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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前地方政府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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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華民國政府的空間治理策略

第三節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前地方政府制度的發展

在談到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前地方政府制度的發展之前,我們必須先關注到,

此一制度在清朝末年的變化。因為嚴格來講,中國現代化的運動,並非始於中華 民國成立以後,晚清開始的自強運動、百日維新等,已開始了這一步伐,並一直 延續到民國以後,在地方政府制度的改革上,也是如此。

清朝末年,西方各國再度叩關中國,對比乾隆時期驅逐英國使節的景況,此 時的清政府對於西方的各種要求,日益無招架之力。作為中國最後一個帝國:清 朝,其所面臨的環境,顯然比之前的各帝國更為嚴峻。對於之前帝國來說,其主 要關注與預防的是內亂問題,不像清帝國,在其中葉以後,同時面臨著強大的內 亂、外患問題。而這兩個問題,卻有著不同的問題根源:來自內部的農民叛變、

反清復明等,其關係的是清朝本身國力、控制力的問題;而來自西方各國的外患,

其根源卻是在於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無力招架。因此,孔復禮(Philip A.Kuhn)在

《中華帝國晚期的叛亂及其敵人》一書中,特別提到,對於晚清歷史的研究,我 們應釐清「清朝的衰弱」與「中國傳統社會的衰弱」兩者之不同。

在內外交迫的情況下,清朝統治者首先思考的是,如何復興其國力、控制力 的問題?因此開始了向西方學習、進口新式船艦、槍砲,以能立即地增強其國力。

然而甲午戰爭的結果,使其認清了要救亡圖存,光增強其武力是不夠的,而必須 做出徹底的改革,這不僅是其統治能力的問題,更關係到傳統社會的變革,如此,

清政府開始了現代化的步伐。

清朝官員陸續地從中央到地方開始推行了一連串的新政,包含了新式教育推 展、軍隊的現代化、籌設新式工廠、礦業的開採等,這些事業都需要大量的財政

省政府行政事務。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職權大幅縮減。

25 本節主要參考費正清(John K.Fairbank)、費維愷(Albert Feuerwerker)編,劉敬坤等譯,《劍 橋中華民國史 1912—1949 年下卷》,〈第七章 地方政府的發展〉,北京:中國社會科學,1994。

支援,加以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之役後所增加大量的賠款,更使得清政府必須開 闢財源以為支應。以當時田賦仍為國家主要稅收來源之情形下,如何從地方、農 村增加田賦收入,成為清政府推行新政成功與否的重要關鍵。正是在此情形下,

從晚清開始,對地方政府制度做出了變革,它企圖改變舊帝國時期國家政權在鄉 村社會中的軟弱狀態。這樣的進程類似於歐洲近代民族國家之發展,查爾斯‧蒂 利(Charls Tilly)稱此一過程為「國家政權建設(state-making)」,它包含了:政 權的官僚化與合理化(bureaucratization and rationalization),為軍事和民政而擴 大財源,國家為鞏固其權力而與新的「精英」結為聯盟,當然,在另一方面,鄉 村社會為反抗政權侵入和財政剝削而不斷地發起鬥爭。26

在清政府對地方政府制度的改革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將地方行政機構正 規化(或者是吏役的官僚化)。改革之前的清朝地方行政制度,其正式的官職僅 到縣一級,縣以下的村里等單位,則委由胥吏或地方鄉紳來管理,而形成一種「鄉 紳社會」,胥吏或地方鄉紳做為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中介者,一方面完成了國家所 賦予的維持足夠的賦役與地方治安等任務,另一方面,則保護著地方免受國家直 接的滲透與控制。這對於清朝以前的各帝國來講,是一種以最小成本,完成龐大 帝國統治的有效方式。然而,這樣的統治方式對於早期以內亂威脅為主的中華帝 國來說,或許足夠,可是在 18 世紀以後,隨著外來勢力不斷地侵擾,清帝國為 了對地方主權作出宣示,並獲得更多的財源,勢必將其統治力滲透進地方,完成 地方的官僚制度化與正規化。

而在同一時間,在清政府被迫以更有效率的方式控制地方時,在民間的各種 運動也將注意力投入了地方政府,這種運動尋求一種自下而上的政治發展模式,

希望地方仕紳、知識份子、商人階級能獲得地方政治的參與,而這種政治參與並 不同於早期地方鄉紳所具有的「非正式」的權力,而是一種合法的、正式的代議 政治,以能推行地方自治。

上述兩種壓力,一方面來自統治者的從上而下的政權建設,一方面來自基層 的由下往上的地方自治要求,重新改造著清末以來的地方政府制度。

對於清朝末年的的立憲運動者來說(主要以康有為、梁啟超為首):立憲的 一個重要部分就是要求在地方政治方面實施改革。他們認為地方自治對國家復興 來說是必須的,它能起到動員民眾的力量,加強內部的紀律,達到國家的團結與 強盛。然而,在另一方面,清政府卻認為地方自治僅是傳統官—紳關係的延伸;

