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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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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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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 安全改善

之調查 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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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10505-0076

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 安全改善

之調查 研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雷明遠

研 究 期 程 :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至 105 年 12 月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第一版)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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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 ‧‧‧ ‧‧ ‧‧ ‧‧‧ ‧ ‧‧ ‧‧ ‧‧ ‧ ‧‧ ‧‧III 圖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V 摘 要‧‧‧‧‧‧‧‧‧‧‧‧‧‧‧‧‧‧‧‧‧‧‧‧VI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3 第三節 研究流程‧‧‧‧‧‧‧‧‧‧‧‧‧‧‧‧‧‧‧5 第四節 研究進度‧‧‧‧‧‧‧‧‧‧‧‧‧‧‧‧‧‧‧6 第二章 文獻分析‧‧‧‧‧‧‧‧‧‧‧‧‧‧‧‧‧‧‧‧‧7 第一節 長照服務機構有關法規探討‧‧‧‧‧‧‧‧‧‧‧7 第二節 長照服務機構相關評鑑指標‧‧‧‧‧‧‧‧‧‧‧21 第三節 國內外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有關研究‧‧‧‧‧28 第三章 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自主檢核工具‧‧‧‧‧55 第一節 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問題及自主檢核‧‧‧‧‧‧‧55 第二節 既有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參考手冊‧‧‧‧‧‧58 第四章 專家學者及長照服務機構訪查及回饋‧‧‧‧‧‧‧‧69 第一節 自主檢核表之專家學者意見回饋‧‧‧‧‧‧‧‧69 第二節 參考手冊之專家審查意見‧‧‧‧‧‧‧‧‧‧‧85 第三節 長照服務機構訪查及回饋‧‧‧‧‧‧‧‧‧‧‧90 第四節 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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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23 第一節 結論‧‧‧‧‧‧‧‧‧‧‧‧‧‧‧‧‧‧‧‧123 第二節 建議‧‧‧‧‧‧‧‧‧‧‧‧‧‧‧‧‧‧‧‧124 附錄 1 火災風險自主檢核參考指南(基本篇)‧‧‧‧‧‧‧‧127 附錄 2 本所審查會議紀錄及回應‧‧‧‧‧‧‧‧‧‧‧‧‧165 附錄 3 訪談意見調查表‧‧‧‧‧‧‧‧‧‧‧‧‧‧‧‧‧176 參考書目‧‧‧‧‧‧‧‧‧‧‧‧‧‧‧‧‧‧‧‧‧‧‧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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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表次 

  表 1‐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住民避難特性2  表 2‐1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法規7  表 2‐2  護理之家設立法規9  表 2‐3  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表9  表 2‐4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11  表 2‐5  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12  表 2‐6  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相關規定14  表 2‐7  衛福部 104 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委員共識基準17  表 2‐8 105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之 C2 安全維護指標及基準22  表 2‐9  各類障礙之特徵及認知、行動能力分析表27  表 2‐10  各類障礙之避難逃生環境需求分析28  表 2‐11  不同避難弱者常用避難行為人因數據類型29  表 2‐12  避難弱者水平步行速度(單位 m/s)32  表 2‐13  避難弱者水平與垂直步行速度33  表 2‐14  不同避難弱者之避難行動能力35  表 2‐15  各種避難安全區之定義及說明51  表 2‐16 各種避難安全區之功能比較表53 表 3‐1  長期照顧機構防火避難風險及自主檢核項目55  表3‐2 「火災居室離室避難;非火災居室初期就地避難」策略之前提條件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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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表 4‐1 本研究協助諮詢專家背景69  表 4‐2  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初版)72  表 4‐3  審查會議委員意見與回應85  表 4‐4 長照服務機構接洽訪談清單90  表 4‐5  長照服務機構回饋意見一覽表92  表 4‐6  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修訂版)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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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5  圖 1‐2  計畫研究進度甘特圖  6  圖 2‐1 可行安全避難時間(ASET)與必要安全避難時間(RSET)軸線比對圖 40 圖 2‐2  樓層區分兩防火區劃並各自以走廊連接安全梯41  圖 2‐3  安全梯設置輪椅區示意圖44  圖 2‐4  安全梯間供作避難區(無避難電梯建築物)45  圖 2‐5  安全梯前室供作避難區(無避難電梯建築物)45  圖 2‐6  樓層區分成 2 個避難區(無避難電梯建築物)46  圖 2‐7  安全梯間供作避難區(有避難電梯建築物)47  圖 2‐8  安全梯前室供作避難區(有避難電梯建築物)47  圖 2‐9  樓層區分成 2 個避難區(有避難電梯建築物) 48 圖 3‐1 長照機構防火改善設計對策因子62  圖 3‐2  各居室構造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63  圖 3‐3  居室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與排煙機制63  圖 3‐4  各火災階段應採取之水平避難策略65  附圖 1  火三角體130  附圖 2  引火源131  附圖 3  長期加熱設備應加強檢視插頭插座有無焦黑現象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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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附圖 4  氧化性物質之標示 133  附圖 5  煙霧在建築物內移動 137  附圖 6  可燃物之儲放鐵櫃 139  附圖 7  滅火器的種類  144  附圖 8  一般消防避難路線平面圖範例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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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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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鍵詞:長期照顧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防火避難 一、 研究緣起   上(104)年自辦研究期末審查會議獲得審查委員及衛福部代表 之肯定及鼓勵,建議後續將成果提供作為相關評鑑之參考資料, 並擴及其他場域應用(如育嬰中心、兒少機構、身障機構等),並 建請顧及城鄉差距,能將南部、東部偏鄉地區機構的需求納入考 量。另本所另項研究成果「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設 計參考手冊(草案)」將於明年度審查出版,該手冊適用於 102 年 以前設立之合法機構,提供自主改善防火避難性能之設計策略。 本案期初審查意見:日後研究成果如對於前述參考手冊之推廣應 用有益者,可酌情適時提出增修建議。  本研究目的如下:  (一)探討上述自主檢核指南中所提出的檢核表及參考手冊是否符合 各地區機構的普遍需求,以專家諮詢及機構訪談調查方式彙集 相關意見,供修正調整之參考。  (二)針對參考手冊所列之改善策略之妥適性進行評估,藉由機構訪 談調查結果,提供手冊精進修正建議之參考,同時瞭解相關改 善策略對於避難人員(主要為住民)避難安全提升的成效。  二、 研究方法與過程 (一) 文獻探討 廣泛蒐集國內外有關量化火災風險評估的研究報告及書籍文獻, 彙整有關行動弱勢者在不同建築物場所所面臨之火災風險,供歸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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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析出適合本研究之方法。  (二) 調查分析: 選擇至少 5 處以上中、小型長照服務機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養 護機構、護理之家等)進行訪談及現地訪視,以了解火災風險自主檢核 指南及參考手冊須再改進之處,以提供後續修正調整之參考。  (三) 火災避難模式分析可行性評估: 選擇中、小型機構為研究對象,探討應用火災避難電腦模式分析 不同防火改善策略對於避難時間的影響—對避難開始時間(TSTART)、避 難移動時間(TTRAVEL)之各自改善效果。 (四) 專家訪談 與相關學者、產業界或機關單位專家討論請教,彙整具體意見供 修正評估表、調查分析結果討論之參考,並對本案結論提出建議。 三、 重要發現 經由本項研究之綜合分析及整理,概有以下結論: (一) 本研究對象為包含了現今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等, 雖然從管理法令依據及主管機關來看,護理之家屬於護理相關法 系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而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為老人福利 相關法系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然而配合 106 年長期照顧服務法 正式實施,此 3 類機構均屬於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亦即以受照 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然從建築 及消防法系來看,此 3 類機構基本上歸屬為同類組建築用途或場 所,更重要是收容人員(住民)之避難行為特性、行動能力及避難 困難度上十分相近,因此本研究所提供風險自主檢核表、指南及 另案參考手冊概可適用此 3 類機構。 (二) 依據專家諮詢及機構訪談彙整結果,修正調整了「長期照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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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防火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常見風險因子可歸納成 5 大項,分為機構之基本資料、火災危害及防火管理、防止火勢及 煙氣蔓延擴散、避難逃生設施及設備、緊急應變及救助等,另含 約 40 項重點提示。經本研究對 28 家機構之訪調結果,近 7 成機 構有提供增修意見(其餘仍在持續聯繫促請對方儘量提供書面意 見),修正後自主檢核表如第四章第四節所示。 (三) 對於將自主檢核表納入參考手冊中的看法,所有機構皆表示贊成 或樂觀其成,咸認為先進行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項目自主檢核表, 評估本身之火災風險及脆弱度,有助於掌握機構本身的優缺點及 仍可改善之處,再輔以改善參考手冊所提供之硬體建議措施等, 對於提昇防火及避難安全將有所助益。 (四) 依據以往實際參訪養護中心、護理之家等機構之經驗,瞭解行動 不便人員的緊急避難依賴醫療護理、照服人員極深,因此先前研 究觀察探討這些第一線工作人員對於消防避難演練的作法及看 法,提供若干務實可行的意見。本研究從機構經營或管理人員角 度著眼,從機構整體火災風險安全實施自主檢核,似乎更利於建 立機構本身的防火及避難安全意識及機構文化。 四、 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加強推廣有關長期照顧機構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自主檢核觀念:立即 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本部營建署、消防署、財團法人台 灣建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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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活動課程,加入有關「長期照顧機構防火避難安全風險」相關課程, 同時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及專業團體共同參予辦理,將可使長期照顧機 構有關防火及避難安全風險自主檢核觀念及具體作法之推廣達到最佳 成效。 建議二 推動既有長期照顧機構改善防火避難案例研究工作: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 如結論所述,相關收容機構大都能夠關切患者之火災避難安全, 惟若要求其改善建築設施,或增設消防設備,須在其財力可負荷下方 可行,因此期望未來繼續辦理既有長期照顧機構改善防火避難案例研 究,以提供經營業者改善其環境安全之參考建議。 建議三 修正長照服務機構有關環境安全維護項目之評鑑指標內容:中長期建 議 主辦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 協辦機關(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本研究透過專家訪談、實地機構訪談或督考,對於長照服務機構 有關環境安全維護項目之評鑑指標內容有深入了解,因而針對不符科 學原則、不盡合理之處研提修正建議,期望主管機關能夠參考納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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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Keywords: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 for elderly; fire safety risk; self-inspection;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The purposes of this study were as follows:

1. to investigate the checklist and reference manual proposed in the independent review guidelines were consistent with general demand of regional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and to gather together relevant comments through the expert advisory opinions and institution interviews, for reference of amendment and adjustment;

2. to evaluate the appropriateness of improvement strategies suggested in reference manual, and via interview findings from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to provide the amendment suggestions on reference manual, as well as to understand the enhancing effectiveness of evacuation safety strategies for refugees (mainly for the residents).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consolidation, it will have conclusions as followings:

1. For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 and nursing home, the evacuation behavior characteristics, motional capacities and movement difficulties of occupants (residents) are essentially very close, so the risk self-checklist, guideline and reference manual were almost applicable to the category of two institutions

2. Based on the collected results of expert consultancy and institution interviews, the risk self-checklist was amended and adjusted; the general risk factors were summed up as 5 categories and about 40 items. In this study, approximately 70% of interviewing institutions had provided the comments on the self-checklist and the final amended results were shown as Section 4 of Chapter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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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3. In this stud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leader level of organization operation or management, to execute the independent self-checking on fire risk safety of institution, it seems more conducive to establish the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awareness and corporate culture of institution itself.

4. All care institutions expressed their support or optimism regarding the inclusion of an autonomous checklist in the reference manual, and considered that it would be useful to conduct an independent checklist on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risk items to assess their own fire risks and vulnerabilities. Then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checklist can help the owner or manager to understan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organization itself and can improve the safety level in place.

In addition, there were two immediate strategies recommended as followings:

1. For immediate strategy: To enhance the education promotion courses

related to fire and evacuation safety for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for the elderly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assistance from ABRI,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alth (MOHW),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Fire Administration, Taiwan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Centre and the other Associations, such as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and Chinese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s Association Union.

2. For immediate strategy: To develop the research on improvement

tutoring of the fire and evacuation risk of the existed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for the elderly. ABRI hope to unify MOHW to jointly promote the fire risk assessment concepts harmonized with building fire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provide the manager of care institution the guidance of improvement on the fire and evacuation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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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 For middle- and long-term strategy: To amend the evaluation index

