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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探討身心障礙者需求與地方政府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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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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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探討身心障礙者需求與地方政府資源

邱滿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復健諮商研究所副教授

摘 要

本研究聚焦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需先經評估方提供福利服務的項目,目 的在於瞭解國內身心障礙者在這些項目的需求情形與地方政府提供相對資源的狀 況。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內容分析法與問卷調查法,經量化與質性分析發現:(一) 大部分的填答者對福利服務項目的需求偏高(高於平均數);(二)就三大類福利服 務項目的需求而言,「家庭支持」高於「個人支持」與「經濟安全補助」;(三)不 同族群的需求有所差異;(四)呈顯出的需求樣態是全人化的;(五)服務提供者與 服務使用者對福利服務項目需求的看法有差別;(六)就提供服務的質和量而言, 各縣市間的差別頗大,但整體言之,均很缺乏;(七)在三大類型的服務項目中, 以「經濟安全補助」最多,「個人支持」、「家庭支持」相對較少;(八)各縣市提供 較多的項目,多為中央政府有放入設算經費或政策上有補助的項目。 關鍵詞:身心障礙者需求、福利服務資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Needs of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vs. Resources

Man-Yen Chiu

Associate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of Rehabilitation Counseling,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was to understand the needs of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nd related resources provided by local government. Data were collected by content analysis and survey research. The items of questionnaires were focused on social services which depended on the individual’s need assesse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resources were not consistent with needs of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Suggestions were proposed for local government and services providers to allocate the resource suitable for the individuals.

Keywords: needs of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resources,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

(2)

壹、前言

一、緣起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 法)於2007年7月11日公布,計9章109條,該 法的「權益」意涵多於以往「福利」的概念, 當中包括若干權益的改變,包括:與國際接 軌的身心障礙之類別、評估並提供所需之福 利服務、降低公私立義務機關(構)進用障 礙員工人數的門檻、提高公立義務機關(構) 之定額進用比率、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個 別化的職業重建服務、針對庇護工場之特殊 性另予規定等。 其中,「地方政府受理身心障礙者鑑定 及評估提供後續相關福利服務」與以往提供 服務的內容和方式差異相當大,與該項措施 相關的條文(第5-7、13-15、18、26、50、 51、56、58、59、71條)係自公布後五年施 行,內政部針對該項措施能於5年後順利實 施,特於2009至2010兩年同時委託5個團隊分 別以「需求分析與資源盤點」、「需求分析 的流程、指標、工具、模式」、「需求分析 的專業團隊之資格與培訓」、「試辦於4縣 市」、「整合服務輸送」為主軸進行研究, 而本文作者亦是其中一個團隊─「需求分析 與資源盤點」的成員,研究的目的有二:(一) 分析2010年五都選舉前的地方政府(25縣市) 身心障礙的福利需求;(二)盤點地方政府 在身心障礙相對福利服務的資源情形。透過 本文的分享,對地方政府日後福利服務之規 劃有所助益。

