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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重點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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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錄

附錄一

教 授 道 鑒 : 敬 懇 者 , 茲 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在 職 碩 士 班 研 究生巫由惠同學,撰寫「建構我國高等教育退場機制之研究」,久仰 先 生對我國高等教育之發展極為關注,所提高見必對該生論文之完成助益良 多 , 謹 奉 上 該 生 訪 談 大 綱 乙 份 , 恭 請 參 閱 , 並 賜 予 指 導 為 感 , 專 此 奉 達,敬頌

道安

蓋浙生 拜啟

九 十四年 元月 日

(2)

附錄二

「建構我國高等教育退場機制之研究」訪談大綱

壹、理念方面

一 、 有 學 者 認 為 目 前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尚 未 能 完 全 邁 向 市 場 化 , 僅 是 一 個 「 準 市 場 」 或

「類似市場」,如引用西方國家市場化中的退場機制,時機是否適宜或可行?如 不可行,原因(遭遇困難)為何?

二、高等教育負有人才培育及服務社會的使命,僅以辦學績效不佳或招生不足為依據 規範其退場,是否有違高等教育的理念與功能?

三、在西方國家,大學退場(或某些系所關閉),完全交由市場力量主導,我國則是 由教育部主導並訂定規範,此舉是否符合西方國家退場的立意或精神?若由市場 力量或由政府主導,各有何利弊?

四、教育部認為透過退場機制,可解決部分學校品質低落及招生不足的問題。請問,

此舉是否真正能解決上述問題?對大學教育品質及競爭力是否有所助益或積極正 面的效果?

五、目前公私立大學發展,以私立大學遭遇的困境較多,最嚴重者是招生不足問題,

在競爭條件差異下,私立學校最有可能面臨退場,此舉是否公平?應如何規範,

以符合公平對待原則?

貳、措施方面

一、我國高等教育機構目前以私立學校居多,並以技術學院占極大比例,在規範退場 機制前,是否應建立學校分類與定位,以訂定不同的標準?對大學及技術學院而 言,哪些是最重要的標準?

二、學校綜合評鑑結果,可能是未來規範退場的重要依據之一,評鑑指標在大學與技 術學院間是否應有所區隔?另評鑑結果是否應公開?是否應建置一個高等教育資 訊公開網路?

三、退場機制建構後,對社會及學校會產生何種影響?教育部及學校雙方,應該採取 何種處置措施較為適切?譬如,校產、教職員工及學生的安置應如何處置,其傷 害性為最低?

四 、 教 育 部 所 規 劃 退 場 方 式 為 : ( 一 ) 合 併 、 ( 二 ) 改 制 、 ( 三 ) 停 辦 、 ( 四 ) 解 散、(五)清算。對私立學校,此舉是否公平?若對公私立學校採取相同退場方 式是否適切?退場程序各應為何?學校應有哪些人員參與?是否會有政治勢力介 入,使教育部此項政策形同虛設或難以推動?

(3)

附錄三

大學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採總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0 年 3 月 28 日

臺(90)高(1)字第 90039035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8 日

臺高(1)字第 0920173315 號令修正發布

壹、依據

大學法第五條第三項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貳、目標

配合國家整體建設及學校發展,落實大學自主理念並維持大學教學品質。

參、規劃原則

各校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應依下列原則規劃:

一、國家整體建設及社會發展需要。

二、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重點及特色。

三、現有基礎及規模、學校整體資源之合理分配及使用效益。

四、師資、教學與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設備及空間。

五、符合各該領域之發展趨勢及科技整合之需要。

六、原有系所及招生名額宜針對社會變遷及人力需求、學術發展需要、學校發展特色 主動調整。

肆、發展規模之設定

各校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應考量各項資源之配合條件,以維持基本教學 品質,並根據師資、校舍建築空間計算可發展總量規模,依據校務發展計畫,逐年規 劃系所及調整招生名額。本部依總量核定學校總量規模,其審核基準為系(所)設立年 限、師資及校舍建築面積,分別如下:

一、系(所)設立年限:申請設立博士班者,申請時須已設立相關碩士班三年以上;申請 設立碩士班者,申請時須已設有相關學系三年以上;申請設立碩士在職專班者,

申請時須已設立相關碩士班二年以上。

二、師資:

(4)

(一)生師比:

1.應有生師比標準:全校生師比應在三十二以下,且日間部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 下。申請設立碩、博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之學院,其研究生(含碩士在職專 班)與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人數之生師比不得超過十五。

2.計列實際生師比原則:

(1)計列實際生師比之學生數,以該學年度具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不含延畢生、

休學生)計算,且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加權二倍計列,博士班學 生加權三倍計列。

(2)計列生師比之教師人數,係指專、兼任教師。

其中專任教師包括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 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

護理教師。但不包括助教。

兼任教師則以四名折算一名專任計。但以兼任計列之教師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 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計。

至於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系所)及設計類系所之 兼任教師則放寬其計列之教師折算數為不得超過該系所(院)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二 分之一,超過者不計。

(3)全校生師比:計列全校生師比之學生數,係指全校學生數,含日間及夜間學 制學生數(如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進修部二年制技術系及二年制在 職專班等)。

全校生師比計算方式:全校學生數除以專、兼任教師總和(即專任教授、專任 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軍訓教官、護理教 師及可折算專任教師之兼任教師數之和)。

(4)日間部生師比:計列日間部生師比之學生數,係日間學制學生數(含二年制 技術系、第二部及乙部學生等)。

日間部生師比計算方式:日間學制學生數除以專、兼任教師總和(即專任教 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專任專業技術人員、軍訓教 官、護理教師及可折算專任教師之兼任教師數之和)。

(5)學院生師比:該學院之碩、博士班(含在職專班)研究生在學人數除以專任 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人數。計列之學生人數不加權,計列之師資人數應為該學 院編制內之具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不含兼任師資。

(二)師資結構:申請設立碩、博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除應符合上述生師比之規定 外,全校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三分之一。

(5)

申請設立碩士班之學系,全系專任師資至少應有八位,且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者應在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應至少有三位具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且其學術專長須 與該系領域相符。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專案申請設立碩士班或獨立研究所,

不受師資結構及設立年限之限制:

1.全校日間部生師比符合總量規定。

2.研究卓越

(1)自然科學領域相關學系(所):最近五年該系(所)或擬聘之專任教師平均 每人發表在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至少十篇以上,且其中至少應有五篇 SCI、EI 等國際學術期刊論文(須列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列名第二位以 後之作者不計入)。

(2)人文、社會及管理領域之相關學系(所):最近五年該系(所)或擬聘之專 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在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至少六篇以上,且其中至 少應有三篇發表在 SSCI、TSSCI 或 A&HCI 等學術期刊論文或出版具審查機 制之專書論著至少二本。

