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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體系建置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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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Aug ’06)50-69 ISSN 1023-2125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體系建置之研究

The Establish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Management System

陳 慧 娉

Hui-Pin Chen

中央研究院計算中心資訊人員

Information Staff, Computing Centre, Academia Sinica E-mail:winefast@gate.sinica.edu.tw

【摘要 Abstract】

城市建設檔案一詞源於中國大陸,國內都市計畫、公共建設等檔案相近於大陸城建檔案之範疇。現 代由於科技進步、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城市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所產生的城建檔案數量、種類大幅增 加,為規劃、建設和管理一個現代化的城市,城建檔案之管理日益重要。而城建檔案除了在修改、擴建 建設時產生功能外,也反應不同時代的社會文化和思想風貌,是城市歷史發展的紀錄。本研究以國內城 建檔案相關典藏單位為研究對象,包括:台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台灣電力公司、中興 工程顧問公司與台北市政府捷運局,探討各機構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現況,最後並提出相關建議。

The term of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originates from Mainland China. In Taiwan, we have urban planning archives and public construction archives approximate to that term. Nowadays, because of scientific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nd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scope of urban construction has enlarged, as a result of which the quantity and variety of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have also substantially increased. In order to plan, construct, and manage a modernized city, we must administer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in a good way.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in addition to performing their functions to assist in construction revision and expansion, also reflect various styles, social cultures, and ideologies of different periods and eras. They are records illustrating the urban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is study has selected several units relevant to domestic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as the objects of research, including Taipei County government, Taichung City government, Yilan County government, Taiwan Power Company, Sinotech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and Department of Rapid Transit Systems, TCG. Some suggestions related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management system are proposed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the study.

關鍵詞 Keyword

檔案 城建檔案 公共建設檔案 工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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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城市建設檔案一詞源於中國大陸,國內都市計 畫、公共建設等檔案相近於大陸城建案檔之範疇。 由於現代科技進步、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城市建 設規模越來越大,城市所產生的城建檔案數量、種 類大幅增加,為規劃、建設和管理一個現代化的城 市,使得城建檔案之管理日益重要。中國大陸自 1976 年唐山大地震發生後,因相關城建檔案不完 備,使救災極為困難與緩慢,此後即相當重視城建 檔案之管理,除制定各項相關法規之外,並設置各 行政層級之城建檔案館,有系統的管理城建檔案。 然而,反觀國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一直未受重視, 導致 921 大地震、風災後的重建極為緩慢,並從民 國 86 年的林肯大郡一案即暴露國內城市建設檔案 的管理有嚴重疏失之處,當年檢方發現該案最早據 以申請之民國 69 年間的水土保持計畫書圖失蹤, 唯一能找到的是農業局於民國 69 年 8 月 15 日發文 的「北府農六字第 174071 號」原始許可公文,至 於最重要的水土保持計畫書圖,只有一張便箋寫著 「附件抽辦」,然而被抽辦的是什麼?抽辦後為何 沒有歸入原檔,都因找不到該件檔案,使案情陷入 迷霧。(孫蓉華,民 86 年;萬人奎,民 86 年)此 案的檔案文件不齊全,甚至不按程序申請執照,以 致造成重大災變。另一方面,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檔案法」公布,為我國檔案管理事業之根本大 法,明訂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之檔案管理事 宜;然而,該法中缺乏有關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之規 範事項,以致於城市建設檔案仍未有一明確的管理 機制。 基於上述說明可瞭解,城市建設檔案關係人民 的切身利益和國家社會穩定,應建立系統化的管理 機制,本研究以國內城建檔案相關典藏單位為研究 對象,探討城建檔案來源、編排描述與銷毀鑑定之 原則,並參酌相關文獻加以分析,以期能對城市建 設檔案管理方式提出建議,以供參考。

貳、城建檔案之意義與內涵

一、城建檔案的意義

由於城市建設檔案一詞源於大陸,國內都市計 畫、公共建設等檔案則相近於大陸城建檔案之範 疇。而西方國家方面,並無城建檔案的概念,而是 將城建檔案內含之各類檔案分散儲存於各相關單 位,例如英國將各種專業名稱直接確定其文件和檔 案的稱謂,如建築文件和建築檔案、城市規劃文件 和檔案、城市住宅文件和檔案、城市民用建築文件 和檔案、城市工業建築文件和檔案等等,且各類檔 案分別儲存於各建設單位、政府機構或商業文件中 心等。(安小米,1997)因此以下僅針對大陸方面之 城市建設檔案相關名詞作一解釋: (一)基本建設檔案 基本建設檔案,簡稱基建檔案,是指在各種建 築物、構築物、地上地下管線等基本建設工程的勘 查、設計、施工、管理和維護等活動中形成的科技 檔案。按照基建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分為四個部 分:基本建設前期檔案、基本建設工程設計檔案、 基本建設工程施工檔案、基本建設竣工檔案。(陳 兆祦、沈正樂,1996,頁 314-315) (二)城市建設檔案 城市建設檔案,簡稱城建檔案,指在城市規 畫、建設、管理等有關活動中形成並歸檔的科學技 術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築物、構築 物、地上和地下管線等各項建設的真實記錄。(王 傳宇,1993,頁 29) (三)城市基本建設檔案 城市基本建設檔案,簡稱城市基建檔案,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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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地上和地下管線各項基本建 設的真實紀錄和實際反應,包括內容主要是:工業 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市政檔案、民用建築工 程和城市規劃等。(沈永年,1994,頁 36) 從上述定義可發現,基建檔案、城建檔案、城 市基建檔案,三者間互有關連,詳見圖一。

