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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說明「產業公會」角色理論與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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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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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結論

本章首先對於研究過程的主要論點進行回顧,並就研究結果進一步探討,俾 各章的邏輯與條理能夠更清楚地呈現,接著就實務運作的現況比對治理互賴模 型,並加以檢驗,最後綜理出研究心得,提出本研究的發現與建議事項。

第一節 研究回顧與結果探討

一、研究回顧

本研究旨在建構治理互賴理論模型,用以說明台灣產業公會與政府在職能上 的互動關係,並進一步探索在此一互動模式下產業公會的政策執行(policy

implementation)效果,最後經由研究發現,建立實地理論。本研究就章節安排 而言,第一章是緒論,第二章係在探討「政府職能」的理論與變遷。首先對國家 的定位與問題予以回顧,從其演變過程,探尋政府職能與責任的再定位。接著分 別介紹政府職能的理論,包括:多元主義、統合主義、菁英主義、及國家主義,

從不同的學說角度與立場來理解政府的地位。然後對政府職能變遷,從「大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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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演變至「小而能」的政府、再至網絡治理型的政府,說明政府治理模式 的演變經過,以及政府與社會關係之間的變化。我們從政府發展的軌跡中,可以 充分理解國家政策目標的達成,有賴於政府機關與民間社會的充分合作。兩者如 能由相互對立或不信任的零和局面,演變成為雙贏互賴的關係,政府機關願意適 當授能給公會,給予公會善意的政策回應;而公會亦能感受彼此善意的互動,因 而建立起休戚與共的互賴共生關係,則將使得政府機關與公民社會得到最好的連 結。

第三章說明「產業公會」角色理論與變遷。台灣產業公會由以往威權政府 由上而下的決策模式,到今日公民社會民主治理由下而上的參與模式,這是一 個動態的調整過程。這在時代演進的對焦過程中,產業公會之特殊屬性,必須 隨著時代背景的變化予以定位與釐清,這些屬性包括在「業必歸會」政策下具 有的特殊法人地位,政府與業者之間的「雙向橋樑」關係,以及政府與公會間 日益密切的伙伴關係。我們從賦予產業公會時代新生命的重要理論,如:公民 參與理論、非營利組織理論以及網絡分析理論中,得到新的航向座標。我們亦 在產業公會的特質中,發現在公民社會下我國產業公會充滿矛盾的角色變遷,

包括:工具性角色與自主性角色、管制性角色與服務性角色、專業化角色與綜 合性角色,在辯證剖析的過程中,我們試圖從其中找出一條平衡穩健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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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 的 影響 ,首 先 說 明 現代 政 府 職能的 意 涵 ,已從昔 日上對 下的「統治 」

(government)關係,轉變為包含了統治過程中所有制度層級和互動的「治理」

(governance)關係。而政府機關與產業公會在治理關係中,係相互連結與相互 依賴的,政府機關透過其所擁有的政策執行能力:滲入能力(penetrative power) 萃取能力(extractive power)及協議能力(negotiate power),經由產業公會與業 者產生互動,滲入產業的底層,萃取產業的重要資源,以維持其持續運作的重要 動能,並經由與產業公會相互協調、意見整合的過程,提出產業政策的發展策略。

而這三種能力的培養與提升,也奠立了政府機關的基礎建構能力。若將政府機關 對產業公會的四種主要的功能:財務功能、督導功能、保護功能、與輔導功能,

化約為簡單的「衝突」與「合作」關係,則政府職能的變化對產業公會的影響,

若以「公共服務面」「公共政策面」與「財務法規面」三個面向來觀察,可以發 現由於產業公會與政府機關存在著本質的差異,所代表的價值與活動領域也不盡 相同,因此兩者之間呈現某種程度的緊張關係是必然存在的,產業公會必須扮演 客觀的監督角色,懂得挑剔政府政策的不足,才能落實「主權在民」的理念。而 政府機關亦應對產業公會給予適度的監督、課責與管理,才能免於利益被壟斷或 是被控制,進而保障「民主參與」的管道。而如何「去私存公」,用正面的態度、

善意的互動,將產業利益與國家目標融為一體,社會正義與國家公益治於一爐,

以建設性的合作態度來取代排他性的對抗態度,讓兩者的衝突面減少至最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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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面增加至最高,則兩者才能共存互利,創造雙贏。

