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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弱勢與非弱勢家庭對其大班幼兒數學能力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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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阮 淑 宜 博 士

苗栗縣弱勢與非弱勢家庭對其

大班幼兒數學能力之研究

研 究 生 : 杜 雪 淇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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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生「 活 到 老,學 到 老 」,幾 年 漫 長 的 研 究 所 生 涯,終 可 告 一 段 落 。 回 憶 當 時 進 入 人 人 想 要 的 學 習 殿 堂 , 如 今 帶 著 滿 心 的 喜 悅 , 我 終 於 完 成 不 可 能 的 任 務 -「 論 文 」, 這 一 切 的 改 變 都 要 感 謝 一 路 幫 忙 、 協 助 的 貴 人 。 首 先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老 師 -阮 淑 宜 教 授,慧 眼 識 英 雄,不 停 地 鼓 勵 我,「 好 棒 ! 」、「 好 強 ! 」這 些 正 面 的 增 強,讓 我 意 志 堅 強、不 畏 困 難 , 往 前 衝 ! 因 此 學 習 獲 益 良 多 , 除 指 導 教 授 外 , 這 段 期 間 內 有 王 大 延 教 授 傾 囊 相 授 , 耐 心 指 導 論 文 及 寫 作 方 面 的 問 題 , 另 外 感 謝 系 上 的 姿 儀 主 任 、 美 惠 主 任 、 淑 琴 教 授 、 桂 蘭 教 授 、 明 昆 教 授 、 瑩 慧 教 授 、 淑 惠 教 授 、 明 潔 教 授 等 兩 年 來 的 指 導 及 啟 迪 。 其 次 要 感 謝 的 是 , 特 教 中 心 的 學 前 夥 伴 , 美 思 、 玉 麗 、 享 連 、 惠 玲 經 驗 的 分 享 , 虹 瑄 、 為 禹 、 志 平 、 彭 文 松 先 生 的 指 導 及 同 學 麗 雅 、 方 姐 一 路 相 挺 , 讓 我 得 以 夢 想 成 真 。 最 後 要 感 謝 我 的 老 公 , 在 我 這 段 時 間 忙 於 工 作 及 學 業 , 無 法 分 擔 家 事 ,有 老 公 的「 支 持 」與「 包 容 」是 我 學 習 最 大 的 動 力 ,還 有 志 中 、 志 仁 兩 個 孩 子 的 打 氣 及 協 助 , 讓 我 無 後 顧 之 憂 , 專 心 完 成 學 業 , 我 將 以 此 文 獻 給 我 摯 愛 的 家 人 。 杜 雪 淇 謹 誌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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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 栗 縣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苗 栗 縣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苗 栗 縣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苗 栗 縣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之 研 究

數 學 能 力 之 研 究

數 學 能 力 之 研 究

數 學 能 力 之 研 究

杜 雪 淇

杜 雪 淇

杜 雪 淇

杜 雪 淇

摘 要

摘 要

摘 要

摘 要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探 討 苗 栗 縣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的 數 學 能 力 , 以 量 的 研 究 方 法 為 主 , 透 過 許 惠 欣 所 譯 「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 第 二 版 」,所 得 資 料 經 統 計 軟 體 分 析 120 名 樣 本 家 庭 之 自 變 項 與 其 依 變 項。並 以 質 的 研 究 方 法 為 輔,選 取 數 學 能 力 中 下 程 度 三 位 個 案「 TEMA - 2」 之 測 驗 報 告 進 行 分 析 , 研 究 結 果 及 發 現 如 下 : 研 究 結 果 : 一 、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家 庭 背 景 變 項 在 家 長 的 教 育 程 度 、 家 長 職 業 有 顯 著 差 異 ; 家 長 的 婚 姻 狀 況 、 配 偶 就 業 與 否 、 幼 兒 就 讀 年 數 無 顯 著 差 異 。 二 、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在 原 始 總 分 、 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及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 非 弱 勢 家 庭 優 於 弱 勢 家 庭 , 幼 兒 數 學 商 數 表 現 優 於 美 國 常 模 。 三 、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在 不 同 家 長 背 景 變 項 上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的 差 異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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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 弱 勢 家 庭「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為 大 學 以 上 者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的 「 相 對 大 小 概 念 」 優 於 「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 為 專 科 者 的 幼 兒 。 2. 非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職 業 」 為 軍 公 教 者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的「 數 字 讀 寫 概 念 」 優 於 「 家 長 職 業 」 為 從 事 工 業 者 的 幼 兒 。 3. 非 弱 勢 家 庭「 家 長 婚 姻 狀 況 」為 分 居 者,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的「 數 字 讀 寫 概 念 」 優 於 「 家 長 婚 姻 狀 況 」 為 其 他 者 的 幼 兒 。 4. 非 弱 勢 家 庭「 配 偶 就 業 與 否 」為 有 就 業 者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的 「 數 算 技 能 概 念 」優 於「 配 偶 就 業 與 否 」為 無 就 業 者 及 其 他 者 的 幼 兒 。 5. 非 弱 勢 家 庭 「 幼 兒 就 讀 年 數 」 為 三 年 ( 含 以 上 ) 者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的 「 數 算 技 能 概 念 」 優 於 「 幼 兒 就 讀 年 數 」 為 一 年 ( 含 以 下 ) 者 的 幼 兒 。 研 究 發 現 : 弱 勢 家 庭 大 班 幼 兒 在 數 學 能 力 三 位 個 案 接 受「 TEMA -2」測 驗 報 告 及 分 析 ,在 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心 算 數 線 」、「 數 算 能 力 」;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 數 字 讀 寫 」 方 面 出 現 數 學 困 難 行 為 。 關 鍵 字 關 鍵 字 關 鍵 字 關 鍵 字 :::: 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 弱 勢 家 庭 與 非 弱 勢 家 庭弱 勢 家 庭 與 非 弱 勢 家 庭弱 勢 家 庭 與 非 弱 勢 家 庭弱 勢 家 庭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大 班 幼 兒大 班 幼 兒大 班 幼 兒大 班 幼 兒 、、、、 數 學 能 力數 學 能 力 、數 學 能 力數 學 能 力、、、 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與 正 式 數 學 能 力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與 正 式 數 學 能 力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與 正 式 數 學 能 力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與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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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f Young Children’s Mathematic

Abilities with Disadvantaged and Advantage

Family in Mio-Li County

Hsueh-Chi Tu

Abstract

T he pur pose o f th is st udy is t o i nv e sti ga te th e di f f erenc es of y ou n g c hi ld ren’s m at he mat i c a bi l it i es w it h di sad van tag e d and a dv a nt ag ed f ami ly. Th is s tudy ma in ly u se d a qu an t it at i ve rese a rch me t ho d, 12 0 y oung ch il dre n we re me as ured b y th e Te st of Ear l y M a the ma t ic s A bi li t y—s ec o nd ve r si on , TE MA- II, ( the Ch in ese vers io n o f TEM A- II w a s t ransl at e d by Hu ei - Sin Syu ). Al l t he samp l e’s f ami ly i nd epe n d en t va r ia bl es and d ep end en t v a r ia bl e s are an al yze d by SP S S, t ha t i s, the da ta a re ana ly zed by de scr ipti ve st at is ti c s, t-t est a nd A nal ys is o f Var i an ce. T hre e c l ien ts wi th lo w sc ores of TEM A - II are i nv e sti ga te d by the met ho d o f c a se s tud y.

T he ma i n f i ndi ngs of t hi s stu dy a re l i ste d a s f o ll ow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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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c upa ti o n. But, t here i s no sig ni f i c ant di ff ere nce regar di ng pare nt s’ ma ri t al sta tus , w h et he r the spo use is empl o y ed , a nd

the c hi ld ren’s y ear s of be ing i n pre sch oo ls o r ki nde rg ar t en s. 2. Re g ar di ng t he ori gi na l t ot al sc ores, i nf or ma l ma t he mat i cs abi l i ty and f or ma l ma the ma ti c abi l i ty, c hi ldre n w i th

adv ant ag e d f ami l y are be tt e r tha n ch il dre n w i th dis adv a nt ag ed f a mi l y.

3. O n t he v ar i abl e of the pa ren ts’ ba ck grou n d, the dif f ere nc e of ch il dre n’s ma the mat ic s a bi li t ie s a re p re se nt e d as f oll ow s:

(1 )T he p ro po rt i on o f f a the r s w i th a dv ant ag ed f ami ly i ncl ud i ng uni ve r si ty or gr a duat e s cho ol ( in cl u di ng abo ve ) educ a ti o n le v el, t he ch il dre n’s c onc e pt o f re l ati v el y bi g an d sma l l i s be tte r t han t he chi l dre n’s f a ther s w i th a ssoci a te bac he l or de gree.

(2 )T he p ro po rt i on o f f a the r s w i th w hi te c ol l ar (i nc l udi ng te ac he r s and of f i cer s), the c hi ldren’s e ar l y l i te r acy f o r rea di ng a nd wr i ti ng n u mbe r s is be tt er t han t he chil dre n’s f a the r s w i th bl ue c ol l ar.

