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根據法顯所述《佛國記》的記載,參照其他有關文獻,
以“眾食”、“客僧”和“四方僧房”為契入點,從若干側面考查 了東晉時期于闐地區的飲食習俗、佛教設施和款待外來暫住僧人的 方式,有助於理解中古時期印度、西域和漢地的佛教戒律暨佛教傳 播情況。
關鍵詞:法顯、《佛國記》、眾食、客僧、四方僧房、僧侶食宿
“眾食”、“客僧”暨“四方僧房”——法顯所見 之西域僧侶食宿風習
張 勇(子開)
四川大學
《華林國際佛學學刊》第二卷·第一期 (2019): 第 213-231 頁
佛教始入中國的時間和路線,迄今尚有莫大疑惑1,然倘就西北 傳播路線而論,中亞和包括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內的古西域地區 自是重要的一環2。外入之佛教,頗有缺失或更易,難於理解佛陀真 旨,故而中土僧侶到西域甚至轉至天竺求法者自古即絡繹不絕,最 著者如曹魏時“出家以後,便以大法為己任”3、最早西邁的漢族僧 人朱士行4,晉宋之際往西域之遊方僧人中“至為有名”的法顯5, 當然更有千餘年來享譽教界和世俗的玄奘6。
作為“海陸並遵,廣遊西土,留學天竺,攜經而返”的第一
1 參考:張子開《中印脅生說再考》,“三星堆與南方絲綢之路:中國西南與 歐亞古代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2011 年 7 月 27 至 30 日,四川廣漢·三星堆)
論文;張子開《佛教初入中華的文獻證據之一——有關雲南洱海古塔傳說的考辨》,
載韓國東亞人文學會《東亞人文學》第2 輯(2002 年 12 月),第 413-424 頁。
2 參考:張子開《古西域于闐國牛頭山考》,中外關係史學會、塔里木大學主辦,
塔里木大學西域文化研究院承辦“昆侖論壇之三:‘絲綢之路核心區高峰論壇’”
(2015 年 8 月 31 日至 9 月 8 日新疆阿拉爾市)論文。其部分內容,後改為《中 國以外的牛頭山與牛頭栴檀》,提交擬出版的會議論文集; 張子開《古于闐國牛 頭山佛教來源考——從實叉難陀譯〈大方廣佛華嚴經〉有關記載談起》,香港大 學等香港14 所大學聯合主辦“饒宗頤教授百歲華誕國際學術研討會”(2015 年 12 月 4 至 8 日香港大學)論文。
3 《出三藏記集》,僧祐著,蘇晉仁、蕭鍊子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95 年,
第264 頁,第 515 頁。
4 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增訂本),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年,
第86-87 頁。
5 同上,第211-214 頁。
6 張子開《從“白象馱經”到“白馬馱經”——中土對外來文化的改造》,中 央文史研究館、敦煌研究院和香港大學饒宗頤學術館聯合舉辦“慶賀饒宗頤先生 95 華誕敦煌學國際學術研討會”(2010 年 8 月 8-11 日,敦煌莫高窟)論文。
後載中央文史研究館、敦煌研究院、香港大學饒宗頤學術館編《慶賀饒宗頤先 生九十五華誕敦煌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12 年,第 605-629 頁。
人7,法顯(337 或 342-418 或 423)8口授而成的《佛國記》9亦為中 土現存的第一部西行求法行記,在諸多領域皆具有重要價值10。
據《佛國記》載,法顯在弘始元年(399)離開長安,經乾歸國、
耨檀國、張掖鎮而至敦煌,再由敦煌之北而到鄯善國;復由北道到 焉夷國(焉耆),再西南過沙漠而到于闐。有關于闐佛教,法顯有言:
在道一月五日,得到于闐。其國豐樂,人民殷盛,盡 皆奉法,以法樂相娛。眾僧乃數萬人,多大乘學,皆有眾食。
彼國人民星居,家家門前皆起小塔,最小者可高二丈許;
作四方僧房,供給客僧及餘所須。
國主安頓供給法顯等於僧伽藍。僧伽藍名瞿摩帝,是 大乘寺。三千僧共揵搥食。入食堂時,威儀齊肅,次第而坐,
一切寂然,器鉢無聲。淨人益食,不得相喚,但以手指麾。11 這一段文字,涉及于闐佛教盛況、國民供僧和寺院飲食等方面,