(3)以展演為主之藝術相關學系(所):最近五年該系(所)或擬聘之專任教師 平均每人參與公開場所舉辦之展演及發表在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合計 至少十項,其中展演場次至少半數以上須為個展。

依本規定專案申請設立碩士班或獨立研究所後,其研究(展演)成果低於申請設立之 條件時,應予停招,國立大學並應扣減已核撥之師資員額。

三、校舍建築面積:

(一)應有校舍建築面積:各校應根據以下各類型單位學生校舍建築面積標準,計算

「應有校舍建築面積」:

1.計算應有校舍建築面積時,第二部或乙部學生得以二分之一採計。

另 學 系 開 設 實 習 課 程 , 其 為 全 學 年 均 在 校 外 實 習 者 , 得 扣 除 「 當 學 年 度 之 學 生 數 」 ; 部 分 學 分 在 校 外 實 習 者 , 得 扣 除 「 校 外 實 習 學 分 數 佔 總 學 分 數 」 比 例 計 算 之 學 生 數 , 但 扣 除 學 生 數 比 例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系 學 生 數 的 八分之一。

但有附設醫院、實習會館、旅館及實習林場等附屬作業組織之學校,係供該類學 生實習,其實習課程之學生數不得再扣除。

範例:

例一、醫學系七年級均在校外實習,計列所需最低校舍建築面積之學生數時,得 扣除醫學系七年級學生數。

(6)

例二、觀光學系學生數為四百名,大學四年共修一百四十個學分,其中十四個學 分為校外實習學分,計列所需最低校舍建築面積之學生數時得扣除觀光學系學生 數之十分之一(即四百減去四十等於三百六十)。

2.應有校舍建築面積以日間學制學生數計算為原則,惟當以夜間學制學生數計算 之應有校舍建築面積大於日間學制學生數之應有校舍建築面積時,應以夜間學 制學生數計算。

(二)實有校舍建築面積:計列「實有校舍建築面積」原則如下:

1.以本部核定校區(含分部)之建築屬自有產權且已取得使用執照,並提供予正式學 籍學生活動、教學、研究之使用者為計算依據(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 法發布施行前完竣之建築未核發使用執照但確屬學校產權之建築其面積得計 入)。

2.專供推廣教育使用及對外營業者不得計列,但下列二項得納入計算:

(1)租用校區外提供學生宿舍使用、租賃合約至少四年以上且有法院公證證明 者,得納入校舍建築面積,但納入計算之面積最高不得超過該校校舍建築面 積的百分之五。

(2)學校附屬作業組織(如大學之附設醫院、附設實習會館、旅館及實習林場等)其 校舍建築中屬確實提供教學、研究使用之部分可計入。

四、發展總量計算方式:生師比及校舍建築面積應同時達到肆之二及三所訂師資及應 有校舍建築面積標準,方得在可發展總量範圍內繼續增加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

可發展總量之計算方法為分別計算生師比及實有校舍建築面積之發展總當量,其 較小者即為學校可發展總量規模。本部核准之第二校區或分部,其資源配置及系 所設置與校本部可明確劃分者,其可發展總量規模應與校本部分別計算。

伍、作業程序

一、提報時程:各校均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報伍之二所列項目到本部據以核定 總量。但伍之四所列特殊項目,應於前二年提報計畫經專業審查及規定程序審 定,經核定之系所班組增加之招生名額,應於提報該年度總量審核時納入總量計 算,如超出總量規模應自行調整或撤銷。

二、提報項目:

(一)教學資源表:含學系(所)設立年限、師資人數(包括折算專任師資之兼任師資 及新學年度計畫增聘之師資)及校舍建築面積資料(包括目前增建於新學年度可竣 工並取得使用執照者)。

(二)學生人數資料表:應含下一學年度及預估未來三學年度在學學生數。

(三)年度增設、調整系所班組規劃表(含增設系所班組、系所班組更名、合併、系所 分組、分組獨立成立新系所及系所減併或減班後成立新系所)。

(7)

(四)各系、所招生名額表。

三、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總量核定原則:

(一)尚在可發展總量規模範圍內之學校:本部將依學校提報之教學資源及學生人數 等資料核定各校可發展總量,尚在可發展總量規模範圍內之學校,除伍之四所 列特殊項目外,均得自行決定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調整招生名額,申請設立 碩士班、博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者,並應符合肆之二有關生師比、師資結構或 專案設所之規定。

(二)現有系所及招生名額已超過可發展總量規模或專任師資結構未符合設立研究所 標準之學校:現有系所及招生名額已超過可發展總量規模或專任師資結構未符 合設立研究所標準之學校,得維持既有之總量規模繼續辦理,並得在現有學生 總量內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應提出改善計畫,自本要點修正發布三年內 改善相關教學資源以達標準,三年期滿仍未達標準者,應予減招或停招。

(三)在現有總量規模內之調整:在現有總量規模內對原有系所班組重新調整(含系所 分組、分組獨立成立新系所、系所減併或減班後成立新系所、調整各系所招生 名額等),調整後之學生總量不得超過現有總量規模,且學生數之調整應依肆之 二之碩、博士班學生加權方式計算,不同類別之系所班組調整,校舍建築面積 亦應符合肆之三之校舍建築面積之標準。

(四)增設、調整系所班組案涉及系所停招者,公立大學應於前一年併同招生總量規 劃專案報部,私立大學應於前一年公告於招生簡章、網站或傳播媒體,以利考 生規劃。

(五)各校招生名額應每年檢討調整,如有違反大學法或私立學校法等相關法律,經 召開相關委員會審查認定者,其招生名額總量應依情節輕重予以減招或停招。

四、特殊項目系所班組:

(一)博士班申請案,應經專業審查及學審會常會審定。

(二)涉及政府相關部門訂有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類科(醫學、牙醫、中醫、藥學 等四學系受衛生署醫事人力培育規劃限制),其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調整招生 名額,應另提計畫申請,並經專案審定。

(三)設置師資培育之相關學系案,應經專業審查及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定。

(四)公立大學需向政府請增員額、經費之系所班組增設案,應以人力殷切者為優 先,由學校提報計畫,本部根據政府資源狀況及社會需求審定。

五、學校每年可增學生數:

(一)在可發展總量規模範圍內,各校每年增加學生總數除自然增班學生數外,日間 學制以一百五十人為限,日、夜間學制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但設立未滿 五年之新設學校、新核准成立之分校(分部)及規模未滿五千人之學校,每年

(8)

增加學生總數除自然增班學生數外,日間學制以三百人為限,日、夜間學制合 計不得超過五百人。

(二)公立大學請增員額、經費之系所班組增設案,每年至多提報三案。但設立未滿 五年之新設或整併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分部),每年至多提報五案。