(3 )T he k in der g ar te n c hi l dren wit h ad va n ta ge d f a mi l y, t he i r pare nts ma ri t al sta tus a re separ at i on, th ei r sc ores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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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unt in g ski l l s are be tt er t han t he thre e mo t he r le ss chi l dre n of t hi s i nvest i gat i on.

(4 )T he k in der g ar te n c hi l dren wit h ad va n ta ge d f a mi l y, t he i r mo the r s are e mpl o ye d, the i r sc ore s of c ount i ng ski l l s are be tte r t han t he co unt er pa rt of c hi ldre n, w hi c h th e mot he rs are not emp l oy e d.

(5 )T he ki nde rg ar t en ch il dre n w i th adv an tag e d f a mi l y, the yea r s of prescho ol e duc at i on a re t hree ye ar s a nd mo re , the i r sc ore s of co unt in g ski l l s are be t te r tha n t he co unt er p ar t of c hi l dre n w i th o ne y ear or l e ss of pre sc hoo l e du ca ti on .

B ase d o n the case st udy, three cl ient s w it h l ow sc o res of T EM A— II pre se nte d ma t he mat i cs d if f ic ul ti e s at bot h f o rmal a nd i nf or mal ma t he mati c ab il i ti e s. T hat is, t he me nt al l ine a nd c ount i ng s ki ll s o f i nf or ma l a nd e ar l y l i ter ac y f or re adi ng and w ri t in g

n u mbe r s of f o rmal ma t he ma t i c a bi l it i es.

K e y w or ds :: Head start project f or five-year older with disadva ntage

f ami ly, Di sa dva nta ge f a mi l y a nd ad van t ag e d fa mi l y, K i nde rga r te n c hi ld re n, ma t he ma ti c s abi l i ti e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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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I 中 文 摘 要 II 英 文 摘 要 IV 目 次 VII 表 次 X 圖 次 XV 第 一 章 第 一 章 第 一 章 第 一 章 緒 論緒 論緒 論 1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7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與 假 設 8 第 四 節 名 詞 釋 義 12 第 五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15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文 獻 探文 獻 探文 獻 探文 獻 探 討討討討 17171717 第 一 節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理 論 基 礎 及 政 策 與 概 況 17 第 二 節 幼 兒 在 數 學 發 展 之 相 關 理 論 與 研 究 44 第 三 節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對 幼 兒 學 習 的 影 響 實 徵 性 研 究 66 第 四 節 影 響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因 素 之 分 析 86 第 三 章 第 三 章 第 三 章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研 究 方 法研 究 方 法研 究 方 法 91919191 第 一 節 研 究 架 構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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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96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101 第 四 節 研 究 流 程 107 第 五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113 第 四 章 第 四 章 第 四 章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117117117117

第 一 節 幼 兒 家 庭 背 景 資 料 分 析 117 第 二 節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在 不 同 幼 兒 家 庭 背 景 變 項 上 差 異 分 析 123 第 三 節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之 表 現 差 異 分 析 129 第 四 節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在 不 同 家 長 背 景 變 項 上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差 異 分 析 145 第 五 節 綜 合 討 論 191 第 五 章 第 五 章 第 五 章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結 論 與 建 議結 論 與 建 議結 論 與 建 議 199199199199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199 第 二 節 結 論 214 第 三 節 建 議 216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中 文 部 分 221 英 文 部 分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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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附 附 附 錄錄錄錄 附 錄 一 研 究 證 明 文 件 238 附 錄 二 同 意 書( 含 幼 兒 資 料、家 長 資 料 )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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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1 弱 勢 家 庭 脫 困 計 畫 實 施 方 案 20 表 2-1-2 台 灣 近 五 年 最 低 生 活 費 一 覽 表 33 表 2-1-3 台 灣 近 五 年 低 收 入 戶 戶 數 及 人 數 統 計 表 34 表 2-1-4 台 灣 近 五 年 低 收 入 戶 補 助 情 形 一 覽 表 34 表 2-1-5 2009 年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按 家 庭 收 入 之 類 別 規 定 35 表 2-1-6 25 縣 市 弱 勢 總 排 名 37 表 2-1-7 全 國 縣 市、鄉 鎮 低 收 入 戶 數 占 總 戶 數 比 例( 前 10 名 ) 38 表 2-1-8 中 低 收 入 生 活 扶 助 措 施 40 表 2-1-9 98 學 年 度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補 助 額 度 一 覽 表 42 表 2-2-1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 第 二 版 測 驗 內 涵 59 表 2-2-2 國 內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發 展 相 關 研 究 60 表 2-3-1 國 內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對 幼 兒 學 習 的 影 響 實 徵 性 研 究 71 表 2-3-2 國 外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對 幼 兒 學 習 的 影 響 實 徵 性 研 究 81 表 3-1-1 家 長 職 業 統 整 表 93 表 3-2-1 苗 栗 縣 98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大 班 就 讀 人 數 暨 申 請 扶 幼 計 畫 一 覽 表 98 表 3-2-2 苗 栗 縣 98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設 立 暨 取 樣 人 數 一 覽 表 99 表 3-2-3 苗 栗 縣 98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暨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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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 人 數 一 覽 表 100 表 3-3-1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TEMA-2 」之 測 驗 內 容 題 型 102 表 3-3-2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TEMA-2 」測 驗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103 表 3-3-3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TEMA-2 」基 準 點 104 表 3-3-4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結 果 105 表 3-4-1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對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預 試 研 究 110 表 4-1-1 幼 兒 個 人 資 料 次 數 分 配 表 118 表 4-1-2 家 長( 父 親 教 育 程 度 )個 人 資 料 次 數 分 配 表( 一 ) 121 表 4-1-3 家 長(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個 人 資 料 次 數 分 配 表( 二 ) 121 表 4-1-4 家 長 個 人 資 料 次 數 分 配 表( 三 ) 122 表 4-2-1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比 例 上 之 卡 方 考 驗 摘 要 表 127 表 4-3-1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大 班 幼 兒 在 原 始 總 分 、 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得 分 t 考 驗 摘 要 表 130 表 4-3-2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大 班 幼 兒 在 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分 項 測 驗 表 現 t 考 驗 摘 要 表 132 表 4-3-3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大 班 幼 兒 在 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細 項 測 驗 表 現 t 考 驗 摘 要 表 135 表 4-3-4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大 班 幼 兒 在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之 分 項 測 驗 表 現 t 考 驗 摘 要 表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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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5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大 班 幼 兒 在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之 細 項 測 驗 表 現 t 考 驗 摘 要 表 140 表 4-3-6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商 數 百 分 比 統 計 比 較 表 143 表 4-4-1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相 對 大 小 概 念 」之 雙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46 表 4-4-2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相 對 大 小 概 念 」之 各 細 格 平 均 數 與 邊 緣 平 均 數 147 表 4-4-3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數 算 技 能 概 念 」之 雙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48 表 4-4-4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數 算 技 能 概 念 」之 各 細 格 平 均 數 與 邊 緣 平 均 數 148 表 4-4-5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心 算 加 減 概 念 」之 雙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50 表 4-4-6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 心 算 加 減 概 念 」雙 因 子 人 數、平 均 數、標 準 差 摘 要 表 151 表 4-4-7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 心 算 加 減 概 念 」之 單 純 主 要 效 果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51 表 4-4-8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 數 字 讀 寫 概 念 」之 雙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52 表 4-4-9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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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 字 讀 寫 概 念 」之 各 細 格 平 均 數 與 邊 緣 平 均 數 153 表 4-4-10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 數 字 運 算 概 念 」之 雙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54 表 4-4-11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 數 字 運 算 概 念 」之 各 細 格 平 均 數 與 邊 緣 平 均 數 154 表 4-4-12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 計 算 技 能 概 念 」之 雙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55 表 4-4-13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 計 算 技 能 概 念 」之 各 細 格 平 均 數 與 邊 緣 平 均 數 156 表 4-4-14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 十 進 位 概 念 」之 雙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57 表 4-4-15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 十 進 位 概 念 」雙 因 子 人 數、平 均 數、標 準 差 摘 要 表 158 表 4-4-16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 十 進 位 概 念 」 之 單 純 主 要 效 果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58 表 4-4-17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職 業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描 述 統 計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63 表 4-4-18 非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職 業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描 述 統 計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65 表 4-4-19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的 婚 姻 狀 況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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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 計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71 表 4-4-20 非 弱 勢 家 庭 ( 家 長 的 婚 姻 狀 況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描 述 統 計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73 表 4-4-21 弱 勢 家 庭 家 長 ( 配 偶 就 業 與 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描 述 統 計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78 表 4-4-22 非 弱 勢 家 庭 家 長 ( 配 偶 就 業 與 否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描 述 統 計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80 表 4-4-23 弱 勢 家 庭 ( 幼 兒 就 讀 年 數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描 述 統 計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86 表 4-4-24 非 弱 勢 家 庭 ( 幼 兒 就 讀 年 數 )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描 述 統 計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摘 要 表 188 表 4-5-1 非 弱 勢 家 庭 在 不 同 家 長 背 景 變 項 對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差 異 統 整 表 198 表 5-1-1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答 對 .答 錯 統 整 表 202 表 5-1-2 個 案 一 「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第 二 版 」 ( TEMA -2 ) 報 告 分 析 表 203 表 5-1-3 個 案 二 「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第 二 版 」 ( TEMA -2 ) 報 告 分 析 表 206 表 5-1-4 個 案 三 「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第 二 版 」 ( TEMA -2 ) 報 告 分 析 表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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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圖 3-3-1 研 究 架 構 圖 92 圖 3-4-1 研 究 流 程 107 圖 5-1-1 個 案 一 : 小 鈺 「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第 二 版 」 ( TEMA-2 ) 測 驗 得 分 分 析 剖 面 圖 205 圖 5-1-2 個 案 二 : 小 漢 「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第 二 版 」 ( TEMA-2 ) 測 驗 得 分 分 析 剖 面 圖 208 圖 5-1-3 個 案 三 : 小 宸 「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第 二 版 」 ( TEMA-2 ) 測 驗 得 分 分 析 剖 面 圖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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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第 一 章