故擇釋內中的三個關鍵語詞焉。
7 參考: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前揭),第211-214 頁;張子 開《孝道:法顯立身弘法的根基》,楊茂林主編《法顯研究論集》,太原:山西 人民出版社,2016 年,第 224-235 頁。
8 有關法顯出生地,可參考:楊茂林主編《法顯研究論集》附錄二,太原:山 西人民出版社,2016 年;張志剛、胡三虎主編《山西文明影像志——法顯故里襄 垣卷》,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2017 年。
9 又稱《高僧法顯傳》、《法顯行傳》、《歷遊天竺記傳》,簡稱《法顯傳》。
10 張子開《達麗爾(Dārel)木雕彌勒像:中土北傳佛像的源頭——以〈法顯傳〉
等文獻所載佛教聖跡為考查中心》,“第二屆‘饒宗頤與華學’暨香港大學饒宗 頤學術館成立十周年慶典國際學術研討會”(2013 年 12 月 9 至 11 日,香港·香 港大學)論文。
11 《法顯傳校註》,法顯撰、章巽校註,北京:中華書局,2008 年,第 11-12 頁。
按,徵引時,標點及分段有所更動。
一、眾食
“眾食”也者,謂世俗信眾以食品供養出家僧侶也;因一般是 佈施給一定範圍內的所有僧人,規模較大,故言“眾”也。
東晉罽賓三藏瞿曇僧伽提婆譯《中阿含經》卷二《七法品·世 間福經》:“復次,周那!有信族姓男、族姓女,於房舍中常施於 眾朝粥、中食。又以園民供給使令,若風雨寒雪,躬往園所,增施 供養。諸比丘眾食已,不患風雨寒雪沾漬衣服,晝夜安樂,禪寂思 惟。周那!是謂第七世間之福,得大福祐,得大果報,得大名譽,
得大功德。”12“族姓”,中土謂世家大姓。《後漢書·獨行傳·陸 續》:“陸續,字智初,會稽吳人也。世為族姓。”13《晉書·諸 葛恢傳》:“導嘗與恢戲爭族姓,曰:‘人言王葛,不言葛王也。’”14 唐封演《封氏聞見記·討論》:“[孔至]二十傳儒學,撰《百家 類例》,品第海內族姓。”15 印度之“族姓”,一般指婆羅門、剎 帝利,以及富有而多稱為“長者”的吠舍16。《中阿含經》卷二《七 法品世間福經第七》:“周那!有信族姓男、族姓女,施比丘眾房舍、
堂閣。周那!是謂第一世間之福,得大福祐,得大果報,得大名譽,
得大功德。”17是乃印度之“族姓”也。不過,隋唐以前的“族姓”
12 《中阿含經》卷二,《大正藏》第26 號,第 1 冊,第 428 頁上欄第 11-17 行。
13 《後漢書》卷八十一,范曄撰,李賢等注,司馬彪補志,北京:中華書局,
1965 年,第 9 冊,第 2682 頁。
14 《晉書》卷七十七,房玄齡等撰,北京:中華書局,1974 年,第 7 冊,第 2041-2042 頁。
15 《封氏見聞記》卷十,趙貞信校注《封氏見聞記校注》,北京:中華書局,
2005 年,第 94 頁。
16 張子開《漫說長者》,載《台州佛教》1996 年第 7 期(總 101 期),第 39-40 頁。
17 《中阿含經》卷二,《大正藏》第26 號,第 1 冊,第 428 頁上欄第 2-5 行。
多與血統有關,與漢譯佛典所言還是有一定相似性的18。
供“眾食”者須大有財力,故多為王侯大家,如上援《中阿含 經》所記的族姓男、族姓女。同經卷九《未曾有法品》:“爾時,
郁伽長者施設如是大施,謂與遠來客食,與行人、病人、瞻病者食;
常設粥食,常設飯食,供給守僧園人,常請二十眾食;五日,都請 比丘眾食:施設如是大施。”19設眾食者為一長者,即有財有勢之 商人20。
法顯稱,師子國之王城中,“其城中多居士、長者、薩薄商人,
屋宇嚴麗,巷陌平整。四衢道頭,皆作說法堂。月八日、十四日、
十五日,鋪施高座,道俗四眾皆集聽法。其國人云,都可六萬僧,
悉有眾食。王別於城內供養五六千人眾食。須者,則持大鉢往取,
隨器所容,皆滿而還。”21供約六萬僧眾食者,為王城中之居士、
長者以及來自阿拉伯半島 Saba(薩薄)地區商人,國王則負責城內 五六千人眾食。西晉安息三藏安法欽譯《佛說道神足無極變化經》
卷四言,“於是三千大千剎土東南方,去是剎八萬四千四天下國土,
名三幔陀質(晉言:遍等)”22,此世界有各種妙好,比如:“彼 世界如來,目連!有九十六億那術百千弟子眾,其菩薩眾復倍於弟 子。有園名三曼陀拘冲(晉言:法園),有雜果。諸弟子眾食飲,
