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173 頁 2009 年 12 月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18 世紀中葉中台灣的漢番關係─以彰化縣
內凹莊、柳樹湳汛番殺兵民事件為例
陳哲三
∗摘 要
本文以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夜、十一日夜,發生在彰化縣屬內凹莊、柳樹 湳汛,生番殺害佃民及汛兵的案件來探討當時漢移民和原住民之間的關係。乾隆 十六年十二月,是西元1752 年 1 月。所以是十八世紀中葉。 自本文的研究,事件之所以發生,是從皇帝到地方文武都歧視原住民,平日 不能公平對待,任由墾戶佃民汛兵作踐欺凌。簡經是墾戶,他贌墾北投社公共草 地卻不依約納租。欠租十幾年,北投社上告知府追討,知府二年後的審斷不能維 持社會正義。致引起北投社的公憤,三甲是南北投社通事,在官方不能維持正義 之下,只得自力救濟。他的辦法是勾引內山生番出來殺佃民和汛兵。本案驚動北 京的乾隆皇帝,到乾隆十九年才得到一個比較合乎正義的判決。此後的漢番關 係,大致維持在和平的情況下,直到道光年間北投社領頭與中部五族平埔族人遷 入埔里,中台灣漢番間的緊張關係才漸漸劃下休止符。 關鍵詞:族群問題、漢番關係、內凹莊、柳樹湳汛、三甲 ∗ 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專任教授。壹、引言
內凹莊事件,發生於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夜。即西元1752 年 1 月 23 日夜。 柳樹湳則慢三天。 事件的主角,漢人簡經,北投社通事三甲。簡經是一個監生。三甲是漢人葉 順的兒子,葉順身故,三甲自幼賣給北投社番葛買奕為子,又名葛第夫,長大了 聰明而強悍,承南、北投兩社通事。 事件的起因是簡經贌墾北投社公共草地、積欠租穀丁餉,又不還土地,雖經 知府判決也不遵辦。三甲無計可施,只有自己暴力救濟。但在清代法律下,受到 「凌遲處死」的命運。 有關內凹莊事件的研究不多,尹章義〈台灣北部拓墾初期「通事」所扮演之 角色與功能〉1在論林秀俊與張達京時曾有涉及,該文發表於民國71 年,為最早。 其次是湯熙勇〈乾隆十六年台灣彰化之番殺兵民事件〉2算最早以本事件為研究 主題之論文,發表於民國78 年。其三是張志相〈台灣烏溪流域「七將軍廟」源 流考論〉3發表於民國96 年。湯氏文只記敘事件經過、清廷的調查處理及其對治 安措施的影響;張氏文針對柳樹湳被殺汛兵之崇祀有突破性的討論。二文對此事 件之研究各有其貢獻,但對事件中所呈現的族群關係,尚未有所論述,本文因此 嘗試就此角度切入,希望對當時之族群關係有所了解。 在清代台灣族群關係,不外漢番關係、閩粵關係、漳泉關係,而本文所談以 漢番關係為主。貳、事件始末
在進入族群關係的討論前,先了解事件的前因後果與經過之概畧。分事件發 生、官府查辦經過及人犯定罪與官員處分敘述之。 1 尹章義,〈台灣北部拓墾初期「通事」所扮演之角色與功能〉原載於《台北文獻》直字 59-60 期(民國71 年 8 月),後收入氏著《台灣開發史研究》(台北市:聯經出版社,1989 年), 頁173-278。 2 湯熙勇,〈清乾隆十六年台灣彰化之番殺兵民事件〉,《台灣史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 北:台灣史暨研究中心,1989 年),頁 35-71。 3 張志相,〈台灣烏溪流域「七將軍廟」源流考論〉,《逢甲人文社會學報》,第 14 期(2007 年6 月),頁 173-203。ㄧ、事件發生
雍正七年(1729)簡經向北投社葛買奕等贌租該社公共草地一所,土名大吼 凹仔,當時名內凹莊,即今內轆莊。自雍正九年起,每年納北投社租穀五百石, 代納社番丁餉銀二百零七兩五錢。在雍正十三年,簡經另佔北投社舊社公共草地 一塊,每年加租九十石。到乾隆十二年(1747),簡經延欠北投社租穀六千餘石, 未還減免丁餉銀一千餘兩。北投社收不到租穀,要不到丁餉銀,三甲只好在乾隆 十二年赴台灣府告追。二年後,乾隆十四年,知府方邦基斷還熟田四十甲,租穀 三千餘石,至於未還丁餉銀概行免追。三甲心有不甘。不料簡經在府斷之後,僅 償還租穀一千餘石,餘仍未還;而斷還四十甲之田,聴任佃戶占耕,不給北投社 管。三甲更抱積忿。三甲向簡經妻弟北投社番巴臘巫義說及此事,巴臘巫義回說 如果再告簡經,簡經必加害全社。 三甲和土目甲頭於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初二日在漢人賴潭家飲酒,歸途言及簡 經占田欠租,意欲勾引生番擾害,當經土目勸阻,三甲積恨難消。初五日,三甲 與社番容仔往萬丹坑,找隘口生番老茅往招生番,未允;第二天三甲攜布二疋送 給老茅,老茅許諾。初九日,三甲邀同父異母兄葉福至社中公所,要葉福與老茅 入內山,俟奪回內凹莊田,年給葉福租穀三百石。葉福允諾。二十日,葉福邀老 茅入山,同至埔裏社。葉福漢人,不能深入,在土目家等候,老茅自往貓裡眉社 請土目轉邀福骨社、哆咯嘓社、眉加臘社。約十二月初八日出山殺人。 初八日,三甲率土目大霞等九人,裹糧前往火焰山下,正值老茅帶領生番七 十餘名,各帶鏢刀、乾糧而至。日晡,抵內凹山潛候。旁黑,三甲遙指內凹莊簡 經住居,遣生番下山,逕往焚殺。生番至莊,因簡經居住莊中,不能深入,只將 莊口佃戶賴相一家十二口、賴桃一家五口,及白唐一家五口殺死並割去頭顱。 三甲考慮到簡經和北投社有仇隙,只殺內凹莊人,官府必疑是北投社挾嫌加 害,因要求生番再殺一處,可諉生番出沒,以掩飾耳目。初八夜,初九日,老茅 等同領生番行至內山雙溪口,伏草歇息。初十日,生番聞有鳥鳴,不吉、未出。 十一日晚,抵柳樹湳,見有村莊,老茅即令生番突入柳樹湳營盤放火,燒毀營房 五間,殺死兵丁七名,割取頭顱,並傷署把總及兵丁五名。老茅即令生番入山回 社。當經內凹莊屍親及鄉長稟縣。二、官府查辦經過
彰化縣知縣程運青於十一日前往內凹莊相驗,為知縣抬轎的北投社番礁罵 喝、安平二名,被聚觀人眾毆斃,將屍焚毀,程運青不報不究,並以內凹莊為生 番焚殺通詳。北路營都司聶德成捏稱柳樹湳汛兵,因出哨巡遊,在阿罩霧山下遇 番被殺。程運青往驗,扶同通報。水沙連通事賴春瑞躲避,知縣程運青又點葉福充為通事。並令岸裡社通事張 達京、德化社通事林秀俊遣撥番丁,帶領入山,查取頭顱,以作生番焚殺之証。 葉福於乾隆十七年三月廿六日,在哆咯嘓社起出頭顱七顆。四月四日,在福骨社 起出四顆,解縣驗報。 乾隆十七年三月間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州將軍暫署福建巡撫新柱因為水師 提督李有用訪查情形與台灣文武稟報大相逕庭,於是派糧驛道拕穆齊圖帶佐雜二 員於三月二十九日自省起程赴台灣會同巡察台鎮嚴查。拕穆齊圖於四月十八日抵 達台灣府治。 拕穆齊圖密訪被害各村民歷指行兇確係熟番,又密令舊通事陳媽生赴內山生 番頭目麻丹處探問消息。麻丹是媽生母舅,盡告以北投通事三甲等入內山勾引生 番焚殺內凹莊情由。拕穆齊圖又令北路通事張達京、林秀俊等同媽生赴內山探 問,所得相同。又據北投社土目大霞出首三甲勾番肆虐情事。至此真相大明。而 距事發已近半年。總督喀爾吉善,新任福建巡撫陳弘謀於乾隆十七年八月二十二 日向皇帝奏報說明。 事件原委明白,一干人犯受押捕審訊,並於乾隆十七年十月提解到省,由福 州知府、泉州知府督同閩縣知縣、福清縣知縣、閩清縣知縣覆加研訊,連審十餘 次,全無輸服口供,始終止一「無」字。研審二月有餘,終難定案。總督、巡撫 同兩司親行提訊,亦復矢供不承。只得令署台灣府事王文昭帶同原承審之現在彰 化縣知縣劉辰駿并一應案卷質証人等即速赴省。這是總督巡撫在乾隆十八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的奏報。距離事件發生已逾一年。 王文昭於四月十八日,劉辰駿於閏四月初一日與原証人等先後到省。由福州 將軍新柱、巡撫陳弘謀公同研鞫,得其實情,毫無疑義,於乾隆十九年閏四月十 九日向皇上奏報。並定各人犯罪刑。其定罪情形如下。
