方建立一套原住民教育體系的政策,有

專司的單位與人、經費等總比兼辦來得好多了。而且由原住民教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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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主導原住民的教育政策,比由漢人來兼辦要符合實際太多了。所以 應該在國家基本教育體系之架構下,成立專司原住民教育事務的單位 是有其必要性的。

6.在文化課程的編輯方面,個人主張以縣市為單位最理想,例如 桃園的泰雅族和新竹五峰鄉竹林村的泰雅族,有許多的話是不通的,

所以編輯起來有其困難度,應該彈性處理。假如其他的族群沒有類似 的困擾,當然以族群為單位是最好的。如果可以集中許多好的人才共 同編輯自己民族文化的教材,是比較適當的。

7.在原住民地區應該增加職員的編制,減少主任的授課時間,因 為小型學校每位老師兼辦行政工作負擔太重。同時應該設法解決許多 師大、師範院校或取得教育學程學分的原住民合格教師,優先分發到 原住民地區服務。因為現行法令都必須透過甄選制度才能分發。這對 當初有意到師大、師範院校就讀,畢業想回鄉服務的原住民青年,是 一種打擊,更是一種人才上的浪費。值得政府有關單位重視與解決。

8.原住民同胞在政府的特殊保護政策下,不論在政治、教育、文 化、經濟、社會和觀念,都有長足的進步,但無可緯言的我們若以更 理性的態度來分析,當不難發現,實際與理想尚有一段距離,而要彌 補這段差距,只有靠「教育」來達成。所以如何建立一個屬於原住民 族的教育體系,並能貫徹實施,並在政府強力支援其經費下,實在是 關係著原住民族教育成敗之所在。例如,目前的課程教材─九年一貫 課程,根本未能顧及每個人的適應問題,教材內容與生活又多脫節,

而且艱深繁多,平地生尚感困難,原住民學生則普遍不能適應,連老 師都還不是十分了解,試問?如何把教育辦好呢?尤其是原住民學生 的數理、語文學科的學業成就皆遠低於平地學生,這是令人焦慮的地 方。因為目前的考試制度,只考學科,又不考音樂、舞蹈、體育這些 原住民專長的部份,對原住民的升學可以說是雪上加霜,但得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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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3】

訪談記錄摘要

一、訪談對象:屏東縣立來義完全中學校長高正雄先生(排灣族) 二、時 間:2005 年 3 月 2 日(星期三)下午 3:40-5:00

三、地 點:來義中學校長室 四、訪談摘要:

1.本校係屬於完全中學,於 91 學年度成立,國中部 99%屬於原 住民學生,高中部約 97%左右,每週固定母語教學一小時,均由校內 教師擔任或由教會傳道人及社會人士來支援,效果良好,本校學生 99%可以流利用母語說話。

2.走向國際化、現代化、科技化、多元化是現代社會必不可免的 趨勢,我們原住民也不能故步自封脫離現代社會的生活,甚至於必須 融合於整個社會的生活圈。因此為了傳承原住民的傳統文化,最重要 的根本問題是必從紮根工作開始,也就是從幼兒園、托兒所、小學、

國中……逐步建立學習民族文化課程的一套制度,讓自己族群的民族 文化,能生根在幼兒孩子的生命中,進而認同自己的文化、發揚並傳 承自己的文化。

3.沒有文字確實是民族文化傳承上最大的障礙,但我們可以藉助 漢字、羅馬拼音甚至英語……等文字,來編製我們的民族文化教材,

相信人才很多,社會資源也很多,將不是製作教材最大的困難處,尤 其是語言這部份,只要家庭、學校、原住民社會能充份合作,給孩子 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相信一定會有令人滿意的成果。

4.至於設置民族學校之事,我個人仍然強調,民族文化的傳承與 發揚光大,非得從幼兒、小學開始不為功。因為從根做起才是解決問 題的根本之道。如果要在高中階段設置民族學校做為實驗的對象,那 麼個人比較傾向於選擇在北、中、南各擇一所原住民地區的國中或中 學,最好是交通方便,原住民人口密集地區來實施。但課程或科別的 設置,以及設備的要求,一定要配合及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的要求。

至於目前原住民就讀人數較多的仁愛高農及內埔農工,其目前的科別

必須隨時代主場的需求而有所調整。否則恐怕無法滿足及因應學生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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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需求。最好能將仁愛高農及內埔高農分別為暨南大學及屏東科 大附屬的民族學院較為理想。