相對地,第五章我們介紹產業公會對政府職能的影響。在公民社會中,產業 公會是最重要的社會力量之一,經由公民參與管道的建立,協助民眾或會員參與 公共事務,而政府亦可透過公會管道聆聽業者心聲,因此它具有鞏固公民社會力 量,強化政府施政的雙層效果。產業公會作為公民社會的組成要素之一,其所展 現具有民間、自主、自律、自治、公益、獨立等特性,可以承擔某些社會的管理 責任,不但可以監督政府的作為,亦可制衡市場的放任,善盡為民服務的公共使 命。產業公會透過參與政策的治理能力,包括支撐的能力、倡導的能力、與反饋 的能力。產業公會能夠運用民間社會資源,對政府機關施政給予支持協助,將所 遭遇的問題轉化成公共議題或社會議題。尚能依據內外環境互動的反饋能力,使 得政策的制定更貼近業者的立場與宏觀的角度,因此社會的內聚力更強,政策的 推行更加順利,政府機關的基礎結構更加穩固,產業公會對政策執行的影響日漸 加深。於是,產業公會與政府機關兩者之間的互賴關係,越形穩定堅強。由於產 業公會在提供公共服務的種類與途徑上日趨多元化,它扮演了「價值的創新者」

「利益的整合者」「議題的倡導者」以及「服務的提供者」等多重的功能角色。

在公民社會中,政府的職能受到產業公會的影響日益加深。我們經由「社會資 本」「社會行銷」「公私協力」與「公私合產」等四個面向的觀察,發現了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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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證明公、私部門正朝向整合的途徑發展。

基此,第六章我們提出整合型的治理互賴理論模型建構。主要特質是將政 府部門與公民社會等量齊觀,透過對產業公會制度性的安排,與政府部門組成有 效的治理結構,落實對產業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對政府機關而言,它必須加強基 礎建構能力,也就是滲入產業的能力、萃取資源的能力、以及與產業公會協議的 能力。就產業公會而言,必須加強培育其治理能力,也就是支撐政策的能力、倡 導議題的能力、以及與產業環境互動的回饋能力。如此有助於政策目標的凝聚,

減少協調的困難,增強彼此資源的交流與相互授能,以發揮合超(synergy)的 效應,達到改善產業政策品質,提升政府的行政績效以及產業公會的服務能力。

並在存異求同的原則下,以新的思維方式尋求解決方案,透過有效的集體行動,

共同解決產業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使產業公會成為業者最好的業務幫手,政府 最佳的工作夥伴。

最後,第七章就治理互賴理論的實踐提出看法。首先就產業公會與政府、

企業、政黨及第三部門之間的關係互動,隨著政經結構與社會情勢的改變,產生 不同的網絡趨勢。在政府與產業公會互為夥伴關係下,提出治理互賴模式的實踐 方式,其依序為:公私部門資源整合連結、釐清團體核心價值與發展策略、強化 社會資本內涵、及建立民主的課責制度。在對產業公會內部環境及外環境進行

S.W.O.T 分析之後,我們以派深思(Talcott Parsons)「行動體系」理論為分析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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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進一步提出實踐策略:包括在「外部適應」(external adaptation)上,現階 段產業公會在對外關係適應的手段上,宜掌握「機會」之窗,化解外在的「威脅」 做好組織間的分工,以提升其適應力。在「目標達成」(goal attainment)上,現 階段產業公會在目標的追求,應以建立「績效導向」的組織文化為重點,與相關 的機關、團體應建立良好的「治理互賴」關係,達成組織的使命任務,做好業者 的服務工作,並善盡公益團體的社會責任。在「內部整合」(internal integration)

上,現階段產業公會在內在目的的整合上,應善用組織的「強項」優勢,改進「弱 項」的缺點,尤其應改進組織定位不清,功能任務虛化的問題,「容納」新成分、

新理念、新方法,精益求精,與時俱進。在「模式維持」(latency, pattern maintenance)

上,現階段產業公會應加強治理互賴模式的實踐,也就是公私部門資源的整合連 結,釐清團體核心價值與發展策略,強化社會資本內涵,與建立民主的課責制度。

最後透過「個案分析」的方式,探討我國產業公會的實務運作,從組織功能面的 瞭解,進而探究政府與產業公會之間的關係,用以檢視治理互賴模式的理論價 值,並藉以發現現行制度的缺失與問題。

二、結果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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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確認兩造之間若能體認合作共榮的理念,結為互助的夥伴關係,則可發生合超 的效應,增強政策的執行效果。研究的方法係將政策的執行效果當成依變項

(dependent variable)1,體認政府職能變遷對產業公會所發生的影響,並反過來 觀察在公民社會中,產業公會對政府職能所產生的影響。從而發現兩者在「自主 性」與「功能性」之間的關係,透過我們所要觀察的這兩個中介變項(intervening

variable)2,我們便可進一步檢驗公私部門間的協力關係,以及在產業政策執行 過程中,兩者聯合而又複雜的行動意涵。

(一)政府機關與產業公會自主性關係之探討

若以 1987 年解嚴為時間的分水嶺,解嚴之前為威權的社會,解嚴之後為邁 向公民的社會,則在政府機關與產業公會兩者之自主性,猶如公園中的蹺蹺板,

如圖 8-1 所示,在威權時期政府機關與產業公會的自主性如圓形虛線所示,圖左 政府機關的自主性顯然較圖右產業公會的自主性大很多;但是解嚴之後,公民社 會的特性逐漸浮現,則發現左右兩邊圓形所示一消一漲,圓形實線部分政府機關

