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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防制人口販運政策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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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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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外交學系 戰略與國際事務碩士在職專班論文. 指導教授:姜家雄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澳洲防制人口販運政策研究.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簡玉屏 撰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摘. 要. 人口販運是一種古老的罪惡,且係為嚴重違害基本人權之犯罪,其可能以 跨國境或國家境內的方式進行,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之人權議題,並可能發生於 世界各個角落,究其成因不外乎犯罪集團猖獗,貪圖低價格的勞動力及為獲取高 額暴利。在全球化的趨勢使然之下,象徵人口販運的古老奴隸制度不僅沒有消 失,而且已經成為全球性的威脅,其已由跨國犯罪集團整體化經營,成為非法獲 益龐大可觀之犯罪事業。 澳洲是南太平洋地區最重要的國家,而且還是美國在南太平洋地區的一個. 政 治 大. 重要盟友,對於南太平洋地區國際局勢的變化有著重大的影響。從地緣政治角度. 立. 看,澳洲是南太平洋地區唯一的大國,對南太平洋國家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而. ‧ 國. 學. 該地區又是中華民國拓展外交空間的重要著力點,澳洲可說是亞太地區最重要的 西方國家代表,具有關鍵性指標地位意義。澳洲在重大國際和地區問題上,長期. ‧. 追隨美國政策,該國亦為美國國務院連續多年評等為打擊人口販運最佳成效之第. y. Nat. sit. 一級國家,本論文藉由探討澳洲防制人口販運政策,了解澳洲與東南亞國家人口. n. al. er. io. 販運之關係,並進一步研析該國因應作為與對策,透過澳洲於區域合作或國際合. i n U. v. 作間之角色與具體之合作方式,提供未來亞太區域國際合作之作法參考。. Ch. engchi. 關鍵詞:人口販運、澳洲、性剝削、勞力剝削.

(4) Abstract Human trafficking is an ancient crime and severely harms the basic human rights. It might occur worldwide, cross or within countries. As a common concern to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the human right issue derives from the exchange of cheap labor to high profit which is grasped by the criminal gangs. Along with the trend of globalization, the symbol of human trafficking – the ancient slavery system – not only does not disappear but becomes of global threat and criminal business which is managed integrally by the transnational criminal gangs to gain huge illegal benefits. Australia is the most important country in South Pacific area. As a principal ally to the United States, she has paramount influence upon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s.. 政 治 大. From a geopolitical point of view, Australia is the only great country there and possesses decisive impact on the surrounding countries.. 立. To expand Taiwan’s. diplomatic space, she is considered to be the force point and the superior. ‧ 國. 學. representative of Western countries in Asian Pacific with the key indicator position. Following the policies of United States to her major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issues over a long period of time, Australia is also ranked as Tier 1 by United States. ‧. Department of State in consecutive years for the best outcomes to combat human. y. Nat. trafficking.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discuss the policy on combating. sit. human trafficking in Australia to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human. n. al. er. io. trafficking in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and further to analyze the countermeasures of. i n U. v. regional cooperation or the role and practice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s in Asian Pacific.. Ch. engchi. Keywords: Human Trafficking, Australia, Sexual Exploitation, Labor exploitation.

(5) 目 第一章. 緒. 錄. 論 ........................................................................................................................ 1 .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 1 第二節 文獻探討 ....................................................................................................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途徑 ................................................................................ 7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 8 第五節 章節安排 .................................................................................................... 8 第二章. 人口販運相關理論與成因探討 ......................................................................... 10 . 第一節 人口販運形成之背景與影響 .................................................................. 10 第二節 人口販運相關理論與成因之探討 .......................................................... 20. 政 治 大 小結.......................................................................................................................... 50 立. 第三節 國際人口販運概況 .................................................................................. 34. 澳洲防制人口販運現況之分析 ......................................................................... 52 . 學. ‧ 國. 第三章. 第一節 澳洲移民政策之探討 .............................................................................. 52. ‧. 第二節 澳洲人口販運問題及防制對策 .............................................................. 61 第三節 澳洲防制人口販運成效與檢討 .............................................................. 80. y. sit. 澳洲防制人口販運對亞太地區啟示 ................................................................. 88 . io. al. er. 第四章. Nat. 小結.......................................................................................................................... 87. n. 第一節 亞太地區人口販運之概況 ...................................................................... 88. Ch. i n U. v. 第二節 澳洲人口販運防制經驗 ........................................................................ 102. engchi. 小結........................................................................................................................ 110 第五章. 結論 ........................................................................................................................ 111 . 第一節 研究發現 ................................................................................................ 111 第二節 研究建議 ................................................................................................ 118 參考書目 ................................................................................................................................. 122  附錄 .......................................................................................................................................... 130.

(6) 圖. 次 . 圖 2-1 人口販運被害人國內與區域間流動之比例(2007-2010 年) ...................... 35 圖 2-2 全球人口販運強迫勞動被害人地區分布(2002-2011 年) .......................... 37 圖 2-3 全球人口販運強迫勞動類型(2002-2011 年) .............................................. 37 . 表. 次. 表 2-1 人口販運與人口走私比較表 ....................................................................... 18 表 2-2. 2012 年人口販運評等第一級國家 .............................................................. 39. 表 2-3. 2012 年人口販運評等第二級國家 .............................................................. 40. 表 2-4. 政 治 大 2012 年人口販運評等第二級觀察名單國家 .............................................. 41 立 2012 年人口販運評等第三級國家 .............................................................. 42. 表 2-6. 2013 年人口販運評等第一級國家 .............................................................. 43. 表 2-7. 2013 年人口販運評等第二級國家 .............................................................. 44. 表 2-8. 2013 年人口販運評等第二級觀察名單國家 .............................................. 45. 表 2-9. 2013 年人口販運評等第三級國家 .............................................................. 46. 表 2-10. 2014 年人口販運評等第一級國家 ............................................................ 47. 表 2-11. 2014 年人口販運評等第二級國家 ............................................................ 48. 表 2-12. 2014 年人口販運評等第二級觀察名單國家 ............................................ 49. 表 2-13. 2014 年人口販運評等第三級國家 ............................................................ 50 . ‧. ‧ 國. 學. 表 2-5.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表 2-14 亞太地區人口販運概況表 ......................................................................... 99.

(7) 第一章 第一節. 緒. 論.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人口販運係為嚴重違害基本人權之犯罪,其可能以跨國境或於國家境內的 方式進行,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之人權議題,並可能發生於世界各個角落,究其 成因不外乎犯罪集團猖獗,貪圖低價格的勞動力及為獲取高額暴利。在全球化的 趨勢使然之下,象徵現代奴隸制度的人口販運不僅沒有消失,而且已經成為全球 性的威脅,其已由跨國犯罪集團整體化經營,成為非法獲益龐大可觀之犯罪事. 政 治 大 犯罪活動的第三大收入來源。 然而人口販運全球規模難以精確量化,但粗估每 立 業。根據聯合國估計,人口販運之所得僅次於毒品販運與武器販運,是全球組織 1. ‧ 國. 學. 年有多達80萬人可能跨越國界遭受販賣,而且越來越多的案例是從母國境內遭受 販賣,具跨國組織形式的犯罪集團,從販賣和剝削人民等途徑,獲取非法利益高. ‧. 達數十億美元的利潤。2. sit. y. Nat. 由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統計得知,將近有. io. er. 2,100 萬人口在世界各地強迫勞動,成為被強迫或遭受欺騙,而不能離開工作崗 位的人口販運被害人;亞太地區被迫勞動者是全世界人數最多的地區,估計亞洲. al. n. v i n Ch 地區約有 1,100 萬人,占全球被害人數總量約 370 萬餘人, i U e n g c h56%、其次是非洲為 約佔全球 18%,第三則是拉丁美洲 180 萬餘名被害人,比例約占全部的 9%。3. 此 外 , 依 據 美 國 國 務 院 所 公 布 之 2013 年 人 口 販 運 報 告 書 (The 2013 Trafficking in Person Report)顯示,澳洲是女性遭受強迫賣淫的主要目的地國之 一,及婦女和男性遭受強迫勞動案件的國家,除此之外,亦有發生兒童性販運 (child sex trafficking)的情形,且被害人主要多是十幾歲的女孩。澳洲境內遭受性 販運被害者,有些來自東南亞地區,如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韓國,中國, 1. US Department of State,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14 (Washington, DC: Department of States, 2014), p. 6. 2 IO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http://www.iom.int/cms/countertrafficking, 2014 年 1 月 3 日查閱。 3 ILO,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http://www.ilo.org/global, 2014 年 1 月 3 日查閱。 1.

