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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 創意考工記 - 103 年度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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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 創意考工記 -

103 年度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一、宗旨

工藝是經過長久文化洗禮、歷史考驗的深刻智慧,並與人們日常生活的食、衣、住、行、娛 樂、信仰息息相關。本計畫以《考工記》這本古老的工藝經典為名並自許,期待文創業者 透過創意眼光去探索與運用臺灣豐富的工藝資源,同時策略媒合具備不同核心能力的個 人、公司、工廠、行號、團體或學校機構等,匯集雙方的設計、管理、行銷等能量,共同開 發多元的工藝性文創產品,並在當代消費市場找到使工藝持續發展的新方向。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文化部

(二)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三、計畫說明

(一) 本計畫公開徵求工藝性文創產品提案,並由評審委員會選出至多8 案以進行補 助。

(二) 提案研發的文創產品須為可量產上市、具市場潛力的實體產品,種類可為生活 用品、文具、禮品、傢俱、3C 電子產品等,數量為單件或多組件不限。

(三) 須將工藝技術、材質或相關精神融入產品設計中,所涵蓋的工藝類別包含染織 繡工藝、陶瓷工藝、木工藝、金屬工藝、漆工藝、竹籐工藝、玻璃工藝、玉石工藝、紙 工藝等。

(四) 本計畫於專案期間安排1 場輔導會議,由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針對產品(含包 裝)設計,提供美學、生產、行銷等建議,以協助提案單位進行產品改善。

(五) 提案單位最終須完成產品(含包裝)實體樣品1 份並繳交至主辦單位。

(六) 提案單位不得直接使用目前已在市面上販售的產品做為研發成果,且須自行確 認並負責所開發的產品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狀況。

四、申請資格

(一) 本計畫須由提案單位與合作單位結盟,並以提案單位為代表提出申請。相關資 格說明如下:

提案單位

本計畫由企業(含工作室、企業社、公司、工廠等)擔任提案單位,並取 得合作單位的合作同意書(附件2)。提案單位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具公司、工廠或商業登記證明之公司、工廠、獨資事業或合夥事業等。

2. 具臺南市轄區之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或本年度所 得稅納稅證明)。

(2)

合作單位

1. 合作單位的結盟加入,須於提案單位的產品研發過程中,實質助益 提高該產品之價值(如工藝美學、文化內涵、使用功能、市場潛力、製 作技術或實際量產等)。

2. 合作單位設籍地不限臺南市,並分為以下四大類別,符合任一類別 皆可適用:

【類別1】個人 中華民國國民。

【類別2】團體

(1) 法人團體:依法於中華民國主管機 關登記之法人(如社團法人或財團 法人)。

(2) 非法人團體:依法於中華民國主管 機關登記之團體(如人民團體或社 會團體)。

【類別3】企業 具公司、工廠或商業登記證明之公司、

工廠、獨資事業或合夥事業等。

【類別4】學校 國內依法登記之高中職或技專校院。

(二) 本計畫由提案單位擔任聯繫窗口及補助款收受者;同一提案單位或合作單位以 參與一提案為限。

(三) 關於提案執行成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成員間的關係及分工原則(如委託 或授權等)、補助款分配等事項,須由提案與合作單位彼此自行釐清權責,建議 先行以書面約定之。

五、申請方式

(一) 申請期限:103 年 6 月 3 日至 6 月 30 日止。

(二) 送件方式:

1. 郵寄:請以掛號寄至(70045)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一段 197 號,臺南市 政府文化局文創發展科收。郵寄資料須於申請截止日之前寄達,非以郵戳為 憑,逾期恕不受理。

2. 專人送達:含快遞、親送等,須於申請期間內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 午9 時至下午 5 時)送達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一段 197 號,臺南市政府文 化局文創發展科。

(三) 繳交書面資料(請以A4 紙張列印,並以信封盛裝;信封請註明「創意考工記

-103 年度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1. 提案申請表 1 份(【附件 1】)

2. 合作同意書 1 份(【附件 2】)

3. 提案計畫書一式 10 份(【附表 3】)

4. 個人資料運用聲明暨同意書 1 份(【附表 4】)

5. 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 1 份(【附表 5】)

(四) 送審資料一律不予退還,請自行備份留存。

(3)

六、審查方式

(一) 本年度預計補助8 案,補助名額得視送件計畫水準,由評審委員會酌予增減或 從缺。

(二)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10 萬元整,由審查委員會依據各提案計 畫核定補助金額。

(三) 提案單位繳交申請資料後,始得進入審查作業程序。審查共分為以下2 階段:

