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肆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肆、全國科學展覽會 五、參展作品件數分配
(一)全國科學展覽會學生 作品件數以300 件為 原則,並由科教館依下 列原則分配之。
1.高級中等學校佔作品 件 數 40 %, 並以 臺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
臺中市、高雄市、金門 縣、連江縣、其他縣市
(含原高雄縣國立及私 立高中、高職)等八地 區依學生人數比率分配 件數;其他縣市之分配 件數由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分配。
2 . 國 中 小 佔 作 品 件 數 60%,並以 22 直轄市 及縣市依學生人數比率 分配件數;各直轄市及 縣市分配件數依二等份 分 配 至 國 中 組 及 國 小 組,若有餘數可由各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彈性分
肆、全國科學展覽會 五、參展作品件數分配
(一)全國科學展覽會學生 作品件數以300 件為原 則,並由科教館依下列 原則分配之。
1.高級中等學校佔作品 件 數 40 %,並以臺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
臺中市、高雄市、金門 縣、連江縣、其他縣市
(含原高雄縣國立及私 立高中、高職)等八地 區依學生人數比率分配 件數;其他縣市之分配 件數由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分配。
2 . 國 中 小 佔 作 品 件 數 60%,並以 22 直轄市 及縣市依學生人數比率 分配件數;各直轄市及 縣市分配件數依二等份 分 配 至 國 中 組 及 國 小 組,若有餘數可由各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彈性分 配。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配。
(二)為鼓勵各縣市努力推 動科學教育,並考量偏 遠且學生人口數較少的 縣市,依前項分配件數 另外增加。縣市及區域 學級人數占全國同學級 學生總人數百分比少於 0.5%之縣市,提高為 4
件 ;占全國同學級學 生總人數百分比超過 0.5%縣市,少於 6 件 者提高為6 件;其他超 過6 件之縣市及區域各 增加10%件數。
(三)參加前一屆全國科學 展覽會,每獲一件第1 名時,得於次屆增加作 品一件,以資鼓勵。
(四)承辦全國科學展覽會 之縣市,可增加該屆參 展作品6 件,以資鼓 勵。
(二)為鼓勵各縣市努力推 動科學教育,並考量偏 遠且學生人口數較少的 縣市,依前項分配件數 另外增加。縣市及區域 學級人數占全國同學級 學生總人數百分比少於 0.5%之縣市,提高為 3 件;占全國同學級學生 總人數百分比超過 0.5%縣市,少於 6 件 者提高為6 件;其他超 過6 件之縣市及區域各 增加10%件數。
(三)參加前一屆全國科學 展覽會,每獲一件第1 名時,得於次屆增加作 品一件,以資鼓勵。
(四)承辦全國科學展覽會 之縣市,可增加該屆參展 作品6 件,以資鼓勵。
為鼓勵及一致考量偏遠 學生人口數較少的縣 市,縣市及區域學級 人數占全國同學級學 生總人數百分比少於 0.5%之縣市,提高為 4 件。
十、注意事項
(四)凡在地方科學展覽 會入選參加全國科學展
十、注意事項
(四)凡在地方科學展覽會 入選參加全國科學展覽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覽會之作品,請於當年
主辦單位所公布之時間 到全國科學展覽會辦理 地點佈置完竣。
(五)評審期間每件作品 全體
作者應到場說明並 回答評審委員問題, 無 故不到之作者予以除 名
。
(六)作者於評審會場說明 時,對作品製作之參與 率、指導教師指導範圍及 協助製作情形、參考資料 來源與改進及實驗原始紀 錄等,均應坦誠詳實補充 說明,提供評審委員參 考。
會之作品,請於當年主 辦單位所公布之時間到 全國科學展覽會辦理地 點佈置完竣。
(五)評審期間:每件作品 作者(限列名者),應 到場說明並回答評審委 員問題。
(六)作者於評審會場說明 時,對作品製作之參與 率、指導教師指導範圍及 協助製作情形、參考資料 來源與改進及實驗原始紀 錄等,均應坦誠詳實補充 說明,提供評審委員參 考。
為避免團體作品作者,
無故不到現場評審,爰 增修文字定義清楚。
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肆、審查
二、作品中如有下列情況則 不准參展:
(一)有害微生物及危險性生 物。
(二)劇毒性(含有毒或與危 險化學品接觸過的物質,
經過專業的淨化過程且有 文件證明其淨化是有效 的,不在此限)、爆炸 性、放射性(不含 X 光繞 射)、致癌性或引起突變 性及麻禁藥之物品。
(三)雷射使用違反我國及國 際雷射標準相關規範。
(四)違反我國電力規範、電 工法規及電器安全規定。
肆、審查
二、作品中如有下列情況則不 准參展:
(一)有害微生物及危險性生 物。
(二)劇毒性、爆炸性、放射性 (不含 X 光繞射)、致癌性 或引起突變性及麻禁藥之 物品。
(三)雷射使用違反我國及國際 雷射標準相關規範。
(四)違反我國電力規範、電 工法規及電器安全規定。
加 強 劇 毒 性 說 明 白,參酌ISEF 安 全規則增修
陸、限制研究事項:
三、在實驗過程中,不得使用 劇毒性(含有毒或與危險 化學品接觸過的物質,經 過專業的淨化過程且有文 件證明其淨化是有效的,
不在此限)、爆炸性、放 射性(不含 X 光繞射)、致 癌性或引起突變性及麻禁 藥之物品。
陸、限制研究事項:
三、在實驗過程中,不得使用 劇毒性、爆炸性、放射性 (不含 X 光繞射)、致癌性 或引起突變性及麻禁藥之 物品。
加強劇毒性說 明,參酌ISEF 安全規則增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