18 有關“族姓”的用例,2017 年 3 月 26 日下午承新西蘭惠靈頓維多利亞大學
(Victoria University of Wellington)何書群 (Michael Radich)教授於“從襄垣到 錫蘭:漢僧法顯(337-422)其生平與遺產”國際學術研討會(2017 年 3 月 25 至 29 日山西襄垣縣)上教示。謹致謝忱。
19 《中阿含經》卷九,《大正藏》第26 號,第 1 冊,第 481 頁中欄第 17-20 行。
20 張子開《漫說長者》(前揭),第39-40 頁。
21 《法顯傳校註》(前揭),第130 頁。
22 《佛說道神足無極變化經》卷四,《大正藏》第816 號,第 17 冊,第 813 頁上欄第14-15 行。
常在是園中坐。其弟子眾、菩薩眾皆坐樹下,若欲食時,樹自然動,
搖華果落,墮皆在鉢中。食飲飽訖,樹不動搖,華果不墮,還如本故。”23 由《佛國記》可知,于闐國中“眾食”之對象,乃數萬常駐僧人,
包括瞿摩帝(Gomati)寺中的三千僧。“眾食”之處亦有二:僧伽藍,
即瞿摩帝寺及其他寺院;“四方僧房”,後者當適用於臨時性的“客 僧”等人。
法顯因為是遠道而來貴客——或許亦由於乃漢僧吧——故于闐 國王安排他住進了于闐的大乘寺院瞿摩帝僧伽藍,與常駐僧同樣對 待,而不求食宿於“四方僧房”。這應該是少有的優渥了。
從根本上講,“眾食(gaṇabhojana)”其實乃佛教戒律或生活規定,
其根本目標是養育平等精神和僧團認同感。或者說,這其實就是一 種“界(सीमा/sīmā)”,即不可逾越的界線。供養給出家人之物,
為“利養(lābha-lobha)”。“眾食”就“同利養”,即一起吃(saṃbhoga)。
相反,為“別眾食”,即“別利養”,不在一起吃(Asaṃbhoga)。24
23 同上,第813 頁中欄第 12-18 行。
24 以上,承德國弗賴堡大學(Inter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Advanced Asian and Buddhist Studies,Freiburg)胡海燕教授(Haiyan Hu-von Hinuber)在“從襄 垣到錫蘭:漢僧法顯(337-422)其生平與遺產”國際學術研討會(2017 年 3 月 25 至 29 日山西襄垣縣)期間,於 2017 年 3 月 26 日下午教示。倘有訛誤,純屬 筆者自己理解有偏差。又,有關“眾食”與“別眾食”之區別,時劍橋大學Sally K. Church 研究員(Affiliated Researcher, Faculty of Asian and Middle Eastern Studies and Centre of Development Studies,University of Cambridge)、清華大學教授聖凱 法師亦有所開示。
在本次會議上,Michael Radich 教授則認為,“眾食”,指至少 20 個人以上的 僧團在一起吃飯;也可指一種食品。按,這種觀點,鄙人不敢茍同:兩三個僧 人共食,亦可稱為“眾食”吧。
二、客僧
由法顯“作四方僧房,供給客僧及餘所須”之言而觀,“客僧”
似乎就是“四方僧”。或稱,“客僧”就是“遊方僧”25。
其實,“遊方僧”、“客僧”和“四方僧”之間,還是有區別的。
《摩訶僧祇律》卷十一《明三十尼薩耆波夜提法之四》很明確 地對僧人作了分類:“僧者,八種:比丘僧、比丘尼僧,客僧、去僧,
舊住僧、安居僧,和合僧、不和合僧。”26在這裡,“舊住僧”與“安 居僧”、“客僧”與“去僧”,並皆相對而言。
也說是說,“客僧”是借居性質,“去僧”當指離去之客僧。
“舊住僧”,一直居住之僧,或比“客僧”先來之僧。《薩婆 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問自恣法》:“若舊住僧十五日自恣,
客僧來多,十四日自恣,舊比丘應出界外自恣。”27“舊比丘”,
就是“舊住僧”,也稱“先住比丘”。《雜阿含經》卷十九,第 五三二經:“此眾生者,過去世時,於此舍衛國迦葉佛法中出家作比丘,
為摩摩帝,呵責諸比丘言:’諸長老!汝等可去此處,儉薄不能相供,
