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107 年度第 5 次公開甄選候用約僱管理員報名簡章
一、 報名日期及地點:自 107 年 7 月 27 日起至 107 年 08 月 10 日 17 時止
(於截止日前郵寄送達,或親送至 95992 臺東縣東 河鄉北源村 32 號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人事 室收)。(報名簡歷表、簡章請向本所人事室索取 或至本所網址 http://www.tuv.moj.gov.tw 電子公 佈欄-人事公告中下載列印)。
聯絡電話:089-892041。
二、甄選名額:約僱人員約 20 名並依名次依序進用;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 法第 5 條規定須進用 1/3 以上原住民人數,本所進用不足額 時,則以具原住民身分優先進用。
三、工作地點: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臺東縣東河鄉北源村 32 號)。
四、甄選資格條件:
(一) 年齡:年滿 18 歲以上(男須役畢)。
(二)學歷: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未曾受刑事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所不得為公務人員 情事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者。
(四)體格檢查合格者。(經正式僱用時,再行繳交最近 3 個月以內體 格檢查表)
五、報名應繳下列文件:(報名當日請攜帶身分證、學歷證件、原住民身份 證明文件等正本以供查驗)
(一)報名簡歷表一份。
(二)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四)退伍令影本一份或免役證明(男性)。
(五)足資證明原住民身份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無則免 附)
六、體格檢查: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於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 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特殊體格檢查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 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三)、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四)、重度肢障。
(五)、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
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七)、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七、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公告參加甄試。
公告時間:預定於 107 年 07 月 27 日前將公告本所網頁(本所網址 http://www.tuv.moj.gov.tw 電子公佈欄-人事公告),本 所不再電話通知。
八、甄試報到時間:預定於 107 年 08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前,
至本所人事室報到,查驗證件,逾時視同放棄報到。(以 實際公告面試時間為準。)
九、甄試內容與地點:口試。
口試內容:(一)自我介紹(二)觀念即席詢答。
口試地點:本所二樓會議室。(臺東縣東河鄉北源村 32 號)
口試時間: 107 年 08 月 14 日下午 14:20 起至報到考生皆受測止。
十、本次甄選,經通知報到未於規定期限報到者以棄權論。
十一、工作項目:擔任男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夜間勤務)及臨時 交辦事項。
十二、約僱人員之報酬(約僱 220 至 280 薪點)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 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暨「法務部所屬機關服務於山僻、離島 地區約聘、約僱人員薪點折合標準表」待遇支給。(約新台幣 30,382 元至 37,828 元)
十三、僱用期限: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 107 年度司法考試四等監所管理員 報到日止或約僱原因消滅、或發生其他必要原因,應即解 除約僱。
十四、新制公務人員退休法自 100 年 1 月 1 日實施,有關支(兼)領月退休 人員再任公職者,應停止支領月退休金權利。報名人員有是類情形者 應主動提出申報。
十五、附則:
(一) 進用順序:本所管理員職務出缺時,按成績名次依序通知僱用,
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或報到時已不具候用資格條件(如 3 個月以內之體格檢查不符標準、受刑事處分等),均喪失錄取 資格;候用約僱管理人員於 108 年 6 月 30 日前未獲僱用者,
亦同。
(二) 候用人員於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僱用期間並應遵守工作指派,
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立即解僱;僱用期限屆滿應予解僱,
不得異議。
(三) 本次約僱管理員報名資料一律概不退還。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107 年度第5次公開甄選候用約僱管理員報名表
姓 名 性別 □男 □女 報 名 編 號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通 訊 處
住 家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戶 籍
原住民 身分圈
選
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族 魯凱、
鄒族、賽夏、雅美(達悟)、邵族、噶瑪蘭、
太魯閣、撒奇萊雅、賽德克族、拉阿魯哇族、
卡那卡那富族。
最高學歷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全 銜 ) 所 、 系 、 科 名 稱 畢 業 年 月 年 月
現 職 單 位 名 稱 職 務
經 歷 1. 2.
簡 要 自 傳
此處請自行黏貼 最近 1 年內之二 吋半身脫帽彩色
照片
檢附證件:
1. 本報名簡歷表及自傳 1 份(請 自行粘貼相片及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
2.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高中學歷 需附相關工作證明) 。
3. 若有退伍令或其他證明文件影 本 1 份請提供。
※請擇一勾選:
□本人同意授權貴所於本公開甄選期間就遴選作業所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及查證。
□本人自行提供向縣市警察機關申請刑事案件紀錄證明。
報名人簽章:
審查結果:□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 人事室主任:
切 結 書
本人報名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107 年度第 5 次公開甄選 候用約僱管理員,具結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9 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訂不 得任用之情事,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另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 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如已錄取,願受撤銷 錄取資格處分;已核僱,願受解僱處分。如有不實,並負一切法律責 任。特此切結為憑。
切結人: (簽名及蓋章)
身分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 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