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雙聯學制辦法
100 年 04 月 26 日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 年 08 月 03 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 1000125685 號函同意備查 第 一 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術交 流,拓展學生視野,提供學生多元學習機會,依本校學則第六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國立高雄大學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雙聯學制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為教育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 二、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依學術合作方 式簽訂合約,協助所屬學生於原校修業至少滿二學期後,至對方學 校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學位。 依本辦法修讀雙聯學制學生,在本校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至少四學期。 二、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 三、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至少四學期。 學士班學生,除須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規定外,其在二校修業之時間, 合計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碩士班學生,除須符合前項第二款之規 定外,其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十二個月;博士班學生, 除須符合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外,其在二校修業之時間,合計至少須 滿二十四個月。 修讀雙聯學制學生,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 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畢業應修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其 修業最後一學期或一學年是否應在本校註冊就讀,由所屬系所依本 辦法第四條規定,明訂於協議書中。 第 四 條 本校與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各相關學系所擬 具至少包含正體字版本之「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經系、所、院務會 議通過,送本校研究發展處與教務處審核,提報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後,應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並獲同意後,方可 簽署協議書。 前項「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 學位及授予方式: 完成學業後係為二校分別或共同頒授學位。 二、二校修業期間規定。 三、二校課程之整合與規劃: 二校修業課程規劃、銜接課程設計、二校學分數規定及學分採認 抵免方式。 四、在學學生申請資格、名額與審查機制(含申請期間規定)。 五、碩、博士論文作業方式: 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姓名、論文題目、論文指導協議、撰寫論文及 摘要使用語言(至少須為正體字)、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 試進行之方式、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與其他相關事項。 六、註冊、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七、相關費用之繳交。 八、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包含學生修讀中斷處理機制;協議終 止或學生未能完成其中一校修業規定時,其學分與學籍處理方 式等)。 九、其他事項。 第 五 條 各系所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 共同另訂雙聯學制課程,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經本校相關層級課 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 六 條 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其入學申請由本校 研究發展處受理,就申請資格、表件與協議事項進行初審;初審通過 者,彙送教務處轉交相關院系所進行甄審作業。 甄審院系所於規定期限內將相關審查結果或會議紀錄與申請表件送 回教務處並依程序核定後發給入學許可並由研究發展處通知申請學 生。 第 七 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應依本辦法第四條 所簽訂之雙聯學制協議書所規範薦送期間,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 附下列表件,寄送本校研究發展處,申請修讀本校雙聯學制: 一、 申請表一份。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原就讀學校學生證件影本一份(應由原就讀學校加蓋章戳)。 四、原就讀學校在學證明正本一份(應由原就讀學校加蓋章戳)。 五、 中文或英文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應由原就讀學校加蓋章戳 或鋼印密封)。 六、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處 公證之大陸地區醫療機構或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出具之健康檢 查合格證明正本二份。 七、具備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正本一份(應經大陸地區公證 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八、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之文件。 第 八 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每學期註 冊時應檢附在學期間有效之醫療、傷害保險證明;如尚未投保者,應 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 九 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由本校學 務處辦理其住宿、輔導、生活管理、聯繫、通報、協尋及其他相關學生 事務事項;其學籍管理、選課、成績考核等事項依本校教務章則規定 辦理。 第 十 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於原就讀 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依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之雙聯學 制協議書或雙聯學制課程,並按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申請抵 免。 第十一條 經本校核准至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於修讀雙聯
學制學校修讀及格科目與學分,應依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之雙聯學 制協議書或雙聯學制課程,並按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規定申請抵 免;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學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 位。 第十二條 經本校核准至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 於修讀雙聯學制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 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前, 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學 系所適當年級肄業;其於修讀雙聯學制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 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三條 經本校核准至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具役男身分 者,由學務處依兵役法施行法與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役男入出境事宜。 第十四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修讀本校雙聯學制之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 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遵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