1. 資格審查:由主辦單位依據提案單位繳交的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文件未備齊 得補正者,主辦單位得請提案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辦 單位不予受理。

2. 評審會議:由主辦單位邀集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委員會,

召開會議進行評審工作,並確認受補助單位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邀請提案 單位及合作單位進行簡報並列席說明。

(四) 評審項目:

項次 審查項目 比重 評分重點

1. 產品設計

 與工藝技術、材質或精神的創 新結合度

 文化性

 美學性

 功能性

35%

2. 量產及銷售規劃

 產品市場潛力

 提案/合作單位的產品量產意 願

 量產數量及技術可行性

 產品價格策略、銷售通路及行 銷規劃

30%

3. 專案執行能力及 結盟資源整合度

 提案單位與合作單位過去實 績及專案執行可行性

 提案單位與合作單位的合作 方式、資源互補性等

20%

4. 經費規劃  各項經費分配之合理性 15%

(五) 各案件之審查結果及補助金額,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並公布於「文創plus-

臺南創意中心」網站。

七、補助原則

(一) 如同一提案計畫,分別向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主辦 單位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主辦單位將取消

(4)

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 提案計畫若已獲得臺南市政府其他單位補助者,主辦單位不再重複補助;若於 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於本府有重複補助之情況,主辦單位將取消補助並限期繳回補 助款。

(三) 受補助計畫若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 本計畫僅補助與產品研發相關的業務費及旅運費,不補助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 用、人事費用等屬基本營運之經費。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6】「補助會計科目編列 原則」。

(五) 針對所編列不合規定或不合理之會計科目及金額,主辦單位有權調整修正。

八、活動時程(103 年)

工作項目 時間

(一) 申請期限 6 月 3 日至 6 月 30 日止

(二) 評審及公告結果 7 月

(三) 第1 期款撥付 7 月至 8 月

(四) 期中輔導會議 9 月

(五) 結案資料函送截止日 10 月 31 日止

(六) 第2 期款撥付 11 月 九、撥款方式及專案輔導

(一) 本計畫補助款共分2 期撥付,並搭配期中輔導會議。說明如下:

1. 第 1 期款撥付:

(1) 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主辦單位審查結果通知函(以收件郵戳為

憑)10 個日曆天內,函送修正計畫書。經主辦單位查驗無誤、無待解 決事項後,續辦簽約及第1 期款(40%補助款)撥付事宜。

(2) 未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即視同自願放棄本案申請,將依評審核定備取 提案單位順序依序遞補。

2. 期中輔導會議:

(1) 預定於 9 月擇期召開輔導會議,受補助單位須出席會議並簡報以下內 容:

定案之文創產品

(含包裝)設計 圖說明

 透過手繪、電腦製圖或其他適當方式,以平 面圖、剖面圖、細部圖、各向立面圖等,完整 表達產品及其包裝的外觀、比例等視覺資訊

 說明產品及其包裝的設計理念、形式、尺寸、

重量、材質、製作方式、結構、功能等 量產說明  說明產品預計量產的數量、量產技術、量產可

能遭遇的瓶頸及如何克服等 執行進度說明  說明目前及後續執行進度狀況

(2) 輔導委員將依據簡報內容提供改善建議;受補助單位則須於 10 月 31

(5)

日前依據委員意見完成改善。

3. 第 2 期款撥付:

(1) 受補助單位須於 10 月 31 日(以主辦單位公文收發登記日為憑)之 前函送以下資料:

產品(含包裝)實體樣品

 數量:1 份

 為使樣品易於理解,請盡量使用相 同於實際量產產品之材質及原比例 為原則

 若樣品於材質、規格、技術、比例等 與實際量產產品有必要差異時,請 加以說明,並附材質樣品

期末成果報告書紙本  數量:一式5 份 期末成果報告書資料光碟  數量:一式5 份

(2) 上述資料經主辦單位查驗無誤、無待解決事項後,續通知受補助單位 函送領據、支出憑證簿(【附件8】)、經費收支清單(【附件 9】)、入 款帳戶影本等,以辦理第2 期款(60%補助款)撥付事宜。詳細內容 請參閱【附件7】「本補助計畫經費之核銷原則與應注意事項」。

(3) 必要時主辦單位得召開期末審查會議,安排受補助單位出席報告成 果,並由審查委員給予建議並評定驗收結果。

(二) 受補助單位之執行計畫如有變更或展延,應即函報主辦單位核准後始得施行;