六、新設或整併之學校,以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分部),其設立五年內之增設系所 班組案,均應提報計畫書,送本部審查後核定;其設立第一年之系所班組及招生 名額,並應配合設校計畫併提本部。

七、公立大學增設博士班及系所班組之調整(系所更名、系所合併、系所分組、分組獨 立成立新系所及系所減併或減班後成立新系所),不另核給經費及員額。

八、校內程序:各校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之規劃,應依參所列規劃原則,

考量專任師資聘任之來源及學生就業市場等各項因素審慎規劃,經校內自訂之專 業審核程序完成,提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提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 核。

陸、追蹤考核

一、各校所提總量規劃之執行結果,將作為本部核定次年度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 生名額總量規模之依據,並將列為評鑑項目,作為相關獎補助款核給之依據。

二、各校之教學資源狀況及招生總量規劃應於招生前公布於各校網站,供民眾查詢。

(9)

附錄四

自一九九四年迄今我國高等教育政策內容簡要

時 間 單 位 政 稱 內

1994 教育部 修訂公布《大學法》 確立大學功能與學術自主;增訂大學

設立規定

1995 教育部 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

主張規模小、缺乏競爭力學校合併;

限制公立大學院校之增設,並調整學 校規模

1996 行政院教育改

革審議委員會 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

追求學術卓越發展、建立各校特色、

高等教育容量繼續增加(研究型大學 除外)

試行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制

國立大學財源籌措方式為部分自籌 大學綜合校務評鑑及學門

評鑑 建立大學品質管控機制

1997 教育部

教育改革行動方案 發展各校特色、建立教學品質管制系 統、資源整合共享

1998 教育部 師範校院整合與轉型發展

計畫 推動師範院校整合與轉型為綜合大學 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

重點補助改善大學學術發展,追求學 術卓越、引導各大學發展重點方向,

將資源作更有效率之整合、促進學術 競爭,以全面提升大學學術水準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

放寬校務基金投資項目、增加資金運 用自主彈性

地區性國立大學校院整併 試辦計畫

促成國立嘉義師範學院與國立嘉義技 術學院整併為嘉義大學

1999 教育部

專 案 擴 增 大 學 電 機 、 電 子、資訊人力培育計劃

鼓勵條件較優之大學校院增班及增加 招生名額

2000 教育部 推動國立大學研究所基礎

教育重點改善計劃

鼓勵發展校際合作,提升競爭力、以 整合方式規劃國際化研究所教育計畫 大學增設、調整系所班組

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 作業要點

各校規劃系所班組及調整招生名額,

應考量各項資源配合條件,計算可發 展總量規模

2001 教育部

規劃因應高等教育發展專 案小組研議報告

建議主軸在於整合,整合目的在追求 國際水準上之卓越

(10)

時 間 單 位 政 稱 內

國立大學校院區域資源整 合發展計畫

調整國立大學院校的經營規模,以提 升教育品質與辦學績效;合併地區性 大學校院為綜合型的國立大學;鼓勵 大學資源整合共享;提出校際合作、

策略聯盟、學校合併等方式以促進小 規模公立學校整合

大學教育政策白皮書

規劃我國大學教育發展藍圖、推動大 學自行定位、兼顧大學教育量擴增與 質之提升、推動客觀公正大學評鑑 大學教育發展藍圖

大學功能定位、大學整合與合作、大 學績效與卓越化、建立特色及提升國 際競爭力

「國家矽導計畫」暨「專 案擴增大學電機、電子、

電機、光電與電信等科技 系所招生名額培育計畫」

專案重點補助公私立大學師資及教學 相關經費,擴增既有研究所碩、博士 班招生名額

2001 教育部

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

專案經費推動重點研究型大學整合、

發展各校或各領域特色,提升教學及 研究活動品質

行政院 成立「高等教育宏觀規劃 委員會」

高等教育目標與願景之規劃、推動大 學分類、大學相關制度規劃

輔導新設國立大學健全發 展計畫

以輔導大學校院(含師範校院、技職 校院)進行教育資源整合,鼓勵其針 對特色進行整併,規劃最佳發展策略

大學管理學門評鑑規劃與 實施計畫

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辦理,由學校依教育部「十大學類一 覽表-第陸類財經商管學類之管理學 門」主動提報受評院系所為主;評鑑 等第依師資、教學、研究、推廣服 務、行政支援及委員印象等六項呈 現,並將成立五年以上及未滿五年之 學校分別評等

2002

教育部

提升大學競爭力重點發展 計畫

鼓勵各大學透過發展特色及提升教學 品質;加速推動大學教育國際化;重 點培育科技人才,以提升我國大學競 爭力

2003 教育部 修正「教育部補助提昇大

學國際競爭力計畫要點」

鼓勵提昇各項外語能力教學改進方 案、鼓勵大學校院招收國際留學生、

重點鼓勵學校辦理 WTO 相關學程或 系列課程並配合規劃辦理實務訓練課

(11)

時 間 單 位 政 稱 內

「大專院校暨研究所進、

退場機制」專案報告

暫緩公私立大學、研究所新設;加強 辦理大學校院評鑑與功能分類;以競 爭性經費獎優汰劣;系所班停辦及減 招 ; 學 校 以 合 併 、 改 制 、 停 辦 、 解 散、清算方式退場

全國教育發展會議

檢討高等教育數量並建立進、退場機 制達幾項共識:1.現階段不再鼓勵新設 大學或設置分部、從嚴審查現有申請 案;2.修正《大學增設、調整系所班組 及招生名額採總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 要點》,提高進場門檻、師生比之審 核標準;增訂專案設立研究所的退場 機制;3.建立評鑑制度,做為退場機制 配套規劃之參考

「大學管理學門評鑑規劃 與實施計畫」期末報告

評鑑結果公布於教育部高教司及中華 民國管理科學學會網站,以多項目多 等第方式呈現,且對公私立大學採相 同評鑑標準

2003 教育部

「大學通識教育評鑑先導 計畫」

教育部通識教育委員會第一階段評鑑 臺大、清華、交大、中央、成功、中 山、陽明七所接受「推動研究型大學 整合計畫」補助之大學

「學校最終發展規模之規 劃表」、「未來十年(93 學年-102 學年)學校"期望

" 之 發 展 規 模 學 生 數 表」、「未來十年(93 學 年-102 學年)學校"較可能

"之發展規模學生數表」

為研議高等教育學生數合理規模及招 生量之規劃,請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填 送三式表格回報,俾利教育部未來高 等教育政策規劃之參考

發布《私立學校法》第十 八條釋示

董 事 相 互 間 有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名 額」三分之一之規定,該「總名額」

三分之一應以數家族人數合併計算

2004 教育部

「大學增設、調整系所班 採總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 要點」修正公佈

1.增列申請設立碩博士班系所設立年 限、擬增設碩博士班及在職專班之學 院及專案申請設立碩士班之條件、專 案成立碩士班或獨立研究所之研究成 果低於申請設立條件時應予停招、限 期三年內改善及期滿仍未達標準應予 減招或停招、違反《大學法》、《私 立學校法》等,招生名額總量應減招 或停招、每年至多提報五新設學校請

