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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許多研究亦證實道德發展 會隨年齡增加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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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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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分為四節,針對國內外相關理論及實徵研究加以歸納整 理,以作為本研究實施之依據。第一節為道德認知發展之影響因素;

第二節為道德氣氛之探討;第三節為道德認知發展理論;第四節道德 氣氛與道德發展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道德認知發展之影響因素

影響道德認知發展的因素很多,綜觀學者的研究,大約可分為個 人因素、家庭因素以及社會文化因素等,分述如後:

壹、個人因素

一、年齡

Piaget 及 Kohlberg 均 認 為 道 德 發 展 與 個 體 的 成 熟 有 關 , Kohlberg 與 Turiel 以縱貫研究發現道德發展有二個關鍵期,一個是 青年前期,介於十至十三歲之間,是個體由成規前層次轉為成規層次 的關鍵,而另一個時期是青年後期,約在十五至十九歲,是個體由成 規期轉為成規後層次的另一個轉捩點。國外許多研究亦證實道德發展 會隨年齡增加而發展。

國內方面,蘇清守(1972)以國小一、三、五年級及國中一年級 學生共一百六十位為對象,利用皮亞傑設計的故事情境為材料,以口 頭詢問的方式了解我國學童道德發展,結果發現學童道德現實觀及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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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概念隨年齡增加而有一定發展順序,公道概念隨年齡增加而遞增。

李裕光(1979)以小學四年級及國中二年級各七十位為對象,引用 Rest 的「道德議題界定測驗」,國內修訂改編本為研究工具,結果發 現國中生的道德平均得分比國小學生高,在道德階段分佈上,國中生 也顯著的優於國小學生。陳英豪與吳裕益(1980)以四百九十位學生

(男生二百四十八人、女生二百四十二人)為對象,使用 Kohlberg 的「道德判斷測驗」中文版為研究工具,了解青少年道德判斷的發展,

結果發現年齡與道德判斷有明顯相關,年齡愈大道德判斷愈高。單文 經(1980)以國一、國二、高一及高三學生共六百六十五人為對象,

社會問題意見調查問卷、道德判斷問卷為研究工具,結果發現無論在

「社會問題意見調查問卷」或「道德判斷問卷」上,皆有隨著年齡增 長而增高的趨勢,顯示道德發展確實與年齡大小有關。

由上述研究顯示,年齡與道德推理有顯著相關且年齡越高道德推 理亦較高,研究發現道德推理隨年齡增長而漸趨成熟的意見頗為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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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別

性別是否會影響道德發展之研究並無定見,Kohlberg的研究是以 男童為研究對象,男女性別在道德發展上有無差別?對於這個問題,

國內研究學者蘇清守(1972)、陳英豪(1979)、李裕光(1979)等 發現男女學童在接受道德認知教學與判斷上並無顯著差異,然單文經

(1980)卻發現在十六歲組的道德判斷,男生得分高於女生,而陳聰 文(1981)發現高職生的職業道德判斷女生較男生有成熟的判斷。

蘇清守(1972)以國小一、三、五年級及國中一年級學生共一百 六十位為對象,皮亞傑設計的故事情境為材料,以口頭詢問方式來了 解我國學童道德判斷發展,結果發現男女學童道德判斷並無差異。陳 英豪(1979)以一百零三位高一學生(五十一位實驗組、五十二位控 制組)為對象,進行討論和角色取替教學來探討與道德認知的關係,

結果發現男女生在接受道德認知教學後並無顯著差異產生。

單文經(1980)以國一、國二、高一及高二學生共六百六十五位 為對象,社會問題意見調查問卷、Kohlberg道德判斷問卷中文版為研 究工具,結果發現在「社會問題意見調查」上,國一、國二及高二女 生得分皆比男生高;高一學生男女得分無差異存在。在「道德判斷問 卷」上,十三歲組的受試者,男女無差異;十六歲組的受試者則男生 的得分比女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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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聰文(1981)以四百八十一位高職學生為對象,自編「高職學 生職業道德判斷問卷」為研究工具,結果發現性別與高職學生職業道 德判斷有關且女生比男生有成熟的判斷。

以上這些有關性別與道德判斷兩者間之關聯性的實證研究之所 以沒有較一致的研究結果,有可能是受到後天社會文化因素的影響,

或者是由於研究者採用的研究方法及測驗工具不同所致,有待更深入 的探索。

研究者認為影響個體道德判斷發展的因素相當複雜,性別對於道 德判斷產生的差異,可能與個體後天生長之社會環境因素有密切關 聯,故而在不同的社會中,男女性在道德判斷上會產生不同之傾向存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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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智力

「認知發展是道德發展的必要條件」乃Kohlberg道德發展論之基 本主張,故Kohlberg認為認知能力是影響道德發展之重要因素。一個 人若只具備「具體運思期」(Concrete Operation Period)的認知能 力,則其道德認知將只限於「成規前期」;具有部分「形式運思期」

(Formal Operation Period)智力者,其道德認知能力不可能超過「成 規期」;要達到「成規後期」的道德發展能力,則必須具備完全的「形 式運思」能力(沈六,2002)。實徵研究方面,Kohlberg(1964)發 現智力與道德發展之間的相關,隨年齡不同而有差異,早年的相關

(r=.53)比青年及成年後的相關(r=.16)為高。其他研究,如國外 學者Kuhn等人(1977)研究10〜50歲者智力與道德判斷之間的相關,

發現相關係數介於.11〜.30之間。Rubin & Schneider(1973)研究七 歲兒童智力與道德判斷之間的關係,發現兩者相關達.42;國內的研 究也均證實智力確與道德發展有關(陳英豪,1978;楊銀興,1987;

蔡淑桂,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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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一般研究多分為家庭社經地位、父母教養態度及父母道 德判斷水準來探討。

一、家庭社經地位

在家庭社經地位方面,通常以父母的教育程度與職業為研究之指 標。Smart & Smart(1973)指出:父母的道德發展與子女道德發展 呈正相關。一般研究發現: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兒童多具權威、嚴懲 等較不成熟的道德發展,而家庭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的兒童,其道德發 展較為成熟,且多以內在動機來決定行為的好壞(Hoffman, 1970;

Flieshman, 1973;楊銀興,1987;林煌,1990;吳俊賢,2000)。然 而,Boehm & Nass(1969)、Parikh(1980)、Zeidner(1988)、

陳英豪(1979)、單文經(1980)、陳聰文(1981)及沈六(2002)

之研究卻發現家庭社會經濟地位與道德發展無關,顯示家庭社經因 素,似乎非為影響個體道德發展之決定因素。

二、父母教養態度

在父母教養態度方面,Holstein(1973)發現家庭溫暖氣氛與參 與的精神,對兒童道德發展有良好的影響。Hoffman(1970)的研究 發現:「誘導型」(inductive)父母,其子女較易有高度罪惡感的 道德傾向;「專斷型」(assertive)父母,其子女則較易有懼怕外在 懲罰的道德傾向。國內學者單文經(1980)之研究支持 Hoffman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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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型」及「收回關愛型」(love withdrawal)教養態度呈負相關。