三、人犯定罪與官員處分
三甲凌遲處死,飭查財產付死者之家,並將妻子流三千里。老茅、葉福、大 霞、容仔斬立決,傳首犯事地方梟示。大斗六、大眉眉馬里,擬絞監候。大宇、 大武力、流鼻八、他里罵杖一百、流三千里。簡經杖一百、流三千里。創仔、皆 喜杖一百。 簡經所欠北投社租穀及減半番餉,行縣照數追給,發交該社番眾收領。簡經 所佔墾舊社草地,飭縣查丈四至,並將原斷內凹莊撥還四十甲熟田,一併劃出, 俱交該社番眾公分管領。 內山貓里眉社土目歹謨及該社並哆咯嘓、福骨、眉加臘等社行兇生番,著飭 營縣設法誘緝務獲,並勒緝毆斃北投社礁罵喝、安平二番之正兇。知府陳玉友、知縣程運青、都司聶成德於乾隆十八年八月革職,台防同知王 文昭、署彰化知縣劉辰駿、鳳山知縣吳士元不能審出實情,降級調用。結果王文 昭告養,劉辰駿、吳士元卸事領咨赴部。已革千總林海蟾無辜開復。
参、事件發生醞釀期所見族群關係
先從禍首簡經和主犯三甲來看。 簡經的身分,在懲處的判文中說他「佔墾番地、延欠番租、私侵社餉,肇端 起釁,實為禍首」4至為恰當。他在雍正七年(1729)就贌墾北投社公共草地, 言明雍正九年起每年納北投社租穀五百石,代納社番丁餉銀二百零七兩五錢。雍 正十三年,簡經另佔北投社舊社公共草地一塊,每年加租九十石。治台灣史者皆 知,清政府為保護原住民,本不准漢人買租原住民土地,但至雍正三年,開放漢 人租贌原住民土地。5這是雍正七年簡經贌墾北投社公共草地的緣由。雙方一得 土地耕種,一得租穀及代納番丁餉銀,是各取所需的事。再看簡經是監生,又娶 了北投社女子為妻。我們不知簡經何時取得監生資格,何時到北投社來,何時娶 北投社女子為妻。但從漢代以來的和親制度,以及張達京娶了六個岸裡社女子為 妻,則知娶北投社女子是雙方和平往來的表現。6 就今日所知,荷蘭人在1650 年以前,已經向北投社、南投社和大武郡社合 併發贌收稅,到這一年才把北投社、南投社,從大武郡社分開,單獨發贌。7也 就是1650 年以前已經有社商進入北投社。 康熙年間的蔣毓英、高拱乾的《台灣府志》都稱「南北投社」,高志並有賦 銀的數目,8到康熙年間的《諸羅縣志》9才分南投社、北投社。雍正初巡台御史 黃叔璥對風俗習慣有詳細紀錄。10接著巡台御史索琳記南北投社有木柵、有鎮番 4福州將軍兼管閩海關事臣新柱 福建巡撫臣陳弘謀,〈乾隆十九年閏四月十九日奏覆審理彰化 縣兇番焚殺兵民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八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12 月), 頁301-308。 5 《清會典台灣事例》(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6 年),頁 43。原文為「福建台灣各 番場閒壤地方,可以墾移者,時訟地方官,能各租與民人耕種。」書在雍正二年(1724)。 6 土官阿莫(穆)以女妻之。見張勝彥總纂,〈張達京傳〉《臺中縣志.人物志》(豐原市:台中 縣政府,民國 78 年),頁115-116。 張麗俊,《張氏族譜》載:「後各社各贈蕃女一名與公為妻,故嫡庶六室俱係潘氏。」見施懿 琳、鍾美芳、楊翠,《台中縣文學發展史田野調查報告書》(台中:台中縣立文化中心,民國 82 年),頁 41。 7 江樹生譯,《熱蘭遮城日誌.第三冊》(台南市:台南市政府,民國 92 年),頁 126。 8 高拱乾,〈賦役志〉《台灣府志.卷二》(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2 年),頁 134-135。 9 周鍾瑄,〈規制志〉《諸羅縣志.卷二》(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 82 年),頁 31。 10 黃叔璥,《台海使槎錄》(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5 年)。寨,11之後根據北投社契約,知道北投社在雍正七年「勞守二隘」,12根據乾隆 二十五年番界圖,南投社、北投社之社域內有四個隘,自南而北為:虎仔坑隘、 萬丹坑隘、圳頭坑隘及內木柵隘。北投社防守的應是圳頭坑隘和內木柵隘。13因 此,獲政府賞賜一大片土地。社域擴大,到乾隆末實行番屯制,又獲內木柵地方 133 甲土地;14社域更大。可知番社在不同時期大小不同。 簡經從雍正七年贌租北投社公共草地一所,雍正十三年又佔舊北投社舊社公 共草地一塊。其面積依納租穀的數量計算,前一所每年納租谷500 石,以每甲年 八石的通例計算15,應有 62 甲 5 分,再加代納社番丁餉銀二百零七兩五錢,土 地面積應有一百甲。後一所應有11 甲多。合計約 110 甲以上。前一所在內凹莊, 後一所在北投埔大埔洋。16而實際面積一定比此數大得多。 再看三甲。三甲係漢人葉順所生,葉順身故,三甲自幼賣與北投社番葛買奕 為子,又名葛第夫,長而黠悍,承充南北投兩社通事。17對簡經的不法行徑,三 甲於乾隆十二年間赴台灣府告追,至乾隆十四年經知府方邦基斷還熟田四十甲、 租穀三千餘石,其他未還丁餉概行免追。18也就是田還不到一半,租穀還一半, 丁餉一千餘兩全數免還。三甲心已不甘,而斷還四十甲之熟田,聽佃佔耕,不給 番管,三甲更抱積忿。 乾隆十六年十月初二日,三甲與土目大霞、大岱、甲頭、皆喜、創仔、社番 大斗六在民人賴潭家飲酒,歸至中途,三甲言及簡經佔田欠租,意欲勾引生番擾 害,當經大岱勸阻而散。19 三甲蓄恨憤難釋,即於是月往萬丹坑,囑令隘口生番老茅往招生番,又邀伊 同父異母之兄弟葉福與老茅同入內山。二十日,葉福往邀老茅入山,同至埔裏社。 葉福漢人,不能深入。在土目吁民家等候。20 11 巡視台灣監察御史索琳,〈雍正五年正月十二日奏報剿撫生番以保民命事〉,《宮中檔雍正朝 奏摺.第七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67 年 11 月),頁 288-292。 12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輯,〈嘉慶元年北投社屯外委業同立請約字〉,《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 下冊》(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3 年),頁 630。 13〈乾隆二十五年台灣番界圖〉,圖藏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14 周璽,〈兵防志〉〈屯政〉《彰化縣志.卷七》(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2 年), 頁221-227。 15 草屯地區大租水田一甲8 石,見陳哲三,〈從鬮書看清代草屯的社會經濟〉,《古文書與台灣 史研究》(台北市:文史哲出版社,民國98 年),頁 307-338。 16 陳哲三,〈古文書對草屯地區歷史研究之貢獻〉,《古文書與台灣史研究》(台北市:文史哲 出版社,民國98 年),頁 23-44。 17 同注5。 18同注5。 19同注5。 20 同注5。
