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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105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簡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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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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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一

國立臺東大學

105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簡章 (草案)

編印單位:國立臺東大學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 知本校區: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查詢電話:(089)517581、517582

招生資訊網:http://enrl.nttu.edu.tw/bin/home.php http://wdpe.nttu.edu.tw/bin/home.php

※本簡章可至本校體育學系或教務處網頁免費下載,考生毋須購買簡章亦可直接報 名。

國立臺東大學 105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重要日程表

(2)

日  期 星期 項  目 備 註

104年12月1日 二 簡章上網公告

104年12月21日上午9時起至

105年2月22日中午12時止

一~一

上網索取繳費帳號 104年12月21日上午9時起至

105年2月22日下午5時止

一~一

繳費、上網填寫報名表 104年12月21日起至

105年2月22日止

一~一

考生郵寄報名表及審查資料

105年3月5日 六 術科考試

105年3月18日 五 公布錄取名單及寄發成績單

105年3月25日 五 成績複查截止

105年4月11日 一 正取生報到截止

105年6月30日 四 備取生遞補截止

※簡章取得方式:

網路下載:請至本校教務處或體育學系網站免費下載。

網址:http://enrl.nttu.edu.tw/bin/home.php(教務處) http://wdpe.nttu.edu.tw/bin/home.php(體育學系) 查詢電話:(089)517581~3(體育學系辦公室)

(3)

國立臺東大學

105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簡章目錄

壹、招生系別、運動項目、招生名額、考試項目...3

貳、報考資格及修業規定...3

參、報名日期...4

肆、報名方式及費用...4

伍、報考規定...7

陸、考試日期、日程表暨地點...7

柒、術科考試內容及注意事項...9

捌、成績核計及錄取規定...16

玖、錄取公告...17

拾、正取生報到...17

拾壹、備取生遞補...17

拾貳、成績單寄發及補發...17

拾參、成績複查...17

拾肆、附件...18

附件一、報名表...18

附件二、身分證明文件及繳交收據...19

附件三、退費申請書...20

附件四、成績複查申請表及複查回覆表...21

附件五、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22

附件六、審查資料袋郵寄封面...23

拾伍、附則...24

附則一、國立臺東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24

附則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25

附則三、國立臺東大學體育獎助學金設置及甄選要點...33

附則四、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學生畢業門檻...35

附則五、臺東大學知本校區位置圖...37

壹、 招生系別、運動項目、招生名額、考試項目

招生系別 體 育 學 系

(4)

運動項目

水域運動 陸上運動 綜合球類

游泳、跳水、水球、划 船、輕艇、帆船、 龍 舟、滑水、

鐵人三項、現代五項

空手道、跆拳道、拳擊、國術、

武術、太極拳、角力、劍道、擊 劍、射箭、田徑、攀岩、自由 車、滑輪溜冰、直排輪曲棍 球、拔河、體操、有氧競技體 操、運動舞蹈、競技啦啦隊、

鐵人三項、現代五項、民俗運 動、舉重、健力、健美、合氣 道、韻律體操、定向越野、飛 盤、卡巴迪

籃球、排球、網球、軟 式網球、羽球、桌球、

合球、木球、足球

招生名額

(共 14 名)

5 名 3 名 6 名

男女

不限 男女

不限 男女

不限

原住民 外加名額

(共 3 名)

0 名 1 名 2 名

男女

不限 男女

不限 男女

不限

考試項目

學科 大學學測成績實得(總級分/75)×100 100 分

術科 各運動項目測驗 100 分

總成績 學科×30%+術科×70%

備註

各運動項目錄取名額及報到後產生之缺額,得互為流用(由招生委員會決 定流用項目);招生若有缺額,得回流至考試分發入學名額。

貳、報考資格及修業規定

一、報考資格

凡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高職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並於當 年度招生簡章規定之運動項目中符合下列運動績優生各款資格或經歷之一:

(一)具備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之甄審、甄試資格者。

(二)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三)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國身 心障礙運動會,並持有證明者。

(四)曾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 錦標賽,並持有證明者。

(五)曾任高中職學校運動代表隊 1 年以上,且曾參加縣市級以上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

參賽紀錄者。

(六)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畢業生,並持有證明者。

(5)

影本(影本需加蓋主辦單位或就讀學校印章)。

二、修業規定

(一)修業年限:4 年(必要時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 2 年為限),修業期滿或成績合格,

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

(二)105 學年度招生入學之體育學系新生於大一課程結束後,可參加體育學系師資生甄 選(名額 30 名)。

(三)凡經本管道招生入學之學生,不得申請轉系或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於修業期間必須 參加錄取運動項目之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

(四)本系訂有畢業門檻(附則四),畢業前需達標準。

參、報名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一)起至 105 年 2 月 22 日(一)止,一律採網路報名,逾時不予受理。

肆、報名方式及費用

一、報名手續及方式:

一律以網路報名(其他方式概不受理),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列印報名表,並依 指定帳號先完成繳費後,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將指定繳交之審查資料及報名表(同等學力 報考者,應檢附同等學力證明)裝入信封袋,將報名「資料袋郵寄封面」【附件六】貼於信 封袋(箱)上,於105年2月22日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方式郵寄至:95092臺東市大 學路二段369號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收,或 於105年2月22日下午4時30分前親送國立臺東大學校本部(知本校區)體育學系(師範學院 一樓)。

於規定時間內上網填寫報名表未完成繳費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恕不受理。

二、

網路報名及資料郵寄起迄時間

(一)網路報名時間:104年12月21日起至105年2月22日止中午12時止。

(二)資料郵寄或親送時間:104年12月21日起至105年2月22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 不受理。親送截止時間為105年2月22日下午4時30分前)。

三、

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費:1,000元。

報名費請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9 時起至 105 年 2 月 22 日下午 5 時前,先上網 索取個人專屬繳費帳號後,再至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ATM)轉帳或至各金融機 構臨櫃繳費。請將銀行交易明細表或相關收據自行影印留存,並將正本黏貼至附 件二。

※請預留網路報名所需時間,於網路報名時間截止前完成網路報名,若未上網填寫報名 表或填寫不完整致系統無法辨別者,即使已繳費也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俟提出申請 退費程序後,依所繳費用扣除作業處理費新臺幣300元,餘額退還。

(二)報名費減免:領有社政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低收入戶(非清寒證明)報名費用優待免 繳,請於報名系統中點選低收入戶身分,並於 10 5 年 2 月 20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 將低 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郵寄至: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

(6)

學系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收。未於期限內寄送者,視為報名不 完成。

(三)報名費退費

已完成報名費繳費而因報考資格不符、重複繳費、未繳交報名資料或放棄報考者,請於 105年2月25日前(郵戳為憑),將「退費申請書」(簡章附件三)及報名費繳費之銀行 交易明細表影本郵寄至: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 系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收。俾便辦理報名費退費事宜(將扣除 行政作業處理費300元後,退還餘額),逾期恕不受理。

(7)

四、網路報名作業方式:

...................................

繳費方式:

持繳費帳號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至 銀行轉帳。

(繳費完成後約1小時,可回到本頁面「查 詢繳費狀態」,以確認是否繳款成功。若已 繳費但查詢結果始終是「尚未繳款」,請電 洽體育學系:(089) 517581~3。

1.若以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銀行轉帳,

銀行代碼為005,帳號即為您所索取之繳 費帳號。

2.若至銀行臨櫃繳款,帳號之戶名為:國 立臺東大學招生專戶;銀行別:土地銀 行臺東分行。帳號為您所索取之繳費帳 號。

進入本校網路報名系統:

本校首頁→招生專區→「招生報名系統」

以身分證號登入系統。

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同意後,

填入姓名、連絡電話。

進入「資料填寫」,填寫基本資料及相片 上傳。自行列印報名表及專用信封封面,

並「索取繳費帳號」繳費。低收入戶身份 者,請勾選「低收入戶」,享報名費免繳 優待。

報名表連同應繳資料,於簡章指定之截 止日前以郵寄或親送,逾期視同報名未 完成。

※ 網路報名系統網址:

http://enro.nttu.edu.tw/

首次登入須註冊帳號密碼及電子郵件 信箱。

若不同意,系統將離開報名程序。

1. 報名表列印後,請務必在「考生簽名 欄」親筆簽名。

2. 低收入戶身份者,請於 2 月 20 日前 郵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3. 請參考以下繳費方式說明。

※ 報名費未繳費視同未完成報名。

信封袋( 箱 ) 外貼上報名「資料袋郵寄 封面」。

(8)

伍、報考規定

一、考生報考資格(含學歷(力)之認定),以繳交資料為依據:

(一)應屆畢業生應繳交學生證影本(正反面黏貼於附件二),畢業生應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二)持國外學歷者,請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應自行檢具下列 文件,辦理查驗、查證及認定。並請將下列文件連同報名表於10 5 年 2 月 2 2 日前 (以郵 戳為憑)郵寄至: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重點運動 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收。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 期間)。

3.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國紀錄一份。

(三)持國內學歷者,學歷證件,於錄取後驗證;若經查驗證件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 造,則取消其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 業之證明;如畢業後始察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撤銷其畢業資格。

(四)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應於報名時,檢附學歷(力)證明,以供查驗。

(五)以原住民身分報考者,請於報名時檢附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影本)乙份。〈戶口名簿記事欄上需有「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註記〉,無檢附 者以一般生身份不予優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二、「指定繳交資料」若未於指定時限內寄達,該項目以零分計算,考生不得異議。考生所繳 交之各式文件資料,由本校留存備查,錄取與否概不退還,考生如有需要請自存影本。

三、現役軍人須按下列規定繳驗證明文件,始准予報考

(一)義務役人員(含替代役),須出具105年8月底前之退伍或解除召集證明。

(二)志願役人員,須經參謀總長核准(國防部八七、一0、一更改核准權責)。

四、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校院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 考及就讀事項,考生應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特種生注意事項