各隨意去,求豐樂處,饒衣食所,衣、食、床臥、應病湯藥,可得 不乏。’先住比丘悉皆捨去,客僧聞之亦復不來。緣斯罪故,已地 獄中受無量苦。地獄餘罪,今得此身,續受斯苦。”28
“安居僧”乃因夏安居而臨時借住之僧。《十誦律》卷二十七
25 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89 年,第 3 冊,
第1450 頁左欄。
26 《摩訶僧祇律》卷十一,《大正藏》第1425 號,第 22 冊,第 423 頁中欄第 3-4 行。
27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藏》第1441 號,第 23 冊,第 580 頁下欄第8-10 行。
28 《雜阿含經》卷十九,《大正藏》第99 號,第 2 冊,第 138 頁下欄第 14-21 行。
《七法中衣法第七之上》:“有一住處,一比丘夏安居。是中諸人 為夏安居僧故,布施諸衣應分物。雖諸人為夏安居僧故布施諸衣物,
一比丘獨夏安居,應得受。二比丘、三比丘、四比丘,亦如是。有 住處、無住處亦如是。無聚落阿練若,亦如是。”29同書卷五十八《比 尼誦盜戒之餘》:“跋難陀釋子夏末月遊行,從一住處到一住處,
遍觀諸住處安居僧數,所得施物多少。”30《四分律》卷五十一《房 舍揵度之餘》:“時跋難陀受請安居已,聞有異處安居僧大得衣物,
即往彼處少時住已還拘睒彌。”31
——當然,“客僧”和“安居僧”都是借居,衹是借住的原因 不同罷了。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九《不舉敷具學處第十四》則將僧人 分作六類:“言僧伽者,有六種僧伽:一、四人僧伽;二、過此僧伽;
三、現前僧伽;四、四方僧伽;五、主僧伽;六、客僧伽。此中僧 伽謂四方僧伽。”32在這兒,“客僧伽”與“主僧伽”對舉,“主僧伽”
指長住僧伽。《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十八《從非親尼取衣學 處第五》:“佛告小軍:‘無問客主,僧伽制令咸須遵奉。然我從 今為客苾芻制其行法。凡客苾芻入寺之時,即應先問舊住苾芻曰:‘具 壽!今此寺中僧伽有何制令?’若問者善,若不問者得惡作罪。若 主人報者善,若不報者亦惡作罪。’”33“舊住苾芻”就是“舊住僧”、
“主僧伽”,“客苾芻”則為“客僧伽”。
29 《十誦律》卷二十七,《大正藏》第1435 號,第 23 冊,第 199 頁下欄第 25-29 行。
30 同上,第433 頁中欄第 19-21 行。
31 《四分律》卷五十一,《大正藏》第1428 號,第 22 冊,第 944 頁中欄第 20-22 行。
32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九,《大正藏》第1458 號,第 24 冊,第 578 頁上 欄第28 頁至中欄第 1 行。
33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十八,《大正藏》第1442 號,第 23 冊,第 723 頁上欄第 11-16 行。
——“客僧”,應為“客僧伽”之略稱。
“客僧伽”或“客僧”,又稱“客比丘”。《大方便佛報恩經》
卷三《論議品》:“乃往過去無量千劫,爾時有佛出興於世。教化已周,
遷神涅槃。滅度之後,於像法中有一婆羅門,造立僧房,供養眾僧。
時有檀越多送酥油,時有客比丘來。爾時知事維那心生瞋恚,嫌客 僧來多,隱匿酥油,停持不與。”34顯然,此處的“客僧”就是“客 比丘”。僧房的“知事維那”僅因“客僧”多了,就將檀越所送酥 油藏起來,不給“客比丘”享用。這種作派,顯然是有違佛教的平 等原則的。
“舊比丘”,則為“舊住比丘”之略稱。《佛說因緣僧護經》亦言:
“迦葉佛時,是出家人,常住寺中。有諸檀越,施脂肉來,應現前分。
時有客僧來,舊住比丘以慳心故,待客出去,後方欲分。未及得分,
虫出臭爛,捐棄於外。”35常住寺中的“舊住比丘”因具六蔽心之 一的慳貪心,欲私分檀越所施脂肉,不願與“客僧”共享。這段文 字也表明,在印度佛教中,“舊住比丘”獨享利養的現象確實存在 著。另外,倘依《佛說因緣僧護經》,在迦葉佛時,無論是“客僧”,
還是“舊住比丘”,都是“常住寺中”的。
“舊住比丘”何以慳貪脂肉?知事維那何以隱匿酥油?
