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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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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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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8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20015195C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20174889B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30168354B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4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40162451B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50137965B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60140376B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70199066B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80139166B 號令修正發布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辦 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為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鼓勵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

三、 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二)國立及私立各級學校。

(三)本部所屬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以推廣學校一般藝術教育或社會藝術教育活動為主,

並優先補助偏遠地區之活動;其形式如下:

1、課程與教學活動。

2、各類藝文團體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巡迴展演。

3、區域性或全國性藝術競賽。

4、研習。

5、展覽/展示。

6、表演。

7、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二)計畫活動內涵應有適當之引導或教學活動,且有提升參與者在 藝術(特定或相關)領域之認知、情意、技能之具體策略及檢核 方式。

(三)本要點補助之活動,不包括以招生為目的者、非在本國境內辦 理者或宗教民俗慶典活動。

(四)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2)

準。

五、補助原則:

(一)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同 一活動,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 、年會或聚 會性活動。

(四)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 予受理。

(五)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六)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依補助對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依下列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 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不超過 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不超 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

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財力級次為第五級 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前目以外之補助對象: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 分之五十,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八)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件之丙表「經費概算表」列明自籌款金 額及向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補助金額。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3)

1.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一份、活動申請表一式五份(如附件 一)、活動計畫書一式五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本部申請補 助: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沿革(理念)、實施對象、辦理時 間、地點、活動內涵及實施方式、詳細流程、計畫參與人員 名單、預期效益等。

(二)線上申請作業:申請單位應上傳公文、活動申請表(如附件 一)、活動計畫書,於申請期間至本部媒合平臺申請。

(三)審查作業:

1.本部於收件後進行審查,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

(1)初審:由業務單位就第二目所列審查重點進行初審,再依 各案類別邀請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 額度,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重點:

(1)教育意義。

(2)活動目的。

(3)預期效益。

(4)政策配合度。

(5)規模大小。

(6)研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7)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包括申請單位是否明列自籌款,或 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金額)。

(8)過去執行成效。

3.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本部得依總體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 助件數,各案依初審及複審結果,核定補助額度。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按實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八、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部

審酌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辦理:

(4)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不受第五點第二 款、第三款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

並不受第五點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二)前款以外之補助對象:不受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及 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文到十五 日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 計畫案執行。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為原則,除經 本部同意得採代收代付者外,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實施校務基 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本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送本部補 (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附件二)及成果報告書 (應包括簡要之核定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成果、執行計畫之困 難處與建議、未來改進方式及活動照片等),作為本部以後年 度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 情形、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三)本部得於受補助活動進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由 當地相關機構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訪視單位檢送詳細活動資料 供本部參考。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 辦理表揚。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 用;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 准後始得執行之。

(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

(5)

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 部或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款規定。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受補助單位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 期不繳回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 作,本部得要求於公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 位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本部 所屬機關(構),得無償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 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之用,且應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 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並使其 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受補助者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

法之規定。

(6)

附件一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申請表

甲、總表 編號:

(由教育部填寫)

計畫名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本案為本單位於本年度第( )次向教育部申請。

計畫總預算 新臺幣 元。

申請教育部

補助金額 新臺幣 元。

申請單位

單位名稱 負責人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真 E-mail

通訊地址

□□□

立案資料

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立案字號

簡介

(150字以 內)

近二年獲教 育部補助紀 錄及金額

名稱 時間 補助單位 補助金額

申請單位 用印

單位 主管

業務 主管

會計 主管

填表 人

◎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時間與方式:請參閱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

二、本表之各項內容應詳實填列,違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款。

三、經費數字之填列,請均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以新臺幣元為計算單位。

四、請儘量以打字方式填列本表;如本表不敷使用時,另以 A4 用紙依規定格式填寫附加 之。

五、申請表可至教育部網站下載。

(7)

乙、申請計畫表

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計畫名稱

計畫類別 □美術 □音樂 □戲劇(曲) □舞蹈 □視聽媒體藝術 □其它(請說明)

計畫形式 □課程與教學 □展覽 □表演 □研習 □比賽 □其它(請說明)

計畫目的

辦理單位

(主、協、承辦等)

計畫時程、

地點、場次

服務對象 及預估人數

計畫內容

預期成效

(8)

□申請表 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教育部: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補(捐)助項 目

計畫經費明細 教育部核定情形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單價(元) 數量 總價(元) 說明 計畫金額(元) 補(捐)助金額(元)