(一)凡具有「蒙藏生」、「原住民學生」、「僑生」、「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 技人才子女」、「退伍軍人(含替代役)」等身分者,得申請以特種生報考,經審驗其特 種身分證明文件合格者,其學科成績總分按各有關規定(見《捌、成績核計及錄取規 定》)予以優待。

(二)以特種生報考者,應於報名時依其身分類別繳交有關身分證明文件,事後不得以任 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如因證件不全或經審驗為資格不符者,一律改列為一般生,

不予加分優待。

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陸、考試日期、日程表暨地點

一、學科考試:凡報名本項招生考試者,即視為同意本校可逕向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申請報考 人之 105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資料,當年度考生無須繳交學科能力測驗 成績證明,但非應屆考生需繳交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證明。

二、術科考試:105 年 3 月 5 日(星期六) 科目日期

時間

3 月 5 日(星期六) 備註

13:10

︱ 13:30

考生報到

報到地點:學生活動中心暨綜合體育館-室內籃球 場

(9)

日期 科目

時間

3 月 5 日(星期六) 備註

13:30

︱ 17:00

水域運動

考試地點:學生活動中心暨綜合體育館-游泳館 本次招生考試期 間,如因不可抗 力之情況,依大 學入學考試中心 公告之相關規定 辦理。

陸上運動

考試地點:學生活動中心暨綜合體育館-室內籃球 綜合球類 場

考試地點:學生活動中心暨綜合體育館-室內籃球 場

(10)

柒、術科考試內容及注意事項 一、水域運動考試內容

(一)競賽成就(佔術科成績:75%)

比 賽 名 次 給分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不含邀請賽)獲得獎牌者(1-3 名) 100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不含邀請賽)獲得名次者 91-95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不含邀請賽)者 90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得前 4 名者 90-94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得 5-8 名者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 4 名者

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甄試」指定盃賽獲得前 4 名者

85-89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 5-8 名者

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甄試」指定盃賽獲得 5-8 名者 75-84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者

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盃賽獲得前 3 名者 70-74 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盃賽者 50-59

參加縣市級或其他運動賽會項目者 30-49

註:1.競賽成就之採計,僅列計本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兩年(103 年 2 月 22 日至 105 年 2 月 22 日)內取得之最優成績。

2.報名時必須附上得獎的獎狀、秩序冊、國家代表證明書等影本(影本需加蓋主 辦單位或就讀學校印章)。

3.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所屬之會員。

(二)競速測驗(佔術科成績:25%) 測驗說明:

1.依抽籤排定順序分組進行測驗。

2.競速測驗項目:200 公尺混合四式。

3.本測驗採計時方式進行,依時間轉換得分(四捨五入,以秒為單位),分數換算 方式如下:

200m 混合四式分數換算表

男生 女生 得分

成績(秒) 成績(秒)

2 分 15 秒以內 2 分 35 秒以內 100 2 分 16 秒~2 分 25 秒 2 分 36 秒~2 分 45 秒 90-99 2 分 26 秒~2 分 35 秒 2 分 46 秒~2 分 55 秒 80-89 2 分 36 秒~2 分 45 秒 2 分 56 秒~3 分 05 秒 70-79 2 分 46 秒~2 分 55 秒 3 分 06 秒~3 分 15 秒 60-69 2 分 56 秒~3 分 05 秒 3 分 16 秒~3 分 25 秒 50-59 3 分 06 秒以後 3 分 26 秒以後 20-49 (三)術科測驗成績計算:(競賽成就)×75%+(競速測驗)×25%=術科測驗成績。

(11)

二、陸上運動考試內容

(一)競賽成就(佔術科成績:70%)

比 賽 名 次 給分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不含邀請賽)獲得項目獎牌者(1-3 名) 100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不含邀請賽)獲得項目得名次者 91-95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不含邀請賽) 90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得項目前 4 名 90-94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得項目 5-8 名者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前 4 名 80-89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前 5-8 名

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前 4 名 75-79 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獲 5-8 名 70-74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者 50-59

參加縣市級或其他運動賽會項目者 30-49

註:1.競賽成就之採計,僅列計本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兩年(103 年 2 月 22 日至 105 年 2 月 22 日)內取得之最優成績。

2.「單項」包含個人全能競賽成績。

3.報名時必須附上得獎的獎狀、秩序冊、國家代表證明書等影本(影本需加蓋主辦 單位或就讀學校印章)。

(二)體能測驗 (佔術科成績:30%) 測驗說明:

◎20秒反覆側步(佔體能測驗成績 50%)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2次,每次測驗時間為20秒。在平面場地規劃3條各相距 1.20公尺(男)、1.00公尺(女)之平行線。預備時受測者跨立於中線兩 側,聞「開始」口令後,自跨立之中線向右側步至右腳跨過右線,即 計1次;然後向左側步,回跨於中線,計2次;繼續向左側步,至左 腳跨過左線,計3次;再向右側步,回跨過中線,計4次,依序反覆 進行。(測驗時亦得自跨立之中線向左側步開始)

記錄方式 以20秒之反覆次數為成績;測驗2次,以較佳成績為紀錄。

注意事項 右腳須跨過右線,左腳須跨過左線,否則不予計分(含踩線)。

(12)