的自主性一般而言只會略大於產業公會的自主性。顯示政府機關在決策時,受外

1 所謂「依變項」,則為操作自變項所導致的「結果變項」,或稱為「被預測變項」,是因「自變 項」之變動而改變的變相。而所謂「自變項」,即是「原因變項」,或稱為「預測變項」,是研究 者可以主動操弄的變項。(許禎元,1997:37;段加鋒等主編,1993:38-40)

2 「中介變項」介於行為原因與行為結果之間,具有承前銜後的作用,它是受行為原因的影響,

而又導致了行為的結果。(許禎元,1997:39;段加鋒等主編,199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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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境的影響或干擾越來越大;相反地,產業公會來自於內部由下而上當家作主 的民主力量越來越強。當這兩股力量因決策點而碰觸在一起的時候,兩者會在接 近中心點之處產生平衡,惟其中心點究竟在何處,當視其產業政策的性質而異,

因此它是一個動態的、相互角力的概念,但是其最後終究會產生平衡,針對此一 現象,吾人姑且稱之為政府機關與產業公會之間的「自主性槓桿原理」(Autonomic

Leverage)。用此一觀點來檢視當前的產業政策,可以發現政府機關若在制定決 策前,若未妥適與產業公會溝通並尊重其意見,必會受到民意力量的洗禮與壓 力,而使得政府不得不做出必要的妥協與讓步。營造業法的修法過程,即是一個 典型的例子,類此案例不勝枚舉。

圖 8-1 政府機關與產業公會自主性槓桿原理

註:1.圓形虛線及虛心三角形表示解嚴前之狀況(威權體制)

2.圓形實線及實心三角形表示目前之狀況(公民社會)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自主性

政府機關 產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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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機關與產業公會功能性關係之探討

產業公會在法律上的屬性是職業團體,但是在實務的運作上,卻有漸漸「社 會團體化」的趨向。職業團體與社會團體,在我國是屬於兩個不同法律層次的概 念,惟不僅一般民眾不易區分清楚,甚至連輔導官員也印象模糊,主管機關甚至 是同樣一套輔導人馬,同樣的輔導方式,其結果能不混淆也難。在目前政府機關 與產業公會各行其是、獨自的發展之下,在「功能性」的蹺蹺板上,僅得到內圈 最小的圓形,如圖 8-2。相較於政府採購法實施前,尤其是解嚴之前,政府主管 機關可以主動積極地介入產業的輔導,甚至是指導,此時官民一體,如臂之使指,

在計劃經濟之下,創造了台灣經濟奇蹟,也交出了亮麗的成績單。這是政府單向 授能所產生的團隊效果,其功能性的發揮應居於圖中間的圓形。其實,一個優秀 的產業政策運作模型,應該是在治理的關係下,政府部門與產業公會彼此相互授 能的模式,在此模式之下,兩造以善意為出發點,以信任為共同的基石,以業者 福祉為依歸,以國家發展為目標,達到雙贏甚至是多赢的目的,它融合公民社會 的「自主性」,並結合治理互賴的「功能性」,在「合超」效應之下,把社會的潛 能與活力充分地激發出來,使「民主」與「專業」得到最完美的結合,因此它的 政策效果在圖中應是居於最外圈的圓形。我們把以上之現象,稱之為政府機關與 產業公會之間的「功能性槓桿原理」(Functional Le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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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8-2 政府機關與產業公會功能性槓桿原理

註:1.外圈圓形細虛線表示實施治理互賴後應有之狀況(合超效應)

2.中圈圓形粗虛線表示政府採購法實施前之狀況(行政指導關係)

3.內圈圓形實線表示目前之狀況(產業公會社會團體化)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功能性

政府機關 產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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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治理互賴模型之檢驗

由以上分析,再證諸現今台灣經濟發展由盛而衰,政府部門與產業公會關係 日漸淡薄,政府漠視產業公會的存在與重要性,尤其令人難以接受者,工業團體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輔導經費掛零,輔導人力裁撤,產業公會組織 功能江河日下,最新發布的 2005 年第 1 季工業產值為負成長,進出口值為入超3 台灣經濟何以下滑至此,其固有多項的成因,惟就本研究的角度而言,政府機關 與產業公會漸行漸遠、背道而馳,應是主要的結構性因素。台灣的產業公會已漸 似凋零的大樹,當全球化有如狂風暴雨驟至,產業外移速度宛如土石流般將原抓 牢大地的樹根,連根拔起,沒入大海。沒有產業公會的經濟,就如同沒有樹木的 森林。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未來,政府部門應速跨出合作治理的第一步,排除 各項合作的障礙,加強對產業公會的輔導與授能,讓產業公會這棵大樹能夠枯木 逢春,滋長、茁壯,政府部門也才能夠透過它的滲入能力、萃取能力、以及協議 能力,增強其基礎建構能力;而產業公會透過其支撐能力、倡導能力及反饋能力,