Janssens & Dekovic(1997)的研究亦發現:生長在支持性寬容型和 較少限制環境的兒童,其社會道德發展較高。

三、父母道德判斷水準

一般而言,道德判斷階層越高的家庭,多能鼓勵兒童參與討 論,且能多給小孩討論發問的時間(陳英豪,1977)Smart & Smart

1973)的研究支持這樣的論點,他們的研究指出,父母的道德判 斷水準與子女道德判斷水準呈正相關。他們的發現有以下兩點:(1) 父母皆為道德成規期者,其子女有51%達到道德成規期;父母一為 原則期,另一為成規期,其子女有65%達到道德成規期,父母皆為 道德原則期者,其子女 100%達到道德成規期。若把父母親分開比 較,無論男童或女童,與母親的關係比與父親的關係來的密切。(2) 較高道德判斷水準的父母親常使用鼓勵的方式,幫助兒童在道德推 理上做主動的思考。(3) 較高道德判斷水準的父母親也較常讓兒童 參與道德問題的討論並做決定。可見高道德判斷水準的父母是藉由 採取溝通、討論、引領子女思考道德問題等方式來提升子女道德判 斷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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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文化背景

不同的文化群體往往由於價值體系的差異而產生迥然不同的道 德判斷標準,連帶影響道德判斷發展的速度與層次。Kohlberg(1958)

經由泛文化研究發現,不同文化背景中的個體均依道德發展階段循序 發展,但其發展速度和終點卻有差異。Edwards於1975年的研究發 現,社會文化的複雜度是影響道德判斷的一個重要變項,生活在社會 文化越複雜的人,其道德判斷的階段愈高(陳聰文,1981)。依國別 而言,Kohlberg & Turiel(1971)的研究發現十歲的美國、臺灣及墨 西哥青少年的道德發展大致相同,但至十六歲,美國青少年發展至成 規後期的比例顯著高於臺灣和墨西哥之青少年。Logan(1990)以美 國、以色列、土耳其、臺灣及巴拿馬的青少年為研究對象,以區分受 試者自律與他律的道德類型,結果顯示各國之道德類型有差異,以色 列的受試者傾向自律的道德發展,美國青少年次之。陳英豪(1979)

之研究指出臺灣兒童的道德發展比美國及墨西哥兒童早熟,但至十六 歲時卻大多停留在第三階段,達到第五、六階段的人數較美國及墨西 哥少。由此可見,跨國間,文化背景是影響道德發展之重要因素。

Holstein(1976)發現美國青少年的道德發展比印第安青少年成 熟。Nisan & Kohlberg(1982)在土耳其的縱貫研究發現鄉村和城市 大學生的道德發展有顯著差異。陳英豪(1979)亦發現我國城市的青 少年較鄉下的青少年道德發展成熟,而鄉下青少年又較山地青少年成 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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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多位學者之實證研究,研究者發現許多學者多將影響道 德發展因素,集中於性別、年齡、智力等個人因素;又或著重於家庭 社經地位、父母教養方式和父母道德判斷水準等家庭因素;再者是聚 焦於社會文化因素對於個人道德發展的影響。

除了家庭之外,學校是個人最先接觸到的社會化機構,在學校中 學生必須學習與其他人相處,因此,學校便成為個人道德發展之重要 場所,許多研究顯示學校環境(學校氣氛、學校文化)為影響學生發 展的重要關鍵因素。學校環境中與個人道德發展最為密切相關者即為

「學校道德氣氛」(moral atmosphere of schools),美國學者 Kohlberg提出個人道德發展與學校道德氣氛的關係,更進一步發展出 社群道德氣氛理論。

學校氣氛是通過集體長期努力而形成的一種集體行為風氣,既是 一種心理氣氛,又是一種文化氣氛。它們對生活其中的每一個人都有 一種同化力。學校氣氛對個人的教育影響不是明確的,而是潛在的、

滲透在學生經常接觸、經常參與的各種環境要素及活動中,使學生在 不知不覺中感受到這種氣氛,並按照這種氣氛去行動。從表面上看,

這些氣氛是內隱的,事實上卻是通過集體輿論、暗示、從眾等對學生 產生潛在的心理壓力和動力,從而表現為對學生行為的一種特有的約 束和規範作用。而且,這種壓力和動力來自他們日常的主要生活環 境,既無抽象的說教,也沒有強制的灌輸,易為學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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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許多相關研究(Brugman D., Karin, H., Louis, T. & Leo, B., 1998;DeVries & Zan, 1994;Jennings, W. & Kohlberg, L., 1983)證 實,一個學生進入一所有良好校風的學校後,會逐漸受良好學校氣氛 的薰陶,自覺接受集體行為風氣的要求,主動抵制或改變與之相背離 的行為。反之,如果校風頹廢,就可能使學生不思進取。因此,在九 年一貫課程的改革趨勢下,學校中的道德教育將由正式課程轉變為潛 在課程,學校道德氣氛將成為影響學生道德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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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道德氣氛之探討

最良好最深刻的道德訓練是使一個人進入與他們有良好關係的氣氛……因 為現在的這種社會關係受到破壞或被忽略,所以目前的教育系統想進行純 正、正常的道德教育已經很困難或不可能。

――John Dewey

Kohlberg於1970年,提出「正義社群」(just community)的概 念。Kohlberg認為實施正義社群法的學校,是與民主社會一致的,在 其間是由學生、教師與行政人員共同決策,共同訂定規則,共同負有 責任及義務遵守與維護規則,使學校的道德氣氛成為有利於個人道德 發展的環境( 蘇 建 文 譯 ,1993: 123-124)。

這種主張,Maul (1980)曾以實證性研究,驗證Kohlberg的道 德推理與正義社群法,發現道德氣氛與道德推理有密切關係。其實,

稍早或隨後皆有學者(Scharf, 1973;Reimer, 1977;Wasserman, 1977;Jennines & Kohlberg, 1983)研究,提出機構道德氣氛與個人 道德發展息息相關的觀點( 蘇 建 文 譯 ,1993: 226)。

壹、正義社群法的產生和形成

Power( 1981) 在 「 透 過 學 校 道 德 氣 氛 發 展 的 道 德 教 育 」 與 (1988) 「 道 德 教 育 之 正 義 社 群 法 等 文 , 均 提 及 正 義 社 群 法(just community approach)的 源 起 與 發 展。Power指 出:

Kohlberg 在 1969 年 時 , 曾 訪 問 位 於 以 色 列 的 集 體 農 場

Kibbutz), 發 現 這 所 學 校 有 一 套 管 理 原 則, 這 種 集 體 農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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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自 覺 意 識 的 道 德 社 會 , 該 校 所 形 成 的 集 體 教 育 的 氣 氛 , 為 培 養 有 責 任 感 的 社 會 成 員 提 供 了 最 適 宜 的 環 境 , 其 強 烈 的 社 群 意 識 對 於 學 生 社 會 化 過 程 有 強 大 的 影 響 力 , 致 使 學 生 的 道 德 發 展 較 易 於 達 到 道 德 成 規 期 , 這 種 教 育 方 法 所 倡 導 的 是 , 集 體 而 非 個 人 的 成 就 , 平 等 而 非 分 層 的 社 會 關 係 , 民 主 而 非 等 級 的 決 策 (Power, Higgins & Kohlberg, 1989: 38)。 這 所 學 校 與 其 他 學 校 不 同 ,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把 居 住 在 城 市 裡 的 猶 太 低 產 階 層 的 兒 童 帶 到 集 體 農 場 進 行 教 育 , 為 集 體 農 場 培 養 合 格 的 成 員 。 因 此 , 在 這 所 學 校 裡 , 教 育 意 味 著 使 學 生 「 學 會 在 社 會 中 並 根 據 社 會 規 範 生 活 」, 因 為 這 種 規 範 的 生 活 對 於「 維 持 社 群 的 團 結 是 必 要 的 」(Power et al., 1989: 40)。 但 是 , 這 些 規 範 通 常 並 不 是 經 由 教 師 抽 象 的 教 授 所 獲 得 的 , 而 是 學 生 在 集 體 生 活 中 相 互 交 流 , 對 規 範 的 實 踐 與 討 論 所 獲 得 的 。 這 種 規 範 或 紀 律 經 過 民 主 討 論 一 旦 確 定 , 便 有 了 集 體 的 權 威 , 要 求 每 個 人 尊 重 並 實 踐 這 些 規 範 。 如 果 有 人 公 開 違 反 這 些 規 範 , 不 僅 要 遭 受 來 自 成 人 的 指 責 , 而 且 也 會 遭 到 同 伴 指 責 。 這 種 規 範 反 映 了 個 人 利 益 與 社 群 利 益 的 統 一 。 在 教 育 過 程 中 , 教 師 不 僅 是 個 體 道 德 發 展 的 促 進 者 , 而 且 是 社 會 道 德 觀 的 支 持 者 、 是 道 德 討 論 的 領 導 者 。

Kohlberg 對 這 所 學 校 青 少 年 的 道 德 推 理 發 展 進 行 了 測 驗 , 已 確 定 此 種 教 育 方 法 在 促 進 青 少 年 道 德 發 展 上 的 有 效 性 。 結 果 是 十 分 肯 定 的 , 即 這 所 學 校 青 少 年 的 道 德 發 展 明 顯 地 高 於 以 色 列 城 市 裡 的 青 少 年 。 因 此 ,Kohlberg指 出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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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 列 集 體 農 場 的 教 育 實 踐 似 乎 比 從 我 們 的 理 論 所 引 伸 出 的 方 式 為 佳 , 它 不 只 是 對 我 們 實 踐 的 修 正 , 而 且 也 是 對 我 正 在 就 這 一 問 題 的 思 考 方 式 的 修 正 」 ( 郭 本 禹 ,2000: 202)。 由 此 可 見 , 對 以 色 列 集 體 農 場 中 學 的 訪 問 , 使Kohlberg意 識 到 , 不 能 完 全 根 據 他 的 認 知 發 展 理 論 引 伸 出 的 一 種 理 想 的 道 德 教 育 模 式 , 而 應 該 將 道 德 討 論 的 原 則 與 集 體 教 育 的 某 些 心 理 學 原 則 結 合 起 來(Power et al., 1989: 44)。特 別 是 需 要 根 據 這 種 集 體 教 育 的 原 則 形 成 一 種「 社 群 實 踐 模 式 」(a model of group practice), 以 影 響 學 生 的 道 德 判 斷 和 道 德 行 為 , 並 且 是 教 育 者 與 青 少 年 學 生 形 成 一 種 新 型 的 關 係 。 這 種 社 群 實 踐 模 式 逐 漸 幫 助Kohlberg改變其發展性的道德教育觀念,從而形成了 民主教育的觀念( 郭 本 禹 ,2000) 。

以 色 列 集 體 農 場 的 教 育 實 踐 為Kohlberg正義社群法的產生 提供了一個雛型的實踐模式。然而,因為文化上的差異,Kohlberg 無 法 將 這 種 集 體 教 育 模 式 直 接 應 用 於 美 國 學 校 教 育 中 , 於 是 Kohlberg 返 回 到 Durkheim 所 闡 述 的 集 體 教 育 ( collective education)理 念,並 試 圖 從 理 論 上 將 以 色 列 集 體 農 場 的 教 育 經 驗 與 其 主 張 的 道 德 認 知 發 展 加 以 整 合。早 期,Kohlberg是極 力反對Durkheim的 道 德 教 育 體 系,但 是,後 來 卻 發 現 以 色 列 集 體 農 場 的 教 育 實 踐 十 分 類 似 於Durkheim 的 道 德 教 育 模 式 。 因 為 以 色 列 集 體 農 場 中 學 所 堅 持 的 集 體 優 於 個 人 , 強 調 對 社 群 規 則 的 尊 重 和 依 附,培 養 集 體 責 任 感 等,與Durkheim 的 教 育 思 想 極 為 類 似(Power et al., 1989: 47)。這 使 得Kohl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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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審視Durkheim 的 理 論 體 系 , 並 根 據 以 色 列 集 體 農 場 和 Durkheim的 集 體 教 育 思 想 修 改 自 己 最 初 的 道 德 教 育 觀 念 和 方 法。一 方 面,Kohlberg雖然仍繼續堅持個體道德發展理論,但開 始承認「教育發揮作用的有效單位不是個人而是集體」( 郭 本 禹 , 2000: 203)。由 此 可 知, Durkheim的 社 會 心 理 學 為 Kohlberg 修正其所強調個體發展所產生的缺失提供了一種工具(Power et al., 1989: 50)。

另 一 方 面 , 在 接 受Durkheim關 於 透 過 集 體 生 活 培 養 學 生 集 體 觀 念 和 社 群 生 活 方 式、思 想 觀 點 的 同 時,Kohlberg也指 出,儘管受Durkheim道 德 教 育 理 論 的 鼓 舞 , 但 我 們 對 它 的 非 民 主 的 和 灌 輸 方 面 仍 表 示 懷 疑 (Kohlberg, 1985: 43)。 大 多 數 道 德 教 育 模 式 ( 包 括Durkheim的 ) 都 可 能 是 失 敗 的 , 這 是 因 為 既 沒 有 足 夠 地 尊 重 個 體 發 展 的 自 主 性 , 也 無 主 動 地 促 進 其 發 展(Power et al., 1989: 50)。於 是 Kohlberg又借助於杜威的 民主教育思想,對Durkheim的 權 威 和 強 制 的 模 式 進 行 「 民 主 改 造 」, 杜 威 要 求 經 由 民 主 集 體 進 行 道 德 教 育 , 強 調 學 生 的 積 極 參 與 、 責 任 及 合 作 ( 郭 本 禹 ,2000)。

總 之,「 以 色 列 集 體 農 場 的 教 育 實 踐 提 供 了 一 個 如 何( 在 另 一 各 文 化 背 景 下 ) 促 進 青 少 年 道 德 發 展 的Durkheim式 的 社 群 並 使 其 權 威 結 構 民 主 化 的 典 範 」 (Power et al., 1989: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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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Kohlberg早期在提出道德討論課程的同時,還十分注意 潛在課程(hidden curriculum)對學生的道德教育作用。所謂潛在 課程,指除了學校中的學習課程對學生的一切非正式的影響。潛在課 程最初是由Jackson在「教室中的生活」(Jackson,1968)一書中提 出的。Kohlberg在1971年發表「學校中的道德氣氛」一文,專門討論 了潛在課程對學生的道德影響。Kohlberg認為兒童和青少年大部分是 從這種潛在課程中獲得基本的道德價值觀念。Kohlberg提到「雖然我 們確實認為道德教育應該成為正式課程的一部分,但我們認為它不應 該限於學校的正式課程。事實上,我們可以經由潛在課程所提供的資 料最有效的實現道德教育的目的……因為潛在課程乃是一種真正的 道德教育課程,是一種比其他任何正式課程都更有影響力的課程」