20 秒反覆側步評分標準

男生 女生

成績(次數) 成績(次數) 得分

55 以上 51 以上 100

54 50 98

53 49 96

52 48 94

51 47 92

50 46 90

49 45 88

48 44 86

47 43 84

46 42 82

45 41 80

44 40 78

43 39 76

42 38 74

41 37 72

40 36 70

39 35 68

38 34 66

37 33 64

36 32 62

35 31 60

34 30 58

33 29 56

32 28 54

31 27 52

30 以下 26 以下 50

◎立定連續三次跳(佔體能測驗成績 50%)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 2 次。預備時,受測者立於起跳線後,雙腳開立,約與肩 同寬,膝關節自然彎曲,雙臂置於身體兩側後方。起跳時,雙臂自 然前擺,雙腳「同時往前上方躍起」與「同時落地」連續跳躍 3 次。成 績丈量由起跳線後緣至第 3 步最近之落地點為準。

記錄方式 以連續 3 次跳之距離為成績;以公尺為單位記錄至小數第 2 位。測 驗 2 次,以較佳成績為紀錄。

注意事項

準備起跳時手臂可以擺動,但雙腳不得離地。起跳時雙腳須同時離 地,同時著地;雙腳著地如有明顯停頓、動作不連貫或不同時間著 地現象者以犯規論。犯規時,該次成績不計,並不得要求重測。

(13)

立定連續三次跳測驗給分標準表

男生 女生

成績(公尺) 成績(公尺) 得分

10.00 以上 8.40 以上 100

9.50~9.99 7.90~8.39 95 9.00~9.49 7.40~7.89 90 8.70~8.99 7.10~7.39 85 8.40~8.69 6.80~7.09 80 8.10~8.39 6.50~6.79 75 7.80~8.09 6.20~6.49 70 7.50~7.79 5.90~6.19 65 7.20~7.49 5.60~5.89 60 6.90~7.19 5.30~5.59 55

6.89 以下 5.29 以下 50 以下

(三)術科測驗成績計算:(競賽成就)×70%+(體能測驗)×30%=術科測驗成績。

(14)

三、

綜合球類考試內容

(一)競賽成就(佔術科成績:70%)

◎綜合球類-團體項目

比 賽 名 次 給分

獲選國家代表隊 100

參加高中聯賽(甲組)1-4 名 90-95

參加高中聯賽(甲組)5-8 名 85-89

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前 3 名 84-80

參加高中聯賽(乙組)1-4 名 75-79

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前 4-6 名 70-74

參加高中聯賽(乙組)5-8 名 65-69

參加全國性比賽未得名 50-59

參加地區性比賽獲前 2 名 40-45

參加地區性比賽獲前 3-6 名 31-39

參加縣市級或其他運動賽會項目者 30

註:1.競賽成就之採計,僅列計本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兩年(103 年 2 月 22 日至 105 年 2 月 22 日)內取得之最優成績。

2.「單項」包含個人全能競賽成績。

3.報名時必須附上得獎的獎狀、秩序冊、國家代表證明書等影本(影本需加蓋主 辦單位或就讀學校印章)。

◎綜合球類-個人項目

比 賽 名 次 給分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不含邀請賽)獲得個人項目獎牌者 100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賽(不含邀請賽) 90-95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前 1-4 名(含團體與個人) 85-89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前 5-8 名(含團體與個人) 80-84 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前 4(含

團體與個人) 80-84

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前 5-

8(含團體與個人) 75-79

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前 1-4 名(含團體與個人) 75-79 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前 5-8 名(含團體與個人) 70-74

參加全國性比賽未得名 50-59

參加地區性比賽獲前 2 名 40-45

參加地區性比賽獲前 3-6 名 31-39

參加縣市級或其他運動賽會項目者 30

註:1.競賽成就之採計,僅列計本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兩年(103 年 2 月 22 日至 105 年 2 月 22 日)內取得之最優成績。

2.「單項」包含個人全能競賽成績。

3.報名時必須附上得獎的獎狀、秩序冊、國家代表證明書等影本(影本需加蓋主 辦單位或就讀學校印章)。

(15)

(二)體能測驗(佔術科成績:30%)

◎20秒反覆側步(佔體能測驗成績 50%)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2次,每次測驗時間為20秒。在平面場地規劃3條各相距1.20 公尺(男)、1.00公尺(女)之平行線。預備時受測者跨立於中線兩 側,聞「開始」口令後,自跨立之中線向右側步至右腳跨過右線,即 計1次;然後向左側步,回跨於中線,計2次;繼續向左側步,至左 腳跨過左線,計3次;再向右側步,回跨過中線,計4次,依序反覆 進行。(測驗時亦得自跨立之中線向左側步開始)