才能增強公私部門之間的協力關係,進而讓產業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得以貫徹、

落實。

3據聯合報 94.4.28B1 財經版報導經建會發布三月份工業產值大幅跌至負百分之 0.2 的衰退,創 22 年來紀錄;消費者信心指數亦大跌;另財政部公布第一季海關出進口統計,結果入超達 3.9 億美 元,其中農產品入超更達 15 億美元,顯示經濟景氣並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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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一項理論最佳的做法,便是對於過去適時的解釋力與對於未來結果的預 測力。雖然社會現象日趨複雜,我們很難用單一的理論來解釋所有的現象,本研 究嘗試提出一個全觀性(holistic)的治理互賴分析架構,從正面的角度來解讀產 業公會與政府職能之間的關係,它既不偏於由上而下的觀點,也不偏於由下而上 的觀點,而是注重兩者之間上下互動的治理觀點,更對於兩個變數之間所產生的 政策效應提出觀察。雖然透過這個模式對於現狀的觀察,所得出來的結論是悲觀 的,但是我們反而更有價值的從這當中很有系統地瞭解問題的根源所在,它像是 一套醫學儀器,讓我們清楚地判讀病灶之所在,但最重要的是我們依據這些判讀 如何對症下藥,並且按時服藥,才能藥到病除。理論的作用在此,本研究也依據 這套理論的發現提出建議與改革事項,希望能對台灣的產業發展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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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發現

我們從第七章產業公會網絡趨勢的觀察中,可以發現它與政府的關係:由 主從關係到夥伴關係;由依賴關係到互賴關係;由指導關係到輔導關係;由強制 關係到商議關係。與會員的(企業)關係:由政令傳達到服務取向;由寡頭治理 到民主參與;由自助性業務到自治性業務。與政黨的關係:由威權統治到民主治 理;由全面控制到爭取支持;由恩庇依持到自律自主。與第三部門的關係:由單 一壟斷到多元競爭;由各自治理到共同治理;由單層治理到多層次治理。從這些 關係的演變當中,我們發現產業公會與外環境的互動趨勢。

再進一步就總體綜合趨勢來觀察,這些的特徵為:1.由威權統治到治理互 賴;2.由單元壟斷到多元競爭;3.由干預管理到自律自治;4.由命令服從到協調 溝通;5.由發展取向到公平環境;6.由政令傳達到公共服務。我們從這些趨勢,

發現產業公會與政府機關兩造及其關係所作的回應與改變,以及它所存在的問 題。

一、產業公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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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應與改變:

1.由多功能回歸到專業領域:產業公會已由政治、經濟、社會等多功能的組織取 向,逐漸回歸到其主要的經濟層面的專業領域,這跟國內政黨政治的成熟,社 會多元、民主的發展,以及專業制度的建立有莫大關係。

2.由任務重疊到任務分工:依據工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的規定,同一種類不同 性質的團體,其宗旨、任務規定完全一致,使得任務重疊情形相當嚴重,尤其 工、商業會與同業公會組織性質完全不一樣,應有不同的功能,不同的組織目 標,彼此針對組織的不同特性,分工合作,相輔相成。

3.由組織強制到服務吸引:現行我國法律對於產業公會仍維持「業必歸會」政策,

縱使先進的統合主義國家如德國也僅規定綜合性的「工商會」強制入會,專業 性的工業同業公會仍是任意團體,也無類似我國的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不過另 有所謂的手工業公會組織。而日本對於綜合性的「工商會議所」,亦僅規定規 模較大的特定商工業者有繳納負擔金的義務,日本對於工商團體入會並無強制 的規定。民主國家規定同業公會應強制入會者,相當少見,尤其在生產多角化 及產品日漸多元化的今日,實施起來更倍感困難。在組織強制的作為既難以達 成目的,各產業公會以專業服務來吸引會員,擴大服務基礎,應是較務實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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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功能的轉換:從研究結果的探討中,我們發現產業公會的自主性功能不斷提 升,工具性功能也逐漸轉換以專業性功能為主。產業公會以自主性的功能回應 公民社會的要求;以專業性的功能回應產業自治的要求。前者以工、商業會為 主;後者以同業公會為主。彼此分工,互助合作。

(二)現存問題:

1.屬性不清:我國產業公會不似美國的利益團體或壓力團體,而係兼具有公益色 彩的角色,也就是說產業公會的立場不僅需考量到行業的利益,亦應兼顧公眾 的利益與國家利益。換言之,產業公會除需匯聚業者利益、服務會員之外,亦 須協助政府推動政令,扮演公益社團的角色。