第 一 章

第 一 章

緒 論

緒 論

緒 論

緒 論

本 章 將 陳 述 本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研 究 目 的 、 研 究 問 題 , 再 針 對 重 要 的 名 詞 釋 義 、 並 說 明 本 研 究 範 圍 及 研 究 限 制 。 全 章 共 分 五 節 : 第 一 節 為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第 二 節 為 研 究 目 的;第 三 節 為 研 究 問 題 與 假 設; 第 四 節 為 名 詞 釋 義 ; 第 五 節 為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 以 下 依 上 述 內 容 逐 步 說 明 。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生 態 學 理 論 (Ecol ogi cal t heory )是 於 1979年 由 Bronf enbrenner提

出 , 其 理 論 最 主 要 在 闡 明 環 境 對 幼 兒 發 展 的 影 響 , 尤 其 在 幼 兒 期 其 中 最 直 接 且 最 重 要 的 影 響 即 是 家 庭 的 環 境 , 如 : 父 母 的 互 動 、 對 幼 兒 的 關 心 、 照 顧 、 教 育 、 學 習 等 (劉 佩 榕 , 2003)。 而 「 家 」 是 個 人 最 早 且 最 重 要 的 社 會 化 單 位 , 家 庭 像 鑰 匙 一 般 , 開 啟 每 一 個 人 的 成 長 、 照 顧 每 一 個 人 的 食 衣 住 行 等 , 把 家 人 連 在 一 起 生 活 的 地 方 稱 之 「 家 庭 」 ; 而 家 庭 的 功 能 不 外 乎 對 幼 兒 的 養 育、教 育、經 濟 的 維 持、安 全 的 照 顧 、 感 情 功 能 等 。 國 內 學 者 有 羅 虞 村 ( 200 0) 研 究 我 國 家 庭 教 育 的 發 展 現 況 與 展 望 ; 李 清 茵 ( 2004) 對 家 庭 互 動 行 為 、 心 理 需 求 滿 足 、 關 係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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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度 與 幸 福 感 之 相 關 研 究 ; 以 及 高 淑 清 ( 2005) 在 家 庭 與 家 庭 教 育 之 研 究 等 , 皆 發 現 家 庭 結 構 隨 著 時 代 變 遷 而 逐 漸 改 變 , 但 不 管 過 去 或 未 來 家 庭 一 直 擔 任 重 要 的 角 色 ,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正 向 互 動 、 關 愛 都 牽 連 著 整 個 家 庭 的 命 脈 。 近 幾 年 來 「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這 個 名 稱 , 越 來 越 受 到 全 球 各 地 的 重 視 與 注 意 , 尤 其 以 愛 爾 蘭 國 家 對 弱 勢 家 庭 的 照 顧 與 成 就 是 舉 世 聞 名 的 , 經 過 多 年 的 方 案 累 積 , 自 成 一 套 「 什 麼 是 有 效 的 弱 勢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策 略;英 國 政 府 也 以 實 證 為 基 礎,致 力 於 社 會 工 作 與 社 會 照 顧, 並 成 立「 卓 越 社 會 照 顧 研 究 中 心 」為 弱 勢 家 庭 提 供 服 務 ( 許 雅 惠 、 張 英 陣 , 2006 ); 美 國 於 1960年 代 就 開 始 注 意 到 貧 窮 對 於 弱 勢 家 庭 幼 兒 所 造 成 的 學 習 不 利 等 影 響 , 積 極 在 1964 年 由 詹 森 總 統 在 國 會 中 提 出 「 經

