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會議規則 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依一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校務會議決議,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第一項第 五款修訂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更名為師資培育學院,專責本校師培業務,
並設置師資培育課程、實習與地方輔導、國際師培推動等三組,掌理師資培 育課程、實習與地方輔導、國際化師資培育及其他師資培育相關事項,其就 業輔導中心改隸學生事務處,續辦學生職涯輔導事宜。
因單位名稱變更及業務移撥,爰擬具「本校師資培育學院會議規則」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業務移撥,修正會議名稱(條文名稱)。
二、 明列會議組成代表及說明。 (第二條、第三條)
三、 配合單位名稱變更,修正召集人為師資培育院長 (第四條)。
四、 配合業務移撥,修正會議研議事項(第五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會議規則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師資培育會議規則。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規 則。
依一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校務 會議決議,師資培育與就業輔 導處更名為師資培育學院,其 就業輔導中心改隸學生事務 處,續辦學生職涯輔導事宜。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師資培育會議(以下 簡稱本會議)由師資培育學 院院長、教育學院院長、教務 長、特殊教育學系主任、轄有 師資培育學系之各學院代表 及學生代表組成之,必要時 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二條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 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師 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
教務長、各學院代表及學生 代表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 有關人員列席。
依一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校務 會議決議,本校組織規程第九 條第一項第五款修訂師資培育 與就業輔導處更名為師資培育 學院,專責本校師培業務,及第 二十六條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 會議條文修正,爰修訂本條文。
第三條 學院代表依學院之規 模由院長推薦之。其中設有 副院長之學院得推薦 2 名,
其餘學院推薦 1 名。推薦代 表為系主任層級以上。
學生代表 2 名,由學生 會及師資生學會各推薦 1 名 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
上述各代表之任期皆為 一學年。
第三條 學院代表依學院之規 模由院長推薦之。其中設有 副院長之學院得推薦 2 名,
其餘學院推薦 1 名。學生代 表由各學院就修習教育學程 之學生中遴選一名。
上述各代表之任期皆為 一學年。
配合前述第二條「轄有師資培 育學系之各學院代表及學生代 表」組成人員說明,酌修本條部 分文字。
第四條 本會議由師資培育院 長召開並主持之。
第三條 本會議由師資培育與 就業輔導處處長召開並主持 之。
配合前述第二條文字修正。
第五條 本會議研議之事項如 下:
第五條 本會議研議之事項如 下:
依一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校務 會議決議,師資培育與就業輔 導處更名為師資培育學院,專 責本校師培業務,並下設師資 培育課程、實習與地方輔導、國
一、有關師資培育課程相關事 項。
二、有關實習與地方教育輔導 工作計畫及相關事項。
三、有關國際師資培育工作計 畫及相關事項。
四、師資培育推動相關事項。
一、有關師資培育課程相關事 項。
二、有關實習輔導工作計畫及 相關事項。
三、有關就業輔導工作計畫及 相關事項。
四、有關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 畫及相關事項。
五、校長交議事項。
六、其他師資培育課程、實習 輔導、就業輔導及地方教 育輔導相關事項。
際師培推動等三組,辦理師資 培育相關事項,爰修正會議組 成人員。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會議規則
96 年12月12日 本校 第318 次行政會議通過 97 年 10 月 1 日 本校第 321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 年 3 月 18 日 本校第 347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0.00 本校第 000 次行政會議修正108 年 10 月 2 日 本校第 365 次行政會議通過 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