是否可以這樣認為,與後至的“客比丘”或“客僧”相較,先 來居住的“主僧伽”、“舊比丘”、“舊住苾芻”或“舊住僧”在 享受利養方面,享有一定特權;或者,即便都是暫居性的“客僧”,
先一步來者更顯得強勢?
34 《大方便佛報恩經》卷三,《大正藏》第156 號,第 3 冊,第 141 頁中欄第 8-13 行。
35 《佛說因緣僧護經》,《大正藏》第749 號,第 17 冊,第 568 頁下欄第 2-6 行。
那麼,佛陀是如何看待這種“舊住比丘”不與新來“客僧”共 享財物的行為呢?《毘尼母經》卷四記載了一個頗具權威性的例子:
爾時世尊從迦尸國,與五百比丘向幽蘭精舍。此寺中 有舊住五人,一名阿犯祇,二名富那婆蘇,三名半持陀路 醯尼,四名伽路羅,五名帝奢。此比丘等聞世尊來,即共 分此寺中房舍、園田、花菓、敷具及養生具,唯留佛一房。
所以分者,恐佛共舍利弗、目連諸大比丘等來,必奪我房 舍及田業,是故急分。生此念已,房舍作一分,園田作一分,
一切敷具作一分,一切養生具作一分,一切花菓作一分。
分已,世尊來到。到已,告舍利弗、目連言:“汝語 舊住比丘:客僧來到,可房房料理敷具。”如佛告勅,即 往語之。舊住者即答舍利弗、目連言:“第一房為佛拔竟,
唯願如來安樂住止。餘物一切,五分分竟。”目連聞此語已,
即傳此言,具白世尊。世尊即遣目連復重語之,諸比丘答 亦如前。
佛即喚舊住比丘,種種因緣呵責,為說世有五賊:第 一賊者,有惡比丘不持禁戒,多將徒眾,遊諸國邑,食人 信施者是。二若有比丘實不清淨,自言清淨,此亦是賊。
三若有比丘自恃聰明多智,起於憍慢,訶罵比丘,言無節度,
此亦是賊。四若有比丘為衣食故,自言得過人法,此復是 賊也。五若有比丘用僧祇物以自資命,此亦是賊。是故一 切屬四方僧物,不應獨用。
諸比丘白佛:“若有物,諸比丘因此生諍訟者,此物 云何?”佛言:“比丘若共懺悔,此物得分。不和合,不
得分也。”分法,要作白二羯磨。此事拘睒彌犍度中廣明。36 世尊在這裡提出了一個享受世俗供養的原則:“一切屬四方僧 物,不應獨用。”也就是說,應當共享。
《佛說因緣僧護經》記世尊告僧護比丘之語曰:
汝見第二瓶者,非是瓶也,是地獄人。迦葉佛時,是 出家人,在寺常住。有諸檀越,奉送酥瓶,供養現前眾僧,
人人應分。此當事人,見有客僧,隱留在後。客僧去已,
然後乃分。以是因緣入地獄中,作大肉瓶,火燒受苦,至 今不息。37
“酥瓶”者,裝酥之瓶也。《出曜經》曰:“智者返其原,尋 究放逸本,咄嗟放逸,如鼠溺酥瓶。昔有長者家持酥高樓上,覆蓋不固,
鼠入酥瓶。晝夜飡噉,不出瓶口,身體遂長。酥既盡澌,鼠滿瓶裏,
狀似酥色。有人至長者家欲得買酥,是時長者尋樓上取酥,持著火 上,鼠在瓶裏,頭在於下,身體在上,便於瓶中命終,便於瓶中復 化為酥。”38這裡又有“在寺常住”的“當事人”,與“舊住比丘”
分用檀越所送酥酪,不與“客僧”。這種“當事人”,應即“舊比丘”
之類吧。
——世尊在這兒亦聲明:僧團的規矩是,凡信徒供養寺中之物,
當時在寺之僧皆得普霑,“現前眾僧,人人應分”。
在現實生活中,為什麼會屢屢出現不遵循佛陀教誨的現象呢?
36 《毘尼母經》卷四,《大正藏》第1463 號,第 24 冊,第 822 頁下欄第 19 行至第823 頁上欄第 17 行。
37 《佛說因緣僧護經》,《大正藏》第749 號,第 17 冊,第 569 頁上欄第 15-20 行。
38 《出曜經》卷五,《大正藏》第212 號,第 4 冊,第 637 頁上欄第 18-24 行。
“舊比丘”嫌棄“客僧”的原因為何?《最勝佛頂陀羅尼淨除業障 咒經》嘗有言:“時有婆羅門造立僧坊,安置徒眾。復有施主送多 酥油。時諸客僧在於寺食,維那見已,心慳瞋恚,嫌客煩亂,酥油 等味都不與食。客僧問曰:‘此是檀越施現前僧,何故留之,不行 徒眾?’而是維那卒躁惡性,即便唱罵:‘儞客僧等,何不噉屎尿?