主辦單位並得視實際情形撤銷補助。

十、注意事項

(一) 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包裝),應依主辦單位指定之「臺南 政府文化局」字樣及呈現方式,並將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列為補助單位或指導單位,

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函知主辦單位

(二)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主辦單位查知者,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 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2 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 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2. 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3. 未經主辦單位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4. 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5. 未依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於主辦單位通知期限內改善完成者。

6. 計畫成果經主辦單位查驗不合格,且未於主辦單位通知期限內改善完成者。

7. 逾期未請款,經主辦單位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

8. 拒絕接受考核或評鑑者。

9.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三) 主辦單位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以發行、播送、

(6)

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提示)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 補助計畫之成果,須無償同意主辦單位得配合市政宣傳,使用其圖片及說明文 字之公開發表權、著作財產權之所有公開權利、散布權、重製權及改作權等權利,

並可提供作為公益性之展覽、宣傳推廣、報導、出版等之用。

(五) 計畫相關內容如涉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者,應由提案單位取得授權依據,其無 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六)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產品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如有該等情 事,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主辦單位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 之損失時,受補助單位應對主辦單位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

且於2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七) 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及「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藝文補助作業要點」等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十一、活動訊息

(一) 計畫內容及相關訊息:

請至「文創plus-臺南創意中心」網站

(http://creativetainan.culture.tainan.gov.tw)內「最新活動」項下查閱。

(二) 洽詢方式:請洽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文創發展科 1. 電話:06-2149510 轉 20

2.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3. 傳真:06-2145760

4. 地址:(70045)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一段 197 號

(7)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創意考工記-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附件1】 提案申請表

提 案 單 位

企業名稱: 統一編號:

組織型態:□獨資事業 □合夥事業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姓名: 職稱: 聯絡人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單位網址: 傳真:

聯絡地址:(郵遞區號)

證明文件(請檢附影本於本文件後):

1. □公司登記 □商業登記 □工廠登記 □其他證明文件:

2. □臺南市轄區之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或本年度所得稅納稅證明)

□其他證明文件:

合 作 單 位

單位類別及相關資料:

□【類別 1】個人

姓名 身份證字號 文創作品或服務實績等簡要說明

□【類別 2】團體

團體名稱 登記立案字號 文創作品或服務實績等簡要說明

□【類別 3】企業

企業名稱 統一編號 文創作品或服務實績等簡要說明

□【類別 4】學校

學校名稱 登記立案字號 文創作品或服務實績等簡要說明

證明文件(請檢附影本於本文件後): □相關立案證明 □其他證明文件:

專 案 簡 介

計畫內容摘要:(限300 字)

計畫總經費:新臺幣 元 申請本補助:新臺幣 元 自籌款:新臺幣 元 其他經費來源:新臺幣 元

收件編號:

(由主辦單位填寫)

(8)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創意考工記-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附件2】合作同意書

創意考工記

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合作同意書

本人之(提案單位名稱)願意與(合作單位名稱),參與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主辦之「創意 考工記-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共同辦理計畫提案及相關研發等事宜。

提案單位: (用印)

負責人: (簽章)

合作單位: (用印)

負責人: (簽章) 中華民國103 年 月 日

※說明:

1. 本同意書係供提案單位及合作單位填具使用,作為表示合作之意願。

2. 專案研發之產品,其智慧財產權是否有交易、委託或授權之關係,須由成員間自行 釐清權責,建議先行以書面約定之。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創意考工記-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附件3】 提案計畫書

(9)

- 創意考工記 -

103 年度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提案計畫書

(封面)

專案名稱:

提案單位:

合作單位:

專案期間:自 103 年 月 日起至 103 年 10 月 31 日止

指導單位:文化部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中華民國 103 年 月 日

壹、單位介紹

一、提案單位簡介 (壱)基本介紹

(弐)營運狀況(如主要經營產品/服務、專業能力、經驗專長、資源等)

(参)過去營運績效或得獎案例 二、合作單位簡介

(壱)基本介紹

(弐) 營運狀況(如專業能力、經驗專長、資源等)

(参)過去營運績效或得獎案例 三、合作方式

(壱)提案單位與合作單位的能力互補優勢 (弐)合作事項及分工方式

(10)

(参)經費分配方式 貳、專案內容

一、專案名稱及說明 二、專案目標

三、市場分析(請詳述產品定位、目標市場及族群、價格策略、預估產量及獲利模式等)

四、文創產品研發 (壱) 產品名稱 (弐)設計理念

(参) 產品初步設計草圖(表現形式不拘,以能視覺呈現產品設計概念為原則)