二、需求分析與福利服務

「需求」原為心理學運用的詞彙,意指 源自個體內部的衝動、趨力或行為傾向,能 引發個體維持活動的持續性,並引導活動朝 向特定的目標(Coon, 2000)。Maslow (1954, 1987)的需求理論將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 需求、愛與歸屬的需求、自尊需求、自我實 現的需求,各種需求間存有層次性,通常生 理與安全需求需滿足後,其他需求才會出現。 隨著世界潮流的演進,不同的模式擁護 者強調的個人需求的重點和向度也不同,例 如 生 物 醫 學 模 式 (Biomedical Model)強 調 身 心障礙者醫療的需求,經濟模式(Economic Model)重 視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經 濟 和 職 業 的 需 求;而社會政治模式(Sociopolitical Model)則 看重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完整的政治及經濟 參 與 環 境 的 調 整 等 需 求 (Riggar & Maki, 2004)。而社會學學者詹火生(1986)則認為 不論個體的地位、經濟狀況如何,基本上都 具有人生中必須的最低「需要水準」。因此, 對所關心的個人或群體瞭解其需求,是提供 各種服務的基本原則,也是制定各種社會福 利政策、措施,以及實施社會工作服務的基 礎(李侃璞,1990)。 高迪理(1995)將需求分為三層次,第 一層次係指個人為獲得安適、有意義的生活 而生理、心理、社會等需求會交互作用。在 第一層次的個人需求產生後,累積了多數人 共通性的個人需求,藉由社會互動形成共同 認定的需求概念,即為「社會福利需求」- 第二層次的個人需求,此種需求多在個人無 法從市場機能中取得其生活上所需資源時, 個人需求會轉化為社會福利需求。第三層次 的個人需求-對社會福利服務的需求,係從 微視、特定性層面所測出的需求程度,針對 某一特定人口群,直接測量其對現有或即將 實施之社會福利服務的需求情形。 上述第三層次的內涵與McKillip (1987) 主張「在進行需求分析時,需確認需求分析 的 用 途 與 方 法 、 描 述 標 的 人 口 群 與 服 務 環 境、描述問題、提出可能的解決之道、評量 各種需求的優先順序、以及找出決策」頗能 呼應。雖然調查需求的方法頗多,然國內近 幾年的相關研究最常使用調查法,且以「表 達性需求」取向居多,亦即讓障礙者自我表 達最需要的福利項目,雖然表達性需求有時 會被批評過於主觀,但其也可能是囿限於時 間和經費的權宜作法,值當局日後規劃調查 時參考,也可以從規範性需求、認知性需求的 觀點探討(Kettner, Moroney, & Martin, 1990)。

(3)

在對身心障礙者需求的研究中,有些學 者 主 張 障 礙 者 的 需 求 其 實 和 一 般 人 相 同 , Schalock與Verdugo (2002)就認為智障者的需 求 和 一 般 人 相 似 , 只 是 需 要 更 多 的 協 助 而 已。然而往往評估工具未能顯示其真正的需 求,或現行的福利服務項目未必能回應身心 障礙者的需求,例如:若提供福利服務時視 所有身心障礙者為同一群,則往往會犧牲掉 少數族群的需求,因而在提供服務時就無法 滿足服務對象的需求。 亦即不同障礙族群的文化、環境或支持系 統會形成其獨特需求,如:障礙者的年齡、障 礙發生時間、障別、居住型態、照顧者等不同, 其需求也有異(邱滿艷、韓福榮、洪琴淑、貝 仁貴、簡宏生,2010;Gilbert, Lankshear, & Petersen, 2008; Jansson, Sonnander, & Wiesel, 2005; Johnstone, Walsh, Carton, & Fish, 2008; Strydom, Hassiotis, & Livingston, 2005)。在邱 滿艷、韓福榮、張千惠、余月霞(2010)的研 究中也呼應上述觀點,該研究發現職業訓練的 過程,不同障別的學員所表達的需求也不同。 另一個例子是:以國內生態言之,92.96%的身 心障礙者住在家宅(內政部統計處,2006), 然而目前的身心障礙者服務型態卻仍以家庭 自行照顧為主,而支持家庭的福利服務(如 日間照顧)仍未普及,這可能意味著對障礙 者及其家庭的需求的掌握度有限,而提供的 服務也未能針對需求而設,而相關向度的考 量也會影響服務的成效(D’Andrea & Diniels, 2003),總之,身權法雖是使身心障礙者能獲 得更多保障的里程碑,然是否能掌握障礙者 真正需求?是否能依需求提供所需服務?當 是落實該法精神的重要關鍵,這也是本研究 進行動力所在。

