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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三廳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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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治時期台灣的空間治理策略

第一節 台灣總督府與殖民體制之建立

五 三縣三廳時期

明治 31 年(1898)3 月兒玉源太郎就任第四任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到任後 一反慣例,並未先行訓示,至 6 月 5 日才招集地方機關首長,訓示施政方針。在 該訓示中,兒玉源太郎提出,「牧民之業,無過於使地方人員安事生業者,而安 民之要諦,在乎使其不懷疑懼之念耳。官衙之命令,須令人民知之,須明示政治 之簡要,使人民知所遵循,切勿甲乙官制分歧,政令不統一之弊。欲達成此目的,

莫如簡化地方制度,以圖事務之敏捷。」他認為對台灣「粗野而幼稚之人民設以 構成複雜之官衙,而政令動輒紛歧不一,反不如中國之官衙之單純,而政出一門 也。」10因此原有縣廳下轄辦務署、警察署及撫墾署的編制方式,造成地方機關

10 參見井出季和太著,郭輝編譯,《日據下之臺政—台灣治績志(卷一)》,(台北市:海峽學術,

2003,頁 290。

構成複雜,冗員過多。兒玉源太郎於是決定將地方行政制度簡化,同時裁併縣與 辦務署,並將警察署及撫墾署合併於辦務署,統合事權,擴大辦務署之職權。同 年 6 月 18 日以敕令第 108 號重新修訂「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原有的六縣 三廳,裁減為三縣三廳的建置(將原有新竹、嘉義、鳳山三縣轄區,併入臺北、

臺中、臺南三縣,並維持原有的宜蘭、臺東、澎湖三廳)。臺北、臺中、臺南三 縣及宜蘭廳下仍置辦務署(共 39 個);臺東、澎湖二廳則改設出張所(共 10 個)。

修訂後的地方官官制自 6 月 20 日開始施行,6 月 28 日以府令第三十八、三十九 號,公布各縣、廳、辨務署、出張所的名稱、位置及管轄區域。至明治 33 年(1900)

10 月,改制宜蘭縣下辨務署為出張所,從此縣下一律置辨務署,廳下一律置出 張所。此次修訂的結果,並將地方公務員裁減為 1080 人。11 (三縣三廳與辨務 署之區劃如下圖三—3、三—4)

圖 三-3:三縣三廳之區劃圖 資料來源:台灣歷史文化地圖網頁

http://thcts.ascc.net/news_ch.htm

11 參見井出季和太著,郭輝編譯,《日據下之臺政—台灣治績志(卷一)》,(台北市:海峽學術,

2003,頁 294。

圖 三-4:明治三十一年(1898)六月辨務署分佈圖 資料來源:台灣歷史文化地圖網頁

http://thcts.ascc.net/news_ch.htm

六 三縣四廳時期(明治 34 年 4 月至 11 月,1901 年)

明治 34 年(1901)4 月,總督府認為「台南縣下之恆春地區以往屬台南縣管 轄,設恆春辦務署統治迄今。惟該地區偏處本島最南端,與各地之交通,海、陸 都頗為不便,故以往由縣來監督,整處各項事務,不免常有發生遲滯之情形。加 之,該地區之人情、風俗等,與台南地區大異其趣。且該地主要的行政事務原本 即在蕃地的開發,因此,與其要讓一辦務署來對之進行統治,莫如設一獨立官衙 的『廳』來設法改善該地區的政務,諒為最便。」12於是裁撤臺南縣下之恆春辦 務署,改設恆春廳,於 5 月 25 日,以府令第三十一號,制定公布恆春廳所屬出 張所之名稱位置及管轄區域,全臺行政區成為三縣四廳。(三縣四廳的行政區劃 如下圖三—5)

12 參見徐國章編譯,《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官制類史料彙編(明治三十四年至明治三十六年)》, 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頁 43。

圖 三-5:三縣四廳的行政區劃圖 資料來源:台灣歷史文化地圖網頁

http://thcts.ascc.net/news_ch.htm

七 二十廳時期(明治 34 年 11 月至明治 42 年 10 月,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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