(12)

時 間 單 位 政 稱 內

2004 教育部

「大學增設、調整系所班 採總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 要點」修正公佈

增員額經費案、執行成果列入評鑑項 目並作獎補助款核給依據

2.調整生師比審核標準、訂定研究成果 審核標準、各校每年可擴增招生數再 予限縮

「大學校務評鑑規劃與實 施計畫」

委託臺灣評鑑協會辦理,評鑑對象為 全國一般大學校院、師範校院、體育 學院、軍警校院共計 76 所,依性質分 為 國 立 一 、 國 立 二 、 藝 體 組 、 師 範 組、私立一、私立二、私立三、醫學 組、軍警組等九大校務類組,其中藝 體組又分為藝術分組與體育分組;將 專業領域分人文、藝術與運動類組、

社會科學(含教育類組)、自然科學 類組、工程類組、醫藥衛生類組、農 學類組共六大類組進行評鑑

94 年科技大學評鑑(草 案)

評鑑對象為全國 22 所科技大學,預定 分兩年完成,今年底先評鑑 17 所;評 鑑分行政類評鑑與專業類評鑑,專業 評 鑑 又 分 學 院 與 系 所 科 二 類 評 定 等 第。評鑑委員包含產官界、一般大學 與科技大學專業人士三大類,各以一 比一比一組成;評鑑結果將作為調整 學校系所、招生總量及核發獎補助款 的依據;評鑑分四等第,被評四等之 系所將強制退場,三等則減招,二等 招生名額不得成長,一等可增加招生 名額

「專業學院」推動構想

培養高級專業人才,強調實務訓練,

以合乎市場需求。由教育部提供誘 因,以專案計畫方式鼓勵學校先行試 辦,並以現有公私立大學相關學院或 系所轉型(不增設)發展為原則,進 而推廣至其他大學

2005 教育部

「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94 年編列 10 億元經費,建立長期競 爭性獎勵機制,審核指標五面向為:

課程規劃(統籌性的規劃,符合校務 發展特色)、師資、教學資源及使用 率、學生教養及教輔成果評量、其他 確有助於提升教學成效之具體成果與 創新性作法。

(13)

資料來源:1.張珍瑋(2003)。全球化時代中我國高等教育發展模式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市。

2.李芊慧(2003)。臺灣一般大學校院分類模式建構之研究。國立中山大學碩士 論文,未出版,高雄市。

3.教育部(2004b)。教育部資訊網。2004 年 10 月 11 日、16 日、25 日,取自:

http://www.edu.tw/

4.教育部高教司(2004a)。高教簡訊(155)。2004 年 11 月 30 日,取自:

http://www.news.high.edu.tw/monthly155/index.asp

5.教育部高教司(2004b)。高教簡訊(156)。2004 年 11 月 30 日,取自:

http://www.news.high.edu.tw/monthly156/index.asp

6.教育部高教司(2004c)。高教簡訊(157)。2004 年 11 月 30 日,取自:

http://www.news.high.edu.tw/monthly157/index.asp

7.教育部高教司(2004d)。高教簡訊(158)。2004 年 11 月 30 日,取自:

http://www.news.high.edu.tw/monthly158/index.asp

8.教育部高教司(2004e)。高教簡訊(159)。2004 年 11 月 30 日,取自:

http://www.news.high.edu.tw/monthly159/index.asp

9.教育部高教司(2005a)。高教簡訊(169)。2004 年 5 月 6 日,取自:

http://www.news.high.edu.tw/monthly169/index.asp

10.陳曼玲(2005)。科大評鑑兩年完成四等強制退場。中央日報文教新聞。

2004 年 5 月 6 日,取自:

http://www.cdn.com.tw/live/2005/05/05/text/940505e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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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訪談內容摘要

壹、理論方面

一 、 有 學 者 認 為 目 前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尚 未 能 完 全 邁 向 市 場 化 , 僅 是 一 個 「 準 市 場 」 或

「 類 似 市 場 」 , 如 引 用 西 方 國 家 市 場 化 中 的 退 場 機 制 , 時 機 是 否 適 宜 或 可 行 ? 如不可行,原因(遭遇困難)為何?

公私立大學校院校長訪談摘要詳如表 1-1,專家學者訪談摘要詳如表 1-2,教育 部主管司行政主管訪談摘要詳如表 1-3。

表 1-1 公私立大學校院校長訪談摘要表之一

碼 訪

P20050110

我國連稱上市場都還不太像,類似市場倒還好。國外學校自主權是很強的,而我 國教育部制定某些辦法表面說可以自主,但事實上就是掐著脖子,怎麼自主?怎 麼市場化?若從市場競爭來看,目前實施時機是對的,現在學校已太多了,教育 部若不用退場機制也沒辦法解決這問題。可是這難道不是政府政策鼓勵教育改 革、普設大學?退場機制的對象不就是偏在中後段班學校?國內整個學制似朝大 學以上發展,為提升人力教育部鼓勵設專科,可是又輔導轉型、改制,再加上原 本中國社會、企業界、政府單位鼓勵高學歷這種民間價值理念,逼得大家都要成 為大學生,大學變得太多了,現在的時機是應該要實施,雖然我們還沒完全市場 化,可是現在不處理明顯地問題會一再產生,3∼5 年就會有學校倒閉。大學若是 菁英教育,讀大學的人是有限制的,政府管制多是合理的,若是普及教育,就是 多元教育,應該讓它充分發揮,所以管太多就限制它的發展,現在開始中途要推 退場機制會開始有抗爭事件出來,不處理不行。

P20050113

過去因為高等教育是被管制的事業,無論新設學校、增設或調整系所都是教育部 主導,此情況下也談不上什麼市場機制…。教育部政策不論有意或無意、正確或 不正確,近十年來已導致這麼多新興大學,事實上以臺灣人口規模或社會規模都 是供過於求,再加上現在人口出生率下降,不久將會面臨很大的衝擊。而教育部 談退場就是學校要關門、倒閉的意思,現在需求面降低,供給面上升,很明顯 oversupply 就是要關門、要退場,所以政府談退場是面臨問題來臨必要措施,但 現在還沒有急迫性要立刻實施退場機制的時機,再弱勢、再差的學校招生也會達 六、七成,…可是應該未雨綢繆。所以退場如果不是強制性,是一種自願、鼓勵 性的,其實任何時間都可以退場。教育部雖然在法律上是主管機構,但不能代大 學做任何決定,這影響大學自主…。現在看不出有什麼法源辦法,最好方法就是 把供給逐步地降低,如果教育部有些誘因、一些辦法,讓大學自己選擇這條路退 場,這對社會也好。所以要私立學校在這期間大量增加,當然政府在政策上也是 不正確,加上民間一窩蜂成立那麼多大學。現在政府不應該再增加大學,應該所 有申請改制等等都應暫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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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公私立大學校院校長訪談摘要表之一(續)

