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治時期台灣的空間治理策略
第一節 台灣總督府與殖民體制之建立
三 縣一廳時期
日軍在未登陸台灣之前,即於明治 28 年(光緒 21 年,西元 1895 年)5 月 21 日公佈〈台灣總督府假(暫行)條例〉與〈台灣總督府假(暫行)條例制定〉,
提供相關政令的法源,並於 6 月 28 日訂定〈台灣島地方官假(暫行)官制〉、〈地 方官假(暫行)官制〉,來劃設台灣的地方行政區,並說明官制訂定要點:「本地 昔日之地方制度為複級制,府之下有縣廳,猶如我國之地方制度。然今兵馬倥傯 之際,地方行政務必以簡易為主,故本案以縣直接統轄町村,於縣下必要地點設 支廳……其他則悉以內地(即日本本土)制度為準。」因此以清政府所用的台灣 省下轄三府一直隸州為基礎,劃分三縣一廳:即將原來的臺北府改為臺北縣(下 轄宜蘭、基隆、新竹三支廳),臺灣府改為臺灣縣(下轄嘉義支廳),臺南府與臺 東直隸州合併改為臺南縣(下轄鳳山、恆春、台東三支廳),另設澎湖島廳。
然而日本接收台灣,卻因受到台灣人民之反抗而慢了下來。日本採取「文官 隨軍隊前進,每佔領一座城池,即在當地設廳撫民」的方針,於明治 28 年(光 緒 21 年,西元 1895 年)5 月 31 日,日軍從澳底登陸,6 月 3 日即攻陷基隆,隨 即於 6 月 6 日開設基隆支廳,6 月 9 日於台北府原址設置台北縣辦公廳,6 月 17 日舉行施政典禮,6 月 23 日開辦宜蘭支廳,7 月 19 日將淡水事務所改制為淡水 支廳,67 月 24 日開辦新竹支廳。然而,由於台灣中南部民眾抗日活動越趨強烈,
而使得後續的行政區設置速度慢了下來,〈地方官假官制〉原先所制定三縣一廳,
已無法有效施行,而必須作出調整。
6 原本在〈地方官假(暫行)官制〉中,臺北縣僅轄宜蘭、基隆、新竹三支廳。然而在 7 月 15 日,台北縣知事田中綱常建議「滬尾地處淡水港口,不唯是船舶輻輳、百貨聚集之海外貿易極為 樞要之地,且恰好位於芝蘭三堡、八里坌堡之中央,因其距離本縣廳稍遠,故於該地設置本縣支 廳,使分掌民政事務,必然會帶來彼此的便利,亦符合地方假官制之規定。」總督樺山資紀接受 其建議,而將淡水事務所改為淡水支廳。參見徐國章編譯,《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官制類史料彙 編(明治二十八年至明治三十三年)》,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頁 365。
二 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時期(明治 28 年 7 月至明治 29 年 3 月,1895 至 1896 年)
明治 28 年(1895 年)7 月 18 日,台灣總督府針對新竹以南的台灣地區因為接 管上的困難,日本政府決定開始實施軍政,以配合軍方治理地方上的需求,於八 月六日制定「臺灣總督府條例」,該條例第四條規定「民政局長就民政作適當分 課,並置民政支部…」。臺灣總督樺山資紀根據該條例,於 8 月 25 日頒行「民政 支部及出張所規程」。除台北縣與澎湖島廳維持原狀外,裁撤臺灣、臺南二縣,
改設臺灣及臺南二民政支部。於是全臺設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臺北縣保留 原轄之基隆、淡水、宜蘭、新竹四支廳;臺灣民政支部設置彰化、苗栗、埔里社、
雲林、嘉義五出張所;臺南民政支部則轄有安平、鳳山、恆春、臺東四出張所。
同年 9 月,總督府認為原臺灣民政支部所在地(台中)「住戶數含城外不滿三百 戶,有官舍四棟,城內概為田地。將來或許別有可能,不過在成立軍事組織的今 日,台灣(台中)彼地並不便利。」7因此將臺灣民政支部改設於彰化,廢彰化 出張所,於 11 月另置鹿港出張所。11 月臺南民政支部開始辦公,將嘉義出張所 納編,並於 12 月廢止安平出張所。這些縣下的支廳或民政支部下的出張所其轄 區多沿襲自清末的縣、廳、直轄州。(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之區劃如下圖三—
1)
7 參見徐國章編譯,《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官制類史料彙編(明治二十八年至明治三十三年)》,
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頁 371。
圖 三-1: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之區劃圖 資料來源:台灣歷史文化地圖網頁
http://thcts.ascc.net/news_ch.htm
三 三縣一廳時期(明治 29 年 4 月至明治 30 年 5 月,1896 至 1897 年)
明治 29 年(1896)3 月 31 日,總督府認為全台已漸趨於穩定,於是公布「臺 灣總督府條例」與「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決定自 4 月 1 日起臺灣復行民政,
廢除民政支部及出張所之設置,恢復原三縣一廳(台北縣、臺中縣、台南縣、澎 湖島廳)之配置,縣以下仍設支廳。4 月 20 日,以府令第一號,公布縣廳之位 置及支廳之名稱、位置。臺北縣仍設淡水、基隆、新竹、宜蘭等四支廳;原來的 台灣縣改為臺中縣(這個更名的動作,也正式產生「台中」這個地名),並設置 苗栗、鹿港、雲林、埔里社四支廳;臺南縣設嘉義、鳳山、恆春、臺東四支廳。
繼於 5 月 20 日發佈府令第三號規定縣、廳及支廳之管轄區域,各支廳轄區大多 沿襲自清末的縣、廳、直轄州等行政區域。同年 9 月總督府將鹿港支廳遷移彰化,
改稱台中縣彰化支廳,但仍暫駐鹿港辦事。雲林支廳,因該地尚未平定,故暫時
於台中縣署內設臨時辦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