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東大學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夏黎明先生
治理台灣:
從行政區域的變革看清朝、日本總督府 與中華民國政府的空間治理策略
研究生:馮國峻撰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國立台東大學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 碩士論文
治理台灣:
從行政區域的變革看清朝、日本總督府 與中華民國政府的空間治理策略
研 究 生: 馮國峻 撰
指導教授:夏黎明 先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誌謝辭
動筆寫這篇「誌謝辭」,代表著我即將結束另一個學生階段。
在工作 11 年後,能再度重拾學生身分,讓我一直很珍惜這個機會。感謝許 許多多在這四年,陪我渡過、指導過我的老師、同學以及學弟妹們。
首先要感謝的是指導我的夏黎明老師,他容許了我的思緒自由的馳騁,並在 他出國研究的一年中,還須時刻擔心我的論文進度。再者,所上老師:李玉芬老 師、蔡西銘老師和靳菱菱老師,他們對於學術志業的執著以及對所務的用心經 營,使我學到許多書本以外的「態度」。另外,在這期間曾教育過、指導過我的:
艾琳達老師、張茂桂老師、童元昭老師、陳文德老師、Jeff 老師,他們的認真 授課與關懷,開拓了我的視野,並解答了我許多困惑。二位論文口試老師林玉茹 老師、張隆志老師以及曾指導我論文計畫的吳叡人老師,沒有三位老師的細心批 閱與建議,我無法想像這篇論文會成為什麼樣子。感謝上述老師的用心,只希望 這四年的研究成果—本篇論文,沒有讓你們失望。
同學紹平、秉玄、秉正、鳳娟、俊翰、玉樹與學弟妹們,陪我共渡了歡樂的 學生時光,夏威夷、加州、新加坡、馬來西亞、宜蘭、花蓮、台中的參訪活動,
與你們同在一起,真的很快樂,謝謝你們。所上助理佳芸、慧雲,也感謝她們在 行政工作上的協助與照料。
在一邊工作、一邊讀書的情形下,前後二位長官鍾華岳主任、趙國靖主任的 支持,以及教官同仁的分擔與體諒,使我能如期完成學業,謝謝。
內人惠貞,在我這四年埋首書堆的日子,一肩挑下家中大小事務,容許了我 在家務上的偷懶,並忍耐了我寫作時的壞脾氣。兩個寶貝:晴兒與堯堯,聰明乖 巧,免去了我許多煩惱。感到抱歉的是,這四年中的許多假日,常因為忙於課業,
而無法帶你們出去玩。母親、岳丈、岳母的時刻關懷,美貞在最後關頭的協助,
都使我備覺溫馨。大哥自我上大學以來,即負擔了大部分照料父母親的工作,我 要特別感謝他。
父親去世時,我曾在其靈前說道「我會努力,做出一番成就。」我不知道,
讀完研究所,算不算是個成就。但,希望這是一個開始……
國峻謹誌 97 年 7 月 26 日
治理台灣:
從行政區域的變革看清朝、日本總督府 與中華民國政府的空間治理策略
作 者 : 馮 國 峻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區 域 政 策 與 發 展 研 究 所
摘 要
從清朝統治台灣到中華民國政府時期,台灣行政區域歷經了多次 的調整。統治者不斷地藉由分割台灣這塊土地以遂行其目的,他為什 麼要分割?如何分割?他想從土地的分割中得到什麼結果?作為一 個地方行政區,其施政關係到所有的人民,人民在這土地的分割過程 中,受到了什麼影響。在這背後,其實關係到權力的施為與空間的治 理問題。
本文的目的即在於藉由探討各時期行政區域的變革:為何要調 整?調整的依據是什麼?調整之後的結果如何?藉此來了解變革背 後的權力機制,以及清朝、日本總督府及中華民國政府的空間治理策 略。本文之目的不在試圖說明怎樣的行政區域劃分適合台灣,而在於 藉由行政區域之變革,了解掌握權力的統治者如何來切割台灣,並進 ㄧ步分割人群,以達到統治之目的。
本論文運用查爾斯‧蒂利(Charles Tilly)以資本(capital)與強 制(coercoin)二種力量解釋近代歐洲民族國家興起的研究思路,並 結合傅科(Michel Foucault)「規訓社會」及亨利‧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 「空間的生產」的概念作為分析台灣行政區域變革的一種視 角,以幫助了解台灣行政區域調整背後的權力機制。
在對清朝、日治、中華民國政府時期的空間治理策略的討論中,
本文發現,清政府雖也「理性」的治理台灣,然而由於其對地方的模
糊統治,使得「國家政權」無法鑲嵌進地方社會中,如此使得其對於 地方的強制能力僅能有限。而日本總督府及中華民國政府則藉由強大
的行政力量,完成了地方政府的「正規化」與「官僚化」 ,而將原本
模糊不清的台灣地方社會,變得清晰可見,成為有利於統治者權力施
展的「空間」 。另外在戰後,中華民國政府經由美援被逐步納進了世
界資本主義生產體系內,並為了配合此體系之需求,更進一步生產出
了「資本主義的空間」 。日本總督府及中華民國政府二者藉由強大的
規訓機制,並配合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來塑造社會,改造了台灣原 本以農村經濟為基礎的傳統社會,台灣被「治理化」了。
關 鍵 詞 : 行 政 區 域 、 空 間 治 理 、 規 訓 社 會 、空 間 的 生 產
Govern Taiwan: To distinguish governing policy of space between the Ching Dynasty, Japanese Colonial Authorities and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from the
evolu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gion
Feng, Kuo-Chun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region in Taiwan has been adjusted many times between the ruling period of the Ching Dynasty and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Dominators always governed Taiwan by partitioning their territory. Why did they partition this region? How did they partition? What did they achieve from the partition of this region? What was the influence on the people during the process of parti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uling power and the ruling of territory should be investigated based on administrative region, ruling policy and the people in Taiwan.
This paper aims to present the ruling mechanism and governing policy of territory between the ruling period of the Ching Dynasty, Japanese Colonial Authorities and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by investigating the evolu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gion:
Why should it be adjusted? What is the dependence of the adjustment?
What is the outcome after the adjustment? This study presents how the governors partitioned the territory of Taiwan in a bid to disunite the people for the purpose of ruling rather than how the parti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gion is appropriate for Taiwan.
In this paper, The two terms “Capital” and “Coercion” presented by
Charles Tilly for the explan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European states in
modern century, “Disciplinary Society” proposed by Michel Foucault and
“Production of Space” proposed by Henri Lefebvre have been employed to analyze the evolution of Taiwan’s administrative region for comprehend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ruler’s power during the adjustment of administrative region.
