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賦公平與我國資本市場─ 論境外基金納入最低稅負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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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誌. 謝. 在 離 開 學 校 生 活 近 22 年 之 後,重 新 踏 入 校 園,就 讀 得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MBA 全 企 組,是 人 生 階 段 的 一 大 轉 折。有 幸 得 以 瞭 解 並 認 識 更 多 社會菁英及跨不同產業的運作與經營,並將所學知識與職場的實踐相 互 驗 證,同 時 在 學 校 院 長 及 教 授 的 指 導 之 下,真 正 體 會 到「 知 識 經 濟 」 的 重 要 。 EMBA 學 習 期 間 , 同 學 間 的 相 互 砥 礪 彼 此 打 氣 , 讓 這 EMBA 課程一路走來,備感溫馨與懷念,而能如期提筆撰此論文,應感謝指 導教授郭炳伸博士的不辭辛勞與熱心指導,令學生銘感五內。.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i n U. v.
(3) 摘. 要. 中 華 民 國 居 民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採「 屬 地 主 義 」 ,僅 就 產 生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的 個 人 所 得 課 稅,但 自 2010 年 貣 配 合「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 (又 稱 「 最 低 稅 負 制 」), 中 華 民 國 居 民 個 人 所 得 稅 將 由 「 屬 地 主 義 」 改 為 「屬地兼屬人主義」 ,以 全 球 所 得 作 為 個 人 課 稅 基 礎 之 非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海 外 所 得 ) ,其 中 包 含 在 台 境 外 基 金 之 投 資 所 得,亦 必 需 納 入 個 人基本所得額。 台灣的共同基金市場占全球比率相當低,以基金支數來看,台灣. 政 治 大. 534 支 僅 占 全 球 已 發 行 基 金 數 72,657 支 的 0.73%;以 資 產 規 模 來 看 ,. 立. 台 灣 第 四 季 底 共 同 基 金 規 模 539.4 億 美 元 , 更 僅 占 全 球 23.78 兆 美 元. ‧ 國. 學. 的 0.23%;以 申 購 贖 回 情 況 來 看,台 灣 第 四 季 淨 流 入 額 相 對 較 大,16.5 億 美 元 約 占 全 球 淨 流 入 850 億 美 元 的 1.94% (資 料 來 源 : ICI 共 同 基 金. ‧. 全 球 市 場 資 訊 ~ 2011 年 Q4, 頁 四 , 投 信 投 顧 公 會 )。. 台灣的游資充裕,交易活絡、高本益比一向為資本市場的特色,. y. Nat. sit. 隨著全球化的趨勢及資訊科技的迅速發展,台灣資本市場已無地域的. er. io. 隔閡與限制,資金動能之競爭已從本土市場發展到國際範疇。我國資. al. v i n C香h港 資 本 市 場 )U競 爭 以 及 金 融 商 品 創 新 等 場(尤其同一時區的上海與 engchi n. 本市場於下一階段陎臨之新環境,係本土產業結構改變、全球資本市 組織環境因素之變化。. 有鑑於此,針對境外基金課稅所引發的相關議題、對國內資本市 場中共同基金市場之影響,以及是否導致國內的資金大量外流,造成 資 金 排 擠 效 應 , 同 時 適 法 性 以 及 對 WTO 影 響 之 爭 議 等 , 均 是 本 論 文 所要探討,並於結論認為,如果只是一昧地就國內投資人投資海外之 資 本 利 得 課 稅,而 不 集 思 如 何 排 除 國 內 投 資 障 礙,建 構 良 好 投 資 環 境 , 恐是本末倒置的消極作法,而進而提出修法建議,冀盼能對我國資產 管理市場的健全發展有正陎影響。. II.
(4) 目. 錄. 誌. 謝 ··········································································· I. 摘. 要 ·········································································· II. 目. 錄 ········································································· III. 表 目 錄 ·········································································· V 第一章. 緒 論 ··································································1. 政 治 大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法 ··············································3 立 一 、 研 究 範 圍 ·······················································3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學. ‧ 國. 第一節. 二 、 研 究 方 法 ·······················································3 三 、 研 究 架 構 ·······················································4. ‧. 現 行 稅 制 與 市 場 概 況 ··············································6 境 外 基 金 、 跨 境 基 金 及 海 外 基 金 ··························6. y. Nat. 第一節. sit. 第二章. 一 、 國 內 境 外 基 金 市 場 分 析 ······································8. io. n. al. er. 二 、 國 內 境 外 基 金 市 場 現 況 ···································· 10. i n U. v. 第二節. 最 低 稅 負 制 ·················································· 13. 第三節. 屬 人 主 義 及 屬 地 主 義 ······································· 14. 第三章. Ch. engchi. 境 外 基 金 納 入 最 低 稅 負 制 之 經 濟 分 析 ························ 15. 第一節. 對 亞 太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之 影 響 ······························ 16. 第二節. 重 複 課 稅 及 不 公 帄 競 爭 ···································· 19. 第三節. 落 實 海 外 所 得 課 稅 ? ······································· 23. 第四章. 適 法 性 分 析 ························································ 26. 第一節. 法 律 明 確 性 ·················································· 26. 第二節. 稅 賦 公 帄 原 則 ··············································· 28. 第三節. 實 質 課 稅 原 則 ··············································· 29. III.
(5) 第四節. 重 複 課 稅 ····················································· 31. 第五節. 租 稅 法 定 原 則 ··············································· 33. 第六節.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之 爭 議 ················ 34. 第五章. 結 論 及 建 議 ························································ 38. 參 考 文 獻 ······································································ 40 錄 ······································································ 41 附件 A.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 45. 附件 B. 所 得 稅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認 定 原 則 ····· 46. 附件 C. 所 得 稅 法 ····················································· 48. 立. 政 治 大. 學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附. Ch. engchi. IV. i n U. v.
(6) 表目錄 表 一 : 境 外 基 金 、 跨 境 ETF 及 海 外 基 金 之 比 較 ··························7 表 二 : 境 外 基 金 總 資 產 規 模 ··············································· 11 表 三 : 海 外 基 金 與 境 外 基 金 之 比 較 ······································· 20 表 四 : 境 外 基 金 與 跨 境 ETF 之 比 較 ······································ 2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n U. v.
(7)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資金」是推動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甚至促進資本市場活絡的主要 動能。國內證券金融市場近年來頻頻與國際接軌,並在國際化的催促 推動下,持續對外國專業投資人開放來台投資,目的也是希望增加國. 政 治 大 在國內資本市場運作成熟的同時,開放國人投資海外的金融商品,藉 立 以達到資本市場國際化的目的。然而近年來國內股票市場,由於政治. 際資金,藉由投資國內證券金融市場,帶動台灣資本市場的活絡,並. ‧ 國. 學. 因素的紛擾不斷,經濟櫥窗的股市欲振乏力,於是國人資金漸漸轉而 投向海外共同基金,其中包含而國內投信所發行之海外基金以及由境. ‧. 外 基 金 機 構 所 發 行 之 境 外 基 金 , 而 投 資 於 後 者 (亦 即 境 外 基 金 )之 比 例 已 遠 逾 前 者 (即 海 外 基 金 )。. sit. y. Nat. 此 外 , 觀 察 美 國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策 略 , 於 2008 年 至 2012 年 全 球 陎. io. n. al. er. 臨 經 濟 危 機 、 歐 債 風 暴 、 IPO 市 場 萎 縮 等 嚴 峻 考 驗 之 後 , 為 拯 救 放 緩. i n U. v. 的經濟及居高不下的失業率,並鑒於傳統上中小型企業受限於營運規. Ch. engchi. 模及法律遵循成本過高等因素,不易在資本市場籌資從而尋求間接金 融,惟銀行因為集眾人之資金從事放貸,業務操作保守致有「雨天收 傘 」的 特 性,而 由 國 會 兩 黨 以 前 所 未 有 的 速 度 通 過 提 供「 小 型 」及「 新 興成長型」 ( Emerging Growth Company, EGC )企 業 便 捷 籌 資 機 會 的「 企 業 龍 騰 籌 資 法 」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 or JOBS Act )。 鄰 近 的 韓 國 亦 師 法 美 國 JOBS Act 的 精 神,希 望 藉 由 增 強 中 小 企 業 於資本市場籌資的能力,達到創造就業、刺激經濟成長的目標。 再 看 看 中 國 的 「 新 三 版 」。 大 陸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股 份 轉 讓 系 統 甫 於. 1.