碼 訪

P20050117

教育部要先談為何要做退場機制?對退場這名詞定義可能要非常明確。臺灣談退 場是以其他國家的作法來定義?還是自己對退場有一個定義?有怎樣配套?無論 是「整個學校退場」還是「系科退場」,之前都還有不少的步驟,因此如果退場 方式就是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我認為除非看見配套,否則是不可行 的;如果退場目的、界定很清楚,然後有分階段、採步驟這也並非不可行,國外 就是如此做。…在國外不是政府決定,是自己已招不到學生自動就停,現在教育 部要讓你擴充、要讓你關都是他,這就不是市場機制。確實是教育部過去太討好 民意代表、學校,所以學校與名額不斷地增加,…不考慮出生率,始作俑者就是 這樣,所以現在祭出要關閉、要接管是不對的,配套、步驟一定要做。

P20050203

教育部為何要用「進退場機制」是因為這幾年高等教育量、學生數擴充太快,…

另一原因就是質沒有相對提高,這對未來國家整體競爭力提升會有妨礙,其次高 等教育資源越來越少,所以為提高質是不是應有一個退場機制?…現在教育部還 沒有整個明確辦法,只是提將來大概要啟動,要配合評鑑用獎補助比例降低等,

慢慢逐漸走向市場機制。其實現在只是講講,還沒有整體架構、配套,這也許在 國外可行,在國內沒有相關配套措施恐怕會引起很大反彈。在時機上還是會遇到 一些困難,因為整個架構都還沒有,當然會有壓力,反正最多只是反對,或要教 育部審慎規劃整個進退場機制。

P20050225

不是完全市場化,他應多些錢做這方面研究,臺灣的大學怎樣在國際有競爭力?

要有些例子與研究方法,甚至許多 high-vision。要有市場機制主要是 WTO 使各國 大學到各國設學校,可看到美國大學跑到大陸爭市場。我們還在傳統市場模式,

必須跳出這模式。…看到有機會就會自己去,跑不動就只好自己淘汰,淘汰就是 用合併,…這其實也不算是退場機制,這是怎樣把臺灣教育變成有競爭力、有品 質。其實臺灣教育不會慢慢退場,而是會慢慢合併,必須要夠大才會有競爭力。

時機剛剛好或有點太慢,若不做以後臺灣的大學可能就被國外取代,一定要建立 這樣機制才可能成功,且將來可爭取大陸市場。所以教育要產業化就必須把握市 場機會,我們先 practice 後才能擴大到全球機制。推動可能遭遇困難是語言與國 際觀感覺不夠。我們必須有一定程度的英語授課才有辦法收取外國學生,這是每 所學校都要拓展的能力,也是訓練臺灣未來人才、世界人才所需必要條件。遇到 一些困難若是正確可行的,是對的大方向,還是可以繼續,有反對聲音可提醒很 多問題要去思考、去接受,但大方向在走不要去吵,這是民主社會的 principle。

表 1-2 專家學者訪談摘要表之一

碼 訪

T20050106

從法觀點,我國高等教育並非很開放,法令彈性不足,這與西方國家的市場機制 是不符的,所以目前高等教育並不適用進行市場機制,因此在尚未有市場觀念轉 變前,不足引用,必須三思。高等教育是需要退場,但並非採市場機制,不應抄 襲,應自己重新學過。為何要退場?是因為過去教育部開放那麼快,若沒有那麼 多大學,目前也不用談退場問題。目前國立大學還不是法人,若未來法人化後也 不能干預,因此為解決問題應趁這時還有整頓餘地。遭遇困難可能是對教師的保 障問題,雖然違反《教師法》規定是可予以遣散,但目前實施仍有其困難。我國 國立大學的數量已違反《憲法》,換言之,大學原本應該以地方為主,臺灣就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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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 專家學者訪談摘要表之一(續)

碼 訪

T20050106

麼大幅員,僅能有一所國立大學,那是拿到世界去競爭的,其他則為縣立大學,

由縣政府籌措教育經費與資源,才是大學院校徹底整頓方法,這樣的退場機制,

政府應該沒想到。日本、大陸都是這樣做的,我的新主張是符合《憲法》,陳總 統也說「一縣一大學」。

T20050107

長期以來我們都是國家介入教育的思維,其實都是國家或政府站在主導立場,所以市 場概念要在教育上運作,本來就有其限制,再加上我們長期文化、觀念、甚至教育制 度,所以要把它當作一個市場,其實是很難的。過去高等教育擴充很快…這是那時整 個教改、四一○教改其中訴求就是提供學生更多教育機會,包括高等教育機會。所以 過去高等教育擴充太多、水準不整齊就形成要做品管的壓力,品管最重要是過程監 控。若以產品製造過程思維,應從輸入、過程與產出,理論上輸入條件教育部做絕大 多數規範;過程則學校運作上有較大自主性;成果、產出掌控,從過去、現在各國都 不太容易。退場機制也是一種 quality control 或 quality assure,所以用在市場上某種意 義、實質功能就是品管,另一象徵性或形式性功能就是嚇阻作用。教育是有受市場影 響的,譬如數位科技發展很多傳統傳媒、傳播系可能需要新名稱、新技術與新理論;

另學校需要有學生,學生變成一種市場概念,學生等同需求面是買方,學校是賣方,

這讓學校須開始做傳銷,傳銷本就是市場的一種形式或作為,所以不能否認高等教育 整體運作會有市場作用。市場作用對學校正面壓力是要把品質弄好、要思考社會發展 性調整科系、課程,也是促進它改進;負面壓力就是競爭,其實競爭沒不好,但惡性 競爭就不好。但要完全交給市場,一方面是市場概念與機制放在教育本來就無法完美 運作;另一方面是我們文化傳統觀念、過去長期制度更不可能。若完全用市場概念、

運作方式作為影響臺灣高等教育的進場、退場,可否讓高等教育完全市場化、自由市 場,這都是不可能的。教育部評鑑到某程度能否要它關門?除非它違反《私立學校 法》,才能從減招、停招、停辦,停辦就是 close,沒有法令依據,告到法院一定 輸。讓市場決定應是教育部本身要先退場,教育部不退場就不是一個完全自由市場,