濟 機 會 法 案 」 制 定 「 啟 蒙 教 育 」 ( Proj ect Head Start ) 來 對 抗 貧 窮 , 藉

由 啟 蒙 教 育 對 弱 勢 家 庭 學 齡 前 幼 兒 提 供 學 習 的 幫 助 (白 位 傑、林 巾 凱 , 2 00 8)。 而 台 灣 這 幾 年, 由 於 經 濟 的 突 飛 猛 進, 加 上 全 球 景 氣 陷 入 衰 退 的 陰 霾 , 台 灣 社 會 中 家 庭 結 構 發 生 了 改 變 , 產 生 不 同 型 態 的 家 庭 , 而 每 一 種 家 庭 也 隨 著 經 濟 、 社 會 的 變 化 而 產 生 過 與 不 足 現 象 , 造 成 貧 富 不 均 , 正 所 謂 弱 勢 家 庭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兩 極 化 情 形 出 現 , 而 不 管 是 台 灣 的 政 府 部 門 、 學 校 機 關 、 社 會 機 構 等 無 不 積 極 針 對 弱 勢 家 庭 伸 出 關 懷 及 支 援;尤 其 是 有 關 弱 勢 家 庭 中 幼 兒 的 學 習,根 據 台 灣 新 聞 周 刊 第 618 期 教 育 萬 花 筒 中 報 導,「 扶 助 弱 勢 就 學 教 育 部 輸 暖 流 」,教 育 部 所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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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的 「 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 扶 助 弱 勢 措 施 , 就 是 想 達 成 平 衡 教 育 資 源、縮 小 貧 富 差 距 (陳 萬 金,2008)。相 對 的「 非 弱 勢 家 庭 」 不 管 在 養 育、教 育、經 濟、照 顧、保 護、感 情 等 都 遠 遠 勝 過 弱 勢 家 庭 。 如 黃 懷 萱 ( 2005) 對 父 母 的 社 經 地 位 、 管 教 方 式 及 親 子 關 係 與 兒 童 學 業 成 就 關 係 之 探 討 , 研 究 結 果 為 高 社 經 地 位 的 家 長 , 其 國 小 子 女 的 學 業 成 就 , 較 優 於 中 、 低 社 經 地 位 ; 黃 昭 綾 ( 2009) 研 究 台 中 市 弱 勢 家 庭 低 年 級 學 童 之 非 語 文 智 力 與 學 業 成 就 相 關 之 研 究 , 發 現 非 弱 勢 家 庭 學 童 之 學 業 成 就 表 現 顯 著 高 於 弱 勢 家 庭 學 童 之 學 業 成 就 表 現 。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室 公 告 ; 隨 著 全 球 化 專 業 分 工 及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 主 要 國 家 所 得 差 距 皆 呈 擴 大 ; 加 上 國 內 社 會 變 遷 ( 人 口 老 化 及 小 家 庭 增 加 ) ,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衡 量 的 所 得 差 距 亦 隨 之 擴 大 , 以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按 戶 數 五 等 分 位 組 觀 察 , 民 國 70年 代 高 低 所 得 差 距 為 4.60倍 , 80年 代 平 均 增 為 5 . 37 倍 , 90 年 復 因 景 氣 急 速 下 滑 , 所 得 差 距 升 為 6 . 39倍 。 截 至 目 前 貧 富 差 距 之 大 已 經 令 人 擔 憂 ; 家 庭 所 得 由 小 到 大 排 列 後 , 所 得 最 高 20% 者 , 與 所 得 最 低 20 % 者 之 比 值 , 數 字 愈 大 表 示 所 得 分 配 愈 不 平 均 。 由 此 針 對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的 結 構 變 化 是 否 影 響 學 前 幼 兒 教 育 的 數 學 學 習 能 力,是 否 會 因 其 家 庭 為 弱 勢 家 庭 而 有 差 異,其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一。 根 據 幼 稚 教 育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本 法 所 稱 幼 稚 教 育,係 指 四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之 兒 童 , 在 幼 稚 園 所 受 教 育 」。 大 班 幼 兒 正 值 皮 亞 傑 ( J. P ia get )認 知 理 論 四 個 階 段 年 齡 層 的 第 二 階 段 運 思 前 期 ( p r e op er a tio na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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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e ri od ): 約 一 歲 半 到 七 歲 , 此 期 幼 兒 的 基 本 學 習 能 力 、 可 塑 性 最 強 , 有 第 一 階 段 奠 定 基 礎 , 大 班 幼 兒 不 管 在 語 文 、 健 康 、 生 活 、 數 學 、 遊 戲 、 工 作 等 六 大 領 域 都 有 其 學 習 的 理 念 、 學 習 的 內 容 與 學 習 達 到 的 能 力 指 標 , 如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有 洪 蘭 、 曾 志 朗 ( 2001) 對 兒 童 閱 讀 的 理 念 研 究。李 小 龍、周 榮 輝( 2004 )對 幼 兒 體 能 訓 練 之 探 討。周 淑 惠( 2006) 對 幼 兒 科 學 概 念 之 發 展 概 況 與 其 啟 示 的 研 究 。 鐘 鳳 嬌 ( 2 002) 對 幼 兒 自 發 性 扮 演 遊 戲 之 內 容 分 析 等 。 郭 美 雲 ( 2007) 幼 稚 園 繪 本 教 學 之 歷 程 分 析 -以大 班 幼 兒 說 故 事 能 力 為 例 。 另 外 有 多 位 研 究 者 針 對 大 班 幼 兒 不 管 在 各 個 領 域 如 : 蕭 夙 婷 ( 2008) 對 運 動 遊 戲 課 程 對 提 昇 幼 兒 注 意 力 之 研 究 — 以 台 南 市 某 公 立 幼 稚 園 大 班 幼 兒 為 例;郭 以 婷( 2008)運 用 音 樂 美 語 教 學 對 大 班 幼 兒 節 奏 、 合 奏 能 力 之 實 徵 性 研 究 等 可 見 學 前 教 育 對 大 班 幼 兒 的 學 習 發 展 極 為 重 視 。 數 學 是 生 活 中 的 一 部 份 , 良 好 的 數 學 概 念 及 熟 練 的 計 算 能 力 , 是 幼 兒 在 學 齡 前 必 備 的 基 本 能 力 , 兒 童 心 理 學 家 皮 亞 傑 ( J . Piaget) 在 長 期 的 研 究 後 , 發 現 幼 兒 大 腦 思 考 能 力 , 會 隨 著 年 齡 的 成 長 及 學 習 過 程 會 產 生 「 質 」 方 面 的 改 變 ; 經 過 發 展 所 獲 得 的 概 念 , 才 能 夠 真 正 屬 於 幼 兒 個 人 的 , 皮 亞 傑 更 具 體 的 表 示 , 要 協 助 幼 兒 的 認 知 發 展 , 最 主 要 的 課 程 為 語 言 能 力 、 探 索 能 力 以 及 數 學 能 力 的 培 養 最 為 重 要 ( 陳 文 德 , 1996)。 數 學 與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 小 至 可 以 從 物 品 的 買 賣 、 最 簡 單 的 幾 隻 襪 子 可 以 湊 一 雙 、 一 條 線 有 多 長 、 數 數 錢 幣 及 如 何 換 算 、 開 會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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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大 至 高 科 技 產 業 都 需 要 用 到 數 學 ; 而 數 學 領 域 通 常 為 學 校 教 育 課 程 主 要 學 科 之 一 , 融 入 在 日 常 生 活 的 諸 多 面 向 , 和 生 活 有 著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 無 所 不 在 ; 因 此 「 數 學 為 科 學 之 母 」 這 句 話 可 看 出 數 學 對 人 類 生 活 的 重 要 性,讓 人 不 可 不 知,不 可 不 學。聯 合 報( 20 10 )記 載 : 「 針 對 台 灣 、 美 國 、 新 加 坡 等 十 五 個 國 家 中 小 學 數 學 職 前 師 資 培 育 的 一 項 調 查 顯 示 , 台 灣 實 習 老 師 不 論 在 數 學 知 識 和 數 學 教 學 都 勇 冠 全 球;不 過 小 學 部 分 成 績 差 異 較 大,有 的 人 成 績 低 到 讓 改 卷 者 看 不 下 去, 實 習 老 師 未 來 教 數 學 的 能 力 會 受 到 質 疑 」 這 項 調 查 發 現 台 灣 中 小 職 前 教 師 修 數 學 教 育 與 一 般 教 育 科 目 相 較 , 排 名 明 顯 落 後 。 其 次 學 前 教 師 的 數 學 能 力 也 讓 人 感 到 憂 心 。 研 究 者 上 網 搜 尋 有 關 學 前 教 育 幼 兒 對 數 學 的 相 關 研 究 為 數 甚 少,但 對 於 語 文 的 相 關 研 究 相 當 多。盧 美 貴( 1988) 特 別 指 出 學 前 教 育 是 人 生 的 第 一 個 六 年 , 也 是 成 長 最 快 速 、 各 項 發 展 最 有 效 的 階 段。學 者 簡 楚 瑛 在 教 改 會 中 發 表 內 容,其 指 出:「 美 國 芝 加 哥 心 理 學 家 Bl oom 博 士 曾 指 出: 學 前 幼 兒 智 力 的 成 長, 8 0% 在 四 歲 到 八 歲 就 已 完 成 , 而 幼 兒 在 這 個 階 段 的 學 習 , 可 塑 性 是 最 大 的 、 進 步 也 是 最 快 的 , 其 餘 的 20% , 才 是 八 歲 以 後 所 發 展 的 。 同 時 , 簡 楚 瑛 會 中 也 指 出 , 後 皮 亞 傑 學 派 的 研 究 :「 個 人 的 能 力 會 隨 著 不 同 的 領 域 而 改 變 , 不 論 年 齡 大 小 , 只 要 在 某 一 特 定 領 域 的 既 有 知 識 相 同 , 則 每 個 人 的 知 識 建 構 歷 程,無 異 於 結 構 性 質 上 的 差 別 」。因 此,只 要 幼 兒 與 成 人 某 一 特 定 領 域 具 有 對 等 的 知 識 , 那 麼 幼 兒 和 成 人 皆 可 以 相 同 的 認 知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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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解 決 問 題 。 尤 其 面 對 生 活 上 的 數 學 知 識 問 題 如 : 公 平 分 配 的 數 學 問 題 ; 有 五 顆 糖 , 二 個 人 分 時 , 怎 麼 分 才 算 公 平 ? 這 些 問 題 將 會 深 刻 地 影 響 幼 兒 未 來 處 理 類 似 問 題 的 模 式 ; 由 此 可 見 發 展 心 理 學 的 研 究 提 示 了 我 們 , 幼 兒 學 習 的 潛 能 以 及 重 要 性 。 尤 其 針 對 大 班 幼 兒 的 數 學 能 力 應 該 在 這 個 階 段 已 具 備 哪 些 能 力 , 做 為 未 來 就 讀 國 民 教 育 的 能 力 基 礎 , 是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二 。 研 究 者 本 身 是 一 名 服 務 於 苗 栗 縣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巡 迴 輔 導 教 師 。 經 常 與 幼 托 園 所 的 園 長 、 教 師 進 行 諮 詢 服 務 與 溝 通 瞭 解 , 長 期 發 現 除 原 服 務 的 弱 勢 家 庭 的 特 殊 幼 兒 個 案 數 學 能 力 發 展 較 遲 緩 外 , 在 非 弱 勢 家 庭 的 幼 兒 數 學 能 力,仍 然 出 現 學 習 不 佳 或 遲 緩 的 現 象,為 何 會 如 此 呢 ? 是 家 庭 背 景 因 素 如 家 長 對 孩 子 的 教 育、家 長 的 教 育 程 度、家 長 的 職 業、 家 長 的 婚 姻 狀 況 、 配 偶 的 就 業 況 狀 、 幼 兒 本 身 就 讀 園 所 的 年 數 多 寡 , 還 是 幼 兒 本 身 智 力 學 習 等 所 造 成 的 嗎 ? 這 一 連 串 問 題 是 否 會 引 發 幼 兒 未 來 學 習 數 學 造 成 困 難 的 呢 ? 上 述 原 因 致 使 研 究 者 對 苗 栗 縣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對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之 探 究 產 生 極 大 的 興 趣 , 此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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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第 二 節

第 二 節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目 的

基 於 上 述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本 研 究 以 98 學 年 度 就 讀 苗 栗 縣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之 大 班 幼 兒 為 研 究 對 象 , 目 的 旨 在 探 討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幼 兒 之 家 庭 背 景 因 素 的 不 同 對 其 數 學 能 力 的 關 係 , 以 瞭 解 苗 栗 縣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表 現 情 形 , 以 提 供 作 為 教 師 相 關 課 程 設 計 之 參 考 。 茲 將 目 的 分 項 分 述 如 下 : 一 、 探 討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家 庭 背 景 變 項 之 差 異 情 形 。 二 、 探 討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之 表 現 差 異 情 形 。 三 、 探 討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在 不 同 家 長 背 景 變 項 上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的 差 異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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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第 三 節

第 三 節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及 假 設

研 究 問 題 及 假 設

研 究 問 題 及 假 設

研 究 問 題 及 假 設

一 一 一 一 、、、、

研 究 問 題

研 究 問 題

研 究 問 題

研 究 問 題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目 的 , 歸 納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問 題 如 下 : ( 一 ) 探 討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家 庭 背 景 變 項 的 差 異 情 形 ? 1-1: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中,其 家 長 的「 教 育 程 度 」是 否 有 差 異 ? 1- 2: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中 , 其 家 長 的 「 職 業 」 是 否 有 差 異 ? 1-3: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中,其 家 長 的「 婚 姻 狀 況 」是 否 有 差 異 ? 1- 4: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中 , 其 家 長 的 「 配 偶 就 業 與 否 」 是 否 有 差 異 ? 1 -5: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中 , 其 幼 兒 的「 就 讀 年 數 」是 否 有 差 異 ? ( 二 ) 探 討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之 表 現 差 異 情 形 為 何 ? ( 三 ) 探 討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在 不 同 家 長 背 景 變 項 上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是 否 有 差 異 ? 3 -1: 家 長 的「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之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是 否 有 差 異 ? 3 -2: 家 長 的「 職 業 」不 同 之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是 否 有 差 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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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家 長 的「 婚 姻 狀 況 」不 同 之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是 否 有 差 異 ? 3 -4: 家 長 的「 配 偶 就 業 與 否 」不 同 之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是 否 有 差 異 ? 3 -5: 幼 兒 的「 就 讀 年 數 」不 同 之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是 否 有 差 異 ?

