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規約
90.01.09 本校第九次行政會議修正備查 90.01.19 本校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0.04.10 本校第二次學務會議修正確認 91.11.12 本校第六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校各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以下簡稱自治會)之名稱應冠 以各該學生宿舍之名稱。 第三條 自治會為國立高雄大學住宿生最高自治組織,以規範宿舍生 活秩序,實行宿舍生活自治,促進住宿學生福利,反應住宿 生意見並協助學校管理宿舍為宗旨。 第四條 凡本校住宿學生為該宿舍自治會會員,其權利義務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自治會會長。 二、提出住宿生活興革意見。 三、遵守住宿生會議之決議。 第二章 會 議 第五條.學生宿舍自治會會員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學務處及總務處 派員列席指導。 第六條 各自治會住宿生會議,由各該單位宿舍之全體住宿生組成之, 其職務如下: 一、聽取及質詢自治會會長工作報告。 二、訂定生活公約。 三、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四、未與會者視同遵守會議之決議。 第七條 住宿生會議分下列二種: 一、常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必要時召集之。 住宿生會議由會長召集之。經住宿生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 署,會長應即召開臨時會議。會長無故不召集時,得經學校 核准逕行召集之。 住宿生會議之主席及決議方法,除各宿舍另行決議外,由會 長擔任,以住宿生人數十分之一以上出席,多數決方式行之。 住宿生與會人數未達十分之一者,轉由各系之住宿生系代表 決議,決議之事項,全體住宿人員即應遵行。 住宿生會議召開時,應邀請各該舍監、學務處及總務處相關 人員列席,會議紀錄應送交舍監確認後,再送交學生事務處 1備查。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 自治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自治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一 以上投票選舉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投票人數未達自治 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一者,會長、副會長由系代表會議選舉之。 與會系代表之候選人傾向應以各該系之多數民意為主,僅代 理實行投票權。 住宿學生以下學期續住者為限,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自治會登 記競選會長。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年,由每年五月一日起至翌 年四月三十日止。 第九條 會長違反校規或失職者,得經全體會員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 連署,全體會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罷免之。 第十條 會長因故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並應於一個月內召集住宿 生會議補選之,任期至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 自治會會長職務如下: 一、對外代表該宿舍,對內掌理該宿舍事務。 二、召集住宿生會議,並向各住宿生提工作報告及接受質詢。 三、執行住宿生會議之決議。 第十二條 自治會於各系設住宿生系代表二人,由各系之住宿生推舉 產生,其職責如下: 一、 傳達自治會之重要 事項。 二、 搜集並反映住宿生意見。 三、 定期參與系代表會議,並於必要時,議決重要事項 和代理選舉正副會長。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學生宿舍自治會會長得召開住宿生會議訂定生活公約,公 約內容不得與宿舍管理辦法相抵觸,經決議通過之生活公 約,該宿舍住宿學生必須遵守。 第十四條 各自治會應依本規約訂定組織章程。 第十五條 本規約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