城建

檔案

基建

檔案

城市基

建檔案

圖一:基建檔案、城建檔案與城市基建檔案關係圖

二、城建檔案的範圍

在陳作明主編的《科學技術檔案管理學》一書 中認為城建檔案不是一種單獨的檔案,而是為了管 理城市,由專門的機構—城建檔案館蒐集的城市勘 查、城市規劃和城市中各類工程檔案的總稱。它是 由測繪檔案、設計檔案和工程檔案等所組成。此類 檔案有兩大特點:一為其有空間限制,只包括城市 之內而不包括城市之外的勘查、設計和工程檔案; 二為基本上屬於複製件和重複件,具有多套保存的 性質。(陳作明,1989,頁 39) 沈永年的「城市建設檔案形成規律的探討」文 中提到,在城市規劃範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工程所產 生的基建檔案,其與城建檔案是部分與總體的關 係。一般而言,可分為下列兩種系統:(沈永年, 1996,頁 53) (一)城建系統的各建設單位 城建系統的各建設單位,進行諸如給水、排 水、燃氣、熱力、道路、橋樑等地上、地下市政公 用工程或其他工程建設,產生的基建檔案屬城建檔 案範圍。該系統主要職掌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 的任務,按照管理工作的程序要求各建設單位提供 建設項目的圖紙文件,是依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 理的需要而規定的,最終形成城市規劃、建設管理 檔案。 (二)非城建系統的各建設單位 非城建系統的各建設單位進行諸如供電、電 訊、港口、鐵路等各種基礎建設與各種工業、民用 和軍事等建設工程,其所產生的基建檔案應屬各該 專業檔案的一部份。該系統主要從事各種工程建 設,按勘查、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圖紙文件, 而最終產生各種專業的基建檔案。

三、城建檔案的種類

城建檔案是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工作的真 實記錄,其種類可分為四種:(吳珍英,1998,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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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劃勘測檔案 規劃勘測檔案可分為三大類,城市勘測、城市 基礎資料和城市規劃。此種檔案主要產生於城市勘 查、測繪和規劃中,是城市建設工作的基礎。主要 是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和 有關數據資料,其詳實反應城市建設基礎,為城市 建設提供真實的依據和憑證。 (二)城市建設管理檔案 此種檔案是在城市建設管理中產生的歷史紀 錄,主要有城市建設方針政策、建築土地管理、建 築管理、管線管理、房地產管理、建築設計審核、 市政設施管理,其反應城市建設、製訂建設方針政 策、建築工程的規劃管理、地下各種管線佈局設 置、建築用地審批、房地產管理等各項工作情況。 (三)建築工程檔案 此種檔案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民用建築工程、 工業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等專業建築工程檔 案,包含城市大型公共建築、小區建築群、住宅建 築等。此種檔案反應建築風貌與建築藝術,且為建 築物、構築物的改建、擴建提供詳實的依據。 (四)地下管線檔案 此種檔案主要是城市通訊、郵政、自來水、供 熱、煤氣、排水等城市公用事業的建設檔案。

四、城建檔案的特色與功用

(一)關於城建檔案的特色 可歸納為下列五項:(劉巨普,1994,頁 15-16) 1.產生領域廣泛性 由於城市建設涉及城市發展的各方面,在城市 建設的各部門之間以及城市建設部門和政治、經 濟、科學、文化有十分密切的關係,因此造成城建 檔案產生領域的廣泛性。 2.綜合性 由於城市是一個綜合體,城市建設的規劃、設 計、施工、管理並不是獨立進行的。例如,城市建 設的規劃,必須以地面的現狀圖與地下工程的綜合 圖作為依據。而這些工程現況是由單項工程組成, 為滿足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工作,而將許多單項工 程的檔案資料綜合成整體的各種現狀圖。 3.專業性 由於城建檔案產生的領域廣泛,其內容由多種 專業構成,例如: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查、城市 公共交通、建築工程設計、市政工程設計、施工技 術等等。 4.成套性 城市建設的成套性是由城市建設工作程序的 多樣性造成。一個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需經九個階段 才能完成,即:(1)提出項目建議書;(2)進行可行 性研究;(3)編製設計任務書;(4)選擇建設地點; (5)編製設計文件;(6)安排年度計畫;(7)建設準備; (8)工程施工;(9)竣工驗收。而這九個階段需由建 設單位、計畫管理部門、城市建設綜合主管部門、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設計單位、施 工單位、專業主管部門等共同完成並產生相關文 件。因此,一個建設項目具多層次形成文件資料的 特色。 因此,收集城建檔案時必須保證檔案的完整、 準確、系統。並且必須正確處理不同工作階段形成 文件資料的銜接與分離,以及分類整理、保管、統 計、鑑定與開發利用。 5.現實性動態性 城建檔案必須保持與所反應的對象(建築物、 構築物)一致,並隨時保持其真實性、準確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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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必須建立健全更改、補充制度,以維護城建檔 案的準確性。 (二)城建檔案的功用 城建檔案的功用,主要有下列五項:(劉巨普, 1994,頁 16) 1.研究城市發展和經濟發展規律的重要依據。 2.完善的城市規劃的依據。 3.城市建設管理服務的重要依據。 4.提高城市抗災能力和保障城市人民生活正常 進行的重要依據。 5.城市科學研究的重要資訊來源。

參、大陸城建檔案管理之法源依據

由於城市建設檔案與公共建設極為相關,其所 產生的檔案應屬公文書之範疇,亟需完備的法源使 其得到完善的管理與保存,且中國大陸為社會主義 國家,檔案管理主要依據政府法源。 大陸城建檔案管理的法源依據主要由國家性 法規與各省、市自訂的地方性法規銜接而成。國家 性法規為 1997 年 7 月 28 日由大陸國家檔案局發佈 的《城市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暫行辦法》、1997 年 底由大陸建設部頒佈《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2000 年 1 月由大陸國務院所頒佈《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2001 年由大陸建設部所頒佈《建設工 程文件歸檔整理規範》,這一系列的法規,使城建 檔案行政管理執法上有堅固的基礎。然而國家性法 規仍要有各省市政府自訂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使 法律法規體系完善配套。以下詳述各法規之重點:

一、國家性法規

(一)城市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暫行辦法 1997 年 7 月 28 日由大陸國家檔案局公佈《城 市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暫行辦法》的通知。該法共 有三章:第一章為總則,共 3 條條文。第二章為城 市建設檔案歸屬和流向,共 4 條條文。第三章為城 市建設檔案的報送與接收要求,共 9 條條文。第四 章為附則,共 4 條條文。此法的制定使城建檔案館 與綜合檔案館徵集範圍有明確的區隔,並明訂一個 獨立機關的檔案可以合理分散,且確立城建檔案館 的性質。(王茂躍,1997,頁 23) (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該法是 1997 年 12 月 23 日大陸建設部以第 61 號部長令發佈,在 2001 年 7 月 4 日以大陸建設部 令第 90 號修正。此規定共有 17 條。第一條至第四 條為有關立法目的、名詞定義、各層級主管機關、 檔案館建設資金的來源、設計等。第五條為城建檔 案館的重點館藏內容。第六條至第十條為有關城建 檔案的管理。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為獎勵與懲罰。 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為有關實施細則的訂定與施 行日。 此法屬於城建檔案的專門部門規章,明確規定 城建檔案工作的管理體制和接收範圍,於 1997 年 首次發佈時缺乏具體的處罰規定,至 2000 年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 例》,《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之處罰改為依據《建 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後,才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羅廣國,2000)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該法是 2000 年 1 月 30 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務院院令第 279 號發佈,共有 9 章。與《城市建設 檔案管理規定》不同之處在於其不僅對城建檔案提 出明確要求,而且有明確的處罰規定。第十六條在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就檔案方面 的規定有「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有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 場實驗報告;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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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分別簽署的品質合格文件;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 程保修書」。在第十七條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 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 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 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同時第五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 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 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作為與《建築法》相配 套的行政法規,是中國大陸地區第一次在行政法規 中將城建檔案工作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範 疇,也是第一次在「罰則」中明確提出未按規定移 交城建檔案的處罰措施,並提高城建檔案工作的法 律地位。由於 1998 年,大陸國家計委、財政部正 式明令在全國取消城建檔案保證金制度,對城建檔 案館影響很大,一為在收集和接收檔案上困難,二 為由於許多城建檔案館被當地政府列為自收自支 或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因此經費有限,主要靠檔 案保證金利息作為發展城建檔案事業的經費。建設 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訂定使得城建檔案館在檔案 的收集與接收的來源有法律的保障。(羅廣國, 2000) 除了國家性法規、部門規章之外,各省市政 府、建設廳應訂定地方性法規以及地方性的規範性 文件作為配套,以貫徹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才能 使城建檔案行政執法工作有實質性的依據。

二、地方性法規

在大陸地區之地方性法規,由各省、市政府、 建設廳、檔案局共同制定,各省情況不一,因此所 制定之法規也不盡相同。歸納而言,地方性法規有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 收及認可暫行辦法》、《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 辦法》等,其他施行細則的規定,例如北京市早於 1985 年訂定《北京市城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管理 實施細則》;廣州市訂定《廣 州 市 建 設 工 程 文 件 的 整 理 及 檔 案 移 交 規 定 》、《廣 州 市 城 市 建 設 工 程 檔 案 預 驗 收 規 定 》、《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 分類大綱》、《城建檔案密級及保管期限》;而上海 市於 1987 年訂定《上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 法》,並於 1997 年修訂。以下就以與城建檔案管理 關係最密切的《城建檔案管理規定》做一整體的說 明: (一)河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此法規是 2000 年 1 月 24 日由河北省建設委員 會所頒佈。共 26 條。第一條至第六條為有關立法 目的、名詞定義、管理體系、主管單位等。第七條 為城建檔案的範圍。第八條為責任書簽訂之規定。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為移交檔案與工程驗收之規 定。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在施工前必 須先至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請該施工地段的 地下管線分佈情況。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為有關檔 案移轉之規定。第二十至第二十四條為有關城建檔 案管理與利用之規定。第二十四條至二十六條為有 關未移交檔案之處置、村 莊 和 集 鎮 的 規 劃 按 本 規 定 執 行 等 。 (二)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此辦法為 2003 年 8 月 4 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 所頒佈。第一條至第二條為有關立法目的、名詞定 義。第三條為城市建設檔案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 和社會發展計畫。第四條至第六條為北京市規劃行 政部門與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之職責、任務與城 建檔案工作人員之職責。第七條至第八條為建設單 位於城建檔案工作之職責。第九條為城建檔案館之 館藏範圍。第十至十二條為城建檔案移轉規定。第 十三至十四條為城建檔案館指導建設單位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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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預驗收之規定。第十五至十八條為有關城建檔案 之管理、編排、鑑定、利用等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查閱施工地點有關的地下管 線等工程資料。第二十條為有關城建檔案館應開發 城建檔案的價值。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二條規定為罰 則與施行日之規定。 總之,城建檔案的法律法規體系,縱向而言必 須從國家至各地方政府都制定相關法規,使成一體 系。橫向而言,制定時必須由各相關機關共同制 定,如內政部、檔案管理局等機構共同制定,才不 致造成法律相關抵觸或矛盾之處。

肆、大陸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由於城建檔案的性質與一般行政檔案不同,將 從徵集、鑑定與選擇、編排與利用這四方面論述城 建檔案管理工作,做為我國建置城建檔案管理體系 之參考。