2.組織落差:造成今日商業團體積弱不振的原因之一,在於其組織設計出了問 題,在組織上,早已實施精省,但是省級團體政府卻放任未做任何處置,任其 自生自滅,更進而影響到全國性團體的功能。此外,台灣的產業結構已由出口 導向為主調整為進出口平衡,但是輸出業團體也未作調整,各輸出業多已成為 黃昏產業,但是卻佔有商業總會會員絕高比例的不合理現象。

3.任務空虛:在功能上,行業的管理權全在政府手裡,公會本身無權自理自治,

政府更進一步將大部分行業管理權授權或委由財團法人處理,工(商)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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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任務,早成具文。

4. 剝奪生存空間:近年來在自由化與民主化的政策之下,不但聯合行為為法律 所禁止,政府的專案計畫均需招標公開上網,政府營繕工程招標不再需要公會 的會員證等等措施,每一項政策的實施均大大地剝奪了公會原有的生存空間,

在空有強制入會的限制之下,又無新業務內容加入,尤其是商業團體的會員多 有不知為何加入公會之感,難怪公會業務有日漸沒落之勢。

5.組織規模變小:產業公會的規模有大有小,這與分擔政府業務的條件,存在著 必然的關係。一個規模適當的公會,會務較為健全,較易產生良性的循環發展。

組織走向分化是必然的趨勢,亦是進步的表徵之一,但若是人為的力量導致組 織的分裂,政府應該嚴格把關防守,以免易放難收,越分越小。台灣目前的產 業公會就是走上越分越小,政府業務難以下放的不歸路。

二、政府機關部分

(一)回應與改變:

政府機關對產業公會的輔導作為,已由以往偏重干預、指導、管理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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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改變即可發現,茲不再贅述。

(二)現存問題:

1.預算偏少:預算書為政府施政藍圖之表現,根據作者彙整產業公會中央政府主 要輔導機關經濟部及內政部對其經費補助或委辦經費之統計(如表 8-1),發現政 府用於產業公會之輔導經費少之又少,這和德、日等先進國家對於公會之特別補 助與輔導有天壤之別,其中國貿局與中小企業處設有基金,對於產業發展多少給 予實質的幫助。但在委辦經費方面,產業公會能夠著力的地方實在不多,所佔的 比例相當低,更離譜的是經濟部工業局竟然掛零,實在有虧工業團體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地位。沒有經費往來,如何談治理互賴,可見這個問題的嚴重性,看來 政府機關與產業公會雙方皆應好好地檢討。

2.輔導人力縮減:由訪查發現,近年來產業公會主要輔導機關,經濟部工業局與 商業司在組織上作了部分調整,將原來作為統一窗口的單位裁撤或縮編,並將 輔導業務打散到各相關業務單位,除非業務上必要的接觸,公會定期的會議已 不再派員參加,因此,在會務的聯繫與互動上,確實已減少很多。而作為產業 公會主管機關的內政部,將主管業務科移至南投中部辦公室,不但人力減少更 增加了地理上互動的困難,看來產業公會的地位似已一落千丈,這亦是治理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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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關係的一大危機。

3.中央集權:台灣目前經濟行政資源中央集權現象非常明顯,因此須常和中央部 門打交道,雖然地方公會與政府設有溝通管道,但問題的解決根源往往在於中 央政府,因此地方公會常有鞭長莫及被互踢皮球之憾,這是未落實地方自治之 故。

4.法規障礙:產業公會的功能隨著產業環境公平的建立,卻有日漸沒落趨勢。這 是由於「公平交易法」阻斷了團體聯合的機會;而以因應加入 WTO 為訂定理 由之一的「政府採購法」,也隔絕了政府給予產業公會行政輔導資源的機會,

這兩個法律無形中造成產業公會功能的「限縮」,產業公會的優勢地位盡失,

已是大不如前。

5.重視不足:政府對產業公會的重視程度不夠,尤其部份政府機關將公會視為一 般民間團體或利益團體,更是錯誤的觀念。產業公會既為政府的法定溝通橋 樑,政府實應責無旁貸地給予特別輔導,不應與一般民間團體同等對待,或任 其自生自滅。須知沒有優秀的產業公會,就沒有良好的產業發展。令人憂心的 是:台灣的產業在流失,產業公會則在萎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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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1 產業公會中央政府主要輔導機關對其經費補助(委辦)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 經費別 經費數 佔該經費比例

經濟部工業局 委辦經費 0 0﹪

委辦經費 11,956,950 0.68﹪

經濟部國貿局

基金補助經費 211,625,271 61.92﹪

基金補助經費 28,182,860 58﹪

業務補助經費 1,999,631 49﹪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委辦經費 47,990,000 6.87﹪

經濟部商業司 委辦經費 128,591,405 11.63﹪

內政部社會司 業務補助經費 2,228,000 37.3﹪

※資料來源:作者彙整

三、兩造關係部分

(一)回應與改變:

