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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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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4 月 24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135976200 號函 新北市政府 101 年 4 月 25 日北府教中字第 1011652567 號函 基隆市政府 101 年 4 月 25 日基府教學貳字第 1010155851 號函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2 年 10 月 14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2406177 號函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11 月 7 日北市教中字第 10342071500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11 月 6 日北教中字第 1032124573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3 年 11 月 10 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1030245144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7 月 20 日北市教綜字第 10437170300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 104 年 7 月 21 日新北府教研字第 1041300724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4 年 7 月 16 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1040229175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7 月 27 日北市教綜字第 10537318200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 105 年 7 月 28 日新北府教研字第 1051385443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5 年 7 月 26 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1050231714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7 月 25 日北市教綜字第 10637239400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7 月 28 日新北教中字第 1061484643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6 年 7 月 27 日基府教學參字第 1060232751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7 月 31 日北市教綜字第 1076024936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7 月 27 日新北教中字第 1071453661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7 年 7 月 31 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1070232685B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8 年 7 月 30 日北市教綜字第 1083070658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8 年 7 月 31 日新北府教研資字第 1081387393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8 年 7 月 25 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1080253564B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7 月 24 日北市教綜字第 1093070393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7 月 31 日新北府教研字第 1091451631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09 年 7 月 31 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1090235193B 號函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7 月 7 日北市教綜字第 1103061715 號函修正 新北市政府 110 年 7 月 7 日新北府教研資字第 1101264465 號函修正 基隆市政府 110 年 7 月 14 日基府教學壹字第 1100230722B 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總統 110 年 5 月 26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49231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 級中等教育法」。

二、行政院 106 年 10 月 12 日院臺教字第 1060191247 號函核定「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特色招生實施方案。

三、教育部 108 年 10 月 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107933B 號令修正發布之

「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定作業要點」。

四、教育部 110 年 6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第 1100069751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 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五、教育部 109 年 2 月 2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13221B 號令修正發布之

「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2)

貳、目的

一、 基北區(以下簡稱本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 規劃與申辦特色課程招生之依據。

二、 本區審核高級中等學校申辦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及專業群科甄選 入學之依據。

參、申請辦理學校

一、 申請辦理考試分發入學者,應檢附學校評鑑結果之佐證資料。

二、 申請辦理甄選入學(藝術才能班、專業群科、體育班、科學班、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特殊班別)之高級中等學校,另依藝術教育法、特殊 教育法、國民體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及教育部訂 定之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辦理。

肆、招生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 者。

伍、辦理組織及任務本區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應成立以下組織:

一、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

(一) 組織成員

包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國中學校校長、家長團體、教師組織、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行政人員及學者專家等代表共同組成,由本區三市教育局(處) 長擔任共同召集人。

(二) 組織任務

1. 訂定「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

2. 規劃特色招生推動策略、作業流程及統籌議決各項特色招生相 關事宜。

二、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審查會

(一) 組織成員

包括三市高級中等學校各該主管機關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包括課 程、測驗專家)、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其 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二) 組織任務

1.負責審查申辦學校之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計畫。

2.三市辦理甄選入學,由各申辦學校之主管機關確認後報送本審查會

(3)

審查,通過後由三市教育局(處)會銜報教育部備查。

3.確認本區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及專業群科甄選入學學校 名單及名額。

三、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入學委員會

(一) 組織成員

由 參 與 本 區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視 實 際 辦 理 招 生 工作 之必要聯合 組成,並應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成員 包括 辦 理特色 課 程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之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中校長、教師組織及 家長團體代表等。

(二) 組織任務

辦理本區特色招生入學相關事宜。

四、 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本區各高級中等學校應組成校內招生委員會,

負責辦理各校招生事宜。

陸、特色招生比率

一、 111學年度本區特色招生所佔比率,應不超過總核定招生名額 15%;各校 提供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超過該校核定招生名額 50%。

二、 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名額,不得續招且不得流用。各 校所屬之主管機關於核定下一年度學校申請特色招生名額時,應審酌各 校前一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調整招生名額。

三、 另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 16 條,核定辦理專業群科甄選入 學之學校,報到後之各班、科有餘額時,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者,得辦理續招。

柒、學校申辦特色招生之規範

一、 學校申辦特色招生入學,應先完成特色課程規劃草案,並注意下列事 項:

(一) 申請特色招生入學計畫應根據學校校史、師資條件、學生表現、外部 資源及社會需求等因素,發展特色課程,著重人才培養及學生適性發 展。

(二) 若特色課程為全部或部分整體課程實驗計畫,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實驗教育辦法」規定辦理。

二、 針對申辦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計畫內容應含下列事項:

(一) 學校校史、師資條件、學生表現、外部資源及社會需求分析。

(二) 特色課程目標、內容與目標達成檢視指標。

(三) 特色課程 3 年規劃草案及相關師資、設備條件。

(4)