若是市場機制,它要關就自己關,學校會慢慢調整科系、轉型,所以它要轉型就要協 助它。總而言之,要讓高等教育完全用理論上的市場來成為退場壓力是不太可能。

T20050111

我非常贊成教育絕對不是一個完全市場化的機制。我覺得任何時刻的退場機制都 是適合的,但須在一個前提之下。現在為何不能退場?…現在政府不允許私人投 資資源再拿回做別的用途,這已牽涉資源無法自由重新分配的問題,所以市場的 退場機制就遲遲無法啟動。《私立學校法》講得非常清楚,私立學校是「捐資興 學」,所捐的錢就變成社會公益的財團法人,裡面的錢財都不能做任何主張。而 且「自由市場」包括幾部分:多元提供、自由選擇、競爭、績效,有很多部分在 教育上是行不通的:第一、教育多元化與自由選擇,可是絕對沒辦法多元化讓每 個人感到滿足,且很多人…選擇的是主要產品,一定找社會價值觀認為好的部 份,因此自由選擇必須用很多機制限制,譬如入學機制。第二、競爭,如簡單把 教育分兩部分:一是所謂菁英教育、明星學校;一是普及教育,這些菁英教育、

明星學校經長期發展後,在市場上已佔有獨特地位,即使不改革也可獲得最好的 學生、最多社會資源與社會肯定,所以對它而言,用競爭來促進進步是做不到 的 , 而 競 爭 是 可 以 處 理 普 及 教 育 , 這 與 自 由 市 場 理 念 是 不 符 。 第 三 、 accountability。教育對政府而言不是產品,為達國家存在、政府行政,甚至社會 安定目的,國家必須要有些投資,這些投資不見得是收支平衡,cost benefit、cost effective 的 balance,所以怎麼只談 accountability?怎麼評估教學好壞、教育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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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 專家學者訪談摘要表之一(續)

碼 訪

T20050111

這需很長時間才看得到。從此觀點,市場機制要完全運用在教育是不恰當的,而 用市場機制要求退場則不見得很恰當,不管時機的問題,回歸教育本質其實就是 不恰當的。大學這些年來增加數,其他都是已有的技專轉型改名而來,招收的學 生也未因它改名、轉型而一直暴增,說現在數量暴增根本就是誤導…。當初為何 規劃要成立那麼多學校是有用意的,我們認為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所需高知識人 才當然要大學來培養,當初規劃沒有錯誤,是這些年經濟成長落後,知識經濟發 展、高科技產業發展、服務業發展沒有我們預期的,因此培養出來的人才無法被 社會所吸收,如果經濟發展很快,人才全部吸收還不夠怎可能會太多?

T20050124

如果是市場機制,市場自己會處理,現在又何須還談退場機制?市場機制適宜性 還有一重要觀點:國內是公立較好,但受影響的是私立學校,所以單從市場機制 調整恐怕有些角度會受影響。以教育長遠時間看,我們高等教育發展快速是這十 年來在決策上的改變快速,我們常看到問題就馬上問,有時可能是別的事所引發 的狀況,…因為教育是需要觀察的,所以在時間點上不應那麼快或應稍微延後。

是否用「退場機制」這名稱?我覺得在時間點與內容上都還要再稍微精準地思 維。不要把退場機制想得是單一的,判斷也很簡單就是把它關掉、馬上停止。我 覺得中西背景還是不太一樣,並非不能用退場機制,但不要太人工化,就如當年 容量不夠而用很人工方式大量擴充,該放時沒有完全放,不要放時又放得很快,

這就是中間問題。爭議點不在於退場機制要不要現在推動,而是他的策略模式、

方式是不是大家可以接受的。

T20050221

時機上可以,但教育部未放手前做不到,教育部要不只表面上法規的鬆綁,退場 要有法令修訂且要有配套,學生、老師要怎麼安排,若已核定的要它退場,除非 它犯重大錯誤或招不到老師、學生,如像聯合工專由教育部接管後變成聯合大 學,這是沒有退場,所以時機上是可以做,但動作太大、太快了,在進入退場機 制前必須有配套措施、法規要有所修定。所謂「市場機制」是完全透過市場運 作,可是我們僅適用「準市場」,因為教育部還管一點,而這一點就是致命的。

就是所有大學都法人化,這樣才有可能真正完全變成「準市場」。退場過程一定 有爭議,會面對學校抗議、抗爭,所以抗爭可能是面臨最大困難。

表 1-3 教育部主管司行政主管訪談摘要表之一

碼 訪

O20050307

沒有所謂時機問題,說那就是市場機制也不完全切題,因為當時考量不是市場機 制,也是站在教育功能。所謂「市場」,第一效率,第二競爭,兩個是鎖在一起 的,要有效率把學校辦好才會有競爭力,沒有競爭力就該被淘汰,若是這種市場 意識本來就是對的,且對教育品質提升也有幫助,所以立法院當時也要求教育部 要規劃進、退場機制,並非純粹因大學太多,若大學多但每間都辦得很好,它可 擴大學生容量,提升高等教育品質,為何不行?當時進、退場機制的背景主要 是:第一很多人覺得…不是用淨在學率,是用一般高中生升上四年制大學比率超 過 80%,因此覺得大學生太多了,其實這並未完全反應當時狀況,我國淨在學率 37%在國際比較雖屬中上,但並未很高。第二大學太多,當時認為…確實存在大 學辦不好的問題,所以就從此開始檢討。用「退場」這名稱不太好,…不是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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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 教育部主管司行政主管訪談摘要表之一(續)

碼 訪

O20050307

退出,可能是要它轉型。轉型有幾種方法:正規大學教育部分,…它可以科系、

系所整合,然後將特色發揮出來,大學自己會想辦法找到一條路,這是它振作的 部分;另外若發現狀況不行,它就把財物弄透明、井井有條…。所收學雜費全部 用在學校、教學改善,沒幾年就起來了…;還有以前沒有重點、辦太多,現在適 度縮小,做些推廣教育。問題是本來辦學就很差,能提供什麼好的 program?這 沒辦法時就稱「退場」,本來還有機會應稱「轉型」。現在所謂「退場」其實比 較重視的是「轉型」,轉型不成功,留這種學校害學生而已,此外,也不希望這 所學校繼續造成社會問題,所以在尚未發生這些事之前讓它有轉型的路,還有整 個校園歸屬在法令上要想辦法幫它解套…,是事前輔導它把特色表現出來、把教 學品質提升、把學生教好,然後讓學生繼續就讀,這是我們的第一目標;第二目 標是若真覺得辦得很痛苦,我們希望它轉型,不要搞到兩敗俱傷…。

O20050422

我不是很喜歡「退場」這樣名稱,其實這名稱並非教育部所創的,大概背景是當 時「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訂出題目要求教育部做專案報告。我認為在整個高 等教育發展趨勢下,必然是政府減少管制,政府角色慢慢地拿掉後自然會形成一 種所謂「市場機能」,其中必然會有所謂「進場」和「退場」,…並不代表政府 本身刻意要去做這樣處理。國內高等教育的發展真正從早期政府完全管制,到民 國 83 年《大學法》修定強調大學自主性,再延伸到《教育基本法》制定,對於 教育的思維邏輯是完全改變了,…國內從傳統管制到開放競爭,…我強調它的確 還存在很多調適性問題,所以政府才會制定進、退場機制,怎麼管制進場、促進 退場,這樣的背景是在整個調適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現象。我 個 人 是 比 較 樂 觀,我認為現在要規劃或建構這樣一個機制,應該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二、高等教育負有人才培育及服務社會的使命,僅以辦學績效不佳或招生不足為依據 規範其退場,是否有違高等教育的理念與功能?