現行產業公會與政府的關係,由以往上對下的關係為主,已轉換為上下互 動並重的現象,此部份本研究前已闡述,不再贅言。惟經由本研究對組織關係的 診斷,我們卻發現兩者關係似有逐漸退化,並有信任感不足以及惡性循環等嚴重 問題,以下進一步說明。

(二)現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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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係互動脫節:目前政府部門與產業公會似有漸行漸遠的情形,形成的原因一 方面是因為產業公會的自主性越來越強,公會常因行業權益與政府意見相左甚 至發生抗爭;另一方面則是由於政府行政指導權或裁量權的限縮,政府輔導部 門為顧及公平法律的約束,無法如過去一般再給產業公會特別的資源挹注;再 加上部分機關便宜行事,為利於資源的掌握,便成立官方的財團法人機構,成 為政府掌控產業資源的白手套,任何一個官方產業財團法人機構,均削減了產 業公會既有的生存空間,也逃避了民意機關的監督。官方產業財團法人機構與 產業公會最大的區別,係前者受制於少數政府官僚,後者則為業者全體所共 治,菁英政治與民主政治的差別也是在此,台灣在走向公民社會之途,這毋寧 是一股逆流,它使得政府部門與產業公會脫軌,也使得政府施政背離了民意。

更令人扼腕者,官方財團法人機構變質為政府委辦經費的轉包單位,有些政府 部門更怠忽職守,將委託案的審核權亦委託給特定的民間機構辦理,均是不足 為訓的作法。

2.主管機關錯置:現行產業公會主管機關採雙軌制,會務歸社政機關主管,業務 則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監督,造成工作重疊與資源浪費。主管機關既無 輔導經費亦無業務輔導權責,徒然造成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產業公 會三方面權責錯置與尷尬的情形。因此,既然產業公會以業務發展取向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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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增進兩者間的互賴關係。

3.互信關係不足:政府時常怪罪公會沒有能力承接政府的業務,其實組織的壯大 不是規模的大小,服務功能要能夠得到社會的信賴最重要。權力是取決於社會 的公信力,擁有公信力,才能夠得到社會的影響力。唯有獲得社會信賴的組織,

政府與之合作才會獲得社會大眾的支持;相對的,政府也才能夠放心大膽地將 公共事務交給公會處理,因此不要一天到晚怪罪政府不給授權或委託事務,應 先從自己的方塊之地做起。而政府也應在互信基礎上,於定好授權或委託規範 後,將行業事務交由公會自行處理,在「治理」的觀念下,相信關乎產業切身 利益的公會治理效果應會比政府行政官員的管理效果更好。

4.產業自治難圓:現今產業公會的意見為何常遭質疑不能合乎國家利益,這是國 家吝於給予產業自治權。沒有產業自治權的公會,業者認為加入公會對其幫助 不大,自然不願加入公會,政府縱使用盡各種處罰的手段要求其入會,亦只是 緣木求魚,徒勞無功。沒有完全入會的公會,它的行為自然不具代表性,沒有 代表性的公會,它的正當性亦會遭受質疑。當初政府對產業公會的組織設計,

自然不能達到目的。不以功能取向設計的組織,違反了自然原理,毋怪乎無法 達成其設立初衷。目前我國產業公會功能設計上的缺憾,已經造成公民社會的 一個漏洞,應速謀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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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的發現,我們更一進步體認到政府部門與產業公會由原來下對上 的依賴關係,在時代的轉換以及各種力量的拉扯之下,逐漸使得兩造立於平等的 反向背離關係,這和本研究治理互賴「典範」,恰成反證關係,我們清楚地看到 台灣近年來經濟停滯、產業衰退、公會蕭條、業者苦撐待變,其深沉的結構性因 素,本研究恰提供了合理的解釋。在目前最糟糕的互動關係模式之下,由於政策 混亂,政府官僚瞎忙白做工;產業公會因自身難保,又無法有效凝結政府與業者 之間上下兩股力量;而業者在面臨困境又無適當奧援情形之下,選擇自力更生或 遠走他鄉。台灣產業如不從巨觀的整體面去反省檢討,僅從枝節的策略面去作調 節,所得的成效將是相當有限。

(23)

第四節 建議事項

台灣產業面臨如此困境,我們試從「治理互賴理論」的角度提出解決問題 的藥方,前提是以「產業公會」為解決問題的核心,提出延伸性的「果樹理論」

(“The Fruit Tree Theory”)與「風箏原理」(“The Principle of Kite ”),以下分 別就理論延伸、產業公會再造、輔導機關再造、以及兩造關係再造等面向提出看 法與建議。