content of environmental safety maintenance items of the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 for elderly on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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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壹、 研究緣起背景  上(104)年度自辦案「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之 研究」之成果中,提出(1)照護機構的火災風險,分為機構之基本資料、 火災危害及防火管理、防止火勢及煙氣蔓延擴散、避難逃生設施及設備、 緊急應變及救助等 5 大面向,(2)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草案)基本篇, 區分成確認火災危害(險)、確認曝露在風險的人員、評估及行動、紀錄、 計畫與訓練及檢討修正等 5 步驟,以圖文解說呈現,(3)火災風險自主檢 核指南(草案)精進篇,包括(A)火災風險和預防性措施、(B)火災探測和 警報系統、(C)滅火設備和系統、(D)逃生路徑和策略原則、(E)緊急逃生 照明、(F)標示和標語、(G)記錄、規劃、通知、指示和訓練及(H)火災防 護設備和設施的品質驗證等,提供有關建築防火、消防安全設備等專業 技術性的解說。 該案 104 年期末審查會議時獲得審查委員及衛福部代表之肯定及鼓 勵,建議後續將成果提供作為相關評鑑之參考資料,並擴及其他場域應 用(如育嬰中心、兒少機構、身障機構等),亦建請顧及城鄉差距,能將 南部、東部地區機構的需求納入考量。另本所 104 年度研究成果「老人 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防火安全設計參考手冊(草案)」將於本年度審查出 版,並將推行至全國各地之長照機構(含護理之家),因此,長照機構對 於該手冊建議之改善策略及圖文說明是否能夠充分瞭解,實關係著後續 的推廣應用成效,值得進一步探討。  台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將國內老人照顧之服務模式可區分為機構式、 社區式及特殊性等 3 類;其中機構式長期照護服務包含護理之家、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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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收容的住民是具有生理上移動能力障礙的高齡 者,也是屬於自主避難困難之行動不便或重度行動不便人員。此 3 類機 構之收容人員在避難行為特性、行動能力及困難度上十分相近,皆可歸 納為高避難風險類型,如表 1-1 所示。配合 106 年長期照顧服務法正式 實施,長照服務提供方式之一為機構住宿式,亦即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 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因此,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包 含了現今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等。 表 1‐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住民避難特性  法規依據與類型 收容對象 住民避難特性 老人福 利機構 設立標 準 長期 照顧 機構 長期照護型 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 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A. 身體行動之障礙 B. 存在複合障礙  災害情報的感知、 傳達之障礙  災害情報的判斷及 理解之障礙 養護型 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 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 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 顧對象。 護理機 構設置 標準 護理 之家 一般護理 之家 日常生活上須協助、或是插有 管路(尿管、氣切管、胃管) 的老人,通常是由護理人員負 責。 (資料來源:鄭元良、楊欣潔,2014;本研究整理修正)  依據消防署 99‐103 年間火災統計資料,國人年平均因火災死亡 108 人,其中 65 歲高齡者有 30 人,佔 28%,顯示老人的防災避難問題值得 社會持續關切。104 年 7 月 6 日清晨新北市新店樂活養護中心發生火災, 造成行動不便的高齡住民(79‐95 歲)6 人不幸罹難,另有 28 人遭不等程度 嗆傷。101 年 10 月發生前衛生署立台南醫院北門分院護理之家火災,導 致收容之身患重症或插有管路老人 69 人中有 13 人死、其餘嗆傷的嚴重 災情,而鄰近的日本及韓國亦有類似災情。102 年 10 月日本福岡一家診 療所發生火災,造成 10 人死亡、5 人受傷的重大事件,其中死者多為行 動不便之高齡者。歷經福岡診療所的火災事件後,日本積極檢討相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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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規規範,擬將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之規定由現行之 275m2以上修改為皆應 設置。103 年 5 月韓國全羅南道(South Jeolla Province)長城郡(Janseong) 一家高齡者療養院發生火災,起火原因為人為縱火,火災雖於 30 分鐘 內控制,但因此造成 21 人死亡、7 人受傷之重大事件。因此,如何改善 既有長期照顧機構及護理之家的安全水準,確保被照護及照護人員的生 命安全,已是政府需嚴肅以對且亟待解決的課題。  貳、 研究目的  本研究首先擬探討上述自主檢核指南中所提出的檢核表及參考手冊 是否滿足各地區長照機構的需求,將採訪談方式彙集相關意見,提供調 整修正之參考。其次針對參考手冊的改善成效進行評估,以機構實例及 火災避難模式進行分析,藉以瞭解相關改善策略對於機構之防火避難安 全的改善成效。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研究使用方法如下:  一、 文獻探討  廣泛蒐集國內外有關量化火災風險評估應用及火災避難的研究報告 及書籍文獻,彙整有關行動弱勢者之火災避難風險及相關電腦模擬應用 資料,供歸納分析出適合本研究之方法。  二、 調查分析:  選擇至少 5 處以上中、小型長照服務機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養護 機構、護理之家等)進行訪談及現地訪視,以了解火災風險自主檢核指南 及參考手冊須再改進之處,以提供後續修正調整之參考。  三、 火災避難模式分析可行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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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選擇中、小型機構為研究對象,探討應用火災避難電腦模式分析不 同防火改善策略對於避難時間的影響—對避難開始時間(TSTART)、避難移 動時間(TTRAVEL)之各自改善效果。 四、 專家訪談法 與相關學者、產業界或機關單位專家討論請教,彙整具體意見供修 正評估表、調查分析結果討論之參考,並對本案結論提出建議。 第三節  研究範圍  本研究配合 106 年長期照顧服務法正式實施,以住宿式長照服務機 構(如老人長期照護、養護機構及護理之家)為研究對象,對於其他類型 之機構則暫未列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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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進行流程,如次圖所示。                                                    圖 1‐1  研究流程圖  研究開始 文獻蒐集 國內外文獻資料歸納整理 期中報告撰寫及簡報 自主檢核表修正、機構訪視及調查 火災避難模式分析  期末簡報及報告書撰寫 研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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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第四節  研究進度          本研究自 105 年 3 月起至 12 月底止,辦理期程計 10 個月。以下為 本研就預定工作進度:  月次  工作項目  第一 月  第二 月  第三 月  第四 月  第五 月  第六 月  第七 月  第八 月  第九 月  第十 月  1. 國 內 外 參 考 文 獻蒐集  **  **  **  **  ** ** **       2.資料比較、分 析、整理    **  **  **  **        3.專家訪談及修 正自主檢核表        **  **        4.撰擬期中報告 及期中簡報        **            5.機構訪視、訪 談意見蒐集      **  **  **        6.火災避難模式 分析      **  **      7. 撰 擬 期 末 報 告 ( 初 稿 ) 及 期 末 審 查簡報        **  **     8. 期 末 報 告 修 正 並完成成果報告      **  **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4.5  13.5  22.5 36  54  63  76.5 85.5  94.5  100 圖 1‐2  計畫研究進度甘特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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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長照服務機構有關法規探討 如前章所述,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構所收容的住民乃是 罹患長期慢性病、需使用 2 管(鼻胃管及導尿管)或 3 管(鼻胃管、導尿管 及氣切管)護理服務、且具生理上移動能力障礙的高齡者,其行動能力屬 於無法自由行動的行動弱勢者。這 3 類機構之收容人員在避難行為特性、 行動能力及避難困難度上十分相近,所以本研究將此 3 類機構統稱為行動 弱勢者照護機構。從建築法規的觀點,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及養護機 構之使用用途屬於 F-1 類組;從消防法規的觀點,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 護及養護機構均為甲類場所(第 6 目),因此也呼應本研究將之歸納為類似 機構的說法。 壹、現行法規 原先護理之家由衛生醫療主管機關管轄(前衛生署),老人長期照護及 養護機構則由社政主管機關管轄(內政部),現則由衛生福利部統一管轄。 以下將依照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法規進行 整理,將各法規中與建築與防火避難安全相關規定進行彙整,結果如表 2‐1 ~表 2‐5 所示。 表 2‐1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法規  老人福利 法(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    第 34 條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 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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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  第 36 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 登記。  ……  第二項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等設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老人福 利機構 設立標 準(101 年 12 月 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4 條第 2 項及第 36 條第 5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 人為照顧對象。  (二)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 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 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 象。  二、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 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第 3 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 合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 (資料來源: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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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表 2‐2  護理之家設立法規  護理人員 法(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6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 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 分類設置 標準(102 年 8 月 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護理人員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機構。  二、護理之家。  三、產後護理機構。  第 8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其設置標準如附表「護理機構設置標準 表」。  (資料來源: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本研究整理)  表 2‐3  一般護理之家與老人福利機構設施標準比較表 類別  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        服務類型    法規限制  一般護理之家  長期照護型機構  養護型機構  中央主管機構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 護司)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法源依據   護理人員法  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 長期照顧服務法(106 年 6 月 4 日生效)  老人福利法  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 長期照顧服務法(106 年 6 月 4 日生效)  機構樓地板面積 (平均)(單位: m²/ 人)  ≧16 m²/床  日間照護者≧10    ≧16.5  ≧16.5  寢室樓地板面積 (單位: m²/人)  收住呼吸器 4 床以上者:≧7.5  m²/床  ≧7  ≧7  住房寢室床位限制 (單位:  床)    ≦6    ≦6    ≦6    床邊與鄰床/牆邊 距離(單位: cm)  ≧80  /  80 收住呼吸器 4 床 以上者:≧100/100  ≧80 / 80  ≧80 / 80  日常活動場所(單 位: m²/人或床)  ≧4    ≧4  ≧4  照護區走道淨寬 ≧140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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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資料來源: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本研究整理)      (單位: cm)  (兩側有居室≧160) 門寬限制(單位:  cm)  ≧80  ≧80  ≧80  衛生設備及其他限 制  設置專用坡道及行動不便設計 及與護理站之呼叫器。  