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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学校聘用代课教师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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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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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助学校聘用代课教师的指引

1. 资助学校可根 据《 资 助则 例》的规定自行 聘用日 薪代课教师月薪 临 时 教 师 ( 总 称 为 代 课 教 师 ) , 以 暂 代 放 取 核 准 假 期 的 常 额 教 师 。 详 情 如 下:

日薪代课教师

(i) 已成立法团校董会的资助学校

2. 整合代课教师津贴推出后,学校获提供一笔根据核准公式计算的全 年 经 常 性 现 金 津 贴 , 供 学 校 在 有 需 要 时 聘 请 日 薪 代 课 教 师 , 以 暂 代 放 取 少 于 30 天 核 准 假 期 的 常 额 教 师 。 然 而 , 学 校 可 继 续 就 聘 请 日 薪 代 课 教师 以 暂 代 放 取 休 假 30 天 或 以 上 分 娩 假 期 、 病 假 及 其 他 核 准 假 期 的 常 额 教 师 , 申 请 发 还 款 项 。 学 校 应 参 阅 下 文 「 一 般 聘 用 指 引 」 , 按 情 况 适 当 地 聘 用 日 薪 代 课 教 师 。 有 关 整 合 代 课 教 师 津 贴 的 行 政 安 排 及 使 用 详 情 , 学 校 应 依 照 教 育 局 网 页 内 「 为 设 有 法 团 校 董 会 学 校 而 提 供 的 整 合 代 课 教 师 津贴」所载指引规定的程序。

(ii ) 尚未成立法团校董会的资助学校

3. 根 据 相 关 《 资 助 则 例 》1的 适 用 部 分 , 学 校 可 聘 用 日 薪 代 课 教 师 , 以 暂 代 获 准 休 假 三 天 或 以 上 的 教 学 人 员 。 学 校 应 依 照 下 文 「 一 般 聘 用 指 引 」 , 根 据 教 师 的 学 历 评 定 代 课 教 师 的 日 薪 率 及 尽 快 发 放 薪 酬 。 学 校 应 按 现 行有 关通函 内列 明 的程 序 , 把津 贴申 领表格(教育局 表格 第107号 )及 经 核 证 的 日 薪 代 课 教 师 领 薪 收 据 送 交 教 育 局 经 常 津 贴 组 , 安 排 发 还 款 项。申领及收据表格已上载教育局网页(http://www.edb.gov.hk  学校 行政及管理  行政规则  资助则例  与中、小、特殊学校资助则例相 关的指引和表格)。学校毋须递交代课教师的聘用表格及证书副本。

月薪临时教师

4. 不论是已成立法团校董会的学校或尚未成立法团校董会的学校,如 常 额 教 师 放 取 核 准 假 期 90 日 或 以 上 , 学 校 则 可 按 其 需 要 及 实 际 情 况 ,聘 任 月 薪 临 时 教 师 。 学 校 须 向 教 育 局 相 关 部 门 提 交 「 资 助 学 校 聘 任 教 学 人 员 」 表 格, 以 便 处 理 发 放 聘 任 月 薪临 时 代 课 教 师 的 薪 金 津 贴 。 聘任 表格

1 包 括 《 中 学 资 助 则 例 》 、 《 小 学 资 助 则 例 》 及 《 特 殊 学 校 资 助 则 例 》 。

(2)

已上载教育局网页--> 学校行政及管理-->一般行政-->有关学校教职员-->

聘任事宜

5. 在 教 师 职 位 全 面 学 位 化 的 政 策 下 , 由 2019/20学 年 起 , 所 有 核 准 编 制内的教师职位均为学位教席。故此,如现职学位非学位常额教师放取 核准假期, 中学小 学应尽量聘请已符合 学位教师助理小学学位教师入 职要求的代课教师。换句话说,已具备学位教师助理小学学位教师的资 历者获优先考虑。

一般聘用指引

6. 学位代课教师须具备的资历,应与资助中、小学聘用学位教师或助 理小学学位教师所规定的条件相同。然而,如中学小学仍有需要聘请未 完全符合学位教师助理小学学位教师入职要求的代课教师,有关代课教 师 应 获 聘 为 文 凭 教 师 , 惟 有 关 代 课 教 师 所 具 备 的 资 历 , 须 与 资 助 中 、 小 学 聘 用 文 凭 教 师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相 同 。 有 关 学 位 及 非 学 位 教 师 的 资 历 要 求 详情,请参阅相关《资助则例》。

7. 学校在甄选代课教师时,应尽可能优先聘用已受训教师。除非情况 非常特殊(例如科目错配或学校偏远),学校才可在聘用代课教师时聘用持 有特定非标准资历2的未受训教师或非合格教师。