5.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的行政體系部份,我個人贊同由行政院原民 會作政策上的主導。但其先決條件是必提昇原民會教育文化處的位階

,其主司者必須具備學教育出身的學經歷背景,否則便無法勝任,或 者,在一般國家教育體製架構下,在教育部設置原住民族教育司,主 司原住民族高中職以上的教育政策的規劃與執行工作;而在縣市政府 或院轄市則設置原住民教育課(科),來主持規劃執行當地原住民族中 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育工作,如此,才得以使住民族的教育能 建構起來,但行政院原民會與教育部原住民族教育司必須相互配合。

也就是教育部主司一般教育的政策推動,而行政院原民會則以推動原 住民族文化活動、文化園區、博物館、文化村……等多項民族文化教 育為主,雙管齊下,相信原住民族的教育與文化工作,必有令人刮目 相看的期望與結果。

6.目前原住民地區的國民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因 為均為縣立或鄉立,所以在經費上明顯不足。尤其原住民地區在先天 上的條件已落後一般地區及都市地區,再加上教學設備不夠充實,以 及教師調動頻率高……等因素,使原住民教學品質在起步上就輸人一 截,因此,個人認為若能將全國原住民中小學、完全中學等政制為「

國立」 ,我想其成果會是不一樣的,至於家庭特別困難的學生,則以 全免費方式助其完成學業,相信可以提昇原住民教育的品質與生活上 的改善問題。

7.全面性成立並落實「原住民部落大學」也是改善原住民社區生 活與提昇原住民教育水準,延續民族文化發展重要的方向之一。這方 面可以由當地國民小學、教會、鄉公所、縣原民局共同合作,而且尚 可兼辦親職教育的功能,對提昇原住民的家庭教育具有正面的意義。

我個人對原住民的教育有以下的期待:

1.建立校園的人文關懷,培養原住民青少年的人文氣質。

2.建構原住民族的教育體係,使民族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得以孕育培 養。

3.重視原住民的人才培育,對於師範生或修畢教育學程的原住民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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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優先或單獨制定法令,幫助他們回鄉任教的意願,以避免人才 的浪費。

4.教學設備要充實,各項經費必須充足編列。例如體育、民族文化等

方面的經費一定要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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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4】

訪談紀錄摘要

一、訪談對象:譚光鼎教授

二、時 間:2005 年 2 月 2 日 上午 10:20─11:50 分 三、對 象: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

1.原住民是台灣多元文化體系之一部份,但由於數百年來強勢族 群的遷徙與墾植,使原住民社會文化發生劇烈的變化,也限制了族群 社會結構與文化的發展,尤其是漢化教育政策,更使一個富有活力的 原住民文化生機已漸漸走向衰頹並瀕臨滅絕的地步,應該加以重視與 挽救。

2.成立原住民族的教育體係及設置民族學校問題,個人沒有太大 意見。但一個民族文化的被傳承,發揚與認同,最主要的還是要自幼 小童年開始做起。你們不妨可以參考毛利人的方法,他們自幼兒開始 便將毛利族的文化有一系列的完整規劃,在幼兒園更成立所謂的「母 語中心」授課時大部份以毛利語為主,及至小學便成立所謂的「民族 小學」 ,使毛利族的文化得以生根發展。毛利人之所以有強烈的民族 自尊與民族使命感都與自小就規教導其民族文化教育有關,使民族的 歷史感深植毛利人的思想中,這些都是我們值得去借鏡的。

3.任何教育制度的發展,都是取決於教育目標的定位為主。雖然 現在有許多倡言改革原住民的教育問題,但我們必須先釐清原住民教 育的目標是什麼?定位在哪裡?在目前的大環境與大趨勢中,我想任 何一種單一取向,都是不切實際的。我們要了解原住民要的是什麼?

想法又是什麼?這是很重要的,在擬定原住民的教育政策時,絕不能 以漢人的眼光來制定,否則必有偏頗之處。所以,如何在國家整體教 育架構下及族群認同又要現代的取向中,找到一個妥適又適合原住民 族的教育政策,這是當前政府,學界、原住民人士…等所應該深思的 重要課題。

4.在教育體系建構方面,雖然我們原住民族有自己的文化體系,

而且必須藉重學校教育予以傳遞,但我們不能忽略部落社區的社會教

育功能。我們可以借重許多的社會資源,例如教會及當地的國民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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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等,成立類似民族學苑的模式,進行民族文化課程的訓練與研習