一、徵集

由於大陸地區主要以法律強制規定接收政府 單位或一般企業產生之城建檔案,因此本研究將從 大陸地區所訂定之國家性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研究 大陸城建檔案館接收檔案之途徑、程序、罰則。國 家性法規以大陸建設部所訂定之《城市建設檔案管 理規定》、大陸國務院所訂定之《建設工程質量管 理條例》為主;地方性法規由於是由各省市各自所 制定,本文主要以《河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與《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作為一歸納整 理,見表一。 表一:大陸城建檔案徵集法規 性 法 規 條 文 內 容 備 註 1.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2.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 業務技術檔案。 館 藏 範 圍 城市建設檔 案管理規定 第五條 3.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 法規、計畫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 市歷史、自然、技術經濟資料等方面的基礎 資料。 1.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 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檔案。 第六條  2.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則暫由建設單位保 管,而撤銷單位的工程建設檔案,應向上級 主管機關或城建檔案館移交。 移 轉 城市建設檔 案管理規定 第十條 3.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在建設單位保管使用 一至五年後,必須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有長 期保存價值者由城建檔案館依需要選擇接 收。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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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表) 性 法 規 條 文 內 容 備 註 第九條 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工程的檔案移交當地城 建檔案管理機構後,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 當將複製件報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存檔。 河北省城市 建設檔案管 理規定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 施 的 建 設 單 位 在 領 取 建 設 工 程 規 劃許 可 證 前,必須與當地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城建 檔案移交責任書。未簽訂責任書的,城市規劃 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該條文主要針對 非政府機關之建 設單位所訂定,以 強制接收一般企 業等產生之城市 建設檔案。 河北省城市 建設檔案管 理規定 第十八條 建製鎮需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應當自 形成起五年後,移交縣(市、區)城建檔案管 理機構保存。 移 轉 北京市城市 建設檔案管 理辦法 第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產權變動時,原建築物、構築 物產權人保存的城市建設檔案必須隨同產權 一併移交給新的產權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市建 設檔案館寄存。 捐 贈 北京市城市 建設檔案管 理辦法 第十七條 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捐贈、委託保管城市 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 用權,並可對其檔案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 出限制利用意見,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依法維 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質 量管理條例 第五十九條 對建設單位未向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者 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 正,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 款。 罰 則 北京市城市 建設檔案管 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建 設工程檔案的,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各 分局責令改正,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人民 幣)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 5%以上 10 %以下罰款。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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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一中可發現大陸城建檔案具有多套分存 制度的特色,也就是重要之城建檔案,例如管線檔 案,必須有多套檔案且分別存放,以備日後發生天 災人禍,如地震、水災、火災或爆發戰爭時,城建 檔案仍可發生其功能。

二、鑑定與選擇

(一)原則 大陸有關城建檔案的鑑定與選擇之原則主要 為下列幾點: 1.反應城市建設歷史,對工作、生產和科研具有 長久查考價值的檔案,應作為永久保存。 2.凡是在較長時期內對工作、生產和科研有查考 利用價值的檔案,應長期保存。 3.在短期內於工作、生產和科研有查考價值的檔 案,應短期保存。 4.若是介於兩種保管期限的檔案,保管期限應從 長。 5.一個保管單位既有長期保存的檔案,保管期限 應定為永久。 6.中外合資建設工程檔案均作為永久保存。 鑑定的方法是依據鑑定標準,結合各環節的鑑 定任務,具體審查檔案的內容,逐份確定其保存價 值和保管期限;審查每卷檔案的價值,結合工程的 重要程度,確定案卷的保管期限,決定檔案的存與 毀。(梁光明,1997,頁 19~20) (二)法規 依據中國大陸建設部於 1998 年制定的《城鄉 建設檔案保管期限暫行規定》,城建檔案的保存期 限為永久和定期,而定期檔案又分為長期和短期兩 種。永久指無限期保存;長期為 20 年至 60 年左右, 短期為 20 年以下。定期檔案到期再鑑定時,視其 價值可延長保管期限。(王愛平,2001,頁 19) (三)具體程序(戴曉春,2003) 1.組卷時的鑑定 逐件逐份審查歸檔文件、圖紙的保存價值,剔 除無保存價值不予歸檔的文件,將有價值的文件整 理組卷。 2.接收檔案時審核工作 由城建檔案館的檔案接收人員和分管業務 的主管進行接收審核。 3.定期對館藏檔案加以鑑定,將保管期限已滿 但無保存價值的檔案予以銷毀。 (四)鑑定小組 一般由館長、館內技術負責人、管理人員組 成。鑑定某一類專業檔案時,必須請產生檔案單位 的分管主管和檔案管理人員參加。檔案鑑定後,對 需要銷毀的檔案在程序上要先登記造冊,按規定報 批備案,再將需銷毀的檔案另櫃存放一段時間,待 經考察確無保管價值後再行銷毀。(王愛平,2001, 頁 20)

三、編排

大陸地區於 1993 年 8 月 7 日由大陸建設部頒 佈《城市建設檔案分類大綱》;1995 年頒佈《城市 建設檔案案卷質量規定》;2001 年頒佈《建設工程 文件歸檔整理規範》、《城市建設檔案著錄規範》等 一系列相關法規,作為全國城建檔案編排之依據。 以下將依序介紹《城市建設檔案分類大綱》、《建設 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範》、《城市建設檔案著錄規 範》。 (一)城市建設檔案分類大綱 大陸建設部早於 1984 年即頒佈《城市建設檔 案分類大綱》,後因時代進步於 1993 年修訂此分類 大綱,適用於各大、中、小城市,各館可依據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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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自行刪增類別。此分類大綱共有 18 個大類、 102 個屬類,詳見表二。大類用英文字母表示,屬 類、小類、案卷號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屬類超過十 個同位類目時採用八分制,即同一類目的號碼由 1 至 8,以後用「91」、「92」、「93」直至「98」。(大 陸建設部,1993)檔案編號案例如下: A 3, 2 -- 88 大 類 | 屬 類 | 小 類 號 案 卷 號 綜 合 類 計畫 、 統計 表二:《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分類大綱》分類表 《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分類大綱》分類表 A.綜合類 B.城市勘測類 C.城市規劃類 D.城市建設管理類 E.市政工程類 F.公用設施類 G.交通運輸工程類 H.工業建築類 I.民用建築類 J.名勝古蹟、 園林綠化類 K.環境保護類 L.城市建設科學研究類 M.縣(村)鎮建設類 N.人防、軍事 工程類 O.水利、防災類 P. 工程設計類 Q.地下管線類 R.聲像類 資料來源:(大陸建設部,1993) (二)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範 中國大陸建設部於 2001 年頒佈《建設工程文 件歸檔整理規範》,該規範必須配合《城市建設檔 案案卷質量規定》、《技術製圖複製圖的折疊方 法》、《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等規範 使用。(大陸建設部,2001a) (三)城市建設檔案著錄規範 中國大陸建設部於 2001 年頒佈《城市建設檔 案著錄規範》,該規範必須配合《 檔 案 主 題 標 引 規 則 》、《 中 國 檔 案 主 題 詞 表 》、《 城 建 檔 案 主 題 詞 表 》、《 城 建 檔 案 分 類 大 綱 》、《 城 建 檔 案 密 級 與 保 管 期 限 表 》 等 規 範 使 用 。 (大陸建設 部,2001b)