According to the investigation of governing policy of territory over the ruling period of the Ching Dynasty, Japanese Colonial Authorities and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this study indicates that authorities of the Ching Dynasty had rationally ruled Taiwan and however, the reins of government could not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regional society because of ambiguous reign over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thus limited their compelling power on the local government. Japanese colonial authorities and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had fulfilled the normalization and bureaucratiz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by means of their powerful administrative ability and thus enhanced the authority of the rulers. After World War II, Chinese government became a partner in the world capitalism system through the support of American and provided a capitalistic environment to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this system. Both of the two authorities molded a new society in Taiwan, recreating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based on agricultural economics to 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istic environment by means of the edification of mechanism. As a result, Taiwan has been
“governmentalization”.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Region, Space Governance, Disciplinary
Society, Production of Space.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源起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1
第三節 文獻回顧 ...3
第四節 名詞釋義 ...5
一 空間 ...5
二 治理 ...5
三 空間治理...10
第五節 論文章節安排...14
第二章 清朝時期台灣的空間治理策略 ... 15
第一節 清朝統治台灣的目的:施琅論台灣之去留...15
第二節 行政區域的變革...17
一 一府三縣時期 ...17
二 一府四縣二廳時期...19
三 一府四縣三廳時期...22
四 二府八縣四廳時期...24
五 一省三府一直隸州十一縣四廳時期...29
第三節 清代的地方政府...32
第四節 清朝時期台灣的空間治理策略 ...34
一 移民與渡台限制...35
二 劃地遷民與土牛紅線 ...36
第五節 小結...40
第三章 日治時期台灣的空間治理策略 ... 43
第一節 台灣總督府與殖民體制之建立 ...43
第二節 行政區域的變革...47
一 三縣一廳時期 ...47
二 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時期...48
三 三縣一廳時期 ...49
四 六縣三廳時期 ...50
五 三縣三廳時期 ...51
六 三縣四廳時期 ...53
七 二十廳時期 ...54
八 十二廳時期 ...56
九 五州二廳時期 ...59
十 五州三廳時期 ...61
第三節 二次大戰前日本地方政府制度 ...63
第四節 日治時期台灣的空間治理策略 ...64
一 規訓空間的建立...66
二 資本主義基礎工程的建立...80
第五節 小結...87
第四章 中華民國政府的空間治理策略 ... 91
第一節 行政長官公署與國民政府的遷台...91
第二節 行政區域的變革...93
一 八縣九省轄市時期...97
二 一省十六縣五省轄市一管理局時期...99
三 一省一院轄市十六縣及四省轄市時期...103
四 一省二院轄市十六縣及三省轄市時期...104
五 一省二院轄市十六縣及五省轄市時期...104
第三節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前地方政府制度的發展...105
第四節 國民政府的空間治理策略...109
一 規訓機制的深化...110
二 資本主義空間的生產 ...117
第五節 小結...122
第五章 結論 ... 124
表目次
表 二-1:清代竹塹地區的漢番族群時空關係...39
表 三-1:現行廳面積、人口統計表(人口依明治 40 年末調查數字)...58
表 三-2:新地方廳面積、人口統計表(人口依明治 41 年末調查數字)...58
表 三-3:日治時期實測台灣地形圖...69
表 三-4:總督府歷次人口普查辦理概要...71
表 三-5:基隆、淡水兩港烏龍茶輸出量之比較 (單位斤) ...81
表 四-1:「台灣調查委員會行政區域研究會」擬定臺灣市一覽表...96
表 四-2:「台灣調查委員會行政區域研究會」擬定臺灣縣一覽表...96
表 四-3:各縣市公民人數(1)(民國 35 年 4 月 1 日)...99
表 五-1:清領、日治、中華民國政府時期行政區域調整與空間治理策略一覽表 ...124
圖目次
圖 二-1:一府三縣區劃圖...19
圖 二-2:一府四縣二廳區劃圖...22
圖 二-3:一府四縣三廳區劃圖...24
圖 二-4:二府八縣四廳區劃圖...28
圖 二-5:一省三府一直隸州十一縣四廳區劃圖...31
圖 三-1: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之區劃圖...49
圖 三-2:六縣三廳之區劃圖...51
圖 三-3:三縣三廳之區劃圖...52
圖 三-4:明治三十一年(1898)六月辨務署分佈圖...53
圖 三-5:三縣四廳的行政區劃圖...54
圖 三-6:二十廳的行政區劃圖...55
圖 三-7:十二廳之區劃圖...57
圖 三-8:五州二廳之區劃圖...61
圖 三-9:五州三廳之區劃圖...62
圖 三-10:明治 28 年(1895)8 月警察署分佈圖...73
圖 三-11:明治 29 年(1896)4 月警察署分佈圖...74
圖 三-12:明治 30 年(1897)5 月警察署分佈圖...75
圖 三-13:明治三十四年(1901)11 月警察機關分佈圖...76
圖 三-14:臺灣北部警官派出所之分佈圖...78
圖 三-15:大正 9 年 7 月警察機關分佈圖...79
圖 四-1:「台灣調查委員會行政區域研究會」建議設置的行政區劃圖...95
圖 四-2:民國36 年省民政廳的行政區劃方案圖 ...100
圖 四-3:民國38 年省民政廳行政區劃方案圖 ...10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源起
「在權力空間裏,權力並不以原貌示人;它隱藏在空間組織之中。」
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
從清朝統治台灣到中華民國政府時期,台灣行政區域歷經的多次的調整,從 清代的一府三縣時期至清朝末年台灣建省後的一省三府一直隸州十一縣四廳,日 治時期從三縣一廳到最後的五州三廳建置。戰後,從接收時期的八縣九省轄市,
經歷了中華民國政府的遷台,最後於民國 71 年(1982 年)完成目前一省(台灣 省)二院轄市(台北市及高雄市)16 個縣及 5 個省轄市之建置。前後歷經 298 年,做了 19 次調整,尤其是在日治前期更是調整頻繁。行政區域的調整,是統 治者的權力,作為底下被分割的人民,其實並沒有什麼發言的權力。
二百多年來,台灣歷經過不少的統治者,統治者不斷地藉由分割台灣這塊土 地以遂行其目的,他為什麼要分割?如何分割?他想從土地的分割中得到什麼結 果?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其施政關係到所有的人民,人民在這土地的分割過程 中,受到了什麼影響。在這背後,其實關係到權力的施為與空間的治理問題。
本文的目的即在於藉由探討各時期行政區域的變革:為何要調整?調整的依 據是什麼?調整之後的結果如何?藉此來了解變革背後的權力機制,以及清朝、
日本總督府及國民政府的空間治理策略。本文之目的不在試圖說明怎樣的行政區 域劃分適合台灣,而在於藉由行政區域之變革,了解掌握權力的統治者如何來切 割台灣,並進ㄧ步分割人群,以達到統治之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採用歷史文獻分析法,以清代台灣地方志、日本總督府之 文獻、台灣省參議會文獻、報刊等,作為參考分析的依據。並運用查爾斯‧蒂利
(Charles Tilly)以資本(capital)與強制(coercoin)二種力量解釋近代歐洲民 族國家興起的研究思路,結合傅科(Michel Foucault)「規訓社會」及亨利‧列斐 伏爾(Henri Lefebvre)「空間的生產」的概念,作為分析這些文獻的一種視角,
以幫助筆者了解台灣行政區域調整背後的權力機制。當然,借用西方學者的概念 來分析台灣的歷史,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並加以說明的:首先,對西方概念的 移植,是否會造成台灣歷史的扭曲?再者,對於「歷史」與「理論」的運用,應 以何為主,是應該「史料優先」,亦或是「理論先行」?