它是在縣政府監督下,協助辦理教育、公共救濟和公共工程等官府無力執行之工

26 參見杜贊奇(Prasenjit Duara)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 年的華北農 村(Culture,Power,and the State:Rural North China,1900—1942)》,南京:江蘇人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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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因此地方自治團體在地方政治中僅具有純粹的補充作用。因此,清末的地方 政府改革,即搖擺在追求動員與追求控制兩種概念之間。

八國聯軍之役後,慈禧太后下詔罪己,並推行了大量的改革,回應民間的要 求,希望能挽回清朝衰敗的頹勢。清政府在地方上開放了大量的管道讓地方名流 參與,1908 年 8 月 27 日宣佈各城鄉鎮可以制定自治章程,於隔年的 1 月 18 日 北京頒布了自治章程,其底下的各級行政單位也開始推行自治。1910 年 2 月 6 日,北京頒布了府、廳、州、縣的議事會章程。然而清政府在推行地方自治的過 程中,仍盡力地保護官方的權力,地方自治的範圍還是將其限在官方政府的職能 之外,以保證官僚政治不會受到太大的政治挑戰的危險。晚清這種在地方政府制 度改革中的搖擺狀態,一直持續到中華民國政府建立以後。

作為中華民國的創建者—孫中山,在其《建國大綱》一書中提到一種自下而 上,從縣到省,再到中央的政治建設順序,即由縣的自治開始,當一省內大部分 的縣實現自治後,然後在省開始實施自治,而在大部分的省實現自治後,即可在 中央由國民大會頒布ㄧ部以五權分立為基礎的憲法,以完成國家的憲政建設。然 而孫中山的主張,卻為爾後的國民黨在民國 16 年(1927 年)建立的國民政府中 被拋棄,而走向一種追求對地方加強控制的趨向。

民國 18 年(1929 年),國民政府頒布施行了〈縣組織法〉,此法將縣的行政 機關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在縣長直接指導下的職能科,另一部分是由省政府同 名的廳所控制的專門局。這樣的職能劃分,方便了中央、省政府對地方事務的介 入,而地方重要的人事任命也大部份掌握在省政府手中,使得縣長的行政權力大 受影響。縣以下的行政單位為「區」,依〈縣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各縣按戶口 及地方情形,分劃為若干區,除因地方習慣或地勢限制,及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外,

每區以二十至五十鄉鎮組成之。」「區」從民國建立以來就是一個重要的行政次 級單位,袁世凱在其統治時期,面對難以駕馭的地方議會運動,袁世凱在 1913 年至 1914 年間取消了縣和省的自治,代之以一種「區」的地方行政實驗制度,

每縣底下設置 4 到 6 個區,區長實際上是縣政府的官吏,下轄數名屬員和一隊警 察,區有權攤款,並在警察協助下徵收,成為榨取地方錢財、達成地方控制的有 效工具,而受到華北地區各軍閥的支持。民國 6 年(1917 年)閻錫山在山西推 行「村制」,將「區」作為縣和村的橋樑,以每縣設置 3 到 6 個區,主要作為警 務與稅務的行政當局而發揮作用。而在「區」底下,閻錫山建立了「村制」。村 界的劃定是以已知的行政管轄權代替慣常的人際關係,它的界線是經過地籍測量 所劃定,所以更為準確,而其功用相當於清代催徵稅糧的里甲。閻錫山的山西計 畫成功的將官僚政治擴展到縣以下的層次,而增加其在地方上所獲得的稅收,以 建設軍隊。他的成功,影響到以後國民政府的地方制度。

國民政府以山西為榜樣,建立了一個多級的行政單位體制。27區以 20 至 50 個鄉鎮組成之,它比任何自然社區所能達到的範圍還要大的多,因此適合官府的 行政管理,而不適合地方自治。國民政府不僅增加區裡面的公務人員,並肯定區 政府在整個民族復興中的地位,依據其設想,區政府不僅要統計人口、丈量土地、

徵收賦稅、維護治安,還要擔負起建設近代文明基礎設施的任務:如興辦教育、

參與自治、發展經濟等。然而在實際上,徵收賦稅、獲取財源仍是其主要工作。

區政府也存在著舊政權時期地方基層機構的弊端,例如區長及其職員因其薪金不 足,因此想辦法從地方上獲得收入,收受「餽贈」;再者,區政府經常對地方攤 款,無所制約。如此皆使得國家政權的向下延伸只實現了下層機構的「半官僚 化」。28

國民政府實施「鄉鎮」自治,在區以下的行政單位為鄉鎮,依〈縣組織法〉

第七條規定「凡縣內百戶以上之村莊地方為鄉,其不滿百戶者得聯合各村莊編為 一鄉,百戶以上之街市地方為鎮,其不滿百戶者編入鄉。但因地方習慣或受地勢 限制,及有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雖不滿百戶,亦得成為鄉鎮。」因此鄉鎮的劃

第七條規定「凡縣內百戶以上之村莊地方為鄉,其不滿百戶者得聯合各村莊編為 一鄉,百戶以上之街市地方為鎮,其不滿百戶者編入鄉。但因地方習慣或受地勢 限制,及有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雖不滿百戶,亦得成為鄉鎮。」因此鄉鎮的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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