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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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管理、 工程設計、工程施工、文化教育、資質評鑑、訴訟 糾紛、學術研究、編史修志方面發揮極大的作用。 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城建檔案館在解決糾紛,維護 人民權益上發揮高效能。(于耒,2004,頁 29)例 如建商未經同意擅自加大公共面積或是更改規 劃,城建檔案館所提供的原始憑證,能避免林肯大 郡事件的再次發生,也能為住戶挽回經濟損失。以 下依序詳述城建檔案的利用之法源依據與內容:由 於以往城建檔案只向建設單位(檔案產生單位)、 移交單位開放,限制了城建檔案的利用。隨著大陸 開放,城建檔案開放給律師與企業業主,使利用率 大為增加。以下將城建檔案利用之法規作歸納整理 見表三。 表三:城建檔案利用之法規整理 法 規 條 文 內 容 備 註 河北省城市建設 檔案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 定,整理、加工城建檔案資訊,向社會提供服務。 1.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 佈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目錄。 第十七條 2.單位和個人持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 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單位按 照有關規定,可以利用未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 第十八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充分利用城市建設檔案資訊 資源,建立城市建設檔案資料資訊庫、目錄庫, 彙編城市建設檔案綜合資訊,為社會提供城市建 設基礎資料、城市建設信息諮詢和技術服務等。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查閱施工地 點有關地下管線、設施等隱蔽工程檔案資料。 北京市城市建設 檔案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理論研 究、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利用媒體、展覽 等形式向社會開展愛國主義和國情、市情教育。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伍、大陸地區城建檔案管理模式

依據大陸《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中國大 陸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建檔案管 理工作,業務上受國家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 政區域內的城建檔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主 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設置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配備城建檔案管理人 員,負責全市城建檔案工作。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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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也可委託城建檔案館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日 常管理。(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編,2003,頁 93) 然而目前大陸政府正在進行機構改革,使原本 作為建設系統行政主管部門的建委,負責建設系統 規劃、設計、建築、開發、市政建設與維護、房地 產等部門的統一管理,在機構改革後,建設行政管 理變為分散制,原隸屬建委的各部門改為直接隸屬 市政府,使得城建檔案館因隸屬層級不同的關係 (謝巨文,2004,頁 45),在強制接收檔案上有困 難。目前大陸地區城建檔案館大致上可分為兩種類 型:

ㄧ、獨立的城建檔案館

在大陸地區城建檔案管理初期,所建立的城建 檔案館大多屬此類,如北京市城建檔案館、廣州市 城建檔案館。此類的城建檔案館之城市由於歷史悠 久,所形成之城建檔案量多且龐大,無法與一般檔 案綜合管理。

二、綜合檔案館

新建的城建檔案館為綜合檔案館的一部份,在 新興的城市中的城建檔案管理體系多屬此類,例 如:浙江金華市規劃設計建築面積為 2 萬平方公尺 的市檔案中心,收藏黨政機關檔案、城建、房管、 國土資源管理、開發建設專業檔案,為全市綜合檔 案館。其他如深圳市檔案館、上海浦東新區城建檔 案信息中心、順德區檔案館,也屬此類。 採用綜合檔案館的優點,一是適應機構改革與 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有利於建立協調統一的工作 機制,全面提高依法治檔的水平。二是使一個地區 內所有機構的檔案能集中保管,為全市經濟建設和 各項事業服務。三是可達到資源共享、避免重複建 設。其缺點是城建檔案將會弱化。(謝巨文,2004, 頁 46)

陸、國內城建檔案管理現況

目前國內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區分為城市建 設相關公司,例如台灣電力公司負責供電;中興工 程顧問社負責國家建設工程設計、監工;台北市政 府捷運局負責大眾運輸建設。另一方面則為縣市政 府中公共工程建設之檔案管理,本研究以台北縣政 府、台中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與城市建設相關公司 為研究對象,並透過引導性取向的深度訪談方式, 以瞭解國內相關典藏單位對於城建檔案管理之意 見,訪談綱要見附錄一。