筆者首先說明對於第一個問題的看法。筆者以為,任何思想、觀念、理論都 有其外在環境背景,一個理論有其思想的土壤,不會憑空杜撰出來。西方的觀念 來自西方的土壤,它是否能適用於台灣的社會現象,是我們需加以注意的。然而,
西方從大航海時代開始,即不斷地向外殖民,並將其思想、觀念、體制傳播到非 西方社會,而開啟了「全球化」時代的來臨。所以我們已經很難找到ㄧ個完全沒 有受到西方影響的社會了,尤其,台灣更早在 16 世紀即已進入了世界體系,並 成為「天主教」和「基督教」勢力的交匯點,歐洲各國競逐於此,並將其影響力 散播到這塊土地上。舉個例子來說,臺灣人習慣以「甲」作為測量土地面積的單 位,許多人會以為這是中國傳統的測量單位,殊不知這是荷蘭人所留下來的。既 然台灣早就受到西方影響,而後續統治台灣的統治者,也運用了許多西方發展的 治理方式來統治台灣,那麼,我們將西方思想家的概念套用在台灣的歷史研究 上,也就並非完全不適合了。當然,在我們運用這些概念的時候,也不可以削足 適履,而做出ㄧ些曲解的解釋。
而關於第二個問題:對於「歷史」與「理論」的運用,應以何為主,是應該
「史料優先」,亦或是「理論先行」?義大利歷史學家克羅齊(Benedetto Croce, 1866-1952)曾說過這樣的話「所有的歷史都是現代史」,而筆者想將這句話改為
「所有的歷史都是個人史」,此話怎講?筆者以為,人在認識外在世界時,經常 會感受到一種困擾,就是我們無法窮盡外在的現實,因為現實是無限性的。因此 相對於外在世界的無限性,我們的認識能力其實是非常有限。尤其是在做歷史研 究的時候,我們無法掌握到所有的史料,因此,我們什麼時候該發言?這其實是 一種選擇。我們無法宣稱自己的客觀,因為在我們發言的時刻,我們已經做了主 觀的選擇。美國漢學家柯文(Paul A.Cohen)曾說「選擇什麼事實,賦予這些事 實以什麼意義,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提出的是什麼問題和我們進行研究的前 提假設是什麼,而這些問題與假設則又反映了在某一特定時期我們心中最關切的 事物是什麼。隨著時代的演變,人們關切的事物不同,反映這些關切的問題和前 提假設也隨之發生變化。因此,人們常說每一世代的史家都得把前一世代史家所 寫的歷史重寫一遍。」1因此,筆者認為,當我選擇傅科(Michel Foucault)「規
1 參見柯文(Paul A.Cohen)著,林同奇譯,《在中國發現歷史—中國中心觀在美國的興起》,北
訓社會」及亨利‧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空間的生產」的概念作為分析台 灣歷史的一種視角,它一方面方便了筆者能經由一種角度來看台灣,避免陷入了 五里霧中;另一方面,它也使筆者選擇了一個立場來發言,當然,這樣的立場是 否適當,則需要加以檢驗。
第三節 文獻回顧
本文所探討的包含兩個部分:「行政區域」與「空間治理」。就相關文獻部分,
與本研究較為接近的是凌聖凱所著《台灣地區行政區劃之研究一以治理取向之觀 點》,2該論文雖也探討到台灣行政區域之變革,然而其著重於藉由行政、政治、
法制、財政四面向,了解台灣行政區劃過程中,所遭遇的問題,並提出未來行政 區劃的展望,包括:改革願景、改革策略等。最後,運用在「國土規劃下之行政 區劃」下之治理觀點,提出我國縣、市層級與鄉、鎮、市層級的理想規劃。因此 凌文雖也討論到台灣行政區域之變革,然而其重點在求得未來理想的行政區劃,
與本者所關注台灣行政區域變革背後的權力機制並不同。
另外,許玉芬所著《戰後初期台灣行政區域調整之研究》,3探討國民政府遷 台後,於 1945-1951 年所做的行政區域調整與規劃,藉由國民政府、台灣省參議 會及各縣市對於縣市調整意見的分析,了解「行政區域調整案」對戰後初期台灣 社會的影響,對中央(國民黨政權)與地方(仕紳)產生了什麼結果。作者認為 戰後行政區域的調整,在制定過程中,台籍地方士紳雖然藉由不斷地陳情而彰顯 出其自主性的一面,雖也影響到國民政府的規劃,然而「行政區域調整案」一制 定完成公布後,國民黨政權隨即運用相關配套措施的設計,限縮與控制地方勢力 的消長,而形成了「強國家弱社會」的結構,維繫了其政權的穩定。本文對戰後 初期行政區域的調整所做的探討,有助於本研究對該時期的了解。
蘇碩斌的博士論文《臺北近代都市空間之出現:清代至日治時期權力運作模 式的變遷》,4該文以臺北為例,比較了傳統中國(清代)與近代日本對臺統治的 技術及知識體系,說明日本如何造就近代化的臺北,但同時也指出近代化的意 義,不僅是外在的建設,還蘊含了更直接、更有效的權力支配。文章藉由提出兩
京:中華書局,頁 41。
2 凌聖凱著,《台灣地區行政區劃之研究一以治理取向之觀點》,南華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 所,92,碩士論文。
3 許玉芬著,《戰後初期台灣行政區域調整之研究》,東吳大學,政治學研究所,89,碩士論文。
4 蘇碩斌著,《臺北近代都市空間之出現:清代至日治時期權力運作模式的變遷》,臺灣大學,社 會學研究所,90,博士論文。
個近代空間的運作邏輯:均質化和視覺化。「均質化」指涉近代警察的涉透,加 上行政體制對紳商的收編,使得清末地方社會的半自主性格被解消、異質性格均 一化。「視覺化」則指涉科學視線的能力,如何經由衛生整肅、人地調查、都市 計畫等大規模「看透空間」的方法,將臺北改造成為一個可以掌控、可以建設的 都市。運用上述兩個理論概念,本文論證了在日治中期,臺北都市的治理對象已 不再是「地方」,而是剝離了地方意義的「空間」,權力得以在每一吋土地上平均 施行。如此「近代都市空間出現」,地方被剝離了意義,而成為近代國家架構下 可以理性規畫的單位。蘇文雖僅以台北市為其研究範圍,然而他對於近代空間治 理技術的探討,「均質化」和「視覺化」等概念,成為本研究的重要參考對象。
另外,夏黎明的文章〈國家作為理解東台灣的一個角度〉與林玉茹的兩篇文 章〈國家與行政空間的形構:以臺東縣行政區劃的演變為例(1624—1995)〉、〈國 家在東台灣歷史上的角色〉,5提醒了我們注意到「各個政權有各自的統治基礎和 目的,對台灣島上各地域也有不同的認知和政策」。柯文(Paul A.Cohen)曾檢討 西方漢學家對近代中國研究的方法,這種方法將中國視為一個整體,並受到西方 的衝擊而產生同樣的回應,他認為這種方法無法幫助我們了解真實的中國。因 此,他主張應該將中國的問題做分層處理,也許是最洽當的。在外層帶(就地理 或文化而言),諸如通商口岸、現代工商業、大眾傳播媒體、基督教徒……的出 現,毫無疑問是西方衝擊的直接產物。在中層帶,像太平天國、同治中興、百日 維新等,都不是西方衝擊的直接產物,而是經西方催化或賦予某種形式與方向的 古老而又全新的歷史現象。在內層帶,如中國的內地與鄉村的宗法關係、風俗習 慣、生活方式、底層的騷亂、匪犯等,兩個世紀以來基本上未受到西方文明的感 染,保持著自己亙古以來未變的外部標誌與內部象徵。對不同層帶的問題做不同 的理解與闡釋,將有助於接近歷史本來的真實。6柯文所提出來的觀點有助於我 們回來審視台灣的情況。台灣雖然沒有像中國這麼大的領土,然而由於台灣地形 複雜、族群多樣,因此在開發上存在著快慢不同的型態,而形成各地的差異。因 此,面對這不同的地方差異,統治者看待台灣各地,也並不是一視同仁,而會在 同一時間,在各地表現出不同的治理型態。正如林玉茹在〈國家與行政空間的形 構:以臺東縣行政區劃的演變為例(1624—1995)〉一文中指出「東台灣的發展 向來晚於西部,即使在行政區劃上亦然,充分展現其邊陲性格」。這提醒筆者除 了要討論「縱向」上不同時期的統治者所表現出的不同的空間治理策略,也應當 留意到「橫向」上同一時期的統治者將台灣區劃為不同的空間,而進行差別的空 間治理策略。不過這將形成一個巨大的時間、空間範圍,對於初渉台灣史的筆者 來說,僅能勉力而為,或留待將來的補充。
5 參見林玉茹著,《殖民地的邊區—東台灣的政治經濟發展》,台北市:遠流,2007
6 參見柯文(Paul A.Cohen)著,林同奇譯,《在中國發現歷史》,北京:中華書局,2005,頁 42-44。
第四節 名詞釋義
一 空間
「空間」是個抽象的概念,一般相較於地方的具體。我們談到空間時,常想 到長寬高所構成的體積,我們想到的是一個幾何的空間,是一個由數字構成的空 間,沒錯,我們首先注意到了「數字」對於空間的重要性。