老茅自往貓裏眉社,請土目歹膜轉糾福骨社、哆咯嘓社、眉加臘社。初八日, 三甲率同大霞等九人,裹糧前往火焰山下,正值老茅帶領生番七十餘名,各帶鏢 刀、乾糧而至。只緣生番語言不通,三甲等未曾詢其何社何名。大宇、大武力等 以生番野性懼而隨後。 因簡經居住莊中,不能深入,止將莊口佃戶賴相一家十二口、賴桃一家五口 及白唐一家五口焚殺,共計二十二命。21大宇、大武力等目擊所割頭顱,懼而膽 落,不肯送番另殺一處,先奔回家。 是夜并初九日,老茅等同領生番行至內山雙溪口,伏草歇息。初十一日,抵 柳樹湳,老茅即令生番突入柳樹湳營盤,放火燒燬營房五間、殺死兵丁陳綬保、 吳世俊、薛國棟、劉耀、翁均、張列、彭英等七名,都被割去頭顱。並傷署把總 蔡鳳及兵丁五名。22該被殺七名汛兵即後來七將軍廟崇祀的 神明。23 從以上所記載事件發生經過,一方面看到移入漢人和原 住民北投社間關係已經十分密切。簡經娶北投社女子為妻, 三甲竟是漢人葉順的兒子,葉順死後,賣與北投社葛買奕為 子,名葛第夫。葛買奕的身分,在一件乾隆十六年八月的賣 契上,在場人土目葛買奕,其下還有一個戳記,文曰「北投 社土官葛買奕圖記」(如右圖)。24自此知葛買亦是北投社 土目,而三甲至少在雍正初年便賣給葛買奕為子。 三甲長大擔任南北投兩社通事,他與同父異母的兄長葉 福有密切往來,所以此次事件葉福也參與謀畫。 三甲和大霞等還到漢移民賴潭家飲酒。簡經贌墾年納租500 石,代納社丁餉 銀二百零七兩五錢之北投社公共草地,又佔耕年租九十石的舊社公共草地,總面 積查在一百一十甲以上。靠一句話或一紙契約,(未見契約)漢番間即完成如此 大的交易。可見番對漢的信任。可歎漢欺番愚,說了話卻不兌現,定了約卻不履 行。 依約簡經雍正七年贌墾,雍正九年起開始年納租谷穀五百石,代納社丁餉銀 二百零七兩五錢。十三年,又佔耕北投社舊社公共草地年加租九十石。簡經欠租 穀六千餘石。雍正九年是1731 年,乾隆十二年是 1747 年,也就是雍正九年到十 二年的四年,年納500 石,是 2,000 石,雍正十三年起年納 590 石,到乾隆十二 年,共計十三年,是7,670 石,合共是 9,670 石。簡經只納該納的 1/3 左右。除 21 同注5。 22 同注5。 23 同注4。 24 謝嘉梁,〈乾隆十六年八月北投社番扶生立賣契〉,《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南投市:台灣 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8 年),頁 107。
外,代納社丁餉銀因乾隆二年番比照民,25年減免社丁餉銀一百零三兩七錢五 分,此款應還北投社,因為那是租稅的一部分。看張國到貓霧社開墾只代納丁餉 銀即可明白。26但到乾隆十二年,未還丁餉銀一千餘兩。乾隆二年到十二年是十 年。也就是簡經從來未還。 三甲忍無可忍,三甲於乾隆十二年(1747)到台灣府告追,二年後,乾隆十 四年,知府大人審斷簡經還熟田四十甲、租穀三千餘石,其未還丁餉概行免追。 簡經在府斷後,僅償租谷一千餘石,而斷還四十甲之田,聽佃佔耕,不給番管。 簡經又透過妻弟北投社番巴臘巫義,稱再告簡經必然加害全社。 到此,三甲、北投社已經走投無路。因為簡經鐵了心不還就是不還,不付就 是不付。上告知府,這位北京皇帝派來的浙江漢人方邦基,進士出身,27竟然在 二年後斷了不能維持正義的判決。欠六千多石,只要還三千多石。欠一千銀兩, 可以不還。不納租就該退佃還田,斷還四十甲。竟判決而不能執行。 簡經何以如此霸道,為什麼目無法紀?沒看到三甲到彰化縣控告簡經,只看 到三甲到台灣府告追,當時北路理番同知尚未設立,但台灣知府竟等二年後才判 決,而且判決不能維持正義,是簡經勾結官府,有恃無恐?文獻不足,不能論斷。 但從內凹莊民全是簡經佃戶,簡經住在村中,受到周圍村民護衛,而且佃民也十 分梟勇,敢於公然打死知縣的轎夫。 簡經的行為當然違約違法,北投社當然不滿,而且一定嚴重影響北投社番眾 的生活。不滿不是通事土目,是全社的不滿。這也就是後來三甲能帶動全體社眾 對簡經報復,而且一直順利進行的原因。大霞出首是事發後官方逼緊的事,事件 中參與者沒有人洩露消息。 除外,熟番(平埔)和生番並無往來,而且在清政府以熟制生,以番攻番的 政策下,熟生成為對敵的兩方。28而且語言也不相通,所以三甲不能自己入內山 聯絡生番,需透過毛啐社老茅29才能到埔裡社,才能深入福骨社等生番地界。漢 人葉福也只能到埔裡社。所以在那時熟番、生番,介於中間的化番,界限似乎是 很清楚的。北投社是熟番,與一般人民的權利義務相似,水沙連二十四社中南港 25 番丁番餉,乾隆二年「若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南北投社番丁一百零六丁,共徵銀二 十一兩錢。見周璽,〈田賦志〉《彰化縣志.卷六》,頁174-176。 26 黃秀政總纂,〈張國傳〉,《台中市志.人物志》(台中市:台中市政府,民國97 年),頁 65。 27 方邦基,字樂只,號松亭,浙江仁和人,雍正八年進士。乾隆七年十一月任台灣府海防捕盜同 知,十二年任滿,陞署台灣知府。十五年更題請實援,奉旨送部引見,八月渡海,是月初十日 遭颱風溺於福清南日島。見劉寧顏總纂、鄭喜夫編纂,〈職官志‧文武職表篇〉,《重修台灣 省通志.卷八.第一冊》(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2 年),頁 30 及頁 40。 28有關以熟番制生番政策請參閱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北市: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 年)。 29 毛啐社,即毛翠社,屬邵族系統。見簡史朗,〈導論〉,《水沙連眉社古文書研究專輯》(南 投:南投縣文化局,2005 年),頁 13。
十二社是屬化番,老茅是毛啐社,葉福等候的埔裡社,均屬化番,只象徵性納餉, 其餘一切依照舊俗。
肆、事件調查審理中所見族群關係
在乾隆十七年二月五日閩浙總督喀爾吉善接到水師提督李有用的報告後,在 奏摺中說:「台郡生番,每於秋冬草枯水涸之際,逸出平埔焚殺佃民,雖屬常有 之事,罕有殺傷汛兵者。」30又言:「彼處內山,道近生番,或因熟番所墾田園, 原係侵佔生番界內草埔,生番因而釘恨,肆出焚殺,亦未可知。」31 此中總督認為生番殺佃民為常事,殺汛兵為罕見;又認為生番出來殺人,可 能是因為熟番侵占生番草埔所致。這是當時存在的生熟番與番漢二問題。 乾隆十七年三月二日福州將軍暫署福建巡撫新柱上奏云:在廈門晤水師提督 李有用,李面言營員訪報有大斗六、八仔等俱各帶傷,延醫黃循、魏觀進調治。 又於民人林烏明家搜出賬簿,曾代番買箭頭一百餘個等。32又言把總稟報,因賴 相、賴蔭、白惜等平日佔墾水沙連草地起釁,致被殺全家二十二名。33可見北投 社番有傷痛,是找漢醫調治,要買箭頭也透過漢人代買。又漢移民之被殺是因為 佔墾草地。延醫之事,後來巡台御史經彰化縣知縣差拘查訊,並無確供。也就是 李有用得到消息是捏造的謠言。34 在乾隆十七年三月二日新柱的奏摺中,提到二月十二日上諭說:「生番性與 人殊,實同禽獸,戕殺亦所常有,況固熟番佔地起釁,尚非無端騷動,但應隨宜 辦理,申明法律,示以國威,另嗣後熟番不敢滋事,生番不敢逞兇,方為得體。」 35 這是乾隆對地方原住民的了解,「生番性與人殊,實同禽獸」。他認為是熟 番侵佔生番地致起事端,所以他要官員「申明法律,示以國威」,讓生番熟番不 30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乾隆十七年二月初五日奏報臺郡生番戕殺兵民並查辦情形摺〉《宮中檔 乾隆朝奏摺.第二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6 月),頁 328-329。 31 同注30。 32 福 州將軍 暫署 福建巡 撫新 柱,〈乾隆十七年三月初二日奏報臺郡兇番騷擾摺〉,《宮中檔乾 隆朝奏摺.第二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6 月),頁 341-342。 33 同注32。 