索酥油耶?儞眼盲耶,見有酥油我匿之乎?’”39可見,除了上述“舊 比丘”本身慳吝之外,“客僧”之“煩亂”也是引起僧團內部區別 對待的原因。“煩亂”者,紛繁雜亂也。此處指“客僧”來時隨意、
人數眾多、流品複雜。“客僧”一旦“煩亂”,僧坊原有的平靜就 被破壞了,故而維那會有怨言也。
三、四方僧房
前援《大方便佛報恩經》卷三所說的像法中一婆羅門所造立之
“僧房”,乃供養包括“客比丘”或“客僧”在內的“眾僧”40;《最 勝佛頂陀羅尼淨除業障咒經》所載婆羅門造立之“僧坊”,也供常 住的維那和暫時的客僧使用。
顯然,這種“僧房”,也就是《佛國記》所說的“作四方僧房,
供給客僧及餘所須”41之“四方僧房”。
——“四方僧房”,簡稱即“僧房”或“僧坊”也。
前引《最勝佛頂陀羅尼淨除業障咒經》既稱“時有婆羅門造立
39 《最勝佛頂陀羅尼淨除業障呪經》,《大正藏》第970 號,第 19 冊,第 358 頁下欄第1-7 行。
40 《大方便佛報恩經》卷三,《大正藏》第156 號,第 3 冊,第 141 頁中欄第 8-13 行。
41 《法顯傳校註》(前揭),第11-12 頁。
僧坊安置徒眾”,又言“時諸客僧在於寺食”,可知“僧坊”又可 呼為“寺”。
又可稱作“客僧房”。《雜阿含經》卷三十七,第一〇二五經:
“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時,有異比丘年少新學,於此 法、律出家未久,少知識,獨一客旅,無人供給,住邊聚落客僧房中,
疾病困篤。”42清行森說、超德等編《明道正覺森禪師語錄》卷上《上 堂》:“咄!語路處滅,遊人多在客僧房。流通千古者,不是五通光。”43 其次,由《佛國記》及《大方便佛報恩經》所記可知,“四方僧房”
乃世俗居士或其他信眾所建,位於出資修建者的房舍附近。其中的 陳設器具乃至於日常飲食,亦皆由此等信眾提供。
這種修建“四方僧房”者,又稱“佛圖主”。法顯譯《佛說雜藏經》
載目連答鬼之言曰:“汝前世時,作佛圖主。有諸白衣賢者,供養 眾僧,供設食具。若有客僧來,汝便粗設麁供;客僧去已,自食細者。
以是因緣故,糞尚叵得,何況好食!此是華報耳,後當受地獄果。”44 可見,“佛圖主”一般與所供養僧人是飲食與共的。
那麼,居住在“四方僧房”之人,除了“客僧”或“客比丘”之外,
法顯所講的“餘所須”又指的是誰呢?
上引《大方便佛報恩經》中“嫌客僧來多”的“知事維那”,
顯然就是“餘所須”者之一;據文義推斷,應為“舊住比丘”或“舊 住僧”,也就是《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九所講的“主僧伽”。是 書除“主僧伽”、“客僧伽”之外,還有“四方僧伽”、“現前僧伽”、
42 《雜阿含經》卷三十七,《大正藏》第99 號,第 2 冊,第 267 頁下欄第 7-10 行。
43 《明道正覺森禪師語錄》卷上,《乾隆大藏經》第1642 號,第 155 冊,第 6 頁上欄第15 行至中欄第 1 行。
44 《佛說雜藏經》,《大正藏》第745 號,第 17 冊,第 557 頁下欄第 23-27 行。
“過此僧伽”和“四人僧伽”,這四種僧伽亦應可居“四方僧房”吧。
《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十一《護法品》:“大王!若一廟寺、
若一村落、若一樹林住五法師。若鳴揵搥集四方僧、客僧,集已,
次第賦給房舍、飲食、臥具、醫藥,無悋惜心。”45“客僧”與“四 方僧”並舉,則二者有異,明矣。“四方僧”,應該就是“四方僧伽”;
“客僧”,就是“過此僧伽”吧。
細而考之,“四方僧房”早在佛陀時代就已然存在。《根本說 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八《斷人命學處第三之三》:
佛在室羅伐城給孤獨園,去此不遠有一聚落。彼有長 者,大富饒財,多諸僕使,有淨信心,意樂賢善。彼為僧 伽造一住處,其狀高大,有妙石門;廊宇周環,悉皆嚴飾:
見者歡喜。於此住處,請六十苾芻夏安居竟,作隨意事已,
任緣而去。時彼施主見寺空虛,令人守護,恐有賊徒盜床 褥等。復有六十苾芻人間遊行,屆斯聚落,求覓停處。時 有一人報苾芻曰:“聖者!何不住寺?”報言:“賢首!