(8) 2013 年 1 月 16 日 正 式 揭 牌 , 是 全 國 統 一 的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 被 稱 之 為 「 北 京 證 券 交 易 所 」, 與 主 板 市 場 (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 中 小 企 業 板 及 創業板市場(深圳證券交易所)形成多層次市場。新三板旨在為非上 市 的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有 秩 序 的 股 份 轉 讓 帄 台 , 目 前 超 過 200 家 掛 牌 公 司 包括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上海張江高 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天津濱海高新區內之成長型及創新型中小企業。 縱觀美國、韓國及中國近期在保護投資人的前提下,放寬新興企 業與資本市場籌資的舉措,不難理解資本市場對於帶動創業、製造就 業 、 釋 放 民 間 活 力 、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的 重 要 性 1。. 政 治 大. 反觀我國,不同於前述國家以本國資本市場為主的發展歷史,在. 立. 資 本 市 場 國 際 化 的 大 趨 勢 下 , 台 灣 的 資 本 使 用 者 (企 業 )及 投 資 者 ( 高. ‧ 國. 學. 資產自然人)的行為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企業的國際化,使得其籌資 市場不再侷限在台灣,台商企業在海外(尤其在中國)的子公司大量. ‧. 採用分拆/海外上市的籌資手段,使得台灣資本市場中優質企業的上 市比例相對大幅下降;而在投資人端,高資產自然人的投資管道大幅. sit. y. Nat. 增加,投資成本下降,使得國內投資人的投資組合迅速國際化。. er. io. 除了相對投資報酬及外匯風險為考慮因素外,相關稅賦(如遺產. al. v i n C,h造 成 台 灣 財 富U 守而且嚴格,上述種種原因 近年來大量外移 engchi n. 稅及贈與稅)政策相較於鄰近國家(如香港及新加坡)卻顯得相對保 2. 。. 隨著世界各國金融市場的全球化與國際化,國際資本流動快速, 為了吸引資金,許多國家皆積極採取新的政策,如新加坡、香港即以 降低或取消遺產稅的政策來吸引外資。從另一個角度觀察,現階段至 為流行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我們早在建立興櫃市場時,已與上櫃、上 市形成不同層次的結構,可惜未能從此一先進、完整市場的結構向前. 1.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 「 為 何 資 本 市 場 如 此 重 要 ?」 , 證 交 資 料 612 期 , 2014 年 4 月 15 日 , 頁 6-7 2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白 皮 書 」 , 2008 年 3 月 28 日 , 頁 4-5. 2.
(9) 推進。展望未來,金融機構如何吸收游資,善用資本市場的特性,建 構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成 為 「 隱 形 冠 軍 ( hidden champions) 的 搖 籃 」, 帶 動 經濟加速發展,關鍵在我們要賦予資本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策略定位。 此外,也希望藉由此一研究分析之探討結果,提供政府及主管機 關制定相關建議,而在不影響資金自由化的前提下,應本於有效掌控 國 內 資 金 的 移 動 , 增 設 投 資 管 道 及 提 供 多 元 化 投 資 商 品 …等 等 政 策 , 促進國內證券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吸引國外龐大的資金進來投資, 另一方陎也可藉以留住國內的投資資金。. 第二節. 政 治 大. 研究範圍與方法. 立. 一、研究範圍. ‧ 國. 學. 本研究希望探討境外基金納入最低稅負制後,對境外基金市場的 願,同時影響境外基金的募集與銷售。. Nat. y. ‧. 資金是否會造成排擠效應,進而限縮投資人對國內資本市場投資的意. sit. 因此,本研究將計畫先行就最低稅負制的緣由及目的進行分析,. er. io. 並參照國內外共同基金之比較分析,以瞭解境外基金納入最低稅負制. al. v i n C,h以 提 供 政 府 及U主 管 機 關 訂 定 相 關 稅 制 之 基金制度的差異性進行瞭解 engchi n. 後,是否可能影響境外基金的募集及銷售。其次,則透過國內外共同 參考。.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主要議題,係採取下列研究方法:比較法之研究、文獻 分析以及實務意見交流。就比較法部分,本研究將參考亞洲主要共同 基 金 盛 行 國 家 (以 香 港 及 韓 國 為 主 ), 就 其 課 稅 制 度 等 相 關 資 訊 , 並 參 考外國文獻資料,及於可行範圍內,以拜訪及聯繫詢問主管機關及自 律機構方式,以瞭解實務運作之情形。. 3.
(10) 三、研究架構 綜上,本研究將依下列架構進行相關探討、分析與提供建議:. (一 ) 緒 論 略 述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研 究 範 圍、研 究 方 法 及 研 究 架 構 。. (二 ) 現 行 稅 制 與 市 場 概 況 略 述 最 低 稅 負 制、稅 法 之 屬 人 及 屬 地 主 義、境 外 基 金 (與 海 外 基 金 ) 及跨境基金梗概。.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三 ) 境 外 基 金 納 入 最 低 稅 負 制 之 經 濟 分 析. 本章將介紹境外公司發行的境外基金納入最低稅負制的海外所得. ‧. 範圍內課稅,對我國資本市場及建置我國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之影響, 冀盼能對我國資產管理市場的健全發展有正陎影響。. sit. y. Nat. n. al. er. io. (四 ) 適 法 性 之 分 析. i n U. v. 本章將介紹境外基金與海外基金之法律定性,說明投資人經由國. Ch. engchi. 內 金 融 機 構 於 境 內 投 資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准 在 國 內 公 開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境 外基金,應與海外基金採取無差別對待,則將其納入「最低稅負制」 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範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額,對投資人並 不公帄,亦扭曲最低稅負制之租稅公帄之立法意旨。 本 章 亦 探 究 國 民 待 遇 作 為 WTO 之 基 本 原 則 , 其 要 求 保 障 締 約 國 彼此間國民、貨物、服務與服務提供者在市場處於帄等競爭之地位, 並避免其歧視性處遇及措施,則財政部所做解釋,將明顯造成對境外 基金及境外基金業者之歧視,有違國民待遇原則。. (五 ) 結 論 及 建 議. 4.
(1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5. i n U. v.
(12) 第二章. 現行稅制與市場概況. 依 據「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貣 ,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民 ( 一 年 中 居 住 滿 183 天 者 ) 之 非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即海外所得)均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基於財政部對註冊地在 境 外 的 基 金 及 國 內 之 海 外 基 金 的 交 易 所 得,為 不 同 之 歸 類 (前 者 為 境 外 所 得,後 者 為 國 內 所 得;即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除 與 現 行 屬 地 主 義 稅. 政 治 大 基 金 之 決 策 (轉 向 境 外 申 購 )及 行 為 (縮 短 投 資 期 限 , 以 避 免 因 將 多 年 投 立 資 於 單 一 年 度 實 現 之 結 果 , 以 致 獲 利 金 額 超 過 海 外 所 得 課 稅 門 檻 )。. 制有所扞格之外,這項稅制亦對將使投資人為了節稅而改變投資境外. ‧ 國. 學. 以下,茲就基金市場、最低稅負制及稅法上之屬人及屬地主義,. 境外基金、跨境基金及海外基金. sit. y. Nat. 第一節. ‧. 加以說明。. er. io. 境外基金係指國外基金公司在境外註冊及發行的共同基金,跨境. al. v i n 依「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之C規h定,於 經 行 政 院 e n g c h i U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下 n. 基 金 係 指 來 台 跨 境 上 市 之 ETF (目 前 有 香 港 發 行 之 ETF 來 台 上 市 ),其 稱「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 得 在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進 行 交 易 。 海 外 基 金 則為國內投信在台募集發行之投資於海外市場之共同基金。 境 外 基 金 與 直 接 跨 境 上 市 之 ETF 之 規 範 法 源 ,皆 為「 境 外 基 金 管. 理辦法」 ,兩 者 皆 為 國 外 發 行 而 在 我 國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得 募 集 銷 售 , 僅 前 者 (境 外 基 金 ) 係 透 過 境 內 銷 售 機 構 銷 售,後 者 (跨 境 ETF) 則 係 在或證券市場交易。 境 外 基 金 、跨 境 ETF 及 海 外 基 金, 三 者 於 監 理 及 產 品 層 陎 並 無 其 他差異,詳見表一:. 6.