空間相較於地方,它是空洞的、可在其中運動的、沒有意義的。我們都生活 在空間之中,並不停地在空間中移動。然而,我們卻會暫留在某些空間之中,依 戀於它,希望從中得到溫暖,例如家(鄉)。因為這個空間對於我們來說,它是 有意義的,因為在這個「地方」有你熟悉的人、事、物,對,這個「空間」就是
「地方」,因為賦予了意義,它不再是空洞的,而變的具體了。「空間」與「地方」
就是需要這樣彼此的定義。我們可以藉由將「空間」賦予意義而變成「地方」,
同樣地,我們也可銷解「地方」的意義,而使其恢復為「空間」。當「地方」有 了意義,成為一種價值,並讓人依戀,那麼,這個地方就無法被他人所利用。對 於統治者來說,地方的意義、價值越深,統治者就越難加以改變、利用,而這將 不利於他統治權威的建立。因此,他必須致力於將地方的意義銷解,以使其恢復 為「空間」,這有許多方法,譬如,將地方重新命名、重新整理地方的所有權、
將地方上的人民集體遷村或者重新分割地方等。正如愛德華‧索雅(Edward W.Soja)所說的「身居權威地位者所揮舞的霸權力量,不只是操弄個人之間及社 會群體之間單純既定的差異,還積極的生產和再生產差異,作為創造和延續社會 及空間區隔模式的關鍵策略,以便維繫當權者的勢力和權威。」7統治者藉由施 展他的技藝,去區隔、分割、重組底下的人與土地,企圖達到他的目的。
在權力的施為下,「地方」不見了,「空間」出現了,而人們被「看見了」。
二 治理
治理,簡單的說,乃是統治者所具有的或是為了進行統治而使用的知識和技 術系統。
米歇爾‧傅科首先關注了「治理」(government)問題在現代社會的轉變與發
7 愛德華‧索雅(Edward W.Soja)著,王志弘、張華蓀、王玥民譯,《第三空間—航向洛杉磯以 及其他真實與想像地方的旅程(Thirdspace—Journeys to Los Angeles and Other Real-and-Imagined Places)》,台北縣新店市:桂冠,2004,頁 115。
展。在〈治理術〉8一文中,傅科指出了在 16 世紀中期到 18 世紀末的一個「引人 注目的事實」,這個事實就是一系列具有顯著特點的政治著述開始發展並盛行起 來,這些著述不再是「給君主的忠告」,也不再是關於政治科學的論著,而是關 於「治理的藝術」(art of government)。9傅科認為,在 16 世紀「治理作為一個普 遍性的問題爆發出來」。這些問題包括如何治理自我、如何接受治理、如何治理 他人、人民會接受誰的治理、如何成為最好的治理者。這一切之所以成為 16 世 紀所特有的,正是因為 16 世紀正處於兩個過程的十字路口:其一是打破舊有的 封建結構,以建立具有廣大領土、能有效管理並向外殖民的國家;而另一個過程 則是隨著宗教改革和反宗教改革掀起的完全不同運動,運動關注的問題是一個人 要獲得永恆的拯救,如何必須在此世(this earth)得到精神上的統治和引導。上 述兩個過程造就了一個雙重的運動:一面是國家的集權化;另外一面是對宗教權 威的分散和異議運動。傅科認為正是在這兩個運動的交匯點,「治理」的問題才 特別尖銳地被提了出來,「一個一般意義上治理的問題域(problematic)10出現了」。
對於「治理」的定義,傅科舉出了佩里埃(Guillaume de La Perri'ere)的《政 治之鏡》一書為例,佩里埃在此書中提到,「治理者可以指元首、皇帝、國王、
君主、貴族、長官、教士、法官及類似的人。」所以治理的形式,不僅只有君主 對國家的治理,還包含著父親對家庭的治理、教師對學生的治理等。傅科在其中 發現了一種治理形式的多樣性,以及他們相對於國家的內在性:這些活動的多樣 性及內在性,徹底把它們和馬基維利的君主的超越性、唯一性區別了開來。傅科 另外舉出了勒瓦耶(La Mothe Le Vayer)對於治理藝術的形式分類,包含有三種:
自我治理的藝術,和道德有關;恰當地治理家庭的藝術,屬於經濟範疇;最後是 統治國家的科學,與政治學有關。傅科認為這三類之間實質的連續性所構成的治
8 參見米歇爾‧傅科,〈治理術〉,收錄於汪民安、陳永國、張云鵬主編,《現代性基本讀本(下)》,
開封:河南大學,2005,頁 383-398。
9 傅科認為在這一系列關於「治理的藝術」的著作中,最重要的一本就是馬基維利(Machiavel)
的 《君王論》。《君王論》作為一個靶子,使的全部關於治理的文獻才確立了他們的立足點。《君 王論》在 19 世紀初重新盛行,這次的盛行有其歷史背景,這個背景就是如何並且在何種情況下 統治者才能維持國家的主權。然而在這樣的背景中,也摻雜著克勞塞維茲於《戰爭論》一書中所 提出的觀點,出現了政治(politics)和策略(strategy)的關係問題,實力問題(relation of force)
以及對這些關係的計算問題。而什麼是「治理的藝術」呢?在馬基維利看來,君主相對於他的君 權(principality),具有唯一的、外在的因而是超越的關係。君主是外在於君權的,而連接君主 和君權的紐帶,可能是通過暴力、繼承、或與其他君主的同謀或聯盟而建立的。這個紐帶是一個 純粹人為的紐帶,在君主和他的君權之間,沒有任何根本的、本質的、自然的或法律的聯繫,因 此這個紐帶也是脆弱的,常常面臨著威脅—外在的想攫取君權的敵人,以及內部反抗君權的臣 民。因此君主為保有它的君權,必須發布命令、行使權力,以加強、保護君權,強化君主與他所 擁有的東西、繼承的領土和他的臣民之間的關係。這一脆弱的紐帶,就是「治理的藝術」。
10 對於歷史的研究,傅科借用「考古學」此一概念來描述他的研究,他研究之目的在於挖掘或 揭發形成不同知識形式的歷史條件。他認為,每ㄧ時期的知識形式有其歷史背景,知識並非客觀 中立,而是與權力相關聯。這些知識形式可以定義為「知識域」(epistemes)或「知識論的場域」
(epistemological fields),這是知識「之所以可能的先決條件」。要挖掘這些形式,就必須找出這 些知識形式究竟是如何被建立成知識的。根據傅科的考古學,歷史乃是一系列不可共量的知識域
(incommensurable epistemes),他的系譜學則將歷史詮釋為一系列不可共量的論述系統
(incommensurable discursive systems),而這些論述系統將永遠與權力的鬥爭難分難解。參見奈 杰‧達德(Nigel Dodd)著,張君玫譯,《社會理論與現代性(Social Theory and Modernity)》,臺 北市:巨流,2003,P107。
理藝術的特徵,才是最關鍵的。也就是說,這三類治理形勢雖然存在著界限,但 在治理的藝術中,任務卻變成同時在向上和向下兩個方向建立連續性。向上的連 續性指的是想把國家治理好的人,首先應學會如何治理自己,如何治理自己的家 庭,然後他才能夠成功地治理國家。另一方面,所謂的向下的連續性是指,當一 個國君將國家治理良好的時候,底下的人民就知道如何照料家人,如何照料他的 家產,如何管理好自己做該做的事。11正是在這一時期(17、18 世紀),這種的向 下的連續性,開始被稱為「治安」(police)。對君主的調教保證著治理形式向上 的連續性,而治安則保持著治理形式向下的連續性。這種連續性的中心是對家庭 的治理,也就是「經濟」(economy)。12所以治理藝術所關注的問題就是,如何把 經濟—及在家庭範圍內管理人、事、物的正確方式—把父親對其家庭的無微不至 的專注引入到對國家的管理中來。傅科相信,治理藝術的核心問題就是「把經濟 引入到政治實踐中來」,治理國家就如同施行家政,在整個國家層面上建立家政,
也就意味著對國家的居民,對每個人和所有人的財產和行為實施一種家長式的監 視與控制。因此,治理就是以經濟的方式行使權力的藝術,它的本質就是把我們 今天習慣稱為「經濟」的那個東西作為它的主要對象。
傅科並討論了佩里埃對於治理的說法,「治理就是為了便利的目的而安排的 對事情的正確處理」。這個 「事情」(things)指涉為何?對於馬基維利來說,它 包含兩個東西:一個是領土,一個是居民。但是佩里埃對於治理的定義卻不涉及 領土。人治理事(One governs things),這代表著,治理關聯的並不是領土,而是 一種由人和事構成的複合體。在此意義上和治理相關的事實際上是人,只不過這 個人是與財富、領土、習俗、飢荒這些事關聯的人。因此傅科認為真正重要的是 這種人與事的複合體;財產、領土等只是其中的變量。另外,治理的“目的"又 是指涉為何?傅科認為治理有它的終極目的(finality),而正是在這一點上,使 的治理能清楚地和主權區分開來。傅科首先說明了一般所認為主權之目的,也就 是作為一個(好的)君主應該把所有人的福利和得救作為自己的目標,如同普芬 道夫曾說過的「主權者的權威,只是為了讓他們(統治者)用來達致或保持公共 福利(public utility)才賦予他們」。那麼這種公共福利或者公共的善(common good)
