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考試院八八考台組貳一字第O四二三六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九日銓敍部八八台甄二字第一七八四七三二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二字第O九OOOO五二一七號函 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銓敍部九十管二字第二O五七五六O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銓敍部部管二字第O九六二八一九O八三號函修 正第二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銓敍部部管二字第一O二三六八二五四七號 函修正名稱、全文及附表一、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銓敍部部管二字第一O四三九七一九二一號函 修正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 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 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等機關(以下簡稱推薦機關),
遴薦五年內具激勵辦法第十一條傑出事蹟之人員或團體參與選拔,並 檢附具體事蹟簡介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當年七月底前函送銓 敍部彙 整。具體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推薦機關於銓敍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如有 即時遴薦之必要,應於當年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 簡稱評審委員會)審議決定得獎名單前,檢附前項表件函送銓敍併同 前項遴薦人員或團體報請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推薦機關對遴薦之人員或團體參選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依其傑 出事蹟填註適用激勵辦法第十一條之款次,並核對其有無激勵辦法第 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獲獎之情事。
銓敍部對推薦機關遴薦之人員及團體,應先審查證件及有無激勵辦法第
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得獲獎之情事;如有必要,得
函請推薦機關檢送其他相關資料。
四、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分為個人獎及團體獎。每年總獎額以十名 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四名為限,並得依其傑出事蹟或專業屬性予 以選拔表揚。
團體獎之參選對象,以二人以上成員組成者為限,並應冠以機關名稱參 加選拔。
五、評審委員會依激勵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置評審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以考 試院副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餘由考試院聘請專家、學者、社會賢 達組成,並由召集人擔任評審會議主席。
前項召集人出缺或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得由考試院院長指定代理人 為之。
評審委員之遴聘,由銓敍部於當年九月底前函請各界推薦專家、學者、
社會賢達等公正人士,並就應聘之委員人數,加倍遴薦建議名單陳報 考試院院長圈選之。
六、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評選作業得採書面審查、面談及實地訪查等方式 進行,並由銓敍部擬訂評選程序、期程與方式等相關審議規定,提請 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七、評審委員會委員與推薦機關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有配偶或三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八、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完成。
九、獲選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由考試院於當年十二月舉辦表揚大會 公開表揚,請考試院院長主持,頒發獎座一座及個人獎獎金新臺幣二 十萬元、團體獎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並將其傑出事蹟編印專輯,分 送有關機關團體。
十、推薦機關遴薦之人員或團體成員,於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職
務異動等情事發生,應即函知銓敍部;其有違法或重大過失之情事、
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者,應函請撤回。表揚前發現者,亦同。於表揚後 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推薦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銓敍部 報請考試院審議確認後註銷獲選資格,推薦機關並應於註銷後追繳獎 金及獎座。
(推薦機關全銜)○○○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性別 最 近 光 面 彩 色
二 吋 照 片
附表一
( 請 黏 貼 )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任 公 職 年資(計 算至當年 七 月 底
止 )
自 年 月
至 年 七 月
共 年 月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公) (宅)
(手機)
(E-mail)
經 歷
資 格
查 註
□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五年內平時考核未受申誡以上或依法 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均考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等次或職務評定 均達良好。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十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或重大過失情事、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者,應函請銓 敍部撤回。
傑出貢獻事 蹟適用法規
條 款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十一條第 款
具 體 事 蹟 摘 要
○○○
(限500 字以內)
具 體 事 蹟
○○○
(表格可自行延伸)
(推薦機關全銜)○○○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
團體名稱 (機關正式編制或
臨時任務編組)
附表二
團隊成員基本資料 共計 人 (表格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服務單位
職 稱 職責
(對參選事蹟的主要業務或貢獻)
主要聯絡人資料
姓名 聯絡
電話 (公) (宅)
(手機)(E-mail)
資 格
查 註
□團體成員均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五年內平時考核未受申誡 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團體成員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均考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等次或職 務評定均達良好。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如有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十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或重大過失情事、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者,應函請銓敍 部撤回參選之團體或部分團體成員。
傑出貢獻事蹟
適用法規條款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十一條第 款
具 體 事 蹟 摘 要
○○○
(限500 字以內)
具 體 事 蹟
○○○
(表格可自行延伸)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部分
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品德
修 養 及 工 作 績 效 激 勵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激 勵 辦 法 ) 第 十 四 條 第 六 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品德 修 養 及 工 作 績 效 激 勵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激 勵 辦 法 ) 第 十 四 條 第 五 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 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 勵辦法)第十四條授權規定 項次變更,爰配合修正。
二、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 中 央 二 級 或 相 當 二 級 以 上 機 關 、 直 轄 市 政 府 、 直 轄 市 議 會 、 縣
(市)政府、縣(市)
議 會 等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推 薦 機 關 ) , 遴 薦 五 年 內 具 激 勵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傑 出 事 蹟 之 人 員 或 團 體 參 與 選 拔 , 並 檢 附 具 體 事 蹟 簡 介 表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於 當 年 七 月 底 前 函 送 銓敍部彙整。具體事蹟 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
推薦機關於銓敍部所定 之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推 薦 期 間 截 止 後 , 如 有 即 時 遴 薦 之 必 要
, 應 於 當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評 審 委 員 會 ) 審 議 決 定 得 獎 名 單 前 , 檢 附 前 項 表 件 函 送 銓 敍 部 併 同 前 項 遴 薦 人 員 或 團 體 報 請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
二、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由 中 央 二 級 或 相 當 二 級 以 上 機 關 、 直 轄 市 政 府 、 直 轄 市 議 會 、 縣
(市)政府、縣(市)
議 會 等 機 關 ( 以 下 簡 稱 推 薦 機 關 ) , 遴 薦 五 年 內 具 激 勵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傑 出 事 蹟 之 人 員 或 團 體 參 與 選 拔 , 並 檢 附 具 體 事 蹟 簡 介 表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於 當 年 七 月 底 前 函 送 銓敍部彙整。具體事蹟 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
一、本點新增第二項。
二、配合激勵辦法第十四條 第 二 項 有 關 即 時 遴 薦 之 規 定 , 增 訂 本 點 第 二 項 即 時 遴 薦 參 選 之 辦 理 期 限 及 方 式 , 俾 利 推 薦 機 關 實 務 作 業 時有所依循。
三、考量公務人員傑出貢獻 獎 之 評 選 , 係 由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決 定 , 推 薦 機 關 至 遲 應 於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決 定 當 年 度 得 獎 名 單 前 遴 薦 人 員 或 團 體 參 選 , 以 完 備審議程序。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部分 規定修正總說明
為切實執行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作業,使審議及表揚作業有所依 據,銓敍部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之規定,研擬公務人 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於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報經考試院核備,
同年七月九日發布,其後於九十年、九十六年及一百零二年經歷三次修正,
並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時,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傑出貢獻 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茲因一百零四年三月二 十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 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增訂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即時遴薦機制,並彈性 規範個人獎及團體獎獎額,爰本要點配合修正相關規定,計修正四點,修 正要點如下:
一、 激勵辦法第十四條授權規定項次變更,爰配合修正。(修正規定第一 點)
二、
為因應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參選期間截止後,如有臨時突發之 特殊重大案件,對表現優異之有功人員或團體應予即時推薦參選,
以收即時獎勵之效,爰配合增訂即時遴薦參選之辦理期限及方式。
(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