(8) 以及較少數來自印度,越南,東歐和非洲。雖然一開始被害人入境澳洲屬於自願 合法,或是非法在一些場域裡提供勞務,包括性交易,然而當他們抵境不久後, 有些婦女被強迫在妓院賣淫,並受到暴力虐待、性暴力和恐嚇,另不法分子同時 透過毒品及要求被害人還清高額不合理的債務予以操縱,使得被害人不管是在心 理、生理、經濟或是被害者母國家人等各方面,都產生巨大層面影響。 另人口販運報告書亦顯示,澳洲就國內人口販運問題「已採取相當努力」, 且符合美國「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evention Act)所訂 定之最低標準,並獲得第一級(first tier)國家評比。澳洲政府持續致力於起訴人口. 治 政 大 修訂刑法。澳洲資助人口販運被害人支援計畫,努力打擊境內兒童色情旅遊業。 立 販運案件,提高其法律框架規定,以打擊人口販運,例如:針對販運勞工頒布的. 雖然如此,因地理環境及經濟條件等相關因素之使然,造成澳洲境內仍有人口販. ‧ 國. 學. 運問題存在,是許多亞洲女性被迫從事性工作的目的國(destination country),同. ‧. 時 在 餐 館 、 肉 場 等 地 亦 有 強 迫 勞 動 (forced labour) 及 兒 童 性 販 運 (child sex. y. Nat. trafficking)等問題。. er. io. sit. 澳洲是南太平洋地區最重要的國家,而且還是美國在南太平洋地區的一個 重要盟友,對於南太地區國際局勢的變化有著重大的影響。從地緣政治角度看,. al. n. v i n 澳洲是南太平洋地區唯一的大國,對南太平洋國家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許多南 Ch engchi U. 太平洋國家的外交政策可以說是唯澳洲馬首是瞻,而該地區又是中華民國拓展外 交空間的重要著力點,澳洲可說是亞太地區最重要的西方國家代表,具有關鍵性 指標地位意義,因特殊地理位置,地緣政治對於澳洲相當重要,因此澳洲的外交 與經濟政策,對鄰近國家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澳洲在重大國際和地區問題上, 長期追隨美國政策,澳洲亦為美國國務院連續 11 年評等為打擊人口販運最佳成 效之第一級國家,本論文期藉由探討澳洲防制人口販運政策,了解澳洲與東南亞 國家人口販運之關係,並進一步研析該國因應作為與對策,透過了解澳洲於區域 合作或國際合作的角色與具體之合作方式,提供未來亞太區域國際合作之作法參 考。 2.

(9) 另中華民國雖於 2010 年至 2014 年連續 5 年獲得美國國務院之人口販運報 告書評等為人口販運防制之第一級國家,但報告中也提出諸多建議,例如:應擴 大勞工保護措施至各類勞工,包含從事家事服務業之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等, 以防止勞力剝削情事、確保已起訴的人口販運被告人被判以一定之刑期處分、強 化勞動部官員、勞動檢查人員及外勞查察人員對人口販運防制措施的認識等。 中華民國大多數人口販運的被害人是來自越南、泰國、印尼和菲律賓的勞 工,透過招聘機構及仲介掮客被僱用,在中華民國的製造業從事勞力集密及低技 術性的工作,或充當家庭看護和家庭傭工。許多這類外籍勞工受迫於肆無忌憚的. 政 治 大. 仲介與雇主,被迫從事合約規定以外的工作,並處於被剝削的狀態,成為勞動販 運的被害人。. 立. 澳洲已連續 11 年獲得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書評等為人口販運防制之. ‧ 國. 學. 第一級國家,此外,澳洲近年來積極在國際間參與打擊人口販運之行動,並展現. ‧. 出相關經驗的累積,及持續調整打擊人口販運模式的努力,堪稱鄰近國家人口販. y. Nat. 運防制政策之領導者,故了解澳洲境內人口販運問題及防制策略,除能對亞太地. er. io. sit. 區之相關來源國、轉運國及目的國之防制人口販運成因、途徑及政策措施等有所 啟示,並可藉此加強國際合作,及跨國合作打擊犯罪有所貢獻。. n. al. Ch. 因此,本論文之目的將探討以下三個問題:. engchi. i n U. v. 一、澳洲境內人口販運問題及形成原因。. 二、澳洲防制人口販運政策、成效如何?有何優劣之處? 三、澳洲防制人口販運政策對亞太地區國家有何啟示?有無可供借鏡之處?. 第二節. 文獻探討. 綜觀目前中華民國學術界致力於澳洲相關研究的情況,尚無國際關係相關 專書出版。現階段「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澳洲研究中心」是中華民國目前 研究澳洲的最重要單位,其所出版之《澳洲研究》收錄了一系列相關著作。然而, 3.

(10) 人口販運問題,國內尚未有針對澳洲有相關著作。 隨著國內研究人口販運議題之文獻逐漸增多,除早期多由公部門舉辦國際 研討會、學者發表的研究報告,或公部門定期公布的防制人口販運成效報告外, 到目前為止,學術期刊論文逐漸增多;惟專書仍不多見,另相關人口販運研究文 獻中,以學位論文數量較多。由於此議題屬新興重要跨境犯罪型態,犯罪態樣多 樣化且與國際交流、人口移動、國境管制、跨國打擊犯罪及國家安全等議題相關, 仍有值得探討之處。姜家雄教授於歐洲聯盟與打擊人口販運之研究中,探討了人 口販運的背景、定義與要素,並進一步區分人口販運與人口走私兩者差異,另因. 治 政 大 削、衝突與戰爭、性別歧視、宗教與種族不平等等因素,導致人口販運的發生, 立 人口販運形成的原因眾多,包括貧窮與財富不均、市場需求導致性剝削、勞力剝. 該研究之論述地區範圍還包含了科索夫及法國等國家實際發生情形,其研究亦針. ‧ 國. 學. 對歐洲聯盟對於打擊人口販運的努力做了相關說明,除西歐國家之外,亦對東歐. ‧. 國家、前蘇聯地區等主要為人口販運來源國說明分析、以及南美洲、非洲及東南. y. Nat. 亞等地區販運路徑概況進行探討,其中歐盟相關立法公約經驗,亦有完整之論. er. io. sit. 述。4陳文德係以全球治理之觀點論述中華民國防制人口販運作為之研究,其中 對於包含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等各行為體對國家防制人口販運機制. al. n. v i n 中扮演角色及其影響,論及國際組織及各國政府眾多,其中澳洲作為雖有提及, Ch engchi U 但篇幅較少。5蕭明欽針對中華民國相關法制提出析論,綜整國際人權宣言、 《人 口販運議定書》等公約,並針對美國及日本等國家境內人口販運現況與法制研究 說明,惟未提及澳洲。6 國外文獻及相關報告中,美國國務院 2006 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列出澳洲為 來自東南亞,韓國和中國人民共和國(中國)婦女被販賣從事性剝削之目的地國 家。文中亦指出澳洲聯邦警察(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AFP)認為澳洲對人口 4. 姜家雄,〈歐洲聯盟與打擊人口販運〉,中國政治學會 99 年會暨學術研討會,2010 年 11 月 5 日。 5 陳文德,〈中華民國防制人口販運作為之研究-全球治理的觀點〉,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研 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6 蕭明欽, 〈中華民國防制人口販運法制之研究〉 ,中央警察大學,碩士論文,2009 年。 4.