34 巡 視臺灣 戶科 給事中 立柱,〈乾隆十七年三月十日奏報彰化生番殺害兵民事件情形摺〉,《宮 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二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6 月),頁 411-412。 巡 視臺灣 戶科 給事中 立柱,〈乾隆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奏報查究辦理兇番傷害兵民緣由摺〉,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二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6 月),頁 707-710。 福 州 將 軍 兼 管 閩 海 關 事 新 柱 ,〈乾隆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奏 覆 奉 上 諭 搜 獲 番 社 藏 有 兵 民 頭 顱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二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6 月),頁 850-851。 35 福 州 將 軍 暫 署 福 建 巡 撫 新 柱 ,〈乾隆十七年三月初二日奏 覆奉 到 處 理 生 番 騷 擾 案 上 諭 日 期 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二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6 月),頁 344。敢滋事逞兇。這是從皇帝以下官方處理台灣原住民的最高指導原則。實帶有濃厚 的種族偏見。 乾隆十七年三月初十日巡台御史立柱、錢琦奏摺云:據台灣知府陳玉友稟 稱,被殺之處與北投社地界毗連,兵民因指為北投社番,陳氏親詣該地查勘來往 蹤跡,即住宿該社,細驗檢獲番箭似非北投社番。接著又云:「查番性不常,其 中或有勾通作歹奸民唆使情弊亦未可知。」36可知知府敢於住在番社,也知道番 箭各族不同。巡台御史說的「番性不常」是一種歧視的刻板印記。 乾隆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巡台御史立柱、錢琦奏摺云:「有水沙連通事賴春瑞 該縣差探伊即水沙連內福骨社之甥,膽因奉差連眷逃匿內山。」37又云:「三月 間該縣(按即彰化縣知縣)親至內木柵地方,督同水沙連通事葉福,又因岸裡社 通事張達京、德化社通事林秀俊身家殷實,且充當通事年久,熟諳番情,飭令選 撥壯番一全協力搜緝,于二十六日到水沙連二十四社內哆囉嘓社…,四月初四 日…福骨社…」38又云:「該縣到地相驗,莊民俱指為南北投社番,不容收殮。 時該縣防護轎役人等即係北投社番,莊民因紛紛擲石亂毆,該番被傷六名。」39 又云:「生番越界,文武均干嚴議,若熟番止照尋常命案歸結。歷來犯案大率其 先均指為熟番。蓋百姓藉此可以援例斷歸家產燒埋,兵弁藉此可以免避處分,諉 卸責守。」40 在此摺中可見水沙連通事賴春瑞是福骨社之甥,也就是他的母親是福骨社 女,按福骨屬泰雅族賽考列克亞族,又稱白狗番。41彰化知縣碰到原住民案,似 乎不透過通事不能解決,岸裡社通事、德化社通事,雖然岸裡、德化兩社與本案 無關,但張達京、林秀俊兩人「充當通事年久,熟諳番情」所以也一同協緝。另 外進入內山生番地界,不只「選撥壯番」,還派有兵弁。總兵陳林每即云:「彰 化知縣程運青督率通事土目番壯入山緝兇,恐番性不測,於本標撥千總三員,各 帶兵三十名輪汛會哨,並於南北投等處添兵分防。」42 由於台灣官員遲遲不能破案,在北京的皇帝不滿意,於是總督喀爾吉善奏派 糧驛道拕穆齊圖赴台查辦,43拕穆齊圖密帶舊通事陳媽生等訪係北投社熟番三甲 36 同注34。 37 同注34。 38 同注34。 39 同注34。 40 同注34。 41 簡史朗,〈導論〉,《水沙連眉社古文書研究專輯》(南投:南投縣文化局,2005 年),頁 30。 42福州將軍兼管閩海關事立柱,〈乾隆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奏覆奉上諭搜獲番社藏有兵民頭顱摺〉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二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6 月),頁 851。 43 閩浙總督革職留任喀爾吉善,〈乾隆十七年五月初六日奏報閩省麥收分數與察勘水沙連地方情 形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二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6 月),頁 901-902。
即葛第夫同番丁容仔、大武力、大斗六等勾引內山眉加臘等番前來焚殺,有北投 社目大霞自行出首。44 拕穆齊圖所帶舊通事陳媽生,係內山生番頭目麻丹的外甥,也就是陳媽生的 母親是麻丹的姐妹。45陳媽生父陳蒲,原是水沙連通事,卸任後,陳媽生接任。 陳蒲、陳媽生住社寮。乾隆中葉台灣輿圖中有標記「新社陳馬生住」46又一個漢 番聯婚。前面提到的張達京,大家都知道他有一個稱號叫作「番仔駙馬」,因為 他娶了岸裡社六個女子為妻。林秀俊在台也娶妻潘氏,生二子。這位潘氏夫人無 疑是原住民。47 在乾隆十七年九月十六日總兵陳林每的奏報中說明和拕穆齊圖會商查辦,並 選撥幹練弁兵跟隨拕穆齊圖親往北路被害處所查訪,已查得北投社通事三甲勾番 焚殺,當經會同設法拿獲各番犯。檄發鳳山縣知縣吳士元協辦,台灣縣縣丞劉辰 駿鞫審情由。又經陳林每、拕穆齊圖嚴加查訊無異。48拕穆齊圖因本案實授台灣 道,而拕穆齊圖之能建此奇功,看來和陳媽生的身分很有關係。 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督喀爾吉善、巡撫陳弘謀上奏審訊原委,一開始 即說「番情狡黠,重案難定」之後才將「台郡彰化縣屬內凹庄、柳樹湳兵民被兇 番焚殺多命一案」一一敘明。先提受害災民咸以熟番肆虐稟控,求拿究社番,知 縣程運青堅持係生番出山焚殺,不即根究兇手,以致村民不服,「當場將抬轎社 番二人亂毆致斃,程運青亦不究報,遂令領埋。」49再說派委糧驛道拕穆齊圖赴 台查辦,得力舊通事陳媽生探問三甲入山勾引生番焚殺情由。云是「三甲等欲逐 散簡經佃戶,奪其墾地,始而密謀勾出生番焚殺,繼而三甲、容仔等親赴內山要 結埔裡社土目吁民轉糾福骨社、哆喀嘓社、眉加臘社三處生番訂期出山,會齊焚 殺內凹莊佃民二十二命。」又云:「又因汛兵袒護佃民,平日蹧蹋社番,當曉三 甲等糾結社番前往柳樹湳汛焚殺汛兵。」50 又敘在省審理情形,說十月初提齊到省,檄委福州府知府、泉州府知府督同 閩縣知縣、福清縣知縣、閩清縣知縣,覆加研訊連審十餘次,「不但兇番等全無 輸服口供,抑且任加詰問,總無剖辯口供,始終止一『無』字回答,即加以刑嚇 44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乾隆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奏覆馬負書處理生番縣傷兵民事件情形〉,《宮 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三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7 月),頁 653-655。 