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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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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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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107 年度第 5 次公開甄選候用約僱管理員報名簡章

一、 報名日期及地點:自 107 年 7 月 27 日起至 107 年 08 月 10 日 17 時止

(於截止日前郵寄送達,或親送至 95992 臺東縣東 河鄉北源村 32 號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人事 室收)。(報名簡歷表、簡章請向本所人事室索取 或至本所網址 http://www.tuv.moj.gov.tw 電子公 佈欄-人事公告中下載列印)。

聯絡電話:089-892041。

二、甄選名額:約僱人員約 20 名並依名次依序進用;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 法第 5 條規定須進用 1/3 以上原住民人數,本所進用不足額 時,則以具原住民身分優先進用。

三、工作地點: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臺東縣東河鄉北源村 32 號)。

四、甄選資格條件:

(一) 年齡:年滿 18 歲以上(男須役畢)。

(二)學歷: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未曾受刑事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所不得為公務人員 情事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者。

(四)體格檢查合格者。(經正式僱用時,再行繳交最近 3 個月以內體 格檢查表)

五、報名應繳下列文件:(報名當日請攜帶身分證、學歷證件、原住民身份 證明文件等正本以供查驗)

(一)報名簡歷表一份。

(二)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四)退伍令影本一份或免役證明(男性)。

(五)足資證明原住民身份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無則免 附)

六、體格檢查: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於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 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特殊體格檢查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 檢查不合格:

(2)

(一)、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三)、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四)、重度肢障。

(五)、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

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七)、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七、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公告參加甄試。

公告時間:預定於 107 年 07 月 27 日前將公告本所網頁(本所網址 http://www.tuv.moj.gov.tw 電子公佈欄-人事公告),本 所不再電話通知。

八、甄試報到時間:預定於 107 年 08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前,

至本所人事室報到,查驗證件,逾時視同放棄報到。(以 實際公告面試時間為準。)

九、甄試內容與地點:口試。

口試內容:(一)自我介紹(二)觀念即席詢答。

口試地點:本所二樓會議室。(臺東縣東河鄉北源村 32 號)

口試時間: 107 年 08 月 14 日下午 14:20 起至報到考生皆受測止。

十、本次甄選,經通知報到未於規定期限報到者以棄權論。

十一、工作項目:擔任男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夜間勤務)及臨時 交辦事項。

十二、約僱人員之報酬(約僱 220 至 280 薪點)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 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暨「法務部所屬機關服務於山僻、離島 地區約聘、約僱人員薪點折合標準表」待遇支給。(約新台幣 30,382 元至 37,828 元)

十三、僱用期限: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 107 年度司法考試四等監所管理員 報到日止或約僱原因消滅、或發生其他必要原因,應即解 除約僱。

十四、新制公務人員退休法自 100 年 1 月 1 日實施,有關支(兼)領月退休 人員再任公職者,應停止支領月退休金權利。報名人員有是類情形者 應主動提出申報。

(3)

十五、附則:

(一) 進用順序:本所管理員職務出缺時,按成績名次依序通知僱用,

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或報到時已不具候用資格條件(如 3 個月以內之體格檢查不符標準、受刑事處分等),均喪失錄取 資格;候用約僱管理人員於 108 年 6 月 30 日前未獲僱用者,

亦同。

(二) 候用人員於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僱用期間並應遵守工作指派,

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立即解僱;僱用期限屆滿應予解僱,

不得異議。

(三) 本次約僱管理員報名資料一律概不退還。

(4)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107 年度第5次公開甄選候用約僱管理員報名表

姓 名 性別 □男 □女 報 名 編 號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通 訊 處

戶 籍

原住民 身分圈

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族 魯凱、

鄒族、賽夏、雅美(達悟)、邵族、噶瑪蘭、

太魯閣、撒奇萊雅、賽德克族、拉阿魯哇族、

卡那卡那富族。

最高學歷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全 銜 ) 所 、 系 、 科 名 稱 畢 業 年 月 年 月

現 職 單 位 名 稱 職 務

經 歷 1. 2.

簡 要 自 傳

此處請自行黏貼 最近 1 年內之二 吋半身脫帽彩色

照片

檢附證件:

1. 本報名簡歷表及自傳 1 份(請 自行粘貼相片及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

2.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高中學歷 需附相關工作證明) 。

3. 若有退伍令或其他證明文件影 本 1 份請提供。

※請擇一勾選:

□本人同意授權貴所於本公開甄選期間就遴選作業所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及查證。

□本人自行提供向縣市警察機關申請刑事案件紀錄證明。

報名人簽章:

審查結果:□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 人事室主任:

(5)

切 結 書

本人報名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107 年度第 5 次公開甄選 候用約僱管理員,具結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9 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訂不 得任用之情事,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另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 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如已錄取,願受撤銷 錄取資格處分;已核僱,願受解僱處分。如有不實,並負一切法律責 任。特此切結為憑。

切結人: (簽名及蓋章)

身分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 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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