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學校聘用代課教師的指引
1. 資助學校可根 據《 資 助則 例》的規定自行 聘用日 薪代課教師/月薪 臨 時 教 師 ( 總 稱 為 代 課 教 師 ) , 以 暫 代 放 取 核 准 假 期 的 常 額 教 師 。 詳 情 如 下:
日薪代課教師
(i) 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
2. 整合代課教師津貼推出後,學校獲提供一筆根據核准公式計算的全 年 經 常 性 現 金 津 貼 , 供 學 校 在 有 需 要 時 聘 請 日 薪 代 課 教 師 , 以 暫 代 放 取 少 於 30 天 核 准 假 期 的 常 額 教 師 。 然 而 , 學 校 可 繼 續 就 聘 請 日 薪 代 課 教師 以 暫 代 放 取 休 假 30 天 或 以 上 分 娩 假 期 、 病 假 及 其 他 核 准 假 期 的 常 額 教 師 , 申 請 發 還 款 項 。 學 校 應 參 閱 下 文 「 一 般 聘 用 指 引 」 , 按 情 況 適 當 地 聘 用 日 薪 代 課 教 師 。 有 關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的 行 政 安 排 及 使 用 詳 情 , 學 校 應 依 照 教 育 局 網 頁 內 「 為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學 校 而 提 供 的 整 合 代 課 教 師 津貼」所載指引規定的程序。
(ii ) 尚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
3. 根 據 相 關 《 資 助 則 例 》1的 適 用 部 分 , 學 校 可 聘 用 日 薪 代 課 教 師 , 以 暫 代 獲 准 休 假 三 天 或 以 上 的 教 學 人 員 。 學 校 應 依 照 下 文 「 一 般 聘 用 指 引 」 , 根 據 教 師 的 學 歷 評 定 代 課 教 師 的 日 薪 率 及 盡 快 發 放 薪 酬 。 學 校 應 按 現 行有 關通函 內列 明 的程 序 , 把津 貼申 領表格( 教育局 表格 第107號 )及 經 核 證 的 日 薪 代 課 教 師 領 薪 收 據 送 交 教 育 局 經 常 津 貼 組 , 安 排 發 還 款 項。申領及收據表格已上載教育局網頁(http://www.edb.gov.hk 學校 行政及管理 行政規則 資助則例 與中、小、特殊學校資助則例相 關的指引和表格)。學校毋須遞交代課教師的聘用表格及證書副本。
月薪臨時教師
4. 不論是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或尚未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如 常 額 教 師 放 取 核 准 假 期 90 日 或 以 上 , 學 校 則 可 按 其 需 要 及 實 際 情 況 ,聘 任 月 薪 臨 時 教 師 。 學 校 須 向 教 育 局 相 關 部 門 提 交 「 資 助 學 校 聘 任 教 學 人 員 」 表 格, 以 便 處 理 發 放 聘 任 月 薪 臨 時 代 課教 師 的 薪 金 津 貼 。 聘任 表格
1 包 括 《 中 學 資 助 則 例 》 、 《 小 學 資 助 則 例 》 及 《 特 殊 學 校 資 助 則 例 》 。
已上載教育局網頁--> 學校行政及管理-->一般行政-->有關學校教職員-->
聘任事宜。
5. 在 教 師 職 位 全 面 學 位 化 的 政 策 下 , 由 2019/20學 年 起 , 所 有 核 准 編 制內的教師職位均為學位教席。故此,如現職學位/非學位常額教師放取 核准假期, 中學/小 學應盡量聘請已符合 學位教師/助理小學學位教師入 職要求的代課教師。換句話說,已具備學位教師/助理小學學位教師的資 歷者獲優先考慮。
一般聘用指引
6. 學位代課教師須具備的資歷,應與資助中、小學聘用學位教師或助 理小學學位教師所規定的條件相同。然而,如中學/小學仍有需要聘請未 完全符合學位教師/助理小學學位教師入職要求的代課教師,有關代課教 師 應 獲 聘 為 文 憑 教 師 , 惟 有 關 代 課 教 師 所 具 備 的 資 歷 , 須 與 資 助 中 、 小 學 聘 用 文 憑 教 師 所 規 定 的 條 件 相 同 。 有 關 學 位 及 非 學 位 教 師 的 資 歷 要 求 詳情,請參閱相關《資助則例》。
7. 學校在甄選代課教師時,應盡可能優先聘用已受訓教師。除非情況 非常特殊(例如科目錯配或學校偏遠),學校才可在聘用代課教師時聘用持 有特定非標準資歷2的未受訓教師或非合格教師。
8. 如資助中、小學聘用的代課教師已持有學位教師或助理小學學位教 師 所 規 定 的 條 件 , 學 校 應 按 學 位 代 課 教 師 的 日 薪 率 / 薪 級 點 支 薪 。 如 有 關 代 課 教 師 的 資 歷 只 可 擔任 文憑 教師 ,應 只按非 學位 代課 教 師 的 日薪 率/
薪 級 點 支 薪 。 持 有 特 定 非 標 準 資 歷 的 未 受 訓 日 薪 代 課 教 師 應 以 非 學 位 代 課 教 師 的 日 薪 率支 薪 , 而只 符合 《教育 規 例》最 低學 歷 要求3的 日薪 代課 教 師 則 應 以 非 合 格 代 課 教 師 的 日 薪 率 支 薪 。 學 校 應 遵 照 教 育 局 不 時 發 出 的有關通函內所訂明的日薪率,發放有關代課教師的薪酬。
2 特 定 非 標 準 資 歷 指 :