,可以參考毛利人的作法,也可以頒授學位證書等,這樣做可以使許 多流失的民族文化,如音樂、文藝、技能、族語…等,在大量漢化過 程中可以流失到最低的限度。如果單單成立一所「民族高中」我個人 的看法是持保留的態度。因為要談教育體系或民族學校,必須從整體 的概念來談才不能失之偏頗。

5.教育的主要功能,在傳遞與繁衍文化,近年來原住民族的意識 覺醒,文化認同的使命感,有愈來愈強烈的趨勢,但此一現象大都止 於知識菁英的身上,尚未普遍化。所以,我認為學前也就是自幼兒園 開始與國民教育這個階段實施民族文化或鄉土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因 為透過這樣的教育機制,使各級學校透過族語教學與鄉土文化教育以 建立原住民學生的民族意識,尊嚴與自信,對原住民族的文化傳承有 絕對正面的意義,也是發展的生機。原住民族有良好的天賦與爽朗的 個性,假如給他們同樣的環境,同樣的條件,他們的表現一樣可以有 令人刮目相看的成就。這不單單在體育、音樂、藝術、技能等方面的 表現,在學術研究方面也一樣會有亮眼的傑出表現,現在原住民青年 讀到大學、研究所甚至取得博士學位者比比皆是,這是令人興奮的事 情,所以凡事都要看人怎麼做,做對了,加上持之以恆不會沒有成功 的道理,故建立民族教育體系或民族學校亦然。

6.從世界原住民教育政策來看,他們有一個共同的趨勢,那就是 政策參與,自主選擇、文化的多元。他們一致強調對於原住民文化的 尊重,統一原住民的教育事務,增加原住民參與教育政策的機會,委 由原住民掌理民族教育事務,接受體制外學校教育(亦即雙軌體制)

、原住民教育充份結合社區文化,運用母語進行教學…等。所以我個

人主張,原住民的文化教育事務與其他的原住民重要政策,應由行政

院原民會來主導,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有關單位,只是配合或支援的角

色而已。因為唯有原住民才能了解自己,由自己來管理自己,政府僅

在支援的、鼓勵的立場上給予原住民充份的自主權,才是原住民最好

的政策。過多的束縛與干預,反而抑制原住民文化的發展,因為五十

餘年來的漢化政策,導致原住民菁英領導幹部,傑出人才…等,無法

向上流動的困境,值得政府有關當局深思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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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採取雙文化結構的教育政策與加強原住民家庭教育及學生的就 業,學業上的輔導,也是當前原住民教育政策的重點之一。所謂的「

雙文化結構」就是「兼顧現代文化與原住民文化」的教育政策,亦即 原住民的同胞即期望保留並傳承自己族群的文化,同時也能吸收現代 社會中的各種不同文化,使自己生存在這個社會上,既能競爭又能向 上流動的能力。至於家庭教育方面,我個人認為是必須要特別加強的 地方,由於大環境使然,原住民家庭的父母親在教育程度上顯然比一 般社會來得低些,這是不爭的事實。他們不是不關心孩子,只是不知 如可去督促、去教導、加上家庭經濟的困境,無法滿足孩子的養育問 題,造成許多原住民的兒童及青少年缺乏正常的家庭教育,甚至單親 家庭者為數不少。所以個人以為當地的國民中小學,教會團體,甚至 家扶中心、鄉公所…等單位,都應該有義務與責任去協助他們建立一 個正常的家庭生活。例如國中小學的親職教育、教會各種的家庭活動

,鄉公所的村民大會…等,都是教育當地原住民實施親職教育的最好 機會,對此我們不能等閒視之。

8.在原住民教育改革方面,我認為在「建立原住民尊嚴並激發其 文化發展生機。」的最高原則下,個人提出四個基本方針與二多四雙 的教育策略,作為本人對原住民教育的期待與祝福。

◎四個基本方針:

(1)增進原住民人才向上流動的機會。

(2)促進原住民文化融入現代社會。

(3)維護原住民族固有文化的傳承。

(4)激發原住民族文化發展的生機。

◎二多政策:

(1)多元文化的教育 (2)多層面的參與

◎四雙政策

(1)雙文化認同─兼顧民族文化傳承與現代文化的適應。

(2)雙動力車─同時強調基礎教育與人才教育齊頭並進。

(3)雙軌學制─除一般學校教育外,增闢民族學校或民族學制。

(4)雙層面人才─即原住民人才培育應同時強調「人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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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架構」以及「中高階層人才」 ,使原住民人力資源在水 平和垂直兩個層面一起擴增。