二 、

、 研 究 假 設

研 究 假 設

研 究 假 設

研 究 假 設

根 據 研 究 問 題 , 本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研 究 假 設 : 假 設 一 、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家 庭 背 景 變 項 有 差 異 。 1-1: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其 大 班 幼 兒 家 長 的「 教 育 程 度 」有 差 異 。 1 -2 :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家 長 的 「 職 業 」 有 差 異 。 1-3: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其 大 班 幼 兒 家 長 的「 婚 姻 狀 況 」有 差 異 。 1 -4: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家 長 的「 配 偶 就 業 與 否 」有 差 異 。 1 -5 :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的 「 就 讀 年 數 」 有 差 異 。 假 設 二 、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在「 相 對 大 小 概 念 」、「 數 算 技 能 概 念 」、「 心 算 加 減 概 念 」、「 數 字 讀 寫 概 念 」、「 數 字 運 算 概 念 」、「 計 算 技 能 概 念 」、「 十 進 位 概 念 」 等 七 種 數 學 能 力 表 現 有 差 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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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設 三、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在 不 同 家 長 背 景 變 項 上,其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有 差 異 。 3 -1: 家 長 的「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之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在「 相 對 大 小 概 念 」、「 數 算 技 能 概 念 」、「 心 算 加 減 概 念 」、「 數 字 讀 寫 概 念 」、「 數 字 運 算 概 念 」、「 計 算 技 能 概 念 」、「 十 進 位 概 念 」 等 七 種 數 學 能 力 有 差 異 。 3 -2:家 長 的「 職 業 」不 同 之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其 大 班 幼 兒 在「 相 對 大 小 概 念 」、「 數 算 技 能 概 念 」、「 心 算 加 減 概 念 」、「 數 字 讀 寫 概 念 」、「 數 字 運 算 概 念 」、「 計 算 技 能 概 念 」、「 十 進 位 概 念 」 等 七 種 數 學 能 力 有 差 異 。 3 -3: 家 長 的「 婚 姻 狀 況 」不 同 之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在「 相 對 大 小 概 念 」、「 數 算 技 能 概 念 」、「 心 算 加 減 概 念 」、「 數 字 讀 寫 概 念 」、「 數 字 運 算 概 念 」、「 計 算 技 能 概 念 」、「 十 進 位 概 念 」 等 七 種 數 學 能 力 有 差 異 。 3 -4: 家 長 的「 配 偶 就 業 與 否 」不 同 之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在「 相 對 大 小 概 念 」、「 數 算 技 能 概 念 」、「 心 算 加 減 概 念 」、 「 數 字 讀 寫 概 念 」、「 數 字 運 算 概 念 」、「 計 算 技 能 概 念 」、「 十 進 位 概 念 」 等 七 種 數 學 能 力 有 差 異 。 3 -5: 幼 兒 的「 就 讀 年 數 」不 同 之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其 大 班 幼 兒 在「 相 對 大 小 概 念 」、「 數 算 技 能 概 念 」、「 心 算 加 減 概 念 」、「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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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讀 寫 概 念 」、「 數 字 運 算 概 念 」、「 計 算 技 能 概 念 」、「 十 進 位 概 念 」 等 七 種 數 學 能 力 有 差 異 。

(29)

第 四 節

第 四 節

第 四 節

第 四 節

名 詞 釋 義

名 詞 釋 義

名 詞 釋 義

名 詞 釋 義

為 探 討 更 清 楚 明 確,茲 將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相 關 名 詞 賦 予 概 念 型 定 義 與 操 作 型 定 義 , 分 別 界 定 如 下 :

一 、

、 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早 教 育 計 畫

早 教 育 計 畫

教 育 部 ( 20 07) 「 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簡 稱 「 扶 幼 計 畫 」係 專 指 為 弱 勢 地 區 與 全 國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及 家 戶 年 所 得 6 0萬 元 以 下 之 滿 五 足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幼 兒 所 安 排 , 符 合 其 身 心 發 展 需 要 之 學 前 教 保 服 務 , 採 非 強 迫 、 非 義 務 、 漸 進 免 學 費 方 式 實 施 。 本 研 究 中 所 指 「 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 對 象 就 讀 苗 栗 縣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之 大 班 幼 兒 向 園 所 申 請 之 補 助 者 。

二 、

、 弱 勢 家 庭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弱 勢 家 庭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弱 勢 家 庭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弱 勢 家 庭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尤 怡 人 (2006)認 為 就 家 庭 本 身 而 言 , 當 面 臨 各 種 壓 力 來 時 , 資 源 卻 不 足 以 因 應 , 或 是 擁 有 的 資 源 與 能 力 是 相 對 的 弱 勢 , 這 樣 的 家 庭 就 是 弱 勢 家 庭 。林 振 春 (19 98) 指 出非 弱 勢 家 庭 為家 庭 經 濟 與 社 會 功 能 最 理 想 的 單 位 。 本 研 究 中 所 指 的 弱 勢 家 庭 係 指 苗 栗 縣 就 讀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之 大 班 幼 兒 申 請 98 學 年 度「 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者,非 弱 勢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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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係 指 苗 栗 縣 就 讀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之 大 班 幼 兒 , 以 申 請 幼 教 券 補 助 或 就 讀 公 立 幼 托 園 所 未 申 請 補 助 之 大 班 幼 兒 。

三 、

、 大 班 幼 兒

大 班 幼 兒

大 班 幼 兒

大 班 幼 兒

根 據 教 育 部 (2009)「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條 文 第 一 章 第 二 條 對 於 幼 兒 的 定 義 為 幼 兒 : 指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之 兒 童 , 有 些 專 家 學 者 稱 幼 兒 為 學 齡 前 兒 童( 盧 美 貴 , 1988; 朱 敬 先 , 1992); 並 有 以 2-6 歲 為 幼 兒 ( 盧 素 碧 , 1988)。 本 研 究 中 所 指 大 班 幼 兒 為 年 滿 五 足 歲 至 六 足 歲 , 就 讀 苗 栗 縣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之 大 班 的 幼 兒 。

四 、

、 數 學 能 力

數 學 能 力

數 學 能 力

數 學 能 力

依 據 教 育 部 198 7年 頒 佈「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及「 托 兒 所 教 保 手 冊 」 內 所 訂 數 學 領 域 包 括 數 、 量 、 形 , 並 具 簡 單 應 用 能 力 。 林 美 珍( 1996) 指 出 學 習 數 學 主 要 學 得 三 種 類 型 的 能 力 : 程 序 的 、 概 念 的 、 應 用 的 能 力 。 曹 雅 鈴 ( 2004 ) 認 為 數 學 能 力 是 幼 兒 發 展 的 一 個 重 要 面 向 , 數 學 對 於 幼 兒 智 力 的 開 發 有 事 半 功 倍 的 作 用 。 本 研 究 所 指 之 數 學 能 力 是 指 就 讀 苗 栗 縣 大 班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之 幼 兒 學 習 經 驗 , 範 圍 包 括 如 :「 相 對 大 小 概 念 」、「 數 算 技 能 概 念 」」、「 心 算 加 減 概 念 」、「 數 字 讀 寫 概 念 」、「 數 字 運 算 概 念 」、「 計 算 技 能 概 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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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進 位 概 念 」 等 , 並 以 幼 兒 在 「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 第 二 版 」 量 表 上 之 得 分 , 代 表 其 數 學 能 力 , 分 數 愈 高 , 表 示 大 班 幼 兒 的 數 學 能 力 愈 好 , 但 並 不 包 括 圖 形 、 空 間 、 測 量 等 部 分 。

五 、

、 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與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與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與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與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蔡 馨 儀 ( 2008 ) 認 為 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是 幼 兒 未 入 學 以 前 , 透 過 非 正 式 的 管 道 ( 如 模 仿 成 人 、 看 電 視 節 目 、 成 人 兄 姊 或 同 儕 之 非 正 式 教 導 ) 所 習 得 之 非 正 式 數 概 念 與 技 能 。 蔡 亞 倫 ( 2001) 認 為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是 必 須 經 由 園 所 正 式 的 教 導 才 能 學 會 的 數 學 概 念 。 本 研 究 非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係 指 : 數 學 能 力 概 念 並 非 在 正 式 的 園 所 習 得 , 是 藉 由 家 長 指 導 、 透 過 模 仿 成 人 、 電 視 節 目 、 同 儕 間 等 幼 兒 自 行 建 構 而 來 , 包 括 本 測 驗 工 具 「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 第 二 版 」 所 獲 得 之 「 相 對 大 小 概 念 」、「 數 算 技 能 概 念 」、「 心 算 加 減 概 念 」 的 分 數 。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是 由 園 所 正 式 教 導 幼 兒 一 些 原 理 、 原 則 、 及 過 程 之 數 學 概 念 與 數 學 技 能,包 含 本 測 驗 工 具「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 第 二 版 」 所 獲 得 之「 數 字 讀 寫 概 念 」、「 數 字 運 算 概 念 」、「 計 算 技 能 概 念 」、 「 十 進 位 概 念 」 的 分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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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第 五 節