8. 如资助中、小学聘用的代课教师已持有学位教师或助理小学学位教 师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 学 校 应 按 学 位 代 课 教 师 的 日 薪 率 / 薪 级 点 支 薪 。 如 有 关 代课 教师 的资 历只 可担任 文凭 教师 ,应 只按非 学位 代课 教师 的日 薪 率 / 薪 级 点 支 薪 。 持 有 特 定 非 标 准 资 历 的 未 受 训 日 薪 代 课 教 师 应 以 非 学 位 代 课 教师 的日 薪率 支 薪 ,而只 符合 《教 育 规 例》最 低学 历 要 求3的 日薪 代课 教 师 则 应 以 非 合 格 代 课 教 师 的 日 薪 率 支 薪 。 学 校 应 遵 照 教 育 局 不 时 发 出 的有关通函内所订明的日薪率,发放有关代课教师的薪酬。

2 特 定 非 标 准 资 历 指 :

( a ) 由 以 下 认 可 专 上 院 校 所 颁 授 的 文 凭 : 香 港 浸 会 学 院 ( 现 称 「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 ) 、 岭 南学 院( 现称 「 岭南 大 学 」)及 香 港树 仁 学院 (现 称 「香 港 树仁 大 学」) ;

( b ) 未 受 工 业 科 目 教 师 训 练 , 但 持 有 由 以 下 院 校 所 颁 授 的 高 级 证 书 / 专 业 文 凭 / 高 级 文 凭 / 文 凭 / 证 书 ( 商 科 / 秘 书 ) , 并 在 取 得 学 历 / 专 业 资 格 后 具 备 一 / 两 年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 前 身 为 「 香 港 理 工 学 院 」 )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 前 身 为 「 香 港城 市 理工 学 院」) 及 工 业专 修 学院( 前 身为 「 工 业学 院 」); 以 及

( c ) 由 香 港 演 艺 学 院 于 一 九 九 四 年 之 前 颁 授 的 音 乐 科 文 凭 及 一 九 九 四 年 之 后 颁 授 的 音 乐科 深 造文 凭 。

3 任 教 中 、 小 学 的 准 用 教 员 的 最 低 学 历 要 求 为 高 级 文 凭 或 副 学 士 学 位 或 同 等 学 历 。

(3)

9. 日薪代课教师按日提供的服务,纯粹是为了担任替假职务。因此,

在 任 何情 况下 , 其 服 务期 间 都 不可用 作计 算为认可 的教学 年资 (包括给 予 经验增薪点)。

10. 在聘任代课教师时,校方应──

(a) 根 据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 订 立 一 套 指 引 和 甄 选 代 课 教 师 的 程 序 , 包 括 将 代 课 教 师 列 入 校 本 代 课 教 师 名 单 及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直接聘任日薪代课教师的准则;

(b ) 要 求 参 与 遴 选 或 批 核 程 序 的 人 士 申 报 利 益 , 并 记 录 有 关 人 士 所申报的资料;

(c) 小 心 查 核 代 课 教 师 的 资 料 是 否 与 证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相 符 , 特 别 是身分证和学歷证明文件;

(d ) 仔 细 查 阅 应 征 者 的 教 师 注 册 证 的 正 本 , 并 将 教 师 ( 包 括 「 检 定 教 员 」 和 「 准 用 教 员 」 ) 的 注 册 证 资 料 副 本 存 档 , 以 备 查 核;

(e) 在 征 得 拟 受 聘 代 课 教 师 同 意 后 , 向 教 育 局 申 请 将 其 教 师 注 册 资料向学校发放;

(f) 确保拟受聘而未注册的代课教师在上任前提交注册申请;

(g) 确 保 除 非 得 到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的 书 面 准 许 , 曾 被 取 消 / 拒 绝教师注册的人士不得进入或逗留在任何学校;

(h ) 采 取 加 强 措 施 , 以 防 范 不 合 适 的 人 士 受 聘 为 代 课 教 师 , 例 如 要 求 应 征 者 申 报 是 否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裁 定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 或 是 否 涉 及 任 何 在 进 行 中 的 刑 事 诉 讼 或 调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被 警 方 逮 捕 或 拘 捕 、 曾 遭 取 消 / 拒 绝 教 师 注 册 , 或 是 否 正 被 学 校 或 教 育 局 调 查 有 关 其 专 业 失 德 的 指 控 , 并 提 供 详 情。 学校 并 须在 职位 申请 表及 / 或 其他 相 关文 件列 明 受聘 人如 有故 意虚 报 资料/ 隐 瞒重 要事 实 ,可 能面 对被 刑事 检 控的 严重 后 果 , 而 学 校 亦 可 能 会 将 其 解 雇 。 详 情 请 参 阅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7/202 1 号 「 加 强 保 障 学 童 的 措 施 : 学 校 教 学 及 非 教 学 人 员 的 聘任及《学校行政手册》第七章;

