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一、本考試採「網路無紙化報名」方式辦理,須上傳照片,請事先備
妥照片 JPG 檔案,憑以報名,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請詳閱本須知 第 1 頁至第 2 頁。二、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 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 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相關表件
103 8 12 二
開始受理報名
(進入網路報名
系統) 1.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 及注意事項
2.報名有關規定 3.網路報名程序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暫定錄取名額 2.應考資格 3.考試日程表
4.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 醫院診斷證明書
5.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6.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及電話
7.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 說明
103 8 21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受理報名 至下午 5 時)
103 8 22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 止日期(系統提 示須紙本寄件者
,以郵戳為憑)
1.符合「網路報名無紙化」
要件之應考人無需寄送報 名表件。
2.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登錄完畢後,
須以掛號寄出報名書表。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 應考人請至網路報名系統 列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 三科。
103 10 24 五 1.寄發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
如 10 月 29 日尚未收到本考 試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高普 考試司第三科查詢。
1.試區查詢
2.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 及電話
103 11 8 六
舉行考試
1.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 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03 11 9 日
103 11 11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 答案
考畢試題查詢(含測驗題 答案)
103 11 11 二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網路系統受理 至 11 月 15 日下 午 5 時)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103 11 15 六
104 1 9 五
1.榜示
2.寄發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
1.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 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
3.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之應考人,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成績計算 2.錄取標準
3.榜示及複查成績
4.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 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 明
104 1 10 六
受理複查成績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以郵戳為憑。 複查成績申請書 104 1 19 一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目 錄 頁次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 1
壹、重要日期摘要 ... 3
貳、考試地點 ... 4
參、考試等別、應試科目、考試日程表及暫定錄取名額 ... 4
肆、應考資格 ... 4
伍、報名有關規定 ... 6
陸、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9
柒、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及電話 ... 11
捌、其他注意事項 ... 12
玖、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5
拾、試題疑義 ... 16
拾壹、成績計算 ... 17
拾貳、錄取標準及升官等任用規定 ... 18
拾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 18
拾肆、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0
拾伍、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0
拾陸、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20
拾柒、常見 Q&A ... 20
附件 1: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24
附件 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25
附件 3: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29
附件 4: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規定 ... 32
附件 5: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費退費申請書 ... 33
附件 6: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 34
附件 7: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35
附件 8: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 36
附件 9: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 38
1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本項考試採網路報名無紙化,報名截止時間為 103 年 8 月 21 日下午
5 時整,請儘早完成報名程序,避免於報名截止前,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本次考試應考人除特殊情形外(詳紙本寄件規定)均無須繳驗報名
表件,請詳實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應考資格,考選部將透過戶役政機關及銓敘部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
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請勿上傳一般 生活照片),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電子檔(JPG 檔案,檔案大小須為 1.0MB(1,024KB)以下),憑以 報名。另完成繳費後,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本項考試網路報名方式分為二種:
一、無紙化報名:指應考人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
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銓敘部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應考人得免 繳報名表件(包括免繳報名履歷表、身分證件等書面資料)。惟 經審查結果,如須補件,考選部得另行通知補正,應考人如不繳 驗,損及應考權益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二、紙本寄件
:指應考人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
無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或銓敘部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或有 以下情形之一者,系統將提示須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 理。應考人除繳交報名履歷表件外,另須附繳相關證明文件:
(一) 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 須繳交經警正官等訓練合格證書影本。
(二) 最近三年年資曾中斷者
須繳驗留職停薪(或其他年資中斷)及復職證明書影本。
(三) 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四) 姓名有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表。
2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為符合「無紙化報名」
要 件 之 應 考 人 , 僅 須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即完成報名,惟考選部經審查後得視需要請應考人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如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 紙 本 寄 件 」 之 應 考 人 , 除 自 行 下 載 繳 費 單 或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另須繳驗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於 103 年 8 月 22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始完成報 名。(繳費證明一律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
子文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
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3
特別注意事項
※應考人請務必先詳閱本須知「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第 1 頁至第 2 頁)。
※網路報名方式,請詳見本須知附件 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報名程序」,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截止日前(103 年 8 月 21 日下午 5 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壹、 重要日期摘要
序號 項 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 名 103 年 8 月 12 日起至 8 月 21 日下午 5 時止
1.報名資料登錄完成並繳交報名費後
,符合「網路報名無紙化」要件之 應考人,無須寄送報名表件;如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
務請於 8 月 22 日前(郵戳為憑)掛 號郵寄報名表件並繳交報名費,始 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2.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8 月 21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逾期將無法報名。
2 寄發入場證 預定 103 年 10 月 24 日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 式列印及寄發,應考人請務必詳細 確實填寫個人履歷資料。
2.10 月 29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者,請電 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 高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如仍未及 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 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 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 及入場證號碼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攜帶身分證 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
,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3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11 月 8 日(星期
六)至 9 日(星期日)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1。
4 公布測驗式
試 題 答 案 103 年 11 月 11 日
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 資訊網/應考人專區/歷年考畢試題查詢 (含測驗題答案)項下查閱。
4
序號 項 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5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103 年 11 月 11 日起 至 1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拾、「試題疑義」。
6 榜 示 預定於 104 年 1 月 9 日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 發,如未收到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請於榜 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 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 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辦理。
8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預定自 104 年 1 月 10 日起至 1 月 19 日止
1.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以郵戳 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 格式詳見本須知附件 8 或至考選部 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 下載。
貳、考試地點
一、 考試地點:設臺北、臺中、高雄、花蓮等 4 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請慎重考慮,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 試區地點:試區地點及交通路線資訊將載於入場證,屆時請留意。