第 五 節

第 五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本 節 旨 在 說 明 本 研 究 範 圍 及 其 研 究 上 的 限 制 ,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一 、

、 研 究 範 圍

研 究 範 圍

研 究 範 圍

研 究 範 圍

( 一 ) 研 究 地 區 與 對 象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為 苗 栗 縣 地 區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大 班 幼 兒 。 ( 二 ) 研 究 內 容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探 討 苗 栗 縣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之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大 班 幼 兒 階 段 具 備 的 數 學 能 力 , 其 數 學 能 力 之 範 圍 包 含 「 相 對 大 小 概 念 」、「 數 算 技 能 概 念 」、「 心 算 加 減 概 念 」、「 數 字 讀 寫 概 念 」、「 數 字 運 算 概 念 」 、 「 計 算 技 能 概 念 」 、 「 十 進 位 概 念 」 等 概 念 。

二 、

、 研 究 限 制

研 究 限 制

研 究 限 制

研 究 限 制

( 一 ) 研 究 樣 本 在 樣 本 選 取 上 僅 以 苗 栗 縣 之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大 班 幼 兒 之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為 本 研 究 的 樣 本 , 因 此 僅 可 推 論 至 類 似 地 區 特 性 、 家 庭 型 態 之 幼 兒 的 數 學 能 力 。 ( 二 ) 研 究 變 項 影 響 家 庭 背 景 的 因 素 很 多 ,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苗 栗 縣 就 讀 幼 托 園 所

(33)

大 班 幼 兒 之 背 景 變 項 ( 如 :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 職 業 、 婚 姻 狀 況 、 配 偶 就

業 與 否 等 )、幼 兒 本 身 背 景 變 項( 如 就 讀 年 數 )。因 此 在 變 項 的 選 取 上 ,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影 響 家 庭 背 景 等 其 他 因 素 。

( 三 ) 研 究 內 容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以 測 驗 工 具 為 「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 第 二 版 ( The

T e st of Ea rl y Ma t hem at ic s Ab il i t y- Seco nd E di t i on,簡 稱 TEMA - 2)」

( Ginsburg & Baroody,1990/1996) 。 透 過 研 究 工 具 , 難 免 會 因 本 研 究 者 對 其 幼 托 園 所 之 幼 兒 的 熟 悉 度 及 施 測 當 日 的 時 間 、 地 點 等 相 關 因

素 , 造 成 受 試 者 答 題 上 的 誤 差 , 使 之 在 解 釋 時 而 有 所 影 響 或 低 落 , 另

外 本 研 究 其 結 果 只 能 瞭 解 幼 兒 在 數 學 概 念 上 的 表 現 情 形 , 對 於 其 他 有

關 數 學 相 關 領 域,如 保 留 概 念、時 間 及 邏 輯 等 概 念 未 能 一 一 加 以 探 討,

(34)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文 獻 探 討

文 獻 探 討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主 要 在 探 討 苗 栗 縣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就 讀 幼 托 園 所 大 班 幼 兒 之 數 學 能 力 , 在 文 獻 探 討 方 面 共 分 為 四 節 , 第 一 節 探 討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理 論 基 礎 及 政 策 與 概 況 ; 第 二 節 探 討 幼 兒 在 數 學 發 展 之 相 關 理 論 與 研 究 ; 第 三 節 探 討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對 幼 兒 的 學 習 影 響 實 徵 性 研 究 ; 第 四 節 探 討 影 響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因 素 之 分 析 。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理 論 基 礎 及 政 策 與 概 況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理 論 基 礎 及 政 策 與 概 況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理 論 基 礎 及 政 策 與 概 況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理 論 基 礎 及 政 策 與 概 況

本 節 係 針 對「 弱 勢 家 庭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之 定 義 、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相 關 理 論 基 礎、弱 勢 家 庭 相 關 政 策、弱 勢 家 庭 的 概 況 等 逐 一 探 討 與 說 明。

一 、

、 「

「 弱 勢 家 庭

弱 勢 家 庭

弱 勢 家 庭

弱 勢 家 庭 」

」 與

與 「

「 非 弱 勢 家 庭

非 弱 勢 家 庭

非 弱 勢 家 庭

非 弱 勢 家 庭 」

」 之 定 義

之 定 義

之 定 義

之 定 義

金 融 海 嘯 重 創 國 內 外 景 氣 ,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 2008年 下 半 年 起 衝 擊 國 內 就 業 市 場 , 失 業 人 數 驟 增 , 全 體 家 庭 所 得 總 額 八 兆 六 八 三 二 億 元 , 每 戶 可 支 配 所 得 平 均 數 91.4萬 元 , 減 少 1.1% , 是 7年 來 首 度 減 少 ; 若 剔 除 每 戶 人 數 變 化 因 素 , 每 人 可 支 配 所 得 為 27.3萬 元 , 也 減 少 了 0.2% , 是 6年 來 首 度 減 少 。 國 內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減 少 , 而 且 所 得

(35)

最 低 的 家 庭 減 幅 最 大 , 若 將 國 內 家 庭 依 可 支 配 所 得 分 成 五 等 分 , 最 低 所 得 組 去 年 可 支 配 所 得 僅 30.4萬 元 , 減 少 2.76% , 最 高 所 得 組 可 支 配 所 得 則 高 達 183.5萬 元,減 少 1.7%,次 高 所 得 組 可 支 配 所 得 106.9萬 元 , 僅 減 少 0.1%,國 際 上 衡 量 貧 富 差 距 的 方 式,通 常 採 用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 五 等 分 位 差 距 倍 數 」或「 吉 尼 係 數 」,2009年 台 灣 所 得 最 高 20% 與 最 低 20% 家 庭 , 所 得 差 距 倍 數 6.05倍 , 創 下 五 年 來 新 高 , 吉 尼 係 數 則 是 0 . 34 1, 也 是 五 年 來 新 高 , 顯 示 我 國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 貧 富 差 距 惡 化 ! 根 據 主 計 處 調 查 發 現 , 2009年 居 金 字 塔 頂 端 的 富 人 家 庭 所 得 , 是 最 低 所 得 家 庭 的 6.05倍 , 創 下 近 五 年 新 高 , 就 有 所 謂 「 弱 勢 家 庭 」 與 「 非 弱 勢 家 庭 」 兩 極 化 的 名 稱 產 生 。

國 內 黃 碧 霞 ( 2006 ) 、 謝 佩 容 ( 2007) 針 對 弱 勢 家 庭 的 定 義 , 係 指 家 庭 為 單 親 、 隔 代 教 養 、 母 親 為 東 南 亞 國 家 或 大 陸 人 士 之 家 庭 ; 相 對 其 家 庭 經 濟 、 資 源 較 一 般 家 庭 較 為 缺 乏 , 因 此 家 庭 常 出 現 經 濟 狀 況 不 佳 、 親 職 功 能 不 彰 、 兒 童 乏 人 照 料 、 文 化 不 利 等 弱 勢 現 象 。 尤 怡 人 (2006)的 研 究 , 指 出 弱 勢 家 庭 的 定 義 有 四 種 :

( 一 ) 有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家 庭 : 家 庭 功 能 受 到 限 制 , 父 母 育 兒 角 色 上 的 壓 力 以 及 健 康 問 題 。 ( 二 ) 單 親 家 庭 : 親 職 角 色 和 孩 子 的 互 動 之 間 也 面 臨 挑 戰 , 若 以 單 親 媽 媽 的 家 庭 則 又 可 能 面 臨 經 濟 上 的 壓 力 。 ( 三 ) 原 住 民 家 庭 : 種 族 上 刻 板 印 象 與 及 經 濟 壓 力 。

(36)

( 四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 種 族 上 的 歧 視( 以 大 陸 、 東 南 亞 為 主 )、 溝 通 與 經 濟 上 出 現 危 機 及 壓 力 。 根 據 臺 北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2009辦 理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臨 時 或 夜 間 托 育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中 , 對 於 弱 勢 家 庭 的 界 定 為 : ( 一 )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 ( 二 )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 定 義 比 照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 或 中 低 收 入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之 規 定 )。 ( 三 ) 符 合 高 風 險 家 庭 、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等 家 庭 。 ( 四 ) 身 心 障 礙 或 發 展 遲 緩 家 庭 : 父 母 雙 方 或 一 方 為 中 度 以 上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 或 受 托 兒 童 本 人 或 家 中 同 住 兄 弟 姐 妹 之 一 為 身 心 障 礙 或 發 展 遲 緩 者 。 ( 五 ) 其 他 經 社 工 人 員 評 估 遇 有 困 難 需 協 助 兒 童 臨 托 之 家 庭 。 教 育 部 ( 2001) 召 開 「 教 育 改 革 之 檢 討 與 改 進 會 議 」 報 告 書 草 案 的 「 改 善 弱 勢 者 教 育 」 議 題 中 針 對 社 會 弱 勢 者 , 是 依 據 社 會 、 家 庭 與 個 人 三 方 面 來 區 分 , 家 庭 弱 勢 是 針 對 家 庭 方 面 做 探 討 , 指 的 是 家 庭 經 濟 、 結 構 型 態 、 語 言 文 化 及 社 會 適 應 等 因 素 導 致 的 學 習 不 利 , 包 括 下 列 三 類 型 。