( a ) 由 以 下 認 可 專 上 院 校 所 頒 授 的 文 憑 : 香 港 浸 會 學 院 ( 現 稱 「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 ) 、 嶺 南學 院( 現稱 「 嶺南 大 學 」)及 香 港樹 仁 學院 ( 現 稱 「香 港 樹仁 大 學」) ;
( b ) 未 受 工 業 科 目 教 師 訓 練 , 但 持 有 由 以 下 院 校 所 頒 授 的 高 級 證 書 / 專 業 文 憑 / 高 級 文 憑 / 文 憑 / 證 書 ( 商 科 / 秘 書 ) , 並 在 取 得 學 歷 / 專 業 資 格 後 具 備 一 / 兩 年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前 身 為 「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 )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 前 身 為 「 香 港城 市 理工 學 院」) 及 工 業專 修 學院( 前 身為 「 工 業學 院 」); 以 及
( c ) 由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之 前 頒 授 的 音 樂 科 文 憑 及 一 九 九 四 年 之 後 頒 授 的 音 樂科 深 造文 憑 。
3 任 教 中 、 小 學 的 准 用 教 員 的 最 低 學 歷 要 求 為 高 級 文 憑 或 副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
9. 日薪代課教師按日提供的服務,純粹是為了擔任替假職務。因此,
在 任 何情 況下 , 其 服 務 期間都 不可 用 作 計 算 為認可 的教 學 年 資 (包括給 予 經驗增薪點)。
10. 在聘任代課教師時,校方應──
(a) 根 據 公 平 公 開 的 原 則 , 訂 立 一 套 指 引 和 甄 選 代 課 教 師 的 程 序 , 包 括 將 代 課 教 師 列 入 校 本 代 課 教 師 名 單 及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直接聘任日薪代課教師的準則;
(b ) 要 求 參 與 遴 選 或 批 核 程 序 的 人 士 申 報 利 益 , 並 記 錄 有 關 人 士 所申報的資料;
(c) 小 心 查 核 代 課 教 師 的 資 料 是 否 與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相 符 , 特 別 是身分證和學歷證明文件;
(d ) 仔 細 查 閱 應 徵 者 的 教 師 註 冊 證 的 正 本 , 並 將 教 師 ( 包 括 「 檢 定 教 員 」 和 「 准 用 教 員 」 ) 的 註 冊 證 資 料 副 本 存 檔 , 以 備 查 核;
(e) 在 徵 得 擬 受 聘 代 課 教 師 同 意 後 ,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將 其 教 師 註 冊 資料向學校發放;
(f) 確保擬受聘而未註冊的代課教師在上任前提交註冊申請;
(g) 確 保 除 非 得 到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的 書 面 准 許 , 曾 被 取 消 / 拒 絕教師註冊的人士不得進入或逗留在任何學校;
(h ) 採 取 加 強 措 施 , 以 防 範 不 合 適 的 人 士 受 聘 為 代 課 教 師 , 例 如 要 求 應 徵 者 申 報 是 否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裁 定 干 犯 刑 事 罪 行 , 或 是 否 涉 及 任 何 在 進 行 中 的 刑 事 訴 訟 或 調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被 警 方 逮 捕 或 拘 捕 、 曾 遭 取 消 / 拒 絕 教 師 註 冊 , 或 是 否 正 被 學 校 或 教 育 局 調 查 有 關 其 專 業 失 德 的 指 控 , 並 提 供 詳 情 。 學 校 並 須在 職 位 申請 表及 / 或 其他 相 關文 件列 明 受聘 人如 有故 意 虛 報 資料 / 隱 瞞重 要事 實 ,可 能面 對被 刑事 檢 控的 嚴重 後 果 , 而 學 校 亦 可 能 會 將 其 解 僱 。 詳 情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7/2021 號 「 加 強 保 障 學 童 的 措 施 : 學 校 教 學 及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聘任及《學校行政手冊》第七章;
(i) 在 聘 用 程 序 的 最 後 階 段 , 要 求 準 代 課 教 師 進 行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 並 妥 善 保 存 查 核 紀 錄 , 以確 定其 申 報 的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屬 實 , 讓 學 校 在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甄 選 合 適 的 代 課 教 師 擔 任 校 內 工 作 , 詳 情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7/2021 號 。 學 校 可 瀏 覽 香 港 警 務 處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網 頁 (h t t p : / / p o l i c e . g o v . h k / s c r c) , 以 了 解 查 核 機 制 的 實 施 詳 情 , 包括 計 劃守則 及 申請程 序 等 ;
