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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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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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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函

地址:11558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 488號

聯絡人:高珮芸

聯絡電話:02-2787-7696 傳真:0226532073

電子信箱:peggy801211@fda.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4050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抗結核藥品ethambutol有導致視力變化之不良反應乙 事,為兼顧公共衛生利益及藥害救濟法之立法精神,前行 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9日衛署藥字第0970323935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9日衛署藥字第0970323935號 函,使用ethambutol產生視力模糊之不良反應,屬於常見 可預期之不良反應,依據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之規定,

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惟該藥品之治療劑量小於15 mg/kg,

且服藥期間追蹤視力變化,發現視力減弱立即停藥,停藥 後視力缺損未回復,繼續發生視神經萎縮或導致障礙者,

非屬前述之常見可預期之不良反應。

二、經查我國結核病診治指引建議,結核病個案為達治療成 效,一般成人抗結核病藥物ethambutol之治療劑量為15- 20mg/kg/day,兒童建議劑量為15-25 mg/kg/day。考量結 核病病人用藥係基於傳染病防治及公共利益,需配合傳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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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防治法接受完整的藥物治療,以確保無傳播風險,然因 藥物治療時間長,且為達一定藥效以控制疾病,病人常需 承受較多的藥物不良反應,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前行政院 衛生署97年9月19日衛署藥字第0970323935號函,以兼顧公 共衛生利益及藥害救濟法之立法精神。

正本:台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開發 性製藥研究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學名藥協會、台灣藥品行銷暨管理協會、中 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製藥發 展協會、台灣研發性生技新藥發展協會、台灣結核暨肺部疾病醫學會、台灣長期 照顧感染預防暨控制學會、台灣感染症醫學會、台北市西藥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 全國聯合會、台灣醫院協會、台灣社區醫院協會、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台灣 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台灣生物產業發展協會

副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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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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