收容人數>50 人者,每 一寢室應設簡易衛生設 備。 收容人數>50 人者,每 一寢室應設簡易衛生設 備。  人力配置限制(單位:人)  護理人員/照顧人 數  1/15  24 小時應有值班 1/15  1/20  社工人員/照顧人 數  ≦100 床:指定專人  100~200 床:1 人  >200 床:2 人  1/100  專任或特約人員/49 人以下  照顧服務員/照顧 人數  1/5  日間:1/5  夜間:1/15 1/8  護理站  須設置  須設置  須設置  其他  1.應符合建築法、消防 法及其有關法規規 定。  2.住房走道、樓梯及平 台應設有扶手、欄 杆。  3.樓梯、走道及浴廁地 板,應有防滑措施。 4.住房浴廁應設有扶 手,並設有緊急呼叫 系統。  5.各樓層安全區劃之 防火門,應可兩端開 啟且不得上鎖。  6.所有隔間牆、走道、 牆壁、地板、天花板, 均採用防火構造或耐 燃建材。  1.建築物之設計、構造 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  2.消防安全設備、防火 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 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3. 2 人或多人床位之 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 之屏障物。  4.寢室間之隔間高度 應與天花板密接。  5.可供直接進入寢 室,不須經過其他寢室 之走廊。  6.樓梯、走道及浴廁地 板應有防滑措施及適 當照明設備。  1.建築物之設計、構造 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  2.消防安全設備、防火 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 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3. 2 人或多人床位之 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 之屏障物。  4.寢室間之隔間高度 應與天花板密接。  5.可供直接進入寢 室,不須經過其他寢室 之走廊。  6.樓梯、走道及浴廁地 板應有防滑措施及適 當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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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表 2‐4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  消防安全  設備法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條文  項目  內容  第  12  條  場所用途分類  第 12 條第 1 款(甲類場所)第 6 目  第  14  條  滅火器  應設置  第  15  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  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第  17  條  自動撒水設備  1. 10 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 1,500 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 11 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 以上者。  3. 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4. 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所定長期照顧機構(長 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 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護理之家機構使用之 場所,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第  19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5 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2.6 層以上 10 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 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3.11 層以上建築物。  4.供第 12 條第 1 款所列場所使用,總樓地板面積 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5.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所定長期照顧機構(長 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及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限照顧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 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護理之家機構場所使用 者  第  22  條  緊急廣播設備  應設置  第  23  條  標示設備  1.應設置。  2.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6 目之主要出入口,其出口 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 者。 第  24  條  緊急照明設備  應設置  第  25  條  避難器具  除 11 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設置避難 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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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第  28  條  排煙設備  1.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  2. 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 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 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 2 者。  防焰物品  法規  消防法第 11 條  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 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 物品。    內政部 93 年 3 月 15 日 內 授 消 字 第 0930090503 號 公 告  150 平方公尺以上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 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 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 用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等應使用附 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  (資料來源: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本研究整理)    表 2‐ 5  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F‐1 類  F‐2 類  H‐1 類  第 79 條  (防火區劃)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 1,500 平方 公尺,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 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 1 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 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第 86 條  (分間牆構造)  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 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之 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 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 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 耐燃 1 級材料為限  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 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第 88 條  (內部裝修材料)  F‐1、G‐3、H‐1 類組之醫院、療養院、診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 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 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之 居室,應使用耐燃 3 級以上,走廊及樓梯應使用耐燃 2 級以上  第  92  條  (走廊寬度)  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160cm 以上  其他走廊為 120 cm 以 上  1.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 上:走廊兩側有居室者 160cm;以上其他走廊為 120  cm 以上  2.同一樓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 200 平方公 尺  : 120 c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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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  93  條  (直通樓梯步行 距離)  不得超過 50 公尺。  建築物第 15 層以上之樓層不得超過 40 公尺。  第  95  條  (設置二座以上 之直通樓梯)  8 層以上之樓層及病 房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 平方公尺者。  8 層以上之樓層及其樓地 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 超過 400 平方公尺,其他 任一層超過 240 平方公 尺者。  8 層以上之樓層及病房 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240 平方公尺者。  第  96  條  (樓梯構造)  1.通達 3 層以上,5 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 1 座為安全梯。  2.通達 6 層以上,14 層以下或通達地下 2 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 達 15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 梯。但 15 層以上或地下 3 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100 平方公 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第  99‐1  條  (二個以上區劃)  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區劃 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 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 120 公分以上,出入口設置之防火門, 關閉後任一方向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第  106  條  (緊急用昇降機)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 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 1 座:超過 1,500 平方公尺時,每達 3,000 平方公尺, 增設 1 座。  (資料來源:建築技術規則;本研究整理) 貳、長期照顧服務法 我國老人人口則預估在 24 年間(82 年至 106 年),將從 7%爬升至 14.0 %,顯見我國老年人口快速增加之趨勢。隨著老年人口快速成長,慢性 病與功能障礙的盛行率將急遽上升,相對的失能人口也將大幅增加,其 所導致的長期照顧需求也隨之遽增。依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推估 101 年至 107 年,人口自然增加之 65 歲以上失能老人人數,由 101 年 42.7 萬人成長至 107 年 55.5 萬人,成長率達 30%。然而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 畫之服務對象並未涵括所有失能者。該計畫係考量我國人口老化趨勢之 快速、資源開發之有限性,及推動的急迫性,故先以滿足 65 歲以上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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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能老人、55 歲以上失能山地原住民及 50 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及僅工 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失能且獨居之老人之照顧需求為優先(衛生福利 部,2015)。  為健全長照服務體系之發展,於 104 年 5 月 1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 並 於 104 年 6 月 3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4391 號令公布;其立法之完成,代表我國長照發展邁向重大里 程碑。該法共七章 66 條,內容涵蓋長照服務內容、人員管理、機構管 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五大要素,為我國的長照服 務制度做好奠基工作。該法自公布後 2 年(預計 106 年 6 月 3 日)始正式 施行,日後現今的護理之家、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及養護機構等皆將是機 構住宿式(或照護式)長照機構之一,其照顧對象為身心失能者,亦恰符 合本研究所稱行動弱勢者,因此本研究探討行動弱勢者照護機構之火災 風險,將可為 2 年後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提供防火安全維護的參考指南。 相關長期照顧服務法之規定,如表 2‐6 所示。 