( 郭 本 禹,2000:204)。因此,Kohlberg的正義社群法是潛在課 程在形式和內容上的深化,正義社群法試圖將學校變成學生思考和解 決問題的實驗室。

在 完 成 了 對 以 色 列 集 體 農 場 的 教 育 實 踐 的 經 驗 總 結 和 Durkheim的 集 體 道 德 教 育 理 論 的 重 新 闡 述 後 , Kohlberg開 始試驗他的新道德教育觀念。Kohlberg最初是在監獄中進行為期兩年 的研究,研究道德發展理論給予女犯人進行感化教育的可行性。最 初,Kohlberg運用道德討論方式進行,對女犯人進行「道德再教育」

moral reeducation)。但旋即發現,單純教會女犯人思考道德問題 的方式,她們卻很少將所學的東西轉化為實際行動(只要她們還在監 獄裡服刑),相反地,監獄的環境對她們的行動有特別的影響( 郭 本 禹 ,2000: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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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Kohlberg開始運用以色列集體農場的教育經驗創造了一個

「監獄社群」以給予犯人感化教育。這個社群是由25至30名女犯人和 5名看守組成自我管理的公正的生活社群,在這一社群中,犯人和看 守民主地相處,以民主的方式決定如何管理她們的監所,如何執行她 們制定的規則,這些措施又和社群中的小組討論相結合。實驗研究結 果顯示,透過一個公正的社群生活的過程,可以達到自我管理和自律 的目的;同時,也可以成功地提高女犯人的道德判斷水準。監獄公正 社群的實驗成功,為Kohlberg進一步在學校進行道德教育的正義社群 法實驗提供了示範。因為如果監獄中的女犯人和看守能夠維持一種正 義社群,那麼學校中的學生和教師也就可以維持這種社群(Power et al., 1989: 52) 。

因 此 ,Kohlberg於 1970年 初 形 成 理 想 學 校 的 構 想 , 稱 此 一 理 想 學 校 為 「 小 理 想 國 」 (a little Republic), 其 特 徵 是 一 個 以 民 主 治 校 、 全 體 學 生 參 與 , 並 富 有 正 義 精 神 的 生 命 力 校 園 (Power, 1981: 5; 1988: 195)。

1974年 時 , Kohlberg首 先 嘗 試 將 這 個 理 想 化 為 實 際 , 在 麻 塞 諸 塞 州 的 康 橋(Cambridge,Massachusetts)一 所 叢 集 學 校 (cluster school), 以 正 義 社 群 法 進 行 道 德 教 育 實 驗

Power, 1981: 5; 1988: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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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hlberg受邀擔任Cluster School的顧問,並參與擬定辦學 的四原則:一 是 學 校 要 實 施 直 接 民 主,重 要 議 題 須 在 週 會 時 全 校 師 生 共 同 討 論 , 並 投 票 決 定 ; 二 是 要 成 立 數 個 獨 立 的 委 員 會 , 由 學 生 、 教 師 與 家 長 共 同 組 成 , 以 作 為 重 要 或 爭 議 問 題 的 仲 裁 ; 三 是 訂 定 社 會 契 約 , 載 明 全 校 成 員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四 是 師 生 同 享 基 本 權 利 , 包 括 表 達 自 由 、 尊 重 他 人 , 以 及 免 於 口 頭 或 肢 體 傷 害 的 自 由 等 (Power et al., 1989: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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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正義社群法的實施和評定

一 、 實 施

正 義 社 群 法 主 要 是 經 由 師 生 的 民 主 參 與 活 動 , 創 造 一 種 公 正 的 社 群 氣 氛 , 以 促 進 個 人 的 道 德 發 展 。 正 義 社 群 法 在 實 施 中 有 一 定 的 組 織 結 構 , 主 要 包 括 議 事 委 員 會 、 顧 問 小 組 、 集 體 會 議 和 紀 律 委 員 會。其 具 體 內 容 詳 見 表2-2-1( Kohlberg

& Higgings, 1987: 107)。正 義 社 群 一 般 要 求 學 生 人 數 不 要 太 多,在60至 100人 之 間,再 加 上 5名 教 師,就 構 成 社 群 的 規 模 。 正 義 社 群 主 要 的 活 動 是 每 週 一 次 的 集 體 會 議 , 時 間 在 一 個 半 小 時 至 兩 個 小 時 之 間 。 集 體 會 議 制 定 有 關 的 規 則 和 紀 律 , 計 畫 集 體 活 動 和 政 策 , 並 處 理 違 規 事 件 。 其 核 心 思 想 是 民 主 參 與 , 不 管 是 教 師 還 是 學 生 , 大 家 對 問 題 的 表 決 都 是 人 人 一 票 。 對 會 議 要 涉 及 的 問 題 , 顧 問 小 組 一 般 要 先 進 行 審 議 , 拒 絕 權 威 獲 官 僚 主 義 的 解 決 問 題 方 式 。 紀 律 委 員 會 一 般 是 勸 告 和 引 導 違 規 者 以 後 遵 守 紀 律 , 只 有 在 確 認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 才 能 給 予 懲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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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正 義 社 群 法 的 組 織 結 構

機 構 成 員 任 務

議 事 委 員 會 8-12 名 學 生 和 2-3 名 教

決 定 問 題 ; 訂 定 議 事 日 程 顧 問 小 組 1 名 教 師 ( 顧 問 ) 和

10-15 名 學 生

使 大 家 暢 所 欲 言 : 就 1-2 個 重 要 的 道 德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集 體 會 議 全 體 學 生 和 教 師 討 論 和 解 決 道 德 問 題 ; 訂 定 規 則 和 上 訴 違 規 事 件

紀 律 委 員 會 6-8 名 學 生 和 2 名 教 師

聽 取 違 規 案 件 和 人 際 間 的 非 禮 行 為 ; 進 行 獎 勵 ; 促 進 人 際 理

二 、 評 定

Wasserman(1977)是第一個以Kohlberg的 觀 點 ,來檢視 道德成長條件的學者,她藉由分析社群集會記錄了解學生對道德議題 的關注,是否具有道德衝突、對於較高序階道德推理的呈現、是否有 角色取代練習的機會、以學生為中心的討論比例如何等。其後Power

(1979)所提出的博士論文中,針對一所實施正義社群法的學校作四 年縱長性研究,以研究分析其道德氣氛, 進 而 提 出 社 群 道 德 氣 氛 發 展 階 段 。

Power(1978)利用Cluster School每 週 社 群 會 議 記 錄 、 個 別 訪 談 學 生 對 學 校 的 看 法 以 及 觀 察 不 同 情 境 中 師 生 間 的 互 動 等 三 種 方 式 來 蒐 集 資 料 並 加 以 分 析 。

Power(1978)藉由五個問題來檢視學校道德氣氛,以 建 構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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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道 德 氣 氛 階 段:1. 學校中的集體規範價值是什麼? 2. 學校的社 群感發展些什麼? 3. 集體規範價值與社群感的道德階段為何? 4.