(13) 表 一 : 境 外 基 金 、 跨 境 ETF及 海 外 基 金 之 比 較 境外基金 法源. 直 接 跨 境 上 市 ETF. 境外基金管理辦. 海外基金.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 法 架構. 金管理辦法. 境外基金之註冊. 境 外 ETF 在 台 經 證. 海外基金需經基. 地 (發 行 地 )為 外. 券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金在台經證券主. 國,在 台 經 證 券 主. 後,核准募集銷售。. 管 機 關 審 核 (採 核. 管 機 關 審 核 後,核 准 募 集 銷 售。境 外. 任總代理人,從事在. 得於國內首次募. 台之上市申請及所. 集 並 銷 售,為 境 內. 總代理人在國內. 有基金申報公告等. 基金但基金之投. 代理其基金之募. 事項。. 資地區或國家為 海外。. ‧. 集 及 銷 售,及 相 關 申報公告事項。 境 外 (目 前 僅 香 港 ). io. 愛爾蘭及香港等). al. n. 銷售模 式. 中華民國. er. 境 外 (如 盧 森 堡 、. sit. y. Nat. 發行地. 准 或 申 報 制 ), 方. 學. ‧ 國. 立 基金機構應委任. 境 外 基治 金機構應委 政 大. i n C 透 過 境 外 基 金 管 h於 證 交 所 掛 i牌 U engch 上市. v. 透過證券投資信. 理辦法所規範之. 託基金管理辦法. 銷售機構銷售. 所規範之銷售機 構銷售. 資料來源:投信投顧公會. 7.
(14) 一、國內境外基金市場分析 境外基金在台銷售雖已二十餘年,但早期因法規不完善,國外基 金資訊不透明或無法及時取得境外基金相關市場資訊,大部份的投資 資金無法化暗為明,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對國內投資人因投資境外基 金,究 竟 造 成 多 少 國 內 資 金 外 流 的 情 形,更 是 無 法 確 切 的 掌 握。因 此 ,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的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下 稱 “ 金 管 會 ” ), 積 極 研 擬 相 關 管 理 措 施,並 經 立 法 院 通 過,於 2005 年 8 月 1 日 頒 布「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 自 2006 年 8 月 2 日 貣 正 式 施 行 , 建 立 境 外 基 金 總 代 理人的制度,讓法規制度更臻完善,市場銷售的活動也能藉由統一管. 政 治 大. 理,讓政府機關及中央銀行能有效掌握資金的流向。自此,境外基金. 立. 正式導入台灣證券金融市場。. ‧ 國. 學. 由於證券商、投顧及投信公司取得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資格後,所 引 進 過 去 國 內 投 資 人 一 直 陌 生 的 國 外 知 名 境 外 基 金 商 品,已 為 數 不 少,. ‧. 國內投資人近年來亦紛紛將資金轉向境外基金,除了國內政治、社會 等 主 客 觀 因 素 外,主 要 是 境 外 基 金 與 國 內 共 同 基 金 之 間 的 差 異 性 不 同,. y. Nat. er. io. sit. 茲就境外基金之所以頗受國內投資人青睞的特性,分述如下:. (一 ) 投 資 市 場 的 多 元 a化. n. iv l C n h含e 單 i U域 性、洲 際 性 及 全 球 性 , 境外基金可投資的市場包 n一 c h家、區 g國. 因此,投資市場的選擇不像國內投信公司發行之共同基金僅限國內股 票市場,且所發行之海外基金亦有投資中國大陸地區的限制,而境外 基金所投資的店頭市場涵蓋全球的集中與店頭市場,不像國內共同基 金僅限台灣及特定國家市場。另從投資標的區分,國內共同基金主要 發行股票型與債券型基金,而境外基金則種類較多元化,除股票與債 券外,亦包括貨幣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及一些特殊投資類型如 能源、黃金、房地產、認股權證等。. 8.
(15) (二 ) 投 資 貨 幣 以 原 幣 為 主 國內共同基金以新台幣為要計價幣別,境外基金計價之幣別則包 含各式外幣,依投資人的需求,可為多元化的的外幣理財,同時規避 匯率的風險及因重複換匯所造成的匯率損失,以降低投資人的投資成 本。另外,因境外基金發行及註冊當地政府之外匯管制的限制,投資 人 贖 回 境 外 基 金 時 , 交 割 期 間 (贖 回 款 項 交 付 )通 常 約 須 7-10 日 甚 至 二 週以上,相較國內共同基金之一般交割時間約 5 日內來得長,此對投 資人的短期資金運用稍有影響。. (三 ) 投 資 管 理 及 風 險 分 散. 立. 政 治 大. 境外基金主要由該基金管理機構,結合具有國際專業基金經理人. ‧ 國. 學. 與資產管理的專業團隊負責管理。由於境外基金所投資之區域涵蓋全 球各個主要國家,因此全球金融市場的變化,在不同國家或區域的基. ‧. 金經理團隊,可依當地的投資眼光,瞄準當地重要投資標的,掌握市 場脈動,較能對投資組合做出靈活的反應。反觀國內投信團隊之全球. y. Nat. sit. 投資,因地域與時間的限制,對於全球市場的動態的掌握度,相較之. al. er. io. 下可能不夠,較難做出及時反應。再者,投資全球性或洲際性等大區. v. n. 域之境外基金,較不會因單一金融事件而影響全陎的投資績效,投資 人的投資風險相對分散。. Ch. engchi. i n U. (四 ) 商 譽 佳 基 金 公 司 帶 來 可 信 賴 的 投 資 自 從 2000 年 美 國 科 技 泡 沫 化 發 生 之 後,導 致 各 基 金 績 效 大 幅 滑 落 , 因而引發一些投資人抱怨。結果經調查發現,導致各基金績效不彰的 原 因 , 除 了 市 場 因 素 外 , 尚 包 括 一 聯 串 的 延 遲 交 易 (Late Trading) 及 短 線 交 易 (Market Timing) 的 醜 聞 。 因 此 , 以 美 國 為 首 的 主 要 幾 個 共 同 基 金市場興盛的國家,紛紛制定相關法令規定來約束證券交易及基金管 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亦體會商譽對公司的影響深遠,更是主動對內 部 進 行 相 當 嚴 謹 的 約 束,並 以 誠 信 義 務 (Fiduciary Dut y) 要 求 所 屬 Fund. 9.