貳、研究方法

本研究蒐集資料的方法包括內容分析法 與問卷調查法,透過量化及質性方法分析資料, 以下分研究項目、研究工具與研究步驟說明。

一、研究項目

本研究在需求分析與資源盤點的項目, 係 指 身 權 法 中 需 評 估 才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的 項 目,主要包括:第26條醫療費用與輔具的補 助、第50條個人照顧、第51條家庭支持、第 56條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位、第58條乘運輸 工具陪伴者半價、第59條進公營風景區陪伴 者免費,進民營者半價,及第71條經濟安全 補助各服務項目。

二、研究工具

本研究主要的研究工具有三:(一)身 心障礙福利服務資源盤點調查表、(二)次 級的生活需求分析表、(三)身心障礙者生 活需求調查表。其中第三種表格再分為服務 使用者與服務提供者兩個版本,需求問項是 依據身權法分為:「個人支持服務」、「家 庭與社區支持服務」、「經濟安全補助」三 大類。回答的向度包括需求程度與需求序位 兩種,需求程度以五等量表呈現(1分表示不 需要,2分表示不太需要,3分表示需要,4 分表示很需要,5分表示非常需要),平均數 若達3分以上者表示有需要,在3分以下者則 表示不太需要或不需要;而需求序位分別依 三大類之題項列出需求的優先順序。

三、研究步驟

研究主要步驟包括:蒐集需求與福利服 務文獻、設計調查表、實驗於四個縣市、分 析四實驗縣市資源與需求資料、依四實驗縣 市經驗推展至全國25縣市,以及分析25縣市 資源建置及需求情形。

參、結果與討論

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需求

透過25個縣市政府轉發給當地機構與團 體鼓勵其成員填答而回收的服務使用者版問 卷706份,服務提供者版問卷271份。惟受限 於時間與經費,取樣並非採隨機抽樣,故推 論至母群體時須很謹慎。

(4)

研究對象分服務使用者與服務提供者。 前者來自25縣市立案之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或 團體內之身心障礙者,男性占56.6%,女性占 43.4%;年齡層在15-64歲之間者占84.1%;未 婚者占66.1%,已婚或同居者占29.3%;教育 程 度 以 高 中 職 居 多 (38.0%) , 其 次 為 國 中 (20.9%)、國小(16.6%)、大專以上(12.9%)、 未就學(11.6%)。後者來自這些機構或團體之 單位主管或資深工作人員,男性占20.7%,女 性 占 79.3% ; 服 務 資 歷 在 5 年 以 下 者 占 45.5%,5-10年間者占27.2%,11-20年間者占 23.6%,20年以上者占3.7%。 (一)合併25個縣市三大類服務措施內 各項目之需求程度 服務使用者在9項個人支持服務的項目 中,除了「居家照顧服務」、「住宿式照顧 服務」、「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課後 照顧服務」4個項目外,其他5個項目的需求 平均數均達3分以上;但服務提供者則認為使 用者在9個項目中都是有需求的(平均數均達 3分以上),對生活重建服務的需求程度更在 4分以上(表1)。可見不論使用者或提供者 的觀點,對於個人支持服務的需求頗高,尤 其是「生活重建服務」,也就是說,服務使 用者和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在每個個人支持 服務項目需求性均頗高,但兩者間仍均達統 計上的顯著差異。 在7項家庭與社區支持服務的福利項目 中,服務使用者除「托顧服務」外,其他6 個項目需求程度平均數都在3分以上;但服務 提供者則認為使用者在7個項目中都有需求 (平均數均達3分以上),其中有4項服務的 需求程度更在4分以上(表2)。服務使用者 和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在每個家庭支持服務 項目的需求性均頗高,但兩者在前6個服務項 目 需 求 性 的 看 法 , 也 均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只有對最後一項的看法沒有達統計上的 顯著。

表1 個人支持服務之生活需求程度(平均數)