學校中的集體規範價值是如何建立並發揮其影響? 5. 學校中的社 群感是如何建立並發揮其影響?

Power(1978)依據上述五個問題,建構出與Kohlberg道德認 知發展類似的道德氣氛階段,Power指出集體規範價值是關於社群成 員或是整個社群對於衝突解決方式之共識;而社群感是校 園 中 師 生 間 或 學 生 間 的 團 隊 凝 聚 力 與 良 好 互 動 精 神 , 並 藉 由 民 主 、 參 與 、 關 懷 與 負 責 , 使 全 體 師 生 融 為 一 種 生 命 共 同 體 的 感 覺

Power,1988: 198)。Power根據資料分析發現,階段2是最基本 也是研究發現的最初階段,由於道德氣氛的發展階段與個人的道德發 展階段有些差異,因此在道德氣氛階段的形成,有兩個概念必須要修 正,第一,道德氣氛的階段不一定是從零階段開始,可以由任何階段 開始,因為道德氣氛階段是建立於團體成員的互動,例如,一個學校 中,學生個人的道德發展是屬於階段三或階段四,團體道德氣氛的發 展可能只有階段一或階段二,不會高於階段四;第二,道德氣氛的發 展也有可能會倒退,除了表現會有起伏之外,每年新生取代原來的畢 業學生也會使道德氣氛後退(Power,1988: 137)。因此,Power 的研究中,社群道德氣氛的建構即由階段2開始逐步發展(見表 2-2-2)。

Power(1978)以Cluster School中 所 發 生 的 偷 竊 議 題 來 觀

(21)

察 學 校 中 集 體 規 範 價 值 的 發 展 情 形 , 第一年Cluster School 中 ,偷竊事件頻傳,然而學生對於發生偷竊事件毫不在意,因此,

Cluster School的 教 師 們 在 例 行 的 社 群 會 議 中 提 出 此 議 題 作 為 討 論,Kohlberg在會議上談到:「也許誰可以解釋為什麼偷竊會不 斷發生,你們難道不認為偷竊是錯誤的而且也是一種違規行為嗎?」

有位學生對此作出回應:「我不認為有必要去研究為什麼發生偷竊。」

但是,Kohlberg十分堅持地說:「我認為偷竊並不是單一個人的行為,

這是全社群的事,這並非紀律問題,而是偷竊會造成同學們彼此間的 不信任、互相猜疑」。學生們瞭解偷竊是錯誤的行為,因此,學生們 認為訂定偷竊的處罰規則是最佳的處理方式,而他們也投票制定了規 則,但因缺乏社群的認同與責任,所以偷竊事件仍層出不窮。

Cluster School第二年初始,Monica被偷了9塊錢,因為沒人 承認偷錢,所以制定的規則對偷竊發生毫無用處,而事件發生之後,

學生們都感到非常驚訝及沮喪,社群裡竟然又發生偷竊,他們無法認 同小偷,因為他破壞了他們彼此間的信任,社群會議再度召開,有一 群學生提議每個人應該捐15分錢給掉錢的同學,因為他會掉錢是大家 不關心這個社群,而不是他個人的錯,因此,大家決定共同將失竊的 錢賠償給這位同學。會議中Phyllis提出了較為詳盡的理由闡述為何應 該由每位同學共同賠償這位被竊者的損失。

Phyllis:「這是大家的錯。偷竊會發生是因為大家並不關心這個社群,(他 們認為)他們各行其事,並不屬於這個社群。每個人都應該關心這起偷竊 事件,所以我們決定應該將錢還給這位被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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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並非人人都同意這項提議,會議中Bob擔心如果採取這項建 議後,那麼人人都可宣稱自己的錢被偷了;而Jill也提出若是有人宣 稱錢被偷了,該如何判斷是否屬實。這兩位同學認為會發生偷竊是那 位被竊者的問題而非社群問題。會議中,Phyllis堅持自己的觀點,

Phyllis闡述Cluster School是 一 個 社 群 , 因 此 , 社 群 成 員 間 應 該 相 互 信 任 。 經 過 討 論 後 , 社 群 會 議 採 取 一 折 衷 方 式 , 即 是 偷 竊 者 在 期 限 內 將 所 竊 得 之 錢 還 給 被 竊 者 , 不 然 , 將 由 全 體 成 員 共 同 負 擔 被 竊 的 錢 。

在Cluster School的 第三年,學生們對偷竊的看法多趨向由集 體負責,由全體共同分擔失竊的金錢,對於社群有義務責任,焦點由 金錢分擔轉變為互相信任、互相關懷。

Cluster School正 義 群 法 的 實 施 期 間 , Power(1978)透 過社群會議討論、觀察、訪談學生及會議紀錄等,發展出團體的道德 氣氛階段。道德氣氛的形成共分為三個階段,茲分別說明如下:

階段二:外在工具取向

1. 集體規範的認知:學生們尚未明確地體認到集體規範價值,透過 個人間利益的交換來解決衝突,作為一個社群成員必須尊重他人 的個人利益;幫助他人是為了自身利益。

2. 社群的認同:此一階段沒有明顯的社群意識,只是成員間的往來。

(23)

社群只是個人爲獲得利益和得到保護的組合。社群的價值在於滿 足成員的有形需求,此時的社群就像「銀行」,成員之間是為了獲 取交換的利益,但每個人都只能得該得到的份,一個人獲得的不 能超過其付出的。

階段三:團體關係取向

1. 集體規範的認知:集體規範價值涉及社群成員間之關係,社群中 的成員能夠實踐共同的期待,並且透過社群共同的集體規範價值 以尋求解決衝突的方法。

2. 社群的認同:社群已有一套關係網路和共同關心的事物來形成社 群意識。成員間的親善關係已成為社群的價值。社群的價值已等 同於其規範,這時,社群就像家庭一樣,成員間相互關懷並以成 員間的互助為榮。

階段四:社群規範取向

1. 集體規範的認知:學校已被認為具有內在價值,社群得以規範每 一份子,而其成員也期待其他人都會支持社群規範及所賦予的責 任。

2. 社群的認同:社群的價值不在於成員間的關係。成員的身分表示 他加入社會契約,願意遵守組織的規範和理想。這時,社群是有 機的整體(organic whole),由各種相關的系統構成社群的功能,

社群裡的偷竊「對社群的影響比個人還大,因為個人和社群是一 體的。我們不只是個人的組合。」

根據Power(1978)的研究,隨著 Cluster School 道德氣氛的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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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形成,道德氣氛對於學校內成員行為的影響也逐漸增加,正如同 Scharf (1973)在其監獄研究中,發現社群的氣氛若處於道德成規 前期對於成員有負面的影響。Cluster School 對學生有正面的影響,

不僅止於道德氣氛效用,更在於集體規範高於成員間的道德發展階 段。因此,道德氣氛不但影響成員的行為而且也會影響成員的道德推 理結構(Reimer,1977),因為個人若處在高於自身道德階段的道德 情境下,便可產生的認知衝突以引發道德推理階段的提升。