包含些什麼呢?傅科認為公共的善是指下列這種狀態:所有臣民,無一例外,遵 循法律,完成期望他完成的任務或委派他做的事情,尊重既定秩序,只要這種秩 序符合上帝加之於自然與人的律法。換言之,「共同的善」實際上意味著遵循法 律,而主權的目的也就是這種公共和普遍的善,簡而言之就是對主權的服從。從 這邊我們看到了主權目的的循環論證:主權的目的就是為了行使主權。然而,傅
11 在這邊傅科所做的討論中,我們似乎看到熟悉的儒家所謂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
這樣的從個人的修身至天下的治理其間的相關性。
12 ’economie 或 oeconomie(經濟學或經濟),這個詞起源於 oikos(家)和 nomos(法)兩個詞,
本來的意思是賢明合理地管理家政,為全家謀幸福。因此該詞兼具有「家政」與「經濟」 兩義,
傅科在這裡的分析主要是要把握 economy 怎樣從前一種涵義向後一種涵義過渡,及其與治理術 問題的關聯。參見米歇爾‧傅科,〈治理術〉,收錄於汪民安、陳永國、張云鵬主編,《現代性基 本讀本(下)》,開封:河南大學,2005,頁 388,註 2。
科從佩里埃的新定義中(治理就是為了便利的目的而安排的對事情的正確處 理),看到了一種新型的目的論。治理被定義為處理事情的正確方式,而且是為 了一種對每一項有待治理的事情來說都「便利」的目的。這意味著治理有著多種 特定的目標(如財富的生產、人口的增殖等)。而為了達到這些不同的終極目標,
事情就必須被 「處理」,因此對於治理來說,問題並不是施加法律於人,而是處 理事情;亦即運用手法(tactics)而不是法律—或者法律也可以當做手法來使用—
以某種方式安排事情,使的這樣那樣的目的通過一些特定的手段能夠達到。在 此,傅科指出了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如果說主權的目的內在於主權,並且主權 自身固有的手段就在主權的法律型態中的話,治理的終極目的則存在於它所管理 的事情中,存在於對治理所指導的過程的完善和強化中;治理的工具不再是法,
而是一系列多種形式的手法。」13最後佩里埃又說到,一個好的統治者必須要有
「耐心,要睿智,勤奮」。從佩里埃對於治理的描述,傅科發現了其與馬基維利 的君主觀念的差別及新穎之處。這種「治理的藝術」的差異,傅科認為是與 16 世紀開始具有領土意義上的君主國(territorial monarchies)行政機構的全面發展,
與政府機構(apparatuses)的出現相關聯的;也與 16 世紀晩期開始發展的知識形 式聯繫起來,這些知識形式是關於國家的知識,是一種運用“統計學"14的知識;
最後,這種「治理的藝術」的探索也與重商主義的治安科學(Cameralists'science of police)的發展相關連。
傅科認為,從 16 世紀晚期到 17 世紀早期,「治理藝術找到了它的第一個具 體化形式,這個具體化形式是圍繞著國家理性的主題組織起來的。」這樣的治理 藝術並非如早期君王般從君權神授的道德理想中尋求統治的基礎,而是在構成國 家的特定現實中尋找自己理性的原則。
然而,治理藝術的具體化過程,在 17 世紀受到了一些阻礙,15直到 18 世紀 才因為一些歷史條件的配合使的治理藝術有更高的發展,這些條件包含人口的擴 張、貨幣的充裕以及農業生產的增加等,其中最關鍵的是人口問題的出現,傅科 認為「治理藝術通過人口問題的出現找到了新的出口;或者不如說,一種微妙的 過程發生了(我們尚需對其具體細節進行重構),通過這個過程,治理的科學(經 濟的主題在一個與家庭不同的層面上之重新獲得中心地位),還有人口問題,都 通通連接起來了。」人口問題為何能使得治理藝術突破發展的障礙呢?傅科認 為,首先經由人口的視角,特定得人口現象成為一種現實,使得治理藝術消除了 早期的家庭模式,16並使得現代「經濟」概念的出現成為可能。此時 「家庭」已
13 這裡所謂的「手法」依筆者的理解應類似於韋伯(Max Weber)所說的「工具理性」。
14 傅科特別提到,「統計學」(statistics)的意思就是關於國家的科學。
15 傅科提到這些阻礙包括:17 世紀所發生的一系列危機(政治危機、財政危機等),以及 17 世 紀所具有的制度結構及心態結構。
16 傅科認為在人口問題出現以前,除了以家庭為模式、從經濟(此經濟意涵為早期之定義,也 就是對家政的合理管理)角度出發之外,無法想像治理的藝術。如同佩里埃(Guillaume de La
成為一種手段—一種治理人口的有力手段,而非「治理藝術」的空想模型。傅科 認為,這種從模型層面到手段層面的轉變是非常重要的,從 18 世紀中葉開始,
以家庭做為人口問題處理的一系列手段開始出現,如試圖控制出生率、死亡率,
鼓勵結婚,疫苗接種等,17家庭做為一種模型消失了,治理藝術發展的障礙被人 口主題所克服。再者,在此過程中,人口問題似乎超越所有其他東西,而成為治 理的最終目的。做為現代治理藝術的目標,人口不再只是需要的主體、慾望的主 體,但同時也是被支配的主體,這個主體被教導需要什麼,並遵守整個人口利益 的規範。最後,隨著人口問題的受到重視,在 16 世紀討論 「治理藝術」的文本 中所謂的好的統治者必須要有的「耐心、勤奮」等這些德行,獲得了新的行使方 式,為了進行理性、有效的治理,統治者必須把與人口現象有關的觀察資料
(observations)和知識(savoir)都考慮進來。傅科認為這種關於人口構成的治理 知識,刺激了現代政治經濟學的誕生。18
經由對「治理藝術」系譜學式的考掘後,傅科指出「治理術」一詞有三個意 思:
1. 由制度、程序、分析、反思以及使的這種特殊然而複雜的權力形式得以實施 的計算和手法組成的總體,其目標是人口,其主要知識形式是政治經濟學,其根 本的工具是安全配置(apparatus of security)。
2. 在很長一段時間,整個西方存在一種趨勢,比起所有其他權力形式(主權、
紀 律 等 ) 來 說 , 這 種 可 稱 為 「 治 理 」 的 權 力 形 式 日 益 佔 據 突 出 的 地 位
(preeminence),這種趨勢,一方面導致了一系列治理特有的機器(apparatuses)
的形成,另一方面則導致了一整套知識的發展。
3. 這個詞還代表一個過程,或是這個過程的結果,通過這一過程,中世紀的司 法國家(the state of justice),在 15、16 世紀轉變為行政國家(administrative state),
而現在逐漸「治理化」了。
Perri’ere)及勒瓦耶(La Mothe Le Vayer)等,將家庭的治理藝術類比於國家的治理藝術。從這 個角度出發,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在 20 世紀初,仍未脫離這種「齊家、治國、平天下」,以家庭 為視角的影響。
17 筆者認為這是一種反向的, 「治理藝術」以一種國家的視角,將其權力深入到家庭、性行為 等個人的私密領域的過程。
18 傅科認為,政治經濟學的構成,依靠的是人口這種新主體所擁有的各種財富要素的出現,從 人口、領土、財富之間連續而多樣的關係所構成的新型網絡的認識中產生出來。而與此伴隨的,
是治理的干預特徵(即經濟和人口領域的干預)的形成。參見米歇爾‧傅科,〈治理術〉,收錄於 汪民安、陳永國、張云鵬主編,《現代性基本讀本(下)》,開封:河南大學,2005,頁 395。
三 空間治理
隨著 16 世紀中期到 18 世紀末「治理」的問題被尖銳地被提了出來,而形成 了治理的問題域(problematic)。傅科也關注到治理的空間化,他認為空間乃是權 力、知識等論述,轉化成實際權力關係之處。當然,這裡所謂的知識,主要是指 美學的、建築專業的和規劃科學的知識,而這些知識及其實踐,成為我們了解權 力如何運作的最佳例證。而為什麼建築知識會成為我們了解權力運作的關鍵呢?