(37)

( 一 ) 經 濟 能 力 ( 例 如 : 中 低 收 入 戶 、 失 業 家 庭 )。 ( 二 ) 家 庭 型 態 ( 例 如 : 單 親 家 庭 、 祖 孫 二 代 家 庭 、 暴 力 家 庭 、 父 母 雙 亡 者 、 流 動 家 庭 、 遊 民 )。 ( 三 ) 社 會 適 應 ( 例 如 : 移 民 家 庭 、 少 數 民 族 、 外 籍 父 母 )。 根 據 行 政 院( 2006)在「 2015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之 大 溫 暖 社 會 福 利 套 案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2007-200 9 )」中 之「 弱 勢 家 庭 脫 困 計 畫 」, 係 針 對 「 個 人 及 家 庭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而 陷 入 困 境 急 需 救 助 者 」 及 「 處 於 貧 窮 邊 緣 而 急 需 救 助 的 經 濟 弱 勢 家 戶 」, 其 弱 勢 定 義 為 下 五 類 : 如 (表 2 -1 -1 ) 表 2-1-1 弱 勢 家 庭 脫 困 計 畫 實 施 方 案 類 別 實 施 內 容 第 一 類 經 營 事 業 不 善 至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 失 業 未 能 領 取 失 業 救 助 或 給 付 且 無 收 入 ,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之 家 庭 ; 或 領 取 失 業 給 付 期 間 已 過 仍 未 紓 困 ,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 第 二 類 因 經 濟 性 因 素 有 自 殺 之 虞 通 報 個 案 ,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 第 三 類 已 申 請 福 利 項 目 或 保 險 給 付 , 尚 未 核 准 其 間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 第 四 類 因 遭 家 庭 暴 力、性 侵 害、存 款 帳 戶 經 凍 結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致 家 庭 財 產 未 能 及 時 運 用 ,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 第 五 類 處 於 貧 窮 邊 緣 之 經 濟 弱 勢 家 戶 急 需 救 助 者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弱 勢 家 庭 脫 困 計 畫 實 施 方 案 核 定 版

(38)

林 麗 華 ( 2005) 認 為 弱 勢 家 庭 , 大 部 分 是 屬 於 後 天 環 境 影 響 所 造 成 的 , 像 是 教 育 機 會 缺 乏 的 地 區 、 社 區 環 境 不 利 、 經 濟 能 力 、 家 庭 型 態 、 社 會 適 應 等 種 種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家 庭 。 曾 端 真 ( 2 00 5)、 李 介 麟 ( 2 00 6) 的 研 究 指 出 弱 勢 家 庭 如 單 親 、 隔 代 教 養 、 原 住 民 、 新 移 民 、 低 收 入 戶 等 。 周 仁 尹 、 曾 春 榮( 2006)根 據 我 國 現 行 社 會 、 經 濟 、 文 化 現 況 等 研 究 , 將 弱 勢 家 庭 區 分 類 型 為 : 依 據 貧 窮 線 、 學 齡 階 段 、 少 數 種 族 、 文 化 差 異 、 居 住 地 區 、 社 會 排 斥 、 數 位 落 差 、 身 心 障 礙 、 教 學 歷 程 、 財 政 經 費 等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家 庭 族 群 。 針 對 「 非 弱 勢 家 庭 」 定 義 , 本 研 究 者 搜 尋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極 少 , 對 於 定 義 未 有 明 確 說 明 , 一 般 而 言 , 是 指 家 長 教 育 程 度 較 高 、 職 業 類 別 較 佳 、 家 庭 收 入 較 多 者 的 家 庭 。 李 敦 仁 、 余 民 寧 ( 200 5) 認 為 非 弱 勢 家 庭 即 為 社 經 地 位 佳 的 家 庭,並 將 「 家 庭 收 入 」列 為 家 長 社 經 地 位 的 測 量 指 標 , 所 得 收 入 愈 豐 富 , 就 可 以 提 供 子 女 有 形 及 無 形 的 資 源 , 如 舒 適 的 學 習 環 境 與 家 庭 設 備 、 給 予 學 業 補 習 與 家 教 , 以 及 有 良 好 的 親 子 關 係 及 對 於 子 女 教 育 積 極 參 與 支 持 等 。 綜 合 上 述 對 於 「 弱 勢 家 庭 」 與 「 非 弱 勢 家 庭 」 的 定 義 , 可 以 發 現 專 家 學 者 區 分「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多 數 著 重 在 於 家 庭 的 結 構 型 態 如: 單 親 家 庭 、 祖 孫 二 代 家 庭 。 家 庭 經 濟 能 力 如 家 長 的 所 得 收 入 、 家 庭 型 態 如 社 經 地 位 的 高 低 、 家 庭 社 會 適 應 如 新 住 民 、 少 數 族 群 等 問 題 。 本

(39)

研 究 對 於 學 前 階 段 就 讀 幼 托 園 所 之 大 班 幼 兒 , 其 家 庭 背 景 係 以 「 弱 勢 家 庭 」 與 「 非 弱 勢 家 庭 」 來 區 分 , 弱 勢 家 庭 係 指 苗 栗 縣 就 讀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之 大 班 幼 兒 申 請 98 學 年 度 「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 者 , 非 弱 勢 家 庭 係 指 苗 栗 縣 就 讀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之 大 班 幼 兒 , 以 申 請 幼 教 券 補 助 或 就 讀 公 立 幼 托 園 所 大 班 幼 兒 未 申 請 補 助 者 的 家 庭 , 以 作 為 進 行 本 研 究 探 討 之 定 義 。

二 、

、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相 關 理 論 基 礎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相 關 理 論 基 礎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相 關 理 論 基 礎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相 關 理 論 基 礎

「 家 庭 」 是 人 類 生 命 的 搖 籃 , 是 人 格 養 成 的 地 方 , 也 是 個 人 終 身 依 靠 的 所 在 地。研 究 者 謝 美 香( 2006)認 為 家 庭 雖 是 一 個 簡 單 的 單 位 , 但 其 組 織 成 員 有 父 母 與 孩 子 , 似 乎 是 簡 潔 的 團 體 卻 有 著 複 雜 的 人 際 網 絡 , 需 要 不 斷 的 與 週 遭 環 境 互 動 。 劉 珮 榕 ( 2003) 的 研 究 發 現 個 人 生 活 於 生 態 之 中 , 應 著 重 與 外 在 環 境 的 交 互 影 響 , 尤 其 是 家 庭 、 學 校 、 社 區 、 社 會 互 動 、 政 治 與 文 化 的 影 響 。 林 喬 瑩 ( 2005) 透 過 三 個 家 庭 個 案 研 究 發 現 , 家 庭 是 孕 育 一 個 人 成 長 最 主 要 且 重 要 的 地 方 , 對 於 家 庭 應 從 多 向 度 論 家 庭 功 能 , 家 庭 功 能 若 健 全 將 孕 育 出 幼 兒 完 整 的 人 格 及 各 項 學 習 能 力;功 能 若 失 調,,,,家 庭 便 會 造 成 傷 人 及 最 為 危 險 的 地 方。 根 據 以 上 幾 位 學 者 之 研 究,將 家 庭 相 關 理 論,以「 家 庭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 及 「 家 庭 功 能 論 」 歸 納 及 說 明 如 下 :

(40)

( 一 ) 家 庭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由 Bronfenbrenner 在 1970 年 代 所 提 出 的 「 家 庭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

( Ecological System Theory), Bronfenbrenner 認 為 家 庭 生 態 系 統 涵 蓋

四 個 系 統 ; 包 括 小 系 統 ( microsystem)、 中 系 統 ( mesosystem)、 外 系 統 ( esosystem) 和 大 系 統 ( macrosystem), 家 庭 是 幼 兒 所 有 學 習 階 段 的 基 石 , 也 是 生 活 支 持 系 統 , 不 管 在 瞬 息 萬 變 的 時 代 裡 , 家 庭 無 非 是 最 有 力 的 舵 手。因 此「 家 庭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是 以 家 庭 生 態 系 統 為 核 心 , 作 為 探 討 家 庭 各 種 問 題 及 其 對 環 境 的 關 係 , 因 而 包 括 外 在 系 統 各 種 元 素 的 架 構 ( 周 月 清 , 2002)。「 家 庭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 對 於 幼 兒 的 成 長 、 學 習 發 展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之 。 1.小 系 統 (Microsystem) 家 庭 是 屬 於 小 系 統 (microsystem) , 是 最 內 層 的 系 統 環 境 , 涵 蓋 著 幼 兒 本 身 、 父 母 、 手 足 及 其 整 個 家 族 , 也 包 括 與 幼 兒 直 接 接 觸 的 人 、 事 、 物 , 也 就 是 幼 兒 與 現 有 環 境 交 流 、 互 動 最 頻 繁 的 一 層 ,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父 親 與 母 親 (Bronf enbrenner, 2005), 家 庭 是 社 會 系 統 的 核 心 , 而 幼 兒 各 項 能 力 , 啟 蒙 就 在 此 系 統 成 長 , 並 且 長 期 與 系 統 成 員 溝 通 , 影 響 幼 兒 的 發 展 過 程 , 建 構 其 心 智 能 力 , 所 以 小 系 統 是 四 個 系 統 中 對 幼 兒 個 體 發 展 最 具 深 遠 的 影 響 。 2.中 系 統 (Mesosystem) 是 指 與 小 系 統 間 的 連 接 , 可 推 至 學 校 教 師 、 同 儕 互 動 、 鄰 居 相 處