因此,根據學者對道德氣氛的實證研究後,可以歸納出優質道德 氣氛發展的條件:1. 以公平及道德為焦點的公開討論;2. 受到來自 於較高序階不同觀點的道德推論而產生的認知衝突;3. 參與規則制 訂及練習權力與責任的運作;4. 較高階段的社群發展( Power et al., 1989: 104)。

(25)

2-2-2 社群評價感之發展階段 集體規範價值

(Collective Normative Values)

社群感

Sense of Community)

此一階段尚未明確地體認到集體 的規範性價值,然而,對於個體 應該認知到個人權利以及經由交 流解決衝突具有普遍性的期待。

此一階段沒有明顯的社群意識,

只是成員間的往來。社群只是個 人 爲 獲 得 利 益 和 得 到 保 護 的 組 合。社群的價值在於滿足成員的 有形需求。

1. 不要背叛社群成員或是打小 報告。

2. 社群成員各行其是,大家各 自生活,互不干擾。

3. 想幫助他人時才會去幫忙。

這樣的社群就像「銀行」。成員之 間是為了獲取交換的利益,但每 個人都只能得該得到的份。

集體規範價值涉及社群成員間之 關 係 , 社 群 中 的 成 員

membership)意指實踐共同的 期待,學校已漸形成整體價值或 道德規範。

已有一套關係網路和共同關心的 事物來形成社群意識。成員間的 親善關係已成為社群的價值。社 群的價值已等同於其規範。

1. 學 校 成 員 間 應 彼 此 信 任 與 關懷。

2. 成員間必須相互關懷。

1. 社群就像家庭一樣,成員間 相互關懷。

2. 社群以成員間的互助為榮。

學校已被認為具有內在價值,社 群得以規範每一份子,而其成員 也期待其他人都會支持社群規範 及所賦予的責任。

社 群 的 價 值 不 在 於 成 員 間 的 關 係 。 成 員 的 身 分 表 示 他 加 入 社 會 契 約 , 願 意 遵 守 組 織 的 規 範 和 理 想 。 這 時 , 社 群 是 有 機 的 整體(organic whole),由各 種 相 關 的 系 統 構 成 社 群 的 功 能。

學校成員應注重個人與群體之間 的互動關係,且負有與社群同甘 共苦,共同承擔的責任。

偷 竊 「 對 社 群 的 影 響 比 個 人 還 大,因為個人和社群是一體的。

我們不只是個人的組合。」

資料來源:編譯自Power (1978). moral atmosphere :an educational bridge between moral judgment and action.p.113 之 Stages of collective normative values and the sense of community.

(26)

第三節 道德認知發展理論

道德的發展長久以來一直是心理學家、社會學家及教育學家共同 關心的問題。自 1950 年代以後,「道德推理」(moral reasoning)

或「道德判斷」(moral judgments)才漸漸被學者用來研究道德。

然而,在道德認知衝突趨於複雜的今日,有許多學者嘗試建立各種模 式以探討倫理道德之本質,其中以瑞士心理學家 Piaget 及後繼者 Kolhberg 所發展出來之「道德判斷發展階段理論」最為著名。

道德認知發展論由J. Dewey(1859-1952)開其端,主要之代表 學者有Piaget(1896-1980)、Kolhberg(1927-1987)及 Rest 等人。

「認知」意指道德教育就像智力的發展一樣,需要兒童對道德問題進 行「主動思考」(active thinking);「發展」是指該理論認為道德認 知之發展具有階段性,道德教育的目的在於促進兒童朝向更成熟的道 德階段發展。

壹、Dewey 的道德發展說

Dewey 首先提出進步的或發展的道德教育概念,並認為道德發 展是以階段的方式發生。Dewey 將道德發展區分為三個層次(沈六,

1991):

層次一:本能和基本需求的層次(the conduct arising from instincts and fundamental need)

此層次的行動主要來自於基本需求的滿足,這樣的行為可謂為無

(27)

道德的(unmoral),既不是道德,也不是不道德。Kolhberg 稱此層 次為道德前或成規前的層次。Kolhberg 認為此層次的行為乃由生物 性和社會性的衝動所引起,而產生的道德行為結果。

層次二:社會標準的層次或習俗層次(the level of standards of society or the level of custom)

此層次之行為超越本能與基本需要之滿足,而以社會既定的標準 為行為依據並以社會的約定成俗的禮儀為準繩。Kolhberg 稱此為成 規層次(the conventional level),認為此層次之行為者,幾乎不加 批判地接受其所屬社群的標準。

層次三:良心的層次(the level of conscience)

此層次為最高的道德層次,個體不再盲目遵從既定的社會規範,

而能依據良心,經由反省思考後,才作為行為之指引。Kolhberg 稱 此層次為自律層次(the autonomous level),認為個體會思考判斷行 為目的之良窳,以作為其行動之憑藉,而不再毫無考慮的接受其所屬 社群的標準。

綜上所述,Dewey 之道德發展說自原始衝動的「本能層次」,發 展至社會規範的「禮俗層次」,最後始達到自覺之「良心層次」,理性 而不逾矩。

(28)

貳、Piaget 的道德發展說

Piaget 為瑞士心理學家,於 1930 年以後開始有系統的調查與描 述兒童的智力及行為發展,藉由觀察及「臨床晤談技術」來建構兒童 道德推理的基本架構,Piaget 發現兒童的道德發展有下列的特性:

(1) 不同年齡的兒童,在解決同一問題時,所用的思考方式都不同。

2) 在這些不同的思考方式之間,具有固定的、連續的順序。

(3) 每一種思考方式都以前一階段的思考方式為基礎發展而成。

Piaget 是第一位藉由真實的晤談及觀察而研究兒童道德推理階 段之心理學者,Piaget 透過其觀察資料,提出兒童道德認知發展可分 為三個階段:

階段一:無律階段(stage of anomy)

約四、五歲以前的兒童屬之,本階段之兒童,道德意識尚未發展,

亦不明白規範之意義,故行為可謂為「無規範」或「零規範」,前者 指的是道德價值的混亂,後者指的是道德價值之中立。Kolhberg 稱 此階段為道德前階段,認為此階段兒童對規範毫無責任感。

階段二:他律階段(stage of heteronomy)

四至八歲的兒童,隨著年齡的增長,道德觀念開始萌芽,逐漸意 識到父母權威、社會規範及禮俗的神聖不可侵犯。然而,此階段之兒 童的道德意識尚未成熟,對規範僅盲目、被動的遵守,仍無法獨立作 道德判斷。對於行為的判斷端賴其後果來決定,無視於行為背後的意

(29)

圖及動機,此即道德現實觀(moral reality)。

階段三:自律階段(stage of autonomy)

八、九歲以後的兒童,道德意識逐漸成熟,能運用理性對道德規 範作批判及分析,企圖了解隱藏在規範的原理及法則,並對規範作適 度的修正及有選擇性的接受。對於行為的判斷能避開表面的後果,並 對其動機作探究來判斷其好壞;要言之,兒童能明瞭規範的意義,不 再盲從權威,能考慮行為的動機。

根據前述說明,乃知 Piaget 針對兒童的認知發展,將道德推理之 發展分為無律、他律和自律三個階段。

(30)