最後,本人寄望於原住民朋友者,就是希望拋棄自卑的心理陰影

,勇敢的走出困境,因為你們擁有良好的天賦與秉性,只要肯努力一

樣的可以超越別人,自己的民族自己救,自助才能人助,並要有強烈

的民族意識與自尊,相信有一天,台灣原住民族的成就將是我國在國

際上值得榮耀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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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5】

訪談紀錄摘要

訪談對象:新竹師院高淑芳教授

時 間:2005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 時 30 分∼11 時 地 點:新竹師院

從原住民教育體系長遠的觀點來看,它的前瞻性到底是好還是不

好?仁愛高農目前平地學生比原住民學生多,成為原住民民族高中的原

因比較薄弱。如果是為了升學有必要去設民族高中嗎?還是我們要設立

以提昇、發揚、維護原住民傳統文化特色為目標發展的民族高中,如

果用綜合高中的方式來發展的話會有比較多的管道跟取向。設立的基

本構想是維護我們的原住民文化特色為主軸,希望吸收的是全國各地

國中畢業的學生。這樣的民族高中需要和其他大學等一起合作。設立

民族高中面臨到的最現實的問題是一方面要升學,一方面又要學習傳

統文化,兩方面要如何兼顧?如果設立一個以原住民傳統文化為主的民

族高中,把它放在教育部或原民會底下都好像有些問題。就現有的學

制來看,可以設計一些相關的學程來發展。就學生的將來來看,高職

畢業可以考四技二專,高中畢業可以考一般大學,傳統文化部份如果

有心要發揚自己本身的文化的話,高中畢業似乎是不夠的。如果學生

在高中時就接受關於傳統文化的訓練,那跟一般學生比起來就有利多

了。如果畢業後的出路或就學有保障的話就會有比較大的誘因吸引學

生來就讀。需要有一批專業的人對學校的課程、師資做規畫,畢業後

的就業是很重要的。如果把其隸屬於教育部底下是不恰當的,因為民

族教育和一般教育是不一樣的,原民會因本身無教育規畫的人才所以

希望能以教育部為主、原民會為輔來做,但之前已經有原住民重點高

中職的學校了,怕教育部會不清楚民族高中的定位在那裡?民族高中的

改制是階段性的,解決他們的出路以及師資方面都很重要;改制在技術

方面要克服的問題有很多,誘因仍是很重要的因素,畢業後的就業是

個很大的誘因。基本上我們設立民族高中的目的不只是要他們高中畢

業就好而是要鼓勵他們繼續升學,不管是朝職業方面還是一般高等教

育、深造都可以,之後再回鄉服務。最主要的是培養一個具有原住民

(37)

文化認同信心的能力。最重要的問題還是師資,師資不強無法吸引學 生。傳統文化發揚的課程(語言、文化等)的師資不是很大的問題。對 於仁愛高農目前的老師,如果他們願意留下來就留下來,不願意的話 就協調安排到其他學校去,因為需要的是有熱忱的老師。成立民族高 中之後要設立校長、老師的遴選委員會以示公正,委員要具有原住民 理念的。改制為民族高中的話,銜接的問題是很重要的。可以利用外 加名額的方式提供給就讀民族高中的學生升學的機會。分階段地來做

,先成立技藝班再變成一個學程;我們先從設一個科系開始,因為在正 規的體系下,所以教育部會有一些補助、師資,原民會可以充實它的 原住民師資、課程;可以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成立一個民族班或是原住 民藝能班,這樣的衝擊不會那麼大,也可以先試行三年再評估,有心 的老師也可以朝這個方向努力,學生之後對升學或民族文化的加強的 出路會比較多。先設班再改制會讓其他學校(如成功商水)也想要跟進

。設立民族班會比設技藝班好,學生可以朝技藝或升學的方向來走;

也可以不要設成集中班,學生平常打散到各個科系上課,但其中有兩 天去做原住民文化的培訓。

成立這樣的學校需要誘因吸引學生來就讀,仁愛高農的地點、交 通不是很好,如果設在台北的學校,誘因就會不同;如果提供住宿的話

,那跟外界接觸及吸引師資都是問題。變成一個有靈魂的原住民比較

重要,讓他能力很強但是不認同自己的民族文化是沒有用的。重點是

怎麼做、怎麼給他們支持,如果只是因為原住民學生升學很不利就集

中讓他們有升學的管道,這樣的話標籤就會很嚴重。要調查有多少有

資格、有意願、有使命感的老師可以進去學校;就像有些人所說的如果

條件優渥的話可以吸引一些老師,但我擔心如果條件太優厚的話會有

一些不必要的政治力介入,這樣找到的老師可能不如預期般能幫助原

住民學生,所以希望以後原民會在甄選老師時候能公平、公開,盡量

排除政治力的介入。

(38)