(j) 查 核 擬 聘 任 代 課 教 師 的 前 任 僱 主 發 出 的 服 務 證 明 書 , 並 在 徵 得他 們 同意後 , 向其前 任 僱主查 詢其工作表 現;
(k ) 查核代課 教師是否符合《教育規例》所訂的最低學歷要求3;
(l) 根據代課教師的資歷評定其日薪率/薪級點;
(m) 確認在聘 任代課 教師 前已完成所需的聘任程序4;
(n ) 保 存 有 關 的 聘 任 記 錄 , 包 括 獲 聘 / 不 獲 聘 的 原 因 、 擬 聘 者 拒 絶受聘的記錄等;以及
(o ) 準 時 發 放 薪 酬 給 代 課 教 師 , 而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均 不 得 遲 於 工 資期屆滿後七天。
11. 代課教師在接受聘任前應清楚得悉下列事項:
(a) 代 課 教 師 的 僱 用 期 , 而 僱 用 期 可 按 教 師 和 學 校 達 成 的 協 議 予 以延長;
(b ) 學 校 會 根 據 校 本 情 況 為 代 課 教 師 進 行 考 績 , 作 為 將 來 聘 任 代 課 教 師 / 初 步 篩 選 列 入 候 選 代 課 教 師 名 單 的 依 據 。 假 如 代 課 教 師 疏 忽 職 守 , 或 故 意 拒 絕 執 行 職 務 , 或 行 為 不 檢 , 則 可 能 受到紀律處分;
(c) 勞 資 雙 方 按 照 《 僱 傭 條 例 》 給 予 對 方 足 夠 的 通 知 期 , 以 終 止 僱用協議;
4 任 何 教 員 將 受 僱 擔 任 在 《 資 助 則 例 》 所 規 定 的 教 職 員 編 制 內 的 教 席 , 或 受 僱 為 期 不 少 於 6 個 月 , 其 聘 用 須 由 學 校 的 大 多 數 校 董 批 准 。 此 外 , 除 將 日 薪 代 課 教 師 轉 為 臨 時 教 師 外 , 其 他 形 式 的 聘 用 均 須 在 生 效 日 期 前 完 成 所 需 的 程 序 , 包 括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批准 。 在一 般 的情 況 下, 有關 聘 用的 生 效日 期 不具 追溯 效 力。
(d ) 日 薪 代 課 教 師 須 根 據 教 育 局 規 定 的 日 薪 率 和 實 際 的 上 學 日 數,在確實完成代課職務後支取應得的薪酬;以及
(e) 日 薪 代 課 教 師 可 享 有 休 息 日 及 學 校 假 期 , 但 計 算 薪 酬 時 則 不 會把這些日子包括在內。
12. 學校可參閱附件一的代課教師聘用表格樣本,及附件二的工作表現 記錄樣本。學校須妥為保存所有代課教師的考績記錄。
13. 持有非本地資歷的應徵者須向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申請,就 其非本地學歷(包括學術及專業訓練資歷)進行評審,並向學校提供評審結 果 副 本 , 以 作 記 錄 用 途 。 有 關 詳 情 , 請 參 閱 現 行 有 關 評 定 非 本 地 學 歷 是 否符合資助學校教師的入職資格的通告/指引。
14. 至於聘用代職人員暫代獲准休假的各類常額非教學人員,資助學校 須 依 據 《 資 助 則 例 》 的 相 關 指 引 辦 理 。 學 校 亦 可 參 考 本 指 引 第 10 段 ( 除 (d )-(e)項外 )「一 般聘 用指引」 。
15. 學 校在聘請代 課 教師時如有 疑 問(包括代課教師的日薪率),請與所 屬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聯絡。
教育局
二零二一年八月
附件一
樣本
( 學 校 名 稱 )
資助學校日薪代課教師聘用表格
* 請刪去不適用者
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號
第I部 ﹝由受聘人員填寫。請在填寫前,詳細閱讀列載於本表格的注意事項。﹞
1. 個人資料
姓名 (英文)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 _________________ 性別 : 男/ 女 准用/ 檢定/ 不適用
(日日/月月/年年) 教師註冊編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動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學歷
大專 / 大學 / 學院 畢業年份 所獲證書 / 文憑 /
學位 主修 / 副修
註: 持非本地學歷者,如曾接受學歷評審,請將評審結果副本一同附上。
3. 教師訓練
大專 / 大學 / 學院 畢業年份 所獲證書 / 文憑 /
學位 主修 / 副修
4. 教學經驗
學校名稱 曾任教科目 (級別) 時期
5. 可擔任代課教師的時期: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日日/月月/年年年年)
6. 同意學校查詢過往的僱傭資料、教師註冊資料及/或取得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註1的結果 本人授權 (學校名稱) (學校):