(4)

(i) 在 聘 用 程 序 的 最 后 阶 段 , 要 求 准 代 课 教 师 进 行 性 罪 行 定 罪 纪 录 查 核 , 并 妥 善 保 存 查 核 纪 录 , 以确 定其 申 报 的性 罪 行 定 罪 纪 录 属 实 , 让 学 校 在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甄 选 合 适 的 代 课 教 师 担 任 校 内 工 作 , 详 情 请 参 阅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7/2021 号 。 学 校 可 浏 览 香 港 警 务 处 性 罪 行 定 罪 纪 录 查 核 网 页 (h t t p : / / p o l i c e . g o v . h k / s c r c) , 以 了 解 查 核 机 制 的 实 施 详 情 , 包括 计 划守则 及 申请程 序 等;

(j) 查 核 拟 聘 任 代 课 教 师 的 前 任 雇 主 发 出 的 服 务 证 明 书 , 并 在 征 得他 们 同意后 , 向其前 任 雇主查 询其工作表 现;

(k ) 查核代课 教师是 否符 合《教育规例》所订的最低学 历要求3

(l) 根据代课教师的资歷评定其日薪率/薪级点;

(m) 确认在聘 任代课 教师 前已完成所需的聘任程序4

(n ) 保 存 有 关 的 聘 任 记 录 , 包 括 获 聘 / 不 获 聘 的 原 因 、 拟 聘 者 拒 絶受聘的记录等;以及

(o ) 准 时 发 放 薪 酬 给 代 课 教 师 , 而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均 不 得 迟 于 工 资期届满后七天。

11. 代课教师在接受聘任前应清楚得悉下列事项:

(a) 代 课 教 师 的 雇 用 期 , 而 雇 用 期 可 按 教 师 和 学 校 达 成 的 协 议 予 以延长;

(b ) 学 校 会 根 据 校 本 情 况 为 代 课 教 师 进 行 考 绩 , 作 为 将 来 聘 任 代 课 教 师 / 初 步 筛 选 列 入 候 选 代 课 教 师 名 单 的 依 据 。 假 如 代 课 教 师 疏 忽 职 守 , 或 故 意 拒 绝 执 行 职 务 , 或 行 为 不 检 , 则 可 能 受到纪律处分;

(c) 勞 资 双 方 按 照 《 雇 佣 条 例 》 给 予 对 方 足 够 的 通 知 期 , 以 终 止 雇用协议;

4 任 何 教 员 将 受 雇 担 任 在 《 资 助 则 例 》 所 规 定 的 教 职 员 编 制 内 的 教 席 , 或 受 雇 为 期 不 少 于 6个 月 , 其 聘 用 须 由 学 校 的 大 多 数 校 董 批 准 。 此 外 , 除 将 日 薪 代 课 教 师 转 为 临 时 教 师 外 , 其 他 形 式 的 聘 用 均 须 在 生 效 日 期 前 完 成 所 需 的 程 序 , 包 括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批准 。 在一 般 的情 况 下, 有关 聘 用的 生 效日 期 不具 追溯 效 力。

(5)

(d ) 日 薪 代 课 教 师 须 根 据 教 育 局 规 定 的 日 薪 率 和 实 际 的 上 学 日 數,在确实完成代课职务后支取应得的薪酬;以及

(e) 日 薪 代 课 教 师 可 享 有 休 息 日 及 学 校 假 期 , 但 计 算 薪 酬 时 则 不 会把这些日子包括在内。

12. 学校可参阅附件一的代课教师聘用表格样本,及附件二的工作表现 记录样本。学校须妥为保存所有代课教师的考绩记录。

13. 持有非本地资历的应征者须向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申请,就 其非本地学历(包括学术及专业训练资历)进行评审,并向学校提供评审结 果 副 本 , 以 作 记 录 用 途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现 行 有 关 评 定 非 本 地 学 历 是 否符合资助学校教师的入职资格的通告/指引。

14. 至于聘用代职人员暂代获准休假的各类常额非教学人员,资助学校 须 依 据 《 资 助 则 例 》 的 相 关 指 引 办 理 。 学 校 亦 可 参 考 本 指 引 第 10 段 ( 除 (d )-(e)项外 )「一 般聘 用指引」 。