 

表 2‐6 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相關規定  長期照顧服 務法(民國  104 年 6 月 3  日公布;本法 自公布後二 年施行)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 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 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 相關之醫護服務。  二、身心失能者(以下稱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 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  五、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指以提供長照 服務或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 立之機構。  ……… 第  4  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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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  四、長照機構之發展、獎勵及依第39條第3項之辦法所 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  第  5  條  下列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掌理:  ………  四、轄內長照機構之督導考核及依第39條第3項之辦法 所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 第  9  條  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  ………  三、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 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  第  39  條  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 鑑;必要時,並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長照機構 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評鑑結果,應予公告。  第一項評鑑之對象、內容、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8  條  長照機構違反許可設立之標準時,應限期令其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 可。 第  53  條  長照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  ………  五、違反第39條第1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 關之評鑑、輔導、監督、考核、檢查或提供相關服務資 料之要求。  ………  長照機構依第39條第1項接受評鑑,評鑑不合格者,應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 照機構,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他 服務類之長照機構評鑑不合格者,依第1項規定處罰; 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 廢止其設立許可。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服務法;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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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第二節 長照服務機構相關評鑑指標 衛生福利部 103‐104 年辦理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中,環境組環境設 施與安全維護基準(C 類基準)之 C2 安全維護共識基準共臚列了 4 大項 15 子項,如下所示(表 2‐7): 1.C2.1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檢修申報及管理情形:(1)最近一年內消防 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並備有證明;(2)每半年檢修申報一次,並備有 3 年內申報完整紀錄;(3)窗簾、地毯及隔簾等均屬防焰材質;(4)建立 防火管理制度,且工作人員了解自身職責,操作消防設備無故障且 無失效情形;(5)儲藏室及儲存易燃或可燃性物品之房間,應建置適 用之火警探測器或自動撒水頭。  2.C2.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情形:(1)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申報;(2)現場置有檢查報告書及地方政府核發之審查 合格證明文件。  3.C2.3 疏散避難逃生系統設置:(1)設置無障礙設施之逃生路徑,及應 能連動火警探測器自動釋放關閉,且不需鑰匙可雙向開啟之防火門; (2)逃生路徑為雙向(其中具備一座安全梯及兩個以上避難途徑),並 主要逃生出入口處有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之出口標示燈設備;(3) 樓梯間、走道及緊急出入口、防火門等周圍 1.5  公尺內保持暢通無 阻礙物;(4)設有等待救援空間。  4.C2.4 訂定符合機構特性及需要之緊急災害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並 落實演練:(1)對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等緊急災害,訂有符合 機構與災害特性之緊急災害應變計畫與作業程序;(2)完備之緊急聯 絡網及災害應變啟動機制,及具有適當的人力調度及緊急召回機制; (3)機構避難平面圖示應明顯適當,明確訂定各樓層住民疏散運送之 順序與策略;(4)應每年實施緊急災害應變演練 2 次,包括複合型緊 急災害應變演練一次及夜間演練一次,並有演練之過程、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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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方案、紀錄(含照片)。 表 2‐7  衛福部 104 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基準委員共識基準  級 別 代碼 共識 基準 基準說明 104 年度委員共識說明 備註 C 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C2 安全維護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2.1 消防安 全設備 設置、 檢修申 報及管 理情形 1.最近一年內 消防主管機 關檢查合格 並備有證 明。 2.每半年檢修 申報一次, 並備有 3 年 內申報完整 紀錄。 3.窗簾、地毯 及隔簾等均 屬防焰材 質。 4.建立防火管 理制度,且 工作人員了 解自身職 責,操作消 防設備無故 障且無失效 情形。 5.儲藏室及儲 存易燃或可 燃性物品之 房間,應建 置適用之火 警探測器或 自動撒水 頭。 基準1: 檢視101-103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合格文件及自衛消防編組訓 練紀錄。 基準 2: 1. 重症住民區域(如呼吸照護專區) 設置5磅CO2滅火器,明顯易見且 不得有任何遮蔽阻礙物。其餘滅 火 器 之 藥 劑 有 效 期 限 應 在 2 年 內。