項 目 使用者 提供者 t檢定(t值) 醫療費用及輔具補助 3.19 3.86 -7.79*** 居家照顧服務 2.92 3.68 -8.18*** 生活重建服務 3.34 4.11 -9.97*** 心理重建服務 3.17 3.84 -8.66*** 社區居住服務 3.18 3.90 -9.25*** 婚姻及生育輔導服務 2.49 3.22 -8.29*** 日間式照顧服務 3.10 3.95 -9.51*** 住宿式照顧服務 2.88 3.78 -9.93*** 課後照顧服務 2.60 3.20 -5.93*** (α = .05, ***p < .001, **p < .01, * p < .05)

表2 家庭與社區支持服務之生活需求程度

項 目 使用者 服務者 t 臨時及短期服務 3.06 4.19 -14.61*** 照顧者支持服務 3.20 4.17 -14.19*** 托顧服務 2.95 3.90 -11.34*** 教育訓練及研習 3.21 3.96 -10.52*** 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位 3.28 3.78 -6.09*** 乘運輸工具陪伴者半價 3.92 4.09 -2.32* 進公營風景區陪伴者免費,進民營者半價 3.90 4.03 -1.69 (α = .05, ***p < .001, **p < .01, * p < .05)

(5)

表3 經濟安全之生活需求程度

項 目 使用者 服務者 t 生活補助費 4.01 4.34 -4.65*** 日間照顧費用補助 3.49 4.26 -9.22*** 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3.39 4.22 -9.36*** 醫療費用補助 3.93 4.43 -7.24*** 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3.38 4.05 -8.10*** 輔具費用補助 3.34 4.20 -10.66*** 房屋租金補貼 3.01 3.55 -6.27***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3.07 3.29 -2.53* 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 2.71 2.93 -2.44* 承租停車位補助 2.73 2.93 -2.22* (α = .05, ***p < .001, **p < .01, * p < .05) 在10項經濟安全補助的項目中,服務使 用者除「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承 租停車位補助」外,其他8項需求程度平均數 幾乎都在3分以上,對生活補助費的需求程度 更在4分以上;服務提供者則認為使用者有6 項服務需求程度都在4分以上(表3)。或許 大多數服務使用者的家庭或個人經濟狀況不 佳,需求性相對較高,普遍來說,前5項費用 補貼會是日常生活中較迫切及必要的。服務 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在10個經濟安 全補助項目需求性的看法,均達統計上的顯 著差異。 合併上述25個縣市資料發現:(1)不論從 服 務 使 用 者 或 服 務 提 供 者 來 看 障 礙 者 的 需 求,除少數項目外,需求都在平均數(3分) 以上;未達平均數以上的項目或許來自於這 些需求的族群較少(如學齡中的障礙者)或 該項目的服務以前很少被提供之因素。(2)服 務提供者對各項目所評分數的平均數均高於 服務使用者,或許是服務使用者較是從一己 立場出發,而服務提供者則能以專業及周延 觀點洞察使用者的需求之故。 (二)合併25個縣市三大類服務間需求 程度之比較 合併25個縣市,檢視「個人照顧」、「家 庭與社區支持」及「經濟安全補助」三大類 服務之需求程度(每大類的總平均)發現: 不論服務使用者或服務提供者,對「家庭與 社區支持服務」的平均數都高於「個人照顧 服務」、「經濟安全補助」(表4),這與大 多數的調查報告強調經費補助是身心障礙者 的第一選擇頗為不同,突顯身心障礙者的照 顧者(在各項支持系統)的需求殷切,深值 服務提供者關注。 (三)不同障別的服務使用者之需求 本研究在服務使用者版問卷回填的樣本 特性上,以智障(佔28.8%)、肢障(佔21.9%) 以及多重障礙(佔20.5%)居多,特以這三大 族群為對象,進一步分析其需求的前三個序 位。 在9項個人支持服務的項目中,「生活重 建 服 務 」 是 三 大 族 群 共 同 列 在 前 三 項 的 項 目;另,肢障者較重視醫療費用及輔具補助、 居家照顧服務;智障者較重視社區居住、居 家 照 顧 , 多 障 者 較 需 要 醫 療 費 用 及 輔 具 補 助、日間照顧(表5)。在7項家庭與社區支 持服務的福利項目中,肢障最看重的是公共 停車場專用停車位;智障最重視乘運輸工具 陪伴者半價,多障最需要臨時及短期服務(表 5)。在10項經濟安全的福利項目中,肢障、 智能障礙與多重障礙者均將生活補助費列為 最重要的需求項目(表5)。服務使用者看重 的需求項目會依障別特性不同而有所差異, 也是各縣市服務資源分配與規劃時可以納入 考量的地方。