註1 當局已接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設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香港警務處已於2011年12月1日推 行有關機制。該機制只適用於向機構或企業應徵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包括學校的代課教 席)的準僱員。由於保護兒童殊為重要,學校應採用該機制,並在聘用程序的最後階段,要求準代課教師進行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有關機制的詳情,載於香港警務處的網頁(http://www.police.gov.hk/scrc)。
□ 查詢有關本人的僱傭紀錄或資料;及/或
□ 查詢有關本人的教師註冊資料;及/或
□ 透過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收聽本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的結果。
我同時授權本人曾任職及現職的僱主向學校提供一切有關本人的僱傭資料。
7. 聲明
本人謹此聲明:
本人*從未 / 曾經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註2,或涉及任何在進行中的刑事訴訟程序或 調查,包括但不限於被警方逮捕或拘捕,並提供詳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 人 * 正 / 沒 有 被 學 校 或 教 育 局 調 查 有 關 專 業 失 德 的 指 控 , 並 提 供 詳 情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從未 / 曾經遭教育局取消/拒絶教師註冊,並提供詳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已閱讀及明白本聘用表格的「注意事項」。本人完全明白收集本人的個人資料的目的及其用途。 本人亦 明白倘若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要事實,可令本人喪失獲學校錄用的資格,即使已獲學校錄用,亦可遭終 止聘用。
日期 : 簽署 :
第II部﹝由學校填寫﹞
(i) 本校已要求該應徵者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ii) 本校已透過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收聽該應徵者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的結果。
(iii) 本校已向教育局申請發放受聘人員的教師註冊資料。
填寫聘用表格「注意事項」
1. 本表格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用於根據《資助則例》聘用代課教師及其他與聘用有關的用途。
2. 本表格連同證書副本將存放在學校,在有需要時會提交教育局查閱/覆核。
3. 你必須在本表格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如提供的資料不足,校方可能無法處理你的聘用事宜。
4.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和22條及附表1的第6原則,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有關 本表格內個人資料的查詢,包括要查閱及改正資料事宜,可向你交回表格的學校查詢。
註2 如申請人曾干犯刑事罪行,並不一定因此而不予錄用。
附件二
樣本
資助學校代課教師工作表現記錄
學校名稱﹕ 學年﹕____
注意: (a) 本表格應由學校妥為保存。
(b) 本表格為樣本表格,供學校參考。學校宜因應校本需要和情況,並遵循校本員 工考績制度,適當修訂本樣本的內容。
甲部: 代課教師個人資料
姓名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的*准用教員編號/ 教師註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級﹕學位教師 助理小學學位教師 文憑教師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任教班級及科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聘任期﹕由 / / 至 / / (日/月/年)
乙部: 工作表現記錄
(a) 表現水平﹕ 非常好 / 很好 / 滿意 / 不滿意 (b) 其他意見﹕
評核人 加簽人
簽署 簽署
姓名﹕ 姓名﹕
職級/職位﹕ 職級/職位﹕
日期﹕ 日期﹕
* 請刪去不適用者
□ 請在適當的方格內加上「」 號
注意事項:
1. 一般而言,考績範圍應集中於下列事項:
教學和有關教學的職責
非教學的職責
專業及個人能力
2. 常額教師工作表現管理是一個鑑定、評估及發展教師工作表現的持續過程。代課教師的 工作表現記錄有別於常額教師的工作表現管理,旨在作為將來學校聘任代課教師/初步 篩選列入候選代課教師名單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