何處有寺?”答曰:“村外林中,有好住處。”苾芻便往,
見守護人。彼遙見已,告言:“善來!”即給與房舍、床褥、
被枕,及小坐床,并三柜木,告言:“聖者!可先濾水。
我今暫往,白長者知。”告長者曰:“仁今福德,倍更增 長:有六十客苾芻,來至寺所。”長者聞已,驚喜交集,
報家人曰:“汝等可取酥、蜜、沙糖、石榴、石蜜、蒲萄、
胡椒、乾薑、蓽茇堪作非時漿物,持往寺中。有客僧伽來
45 《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十一,《大正藏》第397 號,第 13 冊,第 215 頁中 欄第15-17 行。
至住處,欲作非時漿,令其飽飲。”家人聞已,如所處分,
咸將至寺。時諸苾芻既濾水已,各任威儀,隨處而住。是 時長者便往寺中,遙見苾芻如蓮花叢充滿寺內,倍益信心,
深加歸向……46
室羅伐城給孤獨園附近聚落裡的大長者為過往僧伽所修住所,
位於村外樹林之中;住所中,常備有房間、床褥和被枕等坐臥具,
並會提供酥、蜜和石榴等食品飲料;無論是夏安居苾芻,還是遊行 僧伽,並皆歡迎免費食宿:雖然被旁人稱為“寺”,但就其實質而言,
其實就是“四方僧房”也。
如前所言,于闐除了大乘寺瞿摩帝這類有長期僧人居住的寺院 之外,大量的乃居民所修建的、供客僧和其他僧人居住的臨時性“四 方僧房”。給孤獨園附近村莊的大長者所造者,固與于闐同類。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僧侶回塵世家庭期間,也須住在“四方 僧房”之中。《出三藏記集》卷十六《法顯法師傳》曰:
顯有三兄,並齠齓而亡。其父懼禍及之,三歲便度為 沙彌。居家數年,病篤欲死,因送還寺。信宿便差,不復肯歸。
母欲見之,不能得,為立小屋於門外,以擬去來。十歲,
遭父憂,叔父以其母寡獨不立,逼使還俗。顯曰:“本不 以有父而出家也,正欲遠塵離俗,故入道耳。”叔父善其言,
乃止。頃之,母喪,至性過人,葬事既畢,仍即還寺。47
46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八,《大正藏》第1442 號,第 23 冊,第 666 頁上欄第8-28 行。按,該書卷二十四《阿蘭若六夜學處第二十七》亦有類似記 載(《大正藏》第1442 號,第 23 冊,第 755 頁上欄第 13 行至中欄第 5 行)。
47 《出三藏記集》(前揭),第573 頁。
可見,當年法顯返鄉探望母親時,也衹能止宿於自家門外的小 屋——即“四方僧房”——也48。
要言之,所謂“四方僧房”者,乃民間自發性修建的一種佛教 性建筑;它位於村莊之外,或至少與民居有所區隔;供遊方僧或其 他僧人暫時居住,並負責餐飲;它與十方叢林(十方常住)等正式 寺院有著本質性區別,故而不屬於佛教寺院系統。
參考文獻
原始文獻
《十誦律》六十一卷,弗若多羅(?-404)共鳩摩羅什(344-413)譯,
《大正藏》第1435 號,第 23 冊。
《大方便佛報恩經》七卷,譯者不詳,《大正藏》第156 號,第 3 冊。
《大方等大集經》六十卷,曇無讖(385-433)譯,《大正藏》第397 號,
第13 冊。
《中阿含經》六十卷,瞿曇僧伽提婆(鼎盛於365-384)譯,《大正藏》
第26 號,第 1 冊。
《出三藏記集》十五卷,僧祐(445-518)著,蘇晉仁、蕭鍊子點校,
北京:中華書局,1995 年。
《出曜經》三十卷,竺佛念(鼎盛於365-416)譯,《大正藏》第212 號,
第4 冊。
《四分律》六十卷,佛陀耶舍(鼎盛於402-413)共竺佛念(鼎盛 於365-416)譯,《大正藏》第 1428 號,第 22 冊。
48 張子開《孝道:法顯立身弘法的根基》,楊茂林主編《法顯研究論集》,太原:
山西人民出版社,2016 年,第 224-235 頁。
《佛說因緣僧護經》一卷,譯者不詳,《大正藏》第749 號,第 17 冊。
《佛說道神足無極變化經》四卷,安法欽(鼎盛於281-306)譯,《大 正藏》第816 號,第 17 冊。
《佛說雜藏經》一卷,法顯(338-423)譯,《大正藏》第 745 號,
第17 冊。
《明道正覺森禪師語錄》三卷,行森(1614-1677)說,超德(生卒 年不詳)等譯,《乾隆大藏經》第1642 號,第 155 冊。
《法顯傳校註》,法顯(338-423)撰、章巽校註,北京:中華書局,
2008 年。
《封氏見聞記》十卷。封演(756-800 年活躍)編。趙貞信校注《封 氏見聞記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5 年。