(6)

表4 三大類服務需求程度之比較(平均數)

類 目 使用者 提供者 t 個人照顧服務 2.99 3.73 -5.21*** 家庭與社區支持 3.36 4.02 -4.15** 經濟安全 3.31 3.82 -4.15** (α = .05, ***p < .001, **p < .01, * p < .05)

表5 不同障別的服務使用者之需求序位

類目 序位 肢障 智障 多重障礙 1 醫療費用及輔具補助 生活重建服務 醫療費用及輔具補助 2 居家照顧服務 社區居住服務 生活重建服務 個人照顧 3 生活重建服務 居家照顧服務 日間式照顧服務 1 身心障礙者公共停 車場專用停車位 乘運輸工具陪伴者 半價 臨時及短期服務 2 乘運輸工具陪伴者 半價 照顧者支持服務 乘運輸工具陪伴者半價 家庭與 社區支持 3 臨時及短期服務 臨時及短期服務 托顧服務 1 生活補助費 生活補助費 生活補助費 2 醫療費用補助 醫療費用補助 日間式照顧費用補助 經濟安全 補助 3 輔具費用補助 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醫療費用補助 (四)不同居住狀況的服務使用者之需求 服務使用者的居住情形以「與家人同住 者」居多(佔79.30%),其次為居住在教養 院(14.05%)與獨居者(3.40%)。 在9項個人支持服務的項目中,獨居的身 心障礙者最看重的是居家照顧服務;與家人 同住者最看重的是健保未給付的醫療復健所 需之費用及輔具補助;住教養院者最看重的 是住宿式照顧服務(表6)。 在7項家庭與社區支持服務的福利項目 中 , 獨 居 者 最 看 重 的 是 臨 時 及 短 期 照 顧 服 務;與家人同住或住教養院者,最看重的均 是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所需的陪伴者可享 有半價優待措施(表6)。 在10項經濟安全的福利項目中,獨居或 與家人同住者,最看重的項目皆為生活補助 與醫療費用補助等。較特別的是,獨居者也 將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及房屋租金補助列入前 5項需求序位裡,隱含對擁有安身立命之處的 需求更甚於他人的照顧協助服務;住教養院 者,最看重的項目為住宿照顧費用補助與生 活補助(表6)。服務使用者看重的需求項目 似乎有依居住狀況不同而有差異,但服務使 用者的居住狀況在一生當中有可能因為其他 因素而改變,與家人同住者也有可能後來成 為獨居者或入住教養院,其需求的重要序位 也將可能隨之調整。 綜合量化或質性分析的資料,對於身心 障礙者需求狀況有如下重要的發現: 1.大部分福利服務項目的需求高於平均 數(需求偏高); 2.就三大類福利服務項目的需求而言, 「家庭支持」高於「個人支持」與「經濟安 全補助」; 3.不同族群(如:障礙限制、居住狀況 等)的需求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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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不同居住狀況的服務使用者之需求程度(序位)