傅科指出「自 18 世紀末葉起,建築變成政治性的」、「建築自十八世紀以來,逐 漸涉入了人口問題、健康與都市問題中。……[它]變成了為達成經濟—政治目 標所使用之空間調遣配佈(disposition)的問題。」傅科曾在與保羅‧雷比諾的訪 談中,對上述觀點做進一步的闡釋,他認為在 18 世紀開始,我們可以觀察到一 個對應於社會統治目的和技術的功能,反映在建築的發展上。我們開始看到許多 政治文獻在討論如何經由規劃城市來維持社會秩序,而從當時的警察紀錄,我們 也可發現建築和都市計劃(urbanism)在其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而 18 世紀為 什麼會成為特殊性的,傅科指出,從 18 世紀起所有關於討論統治技藝的政治學 中,都加入了一系列討論城市規劃、公共設施、衛生及私人建築的章節,而這些 在 16 世紀有關的討論中並不曾發現。這種現代治理視域的變化—人口問題、健 康 與 都 市 問 題 , 顯 現 出 一 種 新 的 權 力 形 式 , 亦 即 他 所 謂 的 「 生 物 — 權 力 」
(bio-power),這種權力的運作其前提是把「人」作為有待認識並予以控制的層 面上,其操控是經由一個不斷擴張的社會制度複合體而運作,並經由不同建築類 型的實踐而達成。造成這一轉變的,傅科認為並非建築師,而是產生至為政者的 反省中。為政者在 17、18 世紀時將他們選擇關注的對象轉向了建築上面去。
傅科提到在 17 世紀初期形成下列的看法,「統治像法國這樣的大國,最後應 以城市為模型來思考它的領土」,因為治理城市所採取的特殊形式,成為統治的 理性模型,而使統治者將其應用在整個國家上。有許多治理領土的計劃,是把國 家當作一個較大的城市這樣的一個前提下發展出來的,傅科特別舉出警察為例,
警察原本是用來維護城市的平靜,但後來卻變成統治整個國土的理性典型,如此
「城市的模型變成了使用於全國之法令的依據」。傅科討論了在 17、18 世紀時,
「警察」意指一個統領理性的綱領,它如同一個法律體系般引導不同的個體,由 之所有的事物都被控制在自足的狀態下,而不需任何的干涉。然而,在 18、19 世紀間,出現了一種看法,這種看法認為警察可以用來滲透、節制及報告社會運 作的情形。統治者開始思考:統治應如何進行方為可能?如何使國家的人民、事 物處在順應統治理性,無須干預的最佳狀態下?因而,在 18 世紀時,開始提出 社會這個觀念。對於統治者來說,統治不只是處理一個領土、區域和它的子民,
而必須同時處理一個有自我法則、反應機制之複雜而獨立的現實,這個新現實就
是「社會」,它能自我調適也可能被干擾。傅科認為從此時起,統治的目的是操 控社會,而社會不能當成可被警察完全加以滲透的。統治者從必須斟酌社會是什 麼,而變成必須反省社會,反省它的特性、它的恆常與變動。對於社會的反省造 成了空間重要性的改變,某些特定問題空間化地興起,例如都市衛生、鐵路運輸 及電氣,這些新的發明造成了空間與權力關係的新面相。此時,空間的歷史已經 不再是屬於建築了,隨著新技術的誕生及新經濟的運行,產生新的空間的技術,
工程師和道路、橋樑的建造者,以及技術人員,這時取代建築師,而成為構想空 間的人。建築師之所以喪失空間的主宰,主要是因為他們無法掌握三個重要的變 數—領土、交通和速度。
傅科也指出一種有關紀律的建築。傅科提到,「空間是任何公共生活形式的 基礎。空間是任何權力運作的基礎」。不同於一般建築師在思考紀律的功能時,
可能會特別注意牆面。傅科的研究取向並非關注建築,而更多的是關注牆壁間的 空間。建築在他的研究分析中,僅被當成一個支持元素,「以保證人們在空間中 特定的定位、移動的渠道化(canalization),以及符號化他們的共生關係」。 建築既然成為了解現代權力運作的關鍵部份,那哪一種建築是最好的例證 呢?傅科在《規訓與懲戒》一書中將邊沁的「全景敞視建築(panopticon)」作為 現今「規訓社會」的重要表徵。「全景敞視建築」當然並不是權力的本質,但它 是「權力機制化約成其理想形式的簡圖。」它是抽象圖式化與極端具體運用的混 合。「全景敞視建築」是由中央有一高塔,及在其旁環繞的一系列被分割成一層 層一間間的牢房所組成。中間的高塔高於這些牢房,並透過牢房的窗子監視著每 個牢房裡面犯人的動態,每個禁閉者因為與其他人隔開,因此是單獨地被監視;
而被禁閉者也無法確認隱身在高塔裡的監視者是否在觀察他,因此他必須將監視 當作恆常的與全面的,並隨時注意自己的行為,這使的這種監視成為持續的、有 紀律的。「全景敞視建築」的完美之處就在於不管監視者有無出現,這個權力機 器仍能有效地運作。一但禁閉者無法確定他是否被監視,在他心中就存在著一個 小警總,而時刻地監視、規訓自己。到最後「全景敞視建築」更進一步地將監視 者也納入了這個監控系統中,那些在高塔中央位置的人,他們也不斷陷入自我定 位及規訓的行為中。在這樣的一個權力形式中,沒有一個人可以完全擁有、操弄 加諸他人的權力,在這個權力機器中,沒有一個人不被網羅,不管是監視者,或 禁閉者。「全景敞視建築」作為重要的規訓機器而影響到其他的制度,在十八、
十九世紀,這種規訓技術被延伸到其他的人口與場所中。這種「生物—權力」層 面的規訓技術,其目的是追求一個「可被限制、使用、轉化與改進的馴良身體。」
這包含幾個方式的運作:經由對身體持續的訓練;經由對人的行為長期的行動標 準化;以及經由對空間的控制。紀律的產生來自於在空間中對不同個體的組織 化,因此它首先必須具備一個特定的空間圍場(enclosure)。這個空間可以標示出 ㄧ個與眾不同的、自我封閉的場所。這是一個整齊劃一的保護區。而一但建立了,
這個圍場將允許有待訓練及監視之個體的確定分派。其次規訓機制需要一種更靈 活、更細緻的方式來利用空間。它利用單位定位或分割原則—它使得每ㄧ個人都 有自己的位置,而每ㄧ個位置都有一個人。那些不受控制的人員的到處流動,那 些無益而有害的人員凝聚都受到禁止。這樣做的目的在確定在場者與缺席者,以 了解在何處和如何安置人員,建立有用的聯繫,打斷其他的聯繫,以方便時時刻 刻監督每個人的表現,給予評估和裁決,統計其性質及功過。再者,在規訓機制 中,關於職能場所的規則將逐漸把建築學通常認為可以有幾種不同用途的空間加 以分類。某些特殊空間被規定為不僅可以用於滿足監督和割斷有害聯繫的需要,
而且也可用於創造一個有益的空間。在一個紛亂複雜的空間,如何建立起一個過 濾器—一個具有抑制和分割功能的機制,它必須能夠消除非法活動和罪惡,成為 一個控制這些複雜事務的據點。最後,在規訓中,各種因素是可互換的,因為各 個因素都是由它在一種系列中所佔據的位置,由它與其他因素的間隔所規定的。