15. 学校在聘请代 课 教师时如有 疑 问(包括代课教师的日薪率),请与所 属的高级学校发展主任联络。

教育局

二零二一年八月

(6)

附件一

样本

( 学 校 名 称 )

资助学校日薪代课教师聘用表格

* 请删去不适用者

 请在适当方格内加上「」号

第I部 ﹝由受聘人员填写。请在填写前,详细阅读列载于本表格的注意事项。﹞

1. 个人资料

姓名 (英文)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 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 男/ 女 准用/ 检定/ 不适用

(日日/月月/年年) 教师注册编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动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学历

大专 / 大学 / 学院 毕业年份 所获证书 / 文凭 /

学位 主修 / 副修

注: 持非本地学历者,如曾接受学历评审,请将评审结果副本一同附上。

3. 教师训练

大专 / 大学 / 学院 毕业年份 所获证书 / 文凭 /

学位 主修 / 副修

4. 教学经验

学校名称 曾任教科目 (级别) 时期

5. 可担任代课教师的时期: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6. 同意学校查询过往的雇佣资料、教师注册资料及/或取得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1的结果 本人授权 (学校名称) (学校):

1 当局已接纳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设立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香港警务处已于2011年12月1日推 行有关机制。该机制只适用于向机构或企业应征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包括学校的代课教 席)的准雇员。由于保护儿童殊为重要,学校应采用该机制,并在聘用程序的最后阶段,要求准代课教师进行 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有关机制的详情,载于香港警务处的网页(http://www.police.gov.hk/scrc)。

(7)

□ 查询有关本人的雇佣纪录或资料;及/或

□ 查询有关本人的教师注册资料;及/或

□ 透过自动电话查询系统收听本人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的结果。

我同时授权本人曾任职及现职的雇主向学校提供一切有关本人的雇佣资料。

7. 声明

本人谨此声明:

本人*从未 / 曾经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2,或涉及任何在进行中的刑事诉讼程序或 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被警方逮捕或拘捕,并提供详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 人 * 正 / 没 有 被 学 校 或 教 育 局 调 查 有 关 专 业 失 德 的 指 控 , 并 提 供 详 情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从未 / 曾经遭教育局取消/拒絶教师注册,并提供详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已阅读及明白本聘用表格的「注意事项」。本人完全明白收集本人的个人资料的目的及其用途。 本人亦 明白倘若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可令本人丧失获学校录用的资格,即使已获学校录用,亦可遭终 止聘用。

日期 : 签署 :

第II部﹝由学校填写﹞

 (i) 本校已要求该应征者进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

 (ii) 本校已透过自动电话查询系统收听该应征者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的结果。

(iii) 本校已向教育局申请发放受聘人员的教师注册资料。

填写聘用表格「注意事项」

1. 本表格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于根据《资助则例》聘用代课教师及其他与聘用有关的用途。

2. 本表格连同证书副本将存放在学校,在有需要时会提交教育局查阅/复核。

3. 你必须在本表格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如提供的资料不足,校方可能无法处理你的聘用事宜。

4.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和22条及附表1的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有关 本表格内个人资料的查询,包括要查阅及改正资料事宜,可向你交回表格的学校查询。

2 如申请人曾干犯刑事罪行,并不一定因此而不予录用。

(8)

附件二

样本

资助学校代课教师工作表现记录

学校名称﹕ 学年﹕____

注意: (a) 本表格应由学校妥为保存。

(b) 本表格为样本表格,供学校参考。学校宜因应校本需要和情况,并遵循校本员 工考绩制度,适当修订本样本的内容。

甲部: 代课教师个人资料

姓名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的*准用教员编号/ 教师注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级﹕学位教师 助理小学学位教师  文凭教师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任教班级及科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聘任期﹕由 / / 至 / / (日/月/年)

乙部: 工作表现记录

(a) 表现水平﹕ 非常好 / 很好 / 满意 / 不满意 (b) 其他意见﹕

评核人 加签人

签署 签署

姓名﹕ 姓名﹕

职级/职位﹕ 职级/职位﹕

日期﹕ 日期﹕

* 请删去不适用者

□ 请在适当的方格内加上「」 号

(9)

注意事项:

1. 一般而言,考绩范围应集中于下列事项:

 教学和有关教学的职责

 非教学的职责

 专业及个人能力

2. 常额教师工作表现管理是一个鉴定、评估及发展教师工作表现的持续过程。代课教师的 工作表现记录有别于常额教师的工作表现管理,旨在作为将来学校聘任代课教师/初步 筛选列入候选代课教师名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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