(11) 販子具有吸引力,係由於其地理上接近亞洲、亞洲性工作者眾,及持續的市場需 求,亦提出了隱密性和販運的非法性質,受販運者不願意與當局合作、政府機構 和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之間的協調有限,以及不 同販運定義問題等已經對澳洲準確評估問題的範圍產生影響。另外,性交易行為 是否合法是一個關鍵。澳洲境內如雪梨、墨爾本、坎培拉、珀斯等地,確實發生 婦女被販運的案例。值得關注是,在澳洲各地賣淫是否合法係有不同的規定,例 如,在西澳洲和昆士蘭州賣淫是合法的,並由政府機關監管;而在其餘各州賣淫 依然是非法行為,這點對於防制性販運案件具有關鍵性的影響。7. 治 政 大 起訴,提出顯著的貢獻,或者在返回自己的國家的過程中,被害人可能在母國面 立 澳洲於 2004 年 1 月,引入新的簽證制度,被販運者如願意作出刑事調查或. 臨危險,則提供臨時或永久居留簽證。同年澳洲政府亦推出行動計畫,以消除販. ‧ 國. 學. 運人口,包括四個核心要素:一、預防;二、檢測和調查;三、刑事起訴及四、. ‧. 對受害者的支持和康復。澳洲政府亦宣布了刑法修正案,修正了包括債務奴役和. y. Nat. 人口販運有關的罪行,並於 2005 年 9 月 15 日批准了聯合國協議,以防止、禁止. er. io. sit. 和懲治販運人口。8. 澳洲犯罪防制研究所(Australia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AIC) Dr. Judy Putt 之. al. n. v i n 相關研究,對於澳洲人口販運犯罪,難以確認起訴亦有相關論述。另一種嚴重情 Ch engchi U. 況則是,這些類型的犯罪常難以察覺。澳洲是一個島嶼,地理位置偏遠,擁有充 足的邊境保護機制,為該犯罪提供了天然的屏障保護,因此需要在符合國際和地 區趨勢的前提下,確保有效預警可能影響有關人口販運發生於澳洲的案件類型和 嚴重性,並確保我們所提供的是最有效的防制對策,來執行預防和偵查人口販運 工作,提供了人口販運過程中,參與人士販運過程可靠訊息概述。9. 7. Erica Kotnik, Melina Czymoniewicz-Klippel, and Elizabeth Hoban, “Human Trafficking in Australia: The Challenge of Responding to Suspicious Activities,” Australian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Vol 42 (2007): 369-386. 8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http://www.ag.gov.au/Pages/default.aspx, 2014 年 1 月 7 日查閱。 9 Judy Putt, “Human Trafficking to Australia: A Research Challenge,” Trends& Issues in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No.338 (June 2007): 1-6. 5.

(12) Catherine Flynn, Margaret Alston, and Robyn Mason 係探討了在澳洲的性剝 削情況,以目前的認知對澳洲及大洋洲地區人口販運問題進行相關論述。對於人 口販運的理解各界有很大的不同,它一直被視為一個道德問題、犯罪問題、移民 遷移問題以及人權問題,這取決於定義的人。另一個重點是許多婦女可能刻意避 開受害的標籤,女性也可能被非法帶入該國,儘管他們事先知道將來會在性行業 中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許多婦女合法進入澳洲,或是利用學生或旅遊簽 證,他們對於所謂「工作」的方式各有不同的理解,而且他們將需要償還債務, 作者提出,人口販運需要被塑造更明確的定義。另外文中亦提及澳洲犯罪防制研. 政 治 大. 究所(AIC)已經促成了許多在該地區的跨學科論壇、出版物,以及分享知識和監 10. 測境內販運活動。. 立. Andreas Schloenhardt , Genevieve Beirne, and Toby Corsbie 指出在澳洲的人. ‧ 國. 學. 口販運仍然是一個存在的現象,且相關研究甚少,儘管該議題持續由政府推動,. ‧. 以及致力提高公共意識,部分犯罪嚴重性及模式仍無法完全被發掘與確認,主要. y. Nat. 由於該項活動的秘密性質。文中報告亦說明,有關在澳洲販運者的數量認定,很. er. io. sit. 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的發布消息,這對研究報告造成限制與障礙。11 蔡巍提及跨國販運婦女、兒童犯罪的現狀以及相關立法說明,並提及各國. al. n. v i n 政府施行對抗該犯罪的系列措施,如:泰國頒布預防和打擊販賣婦女兒童措施法 Ch engchi U. 案(1977)12,將販運婦女兒童明列為嚴重犯罪。以及義大利、法國、緬甸及中國 等販賣婦女及兒童相關刑罰規定。除說明各國相關立法措施外,亦提及被害人保 護協助等工作內容,包括簽發延長停留於被害國境內之臨時簽證。提高公眾對人 口販運犯罪認知度等工作項目。13另外於國際事務合作打擊販運婦女兒童犯罪的 實踐部分,提出由澳洲政府所發起的「亞洲區域合作打擊人口販運人口項目」 10. Catherine Flynn, Margaret Alston, and Robyn Mason, “Trafficking in Women for Sexual Exploitation: Building Australian Knowledge,”International Social Work, Vol.57 (2014): 27-38. 11 Andreas Schloenhardt, Genevieve Beirne, and Toby Corsbie, “Human Trafficking and Sexual Servitude in Australia,” UNSW Law Journal, Vol.32, No. 1(2009): 27-49. 12 原文係 Measures in Prevention and Suppression of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Act of 1977. 13 蔡巍, 〈懲治跨國販運婦女兒童犯罪的現狀、困境及對策〉 , 《政法學刊》 ,第 22 卷第 2 期,2005 年 4 月,頁 28-32。 6.

(13) (Asia Regional Cooperation Prevent People Trafficking, ARCPPT),旨在透過泰國、 柬埔寨、寮國及緬甸等國家政府合作,加強前述國家打擊人口販運犯罪的刑法應 對工作,帶領並協助這些國家實施進行法律改革。.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途徑. 本論文使用之研究方法視研究內容需要,適切應用文獻分析法及比較研究 法等,以促進本論文之效能與效益。其主要研究方法說明如下: 一、文獻分析法. 治 政 「文獻與資料分析法」進行探討,以建立分析模式。並針對實務面加以探討, 大 立 尤其是針對人口販運犯罪的成因、澳洲的人口販運犯罪態樣與政府因應方 根據本論文撰述之目的,研究方法主要採取「文獻分析法」為主:利用. ‧ 國. 學. 式、現行查緝人口販運案件及被害人保護等法制面向加以分析整理,並試圖 理解人口販運與跨境犯罪之關係,以及澳洲與亞太地區國家如何具體進行跨. ‧. 域合作。. sit. y. Nat. 本 論 文 所 需 之 相 關 文 獻 以 國 際 移 民 組 織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io. er. Migration, IOM)、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聯 合國打擊毒品及犯罪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al. n. v i n UNODC)的研究報告數量最多,美國國務院亦每年針對全球各地區國家發布 Ch engchi U 人口販運問題報告(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在澳洲官方報告部分,將. 就澳洲聯邦警察(Australia Federal Police, AFP)、AIC(Australia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總檢察署(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及 ACC(Australian Crime Commission)等相關官方單位及該國非政府組織或團體所出版之報告 及資料作為研究資料。 二、個案研究法 本論文擬針對各項研究要素(查緝起訴、預防、被害人保護及夥伴關係), 利用相關歷史文獻、學術資料及網路資訊、聯合國等區域合作組織其行動計 畫及相關措施、蒐集澳洲經驗,進行分析並加以評估討論。在對比分析中, 選擇合適的對比標準是十分關鍵的步驟,選擇的合適,才能做出客觀的評 7.

(14) 價。冀能取其長處,供亞太地區國家參考,進一步思考可能合作之道。.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一、研究範圍 就本論文的研究範圍而言,從美國國務院評等基準-防制人口販運戰略 方針,就查緝起訴(Prosecution)、預防(Prevention)、保護安置(Protection) 及夥伴關係(Partnership)等 4P 面向探析澳洲國內人口販運問題,以澳洲防 制作為為縱軸,以 4P 面向為橫軸,並將人口販運議題相關行為主體,如. 政 治 大. 澳洲及相關國家、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等之成員行為,納入本論文研究. 立. 討論範圍。. ‧ 國. 學. 二、研究限制. 研究澳洲人口販運防制政策之專書及相關學術論文欠缺,國際社會尚. ‧. 無澳洲防制人口販運專書,論文相關著作亦有限。國際社會較多為國際勞. Nat. sit. y. 工組織、國際移民組織、美國國務院、聯合國、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等官方. n. al. er. io. 組織出版之全球報告,本論文將研析前述組織單位及澳洲境內打擊人口販. i n U. v. 運工作相關機構之出版品、相關研究統計資料,了解澳洲如何進行國內防. Ch. engchi. 制人口販運政策規劃,及推動國際合作事務。. 第五節. 章節安排. 本論文主要從澳洲人口販運防制法令、政府策略行動計畫、區域以及全球合 作組織等行為析論澳洲相關防制作為之成效,分別以 4P(查緝起訴、預防、被害 人保護及夥伴關係)面向出發探討澳洲防制作為,並了解成效如何?有無困難之處? 及對中華民國之啟示。本論文計分為五章,各章安排如下: 第一章 緒論. 8.

