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華民國政府的空間治理策略
第四節 國民政府的空間治理策略
一 規訓機制的深化
民國 38 年(1949 年),國民政府因國共戰爭的失利,退據台灣,並切斷了與 大陸的關係。自民國 34 年(1945 年)國民政府接收台灣,使得兩岸在隔絕 50 年後,再度地聯繫起來,卻也使台灣迅速地捲入國共戰爭的旋渦之中,國民政府 將台灣生產的物資,不斷地挹注中國戰場,使台灣物資缺乏,通貨膨脹,台灣人 民原本歡欣期待的心情,迅速跌入谷底,積壓的不滿,終於爆發了「二二八事件」。 國民政府雖迅速地平定了台灣人民的反抗,然而卻已在台灣人民心中留下了烙 印,而影響到爾後台灣社會的和諧。
國民政府遷台後,一方面,因為與大陸切斷了關係,使得台灣有獨立發展的 可能;另一方面,國民黨也必須重新思考,如何來經營台灣。國民黨政權移入台 灣切斷與大陸的關係後,它與台灣社會的關係並不同於日治時期總督府與台灣社 會的關係,因為一方面它無法利用「母國」的政經資源來鞏固政權,必須在本身 所擁有的資源以外,尋求本土社會的支持來維繫政權。在另一方面,「母國」的 不存在使得台灣各方面的發展,不必再是殖民母國利益的反映而已,也可以將資 源取之台灣,用之台灣;同時,失去母國也可使得國民政府沒有「退出」(exit) 的替代選擇(alternative),勢必在台灣易地生根,尋求政權鞏固的機會。34
國民政府在統治台灣後,就發現日本殖民政府所遺留下來的規訓機制非常管 用,而大部分加以保留,甚至予已深化,而使其統治更加穩固。依據民國 34 年
(1945 年)3 月核定的〈台灣接管計劃綱要〉第五條「…日本佔領時代之法令,
除壓榨、箝制臺民、牴觸三民主義及民國法令者應悉予廢止外,其餘暫行有效,
33 一般而言,各國都會將內、外的政經議題結合以實現利益目標,這使其對外援助的主要目標,
即在促進資本主義體系的發展及建立國際霸權的地位,故隨此而來的外援考量就包括:〈一〉受 援國的需求必須和援外國的經濟利益一致,即受援國最起碼應能增進援外國經濟成長的需求;
〈二〉受援國必須盡力配合援外國提出的政策要求,即受援國必須履行援外國汲取全球利益的政 策要求;(三)援外國將就受援國在全球利益位階中的地位,排定受援順序,因為援外國須對有 限的資源作最佳的配置。這些原則說明受援國除須具吸引援外國的利益條件外,還得視受援國能 為其帶來多大利益而定。因此美國不可能單純地對外提供援助,反而會藉此機會要求受援國配合 其需要以建立符合其利益之國際政經體系。參見李文志著,《「外援」的政治經濟分析—重構「美 援來華」的歷史圖像(1946—1948)》,臺北市:憬藝企業,2003,頁 52。
34 龔宜君著,《「外來政權」與本土社會—改造後國民黨政權社會基礎的形成(1950—1969)》,
台北縣板橋市:稻鄉出版,1998,頁 25。
視事實之需要,逐漸修訂之。」第八條「地方政制:以台灣為省,接管時正式成 立省政府…保甲暫仍其舊。」第十六條「警察機關改組後,應注意警保組織,並 加強其力量。對於敵國人民及臺民戶口之分布,須迅速調查登記。警察分配區域 及戶政,在不牴觸法令範圍內,得暫時維持原狀。」藉由維持日本殖民政府所留 下來的規訓機制,國民政府迅速地穩定了「二二八事件」後混亂的局面,並利用 黨政軍特等機構,鞏固了其政權。
(一)、警政制度的繼承與改革
民國 34 年(1945 年),行政長官公署接手總督府的警察業務,這個業務對 其來講,其實並不陌生。
對於西方現代警察的認識,中國最早是從外國租界的「巡捕」認識的。1897 年到 1898 年間,在經驗豐富的外交官黃遵憲的指導下,湖南省首先採取措施,
把腐敗的保甲連坐制改稱為「巡捕」的警察系統。而在清廷中央,則是在八國聯 軍之役後,見識到外國警察輔助部隊迅速而有效地恢復秩序後,才對西方現代警 察制度印象深刻,並開始轉而將其運用到中國來。在這之前,傑出的實業家張謇,
因 1895 年甲午戰敗的刺激,而寫出了《變法平議》一書,其中即建議在中國各 府、縣、區、市都應建立警察局,他並運用了日本的術語「警察」,來取代舊有 的稱呼「巡捕」。在中國早期現代警察制度建立的時期,學習了日本警務工作經 驗,而承擔了一切五花八門的職能,包含「查戶口、清道路、防火患、別良莠、
詰盜賊」,警察肩負起城市工作的大部份責任,差不多觸及了人們生活的各個方 面。
中國警察制度建立的早期,受到了日本巨大的影響。首先,各省都選派了許 多學生至日本學習警務課程;其次,在 1901 年義和團的騷亂後,負責北京治安 工作的慶親王聘請了川島浪速來擔任警務行政和警察訓練工作。川島通曉中國事 務,曾於 1895 年被派到殖民地台灣監督強制禁止鴉片的工作,並獲得了實際的 警務經驗。1897 年返回東京擔任士官學校及東京高等師範學校的華語教師。義和 團事件時隨日本派遣軍司令官福島安正至中國擔任軍隊譯員,並在北京日本佔領 地區訓練中國人,協助日本官員處理警務。在 1901 年 4 月,川島說服福島,資 助成立警務教育所,在中國軍隊配合下挑選 340 多名學員受訓,希望能將警務轉 回中國人手上。此時正值慶親王負責八國聯軍的善後事宜,他以警務廳的名義將 軍事警務衙門保留下來,並讓川島擔任有實無銜的廳長,並按日本的模式組織,