記錄方式 以20秒之反覆次數為成績;測驗2次,以較佳成績為紀錄。

注意事項 右腳須跨過右線,左腳須跨過左線,否則不予計分(含踩線)。

20 秒反覆側步評分標準

男生 女生

成績(次數) 成績(次數) 得分

55 以上 51 以上 100

54 50 98

53 49 96

52 48 94

51 47 92

50 46 90

49 45 88

48 44 86

47 43 84

46 42 82

45 41 80

44 40 78

43 39 76

42 38 74

41 37 72

40 36 70

39 35 68

38 34 66

37 33 64

36 32 62

35 31 60

34 30 58

33 29 56

32 28 54

31 27 52

30 以下 26 以下 50

◎立定連續三次跳(佔體能測驗成績 50%)

(16)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 2 次。預備時,受測者立於起跳線後,雙腳開立,約與肩 同寬,膝關節自然彎曲,雙臂置於身體兩側後方。起跳時,雙臂自 然前擺,雙腳「同時往前上方躍起」與「同時落地」連續跳躍 3 次。成 績丈量由起跳線後緣至第 3 步最近之落地點為準。

記錄方式 以連續 3 次跳之距離為成績;以公尺為單位記錄至小數第 2 位。測 驗 2 次,以較佳成績為紀錄。

注意事項 準備起跳時手臂可以擺動,但雙腳不得離地。起跳時雙腳須同時離 地,同時著地;雙腳著地如有明顯停頓、動作不連貫或不同時間著 地現象者以犯規論。犯規時,該次成績不計,並不得要求重測。

立定連續三次跳測驗給分標準表

男生 女生

成績(公尺) 成績(公尺) 得分

10.00 以上 8.40 以上 100

9.50~9.99 7.90~8.39 95 9.00~9.49 7.40~7.89 90 8.70~8.99 7.10~7.39 85 8.40~8.69 6.80~7.09 80 8.10~8.39 6.50~6.79 75 7.80~8.09 6.20~6.49 70 7.50~7.79 5.90~6.19 65 7.20~7.49 5.60~5.89 60 6.90~7.19 5.30~5.59 55 6.89 以下 5.29 以下 50 以下 (三)術科測驗成績計算:(競賽成就)×70%+(體能測驗)×30%=術科測驗成績。

(17)

捌、成績核計及錄取規定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方 式

考 試 科 目

學科 大學學測成績實得(總級分/75)×100 100 分

術科 各單項術科測驗 100 分

計 分 方 式

總成績 學科×30%+術科×70%

總成績同 分參酌順

1.術科總分 2.學科總分 3.國文級分 4.英文級分 5.數學級分 6.自然級分 7.社會級分

備註

1.學科、術科成績滿分均為一百分,總成績以一百分計算。

2.成績計算:各科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3.由訂定各運動項目最低錄取標準,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 取為正取生與備取生;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4.考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或考生成績達最低錄 取標準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但所留缺額得經本招生委員會 決議轉移其他運動項目增額錄取或回流至考試分發入學名額。

5.特種生:

(1)以其學科成績總分,依優待辦法計算為其學科成績所得總分。(所得總分 超過 100 分者,以 100 分計;術科成績不予優待)。

(2)具有兩種以上特種生身分者,則以加分權值較高之特種生身分為其特種 生身分。

(3)特種生優待辦法乃依 98 年 10 月 12 日教育部核定之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 生辦法實施,若有更動,以 105 年 3 月 5 日(星期六)前公佈之最新規定為 準。

(18)

玖、錄取公告

一、正式錄取名單預定於 105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公告於本系網頁或本校首頁/招生專區網 頁:

本系網址:http://wdpe.nttu.edu.tw/bin/home.php。

本校網址:http://enrl.nttu.edu.tw/bin/home.php。

二、「成績單」及「錄取通知」一律以限時專送寄發。

拾、正取生報到

一、錄取生應於 105 年 4 月 11 日前依錄取通知說明辦理通訊 報到 ( 以郵戳為憑 ) ,報到時應 繳交畢業證書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取消入學資格。逾期未報到者,以自願 放棄入學資格論。

二、報到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或證明書者,應填具切結書,於 105 年 6 月 30 日前補繳,逾 期仍未繳交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三、因逾期未報到或逾切結日期未繳交畢業證書而取消入學資格所遺缺額,得回流至一般 招生考試名額補足,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四、錄取生已辦理報到後,如因特殊事故欲放棄錄取資格,或欲參加 105 學年度大學考試 分發入學招生,或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者,須於報到後兩週內以書面向 本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簡章附件五),並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 段 369 號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收。

拾壹、備取生遞補

一、各運動項目備取生於正取生報到確定後,若有缺額依遞補順序電話通知遞補 ( 不另函通 知 ) ,經通知遞補逾期未到者,以自願放棄遞補資格論,並以下一順位依序以電話通 知遞補。

二、最後遞補日為 105 年 6 月 30 日。

拾貳、成績單寄發及補發

一、成績通知單預定於 105 年 3 月 18 日寄發。

二、考生若於 105 年 3 月 30 日尚未收到,請撥電話:089-517581 查詢或申請補發。

拾參、成績複查

一、成績複查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並於 105 年 3 月25日前向本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逾 期概不受理。

二、一律使用本簡章所附之「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件四),並須檢附本校原成績通知單正 本,否則不予受理。