(15) 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文獻探討、研究方法與途徑、研究範圍與限制及章節 安排。 第二章 人口販運相關理論與成因探討 試圖瞭解人口販運之歷史發展背景,並進一步探討人口販運相關理論與其問 題形成原因,及國際社會人口販運之概況。 第三章 澳洲防制人口販運現況之分析 就 4P 面項分述澳洲國內人口販運問題現況及相關因應對策:查緝面向、被 害人保護、預防作為及拓展國際交流合作等面向加以研析探討,說明執行成效如 何? 例如澳洲聯邦警察(AFP)成立專責打擊團隊;至來源國設置高級移民官,. 政 治 大. 以從來源國端防堵犯罪之入侵,將不法阻絕於境外;澳洲針對被害人設置完整簽. 立. 證核發計畫機制以及如何建立區域合作計畫,並提供資金資助其他國家共同進行. ‧ 國. 學. 防堵及打擊此犯罪之工作,以區域性領導地位執行跨國防制工作進行說明,其成 效如何?有無缺失之處?例如該國人口販運法令是否足以適用現行國內人口販. ‧. 運態樣?是否有修法之必要及被害人保護安置、等待返國流程等問題。從全球、. y. Nat. 區域、雙方合作及澳洲本國等各層次檢視防制機制及策略。. er. io. sit. 第四章 澳洲防制人口販運對亞太地區啟示. 探究澳洲人口販運態樣與政府作為與亞太地區國家之關係,除了解人口販運. n. al. Ch. i n U. v. 被害人之來源、轉運及目的國家路徑關係,及探討亞太地區人口販運之概況,並. engchi. 藉由澳洲人口販運之相關防制作為,提供東南亞國家參考借鏡。 第五章 結論 針對本論文提出具體建議及啟示,以作為相關法令制定及策進實務作為之參 考。. 9.

(16) 第二章 人口販運相關理論與成因探討 人口販運是現代奴隸問題,並發生於世界各個角落,究其成因多與犯罪集團 猖獗、經濟困難、政府腐敗、社會崩解、政治不安定、國家災難及武力衝突等多 重問題有關。在全球對廉價勞工的需求量大、從事人口販運所能獲得的可觀利 潤,以及許多國家對人口販運的處罰規定尚未完備的主、客觀因素下,使得人口 販運已成為當代最嚴重的跨國犯罪類型之ㄧ。 人口販運與販毒、恐怖活動為當前國際最嚴重之三大犯罪,成為國際社會關 注之重要議題,也因為人口販運現象具有相當複雜性。本章藉由探討人口販運形. 政 治 大. 成之歷史背景與影響、人口販運相關理論之說明與國際人口販運概況,以對人口. 立. 販運現象有進一步之瞭解。. 人口販運形成之背景與影響. ‧ 國. 學. 第一節. 回顧歷史,人口販運與古代奴隸制度的發展息息相關,最早的奴隸制度起源. ‧. 於羅馬帝國、埃及、希臘及巴比倫等國家,人們因階級制度所產生之不平等地位,. y. Nat. sit. 既得利益的上位階級者,為鞏固其階級地位,而不斷的壓榨低下階級者。由於奴. n. al. er. io. 隸制度之長久淵源,使得這種奴隸制度被當代西方社會視為野蠻之象徵,透過人. i n U. v. 口販運的發展背景,以瞭解人口販運犯罪對人類社會的重要影響。 壹、人口販運之歷史背景. Ch. engchi. 美洲國家役使黑奴從事種植業,是近代較為典型之勞役奴隸制度,後續經由 啟蒙運動及相關解放宣言,才逐漸廢除奴隸制度。19 世紀起,國際社會開始進 行奴隸制度之改革,並於 20 世紀陸續制定禁止奴隸之相關國際法人權公約,例 如:1926 年「禁奴條約」(Slavery Convention of 1926)、1953 年「修正 1926 年 9 月 25 日於日內瓦所訂禁奴公約之議定書」(Protocol Amending the Slavery Convention) 1、1956 年「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之制度及習俗補充公 1. 該議定書於 1953 年 12 月 7 日於紐約聯合國總部簽訂,並於 1955 年 7 月 7 日生效。係為補充 布魯塞爾會議總決議以及日耳曼公約而做更詳細之規定,另制止強迫勞動產生與奴隸制度類似之 情況而進行修正。 10.

(17) 約」(Supplementary Convention on the Abolition of Slavery , the Slave Trade , and Institutions and Practices Similar to Slavery)等。2 「販運」一詞最早出現於 16 世紀。當時為往返交易之同義詞,且無特別負 面含義。到了 17 世紀,其與出售違法或無信譽商品而有所關聯。而最初對販運 的理解主要是為謀取利潤跨國界交易毒品和武器,但到了 19 世紀,人也作為商 品被賣做奴隸並進行交易,這種奴隸交易於 19 世紀末被定為非法行為。到了 20 世紀初,人口販運主要是指「白奴交易」3 ,即婦女和兒童為賣淫而進行的 跨國境流動,直到 20 世紀末,人口販運逐漸與賣淫和對婦女及兒童的性剝削聯. 治 政 大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附錄二「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 立. 結在一起。2000 年聯合國通過了「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U.N. Convention. 婦 女 和 兒 童 行 為 的 補 充 議 定 書 」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 國. 學.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以下簡稱「人口販運議定. ‧. 書」)以後,在人口販運方面有了兩個新的發展。首先,關於人口販運有了基本. y. Nat. 和全面的國際定義。另外「人口販運議定書」中的定義在範圍上很廣,它將除性. er. io. sit. 剝削以外的強迫勞動列為人口販運目的之一。雖然「人口販運議定書」在某種程 度上區分了以性剝削為目的之人口販運和以強迫勞動和強迫服務為目的之人口. al. n. v i n 販運(以及奴隸制或奴隸般的做法和狀態),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威迫下之性剝削 Ch engchi U 不構成強迫勞動。國際勞工組織之監督機構在審議 1930 年「強迫勞動公約」 (第. 29 號)(C29: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4 時,經常處理強制性賣淫和性剝削之 問題。總之,人口販運係指被作為商品並導致勞動剝削或性剝削、且往往是非法 的跨國或國內的人口流動。. 2. 該公約係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 1956 年 4 月 30 日第 608 號決議所召開之全權代表會議通 過,依該第 13 條規定於 1957 年 4 月 30 日生效,為加強國際及國內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 似奴隸之制度目的而制定之規範。 3 1910 年聯合國制定【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大會於 1949 年 12 月 2 日第 317(Ⅳ) 號決議批准 該條約於 1951 年 7 月 25 日生效。資料來源: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 會,http://www.cahr.org.tw/, 2014 年 4 月 1 日查閱。 4 陳正芬, 〈歐洲人口販運之現況與展望-以德國為中心〉, 《檢察新論》,第 3 期,2008 年 1 月, 頁 205。 11.

(18) 人口販運與奴隸買賣為一體兩面,兩者間具有相似之概念,本質上都是非自 願性之「剝削」行為,因此人口販運可視為一種變相的奴隸買賣,由於人口販運 行為之態樣複雜且多變,加上全球化之發展更促使其演變的愈加多元複雜,因此 可以將人口販運視為一種新型態之奴隸,亦即「現代版的奴役」 (a modern form of slavery) 。5現代形式之奴隸具有許多態樣,傳統意義上之奴隸制度係指勞動者 的人身被他人所擁有,並予以轉賣,目前此種奴隸制度已被國際法禁止,但是這 種傳統概念之奴隸制度迄今仍存在於部分國家。此外,現在所討論之「剝削」現 象,也因此構成了具有現代形式卻仍保存傳統奴隸之行為,如同我們常說的「掛. 治 政 大 動、某種形式之家庭幫傭、性奴役、失去人身自由之人口販運以及被殘酷剝削的 立 羊頭、賣狗肉」,所以現今之人口販運,亦可以稱為現代形式奴隸,例如強迫勞. 童工等,幾乎多數國家都可以找到現代形式奴隸的蹤跡,只不過它們表現之形式. ‧ 國. 學. 不同,這種以新形式存在之奴隸制度不僅存在於貧窮落後國家,在先進國家也可. y. sit. io. (一)聯合國議定書對人口販運之定義. al. er. 一、人口販運. Nat. 貳、人口販運與相關名詞解釋. ‧. 說是屢見不鮮。6. n. v i n 依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防止、禁止和懲治販 Ch engchi U. 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補充議定書」(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in Women and Children) (以 下簡稱防制人口販運議定書)第3條對人口販運之定義規定如下: 1.基於剝削之目的,而以威脅或武力徵求、運輸、轉運、收留或接受人 員,或以其他強制、誘拐、欺騙、濫用權力或地位優勢、給予或收受 賄賂或利益之方式,使人同意受制於其他人。所謂剝削應至少包括利. 5. Anne T. Gallagher,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Traffick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 188. 6 Anne T. Gallagher,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Traffick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 189. 12.