三、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告事項: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各 試區公布。另應考人可於 103 年 10 月 24 日起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家 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 通路線圖。
參、考試等別、應試科目、考試日程表及暫定錄取名額
一、考試等別: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二、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1。
三、暫定錄取名額:行政警察人員 1,817 名、消防人員 526 名、海岸巡防人員 41 名,合計 2,384 名。
肆、應考資格
一、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一)第 5 條 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
,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 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
5
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 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前項考試。
(註:以第 5 條第 1 項資格報考者,須於 100 年 11 月 7 日以前任警佐 一階,年資才符合 3 年之規定,且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為警 佐一階本俸一級 230 俸額。)
(二)第 6 條 本規則第四條、第五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 敘審定有案之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任職者為限;所稱四個月 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相關 教育訓練合格者。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
(一)第 1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 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 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二)第 22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 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 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 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 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6
(一)有第 7 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 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伍、報名有關規定
一、 報名日期:網路報名系統自 103 年 8 月 12 日至 21 日下午 5 時止,經系統 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紙本收件截止日期至 103 年 8 月 22 日 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二、 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 網(網址: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 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
: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 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登錄 報名資料前請先詳細閱讀本應考須知,並備妥照片電子 檔供報名時上傳至網路報名系統。網路報名方式依應考 人個別情形分為二種:
主站:
新站:
(一)符合「無紙化報名」要件: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後,
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
,繳費完成入帳無誤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繳費證明請自 行留存。
(二)系統提示須「紙本寄件」: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資料登錄後,除 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
,務必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繳款收據正本或 證明請自行留存保管),於 103 年 8 月 22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 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始完 成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無紙化及紙本寄件之規定及注意事項請見本須知第 1 頁至第 2 頁。(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請洽:02-22369188 轉 3288、3325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網路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三、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新臺幣 1,800 元(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寄發入場證、寄發成 績及結果通知書郵資)。繳費方式如下:
1.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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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後,使用網路信用卡/WebATM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 103 年 8 月 22 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 用部或 ATM 轉帳等方式繳交報名費,繳款收據正本或證明請自行留 存保管。
2.「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件 3。
3.退費規定:「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規定」詳見附件 4、「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費退費申請書」詳見附件 5。
(二)照片電子檔:應考人於網路報名時均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 片電子檔,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案(檔案大小須為 1.0MB(1,024KB)以內),憑以報名。有關上傳照片 格式調整操作說明,請參閱附件 9。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 及罕見字申請表,其餘應考人均可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無 須繳交。
(四)最近三年年資曾中斷者,須繳驗留職停薪(或其他年資中斷)及復職證明 書影本。
(五)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 明之影本。但有「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5 點 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 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 附件 7)。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使用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除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 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5 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者,應繳驗報名日期前 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醫院 診斷證明書正本外,其餘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 符之影印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四、登錄報名資料注意事項:
(一)「考區」欄,本考試分設臺北、臺中、高雄、花蓮等 4 考區,請自行審 慎擇一選填,一經選填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二)「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件 1「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所列類科審 慎擇一選填,一經選填報名成功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欄,須確實詳細填寫,
如有不符或無法正常使用,導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
、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成績,請登打分數而非等第。
(五)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請參閱本須知陸、「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勾填,如符合規定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六)應考人為非現職人員(指留職停薪、停職、休職等情形,請於報名時主 動以書面詳實告知留職停薪之期限及復職之日期,並向承辦單位申請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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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報名。該等人員如於考試舉行前仍未回復現職狀態,為自始不具備應 考資格),或其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於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 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 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七)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一律繳交影印本,並自行加註「與正本相 符」,同時簽名以示負責,所繳交影印本,由考選部抽存。
(八)報名表件查核:請應考人於確認報名前仔細核對所登打之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服務機關、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成績、現任職稱、現任官等 官階、現敘俸別俸級、現任官等官階生效日期、晉升訓練等資料。上述 資料如有不實,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五、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考人注意事項:
(一)完成報名登錄後,經系統認定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請自行 下載報名履歷表,並以白色A4紙張單面印製,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將 載明應考人應郵寄之報名表件及證明文件,請將該封面黏貼於B4大小標 準信封上。
(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完成後,請再詳細檢查,並按【報名履歷表→特別照護 措施申請表或罕見字申請表→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而下整 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整裝入信封內(請勿摺 疊)。
(三)報名表件須以掛號寄至: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高普考試 司第三科收,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報名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應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影印本,如經查證 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 抽存,不另附還。
六、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 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 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 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
(以郵戳為憑),屆時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應考人辦 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將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9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 之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4670),傳真 後須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14
、3915)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email protected]。
2.郵件主旨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補 件編號將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
陸、申請特別試場及照護措施