45 閩浙總督革職留任喀爾吉善,〈乾隆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奏為番情殺黠重案難定陳明辦理情 形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七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11 月),頁 283-286。 46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台北市: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所籌備處, 民國90 年),頁 163-164。 47 見〈漳浦盤龍社林氏宗譜.十二世秀俊公〉,載於尹章義,《台灣開發史研究》(台北市:聯 經出版社,民國78 年),頁 87 及尹章義同書,〈北台灣拓墾初期通事表〉,頁 261。 48 福建臺灣總兵官陳林每,〈乾隆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奏報查辦彰化兇番焚殺兵民起釁根由情形 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三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7 月),頁 847-848。 49同注45。 50 同注45。
亦復默無一語」「研審二月有餘,終難定案」51後來「調取台郡原承審各員并原 指證之賴白二姓屍親暨一切質證兵民赴省」52才水落石出。 乾隆十九年閏四月十九日福州將軍新柱、巡撫陳弘謀向皇帝上奏遵旨「嚴審 從重定擬」的情形。此一奏摺是本案最完整的記錄。其中大多已引敘於前。未引 而與族群問題有關者,稍引錄如下:「抬轎之北投社番礁罵喝、安平二名,與聚 觀人眾角口爭鬧,被眾群毆至斃,將屍焚毀,程運青諱匿不究不報」(見附件一) 53又「差役王泰向台防同知王文昭領得一百圓前往彰化與縣役謝昇等同謀,發塚 挖取死番貓六仔、目嘓、老加臘頭顱三顆,捏為此案熟番所殺兵民之頭。」54又 會審中柳樹湳兵丁之遭焚殺,由千總林海蟾強拉三甲馬匹,並兵丁作踐該社,各 番憤恨。55另外三甲扳供南投社番豆夾新、他里罵等八名,及大眉眉馬里因口角 成仇誣供貓羅社咬猴、喊脾等六名為同行之犯,也波累一同押解到省。56審訊後 才知已開革千總林海蟾無辜,豆夾新、咬猴等無辜,均開復或省釋赴台回社。在 本奏摺中定擬三甲「合依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凌遲處死律凌遲處死,飭查財產付死 者之家,並將該犯妻子照律流三千里。」57,老茅、葉福、大霞、容仔斬立決, 處分最重。對「佔墾番地,延欠番租,肇端起釁,實為禍首」的簡經是杖一百流 二千里。最有公平正義的是「簡經所欠北投社租穀及減半番餉,行縣照數追給發 交該社番眾收領。簡經所佔墾舊社草地,飭縣查丈四至,並將原斷內凹莊撥還田 十甲熟田一併劃出俱交該社番眾公分管領。毋許再行侵佔。」58如果乾隆十二年 三甲告追時,知府方邦基即做此審斷,並加執行,以北投社的漢化情況本案當不 致發生。
伍、其他族群相關問題
自以上的記敘,在乾隆十六年的中台灣,族群關係並不複雜,只有漢番關係 比較嚴重,其他閩粵關係、漳泉關係的糾葛並未出現。而漢番關係又分漢與熟番 51 同注45。 52 同注45。 53 福建福州將軍新柱等,〈乾隆十九年閏四月十九日奏覆審理彰化縣兇番焚殺兵民摺〉,《宮中 檔乾隆朝奏摺.第八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12 月),頁 301-308。 54 同注53。 55 同注53。 閩浙總督革職留任喀爾吉善,〈乾隆十九年九月初八日奏覆審臺灣府知府王文昭等審番案往過 實情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九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2 年 1 月),頁 528-531。 56同注55。 57同注53。 58 同注53。關係、漢與生番關係。此一關係正如道光年間柯培元59所說「人畏生番猛如虎, 人欺熟番賤如土。」60,另外生番、熟番關係也在似友似敵之間,而比漢與生番 為近。 漢番關係的材料,在文獻中很多,看到問題嚴重性的官員也很多。稍舉例如 後。康熙三十六年(1697)來台採硫磺的郁永河就說通事「凡番人一粒一毫,皆 有籍稽之。…且皆納番婦為妻妾,有求必與,有過必撻。…是舉世所當哀矜者, 莫番人若也。」61 台灣北路營參將阮蔡文,62在康熙五十二年傾已看到「鹿場半被流民開」。 63約同時諸羅知縣周鍾瑄上書閩浙總督也說:「強者欺番,視番為俎上之肉;弱 者媚番,導番為升木之猱。」又說「向為番民鹿場麻地,今為業戶請墾,或為流 寓占耕。番民世守之業,竟不能存什一於千百。」64雍正五年巡台御史尹秦奏: 「熟番場地,向有奸棍認餉包墾,久假不歸之弊,若任其日被侵削,番眾無業可 依,必退處山內,漸漸變為生番。」65 北投社從荷蘭人時代就贌社納稅,與外界接觸往來,也未見有大動亂,雖然 是一個大社,乾隆末年尚有屯番丁120 餘人。簡經是一個監生,讀書識字,在雍 正七年向北投社認餉包墾,還娶了北投社女為妻。但他不依約納餉納租。真的是 「奸棍」。 我們沒看到北投社到彰化縣告追,原因不明;我們看到台灣知府的審斷,不 公不義,偏袒簡經,不利北投社。在最後的判決中,北投社有凌遲處死,有斬立 決,有絞監候,有流放。但是對生番只能「設法誘緝」,也就是生番還非管轄內 的人。所以熟番事件只是治安問題,生番事件就是外患。這就是巡台御史所說「生 番越界,文武均干嚴議;若熟番止照尋常命案歸結。」的緣故。漢移民與生番之 間是沒有關係的,他們之間被熟番防守的隘所隔絕,一旦遭遇,只有互相殺戮。 59 柯培元,山東膠州人,清嘉慶二十三年舉人,道光十五年十一月署噶瑪蘭廳同知。見鄭喜夫編 纂,〈職官志‧文職表篇〉,《重修台灣省通志‧卷八》第一冊(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 民國82 年),頁 113。 60 柯培元〈熟番歌〉,載於陳淑均,《噶瑪蘭廳志》(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2 年), 頁409。 61 郁永河,《裨海紀遊》(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民國48 年),頁 36-38。 62 阮蔡文,漳浦人,康熙二十九年舉人。康熙五十四年調任台灣北路營參將。見劉寧顏總纂、鄭 喜夫編纂,〈職官志‧武職表篇〉,《重修台灣省通志‧卷八》第一冊(南投:台灣省文獻委 員會,民國82 年),頁 95。 63 阮蔡文,〈竹塹〉詩,載於周鍾瑄,〈藝文志〉,《諸羅縣志》(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 民國82 年),頁 267-268。 64 黃叔璥,《台海使槎錄》(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5 年),頁 165。 65 巡視台灣監察御史索琳等,〈雍正五年八月十二日奏陳田糧(番社地)利弊摺〉,《宮中檔雍正 朝奏摺.第七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67 年 6 月),682-684 頁。