(四) 產品說明(請說明工藝與此產品的相關性、開發所需之技術/材料、包裝方式 等)

(伍) 執行方式(請詳述產品開發步驟、時程、與合作單位之分工方式等)

(六) 展售及行銷規劃(請詳述產品於通路上架預估時程、行銷方式等)

五、預定工作進度

1. 專案期間:103 年 ○月 ○日起 至 103 年 10 月 31 日 止 2. 103 年預定工作進度表:

工作項目 6月 7月 8 月 9 月 10 月

參、預期效益

一、產品量產後的預估獲利或營業額 二、跨業別/跨領域之參與程度 三、其它

肆、經費編列與人力配置 一、支出經費預估明細:

會計科目 細目 單價 數量 小計 臺南市政府

文化局補助 自籌款 其他經 費來源

說明(用

途與規格)

合計

※填列方式請參考:【附件 6】補助會計科目編列原則

二、收入經費預估明細:

(11)

單位 金  額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

自籌款

其他經費來源 ○○○○補助

○○○○贊助 合計

※經費區分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自籌款及其他經費來源 3 項,

其中自籌款金額不限,其他經費來源若無相關收入則免填。

三、人力配置

(壱)提案單位之執行人員

姓名 職稱 學歷/經歷 本專案所擔任之職務 投入之時(天)數

(弐)合作單位之執行人員

姓名 職稱 學歷/經歷 本專案所擔任之職務 投入之時(天)數

伍、專案限制條件及解決構想

對於專案執行中及執行後可能遭遇之困難,預擬解決方案或構想。

陸、附錄

一、 其他具創意作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如過去策劃執行相關工作之實績證 明文件或資料)。

二、 其他補充資料。

(註:以上為計畫書須填列之內容,提案單位可視需求彈性增加其他項目)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創意考工記-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附件4】個人資料運用聲明暨同意書

創意考工記

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個人資料運用聲明暨同意書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主辦單位)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 條規定,應向臺端告知下列 事項,請臺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適用於臺端與主辦單位洽辦「創意考工記-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業務及其 附屬業務事項或向主辦單位透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傳輸方式提出詢問或建議時,所涉及個人資料蒐 集、處理與利用行為。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臺端於主辦單位相關公務申請書及契約書內容等文件所填載或與主辦單位公務往來 期間所產生屬於個資法第2 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

(12)

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檔案法等)或主辦單位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二)地區:本 國。(三)對象:1.臺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2.配合依法調查之機關。3.配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 查或使用。4.基於善意相信揭露個人資料為法律所必需。5.臺端於主辦單位網站或依主辦單位所指定網站所為,

已違反網站服務條款,損害主辦單位或他人權益,主辦單位揭露個人資料係為採取法律行為所必要者。6.有利 於臺端權益。7.經臺端書面同意。8.基於委外契約關係,主辦單位依約履行提供個人資料義務。(四)方式:以 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3 條規定,臺端得以書面或致電主辦單位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一)得向 主辦單位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主辦單位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二)得向主辦單位請求補 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三)得向主辦單位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主 辦單位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端請求為之。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 個人資料,主辦單位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 本人已詳閱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依個人資料法第 8 條所告知事項並清楚瞭解蒐集、處理或利 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提案單位: (用印) 負責人: (簽章) 合作單位: (用印) 負責人: (簽章) 中華民國103 年 月 日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創意考工記-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附件5】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

創意考工記

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

本人之(提案單位名稱)與(合作單位名稱)合作,共同參與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主辦之「創 意考工記-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除保證已確實了解並將遵守計畫各項規 定外,同意並承諾遵循計畫及其附件之所有規定及注意事項,並保證所提供之各項資料正確 無誤;亦保證提案計畫謹遵守著作權法、專利法等相關智慧財產權之規定,無抄襲仿冒情事。

主辦單位若發現本人及合作單位有違反規定以致觸犯法律,得取消參加資格;若為獲選提 案,則主辦單位可追回已頒發之補助款並公告之,本人及合作單位意自行負責所有法律責 任。

(13)

  此致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提案單位: (用印) 負責人: (簽章) 合作單位: (用印) 負責人: (簽章) 中華民國103 年 月 日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創意考工記-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附件6】補助會計科目編列原則

本計畫僅補助下表與產品研發相關的業務費及旅運費,不補助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用、人事 費用等屬基本營運之經費。