一、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或需提供特別照 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並依個人 實際需要選填必要的照護措施。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 影本。但有「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5 點第 1 項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 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詳如附 件 7)。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 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十 七點辦理。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單位審 查,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經審查有疑 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小組審議。審議結果,
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 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 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 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 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 件7)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10
。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 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 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 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由審 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 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得 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
,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 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 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 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 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 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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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經本 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議 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封
。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劃記 後進行閱卷。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能 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 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 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 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先簽請部長核定 後,再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柒、業務主管機關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項考試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 問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報 名 、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變 更 、 證 件 補 驗 、 考 試 及 複 查 成 績 等 有 關 事項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司第三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 (02)22369188 轉 3914、3915 傳真:(02)22364670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問題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處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 場 證 、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暨補發事宜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 取 人 員 任 用 等 事項
請 逕 洽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或 銓 敘 部
銓敘部:
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2 號 電話:(02)82366666
網址:http://www.moc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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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高普考試司。
二、應考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將變更地址、報考類科及入場證編號等,以書面
(附件 6)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更正。
三、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 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二)各科目申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以公文程 式條例及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四、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卡)作答 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五、考試時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 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場應 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六、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 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 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七、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如試題註明禁止使用 電子計算器而使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扣除該科目成 績 20 分。
(二)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 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
:「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且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學科性 質需要,自行攜帶符合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類科之 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 宣布後,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三)目前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相關機型登載於考 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國家考試電子計 算器措施項下,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 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四)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五)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 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13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 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 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
(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品牌:FUH BAO(共15 款) 品牌:kolin(共2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 -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4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 BAO FBMS-80TV 品牌:Paddy(共4 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 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 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CK-04
Pierre 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 款)
SANYO(共2 款) Pierre 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CK-07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CK-08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UB UB-206-W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CK-24
UB UB-800-P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CK-19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CK-11
UB UB-212-B UB UB-266-G
CK-26
UB UB-850-P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UB UB-850-B
15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850-R
CK-14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 碼(例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 的光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 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八、應試科目中如有製圖、設計等類之科目者,請應考人自備公、英制尺、規等 製圖工具備用,但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九、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試題答 案於 11 月 11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筆試期間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
十、參加本項考試違規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其經扣考處分者,由考選 部通知其服務機關議處,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3 項第 2 款 規定(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於考 績(成)年度內不得考列甲等。
十一、考試期間,市區交通流量大,易造成塞車,請應考人寬估到場時間,以免 遲誤。試區附近停車不便請儘量利用大眾運輸工具。
十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 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 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及 應考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診斷 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
(電話:02-22369188 轉 3914、3915;傳真:02-22364670),俾便安排相 關措施。
十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榜示後二個月左右,由考選部向考試院請頒考試及格證 書,在此之前,請勿查催。
玖、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 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 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 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 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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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 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C)、
(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複選作答 者,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A)、(B)、(C)、(D)、(E)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答 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 k 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 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項