清代的流移族群分類在十八世紀中葉的中部地區似乎是不存在。這裡的漳泉 分類要到三十年後,乾隆四十七年才發生。這種情形從簡經的佃戶可以了解。在 被殺的三家裡,兩家姓賴,一家姓白,姓賴的籍貫南靖,但姓白的是安溪,也就 是泉州府。草屯姓簡的是南靖人,就是漳州府人。66一個漳州府的墾戶,下面有 泉州府的佃戶。而簡經墾戶下的佃戶有賴、白,還有一位蘇姓鄉長。可以推知既 不是血緣聚落,也不是地緣聚落。可能的理由是初來乍到最重要的是團體合作, 從原住民手上侵墾土地。後來人愈多,移民已經站穩,血緣聚落漸漸形成,就各 據一方。白姓人少,也有白厝角。今天簡、林、洪、李是四大姓,而白、賴也在 十名內外。67 乾隆初台灣知府劉良璧68在看到大甲西社事件後的沙轆社,寫了一首〈沙轆 行〉詩,有云:「奈何逢數奇,職守失其綱。勞役無休息,銖求不可當。窮番計 無出,挖肉以醫瘡。支應力不給,勢促乃跳梁。一朝分箭起,焚殺自猖狂。」69 從康熙末到乾隆初,在台官員都看到原住民土地的迅速流失。阮蔡文已看到 失去一半土地。周鍾瑄看到漢移民之欺番媚番,而且原住民土地已經大部被「請 墾」或「占耕」。巡台御史索琳、尹秦看到認餉包墾,久假不歸的是「奸棍」, 也就是強力而有資本,與官方有相當關係的「有力之家」或「豪強」。70劉良璧 說到熟番起事的原因,他很同情他們當「王師一雲集」之後,男丁都被殺光,連 童子也不放過,看到是「番婦半寡居,番童少雁行」。71 從被殺三家除可看到族群關係外,其人口結構,男女老幼似乎十分均衡,很 值得注意。因為和過去的認知不同。茲依乾隆十九年閏四月十九日福州將軍、福 建巡撫奏摺72內所載,畧加分析。 1、賴相家十二口為: 賴相 同居母張氏 妻陳氏 弟婦陳氏 媳林氏 幼子賴坤、賴全、賴王全、賴王妹 66 林美容,《草屯鎮鄉土社會史資料》(台北:台灣風物出版社,民國89 年),頁 167-189。 67 洪敏麟,《草屯鎮誌》(南投:草屯鎮公所,民國75 年),頁 183-211、頁 232-255。 68 劉良璧,湖南衡陽人,雍正二年進士,乾隆四年任台灣知府。見劉寧顏總纂、鄭喜夫編纂,〈職 官志‧文職表篇〉《重修台灣省通志‧卷八》第一冊(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2 年), 頁19、30。 69 劉良璧,《重修福建台灣府志》(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2 年),頁 597-598。 70潘英,《台灣平埔族史》(台北市:南天出版社,1996 年),頁 116。 71同注69。 72 同注5。
幼女賴賢、賴王尹 幼媳沈氏 2、賴桃一家五口為: 賴桃 同居妻李氏 幼子二名 表親徐院 3、白唐一家五口為: 白唐 同居母吳氏 嬸陳氏 弟白全 妹白旦 賴相家,男5,女 7;大人 5,小孩 7。 賴桃家,男4,女 1;大人 3,小孩 2。 白唐家,男2,女 3;大人 5。 合計:男十一,女十一;大人十三,小孩九。 男女相等,大人、小孩也相差不多。這和過去的了解:清前期男女比例懸殊, 都是男子單身渡台之說,大相逕庭。而且賴相家未見弟,有弟婦;未見子,有媳, 又有幼媳。賴桃家有表親,白唐家有母、弟、妹,又有嬸卻不見叔。那些不見的 弟、子、叔,也許就是上告的屍親,幸運逃過劫數。 表親是投靠親戚,弟婦、媳、嬸是大家族的同居共財的餘緒。這情形,和過 去所了解的完全不同,也可以說推翻了過去的認知。值得再研究。 另外,和事件相關的熟番、化番、生番,其族屬與社地,稍加釐清。 北投社、南投社、貓羅社,都屬平埔族中的洪雅族。北投社在今草屯鎮,南 投社在今南投市,貓羅社在今芬園鄉。此均以十八世紀中葉為基準。 老茅是毛啐社番,毛啐又作毛翠,屬邵族。社地在决裡社與蛤里爛社間的日 月潭附近,應在今魚池鄉,見附圖一、二。73 埔裡社,屬平埔番,或以為是邵族,或以為是布農族。葉福留在埔裡社,社 址在今埔里鎮。老茅自往貓裏眉社,請土目歹膜轉糾福骨社、哆喀嘓社、眉加臘 社。 貓裏眉社,有貓裏眉外社、貓裏眉內社,屬泰雅族澤敖利亞族眉園群系統, 而歹膜所找的應是住眉溪附近的眉社,址在今埔里鎮。74 73 見簡史朗,〈雍正中葉台灣輿圖〉〈清朝中晚期水沙連地區族群分布圖〉,《水沙連眉社古文 書研究專輯》(南投:南投縣文化局,2005 年),頁 15、25。 74簡史朗,《水沙連眉社古文書研究專輯》(南投:南投縣文化局,2005 年),頁 24。
福骨社,又稱佛谷社,又稱白狗番,屬泰雅族賽考列克亞族白狗系統,社址 在今仁愛鄉發祥村。哆喀嘓社,屬泰雅族賽德列克亞族分支,社址在今仁愛鄉合 作村。眉加臘社,即加碟社,又稱眉描臘社,眉描拉社,屬泰雅族澤敖利亞族, 社址在今仁愛鄉新生村。75其族群及地理,請參閱附圖一、附圖二。綜合族群與 地望可以看到三甲託老茅請出來殺內凹莊、柳樹湳汛兵的生番,全是泰雅族,其 社址在今仁愛鄉境。葉福、老茅從濁水溪進山,老茅帶七十餘名泰雅族人自烏溪 出山焚殺,事畢也是從烏溪上溯歸社。 在本案中,我們看到許多娶番婦的流移之民,而且似乎都是地方上的領袖人 物。我們看到通事,陳蒲、張達京、林秀俊及賴春瑞父親等都取了番婦,張達京 還娶了六位,張達京的二個兒子也都娶了「族女」。76另外墾戶簡經也娶了北投 社女。一般小民的情形,因為缺少資料,無法論斷。但尹章義疑三甲是番婦所生, 也即葉順娶番婦生三甲。77依據《諸羅縣志》所說流移「巧借色目以墾番之地, 廬番之居,妻番之婦,收番之子」。78我們不能不認為那是十八世紀中台灣之事 實,只是缺乏個別記錄。 最特別的是三甲為漢人葉順兒子,賣給北投社土目葛買奕,葛買奕把他教育 的很成功,三甲可能也到土番社學接受教育。79相當了解漢式文化制度,成為一 個有勇有謀的通事,只可惜他對中國官場體制的了解還是不夠,他可能也沒聽到 岸裡社發達的歷史,所以採用了不合適的方法追求正義。這使人想到日本赤穗藩 武士為主公報仇然後集體切腹的悲慘故事。
陸、結論
北投社社眾與生番的關係很陌生,三甲想找內山生番出來殺仇家,卻不能直 接和生番交涉,一方面語言不通,一方面是平日沒有建立往來的管道。只有找守 萬丹坑隘口的老茅入山接引生番。葉福同行,因是漢人,只能在埔裡社相候,老 75簡史朗,《水沙連眉社古文書研究專輯》(南投:南投縣文化局,2005 年),頁 30。 76 莊序平編,《赤山張氏族譜》(台中:中華民族譜系研究中心,民國73 年),B 系頁 55、127, 轉引自陳秋坤著作,《清代臺灣土著地權》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國 86 年二版), 頁37,註 37。 77 見尹章義,〈台灣北部拓墾初期「通事」所扮演之角色與功能〉〈北台拓墾初期通事表〉,《台 灣開發史研究》(台北市:聯經出版社,1989 年),頁 259-263。 78 周鍾瑄,〈兵防志〉,《諸羅縣志.卷七》(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2 年),頁 110。 79 清雍正十二年,巡道張嗣昌詳請設立土番社學十七處,各置社師一人,以教番童,訓導按季考 察。此十七處即有南北投社。到乾隆二十七年變成十九處,其中即有南投社、北投社。見劉良 璧〈學校〉〈土番社學〉,《重修台灣府志․卷八》(台北市:台灣經濟銀行研究室,民國 51 年),頁 333。及余文儀〈學校〉〈土番社學〉《續修台灣府志․卷八》(台北市:台灣經 濟銀行研究室,民國51 年),頁 361-362。茅才能進入生番地界。可見平埔族一方面和漢移民相處,一方面官方利用他們防 守隘口,顯然已與生番立於對峙的地位。 本案中,北投社眾看到生番各帶鏢刀,充滿野性,大宇、大武力等已經畏懼; 看到生番殺人割取頭顱,「懼而膽落,不肯送番,先奔回家」。可見北投社已久 不殺人,獵首習俗已不復記憶。此與編戶齊民並無不同。此可能也是簡經有恃無 恐的原因。他知道只要和官府勾結妥當,北投社番只有怨恨,卻無可奈何也。 從乾隆十六年的內凹莊柳樹湳番殺兵民事件,可以看到當時複雜的漢番關 係,既合作又衝突,既和諧又矛盾。 在北投社的社眾,他們到漢人家中飲酒,他們託漢人買箭,他們有病找漢人 調治,他們的女兒嫁給漢人為妻,他們買漢人的兒子為兒子,他們要土地贌給漢 人開墾,由漢人納租穀代納丁餉銀,他們委託漢人開水圳。