由日本人來擔任每個部門的首長。這樣的安排後來遭受俄、德、法各國的反對,
而使得慶親王在兩個月後解除了川島的職務,但轉而任命他擔任北京警務學堂的
校長。35 日本︰中國,1898~1912(China, 1898-1912: The Xinzheng Revolution and Japan)》, 南 京 : 江蘇 人民,2006,頁 168-169。
36 上述對於中國現代警察體制建立的歷史,參考 Douglas R.Reynolds 著 , 李 仲 賢 譯 ,《 新政 革命與日本︰中國,1898~1912(China, 1898-1912: The Xinzheng Revolution and Japan)》,南 京 : 江蘇人民,2006。一書第 9 章〈中國新的警察及監獄系統〉。
分別於 21 縣市設置縣市警察局、及 1 個陽明山警察所。同年 10 月警務處頒布「台
戶口查記實施辦法,通令於三月一日試辦,規定戶籍管理,仍由戶警機關採分工 合作的原則辦理,凡公證人民身分、籍別登記及遷徙事項,由戶籍登記機關辦理,
凡有關流動人口管理及防制奸宄查緝逃亡事項,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並特別在 鄉鎮市區公所,增設警察人員,兼任戶籍副主任,襄助戶籍主任辦理戶政業務。
試辦至五十四年七月結束。
民國 54 年 8 月,省府奉中央指示,實施戶警合一,改進過去戶籍管理的缺 失,訂頒台灣地區戶警聯繫辦法,於 56 年 1 月 1 日試辦,省縣市設戶警聯繫中 心,由主管戶政業務人員兼任正副主任,鄉鎮市區全採聯合辦公方式,增設警察 人員專任戶籍副主任,及聯絡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有關聯繫業務,協助戶籍登記 與管理,以加強戶警合一的功能。
民國 57 年 3 月 1 日,蔣介石鑒於韓、越兩國共黨滲透的實例,再指示加強 戶警合一,先後研擬戶警合一實施方案,戡亂時期台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於五 十八年七月一日試辦改進辦法,省市將民政廳( 局 )的戶政課劃出,與警務處的 戶口股合併成立戶政科,縣市民政局的戶政課劃出,與警察局戶口室合併成立戶 政課,鄉鎮市區的戶籍課劃出,成立戶政事務所,改隸警察局,但主任仍由鄉鎮 市區長兼任,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兼任副主任,原戶籍課長改為秘書,人事,經 費由警察局統一辦理。
民國 62 年 7 月 17 日,修正公佈戶籍法,該法第七條規定「戶籍登記,以鄉、
鎮為管轄區域;設戶政事務所,隸屬鄉、鎮公所。動員戡亂時期,戶政事務所得 經行政院核准,隸屬直轄市、縣警察機關;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明確將戶政 事務所改隸屬縣市警察機關,使戶警合一制度,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43同時鄉 鎮市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改由警察分局副分局長兼任。
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政府解除戒嚴,放鬆了對人民的管制。在民國 81 年 完成〈戶籍法〉的修正後,於該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戶警分立,將戶政業務再移交 回民(戶)政單位接辦。
在中華民國政府解除戒嚴前,藉由警政與戶政的結合,使得警察機關能確實 掌握各家戶的戶籍資料,及人民的動態,無須再借助以往的「保甲制度」,而能 將其控制力滲透進家戶裡面,在加上其他的特務組織,如警備總部、調查局等,
完成了比日治時期總督府更嚴密的監視網絡。
(二)、國民黨組織的改造與對地方之滲透
43 然而在修法之前,規定「戶籍登記以鄉鎮為管轄區域,以鄉鎮長兼任戶籍主任,並設戶籍幹 事若干人,由鄉鎮長指定所屬自治人員兼任之。本法關於鄉鎮之規定,適用於市之區。」戶籍登 記屬鄉鎮市長之權責。因此民國 58 年,在未修正〈戶籍法〉之前,即先行成立戶政事務所,並 將其隸屬於警察局,從這顯示出國民政府對於法律施行的方便性與任意性,只要有需要,事情可 以先處理,在修正法律來配合,充分顯示出人治的色彩。
民國 38 年(1949 年)國民黨敗退台灣,蔣介石檢討失敗原因,認為除了國 際(蘇聯、美國的打擊)、經濟(通貨膨脹)、軍事(軍隊的貪污腐化)、教育(學 運)等因素外,最致命的原因則是黨組織的失敗。蔣介石認為「毛匪當時所以勝 過我們的原因,並不是它的力量勝過我們,而是它的組織嚴密、紀律殘酷、控制 徹底勝過了我們。反觀我們自己,無論在組織、紀律、群眾運動上,都浮誇鬆弛、
腳腳踏空……」、「本黨全體之失敗,亦即整個國家民族之危機……而救國之道,
腳腳踏空……」、「本黨全體之失敗,亦即整個國家民族之危機……而救國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