(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 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 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 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 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 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 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 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 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題號 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 計分。
十、 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讀入 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試題疑義
一、 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二、 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 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 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 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103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5 時前),登入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必須載 明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上傳佐證資料,同一道試題 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 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新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 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操作說明請參 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 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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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或擇重 要者上傳)。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相 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 清晰明確。
五、 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確定 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掛 號(103 年 11 月 15 日前,以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 庫管理處第一科;申論式試題:高普考試司第三科)申請(信封上請註明
「試題疑義」);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 作業。
六、 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 齊備者,不予受理。
七、 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 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 考答案。
拾壹、成績計算
一、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 7 條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
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 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 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 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 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五條第二 項規定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二、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 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 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 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第 7 條 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
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 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 法進入第二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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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錄取標準及升官等任用規定
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9 條規定辦理。相關條文摘錄如下:第 8 條 本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依據用人機關所提報之缺額訂 定。但錄取人數,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 限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
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者,取得警察人員升官等任官資格。
拾參、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 榜示日期:預定 104 年 1 月 9 日,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 決議而定。
二、 本項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預定 104 年 1 月 9 日榜示)之日起 3 日 內寄發,如於榜示後 7 日內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向考選 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洽詢,電話(02)22369188 轉 3914、3915。
三、 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104 年 1 月 10 日起 至 1 月 19 日止,以郵戳為憑),以書面(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及信封格 式詳見附件 8,請自行影印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 載;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請依附件規定之格式辦理)向考選 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四、 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 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 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五、 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 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戳為憑)
,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申 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 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
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 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應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8)並附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 應考人簽名或蓋章,以掛號寄達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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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號碼及 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 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 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應考 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
。以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
,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考人申 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各試卷筆 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 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檢 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 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 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 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 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
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 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 績時之年終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 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 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 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報 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典(主
)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典
(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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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成績有變更 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 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 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肆、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24 小時全年無休,提供最 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方式、考試公告、應考 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 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站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拾伍、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代表號:(02)22363676。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下列語音功能選擇代碼輸入: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陸、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 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可預約及查 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 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尚提供其他行動通 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 本項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 本項考試代碼:「103160」。
(二) 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103 年 11 月 8 日舉行考試首日起。
(三) 查榜時間:預定 104 年 1 月 9 日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視 本項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拾柒、常見 Q&A
一、問:如何知道是否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答:應考人於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系統將主動提示是否符合「無紙化報名
」要件之訊息,如符合,則無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或應考資格等 證明文件;否則須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下載報名履歷表及繳 驗相關證明文件。無論符合與否,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線上繳費或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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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款單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
二、問:上傳照片電子檔格式有何規定?