公私立大學校院校長訪談摘要詳如表 2-1,專家學者訪談摘要詳如表 2-2,教育 部主管司行政主管訪談摘要詳如表 2-3。

表 2-1 公私立大學校院校長訪談摘要表之二

碼 訪

P20050110

若是辦得不錯的學校不太可能有被淘汰的機會。績效不佳是可以說其他方面做得 很好,但招生不足即使不要我退場,我也要退場。…正規學制的績效不佳、招生 不足要怎麼定位?是否可能再加入所謂終身教育、推廣教育這方面也列入指標?

要它退場時就要求由正規學制轉成這方面。學校可做地方產學合作、企業在地 化、企業再生、人才培育、地方社區文化、終生教育、知識傳播、推廣教育等,

應該也可列入它轉型的一種。退場機制不能只因它辦學不好,應該加上其他因素 進去讓它轉型,而不只是退場。其實臺灣不用設那麼多大學,只要有一個「教育 部大學」,其他則為它的分校就好了,長得都一樣,不覺得技職司與高教司很 像?那個系你我都有,那些老師你我都用,還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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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公私立大學校院校長訪談摘要表之二(續)

碼 訪

P20050113

退場是因為績效不好,績效不好若代表教育品質不好,不論市場機制或非市場機 制可能都應退場,所以是否違背高等教育理念,倒不盡然。若提供一個非常不理 想的高等教育,那是不應存在的,因它並未滿足社會對知識的追求,這點很重 要。但現在面臨的是供給面大於需求面,這很明顯地就是優勝劣敗,就是有學校 要退場,若辦得好、績效好、有特色,能爭取到學生,它就不用退場;可是若辦 不好、品質又不好、學生又少,基本學生數不足以維持學校營運,它自然要關 門,不論是政府主導或市場機能,這部分是市場機制的 demand sign。

P20050117

我不認為評估一個學校只是看它的辦學績效,且指的是學術性績效而已,應當是 較均衡幾個指標性的績效都要評估,那些績效應當有優先順序,…所以教學是任 何教學型大學、研究型大學共同都要達成的一部分,教學做好後才能談要特別側 重在研究,要兼顧服務、輔導等。若教學、研究都做不好,只想做服務,那不算 是一個大學,只有服務哪算是大學?

P20050203

不會因為辦學績效不佳、招生不足規範就影響到多元性發展,各校還是會有各校 的特色,這一塊它沒辦法競爭就會發展新的一塊,至少社區大學這條路還是可以 走,本來就有一些基本設備、場地,當然還要有經營的人才,…其實它還是可以 轉型,所以學校當然要辦得好,有口碑學生自然就會來,…到那可以學到什麼,

所以為何國外私立學校辦得都比公立學校好。…所以如果它自己不努力,自然沒 有生源,自然市場機制會把它淘汰掉,不用教育部講。

P20050225

高等教育具培養好人才的社會責任,不是義務教育,…所以政府沒有責任。…新 想法是科學學習必須人文化,人文學習必須要科學化,所以大學的通識課程很重 要,通識課程是人文教育,工科學生也要很多人文教育才會對社會關心,…但人 文的應要會利用科技工具、功能提供我們的生活品質。所以哪個科系不重要呢?

是將來需要的這些人才做些什麼事較重要。…教育也應需不同領域的人,如此才 會比較多元化、跨領域,這是新的社會現象。所以臺灣未來高科技人才必須透過 生活、人文方面影響,才會有創意創造產品,因此市場還是會對人文有需求性,

使科技與人文相結合,譬如教育在高科技產業是相當重要的,因為必須做人才培 訓,但現在科技發展快速,…所以必須訓練新的東西,而市場是個衡量機制,就 是必須用教育方法再加上 knowledge 做教育訓練,所以把教育變成社會層面,在 technology training 就很寬廣、很大了。

表 2-2 專家學者訪談摘要表之二

碼 訪

T20050106

若僅以辦學績效不佳或招生不足為退場依據可能不夠,還要有更高政策考量、更 長遠的思考,這樣政府財政負擔得了?可能需要好好思考。當然過去所犯錯誤的 更正是一項很累的事,但有過就是要改,所以要把多出來的學校予以合併,在我 國的退場機制中必須放入較多精力於此。

T20050107

譬如哲學系在人類文化上是有必要的,不能因哲學系出來不知要做什麼就應關了 它。當然學校要關某個系,如果讓市場運作那沒關係,但若學校認為還是要培育 這類人才,財務可以整個學校支援,那讓它存在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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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專家學者訪談摘要表之二(續)

碼 訪

T20050111

高等教育三功能:教學、研究、服務。教學不只是正規教育的教學,非正規教育 的教學也算一部份,像終生學習。現在講生源問題,我不太認為是一個主要因 素,還是從資源觀點來看。這不該只講一般正規學生的需求,…所以生源不足不 是很重要問題。…因此我們講大學擴充太快,談得都是「正規班」部分,不是談 整體的部分。所以高等教育除人才培育外,還有一些社會服務功能,此外會發現 某領域學生招非常多,資源用非常多,甚至人力市場已供過於求,可是學生對那 部分還是非常有意願,這時就不見得要退場。另原先稀有的科別學生人數非常 少,可是學校認為要培養一些特殊、稀少人才,要做一些稀少、稀有科目研究,

不計血本願意繼續維持科系存在,為何不行?為何一定學生人數少就要退場?沒 這必要性。

T20050124

當大學容量一直擴充,需要讀的人就越少,那是很自然現象。辦學不佳倒是可觀 察,績效不佳代表長年績效被評核等級都很差,若固定評鑑兩次或三次績效都不 彰,就是它所有表現很差…,若本來要做、要改進的部分都沒做,這就是績效不 良;若原來排名在前面,辦不好而變招生數少就是績效問題,這兩個依據。…我 覺得所謂人才培養,不外乎最後的「人盡其才」…。所以可能國家培養很多人與 市場都沒銜接,現在社會變遷很快速,應該好好檢討這種體質,若調整一下,可 能不是減掉學校,是減掉某些科系或整個教育結構做轉變。現在高等教育本來就 是教育最後階段,這些人走出學校就是要工作,…以前高職稱職業教育,其實大 學畢業不是職業教育?事實上每位大學畢業都是投入職場,所以每所大學嚴格來 看,就是普通教育並具職業教育性質。很多高等教育人才其實與他的工作不符,