(16) Manager 管 理 客 戶 資 金 時 , 要 為 客 戶 謀 生 最 大 的 利 益 , 包 含 為 客 戶 的 交 易 尋 求 最 佳 的 執 行 價 格,並 嚴 格 禁 止 Fund Manager 於 運 用 客 戶 資 產 時,一切利益衝突之行為。因此,商譽佳的境外基金機構所發行的境 外基金,通常會令投資人對其選擇的投資有較可靠的信賴。. 二、國內境外基金市場現況 迄 2014 年 10 月 底 止 , 主 管 機 關 共 計 核 准 45 家 代 理 人 , 代 理 81 家 的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及 1033 檔 境 外 基 金 在 台 募 集 與 銷 售,國 內 投 資 人 投 資 於 境 外 基 金 合 計 總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3 兆 3,503 億 元。投 資 人 分 類 部 分,. 政 治 大 99%高 達 3 兆 3230 億 (新 台 幣 ), 由 此 可 知 境 外 基 金 之 投 資 仍 以 機 構 法 立 人為主要投資對象,可能其中與投資人的投資習慣、對境外基金資訊. 其 中 自 然 人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總 資 產 約 為 273 億 (新 台 幣 ); 法 人 則 持 有 佔. ‧ 國. 學. 取得及對國外投資商品的瞭解程度有關。再從境外基金投資的標的分 析 得 知 , 國 人 投 資 習 慣 仍 以 股 票 型 境 外 基 金 (佔 39 %), 及 固 定 收 益 的. ‧. 債 券 型 境 外 基 金 (55%)為 主。從 投 資 區 域 分 類,則 帄 均 分 散 投 資 於 全 球 型 的 境 外 基 金 (佔 總 投 資 規 模 58%)、 單 一 國 家 (佔 總 投 資 規 模 17 %)及. y. Nat. n. al. er. io. sit. 區 域 型 (佔 總 投 資 規 模 26%), 其 餘 統 計 資 料 詳 見 表 二 。 3. 3. Ch. engchi. i n U. v.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網 站 (2014/ 10),「 產 業 現 況 分 析 」 之 境 外 基 金 /境 外 基 金 分 類 統 計 資 料 。 http://www.sitca.org.t w/Menu_main.asp?FD=D0000&FL=D3010.asp&Click =F&SSL=&t yp=&TopSub=1&SubOrder=3&Lang=C. 10.
(17) 表二:境外基金總資產規模 依基金類型. 立. ‧. ‧ 國. 學. io. sit. y. Nat. n. al. er. 依受益人型態. 政 治 大. Ch. engchi. 11. i n U. v.
(18) 依投資地區.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2. i n U. v.
(19) 第二節. 最低稅負制. 承上所述,境外基金既已成為國人投資之趨勢,將境外基金投資 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將直接影響投資人之境外基金投資決策,在於 其投資行為將會因為避免受到可能之稅負影響,而產生巨大改變。 所 謂 「 最 低 稅 負 制 」( Alternative Minimum Tax ), 係 為 使 適 用 租 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 能繳到基本之所得稅額的一種制度,以解決現行各稅法對企業與個人 提供過度租稅減免的現象,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 政 治 大 家稅負獎勵較多的高科技業與金字塔頂端的高收入族群,受該制度施 立 行之衝擊最大者。. 有基本的貢獻,以維護租稅公帄,確保國家稅收。所以,過去受到國. ‧ 國. 學. 簡 言 之, 「 最 低 稅 負 制 」的 實 施,不 僅 兼 顧 既 有 產 業 或 社 會 政 策 ,. ‧. 並適度減緩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的不公帄,彌補現制的不足, 並有助於提升民眾對於稅制公帄的認同,而過去受到國家稅負獎勵較. y. sit. io. er. 響對象。. Nat. 多的高科技業者或金字塔頂端的高收入族群,是該制實施後的主要影. al. v i n C hTax),因 此 若 納U稅 人 原 本 所 要 繳 納 的 綜 合 替 代 制 (Alternative Minimum engchi n. 「 最 低 稅 負 制 」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施 行 , 由 於 此 基 本 稅 額 為. 所 得 稅 額 , 小 於 或 等 於 此 基 本 稅 額 時 , 納 稅 人 將 無 需 補 稅 (即 不 受 影. 響 ), 海 外 所 得 部 分 則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施 行 ; 納 入 課 稅 的 海 外 所得種類,比照國內所得多達十種,包括薪資、利息、租賃及權利金 所得、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競技或機會中獎、退職所得以及其 他 所 得 , 合 計 十 大 類 , 每 一 申 報 戶 全 年 海 外 所 得 合 計 數 未 達 100 萬 元 者 , 免 予 計 入 , 在 100 萬 元 以 上 者 , 全 數 計 入 。 由 於 基 本 稅 額 的 扣 除 額 高 達 600 萬 元 , 採 用 單 一 稅 率 20%, 又 低 於 綜 合 所 得 稅 最 高 45%的 級 距 , 因 此 對 於 一 般 受 薪 階 級 而 言 , 其 基 本 稅 額 必 須 高 於 原 本 所 要 繳 的 綜 合 所 得 稅 額,才 有 必 須 補 繳 差 額 之 可 能。. 13.
(20) 第三節. 屬人主義及屬地主義. 由於我國採大陸法系,大陸法系以屬地主義為主,故相關制度多 採屬地主義,亦包含稅制基礎。 詳 言 之,各 國 針 對 課 稅 主 義 ㄧ 般 可 分 為 三 種 方 式 :屬 地 主 義、屬 人 主 義 及 折 衷 主 義 (屬 地 兼 採 屬 人 主 義 )。 所 謂 屬 地 主 義 係 指 , 不 論 居 住 者或非居住者,凡境內所發生之各項所得一律課稅;屬人主義則僅對 其居住者之境內外所得課稅;而屬地兼屬人主義,及對本國居住者之 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而非居住者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政 治 大. 由於屬人主義對居住者之境內外來源所得課稅,而對非居民享受. 立. 本國政府服務而取得之境內來源所得不課稅,顯然並不公帄,因而極. ‧ 國. 學. 少國家採行純粹屬人主義;而屬地主義基於應課稅原則僅就境內來源 所得課稅,但由於對居住者之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實有違量能課稅. ‧. 之原則。再者,如個人金融性對外投資或短期性對外投資或短期性勞 務所得,由於仍享有本國政府提供之服務,如不課稅,亦有違利益課. y. sit. io. er. 主義。. Nat. 稅原則。因此,最符合租稅公帄理念之課稅主義為屬地兼屬人之折衷. al. v i n C非h中 華 民 國 國 民U, 而 經 常 居 住 在 境 內 者 , 屬人主義,遺產及贈與稅對 engchi n. 我國現行稅目中,營業事業所得稅對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採. 亦採屬人主義。. 綜合所得稅及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採屬地主義,遺產與贈與 稅對非中華民國國民及中華民國國民且經常居住在境外亦採屬地主義。 其餘稅目亦多為屬地主義,至於消費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採 目的地課稅原則,相當於屬地主義。 綜上所述,我國對境內個人之所得既採屬地主義,則最低稅負制 將境內個人之海外所得納入課稅基礎,於實務運作及法理基礎上,皆 有值得商榷之處。. 14.
(21) 第三章. 境外基金納入最低稅負制之經濟分析. 一個社會的經濟活動是否井然有序,首重健全的的金融制度;金 融制度之建立,又重健全的的資本市場及財稅制度;而資本市場制度 之建立,其功能在使一般的儲蓄性資金能轉化為具有建設性或增值性 的投資,故金融制度之目的在於便利資金之融通,達成資本形成以促 進經濟之發展。資金融通方式中,資金供需雙方藉由股票或其他有價. 政 治 大 給者藉由買入有價證券而貸出資金,而資金需求者藉由發行有價證券 立 而 借 入 資 金 , 此 種 資 金 融 通 的 過 程 即 為 直 接 金 融 (Direct Financing) 。 證券等金融工具,將資金由供給之一方直接移轉予需求者,即資金供. ‧ 國. 學. 若資金供給者將剩餘資金存入銀行、信託機構或其他契約性儲蓄單位 等金融中介機構,再由這些金融中介機構將剩餘資金轉貸給資金需求. ‧. 者,此 種 藉 由 第 三 者 介 入 於 資 金 供 給 與 需 求 者 間 之 融 通 方 式,稱 為「 間 接 金 融 」(Indirect Financing)。惟 現 階 段 企 業 發 展 需 要 與 資 本 市 場 關 係. y. Nat. n. al. er. io. 鍵。. sit. 不是那麼密切,則金融機構如何藉由金融商品市場獲取營收,實為關. i n U. v. 於稅制方陎,各界輿論常以我國並未開徵資本利得稅,獨厚富者. Ch. engchi. 造成所得分配不均,甚至導致貧富差距擴大,其實這是多年來各界未 深入了解我國對於資本利得之課稅現況,間接造成民眾對我國資本利 得稅之錯誤認知。首先,目前我國雖無資本利得稅之名,惟已有針對 資本利得課稅之實,亦即我國現行稅制已針對不同型態所得與財產之 資本利得,課以不同租稅性質之負擔,具有適度處理資本利得課稅之 機制,包括:所得稅法、證券交易稅條例及土地稅法等稅法所課徵之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及土地增值稅相關資本利 得之課徵規定。 再 者,影 響 所 得 分 配 的 因 素 眾 多,包 括 家 庭 人 口 結 構、產 業 結 構 、 就業情形、政府移轉收支效果、教育機會以及經濟體系的開放程度等. 15.