類目 序位 獨居 與家人同住 住在教養院 1 居家照顧服務 健保未給付的醫療復 健所需醫療費用及輔 具補助 住宿式照顧服務 2 生活重建服務 生活重建服務 生活重建服務 個人照顧 服務 3 健保未給付的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輔具補助 居家照顧服務 社區居住服務 1 臨時及短期服務 乘運輸工具陪伴者半 乘運輸工具陪伴者半價 2 進公營風景區陪伴者免費進民營者半價 臨時及短期服務 照顧者支持服務 家庭與社 區支持 3 乘運輸工具陪伴者半價 照顧者支持服務 進公營風景區陪伴者免費進民營者半價 1 生活補助費 生活補助費 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2 醫療費用補助 醫療費用補助 生活補助費 經濟安全 補助 3 輔具費用補助 日間式照顧費用補助 醫療費用補助 4.呈顯出的需求樣態是全人化的; 5.服務提供者與服務使用者對各項目對 需求的看法有差別,通常前者所評分數的平 均數均高於後者。

二、25 個縣市政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資源

盤點

本研究的進行係在五都合併前,盤點25 縣市於2008年度所提供的法定服務項目,前 述項目係指身權法中需接受身心障礙者鑑定 及評估提供後才提供的服務項目。 (一)個人支持服務 25個縣市皆有辦理的是居家照顧服務。 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有24個縣市提供,課 後照顧服務有21個縣市提供,社區居住服務 有18個縣市提供,生活重建服務有9個縣市提 供,其他個人照顧服務有8個縣市提供,心理 重建服務有4個縣市提供,婚姻及生育輔導服 務有2個縣市提供(表7)。由盤點結果看出 地方政府資源的不夠,除了量的擴充,質的 考量也很重要,如:課後照顧服務是否真為 符合需求(如:課後照顧時數與家長下班時 間的配合問題)、生活重建服務的真正內涵 應包括哪些等都值得高度關注。 (二)家庭支持服務 25個縣市皆未開辦的是家庭托顧服務, 而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已有24個縣市提供, 照顧者訓練及研習服務有18個縣市提供,其 他家庭支持服務項目(係指防走失手鍊服務) 有17個縣市提供,照顧者支持服務有9個縣市 提供(表8)。家庭托顧服務是身權法通過後 新的服務項目,相關辦法仍在擬定中,因此 97年盤點時各縣市均未開辦。 (三)經濟安全補助 25個 縣 市 皆 有 辦 理 的 項 目 是 生 活 補 助 費、日間照顧費補助、住宿式照顧補助費、 居家照顧費補助、輔具費用補助。25個縣市 皆未開辦的是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僅 部分縣市有規劃的如下:房屋租金補貼有23 個 縣 市 提 供 ,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有 11個 縣 市 提 供,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有11個縣市提供,其 他必要之費用補助有7個縣市提供,承租停車 位補助有1個縣市提供(表9)。經濟安全補 助服務往往是身心障礙者最重視的項目,縱 使規劃上述的補助項目,但有很多人表示申 請時缺乏單一窗口與缺乏資訊來源,都是間 接造成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疲於奔命於不同 的行政作業或因不知道而使部分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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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25縣市資源盤點─個人支持

