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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彰化縣家庭托顧輔導團作業須知 11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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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 年彰化縣家庭托顧輔導團作業須知

111.02.07 製

一、 目的:

為協助照顧服務人員設立及獨立營運托顧家庭,提升服務品質,

爰訂本作業須知。

二、 輔導單位擇定目標:

依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 準、經費執行情形、執行長照業務綜合評估及輔導成果。

三、 輔導單位執行注意事項:

(一) 輔導單位應置專責輔導人員,其資格需符合下列三項之一:

(1) 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 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等相關系、所、學 位學程、科畢業。

(2) 專科以上學校,非屬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

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等相關系、

所、學位學程、科畢業,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且具 1 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或長 期照顧服務相關直接工作經驗。

(3) 高中(職)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等相關科、組畢業,且具 3 年以上老人、身心障礙或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二) 協助有意願者設立托顧家庭:發掘潛在家庭托顧服務提供者、

協助照顧服務員檢核住家之照顧服務環境等相關中央訂定之 設立標準程序、協助托顧家庭取得設立許可、協助托顧家庭 發展替代照顧機制。

(三) 輔導托顧家庭帳務管理:包括服務費用收取、費用申報、核 銷等相關事宜。有關費用申報所需文件,請參照附件辦理。

(四) 輔導托顧家庭辦理相關行政作業:托顧家庭管理服務紀錄、

訂定收費規定、托顧家庭相關申訴處理、協助托顧家庭發展 轉介機制、協助家庭托顧服務人員減少職業災害,強化工作 技巧。

(五) 輔導托顧家庭辦理相關系統作業: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 等系統進行相關服務資料維護作業。

(六) 輔導托顧家庭處理相關契約事宜:協助托顧家庭簽訂特約契

(2)

約,成為特約單位、協助托顧家庭簽訂服務契約。

(七) 每一家庭托顧輔導期間應自取得設立許可開始,至完成第一 次機構評鑑及後續改善為止最多不得超過 2 年。

(八) 針對每一托顧家庭辦理獨立營運之量能評估,並據以訂定個 別化之輔導工作計畫(含問題分析、輔導目標、輔導策略、

輔導流程、具體執行措施、社區服務資源連結與運用及預期 效益等),並具體執行,確保輔導品質。

(九) 應由托顧家庭執行之各項法定義務及責任,輔導單位不得代 為執行,例如服務費用申報、服務紀錄撰寫等。

(十) 輔導單位應於與托顧家庭之輔導關係終止後,應將設立及營 運輔導紀錄保留七年。

四、 年度輔導目標:

(一) 輔導單位每年至少新增 2 處家庭托顧點,並完成特約程序。

(二) 協助家庭托顧獨立營運至少 2 家。

(三) 協助家庭托顧服務品質維持:

(1) 特約服務單位應與本局簽訂「彰化縣政府特約長期照顧服 務契約書」,辦理家庭托顧服務。

(2) 個案服務情形,以每月單位送件申報核銷資料,抽查個案 申報及服務情形,確認有無不實之情形。

(3) 不定期以電話抽樣訪問個案或家屬有關接受服務之概況、

服務次數、服務日期和滿意度,檢視是否與特約服務單位 之申報文件相互符合。

(4) 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者,自營運或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 一年內,應接受評鑑;評鑑合格效期已屆最後一年者,長 期照顧機構每四年須接受評鑑一次。

五、 輔導單位管理機制:

(一) 聯繫會議及臨時會議:輔導單位應配合主管機關通知,每次 均須派員出席相關教育訓練或長照相關聯繫會議。

(二) 輔導單位每季提供輔導紀錄。

(三) 本局不定期以電話抽樣訪問單位有關接受輔導之概況、輔導 日期和滿意度,檢視是否與輔導單位提供之文件相互符合 六、 輔導單位獎助項目及基準:

(一) 輔導已取得特約之托顧家庭:

(1) 每輔導一托顧家庭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如托顧

(3)

家庭取得設立許可時間未滿一年,視取得月份按比例支付 獎助額度。

(2) 每輔導一托顧家庭之獎助項目包括:輔導費、保險、提撥 勞工退休金、輔導交通費(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四千元)、

業務費(不含專業服務費、油脂、審查費、國外旅費、聘 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費用)、設備費、管理 費等。

(二) 輔導開發或培植托顧家庭:每一輔導團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 一萬元,每年最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獎助項目包括:訪 視交通費 (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四千元)、印刷費、材料費、

郵電費、文具紙張等。

(三) 上開獎助項目應參照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長照服務發展 基金獎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辦理。

(四) 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家庭托顧服務輔 導方案者,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或 未全額給付薪資,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 務或監督之人強行為之。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 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 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委託或 補助,已核發之經費,應予追回,並應終止委託或補助。

七、 經費繳回及退場機制:

(一) 經費繳回:於年底結算時,未輔導托顧家庭設立完成者,須 繳回每年業務費之 20%。

(二) 退場:輔導單位兩年未開發家庭托顧機構設立。

八、 本作業須知未及訂定之事宜,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子法 等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經直轄市、縣 ( 市 ) 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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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經 直轄 市、縣 (市)政 府或其 委託計 畫之社 工人員 訪視評 估確有 經濟困 難,且有 就業意 願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