(四) 特色課程預期成果,包括學生學習成效檢視指標。

(五) 特色課程招生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如:學生來源等)。

(六) 特色課程招生辦理方式(包括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招生區範圍、測 驗科目、實施方式及對國中教學之影響評估)。

(七) 學生入學後編班方式。

(八) 學校採特色課程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九) 學校評鑑結果之佐證資料。

(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作業要點訂定之項目。

三、 針對申辦專業群科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計畫內容,應依三市分別訂定之實 施計畫,擬具申請計畫書。

捌、特色招生審查程序 一、 審查程序:

(一) 本區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課程特色需求,欲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 學者,應先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檢核表如附表),由三 市教育局(處)共同召開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審查會,由審 查小組就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及效益性,審查各學校特色招 生考試入學計畫,經審核通過後,據以辦理特色招生。

(二) 本區欲辦理專業群科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者,應擬具計畫書後提報三 市各主管教育機關審查(檢核表如附表),後續由三市教育局(處)共 同召開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審查會,審核三市主管機關提 報之審查結果,經審核通過後,據以辦理特色招生。

(三) 申辦學校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度 6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

(四) 申復程序及日程各校申辦計畫經審查公告後,倘未獲核准辦理特色招生,

得依審查意見,備齊相關資料,於本區公告期限內提出書面申復。

(五) 本區於辦理招生前一年度 9 月 30 日前,公告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 及招生名額。

(六) 核定結果之有效期限。

1. 學校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者,其以後學年度申請繼續辦理時,得經 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提申辦計畫書;其得免提計畫書之學年度,

不得超過二年。

2. 重新申請辦理特色招生或招生班、科、組、群變更之學校,仍應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已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惟未變更招生班、

科、組、群之班名、科別、課程規劃等,僅降低名額或下一年度 停辦者,免提計畫書,並經該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機 關核定,並函報教育部備查。

(5)

二、 審查重點:

(一) 招生之目標及理由:特色招生目標與特色課程實施目標相符,及其理由 具信服力。

(二) 自我評估:辦理特色招生班、科、組、群之內外部評估。

(三) 課程規劃草案:應符合特色課程內涵,如:發展語文、人文學科、社會 科學、數學、自然科學、藝術、技能或與社區文化結合等。

(四) 教學資源:包括師資、設備、教材教法等,與大專校院、學術 機 構、國中小、社區及企業等合作成效,如:科技部高瞻計畫、產學攜 手合作計畫等。

(五) 辦理方式:學科測驗內容應符合特色課程規劃;試務規劃應包括 招生名額、命題單位、分數採計及錄取方式;招生方式採聯合或 單獨辦理等。

(六) 學生輔導方式:學生未來學習、升學及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七) 編班方式:學校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招收新生班級人數申請辦理特 色招生入學者,以班為規劃單位,得呈現班別名稱;非以班為規劃單 位,應僅呈現科別名稱。

(八) 招生比率: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九) 學生表現:學校歷年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全國性科學展覽 等成果、學科能力測驗或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各科成績分布 等學生優異表現。

(十) 學校評鑑:欲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應檢附學校評鑑結 果之佐證資料。

(十一) 預期成果。

(十二) 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項目,如:國中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前 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等。

玖、招生測驗與辦理原則

一、 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

(一) 學校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並以學科測驗成績及學 生志願,作為分發入學之依據,按就學區為單位,由各校辦理單 獨或聯合考試招生。

(二) 各學校應依其特色課程規劃前目學科測驗內容或加權採計。

二、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學校之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科學、體育及高級 中等學校專業群科之特殊班、科、組、群,得參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 錄取門檻,辦理單獨或聯合招生,並應依術科測驗及學生志願,作為錄取

(6)

依據。

三、 各就學區辦理特色招生之甄選入學,或考試分發入學,其同類型術科測驗 或學科測驗,應以同日辦理為原則。

拾、作業期程

依 111學年度適性入學重要日程表修訂。

拾壹、追蹤輔導經本區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於特色招生學生報到後,須將特 色招生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接受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到校輔導方 式,追蹤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成效,以達特色招生之預期成果,並以之作為 核准續辦之參據。

拾貳、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蒙藏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 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僑生及退伍軍人等法律授權訂定升學優待辦法之特 殊身分生,依相關特種生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拾參、本作業要點經新北市、臺北市及基隆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教育 部備查,自 111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之。

(7)

附表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申請計畫檢核表 (一) 形式審核

序號 審查項目 主管機關審核

1. 學校評鑑結果之佐證資料

2.