報廢滅火器放置現場,本項 不通過。 2. 火警受信總機應設置於24小時經 常有人之地點,若機構位於大樓 部分之樓層,應設置受信副機移 報火警訊號,並連動緊急廣播, 緊急廣播內容,應符合火災實際 狀況。若機構設有24小時監控室 (ex.醫院中控室),不須設置受信 副機。 基準 3: 公共浴室、寢室浴廁之隔簾無須防 焰。 基準 4: 防火管理制度應詳列以下三大重 點,漏列即不通過;內容不詳盡或不 妥當,列入改善建議,不扣分。 1. 高致災風險設備及物品之管理機 制:如延長線、電線及插座、可 (易)燃物管理對策及高耗能電 器(氣)之防火管理機制。 2. 高火災風險區域管理機制:如廚 房或配膳室、施工處所、設備機 房及庫房、儲藏室、清潔室、被 褥室及污物室等。 3. 強化縱火防制:加強機構內行政 管理,確切掌控機構內員工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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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級 別 代碼 共識 基準 基準說明 104 年度委員共識說明 備註 民數量,隨時注意是否有可疑人 士,防範人為縱火意外發生。其 次,落實汽(機)車停放之安全管 理,及對機構內有暴力傾向、憂 鬱狀態或精神異常之住民,加強 管理。 基準 5: 機構未安排人員現場配合測試火警 探測器或自動撒水頭,雖有設備, 無法測試,不予通過 (請於評分結果 註記)。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規 定:「儲藏空間及儲存易燃或可燃性 物品之空間,應隨時上鎖,並建置 適用之火警探測器或自動撒水 頭。」,若機構出示消防隊「該儲藏 室無須安裝火警探測器或自動撒水 頭」之公文,給予通過。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2.2 建築物 公共安 全檢查 簽證申 報情形 1.依 規 定 辦 理 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 證申報。 2.現 場 置 有 檢 查報告書及 地方政府核 發之審查合 格 證 明 文 件。 本年度應申報期限尚未到期,請檢 閱最近一年之公安檢查報告書及 地方政府審查合格證明。 請機構重視此三項防災措施的落 實: 1.機構建材及空間規劃應使用耐震 及防焰之安全材料。 2.機構設有獨立之防火或防煙區劃。 3.機構各式管線貫穿垂直及水平防 火區劃密封及填塞。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2.3 疏散避 難逃生 系統設 置 1.設 置 無 障 礙 設施之逃生 路徑,及應 能連動火警 探測器自動 釋放關閉, 且不需鑰匙 可雙向開啟 之防火門。 2.逃 生 路 徑 為 雙 向 ( 其 中 具備一座安 全梯及兩個 以上避難途 基準 1: 常 閉 式 防 火 門 如 變 成 經 常 性 出 入 口,造成關閉不良,火警時無法阻 隔火煙,應加裝火警探測器連動關 閉 裝 置 , 火 警 時 防 火 門 能 自 動 關 閉,且不需鑰匙可雙向都能開啟。 基準 2: 係 指 該 樓 層 應 有 雙 向 逃 生 途 徑 (非指2座安全梯),其中一個途徑出 口可連接等待救援空間。 ◎1 樓通往戶外之防火門,不需設置 閃滅及引導音聲之出口標示燈。 ◎逃生出口標示燈僅加裝燈光閃滅 或引導音聲,列入改善建議,不扣 基準 2: 標示設備附加燈光 閃滅及引導音響裝 置設置指導綱領(9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 燈光閃滅裝置及引 導音響裝置停止時 機:設置附加燈光閃 滅及引導音響功能 之標示設備場所,其 直通樓梯樓梯間應 設偵煙式探測器,當 樓梯間遭煙入侵 時,該標示設備之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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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級 別 代碼 共識 基準 基準說明 104 年度委員共識說明 備註 徑),並主要 逃生出入口 處有具閃滅 或音聲引導 功能之出口 標 示 燈 設 備。 3. 樓 梯 間 、 走 道及緊急出 入口、防火 門 等 周 圍 1.5 公 尺 內 保持暢通無 阻礙物。 4.設 有 等 待 救 援空間。 分。 ◎機構於評鑑當日提出防火門火災 自動釋放連動開關或逃生出口標 示燈加裝施工計畫施工計畫(含預 定完成日)與工程報價單,視為通 過,並列入改善事項,請地方衛生 局日後辦理督導考核時追蹤施作 結果。在施工完成改善前,機構應 先將逃生路徑及主要出入口防火 門保持常時關閉。 基準 3: 機構為預防住民跌倒或走失,在樓 梯間設有柵欄,是否形成阻礙,依 消防檢查結果認定。 基準 4: 1.依 103 年 10 月 17 日衛部照字第 1031561955 號函:一般護理之家 評鑑作業評鑑委員共識會議決議, 「等待救援空間」指應具有防火區 劃和排煙功能,非著重空間之面積 大小。因此,等待救援空間應有阻 擋火煙之門牆、排煙設備、足夠可 收容空間、與戶外聯通之窗戶,及 消防人員可自戶外進入救援之空 間。 2.關於運用現有的空間,如寢室建 構為「等待救援空間」一節,依前 開規範辦理。 3. 等待救援空間須符合以下4項規 範: (1)空間構造:以不燃材料建造,出 入口為防火門。 (2)排煙設計:設置加壓排煙設備或 足夠面積之排煙窗。  (3)消防救助可及性:應考量有與戶 外聯通之窗戶,或消防人員抵達 後 可自戶外進入救援之空間。 (4)面積:需足夠容納該區劃之住民。 光閃滅、引導音響功 能應停止,其時機如 下。但設於通往戶外 之防火門、通往安全 梯及排煙室之防火 門、通往另一防火區 劃之防火門、居室通 往走廊或通道之出 入口之位置者,不適 用之: 1.起火層為地上樓層 時,其起火層直上層 以上各樓層標示設 備之燈光閃滅、 引 導音響應停止。 2.起火層為地下層 時,地下層各層標示 設備之燈光閃滅、引 導音響應停止。 基準 4:  足夠面積排煙窗 請參考--各類場所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102 年 05 月 01 日修正)第 188 條規 定 有 關 防 煙 區 劃 防 煙 口 面 積 規 劃 設 計:(1)排煙口之開口 面 積 在 防 煙 區 劃 面 積 之 百 分 之 二 以 上,且以自然方式直 接排至戶外。(2)排煙 口 無 法 以 自 然 方 式 直接排至戶外時,應 設排煙機。(3)排煙口 設 手 動 開 關 裝 置 及 探 測 器 連 動 自 動 開 關裝置。 排 煙 窗 只 是 排 煙 設 計的一種型式,另有 其 他 設 計 或 設 備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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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級 別 代碼 共識 基準 基準說明 104 年度委員共識說明 備註 援 空 間 原 設 有 對 外 之窗戶,應增設手動 開 關 及 探 測 器 連 動 自動開關裝置,以達 即 時 將 濃 煙 利 用 自 然 方 式 直 接 排 至 戶 外之效果。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2.4 訂定符 合機構 特性及 需要之 緊急災 害應變 計畫及 作業程 序,並 落實演 練 1. 對 於 火 災、風災、 水災、地震 等 緊 急 災 害,訂有符 合 機 構 與 災 害 特 性 之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與 作 業 程序。 2. 完 備 之 緊 急 聯 絡 網 及 災 害 應 變 啟 動 機 制,及具有 適 當 的 人 力 調 度 及 緊 急 召 回 機制。 3. 機 構 避 難 平 面 圖 示 應 明 顯 適 當,明確訂 定 各 樓 層 住 民 疏 散 運 送 之 順 序與策略。 4. 應 每 年 實 施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演 練 2 次,包 括 複 合 型 緊 急 災 害 基準 1: 1.本基準所稱緊急災害應變計畫(僅 提出自衛消防防護計畫及其演練 計畫,不屬之),應包含火災、風 災、水災、地震、停電、停氣等立 即危害住民生命之災害,並針對機 構可能遭遇之緊急災害(事件)及 其脆弱度等進行風險評估,研擬對 策,作為緊急災害應變計劃之重要 依據。 2.