(19) 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 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 2.如果已使用本條第 1 項所述任何手段,則人口販運活動被害人對第一 項所述的預謀進行的剝削所表示的同意並不相干。 3.為剝削目的而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兒童,即使並不涉本 條第一項所述任何手段,也應視為人口販運。 4.兒童係指任何 18 歲以下之未成年者。 (二)歐洲理事會對人口販運之定義. 治 政 Convention on Action against Trafficking in大 Human Beings)對於人口販運 立. 2005年歐洲理事會「打擊人口販運行動公約」(Council of Europe. 之定義,與聯合國2000年之「防制人口販運議定書」採取相同之定義,. ‧ 國. 學. 規定於該公約第4條:「人口販運係指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受. ‧. 人員,透過此一手段之威脅或以武力或其他形式之脅迫、誘拐、詐欺、. y. Nat. 欺騙、權力之濫用,或處於脆弱地位或給予、收受報酬或利益,以達到. er. io. sit. 同一人對於另一人控制、剝削之目的。剝削應包括最低限度內,剝削他 人賣淫或其他形式之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之活. al. n. v i n 動,勞役或器官切除。」總體看來,該公約規定較「防制人口販運議定 Ch engchi U 書」更為詳盡,且適用之範圍與聯合國議定書更加廣泛,另該公約第4 條第5項規定,對於國境內之人口販運,不問是否涉及組織犯罪之人口 販運,均適用該公約,受害人係廣泛適用於所有受到人口販運之相關 人。7 (三)美國對人口販運之定義 美國「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 (Victims of Trafficking and Violence Protection Act,TVPA)針對「嚴重態樣的人口販運」定義如下:. 7. 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on Action against Trafficking in Human Beings, http://www.conventions.coe.int/treaty/en/treaties/html/197.htm, 2014 年 4 月 2 日查閱。 13.

(20) 1.以武力、欺騙或脅迫之手段,誘發商業性交易,或以類似之手法誘使 未滿 18 歲之人,從事性販運行為。 2.以武力、欺騙或脅迫之手段,招募、窩藏、運送、提供、收受之方式, 迫使他人屈服從事勞役、受債務約束勞動、償還債務及受奴役。 (四)中華民國對人口販運之定義 1.「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第 11 款規定: 「跨國(境)人口販運,係以買賣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 或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 治 政 大 匿、媒介、收容外國人、中華民國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 立 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 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中華民國地區或使之隱蔽之行為」。. ‧ 國. 學. 2.中華民國於 2009 年 1 月 23 日由立法院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 條第 1 款就「人口販運」行為定義如下:. y. Nat. (1)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 er. io. sit. 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 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 al. n. v i n 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 Ch engchi U 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 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或摘取其器官。 (2)指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 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 避、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 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上述定義中,其中「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 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為人口販運者剝削之目的,「以強暴、脅迫、 14.

(21) 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 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 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為其非法之手段,「招募、買賣、 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 為對被害人之人流處置行為。 二、人口販運被害者 依照中華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 官在偵查中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應即進行被害人鑑別,鑑別係. 治 政 大 參考指標」辦理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工作,如人口販運被害 立 依據法務部頒布之「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及「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 人年滿18歲以上,經鑑別遭加害人施予「剝削目的」、「非法手段」及「人. ‧ 國. 學. 流處置」之對待,即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如被害人未滿18歲而出於自願,. ‧. 雖加害人未施與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等非法手段,但如施予「剝. y. Nat. 削目的」及「人流處置」對待,即為人口販運被害者。. er. io. sit. 三、人口販運罪. 依中華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人口販運罪指從. al. n. v i n 事人口販運,而犯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交 Ch engchi U 易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參、人口販運與其他類似犯罪類型 人口販運與偷渡、走私相同,均會挑戰國家主權完整,並對國境安全造 成治安顧慮,而當國家加強管制後,又將影響正常對外經貿或國際旅運活 動,不過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因具有跨國性,常讓人誤將人口走 私(Human Smuggling)混為一談,人口販運與人口走私皆涉及多項犯罪態 樣,也涉及多個國家,其成因相似,兩者間雖常有關聯,但實際上卻是不同 之概念。 15.

(22) 一、人口走私 依 據 聯 合 國 「 聯 合 國 消 除 跨 國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補充議定書「消除陸、海、 空人口走私議定書」(Protocol against Smuggling of Migrants by Land, Sea and Air)第3條第1項規定,為了直接、間接獲得金錢或物質利益,而使得 某些非國民或無永久居留權之人非法進入此國家的情形稱之為「人口走 私」。8同條第2項規定所謂「非法入境」(illegal entry)是指沒有符合接 受國之必要合法入境要件而跨越國境。9「人口走私」係指為直接或間接. 治 政 大 入該締約國;而所謂「非法入境」則指以不符合法進入接收國之必要規定 立. 取得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安排非某一締約國國民或永久居民之人非法進. 之方式越境。人口走私的概念,除包括不經由海關之偷渡外,亦包括不法. ‧ 國. 學. 使用證件由海關入境之情形,例如使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以虛偽陳述、. ‧. 賄賂、脅迫等非法手段不當取得簽證,或由合法證件持有者以外之人使. io. er. 民假結婚再以依親名義入境。. sit. y. Nat. 用,在中華民國實務上最常見之持偽造或變造之護照入境、與中華民國國. 了解「人口走私」與人口販運的意涵及其關聯性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al. n. v i n 有關兩者的定義,根據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h engchi U Co-operation in Europe, OSCE)2006年的報告10,走私是指個人為了直接. 或間接地獲得經濟或物質的利益,而以非法手段進入另一個國家,簡言之 包括三個要素:非法入境手段、到一個非屬其國民的國家、以獲得直接的 金錢或物質利益為目的。. 8. Protocol against the Smuggling of Migrants by Land, Sea and Air,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rticle 3 (1) :“Smuggling of migrants” shall mean the procurement, in order to obtain,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 financial or other material benefit, of the illegal entry of a person into a State Party of which the person is not a national or a permanent resident. 9 Protocol against the Smuggling of Migrants by Land, Sea and Air,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rticle 3 (2) :“Illegal entry” shall mean crossing borders without complying with the necessary requirements for legal entry into the receiving State. 10 紀惠容、王淑貞, 〈人口販運與性交易問題之研究〉 ,國立中正大學「防制人口販運」學術研 討會論文集,2008 年 3 月 14 日,頁 62。 16.

(23) 人口販運與人口走私的區別在於:1、人口販運一定是對人之「剝 削」,但是人口走私不一定涉及剝削,而可能是彼此間之利益交換,一方 得以非法入境,另一方則可以得到利益。2、人口販運有可能是持續剝削 的;但是人口走私不一定牽涉到達另一國家之後的後續利益。3、人口販 運之情形有可能是合法入境,也可能是非法入境;但是人口走私的情況一 定是非法入境。4、人口販運所使用之方式是武力或威脅,但是人口走私 沒有這些脅迫,因為被走私者可能是自願參與的。11另外,人口販運與人 口走私所要處罰的對象是進行人口販運與人口走私者,而不是被害人。在. 治 政 大 人口走私部分,因為其未被剝削,而且是非法入境,理論上應是違反國內 立 人口販運部分,被害人是被剝削的對象,當然不應是被處罰之對象。而在. 入出境管制之法律12,依據聯合國「消除陸、海、空人口走私議定書」的. ‧ 國. 學. 第5條規定卻特別訂出,移民者不應其為人口走私之客體而負擔刑事追訴. ‧. 之責任,主要考量因素在於現今國際人口遷徙頻繁,各種非法入境者只是. y. sit. io. er. 入境。13. Nat. 為追尋更好之生活,因此即使各國不允許,也不需以刑法處罰此類之非法. 人口走私之情況不同於人口販運,人口販運之非本國籍被害人亦未. al. n. v i n 必是非法入境,惟人口走私卻有可能受到人口販運集團之利用,促使被害 Ch engchi U 人跨國移動。因此,積極加強查緝人口走私,將有助於防制人口販運的情 形,且在認定為人口走私案件時,執法人員仍須注意詳查有無涉及剝削目 的與不當控制手段,以探究是否有人口販運的犯罪隱藏於後。值得注意的 是人口販運案件,縱被害人係以非法方式入境,為人口走私之對象,此並 不影響其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地位,其在販運過程中因出、入境而有違反 11. 廖福特, 《是被害人,非入侵者-人口販賣及走私、主權、人權,人權法論叢》 ,(台北:元照出 版有限公司),2007 年,頁 394。 12 廖福特, 《是被害人,非入侵者-人口販賣及走私、主權、人權,人權法論叢》,頁 375。 13 Protocol against the Smuggling of Migrants by Land, Sea and Air,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rticle 5 : Migrants shall not become liable to criminal prosecution under this Protocol for the fact of having been the object of conduct set forth in article 6 of this Protocol. 17.