一、理論延伸

(一)果樹理論

其實,治理互賴關係與自然界的原理是相通的。產業公會猶如一棵大樹,

它透過樹根的滲透能力,深入產業的泥土中汲取其所需要的養分,再透過組織的 協調與平衡能力,使得整棵樹木的發展能夠達到均衡與對稱,在整棵樹木的成長 過程中,透過其基礎結構能力不斷地強化,粗壯的樹幹以其支撐能力,使得整株 樹木枝繁葉茂,在與外環境的光合作用中,形成自然界的循環與反饋作用,成為 生生不息的現象。在此類比之下,政府部門與產業公會在互動的過程中,為了增 加果樹的產量,政府部門不僅需扮演施肥、灌溉與採果的角色,還需消極地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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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虫的監督工作。

台灣產業面臨本土化與全球化兩大力量的拉扯,本研究的研究結果恰可提 供相契合的理論,也就是以「自主性」來紮根綜合性工商業會的基礎,落實產業 的「本土化」政策;以「專業性」來強化同業公會的功能,發展產業的「全球化」

政策。兩者依其特性,分工合作,相輔相成。惟其前提需兩者皆建立在「產業自 治」的基礎上,讓產業公會的治理有所本,使產業公會真正為業者所有、所治、

所享,將政府政策與產業需求,以及兩者所擁有的資源完全融合為一體,發揮一 加一大於二的「合超」效能。

(二)風箏原理

風箏要飛得高、飛得遠,必須讓操作者手握線圈,依照風向與速度來調整、

控制風箏的面向,讓其御風而上,翱翔天際。台灣產業在面臨全球化的國際分工,

尤其是對岸快速地崛起,產業外移的情形嚴重。其實以一個健康的態度,讓台灣 的企業分佔國際重要版圖,是一件慶幸的事情。惟其重要的前提是,不要讓台商 企業成為斷了線的風箏,隨風而逝;或是無根的蘭花,隨波逐流。換句話說,應 以產業公會來維繫台商與台灣之間的臍帶關係。觀諸德國工商會(DIHK)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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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產業公會發展借鏡。再者,依照兩岸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係屬境外,因此大陸 台商亦應納為我國產業公會體系之下成為境外會員,建立兩岸台商整合與回流的 互動機制,擴大市場規模,俾根植台灣,跨越兩岸,放眼全球佈局。

二、產業公會再造

(一)以企業為師:產業公會現在面臨的是一個頗具規模的競爭性市場,產業公 會除應重視組織的健全與管理的方法之外,亦須發展符合其宗旨任務的營業手 段,以作為增添資源的手段之一。產業公會須自立自強,以企業為師,用新的思 維,做好制度的建立與經營管理工作,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以優良的服務 品質勝出。

(二)考核後授權:政府每年對產業公會實施績效評鑑,對優良團體予以表揚,

績效不彰團體輔導改進。因此,凡經考核列入績優的單位,政府應就相關業務,

如證照的許可、工廠及商業登記、專業人員資格的訓練…等,透過適當的稽查機 制,考量予以授權或委託,達成政府再造的目標。

(三)建立交流平台:目前產業公會普遍缺乏分擔政府業務的條件,除專業人才 少、平均素質不高之外,亦缺乏積極的意願,以至於政府資源與產業公會之間很 難接得上頭。解決之道,唯有雙方一起努力拉近彼此的距離,政府宜將涉及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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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範圍的計畫,直接委由公會處理,公會亦應提升服務陣容與專業水準,積極 參與公共事務之處理,才能建立彼此的交流平台。

(四)專業民主參與:公會所秉持的精神應是「服務、專業、效率」,尤其是專 業功能的發揮,更是同業公會發展的命脈,公會及外界應減少及避免與專業無關 的事務介入,尤其更應超脫政黨、派系立場。而公會事務的發展,除有專業的會 務人員外,尤應自業界網羅菁英志工,擅用各種委員會及專業小組功能,讓各業 別領袖來帶動推展相關業務,以擴大參與、團隊領導的方式,來達到民主與專業 的要求。

三、輔導機關再造

(一)成立產業公會輔導基金:成立仿照國貿局貿易推廣基金、中小企業處中小 企業發展基金的作法,由工業局及商業司提撥適當的輔導基金,作為協助產業公 會發展的經濟基礎。

(二)重塑產業公會輔導體系:產業公會主管機關應一元化,歸主要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並依其性質按經濟行政體系,劃分為四大產業公會體系,各 有其總會。詳言之,就是仿造德國經驗將綜合性的工商業會合併為同一體系,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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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商業司主管;進出口公會體系歸國貿局主管。除工商業會須強制入會並賦予公 法人地位以維持其代表性之外,其他三大體系依業者業務需要加入以專業功能性 為主,但仍以一業一會為限,由主管機關控制行業的劃分。如此組織經重組改造 後,將有助於產業公會與主管機關之間互賴關係的增進,不但可加速政府業務委 外給公會辦理;公會業務亦得到主管機關的充分支持,如此一來,政府施政與民 意充分結合,符合公民社會的要求,亦符合專業組織的發展,更有助於治理互賴 關係的增進。

