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華民國政府的空間治理策略
第一節 行政長官公署與國民政府的遷台
四 一省二院轄市十六縣及三省轄市時期
民國 68 年(1979 年)7 月 1 日,中央政府以下述幾個理由,將高雄市改制 為院轄市:一、高雄市人口已於民國 67 年(1978 年)底超過 106 萬人,符合〈市 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二、高雄市有良好之港灣,交通四通八達(包含國際港、
機場、縱貫鐵、公路以及高速公路),並且有嘉南平原及屏東平原作為其腹地,
物資充裕;三、高雄市重工業集中,原有市政建設已無法配合其需要,為促進將 來工業之發展,需提高其行政層級;四、高雄市升格後,能帶動附近鄉鎮發展,
如此能使國家建設均衡發展;五、高雄市改制後直屬中央監督,並能擴編組織,
增加人員,如此將能提高行政效率;六、改制後能增加市政府財源,充實地方建 設;七、是政府尊重民意之表現。23改制後的高雄市除原轄之鹽埕、鼓山、左營、
楠梓、三民、新興、前金、苓雅、前鎮與旗津 10 區外,並將鄰近之原隸屬於高 雄縣的小港鄉劃歸其管轄,成為小港區。如此,台灣的行政區劃改為一省、二院 轄市,台灣省除劃出高雄市外,其餘則維持不變。
五 一省二院轄市十六縣及五省轄市時期(民國 71 年 7 月以 後,1982 年以後)
民國 71 年(1982 年)7 月 1 日,台灣省政府將新竹(合併香山鄉)及嘉義 兩縣轄市改制為省轄市。從此,省府下轄區域變為 16 縣與 5 省轄市。民國 89 年(1990 年),中央政府為了解決中央與地方行政區的過度重疊而通過了將台灣 省虛級化(精省)的方案,首先於 3 月 21 日廢止了〈省政府組織法〉,並通過
〈地方制度法〉,大幅縮減了省政府之職權,並提高縣市政府的地位與功能。24
22 陽明山管理局雖在民國 57 年(1968 年)7 月 1 日改隸屬於台北市,然而它是介於院轄市與區 之間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而士林區及北投區仍隸屬於其下,因此二區之全稱為「臺北市陽明山管 理局士林區」及「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北投區」。因此在台北市之下形成二種行政層級之特殊現 象。一直到民國 63 年(1974 年)1 月 1 日,陽明山管理局的地方行政權被去除,改稱「臺北市 陽明山管理局」,只負責陽明山地區公園以及區內觀光旅遊業務。從此,這二種行政層級之特殊 現象才解除,北投區和士林區由臺北市政府直接管轄。
23 見民國 67 年(1978 年)11 月 17 日中央日報報導。資料來源:中央日報全文影像資料庫。
24 依原〈省政府組織法〉規定,省政府具有「綜理全省行政事務,並監督地方自治」、「於不牴 觸中央法令範圍內,得依法發布命令」、「對于所屬各機關及縣、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 背法令,逾越權限,或其他不當情形時,得停止或撤銷之」等權力。而施行〈地方制度法〉後,
其職權僅剩「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二、執行
並且依據民國 88 年(1999 年)1 月 13 日修正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規定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一、中央。二、直轄市。三、縣、市『以下簡稱 縣(市)』。四、鄉、鎮及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省政府也失去 了它的財源。如此「省」的地方政府功能遭到凍結,可算是此時期地方行政組織 最重大的改變,不過,對原本之地方行政區劃並未產生影響。
第三節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前地方政府制 度的發展
25在談到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前地方政府制度的發展之前,我們必須先關注到,
此一制度在清朝末年的變化。因為嚴格來講,中國現代化的運動,並非始於中華 民國成立以後,晚清開始的自強運動、百日維新等,已開始了這一步伐,並一直 延續到民國以後,在地方政府制度的改革上,也是如此。
清朝末年,西方各國再度叩關中國,對比乾隆時期驅逐英國使節的景況,此 時的清政府對於西方的各種要求,日益無招架之力。作為中國最後一個帝國:清 朝,其所面臨的環境,顯然比之前的各帝國更為嚴峻。對於之前帝國來說,其主 要關注與預防的是內亂問題,不像清帝國,在其中葉以後,同時面臨著強大的內 亂、外患問題。而這兩個問題,卻有著不同的問題根源:來自內部的農民叛變、
反清復明等,其關係的是清朝本身國力、控制力的問題;而來自西方各國的外患,
其根源卻是在於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無力招架。因此,孔復禮(Philip A.Kuhn)在
《中華帝國晚期的叛亂及其敵人》一書中,特別提到,對於晚清歷史的研究,我 們應釐清「清朝的衰弱」與「中國傳統社會的衰弱」兩者之不同。
在內外交迫的情況下,清朝統治者首先思考的是,如何復興其國力、控制力 的問題?因此開始了向西方學習、進口新式船艦、槍砲,以能立即地增強其國力。
然而甲午戰爭的結果,使其認清了要救亡圖存,光增強其武力是不夠的,而必須 做出徹底的改革,這不僅是其統治能力的問題,更關係到傳統社會的變革,如此,
清政府開始了現代化的步伐。