參、Kolhberg 的道德認知發展理論

一、道德發展階段的基本特徵

道德發展的階段概念是 Kolhberg 學說的核心概念,因此,必須 先瞭解道德發展階段的基本特徵。Kolhberg 認為道德發展階段具有 四個基本特徵,即結構的差異性、不變的順序、結構的整體性和階層 的整合性。( 郭 本 禹 ,2000: 98)

第一,結構的差異性(a difference in structures)。Kolhberg 在 大量的追蹤研究和跨文化研究的基礎上,發現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個 體、獲同一個個體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其道德判斷和推理的結構(思 維模式)具有不同的類型,它們之間不適量的差異,而是質的差異。

Kolhberg 正是按照這種結構的差異特徵來劃分個體的道德發展水準 和階段的。個體道德由低階向高階發展的過程,實際上就是道德結構 的轉化和質變過程。( 郭 本 禹 ,2000: 98)

第二,不變的順序性(an invariant sequence)。個體的道德發展 遵循著由低階向高階的不變的、普遍的階段順序。除了嚴重的身心缺 陷外,發展總是依序向前移動,從不後退,但也不能逾越階段。發展 總是只向下一個階段的發展,這在一切文化中都是如此。文化和教育 可以加快、延緩或阻止個體道德發展,但絕不能改變其階段順序。正 Kolhberg 指出步發展的階段順序是不變的,這種順序代表著道德

(31)

概念的一種普遍的內在邏輯次序( 郭 本 禹 2000: 98)。

第三,結構的整體性(a structural whole)。每個不同的、依序 發展的思維模式形成了一個結構上的整體。在特定的道德任務中,一 個特定的階段反應不只代表與該任務相似的任務所決定的具體反 應,而代表了一種潛在的思維組織。也就是說,每一個道德發展階段 都是一個統一的整體,而不是一些與孤立的行為片段相應的道德觀念 的總和。顯示一個階段發展層次的道德觀念在許多兒童的道德行動中 反映出一致性,同時,在一個兒童的許多道德行動中,道德認知的反 應水準也是明顯一致的。這表明個體的道德判斷能力的水平是連貫一 致的( 郭 本 禹 ,2000: 98-99)。

第四,階層的整合性(hierarchical integrations)。道德發展的 階段形成一種不斷增加分化與整合的結構順序,以逐步達成其共同的 功能。前一階段的思想總是融匯或整合進下一階段的思想之中,並且 為下一階段所取代。新的階段是從前一階段中發展出來的,因而它是 新舊結合的綜合體。正如 Kolhberg 所言較高階段將較低階段作為組 成成分包含進來,並在較高層次上重新整合。也就是說,在每個階段,

都是對同樣的基本道德概念或方面的界定,但在每個較高階段,這種 界定則變得更分化、更整合、更一般或更普遍了( 郭 本 禹,2000:

99)。

(32)

二、道德發展的階段

經過廣泛的實証研究,Kolhberg 認為個體的道德發展過程可以 劃分為三個層次六個階段,每個層次包括兩個階段。三種道德層次即 道德成規前層次、道德成規層次、道德成規後層次。在道德成規前層 次,個體從他的現實利益出發處理道德問題。處在此層次的兒童並不 關心在某種情況下社會規定為正確的行為方式,而只是關心行動的實 際後果(懲罰、獎勵、工具的交換)。道德成規前層次包括階段 1 和 階段2。在道德成規層次,個體是從社會成員的角度處理道德問題。

個體認知並考慮到群體或社會的期望並使自己的行動符合社會道德 規範的要求。一個人不僅要努力避免受到懲罰或指責,而且要努力不 辜負社會對一個好人或所扮角色的要求。道德成規層次包括階段3 和 階段4。在道德成規後層次時,個體從超越他所處的社會的觀點來處 理道德問題。也就是說,個體能超越社會已經確定的規範和法律來觀 察問題,個體的道德判斷逐步固定在最普遍的公正原則之上。道德成 規後層次包括階段5 和階段 6,詳見表 2-3-1,另茲將道德發展六階段 的特徵歸納如表2-3-2。

(一)道德成規前層次(Pre-conventional Level)

本層次之兒童係根據行為之身體或物質結果(如懲罰、獎賞、利 益交換),或根據規則、標準制定者之身體力量或權威,來解釋文化 規則與是非善惡的標準,並對之加以反應(Kolhberg, 1976)。本層次 可分為兩個階段:

(33)

階 段 一 : 避 罰 服 從 導 向 ( the punishment and obedience orientation)

此階段的兒童以行動所導致的物質結果(physical consequence of action)來決定行動的善惡,其特徵如下:

1. 對的認知:不違反規則,爲服從而服從,避免對人和物造成 傷害。

2. 行為正確的理由:逃避懲罰和盲目遵從權威。

3. 社會觀點:此階段的人是採取自我中心的觀點,處於這個階 段的個體不考慮他人的利益,或不了解人我的區分,行為的 判斷是依據物質後果而非依據他人的利益,並且將自己的觀 點和權威的觀點混淆。

階段二:工具性相對導向(the instrumental-relativist orientation)

此階段的兒童認為正當的行動是指能滿足個人需求的工具,其行 為偶爾會也會滿足他人需要,但此為次要,其主要目的仍然在於考慮 自己的欲望。人際關係被視為如同市場的交易一般,雖然已有公平、

互惠與平等的觀念,但是這些觀念都是以物質或實用的方式來解釋。

互惠的關係就是「你搔我背,我搔你背」,而非忠誠、感激或正義

Kolhberg,1976)。其特徵如下:

1. 對的認知:所謂對的即是對自己有利才遵守規則,一切能滿 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行動就是對的,並且也贊許他人作相同 的事。所謂對的是公平交易、利益交換及相互協定。

2. 行為正確的理由:既能滿足自己的需求或利益,同時,偶爾 也滿足他人的需求。

3. 社會觀點:此階段的人採取一種具體的個人主義觀點。了解

(34)

每個人都有其自身所追求的利益,而且這些利益彼此相衝 突,因此對的標準是相對的。

(二)道德成規層次(Conventional Level)

此為一般青年和成年人所屬之層次,他們逐漸擺脫唯利是圖之工 具性價值觀,不再以個人利益之獲取來駕馭其行為。代之而起的是表 現出符合家庭、社群或國家之期待,只要為社群所期望,就具有價值,

個人會順從、效忠並積極地參與社群,且戮力維護社會秩序。本層次 可分為兩個階段:

階段三:人際關係和諧導向(the interpersonal concordance of

“Good boy-Nice girl” orientation):

本階段之人認為善良之行為乃取悅他人,或者幫助他人,以及表 現他人所讚許的行為,開始以動機來判斷行為之善惡(Kolhberg,

1976)。其特徵如下:

1. 對的認知:所謂對的就是遵從親人的期望,「行善」是相當重 要的,意指有良好的動機,關心別人,維持相互信任、忠誠、

尊敬和感激之情。

2. 行為正確的理由:就是要按自己和別人的標準「行善」,一個 人能設身處地的為他人著想,關心別人,在於尋求維持期望,

和贏得其最接近社群之讚許。

3. 社會觀點:此階段的人所採取的是一種個人與他人相互關係 的觀點,個體意識到人所享有的情感、協議和期望高於他個 人的利益。個體能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並將他人的情感、

意見及期望置於重要地位,但是個體仍未具有普遍化的制度 概念。

(35)