( 三 )歸 還 產 業 公 會 自 治 權 :政 府 應 將 本 屬 於 產 業 的 自 治 權,如 職 業 訓 練 、 檢 驗 、標 準 、 統 計 等 工 作, 還 權 於 公 會 ,或 授 權 公 會 辦 理, 才 能 振 興 公 會 的 功 能,真 正 落 實 業 必 歸 會 政 策。而 職 業 團 體 法 令 亦 應 明 確 規 定 公 會 的 法 律 位 階 , 將 工 商 業 會 與 工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的 屬 性 、 功 能 定 位 清 楚,並 給 予 有 效 而 具 體 的 輔 導 作 為。政府委辦業務凡涉及產業公會的法定任 務範圍,應排除採購法的適用,直接委由公會辦理。建議工商團體法規修法時,

增訂一條「政府授權委託辦理事項另訂辦法規定之」,讓政府有關機關有法源基 礎去協商哪些業務可供工商團體承辦。

(四)強化產業公會輔導:政府應將一些原本用於輔導工商企業的手段與資源,

亦一視同仁用於輔導產業公會組織。建議仿效中小企業「張老師組織」「育成中 心」等組織,成立類似「工商團體張老師」及「產業公會育成中心」,由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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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會同有關機關,結合產官學界給予公會適切的輔導,針對公會組織功能及所面 臨之難題,深入瞭解並給予解決。建議中央政府的權力與資源應該適度下放,透 過公會的管道落實於對業者的輔導與服務。重新檢討政府經費與資源的分配制 度,給予產業公會應有的輔導比例,不應獨厚官方財團法人機構。

四、兩造關係再造

(一)排除雙方合作障礙:阻斷政府與公會合作的法律與政策,皆應重新檢討排 除。產業公會唯有「組織再造、功能重整」,才有機會重振雄風,關鍵因素則在 於公會意識的覺醒、工商領袖的大聲疾呼,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有心幫忙與決策 者的英明果決。要件如缺乏其中一個,都將使公會改革破滅。其推動應有魄力由 上而下來推動,也就是由政府高層人員與各產業團體負責人聯手促成,並當成一 項重要政策追蹤執行,破除基層消極、被動與怕事的態度,讓兩造在良性的互動 中建立起互賴依存的感覺。

(二)以治理取代管理:政府與公會應攜手合作,合力檢討將產業界的公共事務,

如:標準的訂定、人才的選拔、技能的訓練、技藝的檢定、就業的輔導、產業的 研發等工作交由公會去做,因為這些都是業者的專長與所關心的切身權益,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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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把產業界自助性、自治性的業務交由公會去做,在公民社會中激發出來的自主 性、自律性精神要求之下,相信公會「治理效果」會遠超越政府官僚的「行政管 理」

(三)心力結合打開僵局:產業公會有無分擔政府業務的條件,不單是事實的問 題,也是心理的問題,而後者心理的突破更為重要。在政府方面,先要問政府是 否真的有心扶植產業公會,使其成為具有強大功能的組織,以協助產業的發展。

在產業公會方面,應建立以服務為導向的組織文化,以企業為師,在使命的達成 過程中,亦應重視管理與績效。在專業導向的時代中,產業公會應發揮凝聚產業 界專業人才的資源與特色,在「甄拔」「網羅」「服務」「奉獻」的過程中,讓 源源不絕的產業人才為公會所用,建立公會是產業人才智庫的專業與權威,使公 會不單具有「代表性」,亦具有「專業性」,成為產業公會屹立不搖的兩大事業支 柱。

(四)治理互賴雙贏:在政府與產業公會互為夥伴關係下,本研究提出治理互賴 模式的實踐方式,依序為:公私部門資源整合連結、釐清團體核心價值與發展策 略、強化社會資本內涵、及建立民主的課責制度。並提出實踐策略的建議,包括:

現階段產業公會在對外關係適應的手段上,宜掌握「機會」之窗,化解外在的「威 脅」,做好組織間的分工,以提升其適應力。在對外關係的目標達成上,對於目 標的追求,應以建立「績效導向」的組織文化為重點,與相關的機關、團體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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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良好的「治理互賴」關係,達成組織的使命任務,做好業者的服務工作,並善 盡公益團體的社會責任。在內在的目的整合上,應善用組織的「強項」優勢,改 進「弱項」的缺點,尤其應改進組織定位不清,功能任務虛化的問題,「容納」

新成分、新理念、新方法,精益求精,與時俱進。在模式的維持上,現階段產業 公會應加強治理互賴模式的實踐,也就是強化公私部門資源的整合連結,釐清團 體核心價值與發展策略,強化社會資本內涵,以及建立民主的課責制度。

數據

表 8-1    產業公會中央政府主要輔導機關對其經費補助(委辦)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  經費別  經費數  佔該經費比例  經濟部工業局  委辦經費  0  0﹪  委辦經費  11,956,950  0.68﹪ 經濟部國貿局  基金補助經費  211,625,271  61.92﹪  基金補助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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