清朝官員陸續地從中央到地方開始推行了一連串的新政,包含了新式教育推 展、軍隊的現代化、籌設新式工廠、礦業的開採等,這些事業都需要大量的財政
省政府行政事務。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職權大幅縮減。
25 本節主要參考費正清(John K.Fairbank)、費維愷(Albert Feuerwerker)編,劉敬坤等譯,《劍 橋中華民國史 1912—1949 年下卷》,〈第七章 地方政府的發展〉,北京:中國社會科學,1994。
支援,加以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之役後所增加大量的賠款,更使得清政府必須開 闢財源以為支應。以當時田賦仍為國家主要稅收來源之情形下,如何從地方、農 村增加田賦收入,成為清政府推行新政成功與否的重要關鍵。正是在此情形下,
從晚清開始,對地方政府制度做出了變革,它企圖改變舊帝國時期國家政權在鄉 村社會中的軟弱狀態。這樣的進程類似於歐洲近代民族國家之發展,查爾斯‧蒂 利(Charls Tilly)稱此一過程為「國家政權建設(state-making)」,它包含了:政 權的官僚化與合理化(bureaucratization and rationalization),為軍事和民政而擴 大財源,國家為鞏固其權力而與新的「精英」結為聯盟,當然,在另一方面,鄉 村社會為反抗政權侵入和財政剝削而不斷地發起鬥爭。26
在清政府對地方政府制度的改革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將地方行政機構正 規化(或者是吏役的官僚化)。改革之前的清朝地方行政制度,其正式的官職僅 到縣一級,縣以下的村里等單位,則委由胥吏或地方鄉紳來管理,而形成一種「鄉 紳社會」,胥吏或地方鄉紳做為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中介者,一方面完成了國家所 賦予的維持足夠的賦役與地方治安等任務,另一方面,則保護著地方免受國家直 接的滲透與控制。這對於清朝以前的各帝國來講,是一種以最小成本,完成龐大 帝國統治的有效方式。然而,這樣的統治方式對於早期以內亂威脅為主的中華帝 國來說,或許足夠,可是在 18 世紀以後,隨著外來勢力不斷地侵擾,清帝國為 了對地方主權作出宣示,並獲得更多的財源,勢必將其統治力滲透進地方,完成 地方的官僚制度化與正規化。
而在同一時間,在清政府被迫以更有效率的方式控制地方時,在民間的各種 運動也將注意力投入了地方政府,這種運動尋求一種自下而上的政治發展模式,
希望地方仕紳、知識份子、商人階級能獲得地方政治的參與,而這種政治參與並 不同於早期地方鄉紳所具有的「非正式」的權力,而是一種合法的、正式的代議 政治,以能推行地方自治。
上述兩種壓力,一方面來自統治者的從上而下的政權建設,一方面來自基層 的由下往上的地方自治要求,重新改造著清末以來的地方政府制度。
對於清朝末年的的立憲運動者來說(主要以康有為、梁啟超為首):立憲的 一個重要部分就是要求在地方政治方面實施改革。他們認為地方自治對國家復興 來說是必須的,它能起到動員民眾的力量,加強內部的紀律,達到國家的團結與 強盛。然而,在另一方面,清政府卻認為地方自治僅是傳統官—紳關係的延伸;
它是在縣政府監督下,協助辦理教育、公共救濟和公共工程等官府無力執行之工
26 參見杜贊奇(Prasenjit Duara)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 年的華北農 村(Culture,Power,and the State:Rural North China,1900—1942)》,南京:江蘇人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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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因此地方自治團體在地方政治中僅具有純粹的補充作用。因此,清末的地方 政府改革,即搖擺在追求動員與追求控制兩種概念之間。
八國聯軍之役後,慈禧太后下詔罪己,並推行了大量的改革,回應民間的要 求,希望能挽回清朝衰敗的頹勢。清政府在地方上開放了大量的管道讓地方名流 參與,1908 年 8 月 27 日宣佈各城鄉鎮可以制定自治章程,於隔年的 1 月 18 日 北京頒布了自治章程,其底下的各級行政單位也開始推行自治。1910 年 2 月 6 日,北京頒布了府、廳、州、縣的議事會章程。然而清政府在推行地方自治的過 程中,仍盡力地保護官方的權力,地方自治的範圍還是將其限在官方政府的職能 之外,以保證官僚政治不會受到太大的政治挑戰的危險。晚清這種在地方政府制 度改革中的搖擺狀態,一直持續到中華民國政府建立以後。
作為中華民國的創建者—孫中山,在其《建國大綱》一書中提到一種自下而 上,從縣到省,再到中央的政治建設順序,即由縣的自治開始,當一省內大部分 的縣實現自治後,然後在省開始實施自治,而在大部分的省實現自治後,即可在 中央由國民大會頒布ㄧ部以五權分立為基礎的憲法,以完成國家的憲政建設。然 而孫中山的主張,卻為爾後的國民黨在民國 16 年(1927 年)建立的國民政府中
作為中華民國的創建者—孫中山,在其《建國大綱》一書中提到一種自下而 上,從縣到省,再到中央的政治建設順序,即由縣的自治開始,當一省內大部分 的縣實現自治後,然後在省開始實施自治,而在大部分的省實現自治後,即可在 中央由國民大會頒布ㄧ部以五權分立為基礎的憲法,以完成國家的憲政建設。然 而孫中山的主張,卻為爾後的國民黨在民國 16 年(1927 年)建立的國民政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