(22) 因素。 末者,從遺贈稅調降之世界潮流,與國際資本大量流動之現實, 欲對國際資本利得、國際資金、國際投資所得課稅,若無租稅協定等 稅務機關密切合作,境外所得稽徵成本至為鉅大,故單純從「有所得 就要課稅」等粗淺租稅公帄觀念,不足以整體考量最適台灣經濟發展 之租稅制度。 租稅制度會帶動資金流動,台灣資本市場為達國際化,應與國際 更緊密的接軌,更需健全的財稅制度,始能建構具有國際競爭力及吸 引力的資本市場。如果台灣持續對在國內銷售的海外金融商品採取嚴. 政 治 大. 格限制,國人只需透過外匯的匯出,就可將財富移轉國外,形成了財. 立. 富外流,亦使得這些限制形同虛文。因此,唯有將限制放寬至接近目 。. ‧. 第一節. ‧ 國. 4. 學. 前大量吸收台灣財富管理業務國家的作法,未來台灣才有競爭力可言. 對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之影響. y. Nat. sit. 為因應金融國際化、自由化之潮流趨勢及發展我國成為亞太金融. n. al. er. io. 中 心 之 政 策 , 引 進 外 資 以 健 全 我 國 資 本 市 場 , 為 不 可 或 缺 之 一 環 5。. i n U. v. 我國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資本市場之政策係分三階段:第一階段只. Ch. engchi. 准許國內證券投信公司在外募集資金,間接投資國內證券;第二階段 准許國外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第三階段則全陎開放外國 法人及自然人均可直接投資國內證券,民國七十二年貣依計劃施行以 來,至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已進入第三階段,並陸續放寬投資比例、投 資 額 度 、 資 金 匯 出 匯 入 等 限 制 , 目 前 對 國 外 專 業 投 資 機 構 (FINI) 投 資 額度業無限制,每一境外華僑、自然人之限額為五百萬美元,每一境. 4. 5. 「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白 皮 書 」 ,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2008 年 3 月 28 日 , 頁 1。 「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白 皮 書 」 ,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2001 年 12 月 31 日 , 頁 12。. 16.
(23) 外法人之限額為五千萬美元。開放外資對我證券市場之廣度、深度及 成熟度皆有相當大之貢獻,其有利於亞太金融中心目標之達成。 迄政府正式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股票市場之後,這股 金融國際化的潮流慢慢提昇成為國內經濟發展的主要活水與動力來源。 接 著 近 十 年 來 政 府 陸 續 開 放 外 資 證 券 商、期 貨 商 的 在 台 設 力 分 支 機 構, 與 放 寬 外 資 的 種 種 投 資 限 制 …等 等 , 在 在 都 是 想 讓 台 灣 的 資 本 市 場 能 朝向國際化的發展。相對的,除了放寬外資來台投資外,也漸漸開放 國外的金融商品,諸如:外國股票及境外基金,提供給國內投資人能 有多元化的國際金融商品作為投資選擇。. 政 治 大. 惟查,境外基金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將造成資金外流,影響我. 立. 國成為區域資產管理中心之發展願景,理由在於:. ‧ 國. 學. 1. 鄰 近 台 灣 之 香 港 及 新 加 坡 , 目 前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之 資 本 利 得 皆 不 課 稅,股 息 股 利 亦 同( 於 新 加 坡,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貣 one-tier corporate. ‧. tax s ystem 下 之 股 利 股 息 免 稅 ) 。若 境 外 基 金 所 得 納 入「 最 低 稅 負 制 」 如期實施,影響所及,將使意欲投資海外之鉅額資金外流至香港及. y. Nat. sit. 新加坡等地,以規避最低稅負制。此舉將弱化我國對於資金之稅負. n. al. er. io. 吸引力,並抵銷政府戮力促使我國成為區域資產管理中心之努力。. i n U. v. 2. 再 者 , 於 「 最 低 稅 負 制 」 潛 在 稅 負 責 任 下 , 原 本 對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及. Ch. engchi. 資產有興趣的投資者,將不願再透過台灣境外基金合法銷售機構進 行投資,此非但影響國內金融機構財富管理業務,更將導致投資人 轉向境外金融投資機構甚或是未經核准之地下管道進行境外基金投 資,此與金管會倡導投資人透過合法管道申購境外基金,與建立國 內、外基金業者公帄競爭環境之意旨相違,將嚴重妨害正常市場競 爭秩序及資產管理業之發展。 3. 隨 著 世 界 各 國 金 融 市 場 的 全 球 化 與 國 際 化 , 國 際 資 本 流 動 快 速 , 為 了吸引資金,許多國家皆積極採取新的政策,如新加坡、香港即以 降 低 或 取 消 遺 產 稅 的 政 策 來 吸 引 外 資。台 灣 是 一 個 財 富 外 移 的 大 國, 且 此 情 況 還 在 持 續 擴 大 中,尤 其 自 2009 年 貣,將 國 人 的 海 外 所 得 將. 17.
(24) 納入最低稅負制後,高所得者不但加速將大筆資金轉移到海外,還 利用信託等機制使財富隱形化。在此過程中,許多台灣金融人才亦 轉戰到海外至外商任職,造就了他國的經濟成長,但台灣本地金融 業的就業率卻呈現負成長。此種情況如果持續惡化下去,勢必會衝 擊到國內金融業財富管理業務的發展,對於我國未來經濟發展非常 不 利 6。 4. 稅 制 不 同 , 代 表 稅 負 不 同 , 因 此 稅 負 較 重 的 模 式 的 確 會 使 得 投 資 人 購買結構性商品的意願降低,這可以由今週刊委託山水民意調查之 分 析 報 告 反 映 出 來 7;當 投 資 人 投 資 意 願 降 低 時,不 只 所 繳 的 稅 減 少,. 政 治 大 融機構的營收。當金融商品市佔率縮小,資金流至國外,則政府的 立 稅收將大幅減少。. 也表示國內金融機構的結構型商品的市場規模縮小 了,也影響到金. ‧ 國. 學. 5. 租 稅 制 度 會 帶 動 資 金 流 動 , 政 府 雖 已 採 行 一 系 列 租 稅 改 陏 措 施 , 如. ‧. 大幅的降低遺產稅、綜合所得稅,希冀改善投資環境與吸引資金回 流,但 遺 贈 稅 占 總 稅 收 的 比 例 極 低,顯 然 不 是 主 要 的 財 政 收 入 來 源 。. sit. y. Nat. 因此,遺產稅在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發展過程中已經失去其課徵 的原有功能及公帄性,隨著富商巨賈的財富轉移到免稅國家,中產. io. n. al. er. 階級反而變成負擔主要稅收的對象,導致帄均社會財富的目的無法. i n U. v. 實現,也違反了租稅制度的公帄正義。從而,一旦擴大「最低稅負. Ch. engchi. 制」而納入境外基金所得,將對上述稅改措施造成反效果,有礙建 立一有利於投資人之稅賦環境,更與目前稅賦政策政策方向明顯相 違。 6. 依 韓 國 金 融 投 資 協 會. (Korea Financi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 KOFIA) 之 資 料 8 , 韓 國 政 府 自 2007 年 貣 對 境 外 基 金 採 取 稅 賦 上 差. 6. 「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白 皮 書 」, 11 頁 , 2008 年 3 月 28 日 ,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7. 商業同業公會 「 境 外 基 金 所 得 課 稅 民 意 大 調 查 」, 今 週 刊 第 3 3 6 期 , 2 0 0 9 年 1 2 月 2 4 日 S up p o r t i n g the lo w- i n co mi n g p eo p le , E xp a nd i n g t he mi d d le - cl as s, K o rea M i ni str y. 8. o f St rat e g y a nd F i na nce , 2 0 0 9 /0 8 /1 5 p r e ss rel ea s e. 18.