ㄧ、國內城建檔案管理現況

在實地調查與深度訪談後發現各管理機關對 於城建檔案之管理方式略有差異,以下針對所蒐集 資料就城建檔案之徵集、整編架構、利用等方面作 一綜合比較與分析,依序分述如下: (一)徵集 在城建檔案相關典藏單位,除台灣電力公司採 被動徵集檔案外,其他單位皆訂有內部稽催與品質 管理制度,使能完整徵集該單位產生之城建檔案。 在縣市政府方面,歸檔方式可分為三種模式,除台 北縣政府將公共工程檔案與一般行政公文統一管 理外,大部分的縣市多與一般行政公文分開管理保 存。三種模式分別為,模式一:公共工程檔案與一 般行政公文統一管理;模式二:公共工程檔案全部 收集於一處統一管理,與一般行政公文分開儲存; 模式三:散佈在各業務單位。 (二)整編架構 各典藏機關之整編架構都不盡相同,其整編方 式與掃描標準整理於表四。從深度訪談結果可發 現,相關典藏機關在整理城建檔案的進程相似,都 是從紙本—孔卡—微縮片—掃描。縣市政府方面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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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發展較晚,但也表示未來將規劃城建檔案之掃 描,作數位化管理。 表四:各典藏機關整編方式與掃描標準一覽表 單 位 整 編 架 構 掃 描 標 準 技術文件:以杜威分類法 600 號為基礎 中興工程顧問社 工程圖:「計畫號碼-功能號-流水號」 以 300dpi 為主;不清楚之圖檔以 灰階處理 台灣電力公司 以公司內部分類標準 無 台北市政府捷運局 基本識別碼—標別—階段別版次—語言 別—種類別 使用標準 CCITT TIFF G4 格式, 解析度為 300dpi 以一工程一案件為原則 台北縣政府 依台北縣政府檔案分類表 無 民國 88 年以前按各單位分類,ex:88-養、88-水 台中縣政府建設局 民國 88 年以後以「年度—建設—流水 號」 掃描工作正在籌備中 宜蘭縣政府 年度—鄉鎮 掃描工作正在籌備中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在實體保存上,有些單位採圖桶方式保存工程 圖說,有些單位則是以裝訂方式保存,將各單位保 存方式整理於表五,至於數量龐大的工程附件,多 以裝箱方式保存。 表五:各典藏單位保存圖說方式一覽表 裝 訂 單 位 圖 桶 A3 A4 與相關公文/ 文件存放 其 他 中興工程顧問社 ◎ 分開 台灣電力公司 ◎ 分開 疊放 台北市政府捷運局 ◎ 分開 台北縣政府 ◎ 合併 台中市政府 ◎ 合併 宜蘭縣政府 ◎ ◎ 合併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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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 在城建檔案提供利用上,僅台北市捷運公司訂 有完善制度,明確規範公司內外部使用規定與收費 原則。而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則是採互惠制度,若調 閱對象為業務往來者,則不需收費。在縣市政府方 面,調閱檔案必須經由原承辦業務人員同意後才可 以借閱,並且不收費。

二、城建檔案相關議題

關於城建檔案相關議題,主要有關城建檔案之 典藏價值、管理功能導向以及城建檔案之管理困 境,依序分述如下: (一)城建檔案典藏價值 經深度訪談後,訪談者皆認為城建檔案價值在 於「行政價值」上。由於城市建設涉及國家財產, 而城建檔案能真實紀錄與反應是否按圖施工,在建 設發生爭議即可作為作重要的憑證以釐清相關單 位之權責。另一方面,城建檔案在發生水火災與地 震時也能發揮極大的救災功能。 (二)城建檔案管理功能導向 關於城建檔案之管理功能導向,「資訊傳播」 被認為是最重要的導向,其可作為經驗傳承與永續 發展之依據。其次,「歷史憑證」為第二重要之導 向。然而,可能由於國內城建檔案管理制度並未健 全,且一般社會大眾之檔案素養並不高,因此「社 會服務」導向被認為最不需要的。 (三)城建檔案管理之困境 城建檔案管理之困境可分為兩大部分,一為人 力與經費問題,人力不足與經費短缺仍是各典藏機 關普遍面臨的問題,使檔案管理之工作躊躇不前。 其二為城建檔案本身資料特性與一般行政公文不 同,其資料量龐大且格式不一,要如何有整理與嚴 格控管為一大問題。

三、城建檔案法源依據

城建檔案法源依據將針對國內現有相關法規 以及訪談者對於適於國內使用之名詞、城建檔案主 管機關、訂法機關與管理模式之意見作一整合分 析。 (一)相關法規 在法規方面,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 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 之場所。」並曾於民國 88 年制訂該條款之施行細 則「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該準則為與城建檔 案管理最密切之法規,然而於檔案法施行後,該準 則即廢止。而檔案管理局方面僅在機關檔案保存年 限區分表中列出相關城建檔案保存年限。 另一方面,於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審計機 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 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 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但於法條 中並未規定完竣案件保存單位與地點。因此,仍有 制訂城建檔案管理法規之必要。 (二)城建檔案之名詞 關於適用國內之城建檔案之名詞,各訪談者之 意見紛歧並認為「城建檔案」並不適用於台灣,而 其中「都市計畫」、「公共建設」、「營繕檔案」 為訪談者所提出之建議。此外,多數訪談者認為我 國檔案事業之主管機關應對於城建檔案應作更明 確之定義與規範。 (三)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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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建主管機關方面,「公共工程會」、「檔 案管理局」、「內政部」、「營建署」皆是訪談者 所提出之建議。訪談者認為檔案管理局層級過低, 若要管理國家建設層級之檔案將有困難,另一方 面,城建檔案資料特性與一般行政公文不同,不能 以隨公文附件方式管理,容易使檔案散失,應建立 一整合機制。 (四)訂法機構 關於制訂法源依據之機關,訪談者認為訂法機 關層級越高越好,可由檔案管理局或公共工程委員 會主持與其他單位研商草擬法案。 (五) 管理模式 關於城建檔案管理模式,多數訪談者認為可以 採集中管理的方式,也有訪談者認為可採區域式、 功能式管理。除此之外,關於城建檔案是否與秘書 室一般行政公文統一管理上有爭議,但訪談者多認 為應設立專責機構管理城建檔案,以免檔案散佚。