答:(一)可以使用數位相機、手機拍攝影像,或以掃描器將照片掃描。
(二)請使用最近一年內、彩色、正面、半身、脫帽之清晰照片。
(三)上傳照片檔案限為 jpg 格式,檔案大小限 1MB(1,024KB)以內。
(四)照片畫素至少須 400 像素(pixels) X 600 像素(pixels)(寬 X 高),其 寬:高比為 2:3。
(五)臉部佔照片面積的 70%~80%,雙眼正視相機鏡頭,呈現清楚臉部 輪廓。
(六)應考人務必上傳本人之照片,此照片將作為測驗當天身分查驗之依 據使用。
三、問:現有照片電子檔太大或照片臉部面積與規定格式不合,如何處理?
答:可使用微軟系統「附屬應用程式」中之「小畫家」微調照片檔案大小或 裁剪照片,使之符合規定格式。詳細步驟請參考附件 9。
四、問:網路報名時,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ㄧ)為便利應考人上網報考國家考試,全國各地區可供民眾使用之上網 服務及印表服務等資源之「公共網路服務點」 (如村里辦公處、公 立圖書館、數位機會中心、教會等)清單可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應考人專區/報名資訊/公共資訊服務點,民眾可多加利用。惟各服 務點之地址與所提供之服務隨時有變動的可能,建議請您先電洽服 務點確認後再行前往,以免白跑一趟。
(二)可提供印表服務者有「影印店」、「數位相片沖洗店」及統一超商所 提供的 「i-bon」 列印服務。請您先將書表置於網路空間、Email 信箱、USB 隨身碟或磁碟片中再送印,其收費標準不一,請您先問 清楚再送印。
(三)提醒您,以上各項服務都是在公眾環境上操作,請隨時留意您個人 資料的安全性,以避免被他人不法使用。
五、問:欲以網路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ㄧ)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可以下列 3 種方式查詢 密碼,分別為:
1.「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2.「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透過 Email 取得密碼」。
(二)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1.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 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3.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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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
(三)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請洽(02)22369188 轉 3288、3325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注意大小寫)
,密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 登入。
六、問:網路報名資料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報名基本資料有誤時,請於 24 小時內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 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報名存檔已逾 24 小時或繳費完成後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若確需修 改,如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以紅筆於相關表 件更正並加蓋私章或簽名。如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則請 點選報名狀態查詢,選擇該筆報名資料,下載報名履歷表以紅筆修改,
並列印專用信封寄至承辦單位更正。
七、問: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儘速以郵寄、傳真或 電子郵件方式辦理補正:
(ㄧ)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並於信封上書明下列各項。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註明「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報考之考區、
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將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若已遺 忘,請先以電話 02-22369188 轉 3914、3915 查明)。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傳真資料空白處請註明「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報考之考 區、類科及補件編號」,並請於傳真後電洽試務單位確認是否完成 補件(電話:02-22369188 轉 3914、3915)。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4670)。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email protected]。
2.郵件主旨書明「報考之考區、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將於 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
八、問:列印報名表應使用 A4 或 B4 紙張?是否橫向列印?
答:請用 A4 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無需橫向調整。請單面列印,
並將封面固貼於 B4 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以掛號郵件 寄出,以完成報名程序。
九、問: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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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方式,請見本須知附件 3「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之「參、補費作業」
說明。
(二)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請參閱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規定,
請詳見附件 4及附件 5。
十、問: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之日前 10 日,填具申請書(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 6),以傳真(傳真 電話:02-22364670)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更正(申請 變更姓名者,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若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
十一、問: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考試第 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請於 10 月上旬至「考選部全球 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103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考試舉行相 關事宜」網頁查詢。
十二、問: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為何至「會員專區」查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 合格?
答:考選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繳款 中、未收件、已收件審查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暫准報名等。
惟因本項考試報名人數眾多,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將俟各階段試 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考選 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知處理。
十三、問:快考試了,尚未收到入場證,如何處理?
答:(一)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103 年 10 月 24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 103 年 10 月 29 日尚未收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或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查詢。
(二)如時間太過緊迫,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考場後,於考試當天第 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該應考試區卷務 組補發入場證。
(三)各項考試試場預定於 103 年 10 月 24 日起開放網路查詢,可至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 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若有疑義,請逕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 第三科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