(25) 別待遇,已使韓國境外基金市場遽跌百分之八十以上,迫使韓國政 府 檢 討 並 擬 於 2009 年 底 廢 除 該 一 差 別 待 遇,有 鑑 於 此,我 國 政 府 應 採取措施阻止類事情事發生,以免對國內境外基金業者及合法銷售 機構產生難以挽回之影響。 綜上所述,境外基金所得一旦納入對低稅負制課徵範圍,有可能 導致原本對外國有價證券及資產有興趣的投資者,不願再透過台灣境 外基金銷售機構進行投資;再加上鄰近香港、新加坡對國外有價證券 的資本利得、股息及股利皆不課稅,投資人將資金轉入該國的可能性 大增,因此,境外基金課稅此舉會使海外回流的資金再度往外移,而. 政 治 大. 對我國資產管理業的發展有負陎影響。. 立及 不 公 帄 競 爭 重複課稅. 學. ‧ 國. 第二節. 當基金進行股票投資時,每筆交易都會被課徵證券交易稅,而這. ‧. 些交易稅成本皆反應在基金淨值裡,由所有受益人共同承擔,倘受益 人贖回境外基金時還須被視為證券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下海外. sit. y. Nat. 所得,即有重複課稅之嫌。此外,國內投信所發行之海外基金贖回的 資本利得不課稅,海外基金又享有免課孳息所得稅,境外基金的本質. io. n. al. er. 與 海 外 基 金 相 似 (俱 為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投 資 於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之 共 同 基. i n U. v. 金 ),惟 一 之 差 異 僅 在 發 行 機 構,本 質 相 同 的 金 融 商 品 卻 有 不 同 的 財 稅. Ch. engchi. 負擔,在業者間將會造成不公帄競爭。. 由下表三可得知,目前於國內合法銷售之共同基金,其主要投資 海外標的者,包括經金管會核准或核備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銷售之境 外基金,及國內投信所發行之海外基金。究其實質,兩者均係國人間 接 投 資 海 外 資 產 之 工 具;其 所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亦 均 為 有 價 證 券 之 一 種; 投 資 人 於 國 內 如 欲 投 資 該 兩 種 基 金,亦 均 循 合 法 之 銷 售 機 構 諸 如 銀 行、 證券商、投信與投顧進行;兼以其利得亦均於國內實現,故於本質上 實 無 不 同 , 故 依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 ( 下 稱 「 投 信 投 顧 法 」) 之 立 法 精 神,兩 者 於 稅 負 上 應 予 公 帄 對 待,始 符 公 帄 原 則,自 屬 當 然 。. 19.
(26) 表三:海外基金與境外基金之比較 項目 相同點. 海外基金. 主管機關. 金 管 會 (核 備 /准 ). 同左. 交易行為地. 中華民國. 同左. 銷售方式. 公開募集及銷售. 同左. 銷售管道. 國內總代理人或銷售 機構 同左. 基金投資標 的.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或 銷售機構 作為間接投資有價證 券或有價證券商相關 商品之投資工具 如透過銀行銷售者, 投資人持有國內銀行 發給之信託受益憑證 主要投資於海外有價 證券. 發行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境外基金機構. 投資人. 立. 政 治 大. 同左. 學 同左. Nat. sit. y. ‧. ‧ 國. 受益憑證. 相異點. 境外基金. io. er. 資料來源:投信投顧公會. al. v i n C逐h漸 擴 增 , 使 租U稅 公 帄 性 受 到 質 疑 , 最 低 措施,實施結果,減免範圍 engchi n. 長期以來,我國為達成特定經濟、社會目的,採行各項租稅減免. 稅負制之立法精神,在使依法應繳納卻予減免之稅捐,有重新評量並 納入稅基之機會。惟其目的非為助長、促進或抑制特定產業,亦不應 產生助長、促進或抑制特定產業之效果。茲以境外基金納入最低稅負 制而海外基金則否為例,說明如下。 查 於 2004 年 正 式 施 行 之 投 信 投 顧 法,係 國 內 合 法 募 集 銷 售 共 同 基 金之最上位規範,其立法原意係為將境內及境外基金之募集、銷售及 業務行為,納入同一管理範疇。基於相同事務一致性原則,如國內投 信發行海外基金無庸納入最低稅負制,則境外基金之所得自無受不合 理 差 別 待 遇 之 理。又 依 投 信 投 顧 法 第 十 六 條 訂 定 之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20.
(27) 其立法目的係「使國內投資人投資境外基金能獲得保障及國內外基金 業者的公帄競爭」 ,從 而,如 對 於 同 屬 投 資 海 外 之 境 外 基 金 作 出 不 公 帄 稅務處置,而產生歧視性差別待遇,將明顯不利境外基金業者於國內 之深根發展及公帄競爭。 而依財政部見解,國內投信所發行之海外基金,縱令其所投資之 標的為海外有價證券,投資人贖回時之資本利得,仍被視為「境內所 得 」,而 不 適 用 最 低 稅 負 制;與 此 相 反,就 境 外 基 金 部 分,財 政 部 堅 持 其 所 得 屬 於「 海 外 所 得 」,而 須 納 入 最 低 稅 負 制 計 算「 個 人 基 本 所 額 」, 兩者顯然出現差別待遇,其影響產業公帄競爭,不可謂不大,此觀金. 政 治 大 度可刺激海外投信業者併購本土投信,並促進國內投信發展海外基金 立 業務等云,不言自明。. 管會內部編寫之「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報告,指出相關制. ‧ 國. 學. 又 查 , 境 外 基 金 與 直 接 跨 境 上 市 之 ETF 雖 基 於 相 同 法 原 及 架 構 ,. ‧. 但 卻 因 被 分 別 認 定 (境 外 基 金 )及 境 內 有 價 證 券 (境 外 跨 境 上 市 之 ETF), 致使兩者之證券交易所得卻於稅法上受不同之待遇,其課稅規定彙整. n. al. er. io. sit. y. Nat. 如下表四所示:. Ch. engchi. 21. i n U. v.
(28) 表 四 : 境 外 基 金 與 跨 境 ETF之 比 較 境外基金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直 接 跨 境 上 市 ETF. 所得稅規定. 所得稅規定. 營利事業:屬營利事業之外國 來源所得,併同其他所得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個人之海外來源所得免 稅。. 營 利 事 業:國 內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停徵所得稅。 個 人:國 內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停 徵 所得稅。.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規 定 (最 低 政 治所 得 大 稅負制).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規 定 (最 低 稅負制). 立. sit. y. Nat. 所得稅規定. er. 所得稅規定. io. 營利事業:併同其他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個人:個人之海外來源所得免 稅。. 營 利 事 業:併 同 其 他 中 華 民 國 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個 人:個 人 之 海 外 來 源 所 得 免 稅。.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規 定 (最 低.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規 定 (最 低. 稅負制). 稅負制). al. n. 基 金 配 息. ‧. ‧ 國. 學. 營 利 事 業 :「 所 得 稅 法 」已 有 規 營 利 事 業 : 除 依 法 不 適 用 「 所 範,基本稅額條例不另行 得基本稅額條例」者外, 規定。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個 人 : 依「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 課徵基本稅額。 課徵基本稅額。 個 人: 「 所 得 稅 法 」已 有 規 範 , 「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不 另行規定。. Ch. engchi. i n U. v. 營 利 事 業 :「 所 得 稅 法 」已 有 規 營 利 事 業 :「 所 得 稅 法 」 已 有 範,基本稅額條例不另行 規 範,基 本 稅 額 條 例 不 另 規定。 行規定。 個 人 : 依「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 個 人:依「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 課徵基本稅額。 課徵基本稅額。 資料來源:投信投顧公會. 22.
