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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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辦 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為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鼓勵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
三、 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二)國立及私立各級學校。
(三)本部所屬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以推廣學校一般藝術教育或社會藝術教育活動為主,
並優先補助偏遠地區之活動;其形式如下:
1、課程與教學活動。
2、各類藝文團體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巡迴展演。
3、區域性或全國性藝術競賽。
4、研習。
5、展覽/展示。
6、表演。
7、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二)計畫活動內涵應有適當之引導或教學活動,且有提升參與者在 藝術(特定或相關)領域之認知、情意、技能之具體策略及檢核 方式。
(三)本要點補助之活動,不包括以招生為目的者、非在本國境內辦 理者或宗教民俗慶典活動。
(四)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
五、補助原則:
(一)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同 一活動,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 、年會或聚 會性活動。
(四)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 予受理。
(五)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六)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依補助對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依下列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 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不超過 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不超 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
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財力級次為第五級 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前目以外之補助對象: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 分之五十,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八)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件之丙表「經費概算表」列明自籌款金 額及向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補助金額。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一份、活動申請表一式五份(如附件 一)、活動計畫書一式五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本部申請補 助: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沿革(理念)、實施對象、辦理時 間、地點、活動內涵及實施方式、詳細流程、計畫參與人員 名單、預期效益等。
(二)線上申請作業:申請單位應上傳公文、活動申請表(如附件 一)、活動計畫書,於申請期間至本部媒合平臺申請。
(三)審查作業:
1.本部於收件後進行審查,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
(1)初審:由業務單位就第二目所列審查重點進行初審,再依 各案類別邀請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 額度,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重點:
(1)教育意義。
(2)活動目的。
(3)預期效益。
(4)政策配合度。
(5)規模大小。
(6)研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7)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包括申請單位是否明列自籌款,或 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金額)。
(8)過去執行成效。
3.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本部得依總體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 助件數,各案依初審及複審結果,核定補助額度。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按實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八、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部
審酌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不受第五點第二 款、第三款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
並不受第五點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二)前款以外之補助對象:不受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及 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文到十五 日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 計畫案執行。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為原則,除經 本部同意得採代收代付者外,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實施校務基 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本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送本部補 (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附件二)及成果報告書 (應包括簡要之核定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成果、執行計畫之困 難處與建議、未來改進方式及活動照片等),作為本部以後年 度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 情形、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三)本部得於受補助活動進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由 當地相關機構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訪視單位檢送詳細活動資料 供本部參考。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 辦理表揚。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 用;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 准後始得執行之。
(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
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 部或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款規定。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受補助單位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 期不繳回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 作,本部得要求於公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 位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本部 所屬機關(構),得無償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 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之用,且應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 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並使其 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受補助者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
法之規定。
附件一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申請表
甲、總表 編號: (由教育部填寫)
計畫名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本案為本單位於本年度第( )次向教育部申請。
計畫總預算 新臺幣 元。
申請教育部
補助金額 新臺幣 元。
申請單位
單位名稱 負責人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真 E-mail
通訊地址
□□□
立案資料
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立案字號
簡介
(150字以 內)
近二年獲教 育部補助紀 錄及金額
名稱 時間 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
申請單位 用印
單位 主管
業務 主管
會計 主管
填表 人
◎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時間與方式:請參閱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二、本表之各項內容應詳實填列,違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款。
三、經費數字之填列,請均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以新臺幣元為計算單位。
四、請儘量以打字方式填列本表;如本表不敷使用時,另以 A4 用紙依規定格式填寫附加 之。
五、申請表可至教育部網站下載。
乙、申請計畫表
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計畫名稱
計畫類別 □美術 □音樂 □戲劇(曲) □舞蹈 □視聽媒體藝術 □其它(請說明)
計畫形式 □課程與教學 □展覽 □表演 □研習 □比賽 □其它(請說明)
計畫目的
辦理單位
(主、協、承辦等)
計畫時程、
地點、場次
服務對象 及預估人數
計畫內容
預期成效
□申請表 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教育部: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補(捐)助項 目
計畫經費明細 教育部核定情形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單價(元) 數量 總價(元) 說明 計畫金額(元) 補(捐)助金額(元)
人 事
費 小計
業 務 費
雜支
小計 設
備 及 投
資 小計
合 計
承辦 主(會)計 團體負責人單位
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 承辦人 單位主管
丙、經費概算表
□申請表 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備註:
一、非屬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 人之民間團體適用。
二、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 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 表規定辦理。
三、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 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四、非指定項目補(捐)助,新增二級用途別支用項目,得 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五、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 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 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補(捐)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 4 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 補(捐)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 理費為原則。
七、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 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 關(教育部)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 進行。
補(捐)助方式: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辦理。
□申請表 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教育部: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XXXX 部:………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補(捐)助項目 申請金額 (元)
核定計畫金額 (教育部填
列)(元)
核定補助金額 (教育部填
列)(元)
說明
人事費
1. 聘任兼任計畫主持人__人、
兼任協同主持人__人、專任 行政助理__人(碩士__級__
人及學士__級__人)、兼任行 政助理__人,本計畫人員共 __人。
2. 所編費用含薪資、法定保險 費用、勞退金、年終獎金及 其補充保費。
3. 補(捐)助款不得編列加班費 及應休未休特別工資。
4. 未依學經歷(職級)或期程聘 用人員,致補(捐)助剩餘款 不得流用。
業務費
1. 出席費、稿費、講座鐘點費 及工讀費、_____、
______、______等等訂有固 定標準給付對象之費用。
2. 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 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 最高標準表規定之相關費 3. 辦理業務所用 。
需 、 、
、 、 。
設備及投資
1. 資訊軟硬體設
備: 、 。 2. 網站開發建置費
用: 、 、 。 3. 其他計畫設備費用:
、 、 。 合 計
□申請表 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承辦 主(會)計 首長
單位 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 承辦人 單位主管
補(捐)助方式: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
地方政府經費辦理方式:
□納入預算
□代收代付
□非屬地方政府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請敘明依據)
□不繳回(請敘明依據) 彈性經費額度:
□無彈性經費
□計畫金額 2%,計 元(上限為 2 萬 5,000 元)
備註:
一、本表適用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
二、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經費支用項目,並於本表說明欄詳實敘明。
三、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 參考。
五、非指定項目補(捐)助,說明欄位新增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六、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機 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七、補(捐)助計畫除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捐) 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八、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育部)
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附件二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成果報告表
活 動 名 稱 辦 理 地 點
主 辦 單 位
補 助 金 額
(單位:新臺幣
元 )
展 演 單 位
( 承 辦 單 位 ) 辦 理 日 期
展 演 人 數 辦 理 場 次 獲 益 觀 眾 人 數
觀 眾 反 應
檢 討 與 建 議
附 件
□ 印刷品 件
□ 活動照片 張
□ 成果光碟 片
□ 簽名單 張
□ 其他( )
填表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聯絡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印信)
(網址:http://www.edu.tw/教育經費/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各項補助原則或要點/教育部各司 處所訂補助原則或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