柒、結論與建議

ㄧ、結論

(一)國內城建檔案管理模式不明確 雖然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檔案:指各機 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 及其附件。」,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 二條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 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 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 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 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 之文書或物品。」 然而在實地調查與深度訪談後發現各縣市政 府檔案管理制度不同,多數縣市政府之秘書室檔案 課多僅保管一般行政公文,而其他課室因業務所產 生之規劃圖、工程圖與相關契約則不在秘書室檔案 課管轄範圍內,某些縣市之其他課室人員表示這些 檔案為該課室之「內部檔案」並不會移轉至秘書室 檔案課保存。雖然檔案管理局已成立三年,檔案法 也已於民國 91 年起施行,但各縣市政府檔案管理 仍呈現自由心證之現象,檔案管理局僅能管理各縣 市政府秘書室檔案課之檔案,然而流落於其他課室 所謂之「內部檔案」中有許多為政府施政之重要紀 錄,卻沒有良好的管理極容易散佚,使國家重要資 產在無形中損失不少,且在發生緊急災難時這些檔 案也無法發揮最大效益。有訪談者於訪談中表示檔 案管理局形同虛設,僅能管一般行政公文檔案,對 於其他課室所生產之「內部檔案」無法可管。另一 方面,空間不足也是一大問題,有許多檔案儲存於 環境不良之空間,對檔案長期保存亦是一大損害。 (二)國內城建檔案缺乏法源依據 目前國內法規中與城建檔案最相關者為政府 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 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 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並曾於民國 88 年依此條例制訂《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其 中訂定詳細應歸內容、典藏處所、保存期限、管理 調閱與銷毀作業。然而民國 91 年檔案法施行後該 作業準則即廢止,政府採購法於該年 11 月 27 日修 正施行細則,新增第一百十二條之二:「採購法第 一百零七條所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 計畫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其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 或非文字記錄資料及其附件。」該條文僅規範文件 之範圍,而檔案管理局方面僅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 區分表中列出相關檔案之保存年限。因此確實有制 訂城建檔案法源依據之必要。關於草擬法源之機 關,各典藏機關訪談者皆認為層級應越高越好,可 由檔案管理局或公共工程委員會主持與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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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 在大陸方面,相關法源依據由大陸建設部與國 家檔案局共同草擬制訂。各地方機關再依國家法規 制訂地方性法規,使其法源有整體完善的配套依 據。 (三)城建檔案之名詞爭議 由於大陸與台灣之國情不同,在用語習慣上也 不相同,在訪談中發現各機關檔案管理者對於「城 建檔案」一名詞很陌生,且普遍認為該詞彙不適用 於台灣。訪談者提出「都市計畫」、「公共建設」、「營 繕檔案」等詞彙,意見雖不一致,但皆認為應作一 定義與規範。 (四)目前國內城建檔案相關機關之一般行 政公文與城建檔案分開管理 在實地調查與深度訪談後發現國內城建檔案 管理除台北縣政府之外,不論是典藏城建檔案相關 機構或是縣市政府,多與一般行政公文分開管理, 例如台北市政府捷運局、中興工程顧問社、台灣電 力公司或是台中縣政府等。 此點與大陸方面有共同點,在大陸一般行政公 文檔案由國家檔案局主管,地方主管機關為省/市 檔案館(局),而城建檔案則由建設部主管,地方主 管機關為各地建設委員會,由於城建檔案性質、特 色與一般行政公文檔案不同,為使城建檔案發揮最 高效益,因此分開管理。 在深度訪談中,訪談者認為由於城建檔案利用 率有大小月之分,且機關人力不足,若能由秘書室 檔案課統一管理,可解決由業務自行管理之人力與 管理鬆散之問題。在一般行政公文與城建檔案是否 應統一管理值得深入討論。 (五)城建檔案的價值在於「行政價值」,而 「社會服務」為最不需要 各機關檔案管理人員普遍認為城建檔案的價 值在於「行政價值」,因城建檔案能真實記錄與反 應現實概況,在發生爭議或弊端時可作為重要的憑 證以釐清相關權責。除此之外,在發生意外災害如 921 大地震或水火災時也能發揮極大的救災功 能。而「社會服務」被認為是最不需要的價值,可 能一方面由於國內城建檔案管理制度不周全;另一 方面人民之檔案素養不高,因此「社會服務」此一 價值尚未被重視。 城建檔案具「行政價值」與大陸方面一致,認 為城建檔案既是城市建設管理服務的重要依據,也 是提高城市抗災能力和保障城市人民生活正常進 行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隨著大陸經濟發展,城 建檔案也開始開放給律師與企業業主,使用率大 增,因城建檔案提供原始憑證在解決糾紛、維護人 民權益上發揮了高效能。 (六)目前國內政府機關城建檔案之利用有 缺失 在深度訪談中發現國內政府機關城建檔案之 利用尚未建置健全的利用制度,由於機構之典藏空 間有限,並未能提供閱覽場所。城建檔案在借閱者 留下相關資料與相關業務人員簽章同意後即可借 出檔案室,檔案於日後使用完畢再歸還。除此之 外,城建檔案由於其文件與工程圖數量眾多,格式 不一,管理不易,在檔案歸還時不容易查點,檔管 人員不易察覺檔案是否遭人割損或變更等情形。在 城建檔案的利用方面,檔案事業之主管機關有必要 訂定相關法規要點,以避免重要檔案之散佚。 在大陸方面,廣州市城建檔案館在收到批定檔 案後立即將檔案掃描數位化,並於七天內提供民眾 使用。提供利用時僅提供數位化檔案可避免城建檔 案原件的遺失或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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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