因此構成一個單位的,既不是領域(統治單位),也不是地點(居住單位),而是 等級(rank),即人們在一種分類中的位置,線與行的交點,可以被連續通過的 間隔中的一個間隔。規訓是一種等級排列藝術,一種改變安排的技術。它通過定 位來區別對待各個肉體,但這種定位並不給它們一個固定的位置,而是使它們在 一個關係網絡中分布和循環。在組織建立「單人密室」、「場所」、「座次」時,紀 律(規訓)創造了既是建築學上的,又具有實用功能的、等級空間體系。這種空 間既提供了固定的位置,又允許循環流動。它們劃分出各個部分,建立起運作聯 繫。它們標示出場所(位置)和價值。它們既確保了每個人的順從,又保證了一 種時間和姿態的更加使用。它們是現實和理念的混合空間。因為它們支配著建築 物、房屋、傢俱的處置,所以是現實的,因為它們突出地體現了這種關於特點、
評價和等級的安排,所以是理念的。因此,這種規訓的第一個重大運作就是制定
「活物表」,把無益或有害的烏合之眾變成有秩序的多元體。制定「表格」是十 八世紀科學的、政治的和經濟的技術所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在製作表格的過程 中,有兩個因素—分配和解析、監督和理解—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一起。在十八世 紀,表格既是一種權力技術,又是一種知識規則。它關係到如何組織複雜事物,
獲得一種涵蓋和控制這種複雜事物的問題,關係到如何給複雜事物一種「秩序」
的問題。因此,「戰術」就是人員的空間安排;「物種分類」就是生物的秩序空間;
「經濟表」就是財富的有規律運動。……在有紀律的分配形式中,表格具有處理 分配複雜事物本身並從中得出盡可能多的結果的功能。如果說自然分類法是以特 徵和範疇的聯繫為基軸;它既允許對個別做特徵描述,又允許對既定的複雜事物 加以整理。它是控制和使用獨特因素集合的首要條件,是「單元式」權力的微觀 物理學的基礎。
這樣的規訓技術在十八世紀末更連結到生產上,傅科以茹伊(Jouy)的奧伯 凱姆普夫(Oberkampf)的製造廠為例,在其中所有生產力的變數—個人的能力、
工作態度的積極性和技巧的純熟度—都被觀察、比較與紀錄。工廠建築將生產集
中於一個空間中並作出了不同區隔,一方面有利於監視,另一方面則促成了生產 更高的準確性。「對身體的控制有賴於權力的光學(the optics of power),而建築 細琢了這個鏡片。可視性的提高成為建築師的共同疑旨(problematic),不管他設 計一個醫院、學校、烏托邦聚落,或是住宅計劃。」19然而重點不在於建築物本 身,而在於使用這些不同構造物的技術,是它們容許了權力在其中的有效運用。
傅科更藉由空間與疾病、階級之關係進一步來釐清有關空間(而非建築)是 特定形式權力運作工具的觀點。首先,為了對付傳染病,自中世紀起,歐洲人便 使用隔離城市(quarantined city)作為控制瘟疫的方法:在隔離期間,所有的空間 都由官員來控制,他們也管制在空間中的移動—只有醫生、官員及抬屍體的人被 允許上街。官員對於空間進行有紀律的管制—他們有權佔用私人房地、對染病者 的房屋進行淨化或拆除的工作。要做到這樣的工作需要一些技能:必須對一個區 域分析並掌握資訊,必須有能力對居住者進行監視,必須對人與土地進行節制,
以及必須對日常生活的枝微末節進行管制。20另外一個對於疾病進行空間控制的 範例則是痲瘋病院,藉由將痲瘋病人強制排除在社會之外,執法權力進行一種堅 定的二分行動,某些特定者(痲瘋病人)從一個空間中被排除,而被限制在另一 個空間中。其次,現代的都市設計也成為運用空間來做為階級劃分的重要工具,
傅科曾以十七世紀法國市鎮黑榭里爾(Richelieu)為例說明空間的紀律秩序如何 塑造整個市鎮的配置,在奢華與特權的條件下,市鎮的規劃成為貴族進行鞏固與 監視之基礎,一個層級的、可見的與功能的秩序被建立與維持。黑榭里爾提供了 一個特定形式權力藉由空間規劃的運作而完成了階級的支配與剝削,同時在這形 成過程中,如同「全景敞視建築」最後也將監視者納入了系統中一般,在這市鎮 中,每一個人都被牽絆與監視。這樣一種空間規訓技術,在十九世紀延伸進西方 大部分的城鎮中,環境和人口被施以不斷地分析與操控中,形成了新的知識形 式—一個現代都市計劃的科學(science of urbanism),影響了歐洲、美洲的城市及 殖民地的規劃。規訓技術不斷地擴展了它的範圍,雖然,某些特殊建築物在其中 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關注的焦點已轉移到建築物和都市計劃如何長期地影響一 個既定社會。
從以上權力在空間運作的過程討論中,呈現出了現代空間、權力與知識的綜 合,這種交互關係提供了對十八世紀末以來各種建築現象與空間規劃專業理論興 替的關鍵。這也是傅科所欲說明的—空間乃是權力、知識等論述,轉化成實際權 力關係之處。
19 參見戈溫徳林‧萊特(Gwendolyn Wright)保羅‧雷比諾(Paul Rabinow)著,陳志梧譯,〈權 力的空間化(Spatialization of Power)〉,收錄於包亞明主編,《後現代性與地理學的政治》,上海:
上海教育,2001,頁 35。
20 當然,對於中世紀統治者所具備的技藝來說,它僅有能力對小範圍的空間進行控制,而無法 將其擴展到整個領土。
第五節 論文章節安排
本文分為五個章節。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相關 文獻回顧及重要名詞釋意。
第二章將探討清代對於台灣的空間治理策略。第一節首先以施琅的《恭陳臺 灣棄留疏》來說明清代統治台灣之目的,釐清其目的後,才有助於我們了解其方 法的運用;第二節則將整理清領時期對台灣所做的行政區域調整,說明歷次調整 之原因,如何調整,並獲致什麼結果;第三節則討論清代地方政府之組成,及在 台灣的變異;第四節則藉由上述的討論,企圖了解清代統治台灣的空間治理策 略;第五節為本章小結。
第三章探討日本殖民政府對於台灣的空間治理策略。第一節先以總督府的成 立,來說明日本的殖民政府體制;第二節則以總督府對台灣所做的行政區域調 整,說明其調整之原因,及如何調整;第三節說明日本在明治維新後其地方制度 之變革,了解其與殖民地台灣的異同;第四節藉由上述的整理,企圖了解日本殖 民政府統治台灣的空間治理策略;第五結為本章小結。