三、複查費每項目 100 元,限用郵政匯票,受款人請書明「國立臺東大學」。

四、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測試或複印相關資科,亦不得要求告知監試委員之姓名。

(19)

拾肆、附件

(附件一)

臺東大學 105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報 名

准考證號碼 (本格由招生委員會填寫)

請 黏 貼 兩吋半身光面

大 頭 照 報考術科

測驗項目

體育學系(請勾選運動甄試類別及填寫運動種類)

□水域運動__________(例如:游泳)

□陸上運動__________(例如:空手道)

□綜合球類__________(例如:籃球) 姓 名

身分別

□一般生

□原住民族生

□低收入戶

□特種生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學 歷

畢業

(含應屆) 學校名稱 畢業年月 年 月

肄業 學校名稱 肄業年月 年 月

結業 學校名稱 結業年月 年 月

同等 學力

考試及格 或技術士

資格名稱 生效年月 年 月

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電 話 (日) (夜) (行動電話) E-mail

緊急通知人 姓 名 電 話

考生簽章 (以上所填資料正確無誤,如有不實願自負責任)

註:應屆畢業生畢業年月請填 105 年 6 月畢業。

(附件二)

臺東大學 105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20)

身分證明文件及繳費收據黏貼表

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貼處 身分證反面(影本) 黏貼處

學生證正面(影本) 黏貼處

學生證反面(影本) 黏貼處

繳交報名費交易明細或收據(正本) 黏貼處

(請自行影印繳費相關收據)

(附件三)

國立臺東大學 105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退費申請書

(21)

一、考生       報名 貴校105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考試,

因故無法完成報名手續,依簡章規定檢附繳費之收據影本申請退費,敬請 核辦。

二、申請退費原因:(請勾選)

□ 報考資格不符(含表件不齊、資料登錄不全)

□ 重複繳費

□ 已繳費未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 放棄報考(已完成報名程序)

□ 低收入戶

※除上述原因外,其餘恕不受理退費申請。

三、退費時請將報名費退費金額匯入:

考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摺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存摺影本) 此 致

國立臺東大學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招生委員會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繳費帳號:

報考項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

1 1. 退費申請期限:105年2月25日前(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1 2. 轉帳明細表影本請牢貼於本申請書背面。

2 3. 本校將扣除行政作業處理費300元後,退還報名費餘額。

(22)

(附件四)

國立臺東大學 105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表

※注意事項:

1.10 5 年 3 月 25 日前 受理成績複查申請(以郵戳為憑),並須檢附「成績單」正本,否則不 予受理。

2.複查費每項 100 元(限郵政小額匯票)。

3.上、下兩聯除「複查結果」欄及「查覆日期」欄外,均應逐欄詳填。

4.應附貼足限時專送郵資(12 元)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之回郵信封乙只。

國立臺東大學 105 學年度 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成績複查回覆表

申請考生

姓名: 准考證號:

報考項目 複查項目

複查結果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章:

申請考生 姓名: 准考證號:

報考項目 複查項目

複查結果

查覆日期:   年   月   日 (招生委員會戳章)

(23)

(附件五)

國立臺東大學 105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一聯 本校存查聯 報考測驗類別

准考證號碼

□水域運動__________ (例如:游泳)

□陸上運動__________ (例如:空手道)

□綜合球類__________ (例如:籃球)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考生姓名 性別

本人經由 貴校學士班單獨招生錄取體育學系,現因故自願放棄錄取資格,特 此聲明。 此致

國立臺東大學

錄取生簽章 監護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應 屆 畢 業 生

請加蓋就讀學校 教務處章戳

本校招生委 員會蓋章

---

國立臺東大學 105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二聯 錄取生存查聯

報考測驗類別

准考證號碼

□水域運動__________(例如:游泳)

□陸上運動__________(例如:空手道)

□綜合球類__________(例如:籃球)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考生姓名 性別

本人經由 貴校學士班單獨招生錄取體育學系,現因故自願放棄錄取資格,特 此聲明。 此致

國立臺東大學

錄取生簽章 監護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應 屆 畢 業 生

請加蓋就讀學校 教務處章戳

本校招生委 員會蓋章 注意事項:

1. 錄取生如因特殊事故欲放棄錄取資格,或欲參加 105 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或 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者,應填妥本聲明書,經父母(或監護人)簽章後,請就 讀學校加蓋教務處章戳(非應屆畢業生免蓋章),並連同參加分發登記表影本寄回本校,違 者取消本招生之錄取資格。

2. 本校於聲明書蓋章後將第一聯撕下由本校存查,第二聯以掛號寄回考生存查。

3. 聲明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附件六)

105 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書面審查資料袋郵寄封面

※考生繳交資料注意事項:

(24)

一、報名表及書面審查資料請整理齊全、夾妥後,平放裝入自備信封內,並將本封面 黏貼於信封袋(箱)上。

二、考生請於 104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105 年 2 月 22 日止(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或 親自送至本校「體育學系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如以平信寄遞 而致遺失或遲誤導致影響審查,其責任由考生自行負責。

