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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產業溝通協會議」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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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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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產業溝通協會議」會議紀錄

時 間:106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 14 時 30 分

地 點: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忠孝大樓 C201 會議室

主 席:何政務次長啟功 紀錄:王楷皓 出(列)席人員:詳如會議簽到單

一、 主席致詞:

(一)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已經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 審查完成,送黨團協商,過去這段時間就各界之意見 搜集後,本次召開協調會議來與各界說明。

(二) 生技醫藥產業是政府重要政策,5+2 政策中對於生技 醫藥推動及重視藥品及醫療器材管理,帶動國家生技 醫藥發展,朝向國際市場,也同時推動國際法規協和。

二、 來賓致詞:經濟部王美花次長

(一) 本次就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時之附帶決議「藥事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台灣藥品產業與健保的影響評 估報告」進行簡報說明,並就立法委員審查時提出之 法律意見,及參採部分業界意見後納入法條中,在此 一併跟各位說明。

(2)

(二) 政府大力推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不論從生技新藥產 業發展條列或是其他資源,帶動新藥研發來提升產 業,本次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衛福部及經濟部

合作,透過建置專利連結制度來提升產業升級。

三、 報告事項: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產業問題回應(簡報 詳如後附)

(一)產業意見

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蘇美慧秘書長:

(1) 有關健保財務影響上,因為評估報告的學名藥都是 近期取得許可證,健保核價後進入市場時間不夠 長,所占支出當然小,重點在於專利藥品獨占時間 長短。

(2) 由於健保給付第二張學名藥價格比第一張學名藥 低,國內業者擔心第一家會是原廠之學名藥,所以 才會有提出三家學名藥共享市場銷售專屬期間之想 法。

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李芳全常務理事:

(1) 國產三大公協會原則對於建置專利連結制度為反 對,相關立場與意見會提供書面資料供衛福部及經

(3)

濟部參考。

(2) 台灣新藥研發的業者,其市場在於歐美市場,並不 是以國內市場為主,因為台灣健保財務與藥品智慧 財產保護與國際市場不同,因此想挑戰新藥專利的 案件不多。

(3) 有關定暫時狀態處分,雖然專利權人與衛生主管機 關非行政訴訟之雙方當事人,無法適用,但專利權 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學名藥申請人禁制或撤件的 民事訴訟,已經有達到專利保護。

(4) 我國現行法理對於專利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是 無法達到,所以專利權人才想增訂專利連結制度,

但會讓學名藥申請人被剝奪訴訟權,有違憲法人民 訴訟權。原則此制度是沒有經過法院審酌的情況 下,剝奪對照的權利。

(5) 總論,三大公協會並沒有反對專利連結制度,事實 上該制度對產業是有幫助。我們立場是認為不應該 透過立法未經法院審奪直接訂暫停核發許可證,應 該參考各國如澳洲、南韓或新加坡等例子。

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張哲倫法律顧問:

(4)

(1) 有關專利權人有無可能聲請要求學名藥申請人撤 件,從個人的法律見解來看是無法的,因為專利權 人之權利,依據專利法只能排除製造、銷售及進口 使用等行為,專利權人無法依照民事訴訟法提起訴 訟要求學名藥申請人向衛生主管機關撤件,法理根 本上為顯無理由之訴。

(2) 有關委員或業者擔心打假球或虛假訴訟一事,其實 假球訴訟在任何領域皆存在,但依據律師法第 39 條,這些律師可以送懲戒,來嚇阻假球訴訟之發生。

(3) 政府投入國發基金上百億來扶植新藥開發,我國的 浩鼎、基亞或智擎等具備官股(代表董事)的新藥開發 公司,應該給予其智慧財產保護。倘若,對於專利 連結制度複雜而不願意採用,建議可以比照歐洲或 日本長時間的資料專屬保護。

(4) 有關業界憂慮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產業衝 擊,尤其是 15 個月的暫停核發許可證制度,但雖然 有暫停核發許可證程序,但這段期間衛生主管機關 仍持續審查,並且允許先行進行健保核價程序,與 現行狀況相近,實在無法理解衝擊為何。

(5)

(5) 專利連結制度對於學名藥業者的影響,美韓 FTA 簽 署之後,韓國實行專利連結制度,但是韓國學名藥 業者並無出走的現象,甚至學名藥業者申請專利比 例大幅攀升,利用專利連結制度轉型,朝向高獲利 的營業模式。

(6) 有關新增損害賠償法條一事,其中對於「自始不當 起訴」的要件,條文是係依據民事訴訟第 531 條,

非本法的創新名詞,因此,適用上不會有疑慮。再 者,有關先進提及如何計算損害賠償,以簡報資料 的例子為例,當初法院就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及 第 30 條,裁定原告應賠學名藥廠五千萬元。

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黃映智律師:

(1) 有關健保財務影響評估報告,對於未有專利的藥證 是否未申請專利,且對於健保財務影響透過此數據 所下之結論,值得再探討。

(2) 有關暫停核發許可證事由納入當事人不適格部分,

的確較為完善,但法條中寫顯無理由,不太能明確 界定,應在立法理由揭示說明清楚。

(3) 新增學名藥業者可以因暫停核發許可證有損賠,但

(6)

可能要考慮請求權消滅的起算始點,如何計算損害。

(4) 公會立場認為智慧財產法院即可解決侵權訴訟,同 時,對於市場銷售專屬期的部分,公會是建議三家 共享 9 個月。

中華民國製藥法展協會翁雅欣法律顧問:

(1) 其實業者會進行專利避險,主成分專利原則都專利 到期或是先申請藥證等專利到期才上市,但要探討 的影響是非主成分專利,許多智慧財產法院勝訴案 例都是晶型、配方、劑型或賦形劑等。

(2) 本人從智慧財產法院成立至今,學名藥勝訴案件來 看,業者約損失 4000 萬元,不包含健保部分,此部 分可以透過健保資料分析,或是以勝訴藥品的實際 銷售金額來估算。

(3) 有關納入當事人不適格部分,應以原告之訴駁回為 前提,來暫停核發許可證藥證。

(4) 假若政策上要訂專利連結制度,應該要給予學名藥 申請者行政救濟,不應政府介入私權爭執,且專利 法一體適用下,製藥產業不應另設制度來受到保 護。所以,應以法院審理依據來訂暫停核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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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會議結論:

(一) 本次產業溝通協調會議就先前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 前及當時委員提出之意見回應,產業界此次若有新的 意見,可提供給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產業界對於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實際提案法 條,可透過立委提出,以利黨團協商。

(三) 對於本次會議簡報資料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補充之法 律意見書面資料,請會後提供給各製藥產業公協會參 考。

(四) 行政機關就業者之意見,強化政策論述,以利後續推 動。

五、 散會:16 時 35 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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