(29) 尤 有 甚 者,同 屬 境 外 基 金 一 種 之 跨 境 上 市「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 如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銷售,其與境外基金之規範法源皆為「境 外基金管理辦法」 ,兩 者 產 品 架 構 相 同,且 皆 為 國 外 發 行 而 在 我 國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得 募 集 銷 售 或 證 券 市 場 交 易 之 產 品,然 依 財 政 部 見 解, 境 外 基 金 與 跨 境 上 市 之 ETF 卻 被 分 別 認 定 為 境 外 有 價 證 券 與 境 內 有 價 證 券,營 利 事 業 或 個 人 於 台 灣 證 交 所 買 賣 該 ETF 所 發 生 之 證 券 交 易 所 得,依「 所 得 稅 法 」第 8 條 第 7 款 規 定 為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及 交 易 所 得 , 亦毋庸納入最低稅負制,更屬於相同金融產品採取差別待遇,更臻明 顯。. 政 治 大 之所得應與投信發行海外基金,乃至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最低稅 立 負制下,應享有一致性對待,始為確論。. 準此,基於策略考量,及產業間公帄競爭環境之建立,境外基金. ‧ 國. 學. 第三節. 落實海外所得課稅?. ‧. 境外基金之國外投資收益若課徵最低稅負所得稅,市場上將出現. sit. y. Nat. 基金贖回潮,投資人也將因對稅制認識不清而心生恐懼。另外,我國 稅捐稽徵機關能否克服海外資料蒐集的困境,亦值存疑;以目前與我. io. n. al. er. 國 簽 訂 全 陎 性 所 得 稅 協 定 國 家 僅 16 個,大 部 分 為 於 非 洲 及 亞 洲,則 歐. i n U. v. 美國家及中國大陸之稅捐稽徵資訊如何取得? 大量逃漏稅及資料造假. Ch. engchi. 之情勢必不可免,不僅產生租稅課徵實務上之不帄等,也會讓法令形 同具文,有可能產生租稅課徵實務上之不帄等,讓原先最低稅負制之 良法美意被扭曲,遑論相關執行細節付之闕如,易形成執行層陎之不 公。 查,因 產 業 免 稅 措 施 下 受 惠 之 高 所 得 人 之「 海 外 所 得 」 ,在 無 租 稅 協定等國內外稅務機關密切配合下,財政部因稽查困難,而出現財政 部回應「以賴民眾申報或檢舉」之不公帄現象,甚至將國人境內投資 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於國內公開募集銷售之同屬有價證券乙種之境外. 23.
(30) 基金,又納入「以發行人為準則」之與「海外所得」認定毫不相關因 素 9 , 與 同 屬 投 資 海 外 有 價 證 券 之 國 內 投 信 之 「 海 外 基 金 」, 採 取 差 別 待遇,將該等合法於國內公開募銷之境外基金交易所得納入海外所得 範疇,所可能付出的巨大社會成本,譬如教育投資人所需之人力、時 間及費用,進而資金外移,影響層陎擴及一般非高所得者之擴大投資 人及整體財富管理產業,實非立法本意。 緣目前個人從事海外有價證券(含境外基金)或商品期貨投資, 除 自 行 直 接 投 資 外 ,尚 有 間 接 由 下 列 二 種 管 道 投 資: (1)購 買 國 內 投 信 發 行 之 海 外 基 金 及 期 貨 信 託 基 金。(2)透 過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購 買 經 我 國 政. 政 治 大 道者,即使投資人之信託資產主要為海外有價證券或期貨商品,財政 立,其 交 易 所 得 不 必 受 到 海 外 所 得 內 入 最 低 稅 負 部 卻 認 為 是「 國 內 基 金 」. 府 核 准 的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含 境 外 基 金 )及 商 品 期 貨 。 其 中 循 第 (1)種 管. ‧ 國. 學. 制 之 規 範。 但 循 第 (2)管 道 者, 就 同 為 主 要 投 資 海 外 有 價 證 券 及 商 品 期 貨之經我國政府核准於境內公開募銷之境外基金,其交易所得則須納. ‧. 入最低稅負制規範;惟就投資人而言,透過國內投資基金及境外基金 所持有之信託資產,主要均為海外有價證券及商品期貨,卻有不同的. y. Nat. io. sit. 稅負,顯然不公。. n. al. er. 又 查,財 政 部 中 華 民 國 (下 同 ) 76 年 9 月 18 日 台 財( 二 )自 第 6805. i n U. v. 號 函 釋: “外 國 之 股 票、公 司 債、政 府 債 券、受 益 憑 證 及 其 他 具 有 投 資. Ch. engchi. 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 之 投 資 服 務 , 均 應 受 我 國 證 券 管 理 法 令 之 規 範 ” 。 財 政 部 81 年 2 月 1 日 台 財( 二 )自 第 50778 號 亦 函 釋 : “外 國 股 票 依 前 函 規 定 已 屬 證 券 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所稱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故境外基金 受益憑證如經主管機管核准或核備在國內公開募集及銷售,應為證券 交 易 法 第 六 條 所 稱 之「 有 價 證 券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四 條 之 ㄧ 之 規 定,亦 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並自交易陎觀之,國內投資人透過國內金融機構購買經我國政府. 9. 台 財 稅 字 第 0 9 8 0 0 5 3 7 6 5 0 號 函 , 2 0 0 9 年 11 月 2 日 , 財 政 部. 24.
(31) 核准的外國有價證券及商品期貨,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投資行為。現行 國內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徵所得稅,並免納最低稅負制計算個人所得 額,則透過我國金融機構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含境外基金)及期貨交 易之所得,亦應受相通之稅務待遇。從而,國內銷售之境外基金若納 入最低稅負制,實難以行之。 綜 上 所 述,我 國 資 本 市 場 於 下 一 階 段 陎 臨 之 新 環 境,係 本 土 產 業 結構改變、全球資本市場(尤其同一時區的上海與香港資本市場)競 爭以及金融商品創新等組織環境因素之變化。台灣的游資充裕,交易 活絡、高本益比一向為資本市場的特色,隨著全球化的趨勢及資訊科. 政 治 大 爭已從本土市場發展到國際範疇,如將境外基金納入稅負制,投資人 立 為了避稅可能將資金外移,政府不僅課不到稅,進而也會影響國內產 技的迅速發展,台灣資本市場已無地域的隔閡與限制,資金動能之競. ‧ 國. 學. 業發展,實非良策。.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5. i n U. v.
(32) 第四章. 適法性分析. 「租稅法律主義」係依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 義 務。」,明 示 無 法 律 明 文,人 民 即 無 納 稅 之 義 務,租 稅 法 律 主 義 之 內 涵,有如下二種概念。一為租稅法定之原則;即納稅義務人、課稅標 的、課 稅 標 準、稅 率、稽 徵 程 序、繳 納 期 間 及 其 延 緩、租 稅 之 退 減 免 、 行政救濟、罰則等均須依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詳予明確規定。一為. 政 治 大 稅捐之課徵,如無法律依據,不得依行政命令或函釋恣意為逾越母法 立 之 規 定 或 釋 示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257 號 大 法 官 李 志 鵬 陳 瑞 堂 不 稅務行政合法性之原則;即稅務行政機關應嚴格遵守稅法之規定而為. ‧ 國. 法律明確性. ‧. 第一節. 學. 同意見書). sit. y. Nat. 「 所 得 稅 法 第 八 條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認 定 原 則 」 (「 認 定 原 則 」 ) 並 未 達 於 基 本 的( 必 要 的 )明 確 程 度 。 按 :「 不 同 領 域 的 法 律 、 不 同 性. io. n. al. er. 質的規定、不同經濟社會背景下的規範,明確性程度高低的要求,或. i n U. v. 有 不 同,然 其 均 應 達 於 基 本 的( 必 要 的 )明 確 程 度( necessary degree of. Ch. engchi. certaint y)」 (釋 字 第 六 九 七 號 解 釋 羅 昌 發 大 法 官 所 提 不 同 意 見 書 )。 實體性的事項,與技術性或細節性的事項,於憲法所要求的明確 性,程度上自然可能有所差異。實體事項固須以明確的法律規定,始 符合法律明確性的要求;然如屬技術性或細節性的事項,而法律未能 明確規定者,得由主管機關以發布命令之方式補充(司法院釋字第四 四三號、第六二 O 號、第六二二號、第六四 O 號、第六五 O 號解釋 參 照 )。 在社會關係較單純、經濟活動較不多樣、科技未高度發達之前, 較為簡略的法律規定,或許可以達到基本的明確程度。然社會關係漸. 26.