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單獨招生委員會  收

報考項目:

□水域運動__________ (例如:游泳)

□陸上運動__________ (例如:空手道)

□綜合球類__________ (例如:籃球)

考生姓名: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日) (夜) (行動電話)

資料繳交檢核表:  報名表

 身分證明文件及繳費收據黏貼表

 學測能力測驗成績單影本(應屆畢業生無需繳交)  各項競賽成績證明文件

 其他 _______________

(25)

(附則一)

國立臺東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一、105 年 3 月 1 日(二)下午 5 時前於本校招生訊息網頁公告考生應考資訊,若有疑問,應於 105 年 3 月 3 日(四)以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洽詢,電話:089-517581。

(本校招生訊息網址:http://enroll.nttu.edu.tw/)。

二、考生應試時,請務必攜帶各項術科考試相關用品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有效期限內之

「護照」、「駕照」或附相片之健保卡正本代替,其餘證件概不受理)以備查驗。若經發現身 分與報名資料不符,則不准應試,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三、術科考試日期:105年 3 月 5 日(週六)。

四、報到時間:各項術科考試均統一辦理報到,於考試當日下午 1 時 10 分至下午 1 時 30 分 於臺東大學校本部(知本校區)學生活動中心暨綜合體育館(地址: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辦理報到事宜。

五、考試方式:請依報名運動類別,參考各項術科考試辦法(簡章第9-15頁)。

六、術科甄試順序由各運動項目說明會中決定。

(26)

(附則二)

入學

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4.9.29 臺教高(四)字第 1040128907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 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 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 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 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 (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 試及格。

(27)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 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 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 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 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三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 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 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 績單。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 成績單。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 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8)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 成績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 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 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 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 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因故休 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 證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 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 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 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29)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 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 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 行後,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 款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四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 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 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 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 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

(30)

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 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前項第一 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 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 重學籍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五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 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 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 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 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31)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 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六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 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 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七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 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 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八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 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

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 士學位考試,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 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 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 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 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 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 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 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九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 定辦理。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 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

(32)

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 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 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 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 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 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 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 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 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 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 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 明、前項香港、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 年成績單,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 權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 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 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 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 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 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 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 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33)

持前二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 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 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 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 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十二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4)

(附則三)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獎助學金設置及甄選要點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950511)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60126)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61122)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91111) 一 O 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0627) 一、 為培養本校學生重視運動健身,爭取學校榮譽,並提昇本校運動代表隊隊員之士氣,特設

置本獎學金,並依本要點辦理甄選作業。

二、 凡本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大專院校各種運動錦標賽、大專運動會、全國性各正式運動錦標賽 或國際性正式比賽表現優異者(依大會規定錄取優勝名次)均可提出申請。

三、 本體育獎助學金最高金額以新台幣 35 萬元為上限。

四、 如申請金額超過本體育獎助學金之上限時,以成績最優者為優先考量。

五、 如獲亞、奧運、世界運動會優秀成績者,則另案簽請辦理獎勵。

六、 體育獎助學金類別:

(一)甲等:凡經本校「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審查為甲等表現者。

獎助金額如下:

1、個人項目獎學金一萬元。

2、團體項目依比賽下場人數每人發給獎學金六千元。

3、聯賽項目:

第一級:依比賽下場人數每人發給獎學金一萬元。

第二級:依比賽下場人數每人發給獎學金六千元。

第三級:依比賽下場人數每人發給獎學金三千元。

聯賽項目如主辦單位提供獎金,將不再頒發。

4、田徑與游泳之接力項目之獎助金額比照團體項目。

(二)乙等:凡經本校「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審查為乙等表現者,獎助金額為甲等各項 減半。

(三)特別獎助金:

1、凡經本校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審查為特優成績表現之運動員,本校可補助每人出 國比賽或訓練費用,金額以新台幣肆萬元為上限。

2、凡正式國際比賽成績優異者,得依體育獎助學金類別甲等獎助 2 倍金額提出申請。

七、 體育獎助學金評分標準:

(一)甲等:

1、榮獲全國大專運動會前二名者,團體項目參賽隊伍需為六隊以上。

2、榮獲全國大專院校球類運動聯賽各組最優級、組前二名者。

3、當選亞、奧、世界運動會運動種類之國手者。

4、本校重點發展運動項目之單項協會舉辦的大專以上最優級、組前二名,團體項目參賽隊 伍需為六隊以上。

(35)

5、以上項目破全國紀錄者。

(二)乙等:

1、榮獲全國大專運動會第三名者,團體項目參賽隊伍需為六隊以上。

2、榮獲全國大專院校球類運動聯賽各級、組前三名者。

3、本校重點發展運動項目之單項協會舉辦的大專以上最優級、組前三名者,團體項目參 賽隊伍需為六隊以上。

(三)特別獎:

1、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或亞奧運項目運動獲得兩面金牌以上之個人,或符合「教育部補 助學校運動團隊出國比賽、移地訓練要點」之團隊。