階段四:法律與秩序導向(the “Law and Order” orientation):

本階段的人傾向於尊重社會秩序,將正當的行為視為善盡個人義 務、尊重權威與維護社會福祉(Kolhberg,1976)。其特徵如下:

1. 對的認知:嚴守法律、履行個人所承諾的義務,對社會、社 群或機構有所貢獻。

2. 行為正確的理由:在於致力使機構作為一個整體運作,自尊 或良心則指履行個人既定的義務或考慮「假如每個人都這樣 做,會怎樣?」的後果。

3. 社會觀點:此階段的人已經將社會觀點和人際協議或動機區 分。此階段的人所採取的觀點是一種制度觀點,並根據此觀 點確定角色和規則,個體是依據自身在制度中的地位來確定 個人關係。

(三)道德成規後層次(Post-conventional Level)

此層次的個體,極力尋求確定的道德價值和原則,這些道德價值 和原則具有確實性和應用性,而且和掌握此等原則的社群或個人,以 及個人與這些社群的認同無關。本層次可分為以下兩階段:

階段五:社會契約導向(the social-contract legalistic orientation):

本階段中,道德原則指稱普遍性的權利和價值,並且是一個理性 的人所能認同的權利和價值。特定的道德義務、期望和權力必須衍生 自公正社會的基本人權和價值。尊重法律,卻非墨守成規,強調法律 應依社會的需要彈性地運用和修正(Kolhberg,1976)。其特徵如下:

1. 對的認知:人人都持有各自不同的價值和觀點,而大多數的 價值和規則是相對於他所屬的社群。但是這些「相對的」規 則是公平的才應該遵守,因為這些規則是一種社會契約。而

(36)

某些非相對性的價值和權利,諸如生命和自由,在所有的社 會中都必須遵守。

2. 行為正確的理由:一般說來,是認為有義務遵守法律,因為 人們締結這種社會契約的目的在於用法律來發展全人類的福 利,保護自己和他人的權利。在尊重他人權利的前提下,對 於家庭、友誼、信任和工作義務是自由協商所形成的契約或 義務。個人對法律和責任的考量,是基於對人類整體的福祉,

亦即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著想。

3. 社會觀點:此階段的人採取一種超越社會的觀點,體認人類 的價值和全力優於社會契約,並且能體察道德及法律的衝 突,知其整合不易。

階段六:普遍性道德原則導向(the universal ethical principle orientation):

本階段是一個原則性思考階段,道德推理以良心為依據,選擇抽 象而據普遍性之道德原則為評斷善惡之標準。重視人權,強調人格尊 嚴(Kolhberg,1976)。其特徵如下:

1. 對的認知:遵從人類普遍的道德原則,特定法律或社會協議 依據此普遍性原則制定,進而有其作用。當法律違反這些原 則時,個體仍依據普遍性道德原則行事。這些原則仍是普遍 的正義原則。

2. 行為正確的理由:秉持普遍道德原則之正當信念,且願意為 其獻身。

3. 社會觀點:根據正義的普遍性道德原則來界定義務,視人自 身即是目的。

(37)

2-3-1 Kohlberg 之道德認知發展階段 層次與階段 階段特徵

對的認知 行為正確的理由 社會觀點

不違反規則,爲服從 而服從,避免對人和 物造成傷害。

逃避懲罰和盲目遵從 權威。

此階段的人是採取自 我中心的觀點,處於 這個階段的個體不考 慮他人的利益,或不 了解人我的區分,行 為的判斷是依據物質 後果而非依據他人的 利益,並且將自己的 觀點和權威的觀點混 淆。

所謂對的即是對自己 有利才遵守規則,一 切能滿足自己利益和 需 要 的 行 動 就 是 對 的,並且也贊許他人 作相同的事。所謂對 的是公平交易、利益 交換及相互協定。

既能滿足自己的需求 或利益,同時,偶爾 也滿足他人的需求。

此階段的人採取一種 具 體 的 個 人 主 義 觀 點。了解每個人都有 其 自 身 所 追 求 的 利 益,而且這些利益彼 此相衝突,因此對的 標準是相對的。

所謂對的就是遵從親 人的期望,「行善」是 相當重要的,意指有 良好的動機,關心別 人,維持相互信任、

忠誠、尊敬和感激之 情。

就是要按自己和別人 的標準「行善」,一個 人能設身處地的為他 人著想,關心別人,

在於尋求維持期望,

和贏得其最接近社群 之讚許。

此階段的人所採取的 是一種個人與他人相 互關係的觀點,個體 意識到人所享有的情 感、協議和期望高於 他個人的利益。個體 能設身處地為他人著 想 , 並 將 他 人 的 情 感、意見及期望置於 重要地位,但是個體 仍未具有普遍化的制 度概念。

嚴守法律、履行個人 所承諾的義務,對社 會、社群或機構有所 貢獻。

在於致力使機構作為 一個整體運作,自尊 或良心則指履行個人 既 定 的 義 務 或 考 慮

「假如每個人都這樣 做,會怎樣?」的後 果。

此階段的人已經將社 會觀點和人際協議或 動機區分。此階段的 人所採取的觀點是一 種制度觀點,並根據 此觀點確定角色和規 則,個體是依據自身 在制度中的地位來確 定個人關係。

數據

表 2-2-1  正 義 社 群 法 的 組 織 結 構   機 構 成 員 任 務 議 事 委 員 會 8-12 名 學 生 和 2-3 名 教 師 決 定 問 題 ; 訂 定 議 事 日 程 顧 問 小 組 1 名 教 師 ( 顧 問 ) 和 10-15 名 學 生   使 大 家 暢 所 欲 言 : 就 1-2 個 重要 的 道 德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集 體 會 議 全 體 學 生 和 教 師 討 論 和 解 決 道 德 問 題 ; 訂 定 規 則 和 上 訴 違 規 事 件 紀 律 委 員 會
表 2-2-2  社群評價感之發展階段 集體規範價值
表 2-3-1 Kohlberg 之道德認知發展階段  層次與階段  階段特徵 對的認知 行為正確的理由 社會觀點  階 段 一 : 避 罰 服 從 導 向 不違反規則,爲服從而服從,避免對人和物造成傷害。 逃避懲罰和盲目遵從權威。  此階段的人是採取自我中心的觀點,處於這個階段的個體不考慮他人的利益,或不了解人我的區分,行為的判斷是依據物質後果而非依據他人的利益,並且將自己的 觀點和權威的觀點混 淆。道德成規 前 層 次 階段 二 : 工 具 性 相 對 導 向 所謂對的即是對自己有利才遵守規則,一切能滿
表 2-3-2  道德發展六階段的特徵  層次   階段  道德判斷形式  認知範圍 與權威的關係 動機 1  避罰服從導向 身體 依附權威 避免懲罰道德 成 規 前 層 次 2  工具性相對導向 自我 利益  服從權威角色 的擁有者 利益  3  人際關係和諧導 向 親友社群 服從社群的協 議 情感道德成 規 層 次 4  法律與秩序導向 他人 社會 具自我的意識 型態  法律 5  社會契約導向 國家  判斷―經驗的 歷程 多 數 人 的福祉道德成 規 後 層 次 6  普遍性道德原則 導向 大我  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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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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