(24) 地主國法律時所應負之行政或刑事責任,應予以除罪化。人口販運與人口 走私有幾項重要之差異處(參見表2-1)。. 表 2-1. 人口販運與人口走私比較表. 人口販運(Trafficking in Person) 人口走私(Human Smuggling) 賣淫或其他形式之性剝削、強迫 走私者直接或間接得利益,使被 勞動、奴隸或類似奴隸、奴役之 目的. 走私者得以非法入境,不一定剝 措施、器官賣賣等,基於剝削為 削,可能是彼此的利益交換。. 政 治 大 被販賣者到達目的地後,持續遭 立 被走私者到達目的地後即自由 目的。. 危害. ‧ 國. 程度. 學. 受剝削,為人口販子創造非法盈. 離開,沒有剝削情事。. 利。. ‧. 1.不一定有跨國境。人口販運不. sit. y. Nat. 一定涉及實際運送受害人(但. al. 務或商業化性行為). Ch. v. 一個國家,具跨國境性質。. n. 特性. er. io. 是必須涉及剝削受害人的勞 1.人口走私總是從一個國家到另. engchi. i n U. 2.受害人被迫參與販賣活動。即 2.偷渡者同意參與人口走私。 使受害人認同,人口販子的行 動亦使得此類認同毫無意義。 資料來源:整理自廖福特,《是被害人,非入侵者-人口販賣及走私、主權、 人權,人權法論叢》,(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 年)。. 二、賣淫集團 以性剝削為目的人口販運者,常與賣淫集團二者互為結合,但賣淫 集團,無論從事賣淫者是合法入境或非法入境之外籍女子,並不必然等 18.

(25) 同於人口販運者。除了對於未滿18歲之人,使其從事性交易之情形,一 律認係對該兒童或少年之性剝削,無論是否涉及不法控制手段之運用, 均視為人口販運案件外,在從事性交易者為18歲以上之人時,仍應檢視 是否涉及「不當手段」之運用,亦即是否構成人口販運,主要仍應探究 賣淫集團時,集團之經營者是否曾對該從事性交易者(18歲以上),施 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當手段,如無,其從事性交易係完全出自其本 身自由選擇之結果,即與人口販運無涉,該從事性交易者當然不能享有 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保護與協助。然而,查獲賣淫集團時,尤其是有. 治 政 大 從事性交易時,涉及人口販運之可能性甚高,在調查時,執法人員更有 立 涉及人口走私因素,例如其中有非法入境或違反入境規定之非本國女子. 必要注意追究是否涉及人口販運犯罪。. ‧ 國. 學. 因此,就中華民國常見之情形,查獲外籍女子賣淫,並不能立即判. ‧. 斷即是查獲人口販運案件,仍必須進一步調查,這些女子有無18歲以下. y. sit. io. er. 手段。14. Nat. 之人,如均為18歲以上,是否有被施以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等不當. 然而,實務上人口販運案件之判斷並非容易的事,賣淫集團經營者. al. n. v i n 對賣淫者採取各式各樣的控制方式,未必容易辨認其控制之本質,經營 Ch engchi U 者與賣淫者之間,更未必處於明顯對立關係,彼此關係良好者,亦非鮮 有。15如同國外立法例對於「自願賣淫」之爭議一樣,且在中華民國實務 上最有爭議者,乃所謂大陸女子或外籍女子「自願來台賣淫」之情形, 包括常見的「假結婚真賣淫」。 如同聯合國「防制人口販運議定書」所明定的,如以不當手段,例 如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欺詐、誘拐等,一旦被運用時,縱使被害人曾 對該剝削予以同意,其同意並不相關。依此標準,若查獲賣淫之外籍或 14. 柯麗鈴,〈人口販運概念之研究〉,《檢察新論》,第 2 期,2007 年 7 月,頁 76。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人口販違與保護受害者法令國內法制化問題之研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委託研究報告,2004 年11 月,頁21。 19 15.

(26) 大陸女子曾被施以上述不當手段之一,縱使其本來即同意要偷渡來台賣 淫,此一同意應仍不影響其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認定。然而,中華民國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對此部分並未特別規定,故容易產生 相關疑義。. 第二節. 人口販運相關理論與成因之探討. 人口販運之販運者利用多元管道及不同方式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 媒介、收容或使之隱蔽,進行性剝削、勞力剝削或器官買賣,以獲取高額不法利 潤,藉由瞭解造成人口販運之成因及其影響因素,期能對造成人口販運原因有更. 治 政 清楚之認識,故蒐集及整理相關文獻做進一步之探討。 大 立 壹、人口販運之成因 ‧ 國. 學. 婦女與兒童被人口販運之原因甚多,包含政府貧窮、失業、政府的縱容、缺. ‧. 乏打擊犯罪的資源、政府不重視該社會問題、未訂定適切防制類此問題等,都是 造成人口販運問題加劇嚴重的因素,造成人口販運之形成有下列幾種因素16:. y. Nat. io. sit. 一、被害人部分. n. al. er. (一)被害者缺乏對相關法令或社會現實的瞭解,且易接受人口販子對其未來. Ch. 充滿憧憬與幻想的詐騙。. engchi. i n U. v. (二)少數民族與低社經地位人民對不當歧視與不合理對待的模式已習以為 常。不平等的兩性對待、或父權主義的國家,其女性之社經地位低落, 且通常是處於劣勢,習慣性受不平等對待的方式,將使其缺乏思考能 力,仍用依照傳統束縛的角色隱忍生存,成為人口販運集團最好的獵物。 (三)被害者對於執法人員與刑事司法系統的懼怕與不信任,以及在訴訟時龐 大的經濟負擔等壓力,將使其受難時不敢求助。. 16. 黃富源, 〈跨國人口販運被害因素與保護策略之研究〉 ,防制人口販運論文集,中正大學犯罪 防治研究所,頁 15。 20.

(27) (四)移民者因不具特殊專長,多憑勞力、體力賺取收入,在經濟落後國家或 失業率增加的地區,將造成居民的移出,淪為人口販運的被害者。 二、人口販運組織集團部分 (一)人口販運組織透過高科技之犯罪工具迴避偵查。 (二)跨國犯罪集團掛勾,除了人口販運外,甚或結合軍火、武器、販毒等複 合式犯罪方式,以多樣化手法犯罪從事犯罪行為,手法日新月異,增加 查緝及偵查案件困難度。 (三)政府部門的執法人員與人口販運組織犯罪集團掛勾,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政 治 大. 下,縱容或牽涉貪瀆,對組織犯罪集團的行徑加以漠視。 三、國家政府部分. 立. (一)原居住國貧窮、失業或國內發生天然災害等因素,造成人口販運市場之. ‧ 國. 學. 猖獗。. sit. y. Nat. 題,缺乏足夠執法資源以打擊人口販運之犯罪。. ‧. (二)政府不重視人口販運之問題及其防治策略,將其列入較低之犯罪解決問. io. 相對無效。. er. (三)相關立法無法有效制定新的防制人口販運相關法規,致使在追訴犯罪時. al. n. v i n (四)政府以經濟與觀光產業為由,擔心危害到觀光產業,致使稅收減少,故 Ch engchi U 未對人口販運防制強制立法,尤其對於色情行業並未嚴格禁止。. (五)政府、執法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等,缺乏對此問題之溝通與合作平臺及 共同對被害者給予協助之機制。 此外,造成人口販運行為之尚包含許多因素,主要幾項原因,說明如下: 一、全球化造成人口快速流動. 21.