學校 111學年度採免試入學招生之名額百分比 % 、 特 招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名 額 百 分 比 % ( 班、 人)

(二) 實質審核 序

審核內容 審核

項目 指標 說明 結果

學校發展特色課程的潛力(學校 SWOTS 分析)20% 得分 1 學生來源 近三年招生狀況 新生入學情形

2 學生表現 近三年學生表現

除了提供畢業學生畢業進路相關資料 外,並分析現有學生表現與特色課程之 相關性。

3 師資條件 與課程及教學相關者

提供全校師資結構,並說明參與特色 課程之教師人力規劃,以及這些 教 師 於課程發展及教學設計之能力。

4 內外部 資源

學校歷史、設備資源 社區或大學合作資源及 社會需求

1. 說明支援特色課程之學校背景與 設備條件。

2. 條列支援特色課程之外部資源。

學校特色課程設計與實施 50% 得分 5 學校願景 學校發展方向 具有明確可行的發展方向。

6 課程理念 特色課程之理念

確定特色課程主題核心理念,該理念 與學校願景有密切關聯,並可闡述發 展特色課程之目的。

(8)

7 課程目標 課程目標與能力指標

特 色 課 程 應 符 合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方 向,課程發展目標具系統性與可行 性,與學校發展願景應相互關聯。課 程發展的能力指標應涵蓋不同面向。

8 實施方式

課 程 架構 及 內容 教學方法與過程

提 供 特 色 課 程 架 構 , 並 敘 述 特 色 課 程 內 容,實 施 對 象 ( 含 學 生 數 即 占 該 年 級 總 學 生 之 比 例 )、 課 程 內 涵 、 教 學 設 計 、 教 材 發 展 、 多 元 評 量 、 實 施 方 式 ( 含 編 班 方 式 ) 與 期 程 。 最 後 說 明 特 色 課 程 與 其 他 課 程 之 關 連 性 。

9 輔導機制 特色課程學生輔導機制 學生心理、學習、升學、就業等輔導 規

學校特色課程的執行力 30% 得分

10

團隊運作 機制

課程研發推動小組組織與 職掌

說 明 課 程 研 發 推 動 小 組 組 織 與 職 掌,包含校長課程與教學領導的執行 力,課程有關成員是否廣泛參與,以 及行政支援是否充足。

11 資源整合 物力資源規劃適切

學校為發展特色課程,充分運用校內 外資源,並對於資源籌措、運用與分配 有適切的規劃。

12

教師專業 發展

協助發展特色之相關研習

提供全校教師專業發展情形以及教 師參與專業發展實踐方案情形。

特別說明是否規劃與執行與特色課 程相關的專業發展活動。

13

學生學習 表現評估

特 色 課 程 對 學 生 學習 的 影響效益

1.說明特色課程的預期效應。

2.課程是否引導學生自主學習及發 展學生潛能。

3.學生學習表現是否可達到課程目 標。

(9)

14

課程執行 結果評鑑

課程評鑑規劃

依照課程目標,規劃整體課程(含子 計畫)的評鑑方式、說明自我檢核的 期程及標準。

15

綜合審核 結果

□通過

□修正後再審

總分

16 綜合評述

審核委員簽名:

(10)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壹、依據

一、 總統 110 年 5 月 26 日華 總一義字第 11000049231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 等教育法」。

四、 教育部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教授國部第

1100069751B 號令修正發 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 入學招生辦法」。

壹、依據

一、 總統 105 年 6 月 1 日華總 一義字第 10500050791 號 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 教育法」。

四、 教育部 108 年 2 月 20 日 教育部臺教授國部第 1080010359B 號令修正發 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 入學招生辦法」。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 法及高級中等學校 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核定字號修正。

陸、 特色招生比率

一、111學年度本區特色招生 所佔比率,應不超過總核 定招生名額 15%;各校提 供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超 過該校核定招生名額 50%。

陸、 特色招生比率

一、 110 學年度本區特色招生 所佔比率,應不超過總核 定招生名額 15%;各校提 供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超 過該校核定招生名額 50%。

配合學年度進行修 正。

捌、 特色招生審查程序 本區於辦理招生前一年 度 9 月 30 日前,公告核 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 及招生名額。

捌、 特色招生審查程序 本區於辦理招生前一年 9 月 30 日前,公告核定辦 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及招 生名額。

將文字統一,「年」

修正為「年度」

拾、作業期程

111學年度適性入學重要 日程表修訂。

拾、作業期程

110 學年度適性入學重要 日程表修訂。

配 合 學 年 度 進 行 修正。

拾參、本作業要點經新北市、

臺北市及基隆市教育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 教育部備查,自 111學年 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

拾參、本作業要點經新北市、

臺北市及基隆市教育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 教育部備查,自 110 學 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

配 合 學 年 度 進 行 修正。

(11)

學生適用之。 校學生適用之。

附表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 特色招生申請計畫檢核表 學校 111學年度採免試入學 招生之名額百分比 %、特招 考試分發入學名額百分比

% ( 班、人)

附表 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 特色招生申請計畫檢核表 學校 110學年度採免試入學 招生之名額百分比 %、特招 考試分發入學名額百分比

% ( 班、人)

配合學年度進行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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