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時 應 包 含 預 防、整備、應變與復原階段等四階 段,以及災害確認、通報、動員、 應變、後送、重置與復原之緊急應 變作業程序,並有定期更新及公告 機制。 基準 2: 1.詳述需啟動緊急災害應變計畫之 各種時機及判斷情境。 2.需通報外部單位之相關聯絡清冊 (ex:衛生局、消防局、警察局、社 區里鄰長、疾管署等) 3.緊急應變人員之編組及調度,應考 量日間及夜間(假日)之差異並加 以調整。 4.緊急召回機制應包含啟動時機、召 回人員及召回方式(召回清冊、使 用工具)、召回時限(上班及非上班 時間)、被召回人回報、報到方式及 集合地點。 基準 3: 1. 有機構避難平面圖應律定水平及 垂直的疏散路線圖,以及救災動 線與疏散動線,必須避免相互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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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級 別 代碼 共識 基準 基準說明 104 年度委員共識說明 備註 應 變 演 練 一 次 及 夜 間 演 練 一 次,並有演 練 之 過 程、檢討改 善方案、紀 錄 ( 含 照 片)。 擾。 2. 住民疏散運送之順序與策略: (1)住民疏散運送之順序:  第一優先以能夠自行活動(行 走)之住民,經指示逕向疏散 方向疏散。  第二優先以需要協助活動之 住民,以輪椅、推床、助行器 輔助,由看護或支援人員引導 逕向疏散方向疏散。  第三優先以重症或危重住民 使用維生設備(呼吸器、氧氣 鋼瓶等),則由照服人員準備 妥善後予以疏散。 (2)住民疏散運送策略如下:  第一階段:災害僅危及單一房 間時  動員人力:現場值班服護人 員及行政人員,聽從現場主 責主管指揮,協助疏散作 業。  疏散地點:將住民疏散至等 待救援空間(鄰近的防火區 劃等)。  第二階段:災害危及整層樓或 單位時  動員人力:視災情由現場指 揮官(負責人或值班護理 長)下達動員令。 a.上班時段:由總機廣播, 全機構各單位接獲訊息 後,保留最少基本人力 維持單位運作,其餘人 員支援疏散工作。 b.非上班時段:由保全或 專責人員廣播請其他單 位人員支援疏散工作。  疏散地點:相對安全樓層。  第三階段:(災害危及機構時) 動員人力:災害危及機構由現 場指揮官(主任或值班護理長) 下達動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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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除一般護理之家外,衛生福利部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37 條第 2 項)及老 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2 項)於 104 年 6 月 22 日公告「一 百零五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及「105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指標」,接受評鑑之機構包括安養機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長期照 顧機構(長期照顧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及綜合多層級照顧機構 等 5 類。基本上評鑑項目與一般護理之家相同,其中環境組環境設施與 安全維護基準(C 類基準)之 C2 安全維護亦是區分成「C2.1 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簽證申報情形」、「C2.2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檢修申報及管理情形」、 「C2.3 疏散避難逃生系統設置」及「C2.4 訂定符合機構特性及需要之緊 急災害應變計畫及作業程序,並落實演練」等 4 大項及 15 子項基準,但 在評核方式及評分標準上有些微差異。105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有 關 C2 安全維護部分,如表 2-8 所示。 表 2‐8    105 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之 C2 安全維護指標及基準 級 別 項次 指標內容 基準說明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 評分標準 備註 C.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占評分總分之 25%)-合計 28 項 C1.環境設施-共 18 項 C2.安全維護-共 4 項 一 級 C2.1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情形 1.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 2.現場置有檢查報告書 及地方政府核發之審 查合格證明文件。 文件檢閱 現場實務觀察評估 依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期 間 及 施 行 日 期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建 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 E.不符合。 A.完全符合。 一 級 C2.2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 檢 修 申 報 及 管 理情形 1. 最 近 一 年 內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合 格 並 備 有 證明。 2. 每 半 年 檢 修 申 報 一 次,並備有 3 年內申報 完整紀錄。 3.窗簾、地毯及隔簾等均 屬防焰材質。 4.建立防火管理制度,且 工 作 人 員 了 解 自 身 職 文件檢閱 實地查看與測試 現場訪談 1.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情 形: (1)消防安全設備符合 法規規定。 (2)外觀檢查或抽樣操 作 無 故 障 或 失 效 情形。 E.完全不符合。 D. 符 合 第 1 、 2 項。 C.符合第1、2、 3、項。 B.符合第1、2、 3、4項。 A.完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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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級 別 項次 指標內容 基準說明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 評分標準 備註 責,操作消防設備無故 障且無失效情形。 5.儲藏室及儲存易燃或 可燃性物品之房間, 應建置適用之火警探 測器或自動撒水頭。 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情形: (1)依規定每半年辦理 1次檢修申報。 (2)有近3年各次紀錄。 3.窗簾、地毯及隔簾等 之使用材質情形:依 規 定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示之物品。 4.防火管理制度執行情 形 (1)防火管理符合法規 要求,並依消防機 關 核 備 之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執 行 防 火 管理業務。 (2)防火管理人之遴用 及 訓 練 符 合 規 定,具有效期限內 之 初 訓 或 複 訓 合 格證書。並有日常 用火用電、消防安 全 設 備 及 防 火 避 難設施等3自行檢 查 表 ( 應 有 最 近 1 年之資料)。 (3)自衛消防編組為最 新 之 人 員 編 組 情 形,且能依員工上 班 情 形 , 規 劃 假 日、夜間或輪班之 應變機制,並有聯 絡 電 話 等 緊 急 聯 絡方式。 (4)依法進行每年2次 之訓練中,至少包 含 1 次 演 練 及 驗 證,並有近3年各 次 通 報 表 等 佐 證 資料。 (5)抽 測 自 衛消防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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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級 別 項次 指標內容 基準說明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 評分標準 備註 自身職責瞭解情形。 一 級 C2.3 疏散避難逃生系統設置 1.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之 逃 生路徑,及應能連動火 警 探 測 器 自 動 釋 放 關 閉,且不需鑰匙可雙向 開啟之防火門。 2.逃生路徑為雙向(其中 具 備 一 座 安 全 梯 及 兩 個以上避難途徑),並 主 要 逃 生 出 入 口 處 有 具 閃 滅 或 音 聲 引 導 功 能之出口標示燈設備。 3.樓梯間、走道及緊急出 入 口 、 防 火 門 等 周 圍 1.5 公 尺 內 保 持 暢 通 無阻礙物。 4.設有等待救援空間。 現場實務觀察評估 1.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 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設置常開防火門者, 應 能 連 動 火 警 探 測 器。 2.逃生路徑部分,如為 3 層以上,5 層以下原 有合法建築物之直通 樓梯,依現行規定應 至少有 1 座安全梯 者,經當地主管建築 機關認定設置有困難 時,得以其鄰接直通 樓梯之牆壁應具 1 小 時 防 火 時 效 ; 其 出 入 口應裝設具有 1 小時 已上之防火時效及半 小時以上組熱性之防 火門窗替代之。 3.主要逃生出入口處有 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 能之出口標示燈設備 部分,如 C2.2 項目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情形 之出入標示燈部分評 核為合格者,則視同 符合。 4.樓梯間、走道及緊急 出入口、防火門等, 須保持暢通不可有阻 礙物;另 1.5 公尺以外 亦同。 5.等待救援空間應具防 火區劃及排煙功能, 考量限制火災範圍及 提高存活率之目標, 並須符合以下 4 項: (1)空間構造:以不燃材 料建造,出入口為防 E.完全不符合。 D. 符 合 第 1 、 2 項。 C.符合第1、2、 3、項。 B.符合第1、2、 3、4項。 A.完全符合。 有 關 基 準 說 明 第 2 項逃 生 路 徑 部分,如 為 100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領 得 建 造 執 照 之 建 築 物 , 如 C2.1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 情 形 部 分 評 核 為 合 格 者,則視 同 符 合,為仍 應 列 為 建 議 改 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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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級 別 項次 指標內容 基準說明 評核方式/操作說明 評分標準 備註 火門。 (2)排煙設計:設置加壓 排煙設備或足夠面積 支排煙窗。 (3)消防救助可及性:應 考量有與戶外聯通之 窗戶,或消防人員抵 達後可自戶外進入救 援之空間。 (4)面積:需足夠容納該 區劃之住民。 一 級 C2.4 訂 定 符 合機 構 特 性 及 需 要 之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及 作 業 程 序,並落實 演練 1. 對於火災、風災、水 災 、 地 震 等 緊 急 災 害,訂有符合機構與 災 害 特 性 之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與 作 業 程序。 2. 完備之緊急聯絡網及 災害應變啟動機制, 及具有適當的人力調 度及緊急召回機制。 3. 機構避難平面圖示應 明顯適當,明確訂定 各樓層住民疏散運送 之順序與策略。 4. 應每年實施緊急災害 應變演練 2 次,包括 複合型緊急災害應變 演練一次及夜間演練 一次,並有演練之過 程、檢討改善方案、 紀錄(含照片)。 審閱書面資料 實場實務觀察評估 1.基準第 1 項、第 2 項 及第 3 項,如 C2.2 項 目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執 行 情 形 評 核 為 合 格 且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內 容 已 將 風 災 等 其 他災害之應變、通報 聯絡、避難引導及其 他 防 災 應 變 上 之 必 要事項納入者,則視 同符合。 2.基準第 4 項,現場查 閱機構每年實施緊 急災害應變演練情形 與記錄(照片),可比 照火災之自衛消防編 組演練辦理相關編組 與訓練課程。 E.完全不符合。 D.符合第1項。 C. 符 合 第 1 、 2 項。 B.符合第1、2、 3項。 A.完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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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改善之調查研究 第三節 國內外長照服務機構防火及避難有關研究 壹、避難弱者之避難能力  由障礙者人口數可瞭解環境設施的使用率以肢障者居多數,其次為智 障、視障、聽障者。障礙者對於環境的認知以及行動的能力,其在平時即 較一般正常人為低,致災害發生時,所面臨的危險度遠比一般正常人為高。 由表2‐9的分析顯示,由於各類障的不同障礙特徵,所形成的環境認知及 行動能力之缺陷,在智障者方面為資訊(情報)障礙,肢障者為移動障礙、 動作障礙,視障者為資訊障礙、移動障礙,聽障者為資訊障礙,而多重障 者則依障礙之多重性而有資訊障礙、移動障礙、動作障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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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表2‐9  各類障礙之特徵及認知、行動能力分析 各類障礙別  障礙特徵  認知、行動能力分析 智障  1. 對訊息的辨視、認知能力不足。  2. 運動機能及行為反應均較遲緩。  資訊障礙。  視障  1. 無法辨視物體形狀,視野狹窄,光 覺能力異常及不易分辨顏色。  2. 借重盲用手杖及引導設備等輔助 設備。  資訊障礙。    移動障礙。  聽障  1. 聽覺麻痺、聽野狹窄,或有複聽、 聲音強弱敏感度差等聽覺障礙。  2. 不易接受聲音訊息或信號。  資訊障礙。  肢障  1. 上肢、下肢或體幹畸形麻痺,各關 節無法活動或肢體不能站立。  2. 借重輪椅、柺杖、支撐等輔助設備。 移動障礙。    動作障礙。  多重障  視 、 聽 多 重 障 礙  1. 無法辨視物體形狀,視野狹窄,光 覺能力異常及不易分辨顏色。  2. 聽覺麻痺、聽野狹窄,或有複聽、 聲音強弱敏感度差等聽覺障礙。  3. 借重盲用手杖及引導設備等輔助設 備。  4. 不易接受聲音訊息或信號。  資訊障礙。    移動障礙。  ( 腦 性 麻痺)  智 、 肢 多 重 障 礙  1. 對訊息的辨視、認知能力不足。  2. 運動機能及行為反應均較遲緩。  3. 上肢、下肢或體幹畸形麻痺,各關 節無法活動或肢體不能站立。  4. 借重輪椅、柺杖、支撐等輔助設備。 移動障礙。    動作障礙。    資訊障礙。  (資料來源:張尚文等,2013;雷明遠,2014整理修正) 現行建築物於災害發生時,其安全防災計劃對於障礙者的安全保障對 策尚十分缺乏,因應各類障礙者的環境認知及行動能力之障礙,各類障礙 避難逃生應考量之因素及其環境條件需求分析如表2-10。在各類障當中, 明顯呈現肢障、視障及多重障者在避難逃生環境條件之特定需求遠較其他 障礙別為多,將是未來避難逃生對策的重要協助對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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