與他的工作場域的銜接點都很弱,有工作在臺灣是蠻需強調的,因為臺灣是開發 中國家,…幾乎所有畢業的人都需要有一份工作,這是很重要的,人若培養越高 等越沒工作時,成為社會不安力量越大,記住這是原則,所以教育部不緊急做些 策略可能不行。不過關於評鑑指標、方式與執行策略,評鑑者本身的標準都不是 那麼一致的、清楚的、決斷的,現在談退場機制恐怕 3、40 年後了。什麼是退場 機制?它的概念應是行政措施的一部分,當然必須要有一些很清楚的指標,只能 說績效是其中一項,但不要忘記教育評鑑還需要長遠實施。

T20050221

很難說會不會違背高等教育理念與功能,因為其他科系不見得沒有人文教育,它 的理工科強,若有通識教育也可以。目前招不到學生的科系都是出路較不好的,

這些系所關掉還是會產生其他系所,現在是總量管制,這些系所減招名額會用到 別的系所。…所以受影響程度是還好,還會有其他學校承擔這項功能。教育部若 請它退場時,它可以招收學生但不能頒學位,這是一個方法,學校還繼續存 在,…也就是可轉型讓它扮演 continuing education,可是推廣教育收的學生可能 會更少,除非它的 program 真的很好。退場最主要考慮是有可能它們與國外合 作,也許不一定要它退場,可以讓它一年後出去,我想會有學校走這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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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 教育部主管司行政主管訪談摘要表之二

碼 訪

O20050307

辦不好學校的科系全都可被辦得好的學校取代,現在每所大學開的科目那麼多,

絕對可以替代的…。公立大學、私立好的大學這麼多,開的科系多得不得了,稍 微擴大一點容量就可把那些都吸收進來。它非轉型不行,因為已招收不到學生,

但不是強調在一般高中升大學這階段,但不管哪一類,辦得好學校的社會教育或 推廣教育也都吸收比別人多,一所不好的學校在一般招生、在職教育或社會教育 都有問題,這種是沒辦法輔導,政府沒那麼厲害,只能給它一條路,這邊招生不 行就少花一點時間在此,好好把推廣教育、社會教育或網路教育的教學辦好。

O20050422

當高等教育市場真正是個完全開放市場時,政府本身也應扮演消費者的角色。政 府所扮演消費者應是從公眾利益、長期利益,購買那些人文的、社會的這種本身 較沒有市場機能的消費品。但從高等教育發展、社會文化延續以及社會長遠性發 展等觀點,政府本身要提供、營造那樣市場,要去消費。譬如這樣科系沒人念,

但需要有這樣人才,政府就應把錢、資源投進去,也許念這科系就透過獎學金,

學生進來不需付很多學費;但若是私人利益考量的個人消費者選擇就要付較高的 學費,類似這樣做平衡。所以政府也扮演消費者角色從公共利益做消費,讓公共 利益或高等教育長遠性發展、教育本質,在整個市場機能中還有一定生存空間,

甚至還能發展得很好,但那些應是競爭性的,不該是普遍性的,所謂「該是競爭 性的」就是政府扮演消費者應做選擇,譬如應投入資源購買一些…辦哲學非常好 的大學,而不是所有設哲學都要給資源,那又會干擾市場機能。

三、在西方國家,大學退場(或某些系所關閉),完全交由市場力量主導,我國則是 由 教 育 部 主 導 並 訂 定 規 範 , 此 舉 是 否 符 合 西 方 國 家 退 場 的 立 意 或 精 神 ? 若 由 市 場力量或由政府主導,各有何利弊?

公私立大學校院校長訪談摘要詳如表 3-1,專家學者訪談摘要詳如表 3-2,教育 部主管司行政主管訪談摘要詳如表 3-3。

表 3-1 公私立大學校院校長訪談摘要表之三

碼 訪

P20050110

政府主導退場機制當然是不符合西方國家退場機制立意精神,…但政府主導或市 場主導各有利弊。市場主導是優勝劣敗…,能真正區分不適合臺灣教育界發展的 學校,這是最大的利,各方面都會提升;缺點是市場競爭過程中,有很多手段是 不為人所能接受的,譬如壓力團體、學校提供各種獎助學金等,這對老學校、有 規模學校是不成問題,但對新成立五年內的學校是不利的,它面臨集資、學校規 模、聲望尚未形成的環境,在這種市場完全競爭情形下,就會形成惡性競爭環 境,這是否適合在教育環境出現是一個問題,所以不能完全交由市場運作,若像 美國是進場完全自主性,…完全市場化傷害不會很多。若市場尚未完全飽和且時 間拖很長下,各校轉變期、應變期很長,它不是由外力直接主導,而我們是教改

數據

表 3-2    專家學者訪談摘要表之三(續)  編 碼 訪 談 摘 要 T20050111  未來退場應是一種自發性,不應是政府訂定條件要怎麼做,是自願而非政府強迫它 退場。…雖然市場經濟型態不適合在教育,可是有些精神、自由是可用的,此自由是教育資源提供者可自由做調配。退場應從資源有效利用與生源觀點來看,所以是一種資源 relocate,而非市場機制競爭後把它踢出去…,是利用關閉一些系所後把教育資源做重整,再做更有效利用,…如轉到同一所大學其他科系,…甚至不同層次的學校,如公私立學校等,是它自己認為教育資
表 6-1    公私立大學校院校長訪談摘要表之六(續)  編 碼 訪 談 摘 要 P20050203  現在教育部規劃各校要有特色發展,所以本來建議高等教育應分類為研究型、教學型、專業型、社區型,招不到學生就自動關掉,但國內觀念認為分類等於分等,所以這種價值觀未打破前他們不敢。分類應該由各校自己根據指標認定後,教育部再邀請學者專家看看認定是否符合原來指標,這就是尊重學校。現在那些 指標是有但太簡單且不很清楚。…至於退場標準應該都一樣,做不好就是退場, 技職與大學評鑑現在好像是分開做,不過標準應該會一樣,一
表 9-3    教育部主管司行政主管訪談摘要表之九(續)  編 碼 訪 談 摘 要 O20050422  所談的「退場」其實含兩部份:一是「整個機構的退場」,另一是「內部的、部分的退場」,目前教育部所提是較傾向於「內部的、部分的退場」,而不是「整個機構的退場」,可看出這部分著墨並不多,而「內部的、部分的退場」其實這幾年都一直在做,在整個系所採行總量管制上,就是讓學校在自己內部機構,有該進、該退做調整的自主空間,所以內部的、部分的進場、退場機制是學校自己要做評估、規劃與調整。至於整體機構的退場在目前國內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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