(33) 趨複雜、經濟活動愈趨多樣、科技愈來愈為發達的情形下,同樣的法 律內容,適用上可能產生高度的不確定或不明確的結果。故法律規範 是否符合明確性之審查,即應隨時空環境之變遷,而有不同的結論。 換言之,倘係法律未明確規範,而為技術性或細節性的事項,應不違 反明確性的要求。而所謂技術性或細節性之事項,顯然不包括直接影 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之事項。 系爭「認定原則」係在界定課稅之基礎,屬於實體性之事項,而 非技術性或細節性事項,故人民應有權期待在法律上就其要件為較明 確之規定,而在經濟活動愈趨多樣且科技愈來愈為發達之今日,更顯. 政 治 大 時傳送回國內,而使用外國公司設於當地之相關傳送設備、作業軟體 立 系統、技術服務、或電視台整體資源,並因而給付外國衛星機構之費 其不明確性。例如:國內公司之記者於國外採訪新聞時,為使新聞及. ‧ 國. 學. 用。此種純粹在境外發生之交易(雖然訊息之接收端係在國內,但所 有 的 設 備 均 位 於 境 外,且 所 有 服 務 亦 係 在 境 外 發 生 ) ,究 竟 是 否 為「 在. ‧. 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適 用 上 確 實 產 生 高 度 的 不 確 定 或 不 明 確的結果。如以系爭「認定原則」法律條文之表陎文義或其通常含意. y. Nat. sit. 而 言, 「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取 得 之 其 他 收 益 」確 亦 有 不 同 解 釋 之 可 能 :一. er. io. 種 解 釋 , 為 著 重 於 「 取 得 之 對 象 」( 即 所 得 之 來 源 ); 即 只 要 取 得 之 對. al. v i n C取h得 或 所 得 之「 原 另一種可能之解釋為著重於 e n g c h i U因 」;即 必 須 所 得 者 係 基 n. 象或所得之來源係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公司,即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於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經濟活動或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擁有財產而產生者, 始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同時,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如僅以收益取得之對象 或所得之來源為標準,而未就「取得原因」加以界定(例如由於所得 者之財產所在地為中華民國,使其因而產生之收益構成中華民國來源 所得,及由於所得者之經濟活動在中華民國,使其因而產生之收益構 成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造 成 可 能 擴 大 對 外 國 人 課 徵 所 得 稅 所 採 之「 屬 地 主 義 」之 結 果,且 相 當 程 度 造 成 法 律 的「 域 外 適 用 」 (以我國法律適 用 於 外 國 人 在 境 外 發 生 之 行 為 )。. 27.
(34) 承前所述,系爭規定之表陎文義既容有不同的解釋,其欠缺必要 的明確程度,應屬明顯。. 第二節. 稅賦公帄原則. 國內公開募銷售之境外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海外基 金 , 同 為 有 價 證 券 之 乙 種 , 迭 經 金 管 會 釋 示 在 案 , 並 依 財 政 部 98 年 9 月 3 日 公 告 之「 所 得 稅 法 第 八 條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認 定 原 則 」第 八 條 , 凡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且實際於境內交易之有價證券,其財 產增益為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則境外基金自無差別對待之理;因. 政 治 大. 此,兩 者 於 稅 法 上 應 受 相 同 對 待,始 符 合「 公 帄 與 量 能 課 稅 原 則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97 號 解 釋 )。. 立. ‧ 國. 學. 然 財 政 部 財 政 部 99 年 2 月 6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09904505260 號 函 有 關 認定境外基金之交易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理由,略以有價證. ‧. 券 交 易 所 來 源 劃 分 原 則 應 比 較 -動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之 登 記 或 註 冊 制 度 , 及登記或註冊地若無外國地者,交易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y. Nat. sit. 惟 查,有 價 證 券 與 動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之 劃 分 原 則,無 需 一 致 -動 產 及. er. io. 無形資產之登記或註冊之規定,係基於公示及公信之目的,用維交易. al. v i n 畫 等 )及 無 形 資 產 大 宗 之 著C 作h 權,以 佔 有 或 原U e n g c h i 創 之 事 實,作 為 權 利 取 得 n. 安 全 , 依「 法 」需 向 行 政 機 關 惟 之 。 然 者 , 絕 大 多 數 動 產 (如 珠 寶 、 字 或歸屬之認定之依據,不以登記或註冊為必要。詳言之,因涉及交易. 安 全 , 以 向 行 政 機 關 註 冊 或 登 記 為 必 要 , 可 分 登 記 (註 冊 )對 抗 或 生 效 要件,散見於動產擔保法及智財法規等相關公法;然而,依證券交易 法相關規定,有價券權利之取得或歸屬之認定,並無公示及公信之必 要,權 利 人 亦 根 本 無 需 向 行 政 機 關 為 註 冊 或 登 記 以 表 彰 其 權 利。從 而 , 有價證券之取得或歸屬之認定,依法既不以登記或註冊為必要,財政 部即無必要援引「極少數」需註冊或登記之動產及無形資產之規定, 強使性質完全不同之兩者課稅劃分原則一致,並與現實絕大多數動產 (如 珠 寶 、 字 畫 等 )及 無 形 資 產 之 劃 分 原 則 不 符 。. 28.
(35) 緣境外基金於國內公開募集,需受金管會嚴格監督,其登記審查 密度及所耗費時程,與海外基金相較,並無不同。境外基金與海外基 金多屬開放型基金,故技術上及實務上難以上市並於交易所交易;就 境外基金以言,其既經金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銷售,解釋上形同核准 於國內發行該基金之股份,是以境外基金申贖之財產增益是否屬「中 華民國來源所得」 ,本 不 應 以 發 行 或 上 市 為 要 件,而 應 以 有 價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金 管 會 之 認 定 為 準,「 證 券 交 易 稅 條 例 」之 適 用 範 疇 即 屬 適 例。今 財政部另為解釋,非但有違境外基金與海外基金應公帄對待之原則, 亦使不同主管機關認事用法產生衝突,徒增民眾困擾,亦嚴重影響業 者權益。. 政 治 大 次查,境外基金與海外基金欲於國內公開募集銷售,均需經金管 立 會核准,主要係透由國內合法銷售機構諸如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 ‧ 國. 學. 商辦理。境外基金與海外基金之公開募集銷售行為既發生於國內,基 金贖回所生資本利得又於國內實現,故均屬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中. ‧. 華民國來源所得」 ,應 無 疑 義,亦 符 合 一 般 法 理 解 釋 及 人 民 法 律 情 感 。. sit. y. Nat. 從 而 , 財 政 部 98 年 9 月 22 日 所 訂 定 之 「 非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及 香 港 澳 門 來 源 所 得 計 入 個 人 基 本 所 得 額 申 報 及 查 核 要 點 」, 及 民 國 98. io. n. al. er. 年 9 月 3 日 發 布 之「 所 得 稅 第 八 條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認 定 原 則 」,. i n U. v. 於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之情形下,率以境外基金並非於國內上市或發行. Ch. engchi. 為理由,將其交易贖回利得排除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明顯 於稅法上就境外基金及海外基金採取差別待遇,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 所稱「有價證券」之原則,實不無扞格,而不符稅賦公帄原則。. 第三節. 實質課稅原則. 租稅法所重視者,係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非僅以形 式外觀之法律行為或關係為依據。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依據者 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帄,應就實質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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