會計科目 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 經費核銷及備查資料

業務費

專業服務費

1.為執行本計畫,委請專業人士 或團隊等提供諮詢、研發、設計、

管理流程導入等專業服務之費用 2.受領人不得為提案單位成員

1.專業服務委託契約 2.酬勞憑單或原始憑証

權利使用費

1.為執行本計畫所需使用的智慧 財產權、專利權等而支付的相關 權利金等費用

2.受領人不得為提案單位成員

1.授權契約

2.酬勞憑單或原始憑証

製作費 為執行本計畫所需的模型製作、

打樣、印刷輸出、製版、攝錄影等 原始憑証

(14)

樣品材料、包裝材料、相關配件、

電腦耗材等

設備租借費 為執行本計畫而承租使用的專業

設備,如攝影器材、燈光等 原始憑証 其他 依實際需要核列,如郵資、翻譯

費等 原始憑証

旅運費 國內旅運費 為執行本計畫所須之國內交通 費、住宿、膳雜、公物搬運等費用

1.原始憑證

2.搭乘國內飛機須檢附:(1)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機 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 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 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 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創意考工記-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附件7】本補助計畫經費之核銷原則與應注意事項

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經費開支及核銷應注意的相關事項:

一、 計畫原始憑證冊請製作一封面,各單據依原核定經費概算中各項目排列,各項目之間 請分開黏貼。

二、 各項經費應依列支之種類,分別歸於經費概算表中各項目以辦理核銷。

三、 請製作一總表,表中應列原核定經費及實際列支經費。

四、 各類收據(發票)請直接黏貼於憑證用紙上,並依規定完成核銷手續。

五、 各類收據(發票)應依規填列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買受人並應敘明為受補助單位 六、 涉及個人所得部份,應依中華民國稅法辦理所得登記。

七、 各收銀機發票,辦理單位應於發票上註明品名、單價及數量,並蓋章以示負責。

八、 經費中不得列支任何硬體設備經費。

九、 經費之執行若需流用,應依核定之額度執行;若流用之金額需超過核定之額度,應於 執行前事先以書面資料徵得主辦單位之同意。

十、 領據或印領清冊內容應註明:費用名稱、大寫金額、受領人簽章、詳細住址、身分證字號 日期等。

(15)

十一、 購置財務或勞務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應為正本,並注意以下事項是否齊全:

(發票若為三聯式,請附第二、三聯核銷)

1. 買受人名稱

2. 公司或商號及負責人章,並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地址。(印章應為正本,

不可影印)

3. 貨品名稱、數量、規格(含廠牌)、單價及總價。

4. 單價、數量與總價金額是否相符,總價之中文大寫正確否。

5. 品名如為外文須加註中文。

6. 文字或數字塗改處,負責人須蓋章以示負責。

十二、 計畫需安排之餐點每人最高僅得以80 元計,超支部份,應請受補助單位自行吸收。

十三、 因計畫若須住宿每人每夜以1400 元計,應請受補助單位於發票上註明住宿日期、住 宿人數,並核章負責。

十四、 因計畫需要之交通費單據應敘明何人、何時至何地;若搭乘國內飛機,應為計畫需 要,核銷時應檢附以下單據: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 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創意考工記-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附件8】支出憑證簿及黏貼憑證用紙

【請填註受補助單位名稱】

出 憑 證 簿

(請依原始憑證黏貼順序填寫受補助金額明細)

補助年別: 10 3 年度補助款 補助單位: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專案名稱:

專案時間:

合作單位:

憑證自第 號起至第 號止計 件 附件: 件

核准補助金額:新臺幣 元整 核銷金額:新臺幣 元整

憑證編號 摘     要(經 費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16)

合計

附註:支出摘要請依粘貼憑證號分項刊明;若本表列數不敷填寫,可自行增列。

承 辦 人 出 納 會 計 業務主管 負 責 人

(17)

【請填註受補助單位名稱】

黏貼憑證用紙

粘貼憑單編號:

憑 證

編 號 預 算 科 目

金 額

用 途 說 明 千

萬 百 萬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第 號

承 辦 人 出 納 會 計 業務主管 負 責 人

【原始憑證(即發票或收據)頂端請沿此線浮貼,蓋章請橫跨原始憑證及本用紙(即騎縫 章)。 】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創意考工記」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附件9】經費收支清單

(18)

(受補助單位名稱) 創意考工記

103 年工藝性文創產品研發暨媒合計畫

經費收支清單 年 月 日

經費來源 實際支出明細

各補助單位及自籌款 金額 項目 單價 數量 金額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合計   合計  

承辦人:(蓋章) 會計:(蓋章) 負責人:(蓋章) 單 位 名 稱 章 : ( 大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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