2、非本校重點發展之項目,其參賽成績優異符合體育獎助學金評分標準者。

3、其他經本校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審查為成績表現優良之個人或團體。

八、 運動與健康中心就申請者申請資格進行初審,符合者提經「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複 審會議通過後,由校長核定後頒發體育獎助學金。得獎人於出國比賽或訓練期間需為本校 在學學生,否則取消獲獎資格。申請甲、乙等獎助學金者,不得與校內其他項獎助學金重複,

出國比賽獎助每人以一次為限。本獎學金之錄取名額經「體育運動與健康發展委員會」會議 決議並由校長核定後,依每年實際狀況公告施行。

九、 符合第二條資格者應附申請書及比賽成績證明書,於以下期間提出申請:

(一) 每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比賽成績證明有效期間為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至 該年度五月三十一日。

(二)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比賽成績證明有效期間為該年度六月一日至 十一月三十日。

十、 本項經費來源,由本校校務基金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 投資取得收入等五項自籌收入項下支應。

十一、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6)

(附則四)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學生畢業門檻檢定實施辦法

100年10月25日系務會議通過

壹、 宗旨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學生核心能力,設定畢業門檻使學生 於畢業前藉由通過檢核,增進未來就業與職涯發展基本知能,特訂定本辦法。

貳、參加對象

本系全體大學部學生。

參、檢定內容

一、健康體適能:以本校運動與健康中心訂定之健康體適能測驗項目和標準為依據,於畢業 前至少取得兩項金質獎章。

二、游泳技能:於畢業前須能夠進行200公尺混合四式游泳,以及連續800公尺長泳。

三、定時閱讀:依年級於學期間每週必須閱讀6-12小時(一年級6小時、二年級8小時、三年級 10小時、四年級12 小時)。

四、服務學習:於畢業前至少累積100小時志工服務時數。

五、專業證照與研習:於畢業前需取得運動教練(或裁判)、體適能指導員或戶外活動教練(或 指導員)證書三張。

六、應用文書軟體:於畢業前經本系檢定通過。

肆、實施方式

一、健康體適能:每學年上學期由系學會規劃,排定時間檢測並記錄。

二、游泳技能:每學年下學期由系學會規劃,排定時間檢測並記錄。

三、定時閱讀:由各班訂定閱讀地點和記錄方式,由班級導師負責督導實施每週定時閱讀,

學期末將閱讀記錄送交系辦統整核定。

四、服務學習:參與系上規劃校內外運動志工服務活動,記錄服務學習時數。

五、專業證照與研習:參與各項運動專業和戶外活動研習或訓練,取得證照。

六、應用文書軟體使用:能夠利用相關軟體完成學習履歷平台製作,經本系統一檢定合格。

七、以上檢定通過者由系辦統一於學生學習履歷檔案中認證。於畢業前仍未能通過檢定標準 者,須參與系上規劃之增能課程通過後方得以畢業。

伍、獎勵

一、於每年舉辦健康體適能和游泳技能檢定中,表現優良者頒發『體能金質獎』和『泳技獎』

表揚。

二、每年度舉辦服務志工心得寫作甄選(甄選辦法公布於系網),選擇表現優良者頒發『服務學 習獎』獎狀表揚,其心得並刊登於近期東師體育期刊。

三、依據每週登錄之閱讀記錄,選擇全勤者頒發『書卷獎』獎狀表揚。

四、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37)

(附則五)

國立臺東大學位置簡圖

◎校本部地址: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自行開車前來臺東大學:

一、從花蓮方向至臺東,可沿臺 9 線至卑南鄉東興村過橋(約 384.6km 處)左轉大學路(原名 西康路)後直行,約 5 分鐘可達校門;若從臺 11 線,可沿臺東市區外環道(臨海路)通 過豐原大橋後約 500 公尺(約 172.6km 處)右轉大學路,約 5 分鐘可達校門口。

二、從高雄方向來臺東,可沿臺 9 線至卑南鄉東興村(約 384.6km 處)右轉大學路直行約 5 分 鐘可達校門;若從臺 11 線(約 172.6km 處)左轉大學路,約 5 分鐘可達校門口。

※搭公車前來臺東大學:可於臺東市區搭乘鼎東客運(山線)往內溫泉方向公車,於臺東大學 站下車,詳細時刻表請至客運公司網站查詢(http://ett333023.com.tw/page3.htm)。

(38)

國立臺東大學校本部平面圖

(39)

學生活動中心暨綜合體育館 平面圖

室內籃球場

*報到處 桌球室 體操房 攀岩場 國術房 兼柔道室

運健中心 辦公室 徠福體適能中

心重訓室

游泳館

入 口

入 口

入 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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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禪堂隨眾第五 隨眾食第六 禮拜第七 聽法第八 習學經典第九 入寺院第十 執作第十一 入廁第十二 入浴第十三 睡臥第十四 圍爐第十五 在房中住第十六 看病第十七

第五條之一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附表 評點項目內容及等級點數 學歷博士學位三十 碩士學位 二十 學士學位 十 副學士學位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三、第二項係參照原優存辦法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明定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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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教育」之實施早期為小學六年,57 學年度以後延伸為九年,民國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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