三甲說箭是用來打鹿 的,可見得他們還打鹿。 北投社和附近的南投社、貓羅社往來密切,所以三甲在審判中供出南投社有 豆夾新等人是同犯,大眉眉馬里也將平日口角成仇的貓羅社咬猴等六名供為同行 之犯。在台灣的審訊中,並未審出真相,為什麼?豆夾新、咬猴等人一定不承認, 為什麼台灣的審官不接受,想來這種情況被認為事實常有,並不意外。可証北投 社與兩社關係密切。 當時北投社與內凹莊,位置毗連,以今天的距離,直線大約在三至四公里。 漢人曰莊,番人曰社。分際清楚,並不雜居。北投社住屋情形缺乏資料,而簡經 這個「有力之家」是住在村莊中,受到佃民的護衛。 漢番相互依存的關係很高,但漢人對番是歧視、壓迫、剝削的。從皇帝、總 督、巡撫、巡台御史到知府、知縣、汛塘弁兵,均同此態度。在本案相關的文件 中,我們看到乾隆皇帝說:「生番性與人殊,實同禽獸。」總督說:「番性不測。」 都對番有不常、不測、狡黠,認他們為「化外之人」。在這種看法之下,最好的 辦法是隔離,所以劃界封山,設土牛溝、隘寮、望樓以達隔離之目的。以乾隆十 六年的情況來看,在今日草屯地區相當成功。 但被當成編戶齊民的平埔熟番,處境卻不好。漢移民,不論墾戶或佃戶,都 侵擾他們。簡經娶了北投社女為妻,贌了北投社草地,卻十幾年不納租;漢移民 雖和北投社有往來,但也可能從北投社番得到的好處更多。如葉福只要討回草 地,就可以每年獲租穀300 石,是全部租穀 500 石的一半強。而且佃民比北投社 番還兇悍,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毆斃為父母官抬轎子的二名轎夫,只因他們是北投 社番。 上面提到官員的歧視言辭,行為上也是歧視不公。北投社從雍正九年就忍耐 收不到租的苦,一直到乾隆十二年,出了「黠悍」的三甲才到臺灣府告官追討, 這位知府大人竟然慎重研究了二年,到乾隆十四年才做了不公不義的判決。另外 文件中出現「汛兵袒護佃民,平日糟蹋社番」又有「千總林海蟾強拉三甲馬匹,
并兵丁作踐該社,各番懷恨」。可見在地的文武官,都不能解他們的倒懸,反而 置他們於水深火熱之中。前引周鍾瑄說:「(流移)巧借名目以墾番地,廬番之 居,妻番之婦,收番之子。番畏其眾,強為隱忍。相仇無已,勢必搆禍。」這是 康熙五十六年說的話,沒人聽到,內凹莊、柳樹湳事件正是最好的註腳。 經過本事件之後,總算得到一個比較公義的判決。此後大規模仇殺事件不再 出現。但是大環境不僅沒有變,而且變本加厲。以北投社而言,在漢移民如潮水 湧入中,不斷將土地租贌出去,他們雖也委漢人代開水圳,80有力耕的意願,但 是官方加諸平埔族的公差勞役81又多又重,使他們無法耕種,無法生活,正是劉 良璧所說「勞役無休息」;82而移民所帶來的新制度、新文化,也不是北投社抵 擋得住的。道光以後,在草屯地區,他們的公共社地、私人土地,已經完全流失。 83所僅剩的番大租,也因光緒年間劉銘傳的清賦而大減。留在祖地他們已謀生無 計,中部其他族社無一例外,連最強大的岸裡社也同此遭遇,迫使中部五族三十 幾社的平埔族人陸續遷入埔裡;留下來的則必須融入漢人的社會中討生活。84 十九世紀中葉道光年間柯培元說「人畏生番猛如虎,人欺熟番賤如土。」從 本文的研究,一百年前十八世紀中葉的中台灣已然如此。 80 陳哲三,《古文書與台灣史研究》(台北市:文史哲出版社,民國98 年),頁 269-305。 81北投社也應差徭,見尹士俍,〈番情番俗〉《台灣志略》(台北市:遠流出版社,2005 年), 頁285。 82 施添福,〈清代台灣岸裡地域的族群轉換〉載潘英海、詹素娟編《平埔研究論文集》(台北市: 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籌備處,民國84 年 6 月),頁 301-332。 83 陳哲三,《古文書與台灣史研究》(台北市:文史哲出版社,民國98 年),頁 339-377。 84 溫振華,〈清代台灣中部的開發與社會變遷〉,《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第 11 期, (1983 年),頁 43-95。
參考文獻
尹章義,《台灣開發史研究》,台北市:聯經出版社,民國78 年。 尹士俍,〈番情番俗〉《台灣志略》,台北市:遠流出版社,2005 年,頁 285。 江樹生譯,《熱蘭遮城日誌.第三冊》,台南市:台南市政府,民國92 年。 周鍾瑄,《諸羅縣志》,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2 年。 周 璽,《彰化縣志》,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 82 年。 林美容,《草屯鎮鄉土社會史資料》,台北:台灣風物出版社,民國89 年。 施添福,〈清代台灣岸裡地域的族群轉換〉載潘英海、詹素娟編《平埔研究論文 集》,台北市: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籌備處,民國84 年 6 月。 施懿琳、鍾美芳、楊翠,《台中縣文學發展史田野調查報告書》,台中:台中縣 立文化中心,民國82 年。 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北市:中央研究院社會 學研究所,2001 年。 郁永河,《裨海紀遊》,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民國48 年。 范 咸,《重修台灣府志》,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 82 年。 高拱乾,《台灣府志》,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2 年。 張志相,〈台灣烏溪流域「七將軍廟」源流考論〉,《逢甲人文社會學報》,第 14 期,2007 年 6 月,頁 173-203。 張勝彥等編纂,《臺中縣志》,豐原市:台中縣政府,民國78 年。 張麗俊編,《清河堂張氏族譜》,國立故宮博物院收藏。 莊序平編,《赤山張氏族譜》,台中:中華民族譜系研究中心,民國73 年,台 北市文獻會收藏。 陳秋坤,《清代台灣土著地權》,台北市: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國 86 年二版。 陳哲三,《古文書與台灣史研究》,台北市:文史哲出版社,民國98 年。 溫振華,〈清代台灣中部的開發與社會變遷〉,《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報》, 第11 期,1983 年,頁 43-95。 湯熙勇,〈清乾隆十六年台灣彰化之番殺兵民事件〉,《台灣史研究學術研討會 論文集》,台北:台灣史暨研究中心,1989 年。 黃秀政總纂,《台中市志》,台中市:台中市政府,民國97 年。 黃叔璥,《台灣使槎錄》,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5 年。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輯,《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 會,民國83 年。 劉良璧,《重修台灣府志》,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2 年。劉寧顏總纂、鄭喜夫編纂,〈職官志〉《重修台灣省通志》,南投市:台灣省文 獻委員會,民國82 年。 潘 英,《台灣平埔族史》,台北市:南天出版社,1996 年。 潘英海、詹素娟編《平埔研究論文集》,台北市: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籌備處, 民國84 年 6 月。 