項目 居家 照顧 生活 重建 心理 重建 社區 居住 婚姻及 生育輔導 日間 照顧 住宿 照顧 課後 照顧 其他 01臺北市 1 1 1 1 1 1 1 1 0 02高雄市 1 1 1 1 0 1 1 1 1 03基隆市 1 1 0 0 0 1 1 1 1 04臺北縣 1 1 1 1 0 1 1 1 0 05桃園縣 1 1 0 1 0 1 1 1 0 06新竹縣 1 0 0 1 0 1 1 1 0 07新竹市 1 0 0 1 0 1 1 1 0 08苗栗縣 1 0 0 1 0 1 1 1 0 09臺中縣 1 1 0 1 0 1 1 1 1 10臺中市 1 1 1 1 0 1 1 1 0 11彰化縣 1 0 0 1 0 1 1 1 1 12南投縣 1 0 0 0 0 1 1 1 0 13雲林縣 1 1 0 1 0 1 1 0 0 14嘉義縣 1 0 0 0 0 1 1 0 0 15嘉義市 1 0 0 0 0 1 1 1 0 16臺南縣 1 0 0 1 0 1 1 1 0 17臺南市 1 0 0 0 0 1 1 1 1 18高雄縣 1 1 0 1 0 1 1 1 1 19屏東縣 1 0 0 1 0 1 1 1 1 20宜蘭縣 1 0 0 1 0 1 1 1 0 21花蓮縣 1 0 0 1 0 1 1 1 0 22臺東縣 1 0 0 1 1 1 1 1 0 23澎湖縣 1 0 0 1 0 1 1 1 1 24金門縣 1 0 0 0 0 1 1 0 0 25連江縣 1 0 0 0 0 0 0 0 0 合計 25 9 4 18 2 24 24 21 8 說明:數值1代表該縣市有相關服務資源,數值0表尚未開辦。

表8 25縣市資源盤點─家庭支持

項目 臨時及短期照顧 照顧者支持 家庭托顧 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其他 01臺北市 1 1 0 1 1 02高雄市 1 1 0 1 1 03基隆市 1 1 0 1 1 04臺北縣 1 1 0 1 1 05桃園縣 1 1 0 1 1 06新竹縣 1 0 0 0 1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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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25縣市資源盤點─家庭支持(續)

項目 臨時及短期照顧 照顧者支持 家庭托顧 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其他 07新竹市 1 0 0 1 0 08苗栗縣 1 0 0 1 1 09臺中縣 1 1 0 0 1 10臺中市 1 0 0 0 1 11彰化縣 1 0 0 1 1 12南投縣 1 0 0 1 0 13雲林縣 1 0 0 1 0 14嘉義縣 1 0 0 1 1 15嘉義市 1 0 0 0 1 16臺南縣 1 1 0 0 1 17臺南市 1 1 0 1 0 18高雄縣 1 1 0 1 1 19屏東縣 1 0 0 1 1 20宜蘭縣 1 0 0 0 1 21花蓮縣 1 0 0 1 1 22臺東縣 1 0 0 1 0 23澎湖縣 1 0 0 1 0 24金門縣 1 0 0 1 0 25連江縣 0 0 0 0 0 合 計 24 9 0 18 17 說明:數值1代表該縣市有相關服務資源,數值0表尚未開辦。

表9 25縣市資源盤點─經濟安全補助

項目 生活 補助 日間照顧 住宿 照顧 醫療 費用 居家照顧 輔具費用 房租補貼 購屋貸款利息 貸款利息 購車位 停車位 承租 其他 01臺北市 1 1 1 1 1 1 1 1 0 0 0 02高雄市 1 1 1 0 1 1 1 1 0 1 0 03基隆市 1 1 1 1 1 1 1 0 0 0 1 04臺北縣 1 1 1 1 1 1 1 0 0 0 0 05桃園縣 1 1 1 0 1 1 1 1 0 0 1 06新竹縣 1 1 1 0 1 1 1 0 0 0 1 07新竹市 1 1 1 0 1 1 1 1 0 0 0 08苗栗縣 1 1 1 0 1 1 0 1 0 0 0 09臺中縣 1 1 1 1 1 1 1 1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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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25縣市資源盤點─經濟安全補助(續)