(28) 全球化的浪潮除了加速經貿的交流,亦造成人口快速的流動,也因 為各國移民政策與法令的日趨嚴格,致使非法移民的情形增加,不過事 實上,人口販運、偷渡與其他形式之人員移動間之界線,已漸趨模糊。17 21 世紀隨著全球化的人口移動,人口販運已成為已開發、開發中或 是未開發國家一大問題,在龐大的被販運人口中,有相當部分從事與性 剝削有關的工作,包括賣淫、色情表演及其他性服務等。這似乎是一種 很自然的演變,因為富裕國家的人民,似乎永遠無法滿足於其性產業(sex industry)所提供之需求。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各國犯罪集團開始相互. 政 治 大. 合作,將婦女大量由貧窮國家運往相對富裕國家,使得國際人口販運之 問題逐漸惡化。. 18. 立. 跨國人口販運的形成,常涉及來源國、轉運國及目的國,通常販運. ‧ 國. 學. 之來源特性有:1.經濟弱勢:因無法提供充足的工作機會,收入微薄,. ‧. 基於經濟誘因,故轉至他國發展,以改善生活。2.資訊封閉:來源國之. y. Nat. 社會大眾普遍缺乏相關資訊,且該國並未提供有關人口販運之相關防制. er. io. sit. 宣導,加上仲介業者誇大其可期待利益所致。3.工作競爭、環境不佳、 待遇不高:如越南、印尼等仍以勞力密集產業為主,勞力過剩,故有勞. al. n. v i n 力輸出之必要甚或以(假)結婚方式至外國發展。 Ch engchi U. 19. 二、低階勞力或情色市場之需求. 有需求市場,就會有供給貨品的來源,這是亙古不變的道理,套用 在人口販運之問題上,亦是因為市場需求所造成的結果。已開發國家人 民不願從事之 3K 工作20 (即骯髒、危險、辛苦之工作),轉由向較為落後. 17. 汪毓瑋, 〈非法移民問題威脅〉 ,非傳統安全威脅研究報告,台北:國家安全叢書,2002 年,頁 209。 18 陳明傳, 〈國際防制人口販運問題之研究〉,第 2 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2008 年 12 月 8 日,頁 160。 19 蔡庭榕,〈論跨國人口販運之問題與防制-以 4Ps 策略為中心〉,國境警察研討會論文集,2007 年 6 月 7 日,頁 10。 20 台灣 3K 工作之說法來自日本 3K 仕事。「3K」即「骯髒」 (汚い,Kitanai)、「危險」 (危険, Kiken)、「辛苦」(きつい,Kitsui)。英文則是 3D job( Dangerous, Dirty, Difficult)。 22.

(29) 國家引進低階勞動力之廉價勞工填補所需勞動缺口,另經濟富裕之國家 對於情色市場之需求普遍較大,而這些行為是一般國家所嚴格限制。為 了滿足這些需求,僅能透過非法方式引進所需類型之人力資源,這種經 濟誘因導致人口販運有生存的空間。21 三、金融危機導致人口販運問題 2007 年至 2008 年襲捲全球的金融風暴,造成失業、貧窮勞工及就 業弱勢勞工人數增加,並導致人口販運問題的產生。依據聯合國毒品和 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 UNODC)於. 治 政 大 因為資方持續不斷的追求廉價商品及服務,資方為減少金融危機所造成 立 2009 年所公布全球人口販運概況,現代奴役現象在全球興起之原因,是. 的損失,把許多商業運作活動地下化,以逃避納稅和公會之要求規範。. ‧ 國. 學. 然而受到金融危機影響的大型跨國企業,在現實利益的考量下,透過強. ‧. 迫勞動、增加廉價勞工及童工人數,以降低企業人事成本。此外,由於. y. Nat. 雇主面臨信貸緊縮,逐漸採取停薪或強迫勞動等手段來減少支出,在歐. 亦隨著金融危機不斷惡化。22. n. al. Ch. 四、宗教或種族制度的問題. engchi. er. io. sit. 洲地區有部分來自中國大陸的勞工即遭受資方的勞力剝削,而這種情形. i n U. v. 部分國家或地區,有意或無意對於不同宗教或種族予以排擠,而那 些遭受邊緣化的族群也許面臨工作上的歧視,而容易成為人口販運的對 象。另外,已開發國家亦會發生職場上的種族歧視,例如法國許多企業 招募員工時,直接剔除那那些名字為外來移民者,使得那些人根本沒機 會參與面試。遭受宗教與種族不公平待遇的族群,往往進一步成為人口 販運的受害者。23 21. 姜家雄, 〈人口販賣:人類安全的新興議題?〉 , 2009 年國際關係學會年會,中華民國國際關 係學會,2009 年 5 月 1 日,頁 495。 22 US Department of State,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2009 (Washington, DC: Department of States, 2009), p. 39. 23 姜家雄, 〈人口販賣:人類安全的新興議題?〉 ,頁 496。 23.

(30) 五、政策與法令規範等因素 大多數開發或已開發國家對於本國人之相關勞動權益均有完備及合 理之規範,惟常忽略對外籍移工之基本權益保障,故容易造成不肖仲介 機構或相關業者,藉由法律漏洞對外籍勞工進行勞力剝削。另在相關移 民政策對於跨國婚姻的開放,倘政府部門未有完善之法令規範,並進行 有效的查核機制,容易成為假結婚,而行人口販運之實,造成跨國境人 口販運之問題應運而生。在無法避免人口販運犯罪之產生,政府若欠缺 打擊人口販運之法律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下,易造成執法機構偵查、 起訴的困難。24 六、犯罪利潤高與風險低. 立. 政 治 大. 依據聯合國人口基金會(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 UNFPA)於. ‧ 國. 學. 2006 年所出版的「世界人口狀況報告」(State of World Population 2007). ‧. 所引用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之調查,人口. y. Nat. 販運是僅次於毒品和武器走私的第三大高利潤的非法走私活動,全世界. er. io. sit. 大概有 2,450 萬名人口販運被害人,其犯罪利潤每年高達 70 億至 120 億 美元,而這只是人口轉賣過程中所獲取的利潤。在被販運人口到達目的. al. n. v i n 地後,該被販運之人口每年還可為犯罪分子賺取 320 億美元的收入,獲 Ch engchi U. 利驚人。25. 貳、人口販運之相關理論 人口販運現象包涵了許多層面之意義,除了人口遷移行為,尚包括販運 者及被害者間等相關理論。而人口遷移在人口學領域是相當複雜的現象,涉 及社會、文化、政治、經濟、心理及環境因素,包括原住地因素、目的地因 素、中間阻礙因素、遷移者的動機及行為模式,故藉由探討相關理論模式, 以解釋人口販運之現象。 24. 王鴻英, 〈台灣人口販運問題及防治現況〉, 《法律扶助》,第 26 期,2009 年秋季號,頁 22。 刁仁國, 〈非法移民與人口販運問題析論〉,第二屆國境安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2008 年 12 月,頁 210。 24. 25.

(31) 一、人口移動理論 (一)人口移動理論 1.在個體因素方面:視每個移民為具有理性之人類,會對可行的選擇方 案作審慎的評估,選擇待遇最高和最容易找工作的國家作為目的地。 這類分析又稱為「人力資本」論(Human Capital Theory),如同金融資 本在各地流動,以尋找利潤最豐厚的投資機會,且移民者會根據自我 的人力資本,如:教育程度、專長或具備原始勞力等,評估發揮獲得 最佳報酬的機會。. 治 政 大 之移民被週遭自己無法左右的力量,例如政治、經濟或社會等因素, 立. 2.在結構因素方面:受到原住國政策或整體環境架構之影響,結構因素. 把人們從一個國家推擠至另一個國家,在移出國部分,把人民往外推. ‧ 國. 學. 的力量可能是人口壓力、土地短缺或性別歧視等因素。移入國方面,. ‧. 可能是人口萎縮、短缺農務人手,或需要居家傭僕等。26. y. Nat. (二)推拉理論. er. io. sit. 美國社會學家拉文斯坦(E. G. Ravenstein)在遷移法則《The Laws of Migration》一書中,將人口遷移規律歸納為六方面: 遷移以短距離遷移. al. n. v i n 為主;遷移常常是階段性的;遷移流與逆向遷移流同時並存;女性人口 Ch engchi U 在短距離遷移中具有一定優勢;交通、通信和技術的發展增加了遷移. 率;有利的經濟因素是吸引移民的重要因素。他認為人口遷移並不是一 種完全盲目無秩序的流動,而是遵循一定的規則。27遷移發生的原因來 自遷出國的推力和遷入國的拉力的雙向作用因素。推力指不利生存、發 展的因素,產生的排斥力,例如:經濟蕭條、環境惡化、政治迫害、種 族歧視、宗教矛盾、失業、戰爭、貧窮。拉力指遷入地所具有的吸引力, 26. 蔡繼光譯,《國際遷徙與移民—解讀離國出走》,(台北:書林出版有限公司,2002 年),頁 33。 27 賴佳楓譯,Stephen Castles, Mark J. Miller 著,《移民流離的年代,The Age of Migration, Third Edition:International Population Move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 ,(台北:五南出版社,2008 年), 頁 20-26。 25.