謝嘉梁,《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8 年。 簡史朗,《水沙連眉社古文書研究專輯》,南投:南投縣文化局,2005 年。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七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67 年 11 月。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二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6 月。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三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7 月。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七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11 月。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八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12 月。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八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1 年 12 月。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九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72 年 1 月。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七輯》,台北市:故宮博物院,民國67 年 5 月。
Feng Chia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pp.143-173, No.19, Dec. 2009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Feng Chia Universi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ans and
Aborigines in Central Taiwan in the
Mid-eighteenth Century—A Case Study of
the Nei-ao-zhuang and Liu-shu-nan-xun
Massacres in Changhua County
Che-San Chen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an immigrants and aborigines in the mid-eighteenth century in central Taiwan by investigating a tragic incident: The mountain aborigines murdered Han sharecroppers and garrisons respectively in Nei-ao-zhuang village and Liu-shu-nan-xun post in Changhua County on January 23rd and 26th in 1752. This paper takes the incident as a case study.
The paper finds the cause of the incident was largely attributed to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aborigines from the Emperor himself to the local administrators who, for the same reason, allowed Han garrisons, sharecroppers and small-farmers to mistreat and bully plain aborigines with connivance. In an everyday routine, plain aborigines suffered from injustice which caused the incident to happen. Jianjing, a Han small-farmer who rented the common greens from the plain aborigines in Peitoushe (hereinafter, Peitoushe), refused to pay his rent for ten years. Peitoushe therefore appealed to the local magistrate in hope of collecting the rent. After a
two-year trial, the magistrate made an unjust judgment, and provoked the public indignation among Peitoushe. Sanjia, the representative of Nan-Peitoushe, finding the magistrate’s incapability of fulfilling social justice, turned himself to alternative means: He intrigued the mountain aborigines to the plain to kill the Han garrisons and sharecroppers. The two massacres brought to the Emperor’s notice, and there was finally a retrial of the lawsuit. As a result, a somewhat just judgment came into being three years later in 1755, and the Han-Aborigine relationship apparently stayed peaceful. However, the intense relationship between Hans and Aborigines in central Taiwan had not been truly eased until Peitoushe led other five tribes of Pingpu aborigines to immigrate to Puli in the Daoguang era.
Keywords: Ethnic conflict, Han-Aborigine relationship, Nei-ao-zhuang vill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