項目 生活 補助 日間照顧 住宿 照顧 醫療 費用 居家照顧 輔具費用 房租補貼 購屋貸款利息 貸款利息 購車位 停車位 承租 其他 10臺中市 1 1 1 1 1 1 1 0 0 0 0 11彰化縣 1 1 1 0 1 1 1 0 0 0 0 12南投縣 1 1 1 0 1 1 1 0 0 0 0 13雲林縣 1 1 1 0 1 1 1 1 0 0 0 14嘉義縣 1 1 1 0 1 1 1 0 0 0 0 15嘉義市 1 1 1 0 1 1 1 0 0 0 0 16臺南縣 1 1 1 0 1 1 1 0 0 0 0 17臺南市 1 1 1 0 1 1 1 1 0 0 0 18高雄縣 1 1 1 1 1 1 1 1 0 0 1 19屏東縣 1 1 1 1 1 1 1 1 0 0 0 20宜蘭縣 1 1 1 1 1 1 1 0 0 0 0 21花蓮縣 1 1 1 0 1 1 1 0 0 0 0 22臺東縣 1 1 1 1 1 1 1 0 0 0 0 23澎湖縣 1 1 1 1 1 1 1 1 0 0 1 24金門縣 1 1 1 0 1 1 1 0 0 0 1 25連江縣 1 1 1 1 1 1 0 0 0 0 1 合計 25 25 25 11 25 25 23 11 0 1 7 說明:數值1代表該縣市有相關服務資源,數值0表尚未開辦。 綜合盤點結果發現:就提供服務的質和 量而言,各縣市間的差別頗大,但整體言之, 均很缺乏;其次,在三大類型的服務項目中, 以「經濟安全補助」各項目最多,「個人支 持」、「家庭支持」的服務項目相對較少; 再者,各縣市提供較多的項目,多為中央政 府有放入設算經費或政策上有補助的項目。

肆、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綜合研究的發現與討論,歸納成以下結 論:(一)盤點期(97年度)提供的法定福 利服務項目,與與身心障礙者需求間的差異 頗大,各縣市資源恐尚不足以因應未來需求 評 估 結 果 的 量 與 多 元 化 , 宜 及 早 並 加 速 規 劃,以因應未來之需;(二)各縣市間存有 很大差異,而合併升格的縣市,資源盤點與 需求須合併考量。 本研究目的主要是提供各縣市日後規劃 時參考。雖然盤點結果提供25個地方政府在 2008年提供服務的概貌,然由於時間與經費 考量,研究存有若干限制:其一是盤點表格 中 的 數 字 只 能 呈 現 有 或 無 , 無 法 呈 現 服 務 量,需從原始報告進一步瞭解;其二,有些 縣市未能真正掌握當地民間機構團體自行提 供服務的方案(未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 故本研究的盤點或許在某些項目有低估的現 象;其三,在需求方面的資訊並非來自於隨 機樣本,故在推論至母群時需很謹慎。

二、建議

本研究除對25縣市個別分析與盤點的結 果分別提供建議外,也對25縣市的量化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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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綜合分析結果,提出下列大方向的建議: (一)由需求資料的分析而延伸之建議: 1.傾聽、瞭解、掌握民眾真正的需求是 相當必要的。 2.強化照顧者之支持服務。 3.障別比例的考量與少數族群的需求應 並重。 4.身心障礙者真正需要的是全人化的服 務,規劃及執行的方向應據以行之。 5.來自於服務提供者與服務使用者對各 服務項目需求看法的落差,顯示強化服務使 用者對「障礙限制」與「服務資源」的瞭解, 是當務之急。 (二)由盤點資料的分析而延伸之建議: 1.各縣市應樍極開創新服務。 2.考量縣市與城鄉差異,建議強調縣市 特色、提供配套服務、資源連結、部門合作。 3.服務措施宜有督導機制,以提供障礙 者所需之好品質的服務。 4. 對 於 新 的 服 務 或 民 間 難 以 執 行 的 項 目,政策上應予鼓勵(或補助)。 5.民間專業團體是政府推動身心障礙福 利服務寶貴的資源,各縣市規劃政策前,宜 邀民間共同參與。 6.各縣市可參考本研究針對各縣市個別 分析結果所建議事項,進行後續規劃作業。 本研究的完成特別成謝內政部的經費補 助與研究助理簡宏生、貝仁貴、謝永祥的協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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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日期:2011.05.04 接受日期:2011.07.0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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