【附錄五-6】

訪談紀錄摘要

一、訪問對象:原住民籍立法委員 孔文吉博士 二、時 間:2005 年 1 月 12 日下午 2:30─4:30 三、地 點:桃園縣大溪鎮

四、訪問內容摘要

1.我個人贊同建立一套完整的原住民族教育體系,自幼兒、小學

、國中、高中乃至大學,都必須有一套屬於自己民族所主導的教育體 系,使原住民族的優良傳統文化得以傳承、發揚,認同與深根,成為 國家民族文化的重要資產。

2.要建立原住民族學校,無論是幼兒園、小學、國中、高中、大 學、研究所…等,我個人傾向同意的看法,但要成立民族學校,首先 必須在課程上要有一定的民族文化特色,否則,光有民族學校之名,

卻與一般學校課程無異,那就失去了成立民族學校的意義。

3.無論成立哪一種的民族學校,其根本回的就是要傳承與發揚我 們原住民族的成立,使年輕一代的青少年或幼兒們,自小就接受各族 群的文化薰陶,並進而認同自己的文化以做為原住民族的一份子為榮

4.我個人贊同在內埔高農與仁愛高農兩校先成立民族實驗學校,

一方面可以解決交通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將仁愛高農為中北部族群 文化中心之學習及訓練場所,而內埔高農可以吸納南部甚或東部族群 文化的學習中心,唯前提是必須把握住課程學習的方向,實施民族文 化課程的教學,一定要抓住重點,因為民族文化的傳承與發揚,非得 自小訓練不為功,否則將會失敗。

5.設置民族學校,不能脫離國家整體教育目標,只在課程安排方 面納入民族文化的課程之外,對學生未來的生涯規劃、升學等職業訓 練都必須同時兼顧到。否則,只為了設置民族學校,而忽略了學生未 來的前途,那是錯誤的方向,也失去了設置民族學校要以培育原住民 人才為目標的期望。

6.民族之課程,應以教授民族語言,傳統祭典、民族習俗、民族

(39)

制度、民族音樂、編織、雕刻及文藝為主。依學生的興趣每人選修 2-3 重為宜。

7.民族文化課程教材的編輯及教師人才,雖然有某種程度的困難

,但可以每一個縣市為單位,或以族群為分類,徵詢適當的人才予以 訓練及教育,共同編輯各族群的教材及儲備人才。我以為教會也有許 多類似的人才,可以善於借重,只要用心去做不難會達成艱難的任務

8.在母語教學方面,我認為這是最重要的一環,因為失去了族語 就等於失去了這個民族的靈魂是一樣的。本人在台北市政府擔任原民 會主委任內,就推動所謂的「語言巢」 。透過這個組織讓原住民的青 少年及兒童認識我們的母語,進而能說出流利的母語,使族語能夠代 代相傳,不致在強勢主流文化侵蝕中流失或被消滅。凡參加「語言巢

」訓練者,按個人對母語的熟悉程度,分為等級,每人補助 6000 元 的費用,而且不定時的作家庭訪問,以了解他們在家使用族語的程度 如何,而這個「語言巢」用較通俗的話來說明,可以說是「語言訓練 中心」是一樣的。

9.有關「母語」教師的問題,我個人贊成採用認證的方式去進行

,取得認證核可者始得擔任教學工作,但其師資的資格不必過於嚴格

,只要對族語有研究、有專長、有興趣者都可以參加認證考試與檢定

10.有人主張凡參加任何考試,取得母語及格者始得加分的作法,

我個人持反對態度。因為如此做是剝奪了全體原住民有志升學者的大 好機會,甚至斷送許多原住民青年的前途,個人認為,對於那些通過 原住民母語認證的青年朋友,為達到鼓勵講母語的目的,可以另加 2

%∼3%為宜,但必須還要與教育部協調取得共識後定案,不能貿然 實施。

10.設置民族高中我個人持贊成的意見,但其科別的設置應兼顧原

住民學生升學與就業市場之需求為主,否則,民族高中將失去其競爭

力,終將辦理失敗。因為升學與就業是人生必走的道路,學教做好學

生的生涯規劃,而且有良好的成績表現,學校才會生存才會收納優秀

青年來就讀。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1 字第 098013639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3980059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設籍本市之市民,年滿 65 歲老人、55 歲以上原住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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