第四章將探討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台灣的空間治理策略。第一節首先說明從行 政長官公署到中華民國政府遷台,統治體制建立的過程,說明台灣原本只是國民 政府之ㄧ小部分到變成其全部,國民政府如何調整它的統治目的;第二節則說明 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所做的行政區域調整,以了解其因果;第三節說明中華民國 政府遷台前地方政府制度的發展;第四節則藉由上述的整哩,企圖解析中華民國 統治台灣的空間治理策略;第五節為本章小結。
第五章為本文結論部份,希望藉由上述三個時期的整理,說明清政府、日本 殖民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三者所掌握的不同權力機制,而形成不同的空間治理策 略。
第二章 清朝時期台灣的空間治理 策略
第一節 清朝統治台灣的目的:施琅論台灣 之去留
康熙 22(1683 年)年施琅平定台灣,對於台灣之棄留,清廷經過了一番爭 論,最後在施琅上奏《恭陳臺灣棄留疏》後,康熙帝決定將台灣納入版圖,1開 啟了清朝在台灣 213 年的統治,而施琅這份《恭陳臺灣棄留疏》也成為日後清廷 初期治理台灣的重要依據。
在這份奏疏中施琅說道:「竊照臺灣地方,北連吳會,南接粵嶠,延袤數千 里,山川峻峭,港道迂迴,乃江、浙、閩、粵四省之左護;隔離澎湖一大洋,水 道三更餘遙。……臣奉旨征討,親歷其地,備見野沃土膏,物產利薄,耕桑並耦,
魚鹽滋生,滿山皆屬茂樹,遍處俱植修竹。硫磺、水藤、糖蔗、鹿皮,以及一切 日用之需,無所不有。向之所少者布帛耳,茲則木棉盛出,經織不乏。且舟帆四 達,絲縷踵至,飭禁雖嚴,終難杜絕。實肥饒之區,險阻之域。逆孽乃一旦凜天 威,懷聖德,納士歸命;此誠天以未闢之方輿,資皇上東南之保障,永絕邊海之 禍患,豈人力所能致?……此地若棄為荒陬,復置度外,則今臺灣人居稠密,戶 口繁息,農工商賈,各遂其生,一行徙棄,安土重遷,失業流離,殊費經營,實 非長策。況以有限之船,渡無限之民,非閱數年難以報竣。使渡載不盡,苟且塞 責,則該地之深山窮谷,竄伏潛匿者,實繁有徒,和同土番,從而嘯聚,假以內 地之逃軍閃民,急則走險,糾黨為祟,造船制器,剽掠濱海;此所謂藉寇兵而齎 盜糧,固昭然較著者。甚至此地原為紅毛住處,無時不在涎貪,亦必乘隙以圖。
一為紅毛所有,則彼性狡黠,所到之處,善能鼓惑人心。重以夾板船隻,精壯堅 大,從來乃海外所不敵。未有土地可以托足,尚無伎倆;若以此既得數千里之膏
1 一般皆認為康熙並不重視台灣,認為台灣乃「彈丸之地,得之無所加、不得無所損。」然而,
依據《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記載,聖祖之所以會有此言,乃是因為大學士等向聖祖請奏:「臣 等遵旨傳諭諸臣,諸臣言臺灣雖在海外,乃海賊歷年佔踞、憑恃其險,侵擾沿海居民。今皇上指 授廟略,勦撫兼行,海賊遂爾向化、皇上威德加於海外,自古以來未有能及。臣等非不知皇上以 易簡之道治天下,不尚粉飾;惟皇上功德,實越古昔帝王:非加上尊號,無以慰臣民仰載之願」。 大學士等認為聖祖之功德超越古昔帝王,應加尊號。但聖祖卻回答曰:「海賊乃疥癬之疾,臺灣 僅彈丸之地,得之無所加、不得無所損。若稱尊號、頒赦詔,即入於矜張粉飾;不必行」。此言 重點在於聖祖認為其功德並非偉大,因此無須稱尊號、頒赦詔。筆者以為,若以此言認為聖祖不 重視台灣,則似有不妥。
腴復付依泊,必合黨夥竊窺邊場,迫近門庭。此乃種禍後來,沿海諸省,斷難晏 然無慮。……且海氛既靖,內地溢設之官兵,盡可陸續汰減,以之分防臺灣、澎 湖兩處。臺灣設總兵一員、水師副將一員、陸師參將二員,兵八千名;澎湖設水 師副將一員,兵二千名。通共計兵一萬名,足以固守。又無添兵增餉之費。其防 守總兵、副、參、遊等官,定以三年或二年轉陞內地,無致久任,永為成例。在 我皇上優爵重祿,推心置腹,大小將弁,誰不勉勵竭忠?然當此地方初闢,該地 正賦、雜餉,殊宜蠲豁。見在一萬之兵食,權行全給。三年後開徵,可以佐需。
抑亦寓兵於農,亦能濟用,可以減省,無庸盡資內地之轉輸也。……」
施琅《恭陳臺灣棄留疏》從三個方面消除了聖祖將台灣納入版圖之疑慮。首 先,設兵固守,卻無添兵增餉之費。施琅曾進一步在《壤地初闢疏》中說明「今 所調守兵一萬,乃就閩省經水陸兵丁六萬五千七百五十名數內抽調前去,兵無廣 額,餉無加增。」再者,內地換班,兵無久任,無「擁兵」之憂。三藩之亂後,
清廷即對「邊疆提鎮,久據兵權」之情形深感憂慮,施琅建議防守台灣之官兵「定 以三年或二年轉陞內地,無致久任,永為成例。」如此解除了朝廷擔心台灣會成 為漢人擁兵自重,成為邊疆大患之疑慮。最後,施琅指出,放棄台灣,虛地遷民,
將使賊黨、荷蘭人「必合黨夥竊窺邊場,迫近門庭。此乃種禍後來,沿海諸省,
斷難晏然無慮。」2上述三點打消了聖祖的疑慮,於康熙 23 年 4 月 14 日接受福 建料理錢糧侍郎蘇拜、福建督、撫、提督的建議將台灣設一府三縣,以巡道一員 分轄。台灣設總兵官一員、副將二員、兵八千,分為水陸八營。澎湖則設副將一 員、兵三千,分為二營。3以一萬兵力守台澎二地也成為清朝前期的成例。然而,
將內地汰減之官兵駐紮台灣,致使駐台官兵素質低落,無法有效治理台灣。而三 年的輪調制度,更使得官兵無心經營台灣。如此造成了往後台灣吏治敗壞,大小 叛亂不斷之景況。
從此台灣被正式地納入清朝版圖,開始了兩百多年對台灣的治理。然而,清 朝之所以在台灣設官治理,只為了台灣棄之可惜,正如施琅在《壤地初闢疏》中 所言「臣前之所以議守此土者,非以因其地而可以加賦也。蓋熟察該地屬在東南 險遠海外之區,關係數省地方安危。」再加以受到康熙朝重陸輕海的邊疆戰略的 影響,清廷對於海防的重點在於禁與防,因此,對台灣之治理則表現為「為防台 而治台」之消極政策。4這樣的消極政策一直要到同治朝時(約 1860 年代),清 政府為抵抗外來強敵對台灣之覬覦,才對台灣之治理轉趨積極。
2 參見尹全海著,《清代渡海巡台制度研究》,北京:九州,2007,頁 51。
3 參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五。
4 康熙於消滅了台灣的明鄭勢力後,即將其戰略重點放在西北陸疆。明清兩朝與各朝代相比,除 了陸疆的威脅外,更多了東南海疆的威脅。而在國力不濟之情況下,大多選擇了重陸輕海的戰略。
參見尹全海著,《清代渡海巡台制度研究》,北京:九州,2007,頁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