《後漢書》一百二十卷,范曄(398-445)撰,李賢(654-684)等注,
司馬彪(約240-306)補志,北京:中華書局,1965 年。
《毘尼母經》八卷,譯者不詳,《大正藏》第1463 號,第 24 冊。
《晉書》一百三十卷,房玄齡(579-648)等撰,北京:中華書局,
1974 年。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五十卷,義淨(635-713)譯,《大正藏》
第1442 號,第 23 冊。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十四卷,義淨(635-713)譯,《大正藏》第 1458 號,第 24 冊。
《最勝佛頂陀羅尼淨除業障呪經》一卷,地婆訶羅(614-688)譯,
《大正藏》第970 號,第 19 冊。
《摩訶僧祇律》四十卷,佛陀跋陀羅(359-429)共法顯(338-423)
譯,《大正藏》第1425 號,第 22 冊。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十卷,僧伽跋摩(鼎盛於433-442)譯,
《大正藏》第1441 號,第 23 冊。
《雜阿含經》五十卷,求那跋陀羅(394-468)譯,《大正藏》第 99 號,
第2 冊。
東亞語研究
張子開《佛教初入中華的文獻證據之一——有關雲南洱海古塔傳說 的考辨》,載韓國東亞人文學會《東亞人文學》第2 輯(2002 年12 月),第 413-424 頁。
《中印脅生說再考》,“三星堆與南方絲綢之路:中國西南與 歐亞古代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四川廣漢三星堆,2011 年 7 月27 至 30 日。
《從“白象馱經”到“白馬馱經”——中土對外來文化的改造》,
中央文史研究館、敦煌研究院和香港大學饒宗頤學術館聯合舉 辦“慶賀饒宗頤先生95 華誕敦煌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敦煌莫 高窟,2010 年 8 月 8-11 日;亦載中央文史研究館、敦煌研究 院、香港大學饒宗頤學術館編《慶賀饒宗頤先生九十五華誕敦 煌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2012 年,第 605-629 頁。
《達麗爾(Dārel)木雕彌勒像:中土北傳佛像的源頭——以〈法 顯傳〉等文獻所載佛教聖跡為考查中心》,《第二屆“饒宗頤 與華學”暨香港大學饒宗頤學術館成立十周年慶典國際學術研 討會》,香港大學,2013 年 12 月 9-11 日。
《古西域于闐國牛頭山考》,中外關係史學會、塔里木大學主辦,
塔里木大學西域文化研究院承辦《昆侖論壇之三:“絲綢之路 核心區高峰論壇”》,新疆阿拉爾市,2015 年 8 月 31 日至 9
月8 日。
《古于闐國牛頭山佛教來源考——從實叉難陀譯〈大方廣佛華 嚴經〉有關記載談起》,香港大學等香港14 所大學聯合主辦《饒 宗頤教授百歲華誕國際學術研討會》,香港大學,2015 年 12 月4 至 8 日。
《孝道:法顯立身弘法的根基》,楊茂林主編《法顯研究論集》,
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6 年,第 224-235 頁。
《漫說長者》,載《台州佛教》1996 年第 7 期(總 101 期),
第39-40 頁。
張志剛、胡三虎主編《山西文明影像志——法顯故里襄垣卷》,北京:
文化藝術出版社,2017 年。
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增訂本),北京:北京大學出 版社,2011 年。
楊茂林主編《法顯研究論集》,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6 年。
趙貞信校注《封氏見聞記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5 年。
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8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