(41)

等 成 員 , 藉 由 此 系 統 可 與 現 有 的 生 活 環 境 相 連 接 , 使 幼 兒 發 展 更 為 完 善 。 例 如 學 校 園 所 舉 辦 的 「 親 師 座 談 會 」、「 社 區 活 動 」 等 , 幼 兒 是 藉 著 此 系 統 向 外 連 結 社 會 網 絡 。 3. 外 系 統 (E x osyst em ) 包 括 會 影 響 幼 兒 發 展 , 但 非 是 直 接 接 觸 的 環 境 如 社 會 職 業 組 織 、 立 法 委 員 、 文 化 傳 承 者 、 輿 論 製 造 者 、 保 險 業 者 等 人 、 事 、 物 所 構 成 的 系 統 。 舉 例 而 言 , 家 庭 所 接 觸 的 團 體 及 社 會 制 度 、 政 治 、 經 濟 、 科 技 等 , 會 直 接 影 響 家 庭 、 父 母 , 而 產 生 不 同 的 生 活 方 式 及 價 值 觀 念 , 作 為 間 接 影 響 幼 兒 的 生 態 環 境 。 4. 大 系 統 ( Ma c ro syst e m ) 為 幼 兒 生 活 環 境 的 最 外 層 , 包 含 上 述 所 有 子 系 統 , 主 要 談 到 幼 兒 所 處 的 文 化 、 社 會 、 價 值 、 法 律 、 宗 教 等 較 高 層 次 的 系 統 影 響 著 幼 兒 及 其 發 展 。 從 這 四 個 最 內 層 到 最 外 層 的 系 統 , 可 知 幼 兒 與 家 庭 外 在 生 活 環 境 互 動 的 模 式 不 只 介 於 同 一 層 系 統 中 , 而 是 多 層 系 統 的 交 互 作 用 , 每 個 系 統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其 互 動 , 因 而 系 統 與 系 統 間 如 能 緊 緊 相 扣 , 就 能 讓 幼 兒 個 體 發 展 成 最 完 整 ( 黃 迺 毓 , 1998) 。 整 體 而 言 , 家 庭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對 於 幼 兒 發 展 、 家 庭 與 教 育 學 習 等 議 題 , 確 實 能 提 供 一 個 完 整 而 清 晰 的 架 構 。

(42)

( 二 ) 家 庭 功 能 論

由 功 能 學 派 Durkheim & Parsons 兩 人 提 出,對 於 家 庭 功 能 擔 任 不

同 位 置 並 能 執 行 該 位 置 的 任 務 和 責 任 。 家 庭 功 能 論 觀 點 著 重 於 社 會 中 存 在 的 結 構 以 及 如 何 運 作 其 功 能 , 創 造 出 一 個 和 諧 、 合 理 、 充 分 有 能 力 的 系 統 , 而 家 庭 被 視 為 對 社 會 組 織 最 有 利 的 主 體 。 對 其 家 庭 的 分 析 集 中 於 家 庭 的 社 會 結 構 ,其 社 會 關 係 的 網 路 (例 : 家 庭 角 色 , 如 子 女 、 父 親 、 母 親 等 ), 以 及 對 社 會 及 其 成 員 的 功 能 (系 統 穩 定 的 正 向 貢 獻 , 諸 如 養 育 子 女 )等 。 畢 恆 達 (2000) 認 為 家 應 具 有 三 個 不 同 的 概 念 :

h ou se( 住 屋 )、 f amily( 家 庭 )、 hom e( 家 ), 家 庭 被 視 為 充 滿 有 意 義 、

讓 人 感 到 最 安 全 及 依 附 的 地 方 , 對 幼 兒 成 長 發 展 而 言 , 是 具 體 的 庇 護 處 所 外 , 更 具 有 社 會 化 、 文 化 薰 陶 與 心 靈 層 次 所 賦 予 的 空 間 意 義 。 家 庭 功 能 論 主 張 家 庭 是 一 種 普 遍 的 制 度 , 對 於 社 會 的 存 在 具 有 某 些 特 定 的 功 能 及 重 要 性 ( 呂 瓊 華 , 2004) 。 林 顯 宗 ( 1985) 的 研 究 認 為 家 庭 正 面 的 功 能 有 八 項 如 下 : 1 . 情 感 分 享 : 提 供 幼 兒 生 活 上 的 安 全 、 歸 屬 感 , 使 之 情 感 上 能 充 分 的 滿 足 。 2 . 性 的 規 範 : 是 教 育 正 面 性 行 為 及 其 規 範 。 3 . 生 育 功 能 : 具 有 生 育 及 養 育 子 女 的 責 任 。 4 . 教 育 功 能 : 對 幼 兒 提 供 教 導 學 習 , 建 立 家 庭 各 成 員 的 道 德 觀 及 價 值 觀 。

(43)

5 . 社 會 化 功 能 : 讓 幼 兒 學 習 社 會 規 範 , 如 何 與 人 互 動 、 遵 守 社 會 秩 序 等 。 6 . 社 會 地 位 : 提 供 幼 兒 在 社 會 發 展 有 利 的 背 景 條 件 。 7 . 經 濟 功 能 : 負 起 幼 兒 在 食 、 衣 、 住 、 行 、 育 、 樂 等 相 關 的 供 給 及 費 用 。 8 . 保 護 功 能 : 對 於 幼 兒 要 執 行 盡 職 保 護 照 顧 的 責 任 , 免 於 幼 兒 遭 受 傷 害 危 急 寶 貴 生 命 。 林 喬 瑩 ( 2005) 歸 納 出 影 響 家 庭 功 能 的 幾 個 重 要 因 素 有 : 1.家 庭 溝 通 模 式 ─ 面 對 家 庭 內 的 衝 突 事 件 、 溝 通 方 式 、 是 否 有 妥 善 處 理 及 清 楚 的 方 式 。 2.情 感 親 密 程 度 ─ 家 人 間 的 界 線 、 家 庭 凝 聚 力 、 家 庭 氣 氛 、 家 庭 的 向 心 力 及 歸 屬 感 , 是 否 清 楚 或 混 亂 。 3.角 色 定 位 ─ 家 庭 成 員 在 家 庭 中 的 角 色 是 否 各 司 其 職 。 4.自 主 性 ─ 家 庭 成 員 中 , 其 個 人 發 展 的 獨 立 性 、 自 主 性 、 發 揮 自 我 的 潛 能 、 隱 私 權 是 否 受 到 尊 重 。 5.彈 性 程 度 ─ 家 庭 採 取 控 制 的 程 度 、 允 許 改 變 的 程 度 、 是 否 能 隨 年 齡 、 發 展 任 務 改 變 及 調 整 。 6. 家 庭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 家 庭 面 對 生 活 上 的 一 些 基 本 事 務、危 機 事 件 以 及 面 對 壓 力 時 ,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應 對 能 力 。

數據

表 4-3-5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大 班 幼 兒 在 正 式 數 學 能 力 之 細 項 測 驗                   表 現   t 考 驗 摘 要 表                                                                   140  表 4-3-6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大 班 幼 兒 數 學 商 數 百 分 比 統 計 比 較 表   143  表 4-4-1  弱 勢 與 非 弱 勢 家 庭 ( 家
圖      次  圖 3-3-1 研 究 架 構 圖                                                                                   92  圖 3-4-1 研 究 流 程                                                                                     107  圖 5-1-1 個 案 一 : 小 鈺 「 幼 兒 數 學 能 力 測 驗
表 2-1-3  台 灣 近 五 年 低 收 入 戶 戶 數 及 人 數 統 計 表   年 別   低 收 入 戶 戶 數   低 收 入 戶 戶 數 佔 總 戶 數 比 例   低 收 入 戶人 數   低 收 入 戶 人 數 佔 總 人 數 比 例   2 00 6  89 900   1
表 2-1-8  中 低 收 入 生 活 扶 助 措 施   項 目   條 件   給 付 標 準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年 滿   65 歲 , 且 未 經 政 府補 助 收 容 安 置 之 低、中 低 收 入 者 。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在當 年 最 低 生 活 費 標 準 , 未 達1.5  倍 者 6,000 元 ; 1 .5~2.5  倍 者 3,000  元 。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1.低 、 中 低 收 入 戶 且 領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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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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