(一)儘速制定城建檔案之法源依據 由研究結果顯示,國內缺乏城建檔案之法源依 據,而政府採購法與檔案法對城建檔案未訂定明確 的管理規範,使得與國家建設、政府財產極為相關 之城建檔案處於管理不善之情況。因此,本研究建 議應儘速確立城建檔案之法源依據。可由增修現行 之檔案法、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施行細 則、訂定城建檔案管理專法,擇其一著手。 修訂檔案法為首要之工作,在未來修訂檔案法 時,應將城建檔案納入其中,並將城建檔案之名詞 定義、內容規範作一定義,並訂定相關施行細則, 使城建檔案之法源依據能完善。另一方面,訂定政 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施行細則或子法,如曾於 民國 88 年所制定之「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與 檔案法相互呼應為另一方法。或由檔案事業之主管 機關-檔案管理局與其他相關部會如公共工程委員 會、內政部等單位共同研商草擬城建檔案之法源依 據,並應將城建檔案管理之相關規範事項一併於該 法源依據中明訂,以有效管理城建檔案,應規範之 要項包含:城建檔案之定義、內容範圍、主管機關、 徵集事宜、鑑定銷毀事宜、利用事宜。除此之外, 各地方政府應依據城建檔案之母法訂定適於地方 之施行細則,才能使城建檔案之法源依據有一完整 之體系。 (二)各機關現行之城建檔案宜與一般行政 公文統一管理 由研究結果中發現,各縣市政府之秘書室管轄 範圍不同,此舉為造成各縣市政府城建檔案管理不 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政府目前正在進行組織精 簡之工作,若於此時要成立新單位管理城建檔案實 為不太可行。因此,檔案事業之主管機關應先規範 秘書室之主要管轄範圍,以改善各縣市政府檔案管 理之亂象,並可避免政府重要政策與建設之檔案被 業務單位視為該單位之「內部檔案」之窘況。城建 檔案與一般行政公文統一管理雖可能弱化城建檔 案之功能,但在國內公務人員檔案素養不足與政府 進行組織精簡情況下,此為使城建檔案能完善管理 之方法。 (三)應設立多套分存制度 中國大陸自發生唐山大地震後深刻體認凡屬 重要檔案資料,必須實行多套、分庫保管的制度, 以分散因地震、水災或戰爭等因素而使檔案遺失之 風險。(陳兆祦,2005,頁 v)由於城建檔案自身的 資料特性,產生時即產出一套多份的檔案,在制定 法源依據時應要求除政府檔案部門必須保存一套 之外,原建設機構與使用機構均應保存一套城建檔 案,以在發生災難時,能即時發揮城建檔案抗災救 難的功能。 (四)設置城建檔案館 經由深度訪談後,發現各縣市政府之典藏空間 有限,均有空間不足之問題,如台北縣政府雖於 93 年底將公共工程檔案納入管轄範圍,但由於空 間不足因此並未要求各單位將民國 93 年前的檔案 移入秘書室。另一方面,城建檔案之資料特性與一 般行政公文不同,若要發揮城建檔案之功能,應設 置城建檔案館,將縣市政府內 25 年以上的城建檔 案移入城建檔案館,以解決目前秘書室或各業務單 位典藏空間不足之問題。城建檔案館可以北、中、 南、東之區域式管理,或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設立城 建檔案館。 (五)城建檔案應儘速數位化 目前國內縣市政府之城建檔案均只作紙本管 理,雖有訪談單位表示將爭取經費進行數位檔案數 位化,但仍處於規劃階段。城建檔案應在結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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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即進行檔案掃描工作,或要求廠商繳交數位檔 案,以確保城建檔案之內容完整。當日後提供民眾 調閱時,可在數位化上系統立即取用檔案,可節省 許多時間,並避免遭人竄改檔案內容之風險,且可 簡化借閱後點收工作,可使檔案人員免於應借閱人 破壞檔案或偷竊檔案而需負行政責任。 (六)國內政府機關城建檔案之利用應改進 目前國內政府機關城建檔案管理大多處於分 散的狀態,使查詢城建檔案不易,且檔案的利用沒 有達到應有的效果與社會效應。若能將政府機關城 建檔案統一由秘書室或由某一單位統一管理,並進 行檔案掃描與數位化,設置明確的使用權限管制, 僅提供數位化檔案供利用,可確保城建檔案原件的 完整性。如此一來,城建檔案有完整的目錄可供查 詢,民眾有明確管道可使用城建檔案,才能使城建 檔案發揮其功能。 (收稿日期:2006 月 1 月 9 日)

參考書目:

ㄧ、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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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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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謝巨文(2004)。現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體制的問題與改革。檔案學,2004(4),45-46。

三、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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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附錄一:訪談綱要

第一部份:基本資料

(一)受訪者姓名與工作職稱 (二)受訪者聯絡電話與 Email (三)受訪者所屬單位名稱 (四)受訪日期

第二部份:城建檔案管理現況

(一)管理者本身工作情形 1.請問您本身之學術背景為何? 2.請問您負責貴單位之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已有多久時間?主要的業務內容為何? (二)城建檔案管理現況 1.請問貴單位所典藏之城建檔案之徵集來源與方式為何? 2.請問貴單位針對城建檔案在徵集進館時所依循標準為何?評估典藏價值方式為何? 3.請問貴單位針對城建檔案之整編架構為何?進行編排與建檔工作時之主要參考規範為何? 4.請問貴單位所典藏之城建檔案是否有設置檢索目錄(線上/紙本)? 5.請問貴單位所典藏或陳列方式為何? 6.根據您過去工作經驗,請問您認為有關城建檔案在管理上是否曾遭遇何種困難? 7.目前都市計畫圖、竣工圖、地下管線圖等的管理情況為何?(如典藏、整編、利用情況)

(三)綜合建議

1.您認為「城建檔案」有何價值?(如:行政、法律、學術等其他價值) 2.您認為「城建檔案」管理應以何功能為導向?(如:典藏、社會服務、歷史憑證、資訊傳播或其他 功能導向) 3.您認為「城建檔案」管理應採何種模式?(如集中制、分散制或其他制度)?原因為何?應如何實施? 4.您認為城建檔案之主管機關應為何?該主管單位之隸屬層級應為何? 5.您認為城建檔案之典藏機關應為何?該典藏單位之隸屬層級應為何? 6.您認為城建檔案的法源依據應如何制定? 7.您認為城建檔案應以何名稱較適用? 8.是否能請您談談從事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之心得? 9.針對本次訪談內容有無補充說明或建議之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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