人 事

費 小計

業 務 費

雜支

小計 設

備 及 投

資 小計

合 計

承辦 主(會)計 團體負責人單位

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 承辦人 單位主管

丙、經費概算表

(9)

□申請表 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備註:

一、非屬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 人之民間團體適用。

二、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 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要點經費編列基準 表規定辦理。

三、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 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參考。

四、非指定項目補(捐)助,新增二級用途別支用項目,得 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五、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 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 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補(捐)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 4 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 補(捐)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 理費為原則。

七、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 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 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 關(教育部)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 進行。

補(捐)助方式: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辦理。

(10)

□申請表 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無□有

(請註明其他機關與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經費之項目及金額)

教育部: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XXXX 部:……… ………元,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補(捐)助項目 申請金額 (元)

核定計畫金額 (教育部填

列)(元)

核定補助金額 (教育部填

列)(元)

說明

人事費

1. 聘任兼任計畫主持人__人、

兼任協同主持人__人、專任 行政助理__人(碩士__級__

人及學士__級__人)、兼任行 政助理__人,本計畫人員共 __人。

2. 所編費用含薪資、法定保險 費用、勞退金、年終獎金及 其補充保費。

3. 補(捐)助款不得編列加班費 及應休未休特別工資。

4. 未依學經歷(職級)或期程聘 用人員,致補(捐)助剩餘款 不得流用。

業務費

1. 出席費、稿費、講座鐘點費 及工讀費、_____、

______、______等等訂有固 定標準給付對象之費用。

2. 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 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 最高標準表規定之相關費 3. 辦理業務所用 。

需 、 、

、 、 。

設備及投資

1. 資訊軟硬體設

備: 、 。 2. 網站開發建置費

用: 、 、 。 3. 其他計畫設備費用:

、 、 。 合 計

(11)

□申請表 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 □核定表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向本部申請補(捐)助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承辦 主(會)計 首長

單位 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 承辦人 單位主管

補(捐)助方式: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指定項目補(捐)助□是□否

【補(捐)助比率 %】

地方政府經費辦理方式:

□納入預算

□代收代付

□非屬地方政府

餘款繳回方式:

□繳回(請敘明依據)

□不繳回(請敘明依據) 彈性經費額度:

□無彈性經費

□計畫金額 2%,計 元(上限為 2 萬 5,000 元)

備註:

一、本表適用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

二、各計畫執行單位應事先擬訂經費支用項目,並於本表說明欄詳實敘明。

三、各執行單位經費動支應依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本部各計畫補(捐)助要點及「本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上述中央政府經費支用規定,得逕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友善經費報支專區-內審規定」查詢 參考。

五、非指定項目補(捐)助,說明欄位新增支用項目,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六、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機 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七、補(捐)助計畫除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捐) 助人事費、加班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

八、申請補(捐)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須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教育部)

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12)

附件二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成果報告表

活 動 名 稱 辦 理 地 點

主 辦 單 位

補 助 金 額

(單位:新臺幣

元 )

展 演 單 位

( 承 辦 單 位 ) 辦 理 日 期

展 演 人 數 辦 理 場 次 獲 益 觀 眾 人 數

觀 眾 反 應

檢 討 與 建 議

附 件

□ 印刷品 件

□ 活動照片 張

□ 成果光碟 片

□ 簽名單 張

□ 其他( )

填表人:(簽章)

負責人:(簽章)

聯絡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印信)

(網址:http://www.edu.tw/教育經費/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各項補助原則或要點/教育部各司 處所訂補助原則或要點)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 本報告共分為「學校本位國際教育(SIEP)申請表(主辦學校)」 、 「學校本位國際教育 (SIEP)申請表(合辦學校)」 、 「辦理計畫一覽表」 、 「經費與進度執行情形」

Activity D – Students will partner with local teens to work on a joint project fusing music and dance from African and Chinese cultures. They will showcase their work at a

(五)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 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

(一)補助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

受補助單位於場地評鑑合格有效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

三、另為明定接受補助 單位無 正當 理由拒 絕接受 委託 或協助 辦理相 關活 動之處 分, 將 原第 一項後 段文字 移列 至 第二 項,以臻明確。.

三、受補助計畫經審查認定廠商有違反本作業原則之禁止行為者,得視違規情節解除或

三、補助額度: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 就讀之私立幼兒園或互助教保服 務中心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