(32) 有較多謀生和發展機會。在他的研究基礎上,後來的學者們提出了著名 的推拉理論,影響深遠,拉文斯坦因此成為公認的現代移民研究的奠基 人。推力的因素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動盪、氣候環境惡劣、人口 增長、生活水準低、缺乏就業機會、政治壓力等。拉力包括就業機會多、 社會安定、交通便利、文化認同程度。推力與拉力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經 濟景氣的循環;當一個國家景氣低迷時,對勞工的低需求而形成一種推 力。相反地,當國家經濟處於發達階段,對勞工有高度需求,而形成拉 力。28此理論常被研究者用以解釋移民現象的成因,但推力與拉力在預. 政 治 大. 測未來人口移動的方向上卻有其限制。 (三)移民網絡理論. 立. 移 民 網 絡 理 論 (Migration Network Theory) 係 將 研 究 個 人. ‧ 國. 學. (individual)遷移層次推向於遷移家族(migrant household)層次及嘗試. ‧. 在個人與結構間切入,瞭解遷移者個人的行為、解構體系對遷移者之制. y. Nat. 約、分析文化社會因素和政治經濟因素對遷移所造成之影響。此理論認. er. io. sit. 為家庭與社區的網絡對一個人是否決定移民有顯著的影響,「家庭連鎖 移民(family chains migration)」扮演重要角色,透過一個拉一個的連. al. n. v i n 鎖效應,可提供文化及政治之相關資訊,創造有實質幫助的移民流動。 Ch engchi U 移民網絡是人與人間的連帶,透過親戚、朋友及來自相同社群之人際保 證,連結著移民、先行移民者、非相同血緣之移民及前往相同目的地的 一群人。初始的移民行為可能起源於不同的原因,但當移民者努力爭取 到機會,則會擴大移民網絡而促使遷移成本降低並增加移民數量,這些 趨勢會強化與重複擴散在整個移民過程。這個理論相當程度可以解釋影 響移民者做決策之因素,並考慮個人所處的社會地位可能帶來不同的移 民機率。例如越南新娘從1993年開始明顯移入中華民國,早期移入台灣 的越南新娘定居台灣後,造成「連鎖性移民」效應,甚至成為帶有商業 28. 盧倩儀, 〈政治學與移民理論〉 , 《台灣政治學刊》 ,第 10 卷,第 2 期,2006 年 12 月,頁 212。 26.

(33) 色彩移民的仲介者,但隨著專業跨國婚姻仲介業者的後來居上,其扮演 更重要角色,藉由仲介機制完成移民網絡。故在檢視台灣的外籍配偶現 象時,國內學者針對越南籍配偶的研究顯示,有62.3%告知研究者係透 過親戚朋友介紹配婚,其中最重要的管道是在越南的越南朋友(22.6%) 與在越南之台灣朋友(15.1%)介紹,然依據田野調查的經驗,這些「親 戚朋友」較有可能是仲介業的一環,跨國仲介業者甚至利用各種商業廣 告推銷之手段(如可在e-Bay網站物色越南新娘),建構龐大且有組織 的外籍配偶供需市場,形成有組織的移民網絡,顯示此移民網絡的運作. 政 治 大. 對該等新移民扮演重要角色,而某程度驗證移民網絡理論之論點。29 (四)雙元勞動市場理論. 立. 麥克.皮歐雷(Michael Piore)於1979年提出。從分析先進國家的市. ‧ 國. 學. 場結構中,探討國際移民的資源問題。現代發展國家存在雙重勞動力需. ‧. 求市場,即上層勞動力市場為高收入、高保障、高福利的工作環境;相. y. Nat. 較於下層勞動力市場的低工資、不穩定、替換率高的勞動力市場。由於. er. io. sit. 發展國家本地勞動力不願進入下層市場,因此需要國外移民來填補空 缺,這也導致勞動力市場的層級化。國家對低層經濟勞動力的需求,導. al. n. v i n 致來自發展中國家的外籍勞工大量進入這些國家。 Ch engchi U. 30. 這使得先進國家的. 勞動力市場存在對外國勞動力的內在需求,正是移民接受國社會經濟體 制的這種內在需求促進了當代人口的跨國遷移。許多雇主對低技術勞工 的需求,讓移民很容易受到控制和利用,特別是無合法證件勞工,不僅 會破壞邊界的限制政策,創造移民勞動力黑市,更提供機會給人蛇集團 與招聘仲介。31. 29. 王宏仁、張書銘, 「商品化的跨國婚姻市場:以台越婚姻仲介業運作為例」, http://benz.nchu.edu.tw/~hongzen/paper/agency.htm,2014 年 5 月 8 日查閱。 30 傅義強, 《歐盟移民政策與中國大陸新移民》,(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8 年),頁 62-64。 31 賴佳楓譯,Stephen Castles, Mark J. Miller 著,《移民流離的年代,The Age of Migration, Third Edition:International Population Movements in the Modern World》 ,(台北:五南出版社,2008 年), 頁 25。 27.

(34) 二、有關販運者之理論 (一)供需理論 依照經濟學定義,所謂經濟就是生活,生活上的問題就是經濟問 題,經濟學研究的就是人類的日常生活事務。需求(demand)係指在其他 情況不變下(other things being equal),在某一定期間內,消費者在各種 不同的價格,其所「願意」且「能夠購買的數量」,係價格和購買量之 間的關係。一般來說,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形下,價格越高,需求量越 少,反之價格下跌,需求量就上升,此種形容物品間的需求與價格之反. 治 政 大 是生產者的行為,意謂供給量與價格間之關係,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形 立 向關係,經濟學上定義為「需求法則」(Law of Demand)。供給(Supply). 下,對應於某個價格,生產者於一定時間內願意且提供的能量,稱之為. ‧ 國. 學. 供給量,通常供給量與價格呈現一個正向的連動關係,也就是總價格越. ‧. 高,供給量會增加,反之,價格低,供給量就減少,此種供給量與價格. y. Nat. 間的同向變動關係,稱為「供給法則」(Law Of Supply)。貨間之價格會. er. io. sit. 自然因應調整,以使得供需達成均衡,亦即所謂之「供需法則」 ,其自 然調整為因應買方與賣方的行為,而趨向一個均衡之狀態,如果生產過. al. n. v i n 剩將迫使市場價格下滑,同理,若市場價格低於均衡價格,產生短缺, Ch engchi U 市場價格就有上漲之壓力。32. 依據供需理論,現今商品、資本、資訊國際流動快速頻繁且需求量 龐大,因核心國家某些低技術性但高度勞力性產業係本地人民不願從事 之工作而產生勞工短缺現象,加上核心國家之工資較半邊陲或邊陲國家 高出甚多,且半邊陲或邊陲國家之勞工低廉且可工作時數較長,故因核 心國家勞動市場之強烈需求及較為優渥的工資之吸引力,致使半邊陲或 邊陲國家低階層之大量勞工紛紛尋求到核心國家工作之機會,而產生雇. 32. 張清溪、許嘉棟、劉鶯釧、吳聰敏,《經濟學理論與實務》 ,(台北: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2010 年),頁 75-77。 28.

(35) 主與勞工互取所需之市場供需法則。 (二)理性選擇理論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之 哲 學 基 礎 最 早 源 自 於 犯 罪 學 古 典 學 派 (classic school of criminology),古典犯罪學派之核心概念為「犯罪人是理性的, 且犯罪可由懲罰的確定性、嚴厲性及迅速性來加以預防。」,理性選擇 理論認為犯罪人的所有決定都是根據期待中需要花費的精力、可能獲得 的回報、被逮捕的可能性、被判刑輕重等比較做出的決定。理性選擇理 論主要是「微觀(micro)」的理論,主要在於說明個人如何決定犯某種. 治 政 大 間的計畫)及可以預見的,可說是有適度的理性。有意圖的犯罪者會考 立. 類型的罪行,因此大部分的犯罪或多或少都是有計畫性的(即使是剎那. 量犯罪的成本及利益,及其他替代方案的成本及代價,包括可能的社會. ‧ 國. 學. 及道德成本,犯罪者會考量個人因素(如對金錢的需求、報復、刺激及. ‧. 娛樂等)和情境因素(如標的受保護之情形、執法人員之效率等),評. y. Nat. 估成功的可能性,故犯罪行為是一種人類理性的作用。33. er. io. sit. 根據理性選擇的觀點,違法行為是行為者在考量個人因素(如對金 錢的需求、報復刺激及娛樂等)和情境因素(如標的受保護的情形,警察. al. n. v i n 的效率等)後,評估其成功可能性後之一種結果。換言之,犯罪是「個 Ch engchi U. 人選擇」(personal choice)的結果。人們會因各種不同理由(如:貪婪、 報復、需求、生氣、妒嫉、空虛、好玩或尋求興奮等)而「決定」去犯 不同類型之違法行為,例如:偷竊、強盜、吸(販)毒、殺人、擄人勒贖 等。因此,非法行為是一種「個人的決定」(individual decision making), 是個人在衡量犯罪之後果和利益後,一種無損於己之「理性選擇」 (rational choice)。行為者在考量所收集到的資訊後,判斷認為犯罪的利 益(包括有形、無形的利益)高過於犯罪的負面後果(包括逮捕、懲罰、名. 33. 許春金,《犯罪學》,(桃園: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社,2007 年),頁 201。 2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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